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令
一、指令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指令是专门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和要求的下行公文
。1987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指出:“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
求时用‘指令’。”
指令的特点和命令大致相同,它本身也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要求受文单位必须执行
。国家为了统一措施,制定一致性的要求,对于经济、科研、事业、企业、社会的各方面
往往用指令性文件加以统制,表现了行政管理的强制性。它是国务院及各地各级政府经常
使用的文件之一,非国家行政权力机关无权使用
二、指令的写法和要求
指令多用于经济、科研、技术方面的文件,因此它的专业性很强
,多使用一定的专业性术语和某些专业的理论知识。指令的起草多数由专业部门撰拟,贯
彻主管部门的要求与管理精神,再由它的上级单位核稿,并以上级机关的名义发布,实行
对该行业与全局的管理
指令一般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写明发指令的缘由,要简单明了,富有概括性和切
中时弊。第二部分是指令的内容,要分条履述,写明具体措施
国务院关于节约用电的指
(节能指令第二号
1981年 4月 15
目前我国电能一方面供应不足,另一方面又浪费很大,为了加强
用电管理,节约用电,提高电能利用率,以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发布如下
指令:
—、严格实行定量用电。由各地经济委员会同电力部门和用户的
主管部门,定期核定单位产品的电能消耗定额和用电指标,并监督执行。实行“谁超限谁
,超用扣还,节约归己”的办法,限制超额用电单位,鼓励节约用电,用于本单位增产
新建和扩建项目必须在建设前办理用电审批手续,否则不予供电
二、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原来使用煤、油、气等一次能源加
热的,除了特殊需要经主管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批准外,今后一律不得改用电能加热;过去
改得不合理的,要限期改过来,逾期不改的,停止供电
三、实行择优供电。优先保证能耗低、质量好、适销对路的产品
生产用电。对产品电耗超过限额的企业要通过整顿、改造,限期降到限额以下,到 1982
年底仍然降不下来的,供电部门要限电或加价。各类产品电耗的限额是
合成铵的工艺单耗 1600度/吨电石的工艺单耗 3650度/吨烧碱的直流单耗 2450度/吨
电解铝的交流单耗 20000度/吨矽铁(含矽 75%)工艺单耗 9500度/吨电炉钢(冶金行
业)工艺单耗 700度/吨电炉钢(机械行业)工艺单耗 800度/
四、调整用电负荷,实行均衡用电。鼓励非连续性生产,避开高
峰负荷用电,实行低谷优惠电价。各地经济委员会在平衡用电时,尽量将大企业定期检修
安排在用电高峰期。在可以用水电的地方,耗电量大的铁合金、电炉钢、电解铝、电石、
碳化硅、黄磷等,应在丰水期利用水电多安排生产。对于只在丰水季节用电的单位,实行
优惠电价
五、节约生活用电。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家属宿舍和居
民生活用电,要取消包电包费制。根据各地具体条件,制订分年计划,要求在 1983年底
以前,所有用户都安上电表,按实际用电量交纳电费。在目前电表还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
下,可采取按实际所用电器瓦数收费的临时办法解决。
六、更新改造用电设备。机械工业的科研、设计和制造部门,要
加速研究和制造省能、高效的用电设备,更新费能、低效的用电设备。由国家机械工业委
员会、国家标准总局会同一机部等有关部门,于 1982年以前制订出主要用电设备的效率
标准,颁布实施
七、由各省、市、自治区标准局和电力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现有的通风机、鼓风
机、离心泵、轴流泵、整流设备、电热设备等通用机具进行一次电能利用效率的普查。实
际使用效率低于下列规定的,列入节能计划,分期分批予以更换或改造
通风机、鼓风机 70%离心泵、轴流泵 60%整流设备 90%电热设备 40
八、由一机部负责组织各省、市、自治区机电产品生产单位,对下列电耗高、效率低
的老产品最迟在 1982年底以前停止生产
插入式盐熔炉
未采用远红外加热技术的低温电热设备;未采用无声运行技术的一百安培以上的交流接触
器
九、合理配置电器设备,消除“大马拉小车”的现象。电动机正常使用负载率低于 40
%,变压器低于 30%的,应由用电单位最迟在 1983年底以前予以调整或更换
十、为了减少无功电耗,对于空载率大于 50%的中小型电动机和各类弧焊变压器,应
由用电单位在 1983年底以前全部加装限制空载的装置
十一、在工业分布集中地区,由当地经济委员会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逐步组建热
处理、电镀、铸造、制氧中心,提高电能利用效果。
十二、加强电网的经济调度。要充分利用水能和高效烧煤机组多发电。逐步解决输变
电和发电、无功和有功的比例失调问题。加速城市电网的改造,保证供电质量。要求电力
部门到 1985年,全国平均供电线损率在现有基础上降到 %到 %
十三、大力挖掘无功潜力。供电和用电部门应当共同采用无功补偿措施,提高功率因
数,实现无功电力的就地平衡,以及输电、变电、配电网分级平衡。继续执行现行功率因
数的奖罚制度。
十四、整顿改造农村电网。农村电网的供电半径一般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0千伏——15公里
35千伏——40公
超过上述规定或迂回供电的,由电力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进行整顿、改造。新建农
电线路,禁止使用铁线。原有的铁线,要在 1984年以前分期分批改造完成。要求农村供
电线路的线损率降到 12%以下。对危及安全和电能损失严重的低压供电线路,由供电部门
组织社队进行改造,以保证安全经济运行。
十五、军队工业用电和生活用电,可根据本指令节约用电精神,具体制订节电实施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