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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成员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甲乙丙丁戊五方拟合作共同经营鹿邑县大陈种植专业合作社,为明确合作社
合作社股份框架,确定各成员权利义务及持股比例,现各成员对合作社达成如
下股份合作协议,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股份合作宗旨:自愿联合、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合作共赢
第二条 合作社名称
合作社名称为鹿邑县大陈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
600 万元,地址为现有合作社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为陈杰,该合作社由甲乙
丙丁戊五方发起并共同投资建设经营。
第三条 经营范围为: 农作物、中药材、苗木、蔬菜、食用菌种植销售,农
副产品初加工销售,技术咨询及交流服务。
第四条 经营期限
合作社合作经营期暂定十年,合作社理事会成立之日即为合作社合作经营
开始之日。经一方提议,理事会会议一致通过 ,可以延长本合作社的合作经营
期限。
第五条 各成员投资及持股比例
(一)成员甲方投资资金为____万元,占股份比例___%,甲方确认投资资
金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到账;
(二)成员乙方投资资金为____万元,占股份比例___%,甲方确认投资资
金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到账;
(三)成员丙方投资资金为____万元,占股份比例___%,甲方确认投资资
金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到账。
(四)成员丁方投资资金为____万元,占股份比例___%,甲方确认投资资
金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到账;
(五)成员戊方投资资金为____万元,占股份比例___%,甲方确认投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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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到账;
(六)五方出资应按时转入合作社的指定账户,未按时足额出租的应承担
补足出资的义务。
(七)合作期间合作社的所有资产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
终止后,各成员的出资经合作社清算后投资本金部分按出资比例返还,收益部
分按股份比例予以分配。
第六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如需继续出资的,
各成员按持股比例追加投资。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
合作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实际出资额的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
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按出资比例量化为每个
成员的份额。
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
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
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
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
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盈余分配以股份比例大小为依据,按持股比例分配。
合作社债务先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偿还,合作社财产不足清偿时,以
最终财务报表为依据,按股份比例承担。
第七条 合作社事务执行
(一)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每年至少召开一
次,由理事长负责召集,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 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 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 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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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______万元以上)、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
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1.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3. 理事会提议;
4. 理事长或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
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
成员大会。
(三)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
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
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
;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
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
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涉及到与某成员身份(仅包括除名、罢免)的表决,该成员不参与表决。
但该成员有权要求成员会议就表决结果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且该解释应在结
果作出后的七日内作出。该成员对解释仍有异议的,可请求再次表决或依成员
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解决
(四)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
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
成员大会审议;
3.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
议;
4. 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 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8.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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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作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
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 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 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 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 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
况;
(六) 五方委托_______方为合作社总经理,具体管理合作社日常工作和经营事
宜,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
2、对合作社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日常业务开展和经营;
4、遇到经营困难等任何问题,均应第一时间通知各成员,研究解决。
(六)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
务和会计制度 , 实行每月 30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全体成员决定,委托
______________为合作社财务经理,所有款项进出均由其负责。其中合作社银
行卡和 U 盾有__________管理,密码由__________持有,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
动用资金,合作社给每位合作社成员设立成员账户。
(七)其他成员的权利:(1)参与合作社的经营与管理;(2)听取合作
社执行人开展业务和财务状况情况的报告;(3)检查合作账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作重大事项;
(八)合作社每运营三个月或六个月整体结算一次,各方对盈亏情况进行
签字确认。
第八条 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成员的权利:
1.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 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 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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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依照本协议规定退出本社;
(二)成员的义务:
1. 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合作社的统一;
2. 分担合作社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
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
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5. 应当无偿配合合作社提供与合作社经营相关的手续,包括土地手续等
第九条 成员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成员同意,禁止任何成员私自以合作社名义进行业务活动损
害合作社利益;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合作社,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
偿。
(二) 禁止成员参与经营与本合作社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成员同意外,成员不得同本合作社进
行交易。
(四)成员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活动;
(五)成员严格保守合作社商业秘密。
(六)合作期间各方以自己名义或者合作社名义经营合作社涉及的业务所
得,归合作社所有。
(七)禁止成员随意退社
第十条 合作社的继续
在有成员经成员会决议同意退股的情况下,其余成员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
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成员入伙经营。
第十一条 合作社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作社因下列情形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全体成员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成员数;
4、合作社事务完成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完成或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作社解散的其他原因。
7、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是由于合作社连年亏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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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继续经营,经成员大会一致通过后。
(二)合作社的清算:
1、合作社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成员过三分之二同意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自合作社解
散后 15 日内指定成员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成
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社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合作社所欠聘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债务;返还成员
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有亏损,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
理。各成员根据法律规定责任承担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
有权向其他成员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成员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成员造成的
损失。
(二)成员未经其他成员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股份的,如果他成员不愿接纳
受让人为新的成员,转让无效,可按退股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成员因此而
造成的损失。
(三)成员私自以其在合作社中的股份出资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
股处理;由此给其他成员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成员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作社解散的,应当对
其他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五)由于一方不履行协议和本《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
协议、章程规定,造成合作社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协议规定的经营目标的,视
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宣布与违约方
之间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合作社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成员退出合作社的需经成员大会过半数同意,且成员在退社时应当
将与合作社资产、经营有关的各项手续留在合作社,办理完毕相关交接手续,
否则入社资金不予退还,因此给合作社造成经营障碍或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三条 财务方面
(一)合作社按照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依规向政府部门上报财务、会计、统计报表,按国家有关法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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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税务登记,缴纳税款。
(二)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
金后的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 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
盈余的百分之 【注: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
2.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
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
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3.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
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
额。
4. 合作社资产不得私自挪用。私自挪用资产的成员,在被发现后 12 小时内
必须归还,并向非挪用成员支付不低于被挪用款项的 10%作为赔偿。
5.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十四条 业务扩张
1、鼓励合作方进行业务扩张。但业务扩张不得算作合作社投资比例,不得
单方面强行更改股份份额,否则作退股处理。
2、业务扩张不得改变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对合作社的财产约定
(1)合作社存续期间,成员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作社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
作社的财产。 合作社的财产由全体成员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2)合作社进行清算前,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合作社的财产,但《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作社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作社存续期间,成员向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作社中的全部或部
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成员一致同意。成员之间转让在合作社中的全部或者
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成员。
(4)成员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成员有优先受让的
权利。
(5)经全体成员同意,成员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作社财产份额的,经修改
合作协议即成为合作社的成员,依照修改后的合作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6) 成员以其在合作社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成员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成员一致同意,成员以其在合作社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
3、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
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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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成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
作社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作社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
各成员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以合作社全部财产清偿合作社债务时,其不足
部分,由成员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作社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
偿责任。成员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
他成员追偿。合作社中某一成员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作社的债
务。成员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成员在合作社中的权利。成
员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成员只能以其从合作社中分取的收
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
产份额用于清偿。对该成员的财产份额,其他成员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六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成员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
各方一致同意由合作社所地人民法院司解决。
第十七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成员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
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合作社在工商局备案的章程和成员协议等内容,如有与本协议不符
的,均以本协议为准,各方应逐渐将工商局备案内容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合作
社为各成员颁发成员持股比例证明,即股权证。
(三)本合同一式七份,成员各执一份,合作社留存两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后生效。
甲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签约时间:2019 年 月 日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签约时间:2019 年 月 日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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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签约时间:2019 年 月 日
丁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签约时间:2019 年 月 日
戊方(签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签约时间: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