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ZPDIEVOALSGCCS 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银行接口系统修
改升级业务需求
目 录
一、项目背景 ............................................................................................2
二、系统优化目标 ....................................................................................3
三、系统优化的主要内容 ........................................................................3
四、业务需求描述 ....................................................................................4
第一部分 CMIS 升级相关调整..........................................................4
(一)CMIS 更新系统公用代码对接口系统的影响 .......................4
(二)CMIS 增加客户信息对接口系统的影响 ...............................5
(三)CMIS 补充增加合同信息对接口系统的影响 .......................5
(四)补充细化信贷业务处理流程 ..................................................7
第二部分 人行数据规范对接口系统的影响 ....................................8
(一)人行要求接口程序补充如下功能 ..........................................8
(二)在新的人行接口规范中,人行需要进行数据质量检查新增的要求,
以下数据不许上报人行 ......................................................................9
第三部分 功能完善 ..........................................................................13
一、项目背景
我行目前使用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银行接口系统” (以下简
称接口系统)是 1999 年 10 月按照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所规定
的标准数据格式,为人民银行城市中心支行提供格式相符的各种信贷业务
数据的系统。
现接口系统以 和国际结算系统所录信息为基础,通过抽取、
补录生成人民银行要求的数据格式上传人民银行,接口系统还提供了查询
信息的功能。
目前,我行正在对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这次
改造是针对 存在的一些关键性功能缺陷,从设计、技术和应用三
个层面进行一次集中彻底改造,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建设银行信贷
业务手册》明确操作流程、2002 年开始全面推行的贷款风险分类办法以及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商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等方面进行改造,这对接口
系统将造成较大的影响。
2001 年 12 月,人民银行召集工、农、建、交四家商业银行开会,布置
了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工作,并提出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商业银
行数据接口规范 》向各家商业银行征求意见。2002 年 2 月,人行下发
了该规范的正式版。该规范对各商业银行上报数据中参与查询、统计等方
面较为重要的字段进行严格校验,补充数据库的约束条件,规范商业银行
上报的信贷业务数据,提高入库质量。要求各行按照新的借口规范,对现
行的接口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按照人民银行原来的要求,人行争取在 2002 年 4 月底之前完成对各行
的测试工作。由于我行正在对信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改造,为避免重复工
作和造成不必要的浪费,经与人民银行协商,人行同意我行在 的
基础上开发接口系统。
二、系统优化目标
本次系统优化拟在 的基础上进行,满足人民银行《银行信贷
登记咨询系统商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的要求,并对现接口系统在两
年多的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一些不足进行修改完善,增加一些便于操作人员
操作和查询的功能,以提高给人民银行传输数据的成功率和准确性、及时
性。
三、系统优化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 CMIS 升级后更新系统公用代码、增加客户信息、补充增加
合同信息和补充细化信贷业务处理流程等变化,对接口系统相关信息的提
取进行调整。
(二)根据人行新的数据规范,对接口系统进行完善
(三)根据接口系统运行两年多来,发现的问题对接口系统进行完善
(四)在前台和后台增加数据合法性和合理性检查校验功能
(五)提供满足系统升级前后历史数据延续、转换的解决方案
(六)提供满足各以及分行对二级机构报送数据的检查功能。
四、业务需求描述
第一部分 CMIS 升级相关调整
(一)CMIS 更新系统公用代码对接口系统的影响
1、CMIS 停止使用“信贷品种”字段新增“信贷产品”和“产品核算科目”字
段对接口系统的影响
CMIS 优化升级后,停止使用“信贷品种”,新增“信贷产品”和“产品核算
项目”字段,定义为非空类型,专门用于反映为客户提供的单笔信贷业务对
应的产品类型。因此,应重新建立“信贷产品”、“产品核算科目”与人行信贷
登记咨询系统信贷业务品种相关字段的转换标准(为判断人行信贷登记咨
询系统中的“贷款种类二”,还应结合 需求附表 93)。
2、更新“客户信用等级”代码
CMIS 升级后启用新的客户信用等级代码(非空字段)。新的接口系统
应从 CMIS 中提取部分内容,但字段“评定机构名称”和“有效截止日期”仍需
补录。同时由于 CMIS 信用等级代码与人行接口规范不完全一致,还应建
立 CMIS 信用等级代码与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对照表。
3、更新抵押物分类代码
CMIS 升级后启用新的抵押物分类代码,接口系统提取数据时应对
CMIS 中的抵押物分类代码进行转换。
4、更新质押物分类代码
CMIS 升级后启用新的质押物分类代码,接口系统提取数据时应对
CMIS 的质押物分类代码进行转换。
(二)CMIS 增加客户信息对接口系统的影响
1、授信额度信息
CMIS 升级后,增加了授信额度信息的录入,并将额度授信方式分为四
类,及一般(内部)额度授信、公开(通知)额度授信、承诺性额度授信
和可循环额度授信。接口系统应增加抽取这些信息上传人民银行的功能。
由于一般授信额度是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的商业机密,
不能对外泄露,对人行只报送后三类。但由于 CMIS 系统中的信息满足不
了人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有些信息仍需通过接口系统补录。
(三)CMIS 补充增加合同信息对接口系统的影响
1、更新“贷款期限”代码
CMIS 升级后,停止使用原期限代码,启用新的贷款期限代码,应建立
新的贷款期限代码与人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贷款种类二”有关字段的转换关
系。
2、更新授信方式录入信息
CMIS 升级后,贷款方式更新为“授信方式”,增加“票据贴现”,分为信
用、抵押、质押、保证、票据贴现五种方式,并规定多种贷款方式可以复
选,同一种贷款方式可以多选,其中票据贴现方式限于票据贴现产品专用,
信用方式对票据贴现产品不适用。由于 CMIS 升级后用户在前台随时可以
修改变更贷款方式,接口系统应提供相应的数据提取方式。
对担保余额的计算应按《商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的要求进行修
改,在业务结清时为零。
3、新增“保证金存款质押”合同信息
CMIS 新增“保证金存款质押”合同信息,初始化时,对系统原“交存保
证金额度”非空非零非负的合同,如属非票据贴现产品,系统自动将 “交存
保证金额度”值转入应交保证金金额、实交保证金金额和保证金当前有效余
额;如属票据贴现产品,则应交保证金金额、实交保证金金额和保证金当
前有效余额全部默认为零。因此,接口系统应改变相应信贷业务对“保证金
金额”的提取方式。
4、风险分类结果信息
CMIS 升级后,在新签定一笔合同时,即要求进行风险分类(初分)。
如一笔合同在升级后已至少做过一次风险分类,则系统将风险分类结果信
息表中的最终分类结果相关内容默认为该合同的质量属性,直至对该合同
重新进行风险分类为止,用户可以对一笔合同随时进行风险分类和调整风
险分类结果。这要求接口系统改变风险分类的提取方式,在 CMIS 中风险
分类结果变化时实现实时上报。
5、展期合同变更
CMIS 升级后有如下两方面变动:增加“被展期次数”、“第一次被展期日
期”和“最新一次被展期日期”信息,允许多次展期。接口系统应依据 CMIS
升级后展期的处理进行相应的调整,实现多次展期数据上报功能。
(四)补充细化信贷业务处理流程
CMIS 升级后本金和利息台帐摘要及信贷业务台帐处理方法发生重大变
化,接口系统应按其变化进行数据提取的调整,确保 CMIS 升级后接口系
统上报人行数据的正确性。CMIS 变化的具体描述如下:
1、新的本金和利息台帐摘要
CMIS 升级后,启用更新后的本金和利息台帐摘要,接口系统应更新相
应的提取程序,以保证新发生的业务能及时上传人民银行。
2、信贷业务台帐处理方法的变化
CMIS 中与各类贷款(包括表外信贷业务垫款)本金相关的信贷事件
包括:发放、现金回收、以物抵债、展期、债务转移(转出)、债务转移
(转入)、非剥离债转股、剥离、核销、已核销回收等,其中发放和债务转
移(转入)将导致余额的增加,展期操作不影响余额变化,其他信贷事件
均导致余额的减少。
CMIS 中与各类贷款(包括表外信贷业务垫款)利息相关的信贷事件包
括:发生(结计)、现金回收、以物抵债、展期、债务转移(转出)、债务
转移(转入)、非剥离债转股、剥离、核销、已核销回收等,其中发放和债
务转移(转入)将导致余额的增加,展期操作不影响余额变化,其他信贷
事件均导致余额的减少。
CMIS 中与表外信贷业务相关的信贷事件包括:发生(开立)、预计垫
款、过期失效或信用终止、垫款等。
(1)本金和利息回收性质摘要的变化
CMIS 升级后将有关本金和利息回收性质的摘要区分为现金和非现金
两个类别,并增加“以物抵债”、“非剥离债转股”等摘要。但接口系统不区分
现金和非现金回收,“以物抵债”、“非剥离债转股”当作回收即可。
(2)记录核销后发生的回收、债务转移、债转股、剥离等信贷事件
CMIS 升级后,应区分是否政策性贷款产品,对已核销后发生的信贷事
件采取不同方法进行记录。由于政策性贷款产品核销后余额是以减少的形
式报送人行,故接口系统应调整余额上报人行,对已核销后发生信贷事件
记录方法同自营性贷款相同,对此,应向人行作出说明。
(3)增加债务转移(转出)和债务转移(转入)摘要
CMIS 升级后,将债务转移作为一种独立的信贷事件,在本金和利息台
帐予以单独反映。满足了人行要求在接口程序中“A 代码下所有业务复制并
转移到 B 代码下,A 代码下做上报后删除标志,B 代码做未上报标志”的功
能需求。
(4) 增加“表外应收利息豁免”摘要
CMIS 升级后,对经批准豁免借款人的表外应收利息,应登记“表外应收
利息豁免”摘要。由于接口系统只需报送欠息余额,因此,只需以利息减少
的形式报送人民银行。
第二部分 人行数据规范对接口系统的影响
(一)人行要求接口程序补充如下功能
1、金融机构拆并功能
详见《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商业银行数据接口规范 》附件四《金
融机构拆并功能说明》。
2、企业代码变更问题
增加以下功能(高级业务员操作):A 代码下的所有业务复制并转移
到 B 代码下,A 代码下做上报后删除标志,B 代码下做未上报标志;城市
分系统增加模块查询某一企业下有所有业务数据笔数(包括担保),能够按
金融机构打印清单。
3、单笔记录上报(建议增加)
商业银行增加能够重新上报任意一次的记录(高级业务员操作),以上
报日志作为选择条件,当某一次上报记录人民银行全部没有接收到或部分
没有接收到(注意部分已经上报的记录可能错误)。
注:单笔记录是指某个借款人或某个金融机构的一笔业务记录。本功能
主要考虑的是当人民银行与商业行之间存在少量数据差异时使用。对于本
功能人民银行建议增加。但当发生以下三种情况时:
① 对于某笔记录人民银行数据库中有,商业行数据库中没有;
② 对于某笔记录人民银行数据库中没有,商业行数据库中有;
③ 对于某笔记录人民银行数据库和商业行数据库中都有,但内容不一致;
本次接口规范要求,全部通过业务发起方(即商业行)进行补齐。
(二)在新的人行接口规范中,人行需要进行数据质量检查新增的要求,
以下数据不许上报人行
1、贷款业务
(1)保证形式为多人分保时,担保人担保余额总额小于贷款余额,保
证形式不是多人分保时,担保人担保余额总额小于贷款余额
说明:目前接口系统不作担保金额与发生金额之间的校验关系,业务
逻辑关系由 CMIS 进行保证
(2)当贷款种类三为票据贴现时贷款种类二不为短期贷款的数据
(3)贷款种类三为票据贴现时,存在展期
说明:原 CMIS 系统不存在贷款方式为票据贴现的合同,因此未加此
类校验。
(4)展期后贷款到期日小于原贷款到期日
(5)还款日期小于上次还款日期
说明:目前接口系统中,以上项目未作校验,业务逻辑关系由 CMIS
进行保证。
2、汇票业务
(1)保证金金额小于 0 或为空
(2)保证金金额小于开立金额时,贷款种类三为空
(3)当贷款种类三不为信用、保证和空时,担保人担保总额 < 汇票
金额 - 保证金金额
(4)当贷款种类三为保证且保证形式为单人保证时 担保金额 < 汇票
金额 - 保证金金额
(5)当贷款种类三为保证且保证形式为多人联保时 担保金额 < 汇票
金额 - 保证金金额
(6)当贷款种类三为保证且保证形式为多人分保时 担保金额 < 汇票
金额 - 保证金金额
(7)贷款种类三不为信用和票据贴现,且保证金金额小于开立金额时,
没有担保人
说明:目前接口系统中,以上项目未作校验,业务逻辑关系由 CMIS
进行保证
(8)兑付金额大于汇票金额
(9)兑付日期大于操作日期
(10)兑付日期小于签发日期
说明:目前在接口系统中,兑付日期和兑付金额的值主要由接口计算
得出。
3、信用证业务
保证金付款金额 + 企业付款 + 押汇金额 + 银行垫款金额 <> 付汇金
额
说明:实际业务无法满足上述要求。
4、保函业务
(1)保证金小于开立金额时,贷款种类三为空
(2)保证金金额小于 0 或为空
说明:目前接口系统中,以上项目未作校验,业务逻辑关系由 CMIS
进行保证
(3)到单日期小于开立日期
(4)付款日期小于到单日期
(5)当解除保函方式为“发生付款”时,保函解除日期小于付款日期
(6)到单金额大于开立金额
(7)付款总金额超过到单金额
(8)付款总金额 <> 保证金付款金额 + 银行垫款 + 企业付款
说明:目前到单日期、到单金额、付款日期、付款金额主要在接口系
统中进行补录,按实际业务要求,接口系统取消上述校验关系。
(9) 当贷款种类三非信用和保证时,担保人担保总额 <开立金额 -
保证金金额
(10) 当贷款种类三为保证且保证形式为单人保证时,担保金额 <
开立金额 - 保证金金额
(11) 当贷款种类三为保证且保证形式为多人联保时,担保金额 <
开立金额 - 保证金金额
(12) 当贷款种类三为保证且保证形式为多人分保时,担保金额 <
开立金额 - 保证金金额
说明:目前接口系统中,以上项目未作校验,业务逻辑关系由 CMIS
进行保证。
5、担保
(1)担保方式为抵押时,抵押物详细信息为空
说明:目前接口系统中,以上项目未作校验,业务逻辑关系由 CMIS
进行保证
(2) 借款人相互担保
说明:目前接口系统中,以上项目未作校验,业务逻辑关系由 CMIS
进行保证,如果作此类校验,将严重影响接口系统的数据提取效率(经与
人行协商,这项逻辑关系在新的接口系统中不作校验)。
6、借款人欠息
由于“欠息说明”不能为空,CMIS 中无此字段,接口系统中应增加“欠
息说明”的补录功能。
第三部分 功能完善
(一) 修改 CMIS 系统业务转移后的接口系统的相应程序,准确判断
合同所属的机构
(二) 解决数据上报查询的灵活性问题(增加对过去某时点已上报余
额的查询),人行数据与 CMIS 数据的核对问题。
(三) 解决在前台清理错误日志的问题
(四) 完善删除已上报数据的功能。
(五) 增加与贷款卡修改相应的程序处理功能
(六) 增加通过流水号查询借款人、合同编码的功能。
(七) 在“数据查询”→“未上报记录” →“担保人查询”时,返回的是
借款人名称,而非担保人名称,应加入担保人名称。
(八) “上报数据统计” →“承兑汇票”查询时,显示的是已上报承兑
汇票发生额,建议增加承兑汇票余额,以便进行数据核对。
(九) 鉴于有分行反映按照现有的功能个别客户未上报的利息无法
上报,在接口系统中按合同提取时应将该户的利息同时提取出来。
(十) 由于 CMIS 中提取不到的利息支出、工业总产值、销售产值信
息,这些信息应在接口系统中补录。
(十一)增加一级分行对二级分行机构数据报送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