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我国现行税制尚未解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间的经济性重复征税问题,如个人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息、红利适用20%的税率。实务中,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便涉及这一问题,笔者详解如下。
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按分配股息缴纳个税
对于以留存收益转增股本,即股份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原理相同,都是分为两步处理,即先向个人股东分派股息,然后个人股东再追加投资,按照分配股息缴纳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33号)指出,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可见,以税后利润转增股本视同为先对个人股东派发股息,然后个人股东再对公司投资,因此,应该按照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2011年,为了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通知》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留存收益转增股本个人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转股企业履行扣缴义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区分情况缴纳个税
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就是上市公司的“转股”,在个人所得税处理时,基本原则是:属于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收个税。国税发[1997]第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从目前的税务实践来看,上市公司用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实践中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溢价转增股本的,尤其是在成长型的企业在接受PE溢价投资后,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直存在争议,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本文不再分析。
综上所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果股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不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原因形成的,应征收个人所得。
文 徐贺 来源 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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