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合作 2005年第 1期
经! " #
众所周知 建设工程项目大多
具有建设周期长 投资大 技术要
求高 参建单位多等特点 而且建
设施工中不可预见因素较多 这使
得建筑行业成为了受财产 人身和
责任等风险影响的高风险行业 同
时也决定了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重
要性以及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的
难度 一般而言 风险管理技术包
括控制性和财务性两种 而财务性
风险管理技术则又包括风险自留
和风险转移两种 工程保险是风险
转移中的保险转移 即通过购买保
险的方式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将风
险向有专门管理技术和人才的保
险公司转移 作为一项非常有效并
且容易操作的风险管理技术 工程
保险在西方发达国家得以广泛应
用 并已被写入 FIDIC(国际咨询
工程师联合会) AIA (美国建筑师
协会) ICE(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
等制订的标准合同文件中 成为西
方国家工程承包合同的必备条款
之一
一!我国工程保脸的现状
和间题
改革开放以后 工程保险制
度被引入我国并逐步得以推广
和落实 随着我国建筑业和保险
业的发展 工程保险在国内得到
了一定的发展 为我国建筑市场
的繁荣和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
的作用 但是 与蒸蒸日上 快速
发展的建筑业相比 我国工程保
险业的发展却不尽人意 亟需大
力拓展
目前 我国工程保险的现状
和存在问题主要有 工程风险意
识薄弱 缺乏系统的相关法规制
度 工程保险的市场主体能力
弱 竞争不规范 缺乏工程风险
管理咨询机构 保险费用的来源
不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
文本 不完善等
针对上述问题 国内许多学
者都撰文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
施 但是 针对合同示范文本的
修订的讨论却比较少 而施工合
同作为工程项目任务委托和承
接的法律依据 是工程实施过程
中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 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 工程建设的管理应
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合同进行 建
筑市场中的主体各方 包括建设
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咨询单位 材料供应
单位等都要依靠合同确立相互
之间的关系 因此 完善的工程
合同文本不仅可以规范合同双
方的行为 而且也有利于工程保
险的推广和实施 如在施工合同
中 可以明确建设工程承发包双
方的风险分担 需要承包商投保
的工程保险险种以及保费的来
源等 但是 在现行的建设部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
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
本 中并未对工程保险做出详
尽而完善的规定
二!现竹" 建设工程施工
台同# 示范文衷 $ % 申存在
的间题
现行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是建设部与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在 1999 年联合颁
布实施的 相对于旧版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1991 年版 而言 它
更加突出了国际性 系统性 科
学性等特点 更好地体现了示范
文本应有的完备性 平等性 合
法性 协商性等原则 在工程保
险方面 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国际工程保险制度的研究与借鉴
李德智 邓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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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C, NO. 1, 2005
新增加的条款包括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
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
人办理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用 (4
>O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
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O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
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
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
支付保险费用(>O
修改的条款是将旧版的 保
险事故发生后 乙方向甲方报告
修改为 保险事故发生时 发包
人 / 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
的措施 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虽然现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 示范文本 较旧版本有了较
大的改进 但随着我国建筑业的
蓬勃发展 其在实际工程的应用
中仍暴露出一定的问题
1.保费来源不明O
在目前的建设管理体制下
规定了大中型建设项目的不可
预见费 而没有具体的保险费用
交纳办法 在建设部 财政部共
同印发的建标 [2003]206 号文件
中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
接费 间接费 利润和税金组成
在其 间接费 的 规费 项中
包含了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它是按照建筑法规定由企业
为从事危险行业的建筑安装施
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 在
间接费 的 企业管理费 项中
有 财产保险费 其支出仅限于
施工管理用财产 车辆保险等费
用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 安装
工程一切险 以及机器损坏保险
等 则被列入建设投资中的工程
建设其他费用 并且是非强制性
的 而在国际工程中 这些保险
被列入建安工程费用的间接费
2.保险项目太少O
现行文本只明确了对建设工
程 施工场内的甲方人员 第三
方生命财产 运至施工场地内
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
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等办理
保险 但对于雇主责任险 机动
车辆保险等险种则只字不提
3.险种设置不合理O
如可将建设工程本身 第三
方生命财产 运至施工场地内
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
等的保险都纳入附加第三者责
任险的 建筑工程一切险 承保
范围内
4.条款制订不完善O
只明确了某些险种的投保方
法 并未说明相应的检查 补救
措施等 另外 并未明确风险的
分担 可保风险的范围等
三! 施工台同保脸条款
的设讨
基于合同的重要性和现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中暴露出来的问题 本文在认
真分析现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的基础上 借鉴了 F
IDIC 合同文本和我国的 水利水
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 等成熟合
同文本 拟修订了施工合同示范
文本的 保险 相关条款 以期对
我国工程保险的研究和发展起
到一定借鉴作用
第 款 风险分担
!1"发包方承担的风险 #
非承包方负责提供的因工程
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
由发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的
损失或损坏
发包方提供并列入合同文件
的水文地质资料未能预计到的
自然因素 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
经! " #
!通过购买工程保险,可以大幅度转移国际工程所面临的风险O 本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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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合作 2005年第 1期 包方通常无法预测和防范的其
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或损失
战争 动乱 政变等社会风险
其他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
或损坏
!2"承包方承担的风险#
除发包方承担的风险外的其
他风险 都由承包方来承担
第 款!保险种类
!1"建筑工程一切险 !附第
三者责任险 "/ 安装工程一切险
!附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方应以承包方和发包方的
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
附第三者责任险 / 安装工程一
切险 附第三者责任险 并以承
包方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 并
使之持续有效 保险金额的最低
限额应不少于全部重置成本 包
括补偿拆除和移走废弃物以及
专 业 服 务 费 和 利 润 一 般 为
15% 也可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
中单独列出 但在投保时需由承
包方和发包方共同协商 保险范
围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
限内发生双方规定的除外责任
以外的工程 包括材料和设备
施工设备等的损失及因施工造
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
失
!2"人员的事故保险 #
承包方应以发包方和承包方
的联合名义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并使之保持有效 该保险每次事
故的最低限额应不少于投标函
附录中规定的限额 对于事故的
次数不应设限制 承保范围是由
于执行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人员
建筑工程一切险 / 安装工程一
切险中的 第三者 及下款 承包
方人员的保险 中规定的被投保
人员除外 的伤亡 或与之有关
的任何赔偿费 诉讼费和其他相
关费用 但需在保险合同双方约
定的风险范围和保险责任内 保
险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
出 但在投保时需由承包方和发
包方双方协商决定
!3"承包方人员的保险#
承包方应办理雇主责任险
并使之保持有效 承保范围是承
包方为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所
有人员 包括分包人员 的伤害
疾病 病疫或死亡所导致的一切
诉讼费用 赔偿费用或其他费
用 承包方可要求其分包商为其
雇用人员办理雇主责任险 但发
包方只追究总承包方的责任 同
时这也无法免除由于承包方原
因造成分包商损失所应该担负
的赔偿责任 保险费用由承包方
自己承担
!4"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
险 #
承包方应投保十年责任险和
两年责任险 并使之保持有效
承保范围是在工程竣工后的十
年内主体部分 两年内建筑设备
是由于发生于竣工之前的原因
所造成的损失 但由于承包方
其雇员或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除外 保险费用由承包方自己承
担
第 款对保险的总体要
求 !
!1"未收回款项处理 #
任何未保险或未能从保险公
司收回的金额 应由承包方和
或 发包方按责任 义务分别承
担 但是 如果承包方未能按照
合同要求办理保险并使之有效
并且发包方并未批准将其作为
一项工作的删减 也没有为与此
类违约相关的险别办理保险 则
任何未通过此类保险本可收回
的款项应由承包方支付给发包
方
!2"保险凭证要求#
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期限
从开工日期算起 内 承包方应
向发包方提供按合同要求投保
的各种保险生效的证明 并在规
定的时间内提供保险单副本给
发包方 向发包方提供证明和副
本的同时 需通知工程师
!3"保险条款要求#
保险条款应与中标函签发前
双方约定的总条款一致 未经一
方事先批准 另一方不得擅自对
保险条款做出实质性变动 如果
保险公司做出 或预做出 任何
实质性变动 保险公司先行通知
的一方有义务通知另一方 承包
方应将工程施工性质 范围或进
度计划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及时
通知保险公司
!4"补救措施#
若承包方并未按合同的要求
投保所有保险 或没有在规定的
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证明或保
险单副本 则在任何此种情况
下 发包方均可以投保任何此种
保险 且使其保持有效 并支付
所有支出金额 同时发包方随时
可从任何应付或将付给承包方
的款项中扣除已支付的该项费
用 或视为到期债务向承包方收
回上述费用 I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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