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违法行为
违法
行为
编号
行
业
分
类
处罚
事项
违
法
类
别
违法行为名
称
执法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
措施
是否
有金
额
罚款上
限
罚款下
限
是否
适用
简易
程序
备注
1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随地吐痰、便
溺、乱扔果皮
纸屑和烟头
等废弃物的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
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
废弃物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
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
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5 元 是
2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在城市建筑
物、设施以及
树上涂写、刻
画或者未经
批准张挂,张
贴宣传品的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
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
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
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
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
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5 元 是
3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在城市人民政
府规定的街道
的临街建筑物
的阳台和窗外,
堆放、吊挂有
碍市容的物品
的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
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
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
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
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
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5 元 是
4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不按规定时
间、地点、方
式倾倒垃圾、
粪便的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
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四)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
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
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5 元 是
5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不履行卫生
责任区清扫
保洁义务或
者不按规定
清运处理垃
圾和粪便的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
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五)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
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
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
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5 元 是
6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运输液体、散
装货物不作
密封、包扎、
覆盖,造成泄
漏、遗散的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
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六)
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
造成泄漏、遗散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
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
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5 元 是
7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临街工地不
设置护栏或
者不作遮挡,
停工场地不
及时整理并
作必要覆盖
或者竣工后
不及时清理
或平整场地,
影响市容环
境卫生的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
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七)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
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
理或平整场地,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
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
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5 元 是
8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未经批准擅
自饲养家畜
家禽影响市
容和环境卫
生的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五
条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
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八)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
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
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
元以上100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5 元 是
9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未经批准擅
自设置大型
户外广告影
响市容的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七
条
第三十六条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
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
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
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100 元 否
10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未经批准擅
自在街道两
侧和公共场
所堆放物料,
搭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影
响市容的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七
条
第三十六条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
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
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
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100 元 否
11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拆 除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或
者 未 按 批 准
的 拆 迁 方 案
进行拆迁的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七
条
第三十六条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
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
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
0元以上1000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100 元 否
12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逾 期 未 改 造
或 未 拆 除 不
符 合 城 市 容
貌标准、环境
卫 生 标 准 的
建 筑 物 或 者
设施的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八
条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
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
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
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
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
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
元
1000 元 否
13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损 坏 各 类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二十九
条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
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
可以并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
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
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
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50 元 是
14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擅 自 在 电 杆
上张贴、涂写、
刻 画 和 张 挂
物品的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
责令改正。 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
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
挂物品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5 元 是
15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擅 自 在 市 区
散发广告、宣
传品,影响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的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
责令改正。 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
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5 元 是
16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建 筑 物 材 料
等 堆 放 在 护
栏、围栏外的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
责令改正。 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
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物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栏外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5 元 是
17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在 市 区 乱 倒
垃圾、粪便、
污 水 或 者 沿
途燃放鞭炮,
抛撒冥纸的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
责令改正。 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
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
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5 元 是
18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在街道、广场
等 公 共 场 所
焚烧树叶、枯
草的
《湖南省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条例>
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
责令改正。 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
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
枯草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5 元 是
19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乱停、乱放交
通运输工具,
影 响 市 容 环
境卫生的
《 湖 南 省 实 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
责令改正。 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
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市容
环境卫生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5 元 是
20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擅 自 摆 摊 设
点,影响市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的
《 湖 南 省 实 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
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
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擅自摆摊设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 元 100 元 否
21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向车外抛弃、
倾扫废弃物,
影 响 市 容 和
环境卫生的
《 湖 南 省 实 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
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
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
和环境卫生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 元 100 元 否
22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施 工 场 地 的
施 工 车 辆 不
按 指 定 的 路
线、时间行驶,
不 按 指 定 的
地 点 倾 倒 渣
土,或者渣土、
沙 石 等 沿 途
撒落,影响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的
《 湖 南 省 实 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
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
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
时间行驶,不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
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 元 100 元 否
23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施 工 场 地 的
泥 浆 水 未 沉
淀 排 入 下 水
道的
《 湖 南 省 实 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
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
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
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 元 100 元 否
24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在 市 区 内 擅
自 设 置 屠 宰
点,影响市容
和 环 境 卫 生
的
《 湖 南 省 实 施 <
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 生 管 理 条 例 >
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
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
责令改正。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
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
容和环境卫生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 元 100 元 否
25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费
的(个人)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
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
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应交城
市生活
垃圾处
理费三
倍以下
且不超
过 1000
元的罚
款
一倍 否
26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费
的(单位)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
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
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应交城
市生活
垃圾处
理费三
倍以下
且不超
过
30000
元的罚
款
一倍 否
27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未 按 照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治
理 规 划 和 环
境 卫 生 设 施
标 准 配 套 建
设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设
施的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
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
元
1000 元 否
28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未 经 批 准 擅
自关闭、闲置
或 者 拆 除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置设施、场
所的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四
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
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
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改正,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29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未经批准,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等
服务的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四
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
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
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10000
元
否
30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清扫、收集、
运 输 的 企 业
在 运 输 过 程
中沿途丢弃、
遗 撒 生 活 垃
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四
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
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
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 5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0
元
5000 元 否
31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从 事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收集、运
输 的 企 业 未
按 照 环 境 卫
生 作 业 标 准
和作业规范,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及 时 清
扫、收运城市
生活垃圾的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四
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
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5000 元 否
32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从 事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收集、运
输 的 企 业 未
将 收 集 的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运到直辖市、
市、县人民政
府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
门 认 可 的 处
理场所的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四
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
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5000 元 否
33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从 事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清
扫、收集、运
输的企业,在
清扫、收运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后,未对生活
垃 圾 收 集 设
施及时保洁、
复位、清理作
业场地、保持
生 活 垃 圾 收
集 设 施 和 周
边 环 境 的 干
净整洁的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四
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
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
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
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5000 元 否
34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从 事 城 市 生
活 垃 圾 经 营
性 处 置 的 企
业,未严格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技 术
标准,处置城
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四
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
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0
元
30000
元
否
35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随意倾倒、抛
洒、堆放城市
生活垃圾的
(个人)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四
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
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
为的,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 元 5 元 是
36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和
环
境
卫
生
随意倾倒、抛
洒、堆放城市
生活垃圾的
(单位)
《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办法》第四
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
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
为的,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0
元
5000 元 否
37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将 建 筑 垃 圾
混 入 生 活 垃
圾的(个人)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 元 5 元 是
38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将 建 筑 垃 圾
混 入 生 活 垃
圾的(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 元 1000 元 否
39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将 危 险 废 物
混 入 建 筑 垃
圾的(个人)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 元 5 元 是
40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将 危 险 废 物
混 入 建 筑 垃
圾的(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 元 1000 元 否
41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擅 自 设 立 弃
置 场 受 纳 建
筑垃圾的(个
人)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 元 1000 元 否
42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擅 自 设 立 弃
置 场 受 纳 建
筑垃圾的(单
位)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
元
5000 元 否
43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建 筑 垃 圾 储
运 消 纳 场 受
纳工业垃圾、
生 活 垃 圾 和
有 毒 有 害 垃
圾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
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
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
元
5000 元 否
44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施 工 单 位 未
及 时 清 运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建
筑垃圾,造成
环境污染的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
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0
元
5000 元 否
45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施 工 单 位 将
建 筑 垃 圾 交
给 个 人 或 者
未 经 核 准 从
事 建 筑 垃 圾
运 输 的 单 位
处置的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
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46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建 筑 垃
圾 的 单 位 在
运 输 建 筑 垃
圾 的 过 程 中
沿途丢弃、遗
撒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
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0
元
5000 元 否
47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涂改、倒卖、
出租、出借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核 准
文件的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
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
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 5000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00
元
5000 元 否
48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未 经 核 准 擅
自 处 置 建 筑
垃圾的(施工
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
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49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未 经 核 准 擅
自 处 置 建 筑
垃圾的(建设
单位、运输建
筑 垃 圾 的 单
位)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
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5000 元 否
50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超 出 核
准 范 围 的 建
筑垃圾的(施
工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
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51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处 置 超 出 核
准 范 围 的 建
筑垃圾的(建
设单位、运输
建 筑 垃 圾 的
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
管理办法》第二
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
垃圾的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5000 元 否
52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随意倾倒、抛
撒 或 者 堆 放
建 筑 垃 圾 的
(个人)
城市建筑垃圾管
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
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 200 元以下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 元 5 元 是
53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建
筑
垃
圾
随意倾倒、抛
撒 或 者 堆 放
建 筑 垃 圾 的
(单位)
城市建筑垃圾管
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
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
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
处 200 元以下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0
元
5000 元 否
54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爱
国
卫
生
单 位 拒 不 参
加杀死老鼠、
蚊子、蟑螂等
病 媒 生 物 活
动的
《湖南省爱国卫
生条例》第二十
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拒
不参加杀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
物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
工作的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对单位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0 元 500 元 否
55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乡
规
划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或 者 未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
行建设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
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
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
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
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建设工
程造价
百分之
八
建设工
程造价
百分之
五
否
56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绿
化
违 反 规 定 在
城 市 绿 地 范
围 内 进 行 拦
河截溪、取土
采石、设置垃
圾堆场、排放
污 水 以 及 其
他 对 城 市 生
态 环 境 造 成
破坏活动的
《城市绿线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
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
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
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10000
元
否
57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绿
化
损 坏 城 市 树
木花草的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城
市绿化条例〉办
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
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
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 1000
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100 元 否
58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绿
化
擅 自 修 剪 或
者 砍 伐 城 市
树木的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城
市绿化条例〉办
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
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罚款数额为 5000 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 元 500 元 否
59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绿
化
砍 伐 、 擅 自
迁 移 古 树 名
木 或 者 因 养
护 不 善 致 使
古 树 名 木 受
到 损 伤 或 者
死亡的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城
市绿化条例〉办
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
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
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九条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
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3000 元 否
60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绿
化
损 坏 城 市 绿
化设施的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实施〈城
市绿化条例〉办
法》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
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
(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
罚款数额为 5000 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 元 500 元 否
61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绿
化
未 经 同 意 擅
自 占 用 城 市
绿化用地的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八条
《湖南省实施〈城
市绿化条例〉办
法》第三十条
第 二 十 八 条 未 经 同 意 擅 自 占 用 城 市 绿
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
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
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 30000 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元 3000
元
否
62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绿
化
未经同意擅
自在城市公
共绿地内开
设商业、服
务摊点的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实施〈城
市绿化条例〉办
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
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
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
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
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占地面
积每日每平方米 5 元,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罚款数
额为占
地面积
每日每
平方米
5 元
否
63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城
市
绿
化
对 不 服 从 公
共 绿 地 管 理
单 位 管 理 的
商 业 、 服 务
摊点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实施〈城
市绿化条例〉办
法》第三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
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
市 绿 化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单 位 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 2000
元以下。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0 元 200 元 否
64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未 对 设 在 城
市 道 路 上 的
各 种 管 线 的
检查井、箱盖
或 者 城 市 道
路 附 属 设 施
的 缺 损 及 时
补 缺 或 者 修
复的
《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第四十二
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
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
补缺或者修复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00
元
2000 元 否
65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未 在 城 市 道
路 施 工 现 场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和 安 全 防
围设施的
《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第四十二
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
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00
元
2000 元 否
66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期 满 或 者
挖 掘 城 市 道
路后,不及时
清理现场的
《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第四十二
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00
元
2000 元 否
67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依 附 于 城 市
道 路 建 设 各
种管线、杆线
等设施,不按
照 规 定 办 理
批准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第四十二
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
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
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
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00
元
2000 元 否
68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紧 急 抢 修 埋
设 在 城 市 道
路下的管线,
不 按 照 规 定
补 办 批 准 手
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第四十二
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
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00
元
2000 元 否
69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未 按 照 批 准 的
位置、面积、期
限 占 用 或 者 挖
掘城市道路,或
者 需 要 移 动 位
置、扩大面积、
延长时间,未提
前 办 理 变 更 审
批手续的
《城市道路管理
条例》第四十二
条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
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
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00
元
2000 元 否
70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未 经 审 批 同
意作业、施工
的(非经营活
动、个人)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200 元
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 元 50 元 是
71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未 经 审 批 同
意作业、施工
的(非经营活
动、单位)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200 元
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200 元 是
72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未 经 审 批 同
意作业、施工
的(经营活动、
个人)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
至 10000 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5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 元 50 元 是
73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未 经 审 批 同
意作业、施工
的(经营活动、
单位)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
至 10000 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5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
(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
元
1000 元 否
74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侵占、拆毁、
损 坏 市 政 公
用设施的(非
经营活动、个
人)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200 元
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 元 50 元 否
75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侵占、拆毁、
损 坏 市 政 公
用设施的(非
经营活动、单
位)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200 元
以下的罚款;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200 元 是
76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侵占、拆毁、
损 坏 市 政 公
用设施的(经
营活动、个人)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
至 10000 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5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 元 50 元 是
77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侵占、拆毁、
损 坏 市 政 公
用设施的(经
营活动、单位)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
至 10000 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5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
(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
元
1000 元 否
78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在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范 围 内 倾 倒
垃圾、废物,擅
自 堆 放 物 品 或
者敷设、架设管
线 以 及 装 置 其
他设施的(非经
营活动、个人)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200 元
以下的罚款;(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
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
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 元 50 元 是
79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在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范 围 内 倾 倒
垃圾、废物,擅
自 堆 放 物 品 或
者敷设、架设管
线 以 及 装 置 其
他设施的(非经
营活动、单位)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200 元
以下的罚款;(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
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
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200 元 是
80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在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范 围 内
倾倒垃圾、废
物,擅自堆放
物 品 或 者 敷
设、架设管线
以 及 装 置 其
他设施的(经
营活动、个人)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
至 10000 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5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
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
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 元 50 元 是
81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在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范 围 内
倾倒垃圾、废
物,擅自堆放
物 品 或 者 敷
设、架设管线
以 及 装 置 其
他设施的(经
营活动、单位)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
至 10000 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5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
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
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
元
1000 元 否
82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在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范 围
内擅自摆摊、
搭 棚 、 盖 房
或 者 修 建 其
他 建 ( 构 )
筑物,挖砂、
取 土 、 采 石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200 元
以下的罚款;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 元 50 元 是
以 及 进 行 其
他 有 损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安
全的(非经营
活动、个人)
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
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
全的
83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在市政公用
设施范围内
擅自摆摊、
搭棚、盖房
或者修建其
他建(构)
筑物,挖砂、
取土、采石
以及进行其
他有损市政
公用设施安
全的(非经营
活动、单位)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200 元
以下的罚款;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
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
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
全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200 元 是
84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在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范 围 内
擅 自 摆 摊 、
搭 棚 、 盖 房
或 者 修 建 其
他 建 ( 构 )
筑物,挖砂、
取 土 、 采 石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
至 10000 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5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 元 50 元 是
以 及 进 行 其
他 有 损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安
全的(经营活
动、个人)
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
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
全的
85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政
在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范 围 内
擅 自 摆 摊 、
搭 棚 、 盖 房
或 者 修 建 其
他 建 ( 构 )
筑物,挖砂、
取 土 、 采 石
以 及 进 行 其
他 有 损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安
全的(经营活
动、单位)
《湖南省城市市
政公用设施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
条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
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
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 1000 元
至 10000 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 5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
(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
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
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
全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
元
1000 元 否
86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未 取 得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从 事 燃 气 经
营活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五
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
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00
元
50000
元
否
87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不 按 照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从 事
燃 气 经 营 活
动的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五
条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
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000
元
30000
元
否
88
城
市
管
理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事项
燃
气
拒 绝 向 市 政
燃 气 管 网 覆
盖 范 围 内 符
合 用 气 条 件
的 单 位 或 者
个人供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六
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
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罚 款
并 责
令 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89
城
市
管
理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事项
燃
气
倒卖、抵押、
出租、出借、
转让、涂改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的;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六
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
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罚 款
并 责
令 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90
城
市
管
理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事项
燃
气
未 履 行 必 要
告 知 义 务 擅
自停止供气、
调整供气量,
或 者 未 经 审
批 擅 自 停 业
或者歇业的;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六
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
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的;
罚 款
并 责
令 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91
城
市
管
理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事项
燃
气
向 未 取 得 燃
气 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提 供
用 于 经 营 的
燃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六
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罚 款
并 责
令 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92
城
市
管
理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事项
燃
气
在 不 具 备 安
全 条 件 的 场
所 储 存 燃 气
的;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六
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罚 款
并 责
令 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93
城
市
管
理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事项
燃
气
要 求 燃 气 用
户 购 买 其 指
定 的 产 品 或
者 接 受 其 提
供的服务;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六
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
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罚 款
并 责
令 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94
城
市
管
理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处 罚
事项
燃
气
燃 气 经 营 者
未 向 燃 气 用
户持续、稳定、
安 全 供 应 符
合 国 家 质 量
标准的燃气,
或 者 未 对 燃
气 用 户 的 燃
气 设 施 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六
条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
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
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罚 款
并 责
令 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95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销 售 充 装 单
位 擅 自 为 非
自 有 气 瓶 充
装 的 瓶 装 燃
气的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七
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
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
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
元
2000 元 否
96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燃 气 经 营 者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的规定,设置
燃气设施防腐、
绝缘、防雷、降
压、隔离等保护
装 置 和 安 全 警
示标志的,或者
未 定 期 进 行 巡
查、检测、维修
和维护的,或者
未 采 取 措 施 及
时 消 除 燃 气 安
全事故隐患的;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八
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
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
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
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
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
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
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97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燃 气 用 户 及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擅 自 操
作 公 用 燃 气
阀门的(个人)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200 元 否
98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燃 气 用 户 及
相 关 单 位 和
个 人 擅 自 操
作 公 用 燃 气
阀门的(单位)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99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将 燃 气 管 道
作 为 负 重 支
架 或 者 接 地
引 线 的 ( 个
人);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
线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200 元 否
100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将 燃 气 管 道
作 为 负 重 支
架 或 者 接 地
引 线 的 ( 单
位);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
线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101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安装、使用不
符 合 气 源 要
求 的 燃 气 燃
烧器具的(个
人);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
烧器具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200 元 否
102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安装、使用不
符 合 气 源 要
求 的 燃 气 燃
烧器具的(单
位);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
烧器具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103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擅自安装、改
装、拆除户内
燃 气 设 施 和
燃 气 计 量 装
置 的 ( 个
人);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
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200 元 否
104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擅自安装、改
装、拆除户内
燃 气 设 施 和
燃 气 计 量 装
置 的 ( 单
位);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
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105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在 不 具 备 安
全 条 件 的 场
所使用、储存
燃 气 的 ( 个
人);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
燃气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200 元 否
106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在 不 具 备 安
全 条 件 的 场
所使用、储存
燃 气 的 ( 单
位);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
燃气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107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改 变 燃 气 用
途 或 者 转 供
燃气的(个人)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200 元 否
108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改 变 燃 气 用
途 或 者 转 供
燃气的(单位)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109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未 设 立 售 后
服 务 站 点 或
者 未 配 备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燃 气 燃 烧 器
具安装、维修
人员的(个人)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
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200 元 否
110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未 设 立 售 后
服 务 站 点 或
者 未 配 备 经
考 核 合 格 的
燃 气 燃 烧 器
具安装、维修
人员的(单位)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
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111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燃 气 燃 烧 器
具的安装、维
修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的(个人)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 元 200 元 否
112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燃 气 燃 烧 器
具的安装、维
修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的(单位)
《城镇燃气管理
条例》第四十九
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
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
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1000 元
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000
元
10000
元
否
113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毁坏、涂改或
者擅自拆除、
迁 移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警 示
标志的
《湖南省燃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
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
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0 元 500 元 否
114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毁 坏 或 者 擅
自拆除、迁移
公 用 燃 气 设
施的
《湖南省燃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
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
施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00
元
5000 元 否
115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擅 自 关 闭 或
者 开 启 管 道
燃 气 公 共 阀
门的
《湖南省燃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
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00
元
5000 元 否
116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从 事 其 他 危
害 公 用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活
动的
《湖南省燃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
条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
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从事其他危害公用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20000
元
5000 元 否
117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违 反 国 家 燃
气设施运行、
维护、抢修等
安 全 技 术 规
程的
《湖南省燃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
一条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四
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
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40000
元
4000 元 否
118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未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范 和
标 准 定 期 检
测、检修、更
新 燃 气 设 施
的
《湖南省燃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
一条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四
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
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40000
元
4000 元 否
119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无 正 当 理 由
停止供气的
《湖南省燃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
一条
第三十一条 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
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四
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40000
元
4000 元 否
120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盗 用 管 道 燃
气的
《湖南省燃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
二条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盗用管道燃气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 元 200 元 否
121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擅自安装、改
装、拆迁管道
燃 气 设 施 或
者 改 换 气 瓶
检验标记的
《湖南省燃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
二条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
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 元 200 元 否
122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倒 灌 瓶 装 燃
气的
《湖南省燃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
二条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倒灌瓶装燃气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 元 200 元 否
123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擅 自 倾 倒 瓶
装 燃 气 残 液
的
《湖南省燃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
二条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 元 200 元 否
124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进 行 危 害 燃
气 设 施 安 全
的 装 饰 装 修
等活动的
《湖南省燃气管
理条例》第三十
二条
第三十二条 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
活动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 元 200 元 否
125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燃 气 燃 烧 器
具安装、维修
企业伪造、涂
改、出租、借
用、转让或者
出卖《资质证
书》的
《燃气燃器具安
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
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
《资质证书》;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10000
元
否
126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年 检 不 合 格
的企业,继续
从事安装、维
修业务的
《燃气燃器具安
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
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
维修业务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10000
元
否
127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由于燃气燃烧
器具安装、维
修 原 因 发 生
燃气事故的
《燃气燃器具安
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
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
燃气事故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10000
元
否
128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未 经 燃 气 供
应 企 业 同 意
移 动 燃 气 计
量 表 及 表 前
设施的
《燃气燃器具安
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
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
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
表及表前设施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10000
元
否
129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燃 气 燃 烧 器
具安装、维修
企 业 限 定 用
户 购 买 本 企
业 生 产 的 或
者 其 指 定 的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和 相 关 产
品的
《燃气燃器具安
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
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10000
元
否
130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燃 气 燃 烧 器
具安装、维修
企 业 聘 用 无
《岗位证书》
的 人 员 从 事
安装、维修业
务
《燃气燃器具安
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
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
(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
修业务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10000
元
否
131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燃 气 燃 烧 器
具安装、维修
企 业 没 有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或 者 与 用
户 约 定 的 时
间安装、维修
的
《燃气燃器具安
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
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
处以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 元 500 元 否
132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无《资质证书》
的 企 业 从 事
燃 气 燃 烧 器
具安装、维修
业务的
《燃气燃器具安
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
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
门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0
元
10000
元
否
133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无《岗位证书》
擅 自 从 事 燃
气 燃 烧 器 具
的安装、维修
业务的
《燃气燃器具安
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
的安装、维修业务;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 元 500 元 否
134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燃
气
以 个 人 名 义
承 揽 燃 气 燃
烧器具安装、
维修业务的
《燃气燃器具安
装维修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
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业务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 元 500 元 否
135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未经登记,擅
自 发 布 户 外
广告的
《 湖 南 省 实 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办法》第
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条规定,擅自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5000 元 3000 元 否
136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在 公 共 广 告
张 贴 栏 以 外
的地方张贴、
书写广告的,
经 责 令 限 期
清除后,逾期
不清除的
《 湖 南 省 实 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办法》第
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
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
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
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3000 元 500 元 否
137
城
市
管
理
城市
管理
行政
处罚
事项
市
容
违 反 规 定 停
放 车 辆 或 者
临时停车,机
动 车 驾 驶 人
不 在 现 场 或
者 虽 在 现 场
但 拒 绝 立 即
驶离,妨碍其
他车辆、行人
通行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办
法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一百元罚款:
(十七)违反规定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机
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
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罚款
并责
令改
正
是 100 元 元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