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知识 130 问
目目录录
工伤综合知识 .................................................................................................................................................................................................................... 11
1.什么是工伤?....................................................................................................... 1
2.常见的工伤争议有哪些? ................................................................................. 1
3.“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否可以让企业免责? ............................................... 2
4.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错责任? ..................................................................... 2
5.退休返聘人员受“工伤保险”保护吗? ......................................................... 3
6.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应如何处理? ................................................................. 3
7.试用期受伤的属于工伤吗? ............................................................................. 4
8.未签劳动合同受伤的算工伤吗? ..................................................................... 4
9.非法分包、转包的,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 4
10.临时、零星用工受伤的算工伤吗? ............................................................... 4
工伤保险 .................................................................................................................................................................................................................................... 66
11.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区别? ................................................. 6
12.工伤职工参加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同时理赔吗? ............................... 6
1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将面临什么风险?............................ 6
14.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 7
15.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 7
16.“工伤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约定是否有效? ..................................... 7
17.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的,其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 8
工伤认定 .................................................................................................................................................................................................................................... 99
18.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 9
19.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 9
20.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 9
21.哪些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10
22.受伤地点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工伤认定应由谁来管辖? .......... 10
23.未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
民法院解决? ........................................................................................................ 10
24.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多少? ......................................... 11
2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 11
26.用人单位不愿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怎么办? ............................. 12
27.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12
28.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工伤认定如何办理? ............................. 12
29.工伤认定决定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 13
30.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 13
31.劳动行政部门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 13
32.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伤认定材料怎么办? ................................................. 14
3
33.劳动者一方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一方认为不是工伤的,如何处理? .. 14
34.没有基本工资,只拿提成的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 14
35.同时在两个单位上班的,发生工伤应由谁负责? ..................................... 14
36.借调人员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 15
37.事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如何处理? ..................................................... 15
38.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 15
40.劳动者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是否属于工伤? ............................................. 16
41.司机因交通事故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 16
42.无证驾驶发生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 17
43.在拓展训练或培训时受伤的,是否算工伤? ............................................. 17
44.因发生地震、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 17
45.见义勇为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 17
46.见义勇为伤亡的可以享受何种待遇? ......................................................... 18
47.因公饮酒造成伤亡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 18
48.精神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 19
49.上下班途中被电动车、自行车等撞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 19
50.在非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 19
51.为保护单位财产而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 20
52.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干私活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 20
53.擅自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本单位工作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 20
5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与他人纠纷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 20
55.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以外被他人暴力伤害的,是否属于工
伤? ........................................................................................................................ 21
56.工作间隙因上厕所、工间操等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21
57.参加单位安排的体育活动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 21
58.在厂区内的职工宿舍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 22
59.“临时工”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 22
60.招工考核时受伤的是否算工伤? ................................................................. 22
61.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 22
62.在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旅游途中发生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 23
63.未满 18 周岁的,受工伤保险保护吗? ....................................................... 23
劳劳动动能能力力鉴鉴定定 ................................................................................................................................................................................................................ 2244
64.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 24
65.哪些人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24
66.什么情况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24
67.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 24
68.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 25
69.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 25
4
70.身体多处受伤的,伤残级别如何确定? ..................................................... 25
71.医疗期未满能否进行伤残鉴定? ................................................................. 25
72.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26
73.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待遇应如何调整? .............. 26
74.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26
工伤保险待遇 ................................................................................................................................................................................................................ 2277
75.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 27
76.什么叫停工留薪期,可享受哪些待遇? ..................................................... 27
77.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 27
78.农民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与城镇职工相同吗? ............................................. 28
79.注册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工伤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 28
80.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应按什么标准发放? ............................................. 28
81.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 28
82.如何确定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 ..................................................... 29
83.哪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29
84.工伤保险待遇停止后还能恢复吗? ............................................................. 30
85.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 30
86.《工伤保险条例》第 62 条第 3款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有哪些? ........ 30
87.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离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如何发放? ......................................................................................... 30
88.如何防止工伤职工“小病大养”? ............................................................. 30
89.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31
9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 31
91.见义勇为伤亡的,其家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 32
92.职工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死亡的,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 32
93.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多个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分配? .......... 33
94.哪些人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 33
95.哪些情况会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 ............................................................. 34
96.因工外出下落不明的,家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 34
9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 34
9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 35
9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 36
100.工伤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劳动者一方能反悔吗? ........ 37
101.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 37
102.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谁来赔偿? ........................................................... 38
103.因为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可否要求工伤和人身损害的双
重赔偿? ................................................................................................................ 39
5
104.工伤职工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39
10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 40
10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何时支付? ........................... 40
107.工伤复发的能享受哪些待遇? ................................................................... 41
职业病 ........................................................................................................................................................................................................................................ 4422
108.什么是职业病? ........................................................................................... 42
109.常见的职业病危害来源有哪些? ............................................................... 42
110.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属于职业病吗? ....................................................... 43
111.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应符合哪些条件? .................... 43
112.在应聘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时,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 43
113.因工作引发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伤或职业病? ............................... 44
114.颈椎腰椎病是否属于职业病? ................................................................... 44
11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哪些健康
检查? .................................................................................................................... 44
116.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 44
117.在招录员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时,用人单位有哪些注意事项? 45
118.在上岗前或离职时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要承担哪些风险?
................................................................................................................................ 45
119.不能安排哪些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 45
120.哪些机构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 ............................................................... 46
121.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 ....................................................................... 46
122.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怎么办? ....................................... 46
123.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 47
124.离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如何主张工伤待遇? ................................... 47
非法用工的工伤处理.......................................................................................................................................................................................... 4488
125.什么是非法用工伤亡人员? ....................................................................... 48
126.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是否需要工伤认定? ................................................... 48
127.非法用工伤亡人员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 48
128.因非法用工造成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如何计算? ............................... 49
129.非法用工单位拒不赔偿或没有能力赔偿的怎么办? ............................... 49
130.使用童工造成伤亡的,应如何赔偿? ....................................................... 49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示范文本) ................................................. 50
因工死亡赔偿协议书............................................................................................. 51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 53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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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伤伤综综合合知知识识
1.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
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这里
需要明确四个问题:其一,工伤的主体是劳动者,因此工伤保险的
范围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其二,工伤伤害的是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或生命,如果在生产中发生事故但无人员受伤,则不构成工伤事故;
其三,工伤与职业活动有关,包括工作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两种;
其四,实践对劳动者受到伤害实行扩张性保护,因此工伤的范围并
不完全与定义一致。
2.常见的工伤争议有哪些?
工伤争议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通常有以下
情形: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因为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费用
或怕被安监部门检查和处罚,不肯申请工伤认定或阻挠工伤认定
的。
(2)用人单位否认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不愿申请
工伤认定,或者不愿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支出的。
(3)客观事实不明或相关证据不足,使受伤职工、用人单位、
劳动部门三方对是否属于工伤有争议的。
(4)医疗诊断为复合伤病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职业病,造
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诊断结论有争议的。
(5)用人单位对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
讼的。
(6)劳动者一方对认定不是工伤的结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
或诉讼的。
(7)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或存在争
1
议,提出再次鉴定的。
(8)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医疗费用及其他工伤待遇的
承担(包括应承担的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存有争议,用人
单位一方拒绝按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
3.“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否可以让企业免责?
常见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有两种,一种是出现在劳动合同
中或企业规章制度中,另一种是出现在企业与私人承包队签订的合
同中。对于第一种情况,因为这一条款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等劳
动法规的规定,被认为无效,企业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于第
二种情况,由于私人承包队并不具有相应的资格,且从保护作为弱
势者的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实践中往往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或者
连带责任,发包企业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4.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错责任?
现行劳动法规对劳动者因过失或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应否给予赔偿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从民法的相关原理来讲,
有过错的劳动者当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劳动法中有一定
的限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时,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
三个条件: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并已告知劳
动者;关于赔偿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有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6条
和《劳动合同法》第 39条第 3款的规定来追究劳动者的过错责任,
可采取的措施有两种:
(1)经济赔偿。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
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应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
位为此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各项补偿和赔偿不应计算在内;如损害是
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
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
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2
(2)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 5到 10级伤残和不构成伤残者。
5.退休返聘人员受“工伤保险”保护吗?
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国法秘函[2005]310号指明应当参照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
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
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
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
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
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
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
6.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应如何处理?
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问题,现行法规中很难找出明确的规
定。在具体、明确的规定出台之前,我们可以依照劳动法的精神和
基本原则,以及相近的法律规定来办理。
(1)工伤保险参保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劳务派遣单位与劳
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被派遣员工的
所有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来负责。至于工
伤保险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在依法缴纳后,如果在劳务派遣协议中
约定是由实际用工单位来支付的,可以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按约定向
其支付。
(2)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工伤事
故的发生是因为实际用工单位的过错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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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试用期受伤的属于工伤吗?
工伤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试用
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
的考察时间。试用期内,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与正式
员工一样的工伤、养老、医疗等社保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在试用
期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8.未签劳动合同受伤的算工伤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
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
系的建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
务,如果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
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者申
请时,需要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
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需提供能证明
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9.非法分包、转包的,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
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
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
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10.临时、零星用工受伤的算工伤吗?
临时、零星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因装卸、搬运、节日促销等非
经常性工作,临时雇用人员从事工作。通常有以下特点:
(1)双方非持续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属于短期工作,双方
的合作随该临时性工作的结束而结束。
(2)不存在监督和管理的从属关系,需要劳务的一方主要监
4
督工作进度和质量。
对于临时、零星用工,双方并未形成固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
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能按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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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伤伤保保险险
11.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区别?
(1)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范畴,强制实施,
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
具有任意性,投保人可自愿投保,并可以就保险项目、保费、保险
期限、保险责任等自由约定。
(2)当事人不同。工伤保险的投保人是用人单位,被保险人
是劳动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投保人没有限制,对被保险人通常
只有年龄的限制。
(3)保险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只对被认定为工伤的进
行赔偿,法律规了较高的赔偿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项目由
双方约定,通常比工伤保险涵盖要广,保险的赔偿额通常是与缴费
数额成正比的。
(4)保险赔偿资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的赔偿资金由企业缴
纳的保险费和政府资金筹集,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应赔偿给劳动者的
部分;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资金则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
费。
12.工伤职工参加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同时理赔吗?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保险,可同时
存在,两者的保险待遇也不发生重叠或抵销,工伤职工可同时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但是,如果人身意外伤害
保险中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
1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将面临什么风险?
依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 1月 1日施行)第
6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
6
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
欠缴数额 1倍以上 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
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
用。
14.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应如何参加工
伤保险?
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
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受到伤害
时为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5.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 10条规定:“用人单位缴 纳工伤保险费的
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 位缴费费率之积。”但在实践中,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常并不统计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而是按所在
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个上下浮动的比率(很多地
方是 60%-300%),来确定每个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费率,则由国
家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
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
率档次,通常分为三个档次。各地基准费率(如北京地区为 %、
1%、2%)有所不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经办机构根据
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
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16.“工伤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约定是否有效?
约定“工伤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是
7
企业认为高薪可以代替社会保险,另一种是企业在发工资的时候将
社保费用一同发给劳动者,让劳动者自行缴纳。但是缴纳工伤保险
是由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所以无论是哪种情
况,这样的约定都是无效的。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全
部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17.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的,其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
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费
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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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工伤伤认认定定
18.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
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9.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
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0.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 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
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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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修订,与 2011年 7月 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 37条
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与原有的工伤认定制度相比,2011年
1月 1日以后,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工伤事故,将可以
作为工伤享受相关待遇;而工作时因吸毒造成伤亡的,将不能按工
伤处理。
21.哪些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1)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
(2)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
(3)不属于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5)劳动者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22.受伤地点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工伤认定应由谁来
管辖?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
工伤认定管辖权归属于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通常为用人单位所在
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当受伤地点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
仍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也可以委托
事故发生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如果发生工伤
的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也可以直接向受伤地劳动行政部门
申请工伤认定。
23.未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
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解决?
通常是不可以的。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专事劳
动监察的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问题
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劳动监察大队无权受理工伤纠纷;劳
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纠纷时,通常是将纠纷双方所
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来作为裁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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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是作为先决条件存在的。当存在特殊情况或超出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时,各地的处理也不一致,有的是受理后在审理
中根据相关证据直接进行工伤认定,有的则是以超时限或缺少相关
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24.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多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
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其上级工会组织均有权
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
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自事故伤害发
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因交通
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
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
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如果用人单
位在以上时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
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2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的《工伤
认定申请表》;2、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其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有
效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
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另外,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
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
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
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
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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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
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
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
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
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6)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
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对因特殊情况,
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26.用人单位不愿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怎么办?
《工伤认定申请表》上有用人单位盖章的项目,如果是用人单
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必须加盖公章的。但如果是工伤职工一方
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否盖章,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程序。
27.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用人
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一方可
以在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时限的,劳动行政部门通常会不再受理
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了工伤待遇进行求偿的胜诉权,
只要工伤职工一方能在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中能够提供证据证明
其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审理机构亦可在裁定或判决中认定为工
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
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
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一方也可
以依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8.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工伤认定如何办理?
劳动者受伤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
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可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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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认定申请。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关系双方争议较大,劳动
者应先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再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由用人
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29.工伤认定决定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
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
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日内作出,并自工伤认定决
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
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
门统一印制的《工伤证》,不收取费用。
30.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工伤认定决定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
一方,如果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决
定书送达签收之日起 60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行政部
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31.劳动行政部门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劳动行政部门出于各种考虑而拒绝受理工
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从而使工伤赔偿陷入僵
局。这时,申请人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提供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
并说明理由。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同
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劳
动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务,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认定,造
成损失的还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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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伤认定材料怎么办?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
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
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
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
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33.劳动者一方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一方认为不是工伤的,
如何处理?
劳动者一方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一方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
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
据证明不属工伤,即推定为工伤。
34.没有基本工资,只拿提成的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
于工伤?
要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
没有基本工资、只拿销售提成的销售人员,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
种是要接受公司的人事制度和销售制度的管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
从事销售业务,但薪酬主要与销售业绩挂钩,这属于松散型的劳动
关系;另一种是虽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但公司对其考勤
无任何约束,也不向其发出任务指令,仅按销售业绩给其约定的提
成作为报酬,或者是其先从公司购买商品,再转手卖给第三方来赚
取差额利润,这些属于居间关系或经销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
此,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在工作中受伤后就属于工伤,可申请工伤
认定并要求相应的工伤待遇;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则不属于工伤,
也就无权要求工伤待遇了。
35.同时在两个单位上班的,发生工伤应由谁负责?
同时在两个单位都有劳动关系的情况通常有以下两种:一是同
时兼职两份工作;二是找到新工作后已开始上班,但在原单位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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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交接阶段,还有部分工作要完成,尚未办离职手续。无论是
哪种情况,两家用人单位都和其存在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工伤的,
应由发生工伤时所在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6.借调人员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
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
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借调人员的工伤
保险仍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来办理和缴纳,发生工伤后工伤赔偿责任
也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但为公平起见,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
借调后与借调单位就借调期间工伤保险费和发生工伤后的赔偿等
工伤保险费用达成协议,由借调单位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支付给
原用人单位或代付给工伤职工。
37.事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如何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授权,2005年 12月 29
日出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
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第一条
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
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事业单位
人员是完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发生工伤后可按相同的程序
和标准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等。
38.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工伤。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
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
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6)133
号)的精神,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通常不
按工伤处理,但如果高强度的工作或恶劣的工作环境是突发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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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诱因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比照工伤待遇处理。如果是突发疾病
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按工伤的
程序和标准处理。
39.“突发疾病”被认定为工伤需满足哪些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
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
工伤。根据该规定,“突发疾病”被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1)对于患有疾病劳动者可以是预先已知道的,也可以不知道,
但应当是在上班期间突然发作,也就是说发病症状劳动者是在上班
期间才感受到的;(2)突发病病的结果是死亡;(3)死亡的时间是
未获医疗机构抢救前,或者自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开始,48小时内
因该疾病死亡的。
40.劳动者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者违章作业,要么是因其缺乏相关的作业知识,要么是为
了“图方便”,并没有预料到会发生事故,或者知道可能会发生事
故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并没有自杀或者自残的故意。而劳动法对
工伤的认定采取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即发生工伤事故时,无
论工伤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当依法得到补偿。因此,违
章作业发生事故的,仍属于工伤。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向存在过
错的劳动者追究责任。
41.司机因交通事故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司机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时,因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伤亡是否属
于工伤,要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本人的责任具体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
毒;(三)自残或者自杀。”根据这一规定,故意犯罪的、酒后驾驶
或吸毒的、自杀自残的均不属于工伤;而因过失犯罪和无证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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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造成司机本人伤亡,只要事发时是在执行
单位工作任务,应当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
42.无证驾驶发生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无证驾驶属于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无证驾驶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的还可能会涉嫌犯罪。无证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如
果是在执行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且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
条规定的情形的,属于工伤;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通
常要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就不能认定为
工伤,个别情况也有可能负事用度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则可认定
为工伤;如果同时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
则不属于工伤。
43.在拓展训练或培训时受伤的,是否算工伤?
由用人单位出资,安排劳动者参加拓展训练或培训的,可以视
为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44.因发生地震、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是否
属于工伤?
工伤事故,指的是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导致劳动
者人身伤亡的事故,事故的发生应当与单位的经营活动相关,并且
这些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而地震、火灾等与因不可抗力造
成的劳动者伤亡,不属于“工伤事故”,当然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是在这些灾害事故中因抢救国家财产或公共利益而伤亡的,或者
受单位安排从事相关抢救工作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5.见义勇为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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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
到伤害的”见义勇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因此应
当视同为工伤。
46.见义勇为伤亡的可以享受何种待遇?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
39 号)规定:“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
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
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以及相当于本人 40 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
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
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加 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
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
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
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
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
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
并落实相应待遇。”
47.因公饮酒造成伤亡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属于
工伤,此处的“醉酒”应作扩张性解释,即凡因超过自身承受能力
的“过量饮酒”造成的伤亡均不属于工伤,此条规定的目的之一也
是为了反对当今社会所流行“公款吃喝”的不正当之风。不过作为
受害者,如果职工是因为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对方纠缠被迫饮酒而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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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的,可以按照人身侵权向相关责任人要求赔偿。
48.精神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精神性疾病分为外发性和内源性,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受到外力
伤害致使脑部受损或病变引发的癫痫、智力障碍等,并且符合工伤
认定和伤残鉴定的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工作中伴生
的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等内源性精神病,则不属于工伤。
49.上下班途中被电动车、自行车等撞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
伤?
根据 2011年 1月 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 14
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
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
定为工伤。按照这一新规定,以后上下班途中受伤的,不再以机动
车或非机动力作为划分界限,而是以本人是否负主要责任来作为界
限: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凡是本人负次
责任或不负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凡是本人负全部责任或主要
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被电动车、自行车撞伤,或者自
己摔伤,只要不是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就属于工伤。
50.在非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
工伤?
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
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算工伤。而现行的《工
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这种变化可以看出现
行规定并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只要是上下班合理路线
上,比如说早晨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往单位赶的途中,中午吃完饭后
往单位去单位的路上,下班后顺道去菜市场买菜时,发生交通事故
受伤,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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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为保护单位财产而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为保护单位财产而伤亡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为受伤员工
本身就具有保护单位财产的义务,如保安员在发生抢劫、盗窃、人
为破坏、火灾等危及单位财产时在职责上就有义务进行制止,造成
伤亡的,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
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情况是受伤员工的工作岗位并没有制止危害单
位财产的责任,其因为保护单位财产而伤亡的,可以依照《工伤保
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视同为工伤。
52.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干私活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所谓私活,是指劳动者去从事不属于本职工作范畴、也不是上
级安排的工作,又不能给单位带来利益的工作。在工伤时间或工作
场所干私活受伤的,因为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这一条件,因此也
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53.擅自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本单位工作受伤的,是否属于
工伤?
虽然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员工不得串岗、不得乱开机器,但实
际上很少有严格执行的。在工作时,员工之间相互帮忙或者为图方
便直接去做应由别人做的工作是很普遍的,用人单位虽然明文规定
不允许,但只要不出事,往往也是默认的。而《工伤保险条例》也
没有强调在本职岗位上工作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在别的岗位上
受伤仍然符合“工伤三原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5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与他人纠纷受伤的,是否属于工
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与他人产生纠纷受到暴力伤害的,如
果其产生纠纷和受到暴力伤害的原因是与其工作相关或者是为了
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公共利益,则应认定为工伤。如果仅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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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因素,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55.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以外被他人暴力伤害
的,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的,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以外,因工作原因被打击、
报复等,不符合工伤三原则的规定,不属于工作。劳动者可以通过
主张民事侵权来获得赔偿。
56.工作间隙因上厕所、工间操等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
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享有“获
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它劳动相关权利,包括:用人单位应当
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休息条件、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并应当
满足劳动者的正常生理需要。因此,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
场所”应作广义的理解,“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正常的生产工作时
间,也包括加班时间、工作间隙短暂的休息、运动、上厕所、工作
餐等的时间;“工作场所”则是指生产经营场所及附属区域,包括
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厂内的道路、空地、厕所、水房、会议室、
活动室等处。因此,在工作间隙因厕所、做工间操等受伤的,都应
当认定为工伤。
57.参加单位安排的体育活动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属于工伤。对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
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 号)
有明确的意见:“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
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
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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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在厂区内的职工宿舍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厂区内的职工宿舍,并不能被视为工作场所,因此原则上不应
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或加班时间,临时
借用职工宿舍的厕所,或者进行工间休息时受伤的,则应当依照《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如果是为了制止在职工
宿舍发生的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受伤的,则应当依照《工
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视同为工伤。
59.“临时工”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的一个称谓,是与“正式工”
或“合同工”相对而言的。现在所谓的“临时工”已与计划经济时
代的含义不同,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为完成某项工作的短期雇
工,在国企或事业单位未被纳入正式编制管理的员工,未签订劳动
合同的员工,尚在试用期或“见习期”的员工,已开始工作但尚未
办理正式入职手续的员工。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上情
形都属于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可以与“正式
工”享受相同的工伤待遇。
60.招工考核时受伤的是否算工伤?
用人单位在招聘技术工人时,通常会要求求职者上岗操作,以
考核求职者是否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如果求职者在考核时伤亡
的,可以依照《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
办发[1995]153 号)来处理。其中规定,由于应聘考核时没有正
式招用,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形的伤
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法规进行处理,而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
的法律法规解决。企业招工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
安全,企业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61.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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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个体工商户等都在其范围之
内,它们与员工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同时,《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
雇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
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62.在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旅游途中发生伤亡的是否属于工
伤?
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旅游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福
利,与工作无关。根据《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
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90 号文件)的规定,
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
伤处理,生活困难问题,可由企业的酌情处理。因此而产生纠纷的,
也不能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在岗职工也应参照上述意见,不能按工
伤处理。
63.未满 18 周岁的,受工伤保险保护吗?
《民法通则》第 11条第 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
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人。”也就是说,年满 16周岁以后,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正
常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可
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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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
64.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
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
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
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
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65.哪些人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
请,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66.什么情况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某些工伤待遇项目的依据。
因此,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
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所在地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申请。
67.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
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
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
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
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
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
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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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为两级鉴定终结制。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
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
出再次鉴定申请。如果申请人超过了 15 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
不予受理,这样就只能以市级的鉴定为准了。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
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也就是说,申请人不能通过
法院来撤销鉴定结论。
69.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
级的标准。现行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等级》(GB/T16180-2006),这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国家标准。该标准
以 2007年 5 月 1 日为界线,在此之前则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
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标准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
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
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70.身体多处受伤的,伤残级别如何确定?
工伤职工身体多处受伤的,首先要对单项伤残程度分别进行鉴
定,然后取伤残级别最高的为最终伤残等级;如果有两项或两项以
上伤残等级相同,可以往上升一级。
71.医疗期未满能否进行伤残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1 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
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这里并没有强调一定要等到“医疗期满”,只要伤情相对稳
25
定即可。
72.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年后,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
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73.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待遇应如何调
整?
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
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
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
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
整。
74.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
员,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已
和企业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旧伤复发不能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
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6
工工伤伤保保险险待待遇遇
75.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药费用、康复费用,
以及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外地就医的食宿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
(3)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
次性工伤补助金。
(4)伤残补助,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项限 5-10级伤残。
(5)生活护理费,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
活护理的,按护理等级发给 50%-30%的生活护理费。
(6)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
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7)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
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
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
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76.什么叫停工留薪期,可享受哪些待遇?
停工留薪期也叫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
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
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
负责护理。
77.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停工留薪期也叫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
27
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在该期限,用人单
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应按原工资福利标准支付劳动者。
78.农民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与城镇职工相同吗?
工伤待遇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不区分户籍。农民工与城镇职
工都是劳动者,享受相同的工伤待遇,不因其户籍不同而不同。需
要说明的是,农民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79.注册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工伤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
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实际工作地
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实际工作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在实际工作地进行工伤认定、劳
动能力鉴定,并按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80.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应按什么标准发放?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应按原工资福利标准发放,通
常可按职工全勤工作的待遇标准,如有争议,可参照以下标准:按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工
资福利收入为标准按月计发;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
份平均计发。
81.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依照给工伤职工冶疗的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养证明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
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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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
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
待遇。”但这一规定显得过于模糊,也使不少人在实际操作中发生
误解,简单的按 12 个月计算或者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这些
都是错误的。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追求不同,因此对所需要的医疗
休养期的认识也不同,往往劳动者嫌用人单位给的时间太短,伤还
没就逼着回去上班,而用人单位则怕劳动者小病大养。为减少争议,
规范停工留薪的时间,现在北京、山东、安徽等地方都出台了相关
的管理办法和标准。通常的做法是工伤职工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
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
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标准”来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
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对于没有制定相关标准的地方,实践中也
可以参照相近地区的标准来执行。
82.如何确定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
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计算基数
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
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实践中通常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平均工资来计算。
83.哪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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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工伤保险待遇停止后还能恢复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
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可恢复工伤保险待
遇,但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85.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
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86.《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有
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 62条第 3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
指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后新发生的工
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
费用。不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7.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离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发放?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
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
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金。
88.如何防止工伤职工“小病大养”?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主动前去探望,向主
治医生了解伤情及所需的住院和休养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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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伤职工出院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
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
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停工留薪期的评定标准来确
定工伤职工的最长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
(3)最长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仍称病不归的,可停发工
资福利,并书面告知超过多少日无正当理由仍不归岗的,将依照劳
动法和单位相关规章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需符合《劳动合
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认为仍需要治疗或休养的,
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经市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执
行。
89.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
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但配置前需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认,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
报销,如果配置花费超标的话,超出部分工伤职工自己承担。
9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
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
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
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
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
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 20倍。
31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
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91.见义勇为伤亡的,其家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国办发〔2012〕39号)的规定,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
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
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
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 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
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
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加 40个月的中
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
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
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
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
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
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
落实相应待遇。
92.职工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死亡的,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死亡的,不符合烈士和抚恤条件的,
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 15 条的规定,视同工伤,其直系亲
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
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
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32
配偶每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
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
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的 20倍。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
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另外,民政部门还应当发放相当于本人 40 个月工资的遗属特
别补助金。
93.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多个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
分配?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
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
月 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
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 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
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低于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60%
的,以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 60%作为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
数。
94.哪些人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是指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
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
妹。这里的配偶,是指合法合配,包括依法认定的事实婚姻,但不
包括与工亡职工为同居关系或重婚关系的异性;这里的子女,包括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
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
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
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
系的继兄弟姐妹。
33
上述供养亲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
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
岁、女年满 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
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周
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
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
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周岁的。
95.哪些情况会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
金待遇:(一)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
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
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
金。
96.因工外出下落不明的,家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
事故发生当月起 3个月内照发工资,由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代领;
从第 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
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
职工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因工死亡待
遇。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已领取的工伤死亡待遇应予退还。
9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
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视为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4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
准为:一级伤残为 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 25个月的本人
工资,三级伤残为 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 21个月的本人
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
为本人工资的 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85%,三级伤残为本人
工资的 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5%,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
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
补足差额;
(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工伤职工达到退
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9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视为绝大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
准为:五级伤残为 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6个月的本人
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
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
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
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
由用人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
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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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
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治定。
而目前各地的标准大同小异,基本是一致的。按河南省的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 16 个月,
六级 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 56 个月,六级 46 个
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
础上增发 30%。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
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
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20%;距正常退休年
龄不足一年的按 10%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
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
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其他地区的,应当按照当地的规
定执行。
9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
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可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
准为:七级伤残为 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 11个月的本人
工资,九级伤残为 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 7个月的本人工
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治
36
定。
而目前各地的标准大同小异,基本是一致的。按河南省的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
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 12 个月,
八级 10个月,九级 8个月,十级 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 36个月,八级 26个月,九级 16个月,十级 6个月。患职业
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
30%。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
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
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20%;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
年的按 10%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
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
受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其他地区的,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100.工伤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劳动者一方能
反悔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通常被认为是双
方真实意愿的表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约定的赔偿数额与
法定的标准相比过低的,劳动者一方在签字后或拿到赔偿款后也可
以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按合理的数额赔偿。
101.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
者受工伤后,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医疗费用通常先由用
人单位或劳动者支付,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工伤保险经办机
构将依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进行
报销。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就会面临一个问题:通常在治疗中会有一
部分医药费用不在目录之内,工伤保险对这部分是不予报销的。这
笔不能报销的医药费该由劳动者一方来承担。理由如下:
37
(1)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它
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
金来降低用人单位的运营风险,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定的保
障用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为用人单
位分担一部分风险,其中治疗工伤所需的医药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
金来承担的。
(2)关于工伤待遇(或称为工伤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补
偿原则”。由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并不是过错,因此在适用这一
原则时对赔偿责任方的义务有着严格的限制,即凡是法规中没有明
确规定的,赔偿责任方就没有赔偿义务。《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
定用人单位需承担报销剩余的医药费用这一义务。劳动者如果主张
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是缺少相关法律依据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的一份判决就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
位承担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的诉求。
(3)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被治疗者承担符合医保等社会
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的常规。由于我国的医疗体制并不健全,
医生和医院的道德水准不高,而同类的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却相差
很大,因此,必须对病人治疗过程中的各项花费进行严格控制,这
就是建立药品目录等的主要原因。而如果不对报销项目进行控制,
那么大部分受伤者和家属都会要求用高价药、做高价诊疗,因为大
家都相信价高的就是好的。而要求劳动者来承担后剩余的医疗费
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治疗过程,减少医疗浪费,使有限的保
险基金能派上更多的用场。
102.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谁来赔偿?
由于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很难直接
按工伤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法规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
定。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则有所涉及,各地规定也并不一致。如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
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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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的,参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
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
平均分担。其他地方的,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主张赔偿。
103.因为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可否要求工伤
和人身损害的双重赔偿?
因为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上下班途
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
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在履行工作职
责时因第三方作业受到意外伤害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
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
系之中,互不排斥。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
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
获得双重赔偿。实践中,大部分省份支持双重赔偿,对于在人身损
害赔偿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项目,工伤保险不再赔偿。
2011年 7月 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
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
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
权向第三人追偿。”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向侵权人的追偿权,实际
上也是认为工伤医疗费用不能双重赔付。
104.工伤职工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
况:(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
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
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
39
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
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
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第(七)项“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对第23条的误解,该条规定的是用人单
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工伤职工提出的并不适用。
也就是说,在不存在上以情形的情况下,如果工伤职工主动提
出离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0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23
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 35、36、37 条的规定,劳动者为一至四
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劳动者与
用人单位仅保留名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
不用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解除或终止
该劳动关系;劳动者为五、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
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
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五、六级
伤残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期限视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劳
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外,用人单位只能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36
条和 39 条的规定,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的
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者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应仍适用原劳动
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另外,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用人单
位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 36条和 39条的规定解除。
10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何时支付?
40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
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该劳动者缴纳工
伤保险,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
支付。
107.工伤复发的能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
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
伤待遇。即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和配置辅助器具的待遇。
41
职职业业病病
108.什么是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
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特征是在有毒有害的
环境下工作所患的疾病。
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年 4月发布的《职业病
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 10类: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
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
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共 115种。
109.常见的职业病危害来源有哪些?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系,包括:
①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第物、氯、汞等;生产性
粉尘,如矽、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②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
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
布氏杆菌;
③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碳疽杆菌、其它如森林脑炎病等
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
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②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
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④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⑤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42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
①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节因窗
门紧闭而使通风不良等;
②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
起;
③由不合理的生产过程所致的工作环境污染。
110.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属于职业病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 19
条的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
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11.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应符合哪些条
件?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
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
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
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
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
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12.在应聘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时,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
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
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
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
动合同相关条款。
43
(3)用人单位违反以上两项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
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
订立的劳动合同。
113.因工作引发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伤或职业病?
精神分裂症是指在各种不同原因(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环境
因素)的影响下,人的精神活动发生分裂,即人的思维、情感、意
志行为之间互不协调,患者对正常事物产生歪曲的理解和认识,行
为荒诞怪异,脱离现实。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的规定,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
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
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
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114.颈椎腰椎病是否属于职业病?
是否属于职业病,要看该疾病是否在国家发布的“职业病目录”
内。我国的“职业病目录”规定了 115种职业病,主要是因接触粉
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未列入,因此不是职业病。
11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
务安排哪些健康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
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
单位承担。
116.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职业病诊断的标准是《职业病目录》和相关标准;职业病鉴定
44
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16180-2006)。
117.在招录员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时,用人单位有哪
些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
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
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
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
单位承担。
118.在上岗前或离职时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
要承担哪些风险?
在上岗前没有安排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该员工在之后被
发现患有职业病的,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员工的职业病与自己无
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
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该员工
在之后被发现患有职业病的,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员工的职业病
是员工离职以后患上的,与自己无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但以上两项要证明与自己无关都很难。
119.不能安排哪些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
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45
120.哪些机构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
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根据修订后的《职业病防
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
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即为职业病诊断机构:
(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
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
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121.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
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
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
析,作出诊断结论。
122.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
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
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
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
46
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
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
诊断。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
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
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
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123.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
书之日起 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
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2)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
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
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124.离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如何主张工伤待遇?
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因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关
系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
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
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就业的除外),
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 12个月
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计发相关待遇。
47
非非法法用用工工的的工工伤伤处处理理
125.什么是非法用工伤亡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66条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
次性赔偿办法》第 2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
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
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126.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是否需要工伤认定?
进行工伤认定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在非法
用工中,由于不存在适格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致使劳动关系不存
在。因此,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是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也不需要进
行工伤认定。认为造成劳动能力缺失的,受伤人员或其家属可以直
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和相关规定向用工单位要
求赔偿。
127.非法用工伤亡人员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1)非法用工单位应及时救治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人
员,其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
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支付。
(2)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可要求用工单位按照《非
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
性赔偿金。
(3)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死亡的,死亡人员直系亲属可要求
用工单位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支付一
次性赔偿金,并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0 倍
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48
128.因非法用工造成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如何计算?
以用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为赔偿基数,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 16 倍;
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 14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 12倍;四级
伤残为赔偿基数的 10 倍;五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 8 倍;六级伤残
为赔偿基数的 6倍;七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 4倍;八级伤残为赔偿
基数的 3倍;九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 2倍;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
1倍。
129.非法用工单位拒不赔偿或没有能力赔偿的怎么办?
实践中大多数非法用工单位就是一个空壳,名下没有财产可供
赔偿。这时员工一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的规定,将
未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界满仍在经营的用工单
位的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索赔;对于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
照经营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出借营业执照的单位列为共同被告索
赔。
130.使用童工造成伤亡的,应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 6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
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
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
险待遇。”使用童工造成伤亡的,相关赔偿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
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执行。
49
附件一: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示范文本)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受伤部位:
根据《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和分类目录参考
标准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 同志停工留薪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
前 15 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
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将
相关结论提交给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
长停工留薪期申请或经鉴定不需要延长的,停工留薪期终止。工伤
职工应在三日内回单位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此处盖骑缝章(公章)
签收函
我已收到单位于 年 月 日发给我的《停工留薪期确
认通知书》,并完全知晓相关的权利、义务。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50
附件二:
因工死亡赔偿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死者家属):
地址: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甲方员工 (死者),因工作原因于 年 月 日受
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供养亲属情况如下:
姓名
与死者关
系
出生日期 职业 住址
乙方受 (死者)的全体直系亲属和供养亲属委托(特
别授权),与甲方接洽处理 (死者)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
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达成如下
协议:
一、甲方支付死者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 元;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死者供养亲属抚恤金 元;
三、甲方支付死者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元;
四、医疗费、交通费等抢救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以上第一条至第四条所列赔偿项目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的,甲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工伤保险基金已划拨至
其账户的上述赔偿金支付给乙方。
51
六、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七、乙方负责上述款项的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
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再
无其他争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应在本协议
签订前将死者全体直系亲属和供养亲属出具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交
付甲方,否则本协议不发生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2
附件三: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地址: 家庭住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乙方于 年 月 日因工作事故受伤引起的工
伤赔偿一事引起争议,现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对于乙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甲方表示同意,双
方确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 年 月 日;
二、乙方应将所有医疗证明、票据及事故相关证明交付给甲方,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医疗费用等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三、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伤残医疗补助金、伤
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 元
(包括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部分);
五、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
劳动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
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
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3
附件四: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县级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门
用人单位在
30 日内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怠于提出工
伤认定申请的,受伤
职工及其近亲属、工
会可在 1年内提出
60日内作出
工伤认定决定
行政复议
发生工伤事故或确
诊为职业病之日起
用人单位不认
为是工伤的应
提供证据证明
不认定
为工伤
病情相对稳定后存
在劳动能力障碍
不
服
行政诉讼
认
定
为
工
伤
用人单位不服
认定为工伤
司法
救济
程序
终结
不认定
为工伤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出鉴定结论
60日或
90日内
评为伤
残的
依国家和地方的规
定享受工伤待遇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
委员会再次鉴定
不服 15日内
申请进行劳动能力
鉴定
不予
受理
54
工伤知识130问
工伤知识130问_decrypted
◆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共享的一本小书
工伤知识
130问
目录
工伤综合知识 1
1.什么是工伤? 1
2.常见的工伤争议有哪些? 1
3.“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否可以让企业免责? 2
4.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错责任? 2
5.退休返聘人员受“工伤保险”保护吗? 3
6.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应如何处理? 3
7.试用期受伤的属于工伤吗? 4
8.未签劳动合同受伤的算工伤吗? 4
9.非法分包、转包的,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4
10.临时、零星用工受伤的算工伤吗? 4
工伤保险 6
11.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区别? 6
12.工伤职工参加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同时理赔吗? 6
1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将面临什么风险? 6
14.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7
15.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7
16.“工伤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约定是否有效? 7
17.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的,其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8
工伤认定 9
18.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9
19.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9
20.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9
21.哪些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10
22.受伤地点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工伤认定应由谁来管辖? 10
23.未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解决? 10
24.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多少? 11
2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11
26.用人单位不愿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怎么办? 12
27.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12
28.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工伤认定如何办理? 12
29.工伤认定决定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13
30.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13
31.劳动行政部门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13
32.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伤认定材料怎么办? 14
33.劳动者一方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一方认为不是工伤的,如何处理? 14
34.没有基本工资,只拿提成的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14
35.同时在两个单位上班的,发生工伤应由谁负责? 14
36.借调人员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15
37.事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如何处理? 15
38.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15
40.劳动者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是否属于工伤? 16
41.司机因交通事故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16
42.无证驾驶发生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17
43.在拓展训练或培训时受伤的,是否算工伤? 17
44.因发生地震、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17
45.见义勇为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17
46.见义勇为伤亡的可以享受何种待遇? 18
47.因公饮酒造成伤亡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18
48.精神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9
49.上下班途中被电动车、自行车等撞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9
50.在非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19
51.为保护单位财产而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20
52.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干私活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20
53.擅自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本单位工作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20
5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与他人纠纷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20
55.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以外被他人暴力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21
56.工作间隙因上厕所、工间操等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21
57.参加单位安排的体育活动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21
58.在厂区内的职工宿舍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22
59.“临时工”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22
60.招工考核时受伤的是否算工伤? 22
61.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22
62.在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旅游途中发生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23
63.未满18周岁的,受工伤保险保护吗? 23
劳动能力鉴定 24
64.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24
65.哪些人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4
66.什么情况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4
67.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24
68.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25
69.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25
70.身体多处受伤的,伤残级别如何确定? 25
71.医疗期未满能否进行伤残鉴定? 25
72.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6
73.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待遇应如何调整? 26
74.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26
工伤保险待遇 27
75.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27
76.什么叫停工留薪期,可享受哪些待遇? 27
77.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27
78.农民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与城镇职工相同吗? 28
79.注册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工伤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28
80.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应按什么标准发放? 28
81.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28
82.如何确定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 29
83.哪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9
84.工伤保险待遇停止后还能恢复吗? 30
85.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30
86.《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有哪些? 30
87.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离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发放? 30
88.如何防止工伤职工“小病大养”? 30
89.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31
9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31
91.见义勇为伤亡的,其家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32
92.职工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死亡的,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32
93.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多个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分配? 33
94.哪些人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33
95.哪些情况会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 34
96.因工外出下落不明的,家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34
9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34
9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35
9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36
100.工伤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劳动者一方能反悔吗? 37
101.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37
102.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谁来赔偿? 38
103.因为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可否要求工伤和人身损害的双重赔偿? 39
104.工伤职工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39
10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40
10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何时支付? 40
107.工伤复发的能享受哪些待遇? 41
职业病 42
108.什么是职业病? 42
109.常见的职业病危害来源有哪些? 42
110.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属于职业病吗? 43
111.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应符合哪些条件? 43
112.在应聘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时,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43
113.因工作引发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伤或职业病? 44
114.颈椎腰椎病是否属于职业病? 44
11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哪些健康检查? 44
116.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44
117.在招录员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时,用人单位有哪些注意事项? 45
118.在上岗前或离职时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要承担哪些风险? 45
119.不能安排哪些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45
120.哪些机构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 46
121.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 46
122.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怎么办? 46
123.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47
124.离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如何主张工伤待遇? 47
非法用工的工伤处理 48
125.什么是非法用工伤亡人员? 48
126.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是否需要工伤认定? 48
127.非法用工伤亡人员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48
128.因非法用工造成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如何计算? 49
129.非法用工单位拒不赔偿或没有能力赔偿的怎么办? 49
130.使用童工造成伤亡的,应如何赔偿? 49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示范文本) 50
因工死亡赔偿协议书 51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 53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54
工伤综合知识
1.什么是工伤?
2.常见的工伤争议有哪些?
3.“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是否可以让企业免责?
4.能否追究工伤职工的过错责任?
5.退休返聘人员受“工伤保险”保护吗?
6.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应如何处理?
162B7.试用期受伤的属于工伤吗?
164B8.未签劳动合同受伤的算工伤吗?
166B9.非法分包、转包的,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168B10.临时、零星用工受伤的算工伤吗?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这里需要明确四个问题:其一,工伤的主体是劳动者,因此工伤保险的范围不包括离、退休人员;其二,工伤伤害的是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或生命,如果在生产中发生事故但无人员受伤,则不构成工伤事故;其三,工伤与职业活动有关,包括工作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两种;其四,实践对劳动者受到伤害实行扩张性保护,因此工伤的范围并不完全与定义一致。
工伤争议是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通常有以下情形:
(1)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因为不愿承担工伤赔偿费用或怕被安监部门检查和处罚,不肯申请工伤认定或阻挠工伤认定的。
(2)用人单位否认与受伤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不愿申请工伤认定,或者不愿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支出的。
(3)客观事实不明或相关证据不足,使受伤职工、用人单位、劳动部门三方对是否属于工伤有争议的。
(4)医疗诊断为复合伤病等,难以确定是否属于职业病,造成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诊断结论有争议的。
(5)用人单位对认定为工伤的结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6)劳动者一方对认定不是工伤的结论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的。
(7)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或存在争议,提出再次鉴定的。
(8)受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工伤医疗费用及其他工伤待遇的承担(包括应承担的项目、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存有争议,用人单位一方拒绝按劳动者要求支付,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
常见的“工伤概不负责”条款有两种,一种是出现在劳动合同中或企业规章制度中,另一种是出现在企业与私人承包队签订的合同中。对于第一种情况,因为这一条款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规的规定,被认为无效,企业仍需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私人承包队并不具有相应的资格,且从保护作为弱势者的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实践中往往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或者连带责任,发包企业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现行劳动法规对劳动者因过失或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否给予赔偿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但从民法的相关原理来讲,有过错的劳动者当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在劳动法中有一定的限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责任时,通常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属故意或重大过失;规章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并已告知劳动者;关于赔偿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或在规章制度中有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款的规定来追究劳动者的过错责任,可采取的措施有两种:
(1)经济赔偿。当劳动者故意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应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应仅限于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为此向工伤职工支付的各项补偿和赔偿不应计算在内;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2)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5到10级伤残和不构成伤残者。
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国法秘函[2005]310号指明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问题,现行法规中很难找出明确的规定。在具体、明确的规定出台之前,我们可以依照劳动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以及相近的法律规定来办理。
(1)工伤保险参保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被派遣员工的所有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来负责。至于工伤保险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在依法缴纳后,如果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是由实际用工单位来支付的,可以要求实际用工单位按约定向其支付。
(2)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实际用工单位的过错时,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试用期受伤的属于工伤吗?
工伤的主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时间。试用期内,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享有与正式员工一样的工伤、养老、医疗等社保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8.未签劳动合同受伤的算工伤吗?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建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者申请时,需要提供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而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则劳动者需提供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9.非法分包、转包的,发生工伤由谁负责?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10.临时、零星用工受伤的算工伤吗?
临时、零星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因装卸、搬运、节日促销等非经常性工作,临时雇用人员从事工作。通常有以下特点:
(1)双方非持续的生产要素结合关系,属于短期工作,双方的合作随该临时性工作的结束而结束。
(2)不存在监督和管理的从属关系,需要劳务的一方主要监督工作进度和质量。
对于临时、零星用工,双方并未形成固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不能按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
11.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区别?
12.工伤职工参加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能同时理赔吗?
1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将面临什么风险?
14.劳动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工作的,应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15.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16.“工伤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约定是否有效?
17.职工被派遣出国工作的,其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1)实施方式不同。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范畴,强制实施,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具有任意性,投保人可自愿投保,并可以就保险项目、保费、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自由约定。
(2)当事人不同。工伤保险的投保人是用人单位,被保险人是劳动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投保人没有限制,对被保险人通常只有年龄的限制。
(3)保险项目和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只对被认定为工伤的进行赔偿,法律规了较高的赔偿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项目由双方约定,通常比工伤保险涵盖要广,保险的赔偿额通常是与缴费数额成正比的。
(4)保险赔偿资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的赔偿资金由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和政府资金筹集,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应赔偿给劳动者的部分;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资金则来源于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
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保险,可同时存在,两者的保险待遇也不发生重叠或抵销,工伤职工可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但是,如果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有特别约定的,应当依照约定。
依照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第6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劳动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劳动者受到伤害时为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缴 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 位缴费费率之积。”但在实践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常并不统计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而是按所在地区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一个上下浮动的比率(很多地方是60%-300%),来确定每个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费率,则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通常分为三个档次。各地基准费率(如北京地区为%、1%、2%)有所不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约定“工伤保险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是企业认为高薪可以代替社会保险,另一种是企业在发工资的时候将社保费用一同发给劳动者,让劳动者自行缴纳。但是缴纳工伤保险是由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一项强制性义务,所以无论是哪种情况,这样的约定都是无效的。一旦发生工伤,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在国内保留工伤保险关系的职工,其境外工伤医疗、康复等费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认定
18.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19.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20.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21.哪些情形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可以不予受理?
22.受伤地点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地区的,工伤认定应由谁来管辖?
23.未进行工伤认定,是否可以直接请求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解决?
24.哪些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是多少?
25.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26.用人单位不愿在《工伤认定申请表》上盖章怎么办?
27.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28.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争议的,工伤认定如何办理?
29.工伤认定决定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
30.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怎么办?
31.劳动行政部门拒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怎么办?
32.用人单位拒不提供工伤认定材料怎么办?
33.劳动者一方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一方认为不是工伤的,如何处理?
34.没有基本工资,只拿提成的销售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35.同时在两个单位上班的,发生工伤应由谁负责?
36.借调人员发生工伤,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7.事业单位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如何处理?
38.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40.劳动者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是否属于工伤?
41.司机因交通事故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229B42.无证驾驶发生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43.在拓展训练或培训时受伤的,是否算工伤?
44.因发生地震、火灾等突发性事故造成劳动者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233B45.见义勇为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236B46.见义勇为伤亡的可以享受何种待遇?
47.因公饮酒造成伤亡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48.精神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49.上下班途中被电动车、自行车等撞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50.在非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51.为保护单位财产而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52.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干私活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53.擅自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本单位工作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5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与他人纠纷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247B55.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以外被他人暴力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56.工作间隙因上厕所、工间操等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57.参加单位安排的体育活动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58.在厂区内的职工宿舍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59.“临时工”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60.招工考核时受伤的是否算工伤?
61.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受伤的,是否属于工伤?
62.在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旅游途中发生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63.未满18周岁的,受工伤保险保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这一修订,与2011年7月1日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与原有的工伤认定制度相比,2011年1月1日以后,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工伤事故,将可以作为工伤享受相关待遇;而工作时因吸毒造成伤亡的,将不能按工伤处理。
(1)劳动者已退休或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
(2)属于非法用工的情形的;
(3)不属于劳动关系;
(4)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明确的;
(5)劳动者超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和立法精神,工伤认定管辖权归属于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通常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当受伤地点与用人单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仍应当由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取证工作。如果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也可以直接向受伤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通常是不可以的。劳动监察大队是劳动行政部门下属的专事劳动监察的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工伤问题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劳动监察大队无权受理工伤纠纷;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纠纷时,通常是将纠纷双方所提供的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来作为裁决的依据,已经被认定为工伤是作为先决条件存在的。当存在特殊情况或超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时,各地的处理也不一致,有的是受理后在审理中根据相关证据直接进行工伤认定,有的则是以超时限或缺少相关依据为由不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其上级工会组织均有权向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如果用人单位在以上时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填写完整的《工伤认定申请表》;2、劳动合同的复印件或其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另外,根据《工伤认定申请表》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2)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5)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6)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表》上有用人单位盖章的项目,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必须加盖公章的。但如果是工伤职工一方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否盖章,不会影响工伤认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的,工伤职工一方可以在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时限的,劳动行政部门通常会不再受理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了工伤待遇进行求偿的胜诉权,只要工伤职工一方能在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中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工伤的构成要件,审理机构亦可在裁定或判决中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一方也可以依此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劳动者受伤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因而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可自己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关系双方争议较大,劳动者应先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再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确定劳动关系后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发给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工伤证》,不收取费用。
工伤认定决定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如果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决定书送达签收之日起60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劳动行政部门出于各种考虑而拒绝受理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从而使工伤赔偿陷入僵局。这时,申请人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提供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务,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认定,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赔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劳动者一方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一方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不属工伤,即推定为工伤。
要确定是否属于工伤,关键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对于没有基本工资、只拿销售提成的销售人员,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要接受公司的人事制度和销售制度的管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销售业务,但薪酬主要与销售业绩挂钩,这属于松散型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虽然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但公司对其考勤无任何约束,也不向其发出任务指令,仅按销售业绩给其约定的提成作为报酬,或者是其先从公司购买商品,再转手卖给第三方来赚取差额利润,这些属于居间关系或经销商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属于第一种情况的,在工作中受伤后就属于工伤,可申请工伤认定并要求相应的工伤待遇;属于第二种情况的,则不属于工伤,也就无权要求工伤待遇了。
同时在两个单位都有劳动关系的情况通常有以下两种:一是同时兼职两份工作;二是找到新工作后已开始上班,但在原单位正处在工作交接阶段,还有部分工作要完成,尚未办离职手续。无论是哪种情况,两家用人单位都和其存在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工伤的,应由发生工伤时所在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借调人员的工伤保险仍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来办理和缴纳,发生工伤后工伤赔偿责任也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但为公平起见,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借调后与借调单位就借调期间工伤保险费和发生工伤后的赔偿等工伤保险费用达成协议,由借调单位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支付给原用人单位或代付给工伤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授权,2005年12月29日出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其第一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事业单位人员是完全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发生工伤后可按相同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赔偿等。
不属于工伤。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4)177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办发(1996)133号)的精神,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的,通常不按工伤处理,但如果高强度的工作或恶劣的工作环境是突发疾病的重要诱因的,可根据具体情况比照工伤待遇处理。如果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按工伤的程序和标准处理。
39.“突发疾病”被认定为工伤需满足哪些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该规定,“突发疾病”被认定为工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对于患有疾病劳动者可以是预先已知道的,也可以不知道,但应当是在上班期间突然发作,也就是说发病症状劳动者是在上班期间才感受到的;(2)突发病病的结果是死亡;(3)死亡的时间是未获医疗机构抢救前,或者自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开始,48小时内因该疾病死亡的。
劳动者违章作业,要么是因其缺乏相关的作业知识,要么是为了“图方便”,并没有预料到会发生事故,或者知道可能会发生事故但轻信能够避免,主观并没有自杀或者自残的故意。而劳动法对工伤的认定采取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即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工伤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当依法得到补偿。因此,违章作业发生事故的,仍属于工伤。当然,用人单位也有权向存在过错的劳动者追究责任。
司机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时,因交通事故造成本人伤亡是否属于工伤,要根据发生交通事故时司机本人的责任具体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根据这一规定,故意犯罪的、酒后驾驶或吸毒的、自杀自残的均不属于工伤;而因过失犯罪和无证驾驶、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造成司机本人伤亡,只要事发时是在执行单位工作任务,应当认定工伤并享受相关待遇。
42.无证驾驶发生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无证驾驶属于严重的交通违章行为,无证驾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还可能会涉嫌犯罪。无证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如果是在执行单位指派的工作任务,且没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属于工伤;如果是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通常要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个别情况也有可能负事用度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则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同时具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则不属于工伤。
由用人单位出资,安排劳动者参加拓展训练或培训的,可以视为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事故,指的是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过程中发生的导致劳动者人身伤亡的事故,事故的发生应当与单位的经营活动相关,并且这些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而地震、火灾等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劳动者伤亡,不属于“工伤事故”,当然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在这些灾害事故中因抢救国家财产或公共利益而伤亡的,或者受单位安排从事相关抢救工作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5.见义勇为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因此应当视同为工伤。
46.见义勇为伤亡的可以享受何种待遇?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39号)规定:“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
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属于工伤,此处的“醉酒”应作扩张性解释,即凡因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过量饮酒”造成的伤亡均不属于工伤,此条规定的目的之一也是为了反对当今社会所流行“公款吃喝”的不正当之风。不过作为受害者,如果职工是因为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对方纠缠被迫饮酒而伤亡的,可以按照人身侵权向相关责任人要求赔偿。
精神性疾病分为外发性和内源性,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受到外力伤害致使脑部受损或病变引发的癫痫、智力障碍等,并且符合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的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工作中伴生的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等内源性精神病,则不属于工伤。
根据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这一新规定,以后上下班途中受伤的,不再以机动车或非机动力作为划分界限,而是以本人是否负主要责任来作为界限: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凡是本人负次责任或不负责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凡是本人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不能认定为工伤。因此,被电动车、自行车撞伤,或者自己摔伤,只要不是本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就属于工伤。
已经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才算工伤。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只是规定了“在上下班途中”,这种变化可以看出现行规定并不强调“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只要是上下班合理路线上,比如说早晨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往单位赶的途中,中午吃完饭后往单位去单位的路上,下班后顺道去菜市场买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为保护单位财产而伤亡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为受伤员工本身就具有保护单位财产的义务,如保安员在发生抢劫、盗窃、人为破坏、火灾等危及单位财产时在职责上就有义务进行制止,造成伤亡的,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情况是受伤员工的工作岗位并没有制止危害单位财产的责任,其因为保护单位财产而伤亡的,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视同为工伤。
所谓私活,是指劳动者去从事不属于本职工作范畴、也不是上级安排的工作,又不能给单位带来利益的工作。在工伤时间或工作场所干私活受伤的,因为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这一条件,因此也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虽然不少用人单位都规定员工不得串岗、不得乱开机器,但实际上很少有严格执行的。在工作时,员工之间相互帮忙或者为图方便直接去做应由别人做的工作是很普遍的,用人单位虽然明文规定不允许,但只要不出事,往往也是默认的。而《工伤保险条例》也没有强调在本职岗位上工作是认定工伤的必要条件,在别的岗位上受伤仍然符合“工伤三原则”,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与他人产生纠纷受到暴力伤害的,如果其产生纠纷和受到暴力伤害的原因是与其工作相关或者是为了维护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和公共利益,则应认定为工伤。如果仅是因个人因素,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55.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以外被他人暴力伤害的,是否属于工伤?
不属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以外,因工作原因被打击、报复等,不符合工伤三原则的规定,不属于工作。劳动者可以通过主张民事侵权来获得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它劳动相关权利,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提供适当的休息时间、休息条件、劳动条件、劳动环境等,并应当满足劳动者的正常生理需要。因此,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应作广义的理解,“工作时间”不仅包括正常的生产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时间、工作间隙短暂的休息、运动、上厕所、工作餐等的时间;“工作场所”则是指生产经营场所及附属区域,包括生产车间、办公场所、厂内的道路、空地、厕所、水房、会议室、活动室等处。因此,在工作间隙因厕所、做工间操等受伤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属于工伤。对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有明确的意见:“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的规定,认定为工伤。”
厂区内的职工宿舍,并不能被视为工作场所,因此原则上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如果是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或加班时间,临时借用职工宿舍的厕所,或者进行工间休息时受伤的,则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如果是为了制止在职工宿舍发生的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受伤的,则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视同为工伤。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的一个称谓,是与“正式工”或“合同工”相对而言的。现在所谓的“临时工”已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含义不同,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为完成某项工作的短期雇工,在国企或事业单位未被纳入正式编制管理的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尚在试用期或“见习期”的员工,已开始工作但尚未办理正式入职手续的员工。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上情形都属于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可以与“正式工”享受相同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在招聘技术工人时,通常会要求求职者上岗操作,以考核求职者是否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如果求职者在考核时伤亡的,可以依照《关于企业招工考核时发生伤亡事故问题的批复》(劳办发[1995]153号)来处理。其中规定,由于应聘考核时没有正式招用,尚未签订劳动合同,未构成劳动关系,因此这种情形的伤亡事故不宜运用工伤保险法规进行处理,而应当运用民事伤害赔偿的法律法规解决。企业招工时进行操作考核必须保障应聘者的人身安全,企业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个体工商户等都在其范围之内,它们与员工之间的关系都是劳动关系。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工伤待遇的权利。
单位组织的外出疗养、旅游活动,属于用人单位给予员工的福利,与工作无关。根据《关于离退休人员在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90号文件)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在原单位组织外出疗养途中发生意外伤亡,不能比照工伤处理,生活困难问题,可由企业的酌情处理。因此而产生纠纷的,也不能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在岗职工也应参照上述意见,不能按工伤处理。
《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年满16周岁以后,就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可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
64.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65.哪些人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66.什么情况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67.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68.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69.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70.身体多处受伤的,伤残级别如何确定?
71.医疗期未满能否进行伤残鉴定?
72.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3.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待遇应如何调整?
74.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没有先后顺序的限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某些工伤待遇项目的依据。因此,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所在地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工伤认定决定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的书面决定。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是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工伤保险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工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工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为两级鉴定终结制。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如果申请人超过了15日才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这样就只能以市级的鉴定为准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是不可诉的,也就是说,申请人不能通过法院来撤销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现行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这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国家标准。该标准以2007年5月1日为界线,在此之前则执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标准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职工身体多处受伤的,首先要对单项伤残程度分别进行鉴定,然后取伤残级别最高的为最终伤残等级;如果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可以往上升一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并没有强调一定要等到“医疗期满”,只要伤情相对稳定即可。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已和企业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旧伤复发不能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268B75.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76.什么叫停工留薪期,可享受哪些待遇?
278B77.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280B78.农民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与城镇职工相同吗?
282B79.注册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工伤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80.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应按什么标准发放?
81.停工留薪期的期限如何确定?
288B82.如何确定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
290B83.哪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95B84.工伤保险待遇停止后还能恢复吗?
297B85.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299B86.《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有哪些?
301B87.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离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发放?
88.如何防止工伤职工“小病大养”?
89.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9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312B91.见义勇为伤亡的,其家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92.职工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死亡的,其亲属享受何种待遇?
93.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多个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分配?
94.哪些人可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95.哪些情况会停发供养亲属抚恤金?
96.因工外出下落不明的,家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9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9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9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待遇?
100.工伤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过低的,劳动者一方能反悔吗?
101.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应由谁来承担?
102.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谁来赔偿?
103.因为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可否要求工伤和人身损害的双重赔偿?
349B104.工伤职工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353B10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355B10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何时支付?
357B107.工伤复发的能享受哪些待遇?
75.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1)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药费用、康复费用,以及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费、护理费、外地就医的食宿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不变。
(3)因工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4)伤残补助,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两项限5-10级伤残。
(5)生活护理费,评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护理等级发给50%-30%的生活护理费。
(6)伤残津贴,1-4级伤残,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5-6级伤残,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7)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停工留薪期也叫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外,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发给;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77.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吗?
停工留薪期也叫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在该期限,用人单位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应按原工资福利标准支付劳动者。
78.农民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与城镇职工相同吗?
工伤待遇不同于人身损害赔偿,不区分户籍。农民工与城镇职工都是劳动者,享受相同的工伤待遇,不因其户籍不同而不同。需要说明的是,农民工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79.注册地与工作地不一致的,工伤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实际工作地参加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实际工作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在实际工作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应按原工资福利标准发放,通常可按职工全勤工作的待遇标准,如有争议,可参照以下标准:按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工资福利收入为标准按月计发;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份平均计发。
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依照给工伤职工冶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养证明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这一规定显得过于模糊,也使不少人在实际操作中发生误解,简单的按12个月计算或者计算至劳动能力鉴定之日,这些都是错误的。
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追求不同,因此对所需要的医疗休养期的认识也不同,往往劳动者嫌用人单位给的时间太短,伤还没就逼着回去上班,而用人单位则怕劳动者小病大养。为减少争议,规范停工留薪的时间,现在北京、山东、安徽等地方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通常的做法是工伤职工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标准”来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对于没有制定相关标准的地方,实践中也可以参照相近地区的标准来执行。
82.如何确定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
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伤残津贴计算基数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实践中通常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
83.哪些情况下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84.工伤保险待遇停止后还能恢复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可恢复工伤保险待遇,但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85.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86.《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新发生的费用”有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3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保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不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87.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离职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何发放?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的,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关系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工伤职工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主动前去探望,向主治医生了解伤情及所需的住院和休养时间;
(2)工伤职工出院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地方政府制定的停工留薪期的评定标准来确定工伤职工的最长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
(3)最长停工留薪期满,工伤职工仍称病不归的,可停发工资福利,并书面告知超过多少日无正当理由仍不归岗的,将依照劳动法和单位相关规章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需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工伤职工认为仍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用人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但配置前需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如果配置花费超标的话,超出部分工伤职工自己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91.见义勇为伤亡的,其家属可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国办发〔2012〕39号)的规定,对见义勇为死亡人员,凡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其家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享受相关待遇。不符合烈士评定条件,属于因公牺牲情形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予以抚恤;属于视同工伤情形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遗属特别补助金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落实待遇;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发放,所需资金通过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统筹解决;尚未建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民政部门发放。对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凡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落实相应待遇;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由民政部门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
职工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死亡的,不符合烈士和抚恤条件的,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视同工伤,其直系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另外,民政部门还应当发放相当于本人40个月工资的遗属特别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低于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
供养亲属是指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这里的配偶,是指合法合配,包括依法认定的事实婚姻,但不包括与工亡职工为同居关系或重婚关系的异性;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这里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供养亲属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由其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代领;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因工死亡待遇。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已领取的工伤死亡待遇应予退还。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农民工,可选择一次性享受或者长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视为绝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恢复工作后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七十,本人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3)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扣除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领取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治定。
而目前各地的标准大同小异,基本是一致的。按河南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其他地区的,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治定。
而目前各地的标准大同小异,基本是一致的。按河南省的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其他地区的,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通常被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现,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定的标准相比过低的,劳动者一方在签字后或拿到赔偿款后也可以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按合理的数额赔偿。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劳动者受工伤后,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医疗费用通常先由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支付,然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依照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等进行报销。这样在实际操作中就会面临一个问题:通常在治疗中会有一部分医药费用不在目录之内,工伤保险对这部分是不予报销的。这笔不能报销的医药费该由劳动者一方来承担。理由如下:
(1)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它明确了用人单位有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通过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来降低用人单位的运营风险,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一定的保障用用。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后,就由工伤保险基金来为用人单位分担一部分风险,其中治疗工伤所需的医药费用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的。
(2)关于工伤待遇(或称为工伤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补偿原则”。由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并不是过错,因此在适用这一原则时对赔偿责任方的义务有着严格的限制,即凡是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赔偿责任方就没有赔偿义务。《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报销剩余的医药费用这一义务。劳动者如果主张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是缺少相关法律依据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就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驳回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的诉求。
(3)报销后剩余的医疗费用由被治疗者承担符合医保等社会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制度的常规。由于我国的医疗体制并不健全,医生和医院的道德水准不高,而同类的药品和诊疗服务价格却相差很大,因此,必须对病人治疗过程中的各项花费进行严格控制,这就是建立药品目录等的主要原因。而如果不对报销项目进行控制,那么大部分受伤者和家属都会要求用高价药、做高价诊疗,因为大家都相信价高的就是好的。而要求劳动者来承担后剩余的医疗费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范治疗过程,减少医疗浪费,使有限的保险基金能派上更多的用场。
由于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不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因此很难直接按工伤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法规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则有所涉及,各地规定也并不一致。如《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等学校学生在实习单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参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相关费用,由实习单位和学校按照双方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平均分担。其他地方的,应当按照当地的规定主张赔偿。
因为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况: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第三方作业受到意外伤害的。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实践中,大部分省份支持双重赔偿,对于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已获赔的医疗费用等实际支出项目,工伤保险不再赔偿。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向侵权人的追偿权,实际上也是认为工伤医疗费用不能双重赔付。
104.工伤职工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是对第23条的误解,该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对于工伤职工提出的并不适用。
也就是说,在不存在上以情形的情况下,如果工伤职工主动提出离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0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工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35、36、37条的规定,劳动者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也就是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仅保留名义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享受相关工伤待遇,但不用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解除或终止该劳动关系;劳动者为五、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其劳动合同期限视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外,用人单位只能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和39条的规定,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者为七至十级伤残的,应仍适用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另外,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用人单位也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和39条的规定解除。
10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何时支付?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未为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107.工伤复发的能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和配置辅助器具的待遇。
职业病
108.什么是职业病?
109.常见的职业病危害来源有哪些?
375B110.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属于职业病吗?
111.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在职业病防治方面应符合哪些条件?
112.在应聘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时,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113.因工作引发的精神分裂症是否属于工伤或职业病?
114.颈椎腰椎病是否属于职业病?
11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义务安排哪些健康检查?
116.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117.在招录员工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时,用人单位有哪些注意事项?
118.在上岗前或离职时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要承担哪些风险?
119.不能安排哪些人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393B120.哪些机构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
395B121.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
403B122.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怎么办?
123.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408B124.离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如何主张工伤待遇?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其特征是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下工作所患的疾病。
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2年4月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的规定,职业病包括如下10类: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以及其他职业病,共115种。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系,包括:
①化学因素: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第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②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布氏杆菌;
③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碳疽杆菌、其它如森林脑炎病等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包括:
①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②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③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④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⑤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包括:
①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节因窗门紧闭而使通风不良等;
②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起;
③由不合理的生产过程所致的工作环境污染。
110.因高温作业中暑的,属于职业病吗?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19条的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3)用人单位违反以上两项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精神分裂症是指在各种不同原因(生物学、心理学和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下,人的精神活动发生分裂,即人的思维、情感、意志行为之间互不协调,患者对正常事物产生歪曲的理解和认识,行为荒诞怪异,脱离现实。
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的规定,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精神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在工伤或职业病过程中伴发的内源性精神病不应与工伤或职业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淆。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是否属于职业病,要看该疾病是否在国家发布的“职业病目录”内。我国的“职业病目录”规定了115种职业病,主要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未列入,因此不是职业病。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诊断的标准是《职业病目录》和相关标准;职业病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
(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2)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上岗前没有安排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该员工在之后被发现患有职业病的,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员工的职业病与自己无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员工离职时,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该员工在之后被发现患有职业病的,除非用人单位能证明该员工的职业病是员工离职以后患上的,与自己无关,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以上两项要证明与自己无关都很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20.哪些机构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根据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即为职业病诊断机构:(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职业病诊断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121.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职业病诊断机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122.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资料的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
(1)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2)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124.离职后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如何主张工伤待遇?
在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自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条件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就业的除外),以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以及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计发相关待遇。
非法用工的工伤处理
125.什么是非法用工伤亡人员?
126.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是否需要工伤认定?
127.非法用工伤亡人员可以要求哪些赔偿?
128.因非法用工造成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如何计算?
129.非法用工单位拒不赔偿或没有能力赔偿的怎么办?
417B130.使用童工造成伤亡的,应如何赔偿?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示范文本)
因工死亡赔偿协议书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书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进行工伤认定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存在劳动关系。而在非法用工中,由于不存在适格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致使劳动关系不存在。因此,非法用工伤亡人员是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也不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认为造成劳动能力缺失的,受伤人员或其家属可以直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论和相关规定向用工单位要求赔偿。
(1)非法用工单位应及时救治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人员,其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支付。
(2)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可要求用工单位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3)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死亡的,死亡人员直系亲属可要求用工单位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以用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数,支付一次性赔偿金。一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1倍。
实践中大多数非法用工单位就是一个空壳,名下没有财产可供赔偿。这时员工一方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的规定,将未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界满仍在经营的用工单位的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索赔;对于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出借营业执照的单位列为共同被告索赔。
130.使用童工造成伤亡的,应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童工造成伤亡的,相关赔偿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执行。
附件一: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工作岗位: 受伤部位:
根据《郑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办法》和分类目录参考标准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经确认, 同志停工留薪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应在期满前15个工作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需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将相关结论提交给用人单位,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或经鉴定不需要延长的,停工留薪期终止。工伤职工应在三日内回单位上班,否则按旷工处理。
此处盖骑缝章(公章)
签收函
我已收到单位于 年 月 日发给我的《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并完全知晓相关的权利、义务。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死者家属):
地址: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甲方员工 (死者),因工作原因于 年 月 日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供养亲属情况如下:
与死者关系
住址
职业
出生日期
姓名
乙方受 (死者)的全体直系亲属和供养亲属委托(特别授权),与甲方接洽处理 (死者)死亡的相关善后事宜。依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支付死者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 元;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死者供养亲属抚恤金 元;
三、甲方支付死者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元;
四、医疗费、交通费等抢救费用由甲方负担。
五、以上第一条至第四条所列赔偿项目按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甲方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将工伤保险基金已划拨至其账户的上述赔偿金支付给乙方。
六、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
七、乙方负责上述款项的依法合理分配,如由此引发争议,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前将死者全体直系亲属和供养亲属出具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交付甲方,否则本协议不发生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三:
乙方(劳动者):
甲方(用人单位):
家庭住址:
地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因乙方于 年 月 日因工作事故受伤引起的工伤赔偿一事引起争议,现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对于乙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甲方表示同意,双方确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为: 年 月 日;
二、乙方应将所有医疗证明、票据及事故相关证明交付给甲方,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医疗费用等工伤保险理赔工作;
三、甲方向乙方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伤残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 元(包括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部分);
五、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劳动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