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司法
第七节 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律师如
何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律师的性质、任务和地位
1、 律师的性质
我国 1996 年 5 月 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2、 律师的任务
《律师法》第一条的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是律师的任务。
3、 律师的地位
我国的律师在诉讼中处于一种独立的诉讼地位。
(二)律业执业条件
律师执业,应当先取得律师资格,并在实习期满后申领执业证书,取得律师资格后,还
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依法享有律师的权利
并承担律师的义务。
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暂时不从事律师职业,对其资格予以保留。我国采取的这种作
法称为律师资格与律师执业相分离。
1、 律师执业的限制
(1) 《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
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2) 《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
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3) 《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
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4) 从事法律教学和科研的人员,不得成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合伙
人或合作人。
(三)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对律师行为进行规范管理的
基础单位;律师执业是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的。
1、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律师法》规定了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
所和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不同条件成立的律师事务所采用不同的运行机制,同时不同条件的
律师事务所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即民事责任。
《律师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
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作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
担责任。"
第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
责任和连带责任。"
2、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1)《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Ⅰ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Ⅰ有十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Ⅰ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2)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程序
《律师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
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事务
所执业证书;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3)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
《律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审核。律师事务所对其设立
的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4)律师事务所的变更和终止
《律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位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
者解散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
3、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
《律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
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帐。"
《律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
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四)执业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1、 执业律师的业务
《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 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 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 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
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
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 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七) 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五)律师协会
1、 律师协会的性质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律师协会的地位: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
关系。
2、律师协会的设置
《律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全国设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
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3、律师协会与律师的关系
《律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
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会员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享有章程赋予
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司法部于 1992 年 10 月 22 日发布了《律师惩戒规则》,主要规定有:
(1) 律师惩戒措施;
A、警告
B、暂停执业;
C、取消律师资格。
(2) 惩戒机关及程序
惩戒机关为地、市、州以上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地、市、州以上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立
律师惩戒委员会,具体负责惩戒工作。惩戒委员会由执业律师、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
人员组成。
惩戒的程序:
A、 惩戒的提起和审查;
B、 惩戒案的评议
C、 复审程序
D、 惩戒的执行。
第三章 美国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 美国的审判机关
一、美国的法院体系
美国共有 52 个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1 套联邦法院系统、1 套首都哥伦比亚特区法院系
统和 50 个州法院系统)。
美国的法院系统为“双轨制”,一边是联邦法院,一边是州法院,二者平行,直到联邦最
高法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管辖的案件种类不同。在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那些违反联邦法
律的犯罪案件;在民事领域内,联邦法院审理以合众国为一方当事人、涉及“联邦性质问
题”、以及发生在不同州的公民之间而且有管辖权争议的案件。州法院的管辖权比较广泛。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明确授予联邦法院的司法管辖权,都属于州法院。在实
践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是由各州法院审理的。
州法院:州基层法院(州审判法院)——州中级法院(只受理上诉)——州最高法院
联邦法院:联邦基层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州的刑事上诉案件)
二、审判制度
联邦和大多数州采用的是“两审终审制”。 联邦和大多数州的法院系统都采用“三级模式”,
只有内布拉斯加等几个州采用两级模式。所谓“三级模式”,就是说法院建立在三个级别或层
次上,包括基层的审判法院、中层的上诉法院和顶层的最高法院。实际上的最高法院则叫"
上诉法院"。
也有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了“三审终审制”,或者规定在某些种类的案件中采用“三审终
审制”。例如,在纽约州,绝大多数案件的当事人都有两次上诉的权利;在加利福尼亚州,
法律规定凡是被告人被判死刑的案件都适用“三审终审制”。另外,某些在州法院系统败诉的
当事人还可以得到联邦最高法院的“四审”(华盛顿)。
三、职能划分
根据基本职能不同而分为两种:一种是审判法院(TrialCourts),只负责一审;一种是
上诉法院(AppellateCourts),只负责上诉审。但是联邦最高法院和某些州的最高法院例外,
它们既审理上诉审案件,也审理少数一审案件。
美国的审判法院一般都采用法官“独审制”,即只有一名法官主持审判并做出判决。上诉
审法院则采用“合议制”,即由几名法官共同审理案件并做出判决。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各不相
同。一般来说,中级上诉法院的合议庭由 3 名法官组成;最高法院的合议庭则由 5 名、7 名
或 9 名法官组成。
此外,根据案件的种类和当事人的意愿,审判法院的审判可以有两种形式:法官审
(BenchTrial)和陪审团审(JuryTrial)。
四、合众国最高法院
合众国最高法院(theUnitedStatesSupremeCourt)即联邦最高法院。它是美国惟一由联
邦宪法直接设立的法院。该法院位于首都华盛顿。其职能包括审理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诉案件,
审理各州最高法院的上诉案件(如果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话),以及审理宪法规定其可以直
接审理的一审案件。
最高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途径有二:其一是上诉权;其二是调卷令。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数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最少时为 5 人,最多时为 10 人,目前
由 9 名大法官组成(总统任命),其中一人为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审理案件时由 9 名大法
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包括首席大法官在内的 9 名大法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审判,他们并不承担
行政管理职能。其他职能:推翻宪法。国会可以制约法院、制定修正案、推翻法院判决。
第二节 美国的检察机关
美国的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所谓“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关
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谓“双轨”,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
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扰。美国的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和规
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第三节 律师制度
一、法律职业教育
高中毕业——非法学专业(学士学位)——法律专业本科()——(法学硕
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