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检验规定
总则
制定目的
本公司为加强产品品质管制,确保各工程间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加工过程中,各工程完工后之制品或成品需入库时,适用本规定。
权责单位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检验规定
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特殊特性:
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品质特性变异小者。
破坏性之试验。
检验水准
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特殊特性采用GB2828用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致命缺陷(CR)
能或可能危害制品的使用者、携带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又称严重缺陷,用CR表示。
主要缺陷(MA)
不能达成制品的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重缺陷,用MA表示。
次要缺陷(MI)
并不影响制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MI表示。
允收水准
本公司对最终检验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
CR缺陷,AQL=0。
MA缺陷,AQL=%。
MI缺陷,AQL=%。
检验依据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技术文件。
有关检验规范。
国际、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或协会标准(如TUV、UL、CCEE等)。
客户要求。
品质历史档案。
比照样品。
其他技术、品质文件。
作业规定
生产批送验
制造单位在制造加工中,每累积一定数量之制品(半成品、成品)时,应将其作为一个交验批(如一栈板)送品管部FQC检验。
品管部FQC(Final Quality Control)人员,依据抽样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填写《入库检验记录》。
接收入库
FQC判定合格(允收)之制品(半成品、成品),在其外包装之标签上加盖“合格”章,并签名。
制造单位物料人员填写《入库单》经品管人员签名后,将合格物料送往相应之仓库办理入库手续。
拒收重流
FQC判定不合格(拒收)之制品,填写《不合格通知单》呈品管主管审核。
经品管主管审核为不合格之制品,由FQC在其外包装之标签上加盖“不合格”章或“拒收”章,并签名。
《不合格通知单》一联由FQC保存,作为复检依据,一联转制造单位,安排制品重流(或称重检)。
不合格制品由制造单位根据不合格原因安排重流作业,进行挑选、加工、返修作业。
重流完成后,制造单位重新交验该批制品,FQC进行复检。
重新送验时,制造单位应将重流数量、重流发现之不良数量、改善对策等填入《不合格通知单》,并将该单随物料送检。
特采入库
FQC判不合格(拒收)之制品,制造或生管单位因下列情形可申请特采:
缺陷轻微对品质特性妨碍极小。
下工程或出货急需该批制品。
经下工程简单挑选或修复后可使用。
其他特殊状况。
经品管部经理得核,可以维持不合格判或改判特采(让步接收)。
特采后,制品依合格品流程入库,但由FQC在标签上注明特采及特采原因。
特采物料之后续处理方式:
让步接受予以使用。
经挑选后使用。
经加工修复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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