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与产品责任
主讲人:柯盛华
东风公司党校经管副教授
湖北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产品质量法简介
1993年2月22日,七届人大三十次常委会通
过,同年9月1日起实施。
法律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做了细致
的规定,明确了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举
证责任、免责条件、赔偿范围、连带责任
及诉讼时效等内容。
产品质量法章节
总则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损害赔偿
罚则
附则
立法宗旨
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
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
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切实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
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流通,维护正常
的社会经济秩序
适用范围 §2
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无
形产品如电、煤气,组装成最终产品的零部件、
原材料一般不视为产品。)
未加工的天然产品不适用本法。如原矿、原煤、
石油、天然气等。
初级农产品不适用于本法。如农、林、渔、牧产
品,竹、木采伐产品,以及废旧物资,不受法律
调整。
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法规定。
军工产品不适用于本法。
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3
产品质量: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
各种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等。
产品(质量)责任: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
要求,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
责任。
责任主体有:生产者,销售者,供货者。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包括:相应的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产品默示担保条件: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
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
产品明示担保条件: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标
明采用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
品等方式,对产品作出明示承诺和保证。
产品缺陷: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的危险。
举证责任
法律没有规定受害人对产品责任诉讼应负
的举证责任。但一般要说明产品缺陷、损
害后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侵权人能够证明法定的免责条件时,不承
担责任。
因消费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
害,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
者,也不能说明供货者,销售者承担赔偿
责任。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产品出厂时应当检验;
工业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用户、消费者查询权、申诉权;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对质量监督的
权利。
产品内在质量要求及其判断 §14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
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
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
量状况。
产品标识的规定 §15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
予以标明;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
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
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
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例:有合格证的不合格产品
1990年8月,某供销社先后从省外某综合化工
厂以460元/吨的价格购进多元素复混肥479.9
吨,在所辖的各个分社以每吨520元的价格销售。
10月24日,该县标准计量局接到举报后,派人到
现场进行抽样,并送法定检验单位检验。结果表
明,供销社经销的复混肥总养分含量为14.9%,
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是不合格品。供销社说自
己经销的复混肥有生产厂的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
特殊产品包装要求 §16
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
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必须
符合相应要求,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生产者禁止性行为 §17-20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
他人的厂名、厂址。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
标志等质量标志。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例:冒用质量标识
1990年6月,某县标准计量局在进行市场商品质
量监督抽查时,发现从未获得过任何优质产品称
号的某副食品厂生产的“蛋脆饼干”包装袋上赫
然印有国家优质产品标志。调查表明,该副食品
厂1989年12月订购了10万条印有“优质”标志的
包装袋,1990年3月到货后即投入使用,至查获
时止,共用去19000余条,库存8万余条。县标准
计量局依据有关法规对此作出处理决定:厂方收
回尚未售出的用优质产品包装袋包装的“蛋脆饼
干”;罚款1500元;库存包装袋经技术处理,消
除“优质”标志后方能使用;通报全县批评。
销售者的责任 §21-27
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
他标识。
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产地、厂名、厂址。
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
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销售者产品合同(瑕疵担保)责任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
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
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
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
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
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例:自行降低产品标准违法
1990年3月某乳制品厂生产的糕点外面
焦糊,里面夹生,部分品种与包装标明的
品种不一致。经查,该厂配料标准规定用
精制面粉改用普通面粉,规定用植物油改
用猪油,规定用蜂蜜也不用。市标准局对
此作了处罚。
生产者承担侵权(缺陷)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
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严格责任
原则,不考虑有无过错)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进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
陷的存在的。
产品缺陷 §34
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
理危险。
一般说来,只要产品的正常使用中出现不
正常的情况,就可以判定产品有缺陷。
产品缺陷分三类: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
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
例:非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失
1990年12月 7日,范某从县五交化公司门市部购
买了一台20英寸的彩电,货款为2650元,1991年
4月,某日下午3时,突然雷雨大作。因范的室外
天线插头未拔掉,雷电击在户外的天线上而进人彩
色电视机内,把遥控板,主机板、集成块和高频头
损坏。第二天,范某立即送到门市部要求修理。
1992年9月彩色电视机修好,通知范某提货。
修理部因损坏材料短缺拖厂1 6个月,使范某不满
.到其消费者协会投沂,说因彩色电视机质量引起
被雷电击坏并且修理部拖了16个月,他不交付修
理费,并要求索赔一台新的彩电或者退款。
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
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过错推定原则)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最初产品责任是由民法中的合同制度加以规定,
对于产品造成的质量事故,只能依据合同关系提
起诉讼。“无合同无责任。”
1916年美国法院判例中,率先允许受害者基于侵
权事实,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合同责任是一种严格责任,意外事故不能作为法
定的免责条件。
侵权是过错责任,要证明对方有过错比较复杂。
受害人索赔对象选择权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
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
后,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
后,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
赔偿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
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
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受害
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
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
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
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
赔偿损失。
产品责任中的抗辩
不可抗力
受害人故意(甘冒风险和非正常使用)
受害人过失
发展风险(科学尚不能预见的缺陷)
产品未投入流通或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缺
陷
诉讼时效和请求权期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超过的丧
失胜诉权。
因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
费者满十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
全使用期的除外。满十年丧失请求赔偿权。
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处理
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
通过协商或者凋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罚则部分
第37-49条,对不符合以上法条规定的
责任主体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企业如何预防产品责任
严格控制产品的设计、生产环节,预防为主。
加强质量管理和检验,警惕不合格品流出。
参加产品责任保险,分散风险。
请律师对企业的质量工作进行咨询、培训。
产品质量与产品说明不相符合
碳酸烟幕弹公司出售一种名为“碳酸烟幕弹”
的配制药剂。在广告中说,如果按照规定的条
件使用该药物而没能防止使用者患感冒,他们
将支付给使用者100英镑的赔偿,一个碳酸烟幕
弹的效力能在家庭中持续几个月。
卡利尔购买并按规定使用了这种烟幕弹,但没
有获得预期的效果。法院判决碳酸烟幕弹公司
应给予卡利尔100英镑的赔偿。
暗示担保责任
麦克弗森从汽车代销处购买了一辆布克汽车公司生
产的汽车。当他以每小时8公里的速度驾驶时,一
个轮胎爆炸了,麦克弗森受了伤。汽车的轮胎是由
一个声誉很好的配套商制造的,布克汽车公司购买
了该配套商的产品并装在自己的汽车上。
法院认为,如果布克汽车公司在装配该轮胎之前,
经过认真检测,这只轮胎的缺陷是应该被发现的,
法院判定布克汽车公司应该担负赔偿责任。因为制
造者的责任不限于他自己制造的产品,他的责任还
应该扩展到他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他的配套生产
厂或其他人提供的零配件及备品备件。
自冒风险
农场主沃梅尔购买了东方农业公司名为“突击
队”的除草剂。除草剂的标签上写了注意事项:
“超过所要求的农作物生长期后,不要将该除
草剂施用于小麦或大麦等农作物。否则,将会
对农作物发生危害。”
但沃梅尔除草心切,准备冒一次险,结果农物
主受了损失。他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购买除草
剂的费用和喷洒除草剂的费用。
法院认为,沃梅尔已经认识到超出规定的生长
期使用除草剂将会毁坏农作物,但他决定冒风
险,因此应该自己承担风险。
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汉尼森从布鲁姆菲尔德汽车公司购买一辆新汽车
作为圣诞礼物送给自己的妻子。汽车交付后一个
星期,汉尼森夫人在驾驶这辆汽车时,方向盘失
灵,汽车撞在墙上,汉尼森夫人受了伤,汽车全
部报废。汉尼森夫人要求赔偿。
汽车公司以汉尼森夫人不是产品的购买者,与售
货单位没有供销合同关系为由,拒绝赔偿。汉尼
森夫人遂上诉法院。
法院认为,由汽车制造者或销售者负担的适销性
默示担保应扩展到汽车的购买者,购买者的家庭
成员或其他经购买者同意占有或使用该车的人。
警示说明义务
原告费希尔女士的朋友从哈罗德先生的零售商店
里购买了一瓶珠宝清洗液,并送给了原告。当原
告拧掉塑料瓶上的螺丝帽准备使用清洗液时,瓶
塞弹了出来,清洗液喷到她的眼睛里,致使眼睛
受伤。
法院判决被告哈罗德对此负有赔偿责任。因为他
没有对液体流入眼睛会造成伤害的危险进行适当
的说明。在市场上出售的产品负有适当地标注警
示说明和使用说明的责任。
合同诉讼赔偿范围
帕森斯是一个经营养猪业的商人,他从尤特利·
英格海姆处买来容器储存猪饲料,由于安装容器
的方法不当,猪饲料发霉,引起猪的严重疾病,
导致254头猪死亡。容器的出售者认为他们的责
任只限于赔偿饲料的价值。但法院作出判决,责
任应扩展到猪死亡造成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猪场
主破产的损失。
这是合同诉讼赔偿范围的典型案例。合同责任的
一般规则是出售者的责任扩展到间接损失,这种
间接损失是当事人购买产品时合理预期的。
合理注意义务
兰伯特是个农场主,当他的雇员驾驶拖拉机拉着
一拖车石头行驶时,拖车脱离挂钩甩了出去,与
公路上正常行驶的刘易斯的汽车相撞。
初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拖车挂钩有设计缺陷。在
事故发生前3至6个月时拖车就已处在这种状态。
农场主本应知道这一点,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
行修理。
法院判决农场主对事故负25%的连带责任,制造
商负75%的责任。因为挂钩在设计上的缺陷不是
通常的检验所能发现的。销售商对此案可以不负
责任。
诉讼时效问题
被告班海姆公司是防夜盗的专业公司,1967年,
该公司为彻尔希地段的住房提供了防盗装置,11
年后,多佛先生购买了此处住房,一年以后的一
天夜里,小偷来行窃,防盗装置未发挥作用,窃
贼轻而易举地偷走了财物。
多佛先生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定班海姆公司有赔
偿责任。诉讼没有时间障碍,因为诉讼理由是在
缺陷第一次产生时才能提起。诉讼时效从下列日
期开始计算:①损害出现的日期。②受害人知道
损害的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