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货检验规定
总则
制定目的
为加强产品之品质管制,确保出货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制造完成之产品,在出货前之品质管制,悉依本规定执行。
权责单位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出货检验规定
成品入库检验
成品入库前,依《最终检验规定》。采取逐批检验入库之方式,每一订单之成品可以一批或数批之方式交验入库。
成品出货检验
同一订单(制造命令)之成品入库完成后,在出货之前,应进行成品出货检验。检验方式如下:
由客户派员或客户指定验货机构人员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
客户授权由本公司品管部派员做出货检验。
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之产品,本公司视同(2)款之情形,由品管部派员做出货检验。
客户验货配合
业务部提前联络客户验货人员到本公司验货。
品管部派员协助客户作抽样及检验工作。
由客户出示验货报告,品管部存档并汇总。
合格出货
客户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合格之成品,可以办理出货手续。
拒收重流
客户或品管部出货检验判不合格(拒收)之成品,由品管部填写《不合格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
品管、生技、制造部联合制定重流之对策,其中:
品管部主导重流的对策。
生技部主导重流的作业流程。
制造部负责重流作业。
必要时,因重流时间较长,应由生管部作计划调度安排。
重流后,制造单位视同其他成品,依交验批逐经FQC最终检验并入库。
待整个订单批(制造命令批)重流并检验合格入库后,再由客户验货人员或品管部人员进行复检。
品管部负责追踪后续生产之预防改善对策。
特采出货
特采申请
下列情形,业务部、制造部可提出特采申请:
产品缺陷轻微,不致影响使用特性和销售。
出货时间紧迫。
其他特殊状况,
特采批准
客户验货之订单,应由客户核准。
由本公司验货之订单,在,品管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特采出货
视同合格品办理出货。
本公司验货规定
抽样计划
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品质特性
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性。
一般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特殊特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特殊特性:
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品质物性变异小。
破坏性之试验。
检验水准
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缺陷等级
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致命缺陷(CR)
能或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又称严重缺陷,用CR表示。
主工缺陷(MA)
不能达成产品的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严重缺陷,用MA表示。
次要缺陷(MI)
产东影响产品使用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
,用MI表示。
允收水准(AQL)
本公司对出货检验之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
CR缺陷,AQL=0。
MA缺陷,AQL=%。
MI缺陷,AQL=%。
如客户另有规定相应之允收水准,则依客户标准执行。如本公司允收水准严于客户标准,可仍依本公司标准执行。
检验依据
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技术文件、设计资料。
有关检验规范。
国际、国家标准。
行业或协会标准(如TUV、UL、CDEE等)。
客户要求。
品质历史档案。
比照样品。
其他技术、品质文件。
检验项目
落地试验
除客户特别要求外,均依美国运输协会一角三棱六面落地试验规定进行。
环境试验
依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震动试验
依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寿命试验
依设计要求进行。
耐压试验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功率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温度检查
依特殊S-2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结构检查
依一般S-2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外观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包装附件检查
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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