2010年第11期下半月·总第470期
近几年来,垄断企业由于其依凭垄断地位获得的畸高收入致使社会的
贫富分化日益严重及其对市场竞争秩序
的破坏严重妨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因
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诟病。 于是,主张
限制和打破垄断, 呼唤自由竞争的呼声
日益高涨。
大家知道, 市场经济是以利益为中
心来配置资源的, 因而任何经济主体都
有追逐利益的权利, 而这种权利又是通
过竞争机制来实现的。 竞争是市场经济
的核心和灵魂,因为“市场经济的资源配
置和利益分配功能都是在竞争中实现
的, 没有竞争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市场
经济”。 [1]这就必然要求经济主体必须具
有自由、自主的权利,如生产者可以自由
自主地选择进入任何领域,消费者可以自
由自主地消费,劳动者可以自由自主地择
业。 这样,市场竞争机制才能发挥其功能
与作用。所以,市场竞争必然是反垄断的,
“垄断是竞争的天敌”。 [2]市场经济这种反
垄断的自由竞争特性被称为反垄断的自
由竞争原则。
第一, 自由竞争维系着市场经济的
基础, 而垄断则破坏这一基础。 崇尚自
由、保护自由,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是竞
争机制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 因为真正
的竞争只能是自由的竞争, 竞争内在地
要求自由。 “良好经营只靠自由和普遍的
竞争才能确立。 自由和普遍的竞争,势必
驱使每个人为了自卫而采用良好的经营
方法。 ” [3]而“在缺乏‘自由’的状况下,
不但各种东西不可能由那些最懂得如何
生产而且能以最低成本生产这些东西的
人来生产而且所有消费者最喜欢的东西
(如果他们有选择余地的话)也根本不可
能都生产出来。 ” [4]所以,“保持竞争自
由,乃是任何市场经济的基础。 只要哪里
的自由不受任何压制, 哪里的自由就得
到法律保障, 哪里的市场经济基础就能
存在,也会受到社会上的极端重视。 ” [5]
与此相反,垄断则破坏市场经济的基础。
因为垄断是一种独占, 即它是通过减少
甚至不惜消灭市场主体、 竞争对手来独
占市场,攫取高额利润。 因此,垄断实质
上是作为垄断者的极少数人享有的狭隘
的自由,是束缚和扼杀其他人的自由,以
致作为非垄断者的绝大多数人丧失自
由。 因此,要维持自由竞争,必须反对垄
断。
第二, 自由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垄断则损害其合法权益。 在现代市
场社会,由于社会分工的高度发达,因而
任何人都不能自给自足, 只能以消费者
的身份通过市场交换来满足各方面需
要。 而消费者要想在市场上获取自己所
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享有自由的选择
权。 自由竞争的存在,恰恰赋予了消费者
从众多交易者中进行选择的权利, 从而
使其从中选出最能满足其需要的那个交
易者。 这样,由于竞争中择优汰劣的选择
机制的存在, 就能使企业的生产经营者
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降低价格、提高质
量,从而造福广大消费者。 与此相反,垄
断则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垄断
是一种“只此一家,别无分店”的市场霸
权, 它可以凭借这一霸权无需冒市场竞
争之风险而通过控制市场来享受市场之
红利,这样,企业的生产经营者讲求效率
和节约成本的动力就大大减弱了, 结果
导致成本上升、质量下降、价格提高 ,使
消费者的选择权利遭到剥夺、 利益受到
损害。 所以只有反对垄断, 提倡自由竞
争,“才能使作为消费者的人们从经济发
展中得到实惠。 ”[6]
第三, 自由竞争代表着市场获取正
义, 垄断则背离这一正义。 在市场竞争
中,各竞争主体通过公平自由的竞争,优
胜劣汰, 优胜者获得作为回报的合理利
润,代表着市场获取正义。 因为它不仅使
优胜者个人得益同时也使社会整体利益
得到增进。 与此相反,垄断者不是通过公
平的市场竞争,而是通过排斥竞争对手、
破坏市场秩序而获胜, 它所攫取的利润
不是作为优胜者的应有回报的一般利
润,而是超额利润,反映出市场获取的不
正义。 因为它不是凭垄断者的自身能力
和努力获取的, 而是以牺牲广大市场弱
者的利益为代价获取的, 它尽管使少数
人获益但却使社会日益陷入贫困。 所以,
要保护弱者、主持正义、维护社会利益 ,
必须反对垄断,保护自由竞争。 [7]
就我国目前而言, 妨碍自由竞争的
垄断有以下几种:
1、自然垄断。 是指由于特殊原因(如
技术、资源自然条件等)的限制 ,在某些
产业中, 由一个企业提供产业的全部产
品, 比两家以上的企业去提供具有更低
的成本,因而更有效率、更能满足整个社
会的需要, 如那些具有明显自然垄断性
质的公共生产部门(如电力、交通 、公共
基础设施等等)就是如此。 这种基于特殊
条件所形成的垄断就叫自然垄断, 提供
这种产品的企业就是自然垄断企业。
2、技术垄断。 是指经济主体对技术
一、市场经济竞争中必须贯
彻反垄断的自由竞争原则
二、贯彻反垄断的自由竞争
原则必须根据不同垄断的性质
和特点采取不同对策
●陈立林
刍议经济竞争中反垄断的自由竞争原则
学 术 园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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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排他性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这种
因技术引起的经营垄断,就叫技术垄断。
3、市场垄断。 是指少数企业或经济
组织排他性地控制生产要素或产品市场
的行为。 市场垄断是由市场竞争引起的,
竞争的优胜劣汰规律导致经济资源趋于
集中在某些优胜的大企业手中而形成具
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市场垄断。
4、行政性垄断。 是相对市场垄断而
言的, 它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的公共
组织滥用行政权, 排除或限制竞争而形
成的经营性垄断。 这种垄断主要依靠行
政组织和行政手段的推动形成和运作 ,
同时又融进了市场垄断的成分, 是体制
转轨过程中双重力量互相作用形成的特
殊垄断。 这种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使经济
遭到条块分割, 使商品和各种要素无法
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从
而严重影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8]
以上垄断都在不同程度上妨碍了市
场经济中的自由竞争原则。 鉴此,必须根
据不同垄断的性质和特点, 采取或限制
或消除的办法来反对垄断。
其一,对自然垄断予以明确限制。 自
然垄断由于排斥了竞争, 所以经营者不
需要作多少努力就能获得超额利润。 但
这种垄断利润并不是经营主体自身努力
的结果, 因而需要通过减少或不能使其
享受垄断利润的方式(如通过行政定价,
避免出现超额垄断利润, 或者把超额利
润收归国家)来限制这种垄断。
其二,对技术垄断予以适度限制。 经
济学家熊彼特认为, 大企业由于创新和
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 ;
企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 是颁给成
功者的奖金。 [9]就是说,有人创造了好的
技术,理所应当享受技术带来的收益。 如
果简单地取消技术创新带来的垄断利
润,就会抑制人们的创新动力,从而不利
于促进技术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 当然,
技术垄断也不能带来太强的企业经营垄
断,因而要适度限制技术垄断,但绝不能
强行取消。
其三,对市场垄断予以有效限制。 在
此, 要严格区分两种完全不同的市场垄
断:一种是严格意义上的非效率垄断。 它
是由企业间相互勾结串谋来协调市场行
为, 或者依靠独占及非经济因素形成的
市场权力。 另一种是效率垄断,它是由于
企业创新形成的市场优先地位, 它可以
使创新企业获得优先利润, 并在一段时
间内保持垄断地位。 对于非效率垄断,应
予以坚决反对。 因为这种垄断破坏了竞
争参与者之间机会均等和自由竞争这一
效率竞争的前提, 它为少数竞争者带来
巨大利益的同时, 却对其他竞争者和整
个国民经济造成福利损失。 对于效率垄
断, 即企业通过创新和技术进步这种以
效率为基础获得的暂时市场垄断, 应予
以有限承认。 因为市场是一个不断 “争
胜”的动态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形成的垄
断不是可以“高枕无忧”的,从长期的动
态过程来看, 竞争的压力和新技术的运
用方式使这些大企业决定的“垄断价格”
并不必然高于竞争价格, 其产量也并不
必然比竞争产量少。 [10]易言之,由于市场
竞争是一个不间断的持续过程, 因而暂
时的市场垄断地位在竞争者之间是不断
变换的,所以从长期看,机会仍是相对均
等的,竞争并未受到限制。 当然,也应该
看到,即便这种暂时获得的市场垄断,也
存在滥用的可能, 因而在某种程度上损
害竞争。 正如有学者说:“在竞争中通过
合法方式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 ,
原则上可以与其他企业相同的方式参与
经济交往。 即是说,它们有权要求交易自
由,特别是合同自由。 然而,如果它们滥
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实施反竞争的行为
方式,那就是滥用了这种自由。 私法自由
的合法基础是竞争,如果竞争被排除了,
自由就失去了其合法性。 ”[11]因而,保持市
场的自由竞争和竞争主体的多元化,就必
须反对垄断, 否则,“没有竞争的多元化,
就会形成规模垄断,破坏经济民主。 ”[12]
其四,对行政性垄断必须完全消除。
原因在于它是很明显地排斥和限制竞争
的行为, 它破坏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
环境, 造成了其他经营者本可以通过竞
争获得进入市场的机会被人为地剥夺 。
行政性垄断是对具有更高效率的市场主
体的禁入或限制,抑制创新,造成市场竞
争秩序的紊乱, 导致效率低下和社会福
利损失。 鉴此,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
提出了要“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市场”,“加
快要素价格市场化 ”,“打破行业垄断和
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
国范围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 [13]中共十
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了要 “深化垄断行
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
社会监督。 ”[14]据此,消除行政性垄断的主
要办法是放开所有的产业和投资领域 ,
任何经济主体只要其符合市场准入规则
都可以凭其能力自由进入到每个产业及
投资领域,这正是自由竞争原则的要求和
表现。 可见, 只有实行资源流动的自由
化,才能优化资源配置,也才能解决行政
性垄断问题。 S
* 本文为玉林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
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中期成果之一 ,项
目编号:G2009011
参考文献:
[1]刘佐太:《〈市场竞争论〉序言》[M],经济
管理出版社,2002:1。
[2]种明钊:《竞争法》[M],法律出版社,2002:
309。
[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
因的研究》(上)[M],商务印书馆,1972:141。
[4][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
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9:94。
[5][6][西德]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M],
商务印书馆,1983:101,11。
[7]邱本:《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M],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42-243。
[8]徐士英:《竞争法新论》[M],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6:24。
[9][10][美 ] 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
义和民主》[M], 吴良健译, 商务印书馆,1999:
127,126。
[11]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2000:238。
[12]漆多俊:《经济法论丛》[M],中国方正
出版社,1999:580。
[13]邢贲思:《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M],人民日报出版社,2003:15。
[14]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
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2007-10-15)。
(作者系广西省玉林师范学院政法
系副教授、博士)
责任编辑/艾 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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