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全文下载中国
联合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
内运输总条例
(交通运输)全文下载中国
联合航空有限公司货物国
内运输总条例
中国联合航空有限 X 公司货物国内运输总条例
第壹章定义
第壹条本条例中下列定义,除具体条款中有其它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
外,含义如下:
(壹)“货物”是指除邮件和凭“客票及行李票”托运的行李外,已经
或将要用飞机运输的任何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二)“国内运输”是指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其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
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三)“货物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
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四)“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
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
据。
(五)“壹票货物”是指凭壹份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运往壹个目的地的壹
件或多件货物。
(六)“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航空货运单或保存货物记录
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从事承运货物或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它服务
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七)“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
人。
(八)“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和承运人订立合同,且在航空货运单
上署名的人。
(九)“收货人”是指航空货运单上收货人栏内所列名称的人。
(十)“声明价值”是指托运人向承运人特别声明的其托运货物在目的
地交付时的价值。
(十壹)“声明价值附加费”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声明价值时按规定向
承运人支付的专项费用。
(十二)“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或提取货物时必须
出示的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
照、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军人证、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等。
(十三)“日”是指日历日,壹周包括七日。
(十四)“特种货物”是指在收运、储存、保管、运输及交付过程中因
货物本身的性质、价值等条件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
(十五)“押运货物”是指根据货物的性质,由托运人派押运员,在运
输过程中专门照料、监护的货物。
(十六)“变更运输”是指托运人或承运人对已托运的货物,改变其运
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十七)“货物运输事故记录”是指由承运人出具且经收货人认可的,
证明货物异常状况的文件。
(十八)“轻泡货物”是指每千克体积超过 6000立方厘米的货物。
(十九)“损失”是指在运输过程中或在承运人提供的和货物运输有关
的其它服务时发生的货物丢失、损坏、短少、变质、污染等。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范围。
(壹)除免费运输条件、合同、航空货运单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亦适用
于免费运输。
(二)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和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相
违背的条款,以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其余条款仍
然有效。
(三)除另有约定外,在国航的货物运输规定中如果含有和本条件
不壹致的条款,以本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不适用于航空邮件运输。
第三章货物托运
第三条壹般要求。
(壹)托运人托运货物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以
及承运人关于货物包装、运输的相关规定。必要时,托运人应提供和
托运货物有关的文件,且对其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托运人托运货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国家法律、政府规
定、命令或要求非禁止运输的货物;2.货物的包装应适合航空运输的
要求;3.托运政府限制运输以及需要向公安、检疫等政府有关部门办
理手续的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4.货物不致危害飞机、人员、财
产的安全,不致烦扰旅客。
(三)除另有约定外,中联航不承运声明价值超过规定限额的货物。
(四)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托运人应分别办理托运手
续。
第四条货物包装。
(壹)托运人应当保证所托运货物的包装在运输过程中不致损坏、散失、
渗漏;不致损坏和污染飞机、设备或其它物品。
(二)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重量及运输环境,采用适当的内、外
包装材料和包装形式,对货物进行妥善包装。精密易碎、怕震、怕压、
不可倒置的货物必须有相适应的包装措施。严禁使用草袋包装和草绳
捆扎。
(三)货物包装内不准夹带危险物品、政府禁止运输和限制运输物
品、贵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资料等。
第五条货物标记、标签。
(壹)托运人应当在每件货物的外包装上标明货物的始发站、目的站和
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及详细地址、电话号码等运输标记。
(二)托运人应当根据货物性质,按国家标准规定的式样,在货物外包
装上粘贴航空运输指示标签。
(三)托运人托运每件货物,应当按规定粘贴或拴挂承运人的货物运输
标签。
(四)托运人使用旧包装时,必须清除原包装上的残旧标记和标签。
第六条货物计重。
(壹)货物的重量按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千克。重量不足 1千克的尾
数四舍五入。
(二)贵重物品的重量按实际毛重计算,计量单位为 千克。
(三)轻泡货物以每 6000立方厘米折合 1千克计算。
第七条货物重量、尺寸。
(壹)托运人托运的每件货物的重量壹般不超过 80千克,包装尺寸壹
般不超过 40厘米×60厘米×100厘米。超过此重量和尺寸的货物,承
运人可依据航线机型及始发站、中转站和目的站机场的装卸设备条件,
确定可收运货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二)每件货物包装的长、宽、高之和不得小于 40厘米。
第八条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
(壹)托运人违反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承运人的有关
规定托运货物,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二)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和航空货运单上所列品名不符,包括在货物中
夹带危险物品或政府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承运人按下列规定
办理:
1.在始发站停止发运,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
2.在中转站停止运送,运费不退,通知托运人,且按照实际运送航段
另核收运费。
3.在目的站,另核收全程运费。
4.必要时承运人可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5.在本款情况下产生的后果,按照本条第壹款办理。
(三)由于收货人的过错,造成承运人或第三人的损失,收货人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托运人使用承运人的集装设备装货时,应遵守承运人的规定。对
不按规定装载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货物检查。
(壹)托运的货物都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托运人要求 24小时内运出
的货物壹律实行开箱检查或通过安检仪器检测。
(二)承运人认为有必要时,能够开箱检查托运的货物及相关的文件资
料,但不承担必须检查的义务。
第四章特种货物
第十条特种货物种类。特种货物包括急件、生物制品、植物和植物产
品、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贵重物品等。
第十壹条收运规定。特种货物运输,除应当符合普通货物运输的规
定外,应同时遵守下列相应的规定:
(壹)急件货物。1.托运人要求急运的货物,经承运人同意,能够办理
急件运输,且按规定支付运费。2.托运人托运急件货物应预先订妥航
班、日期。
(二)生物制品。未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特殊批准,承运人不承运对人
体、动植物有害的菌种、带菌培养基等生物制品。凡经人工制造、提
炼,进行无菌处理的疫苗、菌苗、抗菌素、血清等生物制品,托运人
应提供无菌、无毒证明。
(三)植物和植物产品。托运人托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提供当地县级
(含)之上的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四)活体动物。1.活体动物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托运人应提供当
地县级(含)之上动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免疫注射证明和“动物检疫证
书”。属于国家保护的动物,仍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属
于市场管理范围的动物,要有市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2.托运人应
当预先订妥航班、日期。3.托运人应填写“活体动物运输托运证明书”。4.
需专门护理和喂养或者批量大的活体动物,托运人应当派人押运。5.
活体动物的包装,既要便于装卸又要适合动物特性和航空运输的要求,
能防止动物破坏、逃逸和接触外界,保证通风,防止动物窒息。包装
底部应有防止粪便外溢的设施。6.外包装上应当标明照料和运输的注
意事项。7.托运人和收货人应当在机场托运和提取活体动物,且负责
动物运输前和到达后的保管。8.有特殊要求的活体动物运输,托运人
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注意事项或在现场指导作业。
(五)鲜活易腐物品。1.托运人托运鲜活易腐物品,应当提供最长允许
运输时限和储运注意事项,按约定时间送到机场办理托运手续。除另
有约定外,鲜活易腐物品的运输时限应不少于 24小时(从预定航班的
预计起飞时间前 2小时算起)。2.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期。3.
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检疫的鲜活易腐物品,托运人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出
具的检疫证明。4.包装要适合鲜活易腐物品的特性,不致损坏和污染
飞机、设备及其它物品。5.需要特殊照料的鲜活易腐物品应由托运人
提供必要的设施,必要时由托运人派人押运。6.鲜活易腐物品在运输、
仓储过程中,承运人因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
或收货人支付。
(六)贵重物品。1.贵重物品包括:黄金、白金、铱、铑、钯等稀贵金
属及其制品;各类宝石、玉器、钻石、珍珠及其制品;珍贵文物(包
括书、画、古玩等);现钞、有价证券以及毛重每千克价值在人民币 2000
元之上的物品。2.贵重物品应当用坚固、严密的包装箱包装,外加“#”
字型金属包装带,接缝处必须有封志。3.托运人应预先订妥航班、日
期。
(七)除本条(壹)至(六)款规定外,包有特种货物的包装仍应符合承运
人的其它规定。
(八)托运人应按照承运人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托运特种货物。
第五章货物声明价值和保险
第十二条货物声明价值。
(壹)托运人托运的货物,毛重每千克价值超过人民币 20元,能够办
理货物声明价值。办理声明价值时,托运人需在航空货运单“声明价
值”栏内注明声明的金额。无声明价值的货物由托运人在航空货运单
上注明。
(二)办理了声明价值的货物,托运人按规定支付声明价值附加费。(三)
除另有约定外,每壹份航空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超过人民币 50万
元。
(四)已办理托运手续的货物,货物运出前托运人要求变更声明价值,
按货物退运处理,重新填开航空货运单,原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
(五)已经开始运输的货物,托运人不得变更声明价值。
第十三条托运人能够投保航空货物运输险。
第六章航空货运单
第十四条航空货运单壹式八联,其中正本三联,副本五联,由托运人
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正本的第壹联交承运人,第二联交收货人,第
三联交托运人。三联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壹)航空货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开。如承运人依据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托
运书填开航空货运单且经托运人签字,则该航空货运单视为代托运人
填开。托运人应对航空货运单上所填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因托运人提供的货物说明不真实或不准确而给承运人或第三人造成
的所有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二)运输条件不同或性质相互抵触的货物不能填开同壹份航空货
运单。
(三)壹份航空货运单只能有壹个托运人和壹个收货人。
(四)航空货运单不得转让,转让的航空货运单无效。
第七章运价、运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运价。
(壹)运价是指始发站机场至目的站机场之间的货物航空运输价格。
(二)除另有约定外,特种货物运价按普通货物运价的 150%计算。
第十六条运费和其它费用。
(壹)运费是指依据填开航空货运单当日承运人公布的有效运价和货物
的计费重量计得的费用,不包括机场和市区、同壹城市俩个机场之间
的地面运输费及其它费用。
(二)其它费用是指除运费以外,承运人依据规定收取的地面运输费、
保管费及退运手续费等项费用。
(三)每壹份航空货运单的最低运费为人民币 30元。
第十七条运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
(壹)运费和其它费用以人民币支付,结算单位为“元”,精确到“角”,
“角”以下四舍五入,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或者由收货人在提取
货物前付清。发生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或目的地的和运输有关的费用由
收货人在提取货物前付清。
(二)托运人除应支付必须支付的费用外,仍应保证支付因收货人原因
可能使承运人或第三人蒙受的损失。承运人有权扣押未付清上述费用
的货物,且能够对货物做出拍卖处理,用部分或全部拍卖收入支付上
述费用,可是,此种拍卖不能免除付款不足的责任。
(三)无论货物是否损失或是否运抵运输契约指定的目的地,托运人或
收货人应支付承运人因承运该票货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
(四)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时,承运人能够拒绝运
输或拒绝交付货物。
第十八条运价和其它费用的调整。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按填开航空
货运单当日承运人公布的有效运价支付运费。航空货运单填开后,运
价或其它费用发生调整,原运价或其它费用不做调整。
第八章货物运送
第十九条急件货物和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
(壹)急件货物,承运人应按和托运人约定的航班和日期运出。
(二)限定时间运输的货物,承运人应在和托运人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
运抵目的站。
第二十条根据货物性质,承运人按照下列顺序发运:
(壹)抢险、救灾、急救、外交信袋和政府指定急运的物品;
(二)指定航班、日期和按急件收运的货物;
(三)有时限、贵重和零星小件物品;
(四)中转联程货物;
(五)壹般货物按照收运的先后顺序发运。
第二十壹条运输路线。
(壹)承运人按照合理、快捷的原则选择货物运输路线,但不承担用特
定的飞机或经过特定的壹条或几条航线进行运输,或者用特定的航班
在任何壹个地方衔接货物续运的义务。
(二)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原因,承运人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
况下取消、变更、推迟、提前或终止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
(三)为了尽早将货物运达目的站,必要时承运人能够在不预先通知的
情况下,将货物转交其它承运人或采用其它运输方式运输全部或部分
货物至目的站。
第二十二条终止运输。
(壹)在运输过程中,如有充足理由确认某票货物属国家法律、政府规
定、命令或要求禁止运输的,承运人有权终止该票货物的运输,由此
产生的后果应由托运人负责。
(二)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因包装不良可能危及飞机、人员
和财产的安全,承运人可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章变更运输
第二十三条自愿变更。
(壹)自愿变更是指由于托运人的原因,或者由于托运人的原因致使承
运人改变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自愿变更仅适用于壹份航空货运单
上列明的全部货物。
(二)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应出示航空货运单托运人联、托运人出
具的书面要求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自愿变更应符合本条件的有关规
定,不得损害承运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否则,承运人不予办理。
(三)变更内容:1.始发站退运;2.中途站停运;3.变更目的站;
4.变更收货人(变更后的收货人即为货运单所指定的收货人);5.将
货物运回始发站。
(四)如果承运人认为无法执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应立即通知托
运人。
(五)托运人应承担因其行使变更权给承运人造成的所有损失,支付承
运人在履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时产生的所有费用。
(六)自货物托运后至收货人提取货物前,托运人能够对货物行使变更
权。
第二十四条非自愿变更。
(壹)非自愿变更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承运人原因产生的货物运输变更。
发生非自愿变更时,承运人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处理
办法。
(二)运费按下列规定处理:1.在始发站退运货物,退仍全部运费。2.
变更目的站,退仍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另核收由变更站至新目的站的
运费。3.在中途站将货物运回始发站,退仍全部运费。4.如改用其它
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目的站,超额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章货物交付
第二十五条到货通知。
(壹)货物运至目的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应及时向收货人发出
到货通知。通知采用电话或书面形式。急件货物的到货通知在货物到
达后 2小时内发出。普通货物在 24小时内发出。
(二)普通货物、危险物品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免费保管 3日;贵
重物品到达当日免保管费;活体动物、鲜活易腐物品以及其它需冷藏、
冷冻的货物自货物到达后免费保管 6小时。逾期提取,承运人按规定
收取保管费。
(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的收货人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到货通知,承运
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货物提取。
(壹)收货人应在承运人指定的提货地点提取货物。活体动物、鲜活易
腐物品及其它指定航班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负责通知收货人到目的
站机场等候提取。
(二)除托运人和承运人另有约定外,货物应交付给航空货运单上的收
货人。
(三)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承运人对收货人身份
证件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必要时,承运人可要求收货人出示有关货
物运输的文件或证明。
(四)收货人提取货物前应付清所有应付费用。
(五)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发现货物有丢失、短少、污染、变质、损
坏或延误到达等情况,应当场向承运人提出异议,由承运人按规定填
定货物运输事故记录,且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六)收货人提取货物且在航空货运单上签字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
按运输合同规定货物已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七)承运人按照适用的法律、政府规定或命令将货物移交国家主管机
关或部门,应视为完成交付。此类情况,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或收货
人。
(八)非承运人原因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扣留或等待处理,由收货人或
托运人承担保管费和其它有关费用。此类情况,承运人应通知托运人
或收货人。
第二十七条鲜活易腐物品无法交付的处理。当托运的鲜活易腐物品在
运输、仓储过程中发生变质或腐烂;或在目的站无人提取;或收货人
拒绝提取时,承运人有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如销毁或遗弃全部或
部分货物等。采取上述措施时,承运人能够不预先通知托运人或收货
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支付。
第二十八条无法交付货物。
(壹)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 14日内无人提取或收货人拒绝接受货
物,始发站通知托运人征求处理意见;满 60日仍无人提取,又未收
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二)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1.凡属政府禁止和限制运输物品、贵重物
品及珍贵文史资料等货物,无价移交政府主管部门。2.凡属壹般的生
产、生活资料,作价移交有关物资部门或商业部门。3.凡属鲜活易腐
物品或保管有困难的货物,由承运人酌情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
运人承担。4.作价处理的货款,由承运人负责保管。从处理之日起 90
日内,如有托运人或收货人认领,扣除该货的保管费和处理费后的余
款退给认领人;如 90日后仍无人认领,余款上缴国库。5.无法交付
货物的处理结果,由目的站通过始发站通知托运人。
第十壹章包机、包舱运输
第二十九条包机运输。
(壹)包机人凭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身份证件向承运人申请包机。双方协
商同意后签定包机合同。
(二)除天气或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外,包机人和承运人均应履行包机合
同规定的各自承担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包机人和承运人执行包机合同时,每架次包机应当填制货物托运
书和航空货运单作为包机的运输凭证。
(四)包机人和承运人可视货物的性质确定押运员。押运员凭包机合同
购买机票且按规定办理乘机手续。
(五)包机人提出变更包机合同,应当支付承运人因执行包机合同已
发生的调机等有关费用。
(六)承运人按包机合同规定收取包机费用。
(七)包用飞机的吨位,由包机人充分利用。如承运人需利用包机剩余
吨位,应当和包机人协商。
第三十条包舱或包用集装箱(板)参照包机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责任和赔偿
第三十壹条责任范围。
(壹)承运人从货物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在
货物运输期间发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应承担责任,但国家法律、政
府规定、命令或要求及本条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对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1.战争、武
装冲突、政府行为、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2.货物本身的
自然属性、缺陷或货物性质不适合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气温、气压变化
及运输时限而引起的货物损坏或变质;3.包装方法或容器不良;4.包
装完好,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损坏;5.货物的合理损耗。
(三)因货物损失或延误等造成的间接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四)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动物死亡;或由于动物自身的或其它动物的
咬、踢、抵或窒息等动作造成的;或由于动物在运输过程中经不起不
可避免的自然环境的变化而造成的或促成的动物死亡或受伤引起的
任何损失、损害或费用,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五)除能证明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造成的外,承运人对押运货物
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六)押运活体动物的押运员在押运途中因动物的原因造成的伤害或死
亡,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在正常的操作过程中,动物给承运人工作人
员造成的伤害由托运人承担责任。
(七)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延误的责任应当由承运人承担。但承运
人已采取壹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以及国家法律、政
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以及本条件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
(八)在运输过程中,经证明货物的损失或延误等是由托运人或收货
人的过错造成或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程度相
应免除或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九)除承运人故意行为外,由于履行托运人的变更要求或在变更
期间产生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十)中联航为其它承运人的航班填开航空货运单,只能作为该承运人
的代理人。对其它承运人的航班运输的货物发生损失或延误,中联航
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壹)根据本条件免除或限制承运人的责任时,此类免除和限制亦适
用于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也适用于进行运输所使用的飞
机或其它运输工具所属的任何承运人。
(十二)部分货物或货物中的任何包装件发生损失或延误时,确定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以有关包装件的重量为限。当托运货物中的任何
物件的损失或延误影响到同壹份航空货运单上其它包装的价值时,确
定赔偿责任时,应考虑其它包装件的重量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损失
或延误货物的价值在全部货物总价值中的比例,按损失或延误货物的
重量在全部货物总重量中的比例确定。
第三十二条赔偿限额。
(壹)办理了声明价值且交付了声明价值附加费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
发生损失,该声明价值为最高赔偿限额。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实际
损失低于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未办理声明价值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承运人承担
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千克人民币 20元。
(三)投保航空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由保险 X公司
按照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三章索赔诉讼时限
第三十三条因货物损失或延误发生索赔,航空货运单上的托运人或收
货人应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提出。
(壹)提货时发现货物有明显损失或部分丢失,至迟应自收到货物之日
起 14日内提出。
(二)延误运输的货物自货物处置权交给指定收货人之日起 21日内提
出。
(三)收货人提不到货物,自航空货运单填开之日起 120日内提出。
第三十四条航空运输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飞机到达目的地
点、应当到达的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章生效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本条件自 2005年 10月 20日起生效且实施。
第三十六条承运人有权依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定的程序,不经预先
通知修改本条件中的任何条款。但此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
运输。
第三十七条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代表无权改动、修改或放弃本
条件中的任何条款。
第三十八条本条件由中国联合航空有限 X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