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证所发布实施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消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进行
了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今日公布并实施,以加强对公司债券上市的
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2、证监会征求意见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变革在即
证监会日前就实施四年之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向各保荐机构征求意见,股票发行
保荐制度改革在即。
1、券商进军私募新业务
2、东海证券经纪业务谋求裂变
3、A 股日开户数重返 23 万
4、上证所、上期所就台风“韦帕”发紧急通知
5、按券商系统提示行权失败 杭州一股民索赔百余万
场内开放式基金问题(二)
1、关于进行休眠账户激活等业务全网测试的通知
2、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期货公司成为中金所会员须过技术关
2007 年 7 月 19 日
一、今日要闻
1、上证所发布实施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昨日消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证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进行
了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今日公布并实施,以加强对公司债券上市的
管理,促进公司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该《上市规则》,申请上市的公司债券期限应为一年以上,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并
须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且债券的信用级别良好。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债券在交易所申请上市,
必须由一至二个交易所认可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债券上市申请进行审
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债的信息披露作出了与上市公司类似的严格规定,发行人需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
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从业资格)、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评级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
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针对债券的特点,《上市规则》要求发行人披露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是否存
在违约以及未来是否存在按期偿付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涉及和可能涉及影响债券按
期偿付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债券上市期间,如发生可能导致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对债券按期
偿付产生任何影响的事件或者存在相关的市场传言,发行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
以公告澄清。交易所将视情况对相关债券进行停牌处理。
关于信用评级,《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应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
于每年 6 月 30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向市场公告。债券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跟踪发行人的债券资
信变化情况,债券资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调整债券信用等级,并及时向市场公布。
债券上市交易后,如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上市条件、发行公司
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以及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等情况,交易所将对该债券停牌,并
在 7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暂停其上市交易。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交易所在 15 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恢复其上市。如违法情况后果严重,或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债券
上市条件、二年连续亏损等情况未能在限期内消除的,以及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交易所将决定终止其上市。在正常情况下,债券到期前一周终止上市交易。
发行人及其董事以及上市推荐人违反《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交易所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令改正、
内部批评、在指定报刊上公开谴责、报证监会查处以及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等处理。(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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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监会征求意见 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变革在即
证监会日前就实施四年之久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向各保荐机构征求意见,股票发行
保荐制度改革在即。
现行的上市保荐制度加强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人对发行人的审查责任,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如权责不太明
晰、审核周期不太合理等问题需要改革,这也是各方反馈的重点。
明晰权责是关键
现行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是证监会于 2003 年发布的。一家创新类券商保荐人认为,
按现行办法,保荐机构要负责审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并且保荐人要负
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本身是具有法律
效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并且保荐机构也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
“保荐人其实是身兼数职,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也做了。”该保荐人说。这也造成了保荐
人待遇上涨,“身兼数职当然要求在待遇上有所体现”。不过,也有保荐人指出,在当前市场不够成熟,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业服务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保荐人作为主要责任人被赋予更多的责任和义务,也
是实属无奈之举。“在整个市场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适度增加保荐人责任是出于对整个市场的保护,随着市
场渐趋完善,各自责任肯定会不断分明”。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梅君认为,《暂行办法》对保荐人未尽职履行责任虽然规定了其
法律责任,但处罚的方式却过于“温柔”。根据规定,保荐机构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
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形,“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
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只是把过错方除名,显然处罚有点轻。”梅君说。他指出,应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精神,加
重对包括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过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中介机构应该对投资者
负起更多责任。”
缩短项目周期
证监会于 2004 年年底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指出,
在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前,证监会不受理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其他发行人
的证券发行申请。但是,证券发行工作具有周期性,并且容易受政策、市场等因素影响,不可能在短期内
快速完成,而且一般在发行申请过会后就主要由资本市场部门运作。而同一保荐人在做完一个项目等待发
行时不能再申请其他项目,无形中影响了手中其他项目的进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资源闲置。
“可考虑在项目过会后,就允许保荐人在下一个发行项目上签字提交申请。”一位保荐代表人说。此外,
《暂行办法》还规定,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但受限于当前
保荐代表人产生机制等原因,导致保荐人数量相对稀缺,因此保荐人成为了券商争夺的“香饽饽”。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易宪容认为,由于保荐人过于稀缺,保荐机构没有太多选择,所以
造成保荐人薪酬不断增多。因此,应该建立充分竞争的保荐人市场。在易宪容看来,只有通过保荐人资格
考试,才可以注册成为保荐代表人的门槛有些高。
“像工作经历等不是通过考试可以体现出来的,应该区别不同人群,按照年龄段、工作经历等分开选
拔。”易宪容表示。考试只是成为保荐人的基本环节之一,今后应建立保荐人多层次筛选制度。而且充分竞
争可以促使保荐人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上市公司质量整体提升。(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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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动态
1、券商进军私募新业务
凭借着特有的资产管理优势,券商开始以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人身份介入银行理财产品。此举与沪深
等地近几年兴起的信托系私募基金可谓异曲同工,为券商开辟了新的生财之道。
券商进军新业务
在集合理财产品审批几近停止状态下,证券公司开始把目光转向银行等发行的理财产品。券商为这些
产品作投资顾问,从而赚取管理费或业绩提成。
建设银行前不久推出的“建行财富”四号一期精选投资类人民币信托理财产品,中金公司就是该理财产
品的投资管理人。根据发行公告,投资管理人在管理产品过程中,运用其投资技能和风险分析方法,基于
自身对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和上市公司价值的判断,据此做出投资决策。
此外,光大银行发行的阳光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同赢五号”产品,聘任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团队作为投
资顾问。其有权根据未来证券市场环境变化趋势,主动调整不同类型基金的配置比例。
“由于银行相对缺乏专业理财人才,因此由券商利用其丰富的理财经验,为银行提供理财咨询服务或充
当投资管理人,对银行和券商是一种双赢。”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认为。
太平洋证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郭士英认为,从国际投行经验看,顾问咨询费是其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因此我国券商积极开展投资顾问业务,也是大势所趋。“随着金融业向混业经营方向不断靠拢,银行和券商
业务的相互渗透将越来越明显。”
合作方式参照私募
券商与银行合作开发的这项业务,合作模式与私募基金类似。券商在收取管理费之外,可以根据业绩
收取提成作为报酬,与私募基金性质相同。由于充当的角色不同,投资顾问和投资管理人在投资决策中的
作用不同,其获取业绩报酬的能力也就不同。
中金公司作为投资管理人,在“建行财富”四号理财产品的投资中权限将相对更大,其收益相应也会更
高。根据“建行财富”四号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其产品管理费、托管费及信托管理费为每年投资本金的
%。同时,产品采用分成方式提取业绩报酬。根据产品发行公告中的业绩报酬计算方式,若“开放日前一日
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大于“上次提取业绩报酬时的产品累计单位净值”,则业绩报酬按开放日前一日产品累计
单位净值减去上次提取业绩报酬时的产品累计单位净值的 30%提取。
而“同赢五号”受托管理费和投资顾问费年费率合计 %,保管年费率为 %。若该计划于到期时或
投资者提前赎回时,扣除各项费用后累计收益率超过 12%,则对收益率超过 12%的部分收取 20%的业绩提
成。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吴亮介绍,光大证券作为投资顾问将为投资提供投资建议,但银行作为
产品管理人具有否决权;光大证券收取投资顾问费,但若该计划到期时收益率为负,则光大证券承诺不收
取投资顾问费。
法律上无障碍
去年在深圳、上海等地兴起的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回报丰厚,对券商有很大吸引力。一位信托公司人士
透露,信托私募产品的利益分配,一般是投资者获得投资利润的 80%,剩余的 20%由信托公司与投资公司
分成,两者所得比例为 3%与 17%。另外,也收取少量管理费,由信托公司、银行、投资公司按比例分成。
多家券商表示,在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暂时不再放开审批的情况下,与银行合作推出理财产品是一条可
行之路,一家创新类证券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券商为银行理财产品做投资顾问并没有法律上的障碍,
但由于该业务尚刚起步,“还要看监管部门的态度”。
据业内人士分析,虽然产品公告中并没有明确表示券商提取业绩报酬的比例,但此项业务将给券商带
来丰厚回报。只要相关政策允许,券商以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人的身份同银行合作,以私募基金形式理财
的趋势会进一步发展。(中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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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海证券经纪业务谋求裂变
从 9 月 8 日广州营业部开业,到 9 月 15 日重庆营业部开业,东海证券在短短 1 周时间内,完成了华南
和西南地区的重要布点,体现出其近年来在沿海和中西部重要城市设点布局的战略体现。
去年以来, 面对证券市场千帆竞发的态势,东海证券提出“裂变式发展”的竞争策略,欲图通过完善网
点布局,做到每个重点城市都设有一个营业部;每个营业部都能成为一个“战斗堡垒”,通过经纪人队伍的
建设实现网点布局的无限拓展,“由点到面”,实现公司业务的“裂变式发展”。
加速完成网点布局
广州营业部和重庆营业部的开业现场,都能看到东海证券董事长朱科敏的身影,他把每个营业部都当
成是东海证券抢占当地市场的一个“堡垒”。
在 2005 年托管收购原五洲证券 7 家营业部、4 家服务部的基础上,2006 年东海证券又托管收购了中兴
信托所属的 6 家营业部。通过收购兼并和新设,东海证券营业网点数量由 2003 年改制前的 9 个增加到 34
个,增长了 倍。 2006 年,东海又受让了建证期货 %的股权,完成了证期业务的大融合,又增添了
6 个营业部。至此东海证券在全国的营业网点达到了 40 个。
营业网点的迅猛增加给东海证券的经纪业务带来新的发展机会,但网点布局不合理的状况也日益凸现
———有的欠发达城市存在 1 到 2 个甚至多个营业部,而在广州和南京等发达城市却 1 个都没有。这对于
谋求全国性发展的东海证券来说显然是一个极大的矛盾。
于是从 2006 年开始,东海证券启动了网点布局的大调整,目的就是能让“东海”的红旗插遍国内任何一
个重点城市,用 40 个营业网点完成了全国战略的初步布局。据悉,从去年以来,东海证券先后完成了长沙、
青岛、南京、上海浦东北园路、苏州、广州、重庆等 6 个城市营业部迁址新设工作。通过网点布局调整,
东海基本完成了其在沿海和中西部重要城市设立营业网点的全局战略。
打造“精品营业部”
完成营业网点的布局调整只是东海证券实施“裂变式发展”的第一步,接下来东海证券又提出了打造“精
品营业部”,要把每个营业部变成东海抢占当地市场的一个“战斗堡垒”或“根据地”。
朱科敏在广州营业部的开业仪式上就明确表示,在广州设立营业部是东海证券在华南地区提升整体竞
争力和影响力的一个重要举措,该营业部将成为东海证券辐射华南的一个窗口。
在东海证券重庆营业部开业仪式上,朱科敏同样表示,重庆营业部致力于以高起点、高品质,打造具
有区域财富集聚效应和西部地区辐射力的精品营业部,极大提升了其在西部地区提升整体竞争力和影响力。
朱科敏强调的就是其“以点带面”裂变式发展的竞争策略———一方面,通过打造明星精品营业部,增
强单个网点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通过发展“证券经纪人”打破营业网点的时空限制。例如,东海证券的
长沙营业部把营销团队的发展延伸到了地县一级,通过在每个地县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发展当地市场;新
设的苏州营业部则在下辖的很多工业区都设立了销售服务点。按照朱科敏的说法,这样一来,1 个营业部变
成了 10 个营业部,东海证券的 40 个营业部就变成了 400 个甚至 4000 个营业网点。“这种裂变式的发展,公
司才有生命力。”朱科敏说。(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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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A 股日开户数重返 23 万
9 月 17 日,深沪两市新增 A 股开户数重返 23 万户,新增 B 股开户数也略有增加,从前一周约 1000 户
增至 1992 户,新增基金开户数同样有所回升,为 万户,合计新增开户总数为 万户,显示个人投
资者入市热情有所回升。截至 9 月 17 日,深沪两市账户总数达到 万户。
自 7 月底起,深沪两市每日新增 A 股开户数从几万户增至十几万户。8 月份日新增 A 股开户数一直稳
定在 10 万到 20 万之间;B 股日开户数则在 1100 户左右;日新增基金开户数则由几万户上涨至 20 万户左
右,8 月 2 日单日开户数高达 60 万户。(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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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证所、上期所就台风“韦帕”发紧急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昨日就“韦帕”台风发布紧急通知。称如果台风“韦帕”影响交易、通讯
及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上证所、上期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据上海气象和防汛部门预报,今年第 13 号强台风“韦帕”台风中心可能会在 19 日影响上海,将会对上
海产生较为严重的风雨影响。上证所、上期所要求各会员单位做好相关防范准备,并向投资者作好说明解
释工作。(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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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券商系统提示行权失败 杭州一股民索赔百余万
杭州一位股民按照券商交易系统的提示对其认购权证行权,三天后却意外获知行权失败,致使 15 万余
份权证过期作废,造成 56 万元的损失。日前这位股民将券商和交易软件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索赔金额高
达 100 余万元,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目前已经立案。
按照券商提供的系统指令操作 56 万元蒸发
今年 3 月 30 日是认购权证“包钢 TJB1”的最后行权日,在海通证券杭州环城西路营业部开户的股民林
少洋决定对自己的全部权证行权。
当日下午,林少洋在海通证券的交易系统中输入包钢认购权证的行权代码,交易系统弹出提示:买入
价格:1.94(元);可买:269000(股)。林少洋便根据系统提示的“269000”这一数字填入。在下达行权指
令并确认后,交易系统便提示 “您的买入委托已成功提交”,林少洋随后再次查询时,系统显示:“已报”。
按照相关规定,林少洋会在行权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拿到与权证数量相同的包钢正股,4 月 2 日是星期一,
林少洋在查询自己账户中的股票时发现:系统提示其股票账户中的包钢股票为“0”!这意味着他行权失败,
而他的全部权证也已过期作废。
他马上打电话给海通证券询问情况,工作人员看了交易记录后,给出了令人意外的答复:周五确实有
行权记录,但因行权的数额有问题,成了废单!原来林少洋行权时只有 15.35 万份权证,他却根据系统提
示填了 26.9 万份,违反了单笔行权不能超过可动用行权份数的交易规则,属于超填作废。
以行权当天包钢股价 5.59 元计算,林少洋 15.35 万份的权证行权失败就意味着直接损失超过 56 万
元。
系统未按交易规则设置引导股民误操作
经调查,海通证券的交易系统并不区分股票和权证,两者在同一个通道中交易。在行权时,系统按照
投资者账户中的资金来计算可行权的份数,并不验证投资者真正拥有的权证数量。而权证登记结算规则却
规定,如果单笔行权申报数量超过投资者实有的权证数量时,不接受这笔行权。这正是导致林少洋根据系
统提示委托下单,却最终成为一纸废单的原因。
事实上,不少投资者手头股票、权证种类众多,买卖频繁,无法确切了解自己每种证券的数量,既然
系统有提示,许多股民都会按提示操作,因此极易被错误的提示误导。
“既然我根据错误提示进行了不合理的操作,系统也应及时提醒和阻止。可它反而告诉我已成功委托,
还在我查询时显示‘已报’。”林少洋说,“我在海通证券开了户、交了费,券商就应该对其交易系统误导投资者
造成的后果负责。”
对此,海通证券的相关负责人不以为然。杭州海通证券环城西路营业部总经理张士军曾表示:“明明只
有 15.35 万份权证,为什么要下 26.9 万份的单子?”这位经理却不承认交易系统存在漏洞,并表示没有
必要对交易软件进行修改。
股民诉诸法院索赔
事实上,在林少洋的包钢权证行权失败造成巨额损失后,海通证券开始对其交易系统进行修改:投资
者在行权时,虽然系统按照其账户中的资金来计算可行权的份数,并不验证权证数量,但在投资者按照这
一错误的提示输入行权数后,系统就会提示这一委托无效。
对于此事,浙江证监局认为:“对照现行法律、法规,未发现海通证券环城西路营业部存在应由我局对
其采取行政处罚或有关监管措施的行为。”而对于交易系统错误提示造成林少洋行权失败,证监局则建议他
向法院起诉。林少洋现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海通证券杭州环城西路营业部赔偿损失近 105 万元,并对交易
系统进行修改,同时还要求交易系统开发商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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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服快递
场内开放式基金问题
背景:
由于开放式基金清算系统清算到默认的一级资产机构,对于某些基金或因业务需要,需要针对该基金
的不同业务或不同费用需要清算到不同的一级或二级机构,系统也提供了灵活的设置方式,使之生成相应
的资金交收凭证。
这是系统提供的一个灵活、但还有大部分券商尚未使用的功能。下面介绍一下这个功能,希望能对大
家有所帮助。
本期内容:开放式基金结算机构对照设置
首先,如果需要将某个基金的所有业务的清算凭证生成到指定资产机构。所对应的设置界面为:
【人民币资金】→【资金类维护】→【基金结算机构对照】→【基金结算资产类机构对照】
界面如下:
如果需要根据基金的不同业务设置不同的资产机构或指定负债类机构,可在:
【人民币资金】→【资金类维护】→【基金结算机构对照】→【基金结算负债类机构对照】
对相关业务的不同费用进行设置。点击该界面的【修改结算机构】,即可指定其对应的资产机构,【修
改指定变更机构】即将选中的业务的相关费用都指定到选中的负债类机构。
界面如下:
新意科技客户服务中心
高级服务经理 黄德锋
2007 年 0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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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业务规则
1、关于进行休眠账户激活等业务全网测试的通知
各开户代理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关工作的业务操作指引》,2007 年 10 月 8 日起,休眠账户将
被限制交易,开户系统正式启用休眠账户激活功能。
为了确保规范账户工作的顺利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定于 2007 年 9 月 22 日组织全网测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测试通过模拟 1 个工作日的实时开户,验证基于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关工作的业
务操作指引》之附件 2—《账户规范工作的数据接口》中实时开户相关业务的券商系统正确性。重点测试业
务包括:
(1)休眠账户激活;
(2)账户状态查询;
(3)休眠账户新开 A 股账户。
具体安排详见《休眠账户激活等业务全网测试方案》。
2、请参测单位认真组织测试,落实专人负责本次测试工作。
3、相关文件请从中国结算网站首页()下载。《休眠账户激活等业务全网测试方案》可从
“通知公告”栏目之“深圳分公司”下载;《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关于休眠账户及不合格账户数据申报相关工
作的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请参见“公司动态”栏目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账户规范工作文件”。
4、测试中如发现异常现象,请及时报告本公司。测试结束后,请各测试单位汇总内部测试情况,如有问题
请将问题反馈到 szjsb@。请在邮件中着重说明以下信息:单位名称、席位代码、测试情况
及联系方式等。
5、测试结束后,请参测会员务必做好环境的恢复工作,以确保下一交易日(9 月 24 日)的正常运作。
6、测试日的所有数据仅为技术测试使用,不能作为任何交易、非交易及开户等业务的依据。请开户代理机
构及相关单位做好向投资者的宣传提示工作。
测试联系电话:
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0755-25946080,25987818
深圳证券通信公司: 0755-83182222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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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各公司债券发行人:
为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进行了
修订,并将之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现予发布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07 年修订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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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股指期货专题
期货公司成为中金所会员须过技术关
昨日获悉,期货公司申请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会员资格,必须先通过中金所和中国期
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下称保证金监控中心)的相关测试指标。
日前,南华期货、国泰君安期货获得证监会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理论上标志着中金所会员建
设工作可以正式全面启动。昨日,中金所发布通知称,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六条
的有关规定,将分别从中金所全景测试和保证金监控中心测试两个方面,对拟申请会员单位进行考核。
据悉,中金所的全景测试,针对不同类型会员,设置不同的测试考核指标,确保达标会员在技术系统
和业务流程上符合开业条件。考核指标分仿真交易考核指标和集中应急测试指标两个部分。其中,仿真交
易考核指标包括,参与客户数量、委托类型分布、强平单、批量开户、IB 交易方式、网上交易及电话委托
等报单方式。
中金所对每周会员反馈测试情况进行评估,在 1 个月中 10 个交易日符合要求的,通过测试考核,可转
入第二部分应急测试。应急测试指标包括,会员端宕机、行情异常、席位中断等应急处理能力。在这两个
方面都完成测试达标的期货公司,中金所将做出评估报告,作为申请会员资格时的考核条件之一。
中金所会员分为交易结算会员、全面结算会员以及交易会员。据了解,本次测试主要针对期货公司。
目标交易结算会员的公司,在 1 个月全景测试期间内至少要有 10 个交易日满足全景测试的所有指标要求。主
要包括:客户参与数量指标,每日不得少于 1000 人;证券公司控股的期货公司最低满足 1500 人/日,其中
至少要有 500 人属于 IB 端的客户;委托笔数指标,每家会员每日至少 2000 笔;市价单指标,每日市价单
至少 100 笔等内容。
目标全面结算会员的期货公司,除了符合以上交易结算会员的指标要求外,还要求对与其下挂交易会
员的开户功能、交易时段、结算完成后的相关流程的测试。拟申请全面结算会员的单位,还应在强平指标、
场上资金限额功能测试指标等方面上通过中金所技术要求。此外,交易会员也有对应要求。
期货公司除了需通过中金所的全景测试,还需通过保证金监控中心的测试。其大致流程如下:各期货
结算软件商开发的结算系统和安全存管数据报送系统通过保证金监控中心测试,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布通过
测试的结算系统的名单,期货公司根据自己的结算业务类型,自行选择软件商进行系统安装调试,保证金
监控中心将通过测试的会员名单通知中金所。(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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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客户一贯对新意的支持,以上资讯内容均来自公开资料,希望对您的工作有所帮助。如有意
见或建议,欢迎 Mail to : wangyongqin@。新意科技期待与您共同进步!
mailto:du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