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市场管理处 陆建文
增值电信企业政策培训
有关背景
网络经济时代,政府的监管作用不会减小。
每个公司都需要了解竞争规则,“在别的公司破坏规则的时候,对竞争政策的理解也有助于你保护自己。”
根据《信息规则--网络经济的策略指导》
〔美〕卡尔.夏皮罗和哈尔.瓦里安
增值电信业务主要监管方面
经营许可管理
码号等资源管理
服务质量管理
信息安全管理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
增值电信业务监管概况
经营许可证管理
其他管理要求
增值电信市场监管依据(1)
国务院第29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信息产业部19号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信部电[2003]73号文《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增值电信市场监管依据(2)
国务院令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电信服务规范》
国务院令333号《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其他电信业务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
增值电信市场监管目标
营造良好的竞争与发展环境
保障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
为用户提供技术先进、服务优良、价格合理的服务
增强中国电信业的综合竞争力
在国民经济价值链中发挥更大作用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
增值电信业务监管概况
经营许可证管理
其他管理要求
经营许可证管理
业务开展流程
许可证的使用
许可证代理和授权
许可证备案
许可证年检
许可证变更
企业经营的其他要求
申请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拟定具体实施计划
设立分支机构
业务准备
各地备案
每年第一季度参加部省两级的年检
开展服务具体流程
事项变化,办理变更手续
正式开通
经营许可证管理
公司业务开展流程
许可证的使用须知
许可证代理和授权要求
许可证备案要求
许可证年检要求
许可证变更要求
企业经营的其他要求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须知(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如有效期届满,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按规定续办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和期限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否则视为违规经营。
经营许可证的使用须知(2)
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参加许可证年检。
经营者权利要点(1)
经营者享有平等竞争、公平交易的权利
经营者有权按照经营许可证正文中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经营电信业务。
经营者有权按照规定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使用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传送等电信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如实告知相关使用信息,并按规定为其及时提供。
经营者权利要点(2)
经营者有权按规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但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做好用户的善后处理工作后,由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经营者有权依法开展电信业务宣传,有权依法制作和发布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符合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
经营许可证管理
公司业务开展流程
许可证的使用须知
许可证代理和授权要求
许可证备案要求
许可证年检要求
许可证变更要求
企业经营的其他要求
授权要求
获准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有股份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经营电信业务公司的经营许可证正文附页中载明。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多家子公司经营同一项电信业务。
代理要求(1)
经营者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代理其实施电信业务市场销售、技术服务等直接面向用户的服务性工作,但必须规范代理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代理要求(2)
代理者在提供代理服务时,应以经营许可证持证者名义向用户提供电信服务,不得采取组建电信网络或启用新的电信服务号码等方式自行向用户提供电信业务。经营者与代理者应当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责、权、利,保证电信业务代理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
经营者应明确要求代理者执行国家的资费政策,代理者违反国家资费政策的责任由相应的被代理经营者承担。
经营许可证管理
公司业务开展流程
许可证的使用须知
许可证代理和授权要求
许可证备案要求
许可证年检要求
许可证变更要求
经营的其他要求
许可证备案要求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备案的不得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为减少企业备案工作,将使用表格方式简化备案。
许可证备案要求(1)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许可证备案要求(2)
《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
(四)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第一款所列四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20日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案例:业务备案
事件:
2004年度许可证年检中,查出15家企业未按《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向业务开通地区省管局办理备案手续。
处理:
2005年7月,向15家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向当地管局补办备案手续;整改合格的,加盖“整改合格章”;整改不合格的,注销经营许可。
经营许可证管理
公司业务开展流程
许可证的使用须知
许可证代理和授权要求
许可证备案要求
许可证年检要求
许可证变更要求
企业经营的其他要求
许可证年检要求(1)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对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报告年的次年第一季度向原发证机关报送下列年检材料:
(一)公司的年检报告,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发证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材料。
许可证年检要求(2)
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还须提供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及全网业务的经营管理情况。
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送在当地开展电信业务的年度报告;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年度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的电信业务经营情况;网络建设、业务发展、人员及机构变动情况;服务质量情况;执行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许可证年检(3)
年检结果:
1、 年检合格的,在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
2、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或年检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整改合格印章;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案例
事例
每年都有公司未按时参加年检,2004年度年检有35个跨地区经营许可证未按规定参加年检,另外有企业未参加省通信管理局年检。
处理
未参加年检企业均作整改处理,整改合格的,年检情况记录表上加盖整改合格印章;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经营许可证管理
公司业务开展流程
许可证的使用须知
许可证代理和授权要求
许可证备案要求
许可证年检要求
许可证变更要求
企业经营的其他要求
经营许可证变更要求(1)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获准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经营许可证变更要求(2)
第二十七条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注册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在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后,原发证机关为其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案例:
事例
04年度有22家企业变更了联系地址和方式,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按时参加年检。
处理
2005年9月1日,我部以公告方式向22家企业送达年检整改通知书,并告知“对逾期仍不参加年检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我部将其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最后,19家企业 许可证被注销。
经营许可证管理
公司业务开展流程
许可证的使用须知
许可证代理和授权要求
许可证备案要求
许可证年检要求
许可证变更要求
企业经营的其他要求
经营单位业务开展要求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不能在1年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许可证时提出,说明理由,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经营许可证中作出特别规定。
对未在经营许可证规定时限内提供电信服务的,原发证机关可以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其未提供电信服务的业务覆盖范围。
企业规范经营要求(1)
经营者不得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擅自经营电信业务。
未经发证机关批准,经营者不得转让或变相转让电信业务经营权。
经营者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时不得使用非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网络基础设施和数据传送等电信服务。
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不得进行违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在进行业务宣传时应当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企业规范经营要求(2)
经营者应当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在经营电信业务时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利用在电信业务市场中的主导地位,对其他单位或个人提出不合理要求,影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等方式经营电信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
企业规范经营要求(3)
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经营者依法提供的电信业务或者强迫用户使用其指定的电信业务;
以捏造、散布虚假消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扰乱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擅自停止经营已核准经营的电信业务。
当经营者发生上述行为时,其他经营者有权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要求予以制止。
案例:
事件
2004年度许可证年检中,查出14个持证一年以上企业未按《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开通业务。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和呼叫中心业务。
处理
2005年7月,向14家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加盖“整改合格章”;整改不合格的,注销经营许可。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
增值电信业务监管概况
经营许可证管理
其他管理要求
其他管理要求
互联网信息管理
互联网接入提供者的管理
外商投资管理
互联网信息管理
经营许可与备案制度
前置审批制度要求
提供互联网信息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机构
前置审批制度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提供互联网信息要求(1)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提供互联网信息要求(2)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 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机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 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 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管理要求
互联网信息管理
互联网接入提供者的管理
外商投资管理
互联网接入提供者管理(1)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互联网接入提供者管理(2)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互联网接入提供者管理(3)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互联网接入提供者管理
——内部机制要求(1)
(一)设立专岗专职,负责网站备案、规范网站行为及相关管理工作,专岗专职名单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做好工作交接,变化后人员名单及时报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二)按照“先备案后接入”的要求制定完善接入服务流程,建立健全为用户代为备案信息的事前核验制度、对用户行为的事中监督制度、配合对违法违规网站的事后查处制度、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制等工作制度。
互联网接入提供者管理
——内部机制要求(2)
(三)应记录网站主办者的备案信息,对所接入网站主办者的备案信息进行动态核实,保证备案信息的真实、准确。
(四)接入提供者要杜绝为未备案的网站主办者提供接入服务,实时搜索已接入的未备案网站信息,及时停止并督促网站主办者履行备案手续。
(五)受网站主办者的委托应依法为网站主办单位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代为备案时,用户名、密码和系统提示信息要及时移交网站主办者,并指导、督促网站主办者下载安装电子证书。不得在已知或应知互联网站主办者备案信息不真实或不准确的情况下,为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手续。
互联网接入提供者管理
——内部机制要求(3)
(六)对直接接入及间接接入的网站客户负有管理责任。
(七)应建设必要的业务管理系统,满足行业主管部门对网站管理的要求。
(八)做好用户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九)配合省通信管理局开展互联网站年度审核工作。
(十)配合省通信管理局对违法违规网站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自觉接受省通信管理局的监督和管理。
其他管理要求
互联网信息管理
互联网接入提供者的管理
外商投资管理
外商投资管理
合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出资比例要求
外方投资者要求
合资企业设立审批程序
第一阶段,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拟成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申请,获取《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
第二阶段,向外贸主管部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三阶段,到信息产业部主管部门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阶段,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出资比例要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资比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外方投资者要求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第十条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注: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谢谢大家!
Shcc@
增值电信企业政策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