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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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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间融资的风险
• 面对融资难的现状,一些企业不得不采取非正规的
民间融资,即向公民个人寻求资金融通,以求解决
资金困境,民间集资即是其中一种。
• 对于目前企业民间集资的行为,还没有完善的法律
进行规范。企业游走在法律边缘,稍有不慎,不仅
使企业融资的目的无法实现,还可能导致众多企业
家身陷“非法集资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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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河北大午集团非法集资案
• 孙大午,河北大午农牧集团董事长,2003年5月27日被
徐水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集资”逮捕。
• 获罪理由:徐水县公安局称,自1993年以来,大午集团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银行法和国务院关于《非
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
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不收利息税等手段,使用大午集
团统一印制的有“数额、利率、期限及双方不得违约、
到期保证偿还”等字样借据,并在借据中加盖大午集团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及该处综合业务科下设代办点,
公开向内部职工及周边村镇群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 2003年10月30日,徐水县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孙大午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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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集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
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
息。
•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它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
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
履行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义务。
• 我国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
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
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
前款的规定处罚。
•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
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
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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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集资与“非法集资”
• 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
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非法集资是指单
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
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
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
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它的特点如下: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
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
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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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神
• 2010年5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
《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
指导意见》指出:要从有利于保障经济增长、维
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准确界定
和把握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非法集
资罪与非罪的界限。
• “未经社会公开宣传,在单位职工或亲友内部针
对特定对象筹集资金的,一般不作为非法集资;
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行为人有还
款意愿,能够及时清退集资款项,情节轻微,社
会危害不大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犯罪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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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神
• 最高法院2011年1月4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
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
•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
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
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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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民间融资的手段之民间借贷
• 我国现行法律禁止自然人和没有存贷款业务经营权的企业、单
位从事类似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业务,但是允许自由的民间借贷。
•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
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不超过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
• 这种借贷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也可以是企业或其他组织与
公民之间。
•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9日发布的《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
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
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
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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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的税前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关子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
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了自然人因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属
子经营活动,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九条规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
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
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第
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
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取
方取得发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
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
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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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主要区别
(1)借贷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主要是生活原因或是生产
经营所需短期的借贷行为;而非法集资是以违法的形式进
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
监管。
(2)借款的对象不同。民间借贷主要为“一对一”的借款
模式,行为指向特定的对象。即使在一个借款人向多数人
借款的情况下,每一笔借款也都是独立存在的;而非法集
资的集资对象却是指向不特定的多数人。
(3)承担的法律后果不同。民间借贷是一种典型的民事行
为,债权债务关系受民法、合同法的约束,当事人违反民
间借贷合同,将承担民事责任;非法集资是对于我国公法
规定的违反,轻者将承担某种行政责任,严重的须承担更
为严厉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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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集资
• 我国现行法律允许企业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职工
持股的集资行为,该行为并不属于非法集资。
• 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
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62号)明确规定:“
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向内部职工或者向社会
公众进行有偿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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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集资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企业内部集资管理的通知》中规
定了相关的法律程序:
(1)企业内部集资一般应采取发行企业内部债券的方式。
(2)企业内部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
动资金总额。
(3)企业进行内部集资,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经企
业的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4)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
批。
(5)企业内部债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但不得公开上市
转让。企业应在内部指定专门机构,办理内部转让事宜。
(6)对企业内部集资活动的日常监督与管理,由当地人民
银行委托企业的开户金融机构负责。中国人民银行要定期
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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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ESOPS)
•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由企业职工拥有本企业产权的
股份制形式。
• 企业职工通过购买企业部分股票而拥有企业的部分
产权,并获得相应的管理权。
• 企业在内部或外部设立专门机构(员工持股基金会)
以借贷方式向员工募集购股资金,员工购买本公司
的股票从而成为公司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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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托操纵步骤
一步:公司的原有股东将作职工持股计划的股份进行信托。在这个信
托关系中,委托人是公司的原有股东,受托人是信托投资公司,
受益人是叁与职工持股计划的职工。信托公司成这部分股份的所
有者,根据股份变动情况,做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信托公司成
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
二步:购买股份。购买股份的出资来自职工个人、企业公益金、企业
贷款、信托贷款等,如果职工个人出资和企业公益金部分足够购
买职工自己的持股份额,则直接进入四步;如果上述出资还不足
以一次全部购买股份,则进入三步。
三步:职工个人出资和公益金部分购买的股票,由信托公司将其记入
实股账户,而通过企业贷款、信托贷款等购买的股票,记入虚股
账户,职工享有实股和虚股的分红,用分红收入和其他收入归还
企业贷款和信托贷款,将虚股转化实股。
四步:当全部信托股权完成转让,公司的原有股东退出信托关系,职
工成信托关系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但信托公司仍是公司的股东。
五步:信托公司履行信托合同,按照信托合同由信托公司负责分配股
权、管理股权。职工股权可以在内部按照既定规定进行转让、继
承、回购等行,至此完成职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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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计划的信托解决方案的优点
• 一是解决了持股主体问题。由於信托是一种法律关系,
而不是一个法人主体,所以,持股主体的资格问题迎
刃而解 。另外,股权信托并不受人数的限制 。
• 二是解决了职工持股融资问题。由於我国现行的《商
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银行贷款不能用於企业股权投
资,所以采用银行贷款来实现职工持股,存在法律障
碍。而由于信托公司可以从事委托贷款和投资业务,
所以可以由企业提供贷款资金或信托公司直接提供贷
款,供职工持股。
• 三是解决了税收问题。职工持股无论在国内、国外都
是应该享受税收优惠的,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无法得
到合理解决,在本质上还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通
过信托设计,可以有效解决职工持股中的税收问题,
实现有效的节税。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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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解决方案的不足
• 第一,这种方式只适合普通职工持股,不适合经营
者持股。因经营者持股除了获取收益之外,还有叁
与企业决策、经营管理的意义,如果通过信托持股,
则取消了经营者的投票权。
• 第二,信托公司如果提供贷款供职工持股,要选择
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以防贷款无法归还而自身被迫
持股的风险。
• 职工持股计划更大的作用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
强激励和约束机制。它通过扩大资本所有权,使公
司普通职工广泛享有资本,企业利用这种劳动收入
和资本收入的双重利益驱动,来增强职工的参与意
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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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解决方案涉及的问题
• ①员工持股范围。一般情况下,持股员工的范围包
括以下人员:首先,公司董事、监事;其次,公司
所有在岗的高级管理人员;最后,具有劳资关系的
普通员工。
• ②员工持股的股份分配。一般,员工持股资格可由
董事会决定,非本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参加内
部员工持股。员工持股规模又可以根据企业规模、
经营情况和员工购买能力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员工股总额占本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数。
• 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之间的股权设置一定的
比例。一般员工股份可以自由认购,中层管理人员
必须足额认购,而高层管理人员则必须大量持股。
• 要杜绝把职工持股变成了管理层持股计划,借员工
持股的名义,在员工还没有足够的财产作为股份入
股的时候,变成了少数管理层的收购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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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解决方案涉及的问题
• ③员工持股委员会。设立员工持股委员会,由企业内
部持股员工组成,对员工持股进行集中管理,代表全
体持股员工参与企业决策。
• ④股份回购与转让。制定内部员工持股章程时,对员
工退休或离开企业时的股份处置作出明确规定:由企
业按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回购,也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
并由符合一定条件的新员工购买。
• 因员工股要计入公司资本金,所以不得退股,不得上
市交易,仅作为分红依据,职工离休、调离、辞退、
退休、被辞退、被开除、被除名、申请辞职、调动退
股或死亡时,按每股净资产值套现,必须内部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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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
• 委托理财的概念是,客户将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交
付给受托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
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得
的利益由双方按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受托人收取
代管费。
• 委托理财是近些年新出现的一种投融资手段,对此,
我国目前法律上并没有较为完善成熟的法规或判例。
其中对于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业务,我国法律法规
有些明确规定,但是,非金融机构的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仍未纳入法律视野,处于无规可循的灰色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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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中涉及的主体
• (1)委托人。委托人主要包括两类:机构和个人投资者。
机构主要包括法人、非法人团体;法人又包括上市公司和非
上市公司。其中,上市公司是近年来我国委托理财领域的主
力军。
• (2)受托人。受托人一般要拥有专业的知识技能和投资理
念,也包括两类:机构和个人。机构指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具体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没有相关资质和营业许可
的投资机构,包括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和投
资咨询公司等;另一类是具备相关资质和营业许可的证券公
司、信托投资公司、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个人主要
指具备金融投资专业技能的专业投资人。
• (3)监管人即证券公司。在“一对一”模式的委托理财中,
委托人与受托人一般会与证券公司签订监管合同,要求证券
公司作为监管方来对委托资金和证券账户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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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的模式
• “一对一”的“分散式”委托理财
委托方将资金存入以自己名义或者以受托人名义开立的证
券资金账户中,并将该笔资金全权委托给受托方,由受托
方凭借其人员的专业性将该笔资金投资于股票等二级市场;
受托方往往会在另一特定账户中存入约定数量的资金或股
票,并将该账户作为委托方资金的担保;受托方会在协议
中约定一个“保底条款”,以保证委托人的固定收益。
• “多对一”的“集合式”委托理财
• 即委托方与受托方通过签订标准化契约的方式形成资产管
理关系。该类形式中受托方一般是运作规范的金融机构,
诸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
金管理公司;标准化契约也是由受托方的金融机构设计的,
其主要载体为专业金融机构设计的 “集合理财计划”;另
外该类委托理财一般都有比较明确具体的法规规定和较为
严格的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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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中存在的风险
委托理财的案件一般涉及的法律关系都较为
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面广,但由
于我国现行法律的滞后与矛盾,导致审判实
践普遍面临诸多疑难法律适用问题:
• 委托理财合同的定性
• 委托理财合同效力和保底条款效力的认定
• 监管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
• 合同无效后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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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德隆刑事第一案”——德恒证券非法吸收公众
存款
• 德恒证券成立于2002年年初,由重庆证券通过吸收新疆金新信
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股东的方式增资扩股后,更名成立。德
恒证券成立后,在上海友联管理研究公司的指使和操纵下,与
客户分别签订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以到期
还本并给予3%-22%不等的固定收益的承诺,向社会不特定公
众吸纳资金。
• 2005年12月27日,这个被业界称为“德隆刑事第一案”的德恒
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得终审判决:德恒证券在未获得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资产管理业务专项批准的情况下,违
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面向社会不特定的413家单位和772个
个人,与客户签订国债委托投资合同、国债购买及托管合同、
受托投资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以承诺到期后归还委托资产本
金并支付3%-22%的固定收益为诱饵,非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8亿余元,并造成案发后尚有68亿余元客
户资金没有兑付的严重后果,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触犯
了刑法第176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委托理财合同里出现保底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法院不予
支持。
• 基于德恒证券一案,我们可以从中看出上海友联通过德恒证券
的委托理财来达到融资目的的身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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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中存在的保底条款
一是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
• 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
托人均保证在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保
证给付委托人约定利息;超过的利息部分则全部
归受托人享有。
二是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
• 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委
托人除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之外,还保
证支付委托人一定比例的固定收益;对超出部分
的收益,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三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
• 该条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无论盈亏,受
托人均保证委托资产的本金不受损失;对收益部
分,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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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委托理财中的风险
(1)受托人资格。
• 委托理财受托人包括两类:机构和个人。机构又可以分为两
种类型:一类是没有相关资质和营业许可的投资机构,包括
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等;另
一类是具备相关资质和营业许可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商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等。
• 根据2001年11月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
管理业务的通知》,证券公司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当获
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按照该规定,
只有取得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才能受托
开展理财业务。经纪类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均不能成为受
托人,其签订的理财协议书一旦发生纠纷,一般会被法院认
定为无效。
• 而对于没有相关资质和营业许可的投资机构,包括投资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等及个人,还没有
相关法律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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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委托理财中的风险
(2)“保底条款”的把握。
• 2004年2月1日证监会《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第41条第2项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
的承诺。”
• 《关于规范证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中规定,受托人
应根据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为
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
失;受托人的管理佣金提取方式和提取比例由受托投资管理
业务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是不得采取简单的利润分成方
式。
• 在委托理财企业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时,关键的是对于保底条
款的把握,否则很容易因该条款发生纠纷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如德恒证券疯狂的委托理财敛财活动,承诺12%甚至更高的
年回报率,使其最终陷落“风险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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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委托理财协议中的保底条款
背景:洪某已年过古稀,由于完全没有任何证券投资的专业知
识和经验,2001年,股市连番上涨,洪某委托张某帮他理财。
2001年4月,双方最后决定,洪某与张某名下的某公司签订
《资产委托管理协议》,由该公司代为投资理财,金额为30万
元。
合同约定:
“管理期满后,甲方(洪某)有权将资产本金和收益同时收
回,乙方(张某所属公司)保证资金回报率达到年收益10%,
甲方同意以本金增值超过10%部分的20%计支付乙方管理费”。
一年后协议到期,双方再次签订了《资产委托管理协议》,
协议涉及资金是上一年资金的延续约定,保底年收益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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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出现
• 2003年4月,一年协议再次到期后,双方再次续约,
但鉴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第三次约定回报率只有8%,
这次,洪某还在原有30万元资金基础上追加投资了12
万元。 随后,2004年和2005年,双方继续续约,约定
回报率仍然是8%。
• 2005年11月,正是新一轮牛市即将燃燃升起的起点,
洪某却由于要买房而想终止协议拿回投资本利。经过
计算,历年本金累计为42万元,本利合计将近60万元,
然而上证指数从2001年最高峰的2245点,跌落到2005
年最低点998点,指数跌幅过半,别说拿出投资回报,
就算要拿出本金,对张某来说也已经是“不可能完成
的任务”。
• 从2006年到2008年,虽然洪某多次向张某追讨欠款,
一开始对方找借口故意拖延,到后来索性就拒不接听
电话。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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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成为争论焦点
• 这段时间里,中国A股市场再次经历一轮大牛市,
洪某的潜在损失更加巨大。
• 2008年年底,洪某一纸诉状将张某的公司告上法
庭,尽管洪某拿出的大量证据足以证明该协议的
真实有效,但被告张某公司的代理律师却揪着“
国家法律不支持保底条款”这一条不放,认为双
方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上均有保底条款
的约定,该保底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该协
议应当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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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 法院表示:因为保底条款是这个委托理财合同的
核心条款,也是原告之所以要签订这个协议的关
键原因。要是保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委托方
的缔约目的也就无法实现,所以保底条款无效应
当导致原、被告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整体无
效。该关系被认定无效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
已经交付的委托理财款项。
• 另外由于双方最后一个协议结束以来的3年中,被
告一直占据原告的资金,所以被告还需要按照同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向原告支付2006年到2009年
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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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600人感染了某种致命疾病,有以下两种药物可
供选择:
(A) 可以挽救200人的生命。
(B) 有1/3的概率能治愈所有人,
有2/3的概率一个人也救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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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600人感染了某种致命疾病,有以下两种药物可
供选择:
(A) 肯定致400人于死地。
(B) 有1/3的概率能治愈所有人,
有2/3的概率一个人也救不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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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纳德.麦道夫的“庞氏骗局”
1.利用奢华场所建立人脉网
2.树立“投资必赚”口碑
3.发展“金字塔型下线”
4.合理回报率骗倒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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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唯一能从历史中吸取的教训就是,
人类从来都不会从历史中吸取教训!
——黑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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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有“四有”,活到九十九
有
个
老
伴
有
个
老
伴
有
群
老
友
有
群
老
友
有
副
身
板
有
副
身
板
有
点
老
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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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生
的
一
切
结
局
皆
源
于
当
初
的
一
个
选
择
选
择
了
高
山
,
就
是
选
择
坎
坷
,
选
择
了
宁
静
,
就
是
选
择
孤
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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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