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转让
电子竞价会资料
1、 竞价须知及特别约定
2、 附件:《电子竞价现场操作须知》
《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交易合同》(样稿)
竞买申请及承诺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本方(人)已领取上述《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转让电子竞价会资料》且已认真
阅读,并愿意承诺遵守和履行资料中的全部条款。
本方(人)已充分注意到下述可能并同意:1、转让方(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电子竞
价会开始前撤回标的(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并要求组织人(浙江产权交易所有
限公司)取消电子竞价会。2、如因转让方撤回标的或遇人力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特殊的重要原因,组织
人有权取消电子竞价会。3、如遇电子竞价会取消或在电子竞价会中本方(人)未能竞得标的,本方(人)
接受该事实,愿意配合组织人办理退还保证金等手续,并不再向转让方、组织人追索保证金利息及其他
任何费用与责任。4、如因技术或其它原因,组织人有权延迟开始时间(延迟时间最多 1 个小时)。
如能竞得本次标的,本方(人)同意并保证当场到组织人指定场所签署《竞价成交价格确认单》、《宁
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交易合同》,并按《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交
易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即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同时按《产权交易
竞买书》的约定向组织人支付全部竞价佣金(即交易手续费),否则视为本方(人)违反竞买约定和干扰
交易秩序,本方(人)所交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并由本方(人)承担由此产生的
其他违约责任和给转让方、组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本方(人)同意:如截至 2008 年 4 月 22 日下午 5 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止,只有本方(人)
一家竞买人报名,或在电子竞价会当日只有本方(人)一家参加电子竞价会,则在不变更公告挂牌时的
受让条件和合同条款的前提下,本方(人)同意以 万元受让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
股权,并在 2008 年 4 月 24 日当天下午 5 点前与转让方到组织人指定场所签订《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交易合同》。逾期未签订上述合同,则视为本方(人)违反竞买约定和干扰交易秩序,
本方(人)所交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并由本方(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违约责
任和给转让方、组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若截至 2008 年 4 月 22 日下午 5 时(竞买报名截止时间)止,该项目有包括本方(人)在内的 2 家
以上(包括 2 家)合格竞买人参与竞买,则在 2008 年 4 月 22 日下午 5 时后,本方(人)作为其中一家竞
买人不得退出竞买。如因本方(人)原因而退出竞买(包括①本方(人)在电子竞价会开始时间(开始
时间因故延迟的,以延迟后的开始时间为准)前未进入电子竞价会现场,导致电子竞价会因现场竞买人
人数不足 2 人而取消的;或①在电子竞价会开始后,本方(人)未在电子竞价结束前登陆电子竞价系统
的;或①在电子竞价会开始后,包括本方(人)在内的所有竞买人在电子竞价结束前均未通过电子竞价
系统对竞价起始价(即 万元)应价)的),则视为本方(人)违反竞买约定和干扰交易秩序,本方
(人)所交纳的全部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并由本方(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违
约责任和给转让方、组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竞买人(签字盖章):
时 间:2008 年 月 日
竞价须知和特别约定
本公司(即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受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对其所持
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采用场内电子竞价形式进行组织转让,为切实
保障各竞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
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 号)和《浙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电子竞
价实施办法(试行稿)》,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特制定竞价须知和特
别约定如下:
一、定义和释义
(一)、定义
1、 标的:指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
2、 本项目:指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转让。
3、 标的所在企业:指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4、 转让方:本项目转让方为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 组织人:指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6、 竞买人:指经资格确认后参加竞买本次标的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7、 受让方:被确定为本项目受让主体的竞买人。
8、 产权交易合同:指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转让标的签订的《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交易合同》。
9、 竞买凭证:指竞买人报名时向组织人提交并经组织人确认的《产权交易竞买书》。
10、竞价会资料:指《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转让电子竞价会资
料》。
11、电子竞价:指由组织人组织,在锁定除价格外的其他受让条件后,竞买人通过电
子竞价系统自行报价,由报价最高者受让标的的方法。
12、报名截止时间:2008 年 4 月 22 日下午 5 时整。
(二)、释义
1、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所提及的条款指本竞价会资料的条款。
2、 本竞价会资料提及的时间皆为北京时间,货币指人民币。
3、 本竞价会资料提供中文文本。
二、竞价须知
(一)、 竞价程序及时间安排
1、 本次竞价程序分为竞买报名、竞价邀请、确定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1)、 竞买报名:符合本次标的转让受让条件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应在报名
截止时间前按规定办理竞买报名手续(具体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 8:30-11:30,下午
13:00-17:00,地点: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北路 236 号诚信大厦 16 层浙江产权交易所有
限公司)。
(2)、 竞价邀请:组织人向通过资格确认的竞买人发放竞买凭证和竞价会入场券。
(3)、 确定受让方:依据本竞价会资料的规定确认受让方。
(4)、 签署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受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2、 时间安排:
(1)、 竞买报名: 2008 年 3 月 25 日-2008 年 4 月 22 日下午 5 时整。
(2)、 竞价邀请:电子竞价会开始时间前。
(3)、 电子竞价并确定受让方:电子竞价会开始时间为 2008 年 4 月 24 日上午 10:
00(有延迟时,以延迟的开始时间为准)。
(4)、 签署产权交易合同:2008 年 4 月 24 日电子竞价会结束后当场。
(二)、 本次电子竞价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一切
活动都具备法律效力。竞价过程委托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现场公证。
(三)、 竞买人应具备本次公告或有关规定中注明的竞买条件,否则不得参加竞买。
(四)、 竞买人在办理竞买报名手续时应交纳 万元保证金并提交下列材料:(1)
如竞买人为法人,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竞买
人为自然人,须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如竞买人为其他组织的,须提交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
件;(2)如采用委托授权代理的,则还须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人(或代理人)
有效身份证明;(3)《产权交易竞买书》;(4)符合受让条件的有关证明及承诺;(5)
组织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五)、 竞买人在本次标的挂牌期内,应认真阅读本竞价会资料。竞买人有异议的,
应在竞买报名前提出。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后即表明已充分了解竞价项目的一切现状(包
括缺陷),接受本竞价会资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并不以任何形式对本竞价会资料的内容
提出异议。组织人不承担和担保标的品质和相关瑕疵等任何责任。电子竞价时,竞价会主
持人也不再回答竞买人提出的有关标的和竞价程序的任何问题。竞买人报名竞买后,不得
以事先未进行咨询等任何理由反悔,责任由竞买人自负。竞买人在获得本次竞价会竞买凭
证后,可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标的、了解标的情况。
(六)、 本次电子竞价会于 2008 年 4 月 24 日上午 10:00 时由主持人(主持人由组
织人指定)宣布正式开始,如因技术或其它原因,组织人有权延迟开始时间(延迟时间不
超过 1 个小时)。本次电子竞价会地点:杭州市建国北路 236 号诚信大厦 16 楼浙江产权交
易所交易大厅。
(七)、 竞买人应在 2008 年 4 月 24 日上午 9:30 前凭竞买凭证、身份证原件及竞价
会入场券进入竞价会现场,以上凭证、证件及入场券必须妥善保管,若因损坏、遗失、外
借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竞买人自负。竞买人参加竞买时法人、其他组织应随带公章(自
然人带私章)。
(八)、 组织人将于电子竞价会开始时间前 30 分钟开始办理电子竞价登记手续。竞
买人本人(竞买人为自然人时指自然人本人,竞买人为法人时指法人授权代表本人或法定
代表人本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在电子竞价会开始时间前 30 分
钟开始办理电子竞价登记手续,并在电子竞价会开始后登陆电子竞价系统。
(九)、 本次电子竞价采取连续报价方式进行,转让方未设有保留底价。
(十)、 本次电子竞价每一应价时间为 90 秒。竞买人应在 90 秒钟的应价时间内,通
过电子竞价系统报价。
(十一)、 首次报价不得低于挂牌转让价(竞价起始价,即人民币 万元),下
一轮报价应高于前一轮报价。每次报价的加价幅度为人民币 1000 元或 1000 元的整数倍,
最低加价幅度为 1000 元整。
(十二)、 竞买过程中,竞买人报价在电子竞价系统未确认之前可以撤回或者修改,
一经确认,即不得撤销。
(十三)、 应价时间截止,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由组织人当场出具竞价成
交价格确认单,由受让方签署;受让方拒绝签署的,视作受让方违约放弃受让,其所交竞
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
(十四)、 因被确定的受让方违约放弃受让,致使转让方将标的再次挂牌转让,如
再次挂牌转让的成交价格低于本次成交价格的,则差额部分由本次竞价确定的违约受让方
予以补偿。
(十五)、 受让方应在电子竞价会当日当场同转让方在组织人指定场所签订产权
交易合同,否则视为违约,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产权交易
合同中除受让方相关信息及“转让价格”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转让价格为受让方在
电子竞价交易系统中报出的经公证确认的有效最高报价。
(十六)、 竞价成交后,受让方所交竞买保证金 万元整将全部或者部分作为佣
金扣除(不足应由买受人另行补足)。如有余额(保证金扣除佣金后的部分),则转为履约
保证金,并在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时可作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十七)、 竞价佣金:在竞价成交当日,受让方应按照竞买报名时其所提交并经组
织人确认的《产权交易竞买书》中承诺的比例进行支付。
(十八)、 付款方式:受让方应按产权交易合同的有关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否则应
按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标的相关情况简介
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111000181,住所为镇海鼓楼
东路 21 号,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法定代表人周洁,经济性质为股份合作企业,
经营范围为:主营:住宿;饮食。兼营:烟、酒、其他食品;百货;日用杂货;交电;工
艺品;舞厅;卡拉 OK 厅;停车场;复印;打字;医疗保健按摩;健身房;KTV;棋牌室;
保龄球;台球;服装干洗。该酒店系涉外三星级酒店,地处宁波镇海区中心城区,依傍浙
东第一山—招宝山,比邻百年名校—镇海中学,位置优越,交通便捷。饭店共占地 10682
平方米,建设面积为 15734 平方米,拥有各类客房共计 157 间。
1、其他事项说明:其他应收款应收第一大股东宁波市镇海正和经贸有限公司 1204 万
元。
四、特别约定
(一)、 竞买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受让方应为具有独立法人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受让方为自
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
3、付款方式:合同订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4、资产评估基准日到转让完成日期间经审计的损益处理方式:有利润转让方享有,
亏损由受让方承担。
(二)、 根据《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已决议同意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在宁
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实行对外挂牌转让,原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
(三)、 竞买人在电子竞价现场通过电子竞价系统报价时,应由竞买人本人进行现场
操作和实施报价行为,以竞价会现场电子显示为准,无论何种原因引致他人代竞买人进行
现场操作和实施报价行为的,均视同竞买人实施报价行为,竞买人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
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
(四)、 竞买人本人不能参加电子竞价会,需提前办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竞买,代
理人必须向组织人相关工作人员出示有效的委托文件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
身份证件,并经组织人确认同意方可进入竞价会现场代理参加竞价,否则视为该竞买人违
反竞买约定和干扰交易秩序,其所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
(五)、 竞买人进入竞价会现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和竞价秩序,不得阻挠其他竞
买人报价,不得阻碍主持人进行正常的工作,更不得有恶意操纵他人竞价等违法行为,一
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所交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必要时移交
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在竞价过程中,竞买人一定要认真严肃地进行竞买。竞买人应严肃、慎重的
考虑,确认后报出自已所认可的报价,不得反悔,否则其所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
予以没收,并由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其他法律责任和后果。
(七)、 竞买人应自行承担其参与竞价(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报名手续和递交有关文件)
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竞价结果如何,在任何情况下组织人均无义务承担此费用。
(八)、 竞价过程中,如因系统发生故障,由组织人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电子
竞价时间的决定。
(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竞买人放弃参与电子竞价,竞买人所交竞买保证金
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
1、 报名截止时间后,因竞买人在电子竞价会开始时间(开始时间延迟的,以延迟后
的开始时间为准)前未进入电子竞价会现场,导致电子竞价会因现场竞买人人数不足 2 人
而取消的(组织人有权对此情况进行裁定);
2、 电子竞价会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开始后,竞买人在电子竞价结束前仍未登陆电子竞
价系统;
3、 电子竞价会由主持人宣布正式开始后,所有竞买人在电子竞价结束前均未通过电
子竞价系统对竞价起始价(即人民币 万元)应价的。
(十)、 当电子竞价会因现场竞买人人数不足 2 人而取消时,则在电子竞价会开始时
间(开始时间延迟的,以延迟后的开始时间为准)前已进入电子竞价会现场的唯一竞买人
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格为竞价起始价(即人民币 万元)。而在此情况下,未在电子竞
价会开始时间(开始时间延迟的,以延迟后的开始时间为准)前进入电子竞价会现场的竞
买人则承担违约责任,所交竞买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
(十一)、 竞价成交后,转让方应提交标的工商变更、办证及过户所需相关资料,
并协助受让方到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标的所有权自完成工商变更过户后由转让方转移至
受让方。标的所涉及的工商变更、办证及过户等相关事宜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等均由转、
受让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十二)、 受让方应确保自身主体资格能符合审批机关、工商管理等部门对受让方
主体资格的要求,否则受让方所交竞买保证金全部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并承担
由此给转让方造成的其他损失。
(十三)、 转让方有权在竞价开始前撤回标的。若因转让方撤回标的或遇人力不可
抗拒因素或其他特殊的重要原因,组织人有权取消或推迟本次电子竞价会,由此对竞买人
造成的损失由竞买人自负,竞买人不得向转让方、组织人追索保证金利息及其他任何费用
与责任。
(十四)、 本次电子竞价会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若因印刷、拷贝或摄影造成资料与实
物或标的实际情况有误差的,以实物或标的情况现状及有效证件为准。如遇特殊情况,组
织人有权对本竞价会资料进行修正,如有修正,将在电子竞价会开始前以书面形式或在电
子竞价会上口头公开告知全体参会竞买人。
(十五)、 本竞价会资料的解释权归转让方和组织人。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08 年 3 月 24 日
上述竞价须知和特别约定本竞买人已阅读,并同意遵照执行。
竞买人(盖章/签字盖章):
2008 年 月 日
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转让
电子竞价现场操作须知
一、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组织人)电子竞价活动是在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的,一切活动都具备法
律效力。竞价过程委托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现场公证。
二、 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后即表明竞买人已充分了解竞价项
目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接受竞价会资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
并不以任何形式对竞价会资料的内容提出异议。
三、 竞买过程中,竞买人报价在电子竞价系统未确认之前可
以撤回或者修改,一经确认,即不得撤销。
四、 应价时间截止,最高报价的竞买人为受让方,由组织人
当场出具竞价成交价格确认单,由受让方签署;受让方拒绝签署的,
视作受让方违约放弃受让,其所交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
予以没收。
五、 竞买人进入竞价会现场必须遵守场内公共秩序和竞价秩
序,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报价,不得阻碍主持人进行正常的工作,
更不得有恶意操纵他人竞价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
资格,所交竞买保证金作为违约金由转让方予以没收,必要时移交
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 竞价过程中,如因系统发生故障,由组织人视具体情况
作出暂停或调整电子竞价时间的决定。
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2008 年 3 月 24 日
上述电子竞价现场操作须知本竞买人已阅读,并同意遵照执行。
竞买人(盖章/签字盖章):
2008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宁 波 市 镇 海 招 宝 山 饭 店 1 9 万 元
优 先 股 股 权 交 易 合 同
( 样 稿 )
转让方: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受让方: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号:3302111000181 住所:镇海鼓楼东路 21 号
经济性质:股份合作企业 法定代表人:周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主体资格证号或身份证号: 注册地址/住所: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
乙方转让其拥有的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
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宁波市镇海招宝山饭店(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 19
万元优先股股权(以下简称“转让标的”)。
第二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且转让标的上未设置任何抵押权、质
权和承租权;
2、 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
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 转让标的没有任何第三人权益,也没有违反对转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公司章程、
所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5、 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
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 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 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
已合法有效取得;
3、 乙方受让转让标的没有违反对受让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
件;
4、 乙方承诺竞买报名所提交的资料和符合受让条件的有关证明均为真实、合法、
有效(含有关附件),并确保乙方受让的主体资格和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能
符合工商等部门对股东主体资格的要求。
5、 乙方承诺因受让转让标的而打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帐户并委托
其代为支付的转让价款,款项来源真实、合法。如今后因此笔款项发生问题,
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转让标的企业原有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新公司承继。
第五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 转让方式为 :竞价方式。
2、 转让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元;即:人民币(小写) 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注:上述转让价款包含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乙方报名时缴纳的
竞买保证金扣除乙方应支付的竞价佣金或交易手续费后的余额。)
3、 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为: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在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汇入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户名:浙江产权
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 3310010410120100005396;开户银行:浙商银行杭
州建国支行)。(注:浙江产权交易所指定外币账户另行规定。)
4、 转让价款的清算及划转方式为:浙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乙方打入的全部转让
价款和全部交易手续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的 70%划入
到甲方指定帐户,其余的 30%,待甲乙双方完成变更过户手续后划入到甲
方指定帐户。
第六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 经双方商定,自乙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之日起 7 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
关的权属证书、批件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
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 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
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
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第七条 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
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浙江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协商
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解除)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
支付违约金为转让价款 10%,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甲乙任何一方违背其声明、保证和承诺的,另一方有权按转让价款 10%的标
准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没收乙方
所交全部保证金和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按未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
算)。如甲方未行使解除权,则有权要求乙方按未付款总额每日千分之三的
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赔
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转让价款 10%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
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
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适用和解释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 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 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
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浙江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
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资产评估基准日到转让完成日(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
之日)期间经审计的损益处理方式:有利润甲方享有,亏损由乙方承担。
2、 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浙江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
案,其余贰份报相关部门。
(此页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受让方(乙方):
授权代表/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鉴证方: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鉴证日期:
签署地:浙江杭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