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民 乙公民
1万元
电脑(万元)
汇票(2万元)
有价证券、一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收益权
动产
权利
第十七章 质 权
•物权法第十七章
•掌握质权的概念、特征、质权与抵押权
的区别以及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 熟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的基本内容。
目 录
第一节 质权概述
第二节 动产质权
第三节 权利质权
司法考试题和思考题
第一节 质权概述
一、质权的概念
二、质权的特征
三、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四、质权的种类
五、质权的社会作用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移转占
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相关的概念:
质权人:享有质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提供质(押)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质(押)物:出质人提供给质权人的、用以担
保债务履行的财产。
出质: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交给债权人占有
以担保债的履行的行为。
二、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而成立的担
保物权;
2、质权以动产和权利(包括有价证券、
一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收益权)
等财产权利为客体;
3、质权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
4、质权具有优先受偿性和物上代位性。
三、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和生效
不以抵押物的交付和占有为条件;而质权的成立与生
效须以质押物的交付和占有为条件。
2、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
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
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
问题:在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是抵押权还是质权?
应该依据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来判断。
3.公示方式不同。就主要方面来看,抵押权的公示方
式为登记,质权的公示方式为占有。
4.权利内容和效力不同。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在债
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质物,而抵押权没有
此内容和效力。
四、质权的种类
质权依其可设立的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
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其中,权利质权又可分为如下五种:
1、有价证券质权;
2、普通债权质权;
3、股权质权;
4、知识产权质权;
5、收益权质权。
质权分类如下表 :
动产质权
质权 有价证券质权
普通债权质权;
权利质权 股权质权;
知识产权质权;
收益权质权。
五、质权的社会作用
质权是担保物权,其作用是以留置和优先受偿的双重
效力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其具体作用有:
1、公示作用。质权由质权人占有质物,其占有本身
已公示质权之存在;
2、留置作用。质权人于出质期间占有质物,出质人
于未清偿债务时不能请求质权人返还质物,此时,质
权人有留置质物的权利,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3、融资作用。以质权方式取得融资成功率极高。承
诺转质更能体现融资的功能,物尽其用。
第二节 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概述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动产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一、动产质权概述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
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
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的质权。
简言之,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质权。
动产质权是质权最典型的形式。
(二)动产质权的主体
动产质权的主体为质权人和出质人:
质权人:享有质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特定的第三人;
(三)动产质权的客体
动产质权的客体是——动产:
1.该动产必须是可让与的特定物;
2.限制流通物可以设定质权,但在实现质权时,应由
特定部门收购;
3.机动车、船舶等可否设定质权?
一般认为,若法律无明文规定禁止,则应认为可以设
立质押。
4.机动车、船舶等设定质权是否要求登记?
一般认为,无须办理登记。因为占有即具有公示效力。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质权是约定的担保物权,其设立必须具备债权行为和
物权行为两个法律行为。
(一)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
1、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担保法》第64条第一款:“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及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担保法》65条)
2、当事人不得为“流质”之预约
“流质”--是指在意定担保物权(抵押、动
产质押)合同中,双方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
履行债务,担保物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债权
人所有。
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
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对于担保人不
利,所以各国法律均规定:流质条款无效。
该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信用交易的公平,防
止债权人利用其优势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3、质押合同签订后即发生债的效力
如出质人不按合同移交质物,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
(《担保法解释》第86条)
(二)质物的交付—动产质押合同的实践性
质权成立的直接根据不是质押合同,而是出质人
以质押的意思而为的财产交付。
《担保法》第64条第二款:“质押合同自质物移
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该法律规定说明质押合同是要物法律行为,具有
典型的实践性特点。
如果当事人只订立书面的动产质押合同,但没有
移转质物的占有,即设质的动产没有交付的,则
动产质权不成立,债权人对质物不享有质权,对
质物当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例如:
[例1] 甲欠乙人民币100万元,约定9月1日
前归还,甲与乙于3月1日约定质押合同,以
甲的5辆汽车质押,3月5日甲将5辆汽车开到
乙处,乙将车放在自家车库。
问:该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
[答案] 3月1日成立; 3月5日生效。
[例2] 设例1中3月1日后,甲和乙约定,甲无
需将汽车交与乙,甲将汽车放在自家车库即
可。
问:该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答案] 不生效,也不产生质权。
[例3] 设例1中3月5日汽车交与乙后,乙嫌保
管汽车麻烦,于是与甲商定,于4月5日将汽车
返还与甲占有。后甲于5月5日将此5辆汽车又
出质给丙并交付给丙,担保债权为100万元,
债务偿还期亦在9月1日前。9月1日后,甲不能
偿还乙、丙之债。拍卖汽车得款120万元。
问:乙、丙如何实现其债权?
[答案]
丙先拿走100万元;
余20万元由乙受偿;
乙的其余80万元转为普通债权,由甲负偿还
责任。
[例4] 设例1中,3月5日甲交付给乙的不是5
辆汽车,而是3辆,乙未持异议,予以接受。
问:该质押合同是否生效?标的是什么?
[答案] 生效,标的是3辆汽车。
[例5] 设例1中甲于3月5日交付汽车给乙后,
在9月3日实现质权时发现,这5辆汽车原各有
一只备用胎,现均放在甲的家中。
问:乙可否请求一同拍卖该5辆汽车的备用胎
并优先受偿?
[答案] 不可。
[担保法解释91条]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
不及于从物。
[例6] 2002年2月,公民甲为买房子向公民乙
借款8000元,约定同年6月底归还。为了保证
能及时还钱,甲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约定
甲将自己的一辆价值9000元的摩托车交给乙
作为质物,在甲不能偿还借款时,该摩托车就
归乙所有。甲为该摩托车买了保险,金额为
8000元。甲在买了房子不久,就因单位裁员
而下岗。到了同年6月28日,甲向乙表示不能
按时还款。6月30日该摩托车被盗。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两人的质押合同在何时生效?
2.甲乙的质押合同有没有不合适的地方?
3.摩托车被盗后,乙的质权是否消灭?
(三)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84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
有权但合法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
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1.构成要件:
(1)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
(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3)该出质物为动产;
(4)质权人善意(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
(5)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2.效力:
(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所有人造成损
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例1] 甲欠乙1万元,以高级音响一套出
质给乙并交付给乙。甲到期不还债,乙
乃申请拍卖该音响,得款正好1万元,乙
全部纳入囊中。丙闻讯赶来,声明该音
响是自己所有,前段时间委托好友甲保
管,不想甲做出如此之事来。经查证,
丙说的是事实。
问:乙是否可以行使质权?
[答案] 可以。
[例2] 2001年8月,孙某将去外国留学,于是将
家中一台“长虹”高级彩电交朋友徐某保管,并同
意徐某在此期间可以对该彩电进行使用。2002年9
月,徐某因儿子结婚用钱,自己又无力筹集,于是
向邻居丁某借款1万元,借期1年,但丁某提出徐某
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徐某同意,但因家中值钱东西
已所剩无几,便将“长虹”高级彩电交于丁某并签
订了质押合同。2002年底孙某归国,在向徐某索
要彩电时,徐某将实情告知。孙某无奈,便向丁某
索要。丁某称自己当初并不知道该彩电为孙某所有,
拒绝返还。孙某见要不回彩电,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丁某对该彩电能否享有质权?为什么?
[答案] 可以。丁某善意取得动产质权。
[例3] 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其间,
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借款200元,并就该
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
。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
现债权。
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02年司考题.卷三.37.)
A.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B.因甲对自行车无处分权,且质权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质
权设定无效
C.甲、丙应该共同赔偿乙的损失
D.应由甲单独赔偿乙的损失
[答案] 。
•三、动产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
• 1、占有质物和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质物孳息由质
权人收取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质物
孳息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孳息应依法律规定处
理:首先抵充收取孳息所生的费用,余者用于质押,
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 2、保全质权的权利。《担保法》第70条规定:“质
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
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
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
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
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例1] ——孳息收取权
甲欠乙债2000元,约定9月1 日前还,甲以母牛一
头出质给乙。7月3 日,母牛生一牛犊,乙接生并喂
养之。9月1日后,甲不能还钱,遂变卖母牛及牛犊,
母牛得款1800元,牛犊得款500元。乙举证说,两
个月来,接生及喂养牛犊,共花费151元整。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乙从牛犊款中拿去151元以抵收取牛犊之费
用;再从母牛和牛犊余额中先拿去2000元以还债;
最后余149元返还给甲。
注意:
1、 收取孳息的所有权仍属于出质人;
2、收取的孳息首先抵充收取孳息所生的费用,余者
用于质押,再余者返还出质人。
[例2]———保全质物权
甲欠乙人民币10万元,以鲜草莓10万斤
出质给乙时,草莓市价1元/斤左右,并
于7月1日交付,约定8月1日前还款。7月
5日后,乙发现草莓有腐烂现象,遂对甲
说:“请你拉草莓回去,我看你家汽车
不错,不妨送来以作质押。”甲不允,
乙无奈,于7月7日卖掉草莓,得款
万元,提存于县公证处。
问:乙的主张及做法有无法律依据?
[答案] 于法有据。
• 3、物上代位的权利
•是指因质物的毁损灭失而使出质人获得
赔偿请求权时,质权人得就该赔偿请求
权及进而获得的赔偿金行使质权的权利。
•质物如因质权人的原因毁损灭失的,质
权人要向出质人赔偿;
•质物如因意外风险毁损灭失,而又没有
形成赔偿请求权的,质权消灭。
• 4、实行质权的权利
•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
与出质人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
变卖质物;
• 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
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
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转质权———《担保法解释》第94条
转质—是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以其占有
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其特征有:
1)质权人合法享有质权;
2)质权人因为前一质权而合法占有质物;
3)目的是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而非他人债务;
4)质权人为第三人而设定转质权。
转质的效力:
1.承诺转质--经原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有效。
2.责任转质--未经原出质人同意的转质,无效。
[例] 甲欠乙人民币10万元,约定9月1日
还钱。3月1 日甲以一辆汽车出质给乙。
乙于6月1日欠丙8万元,应在8月25日前
归还。征得甲之同意,乙以该汽车出质给
丙。后乙 、甲到期均不能还款。拍卖汽
车得款11万元。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丙先取走11万元中的8万元;
余下的3万元中的2万元由乙优先受偿;
余1万元归甲所有;
甲与乙、乙与丙之债均归消灭。
(二)动产质权人的义务
• 1、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
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2、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的义务。质权人擅自
使用和处分质物的,应对出质人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可以转质,
第三人的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人的质权;转
质未经出质人同意的,按无权处分规定处理。
• 3、返还质物的义务。
• 四、动产出质人的权利和义务
• 1、保全质物所有权的权利。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
物可能导致其毁损或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
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 2、行使质物所有权的权利。质权设定后,出质人对
出质的财产仍然享有所有权,但受到质权的一定限制。
在出质人转让质物所有权时,受让人只能取得负质权
负担的所有权;在质物上再设立担保物权时,后设立
的担保物权也受前面已经设立的质权的限制,只有在
前面的质权人受偿后才能就担保物受偿。
• 3、清偿债务,取回质物的权利。
• 4、损害赔偿请求权。
• 5、不作为和容忍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义务。
五、动产质权的消灭
动产质权消灭的主要原因有:
1、质权担保的债权消灭;
2、质权与质物所有权的混同;
3、质物灭失;
4、质权之抛弃与质物之返还;
5、质权人处分质物;
6、质权存续期间届满。
第三节 权利质权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权利质权的客体
三、权利质权的设立
四、权利质权的实行方式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权利质权的概念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
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客体
的质权。
(二)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主要区别
1.质权的客体不同。前者为权利,后者为动产;
2.质权设立的方式不同。在设定权利质权时,转移
权利占有的方式因入质权利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一,以票据化、证券化的债权或物上请求权设质
时,交付票据、证券即为移转占有;
第二,以非票据化、证券化的债权设质时,由出质
人或质权人通知入质债权的债务人,即意味着移转
了入质债权的占有;
第三,以股票、股份或知识产权设质时,依法进行
质押登记为移转占有;
3、质权保全的方式不同。保全权利质权
的主要方式是对出质人处分入质权利的
法律限制,非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
得转让、抛弃或缩小入质权利;
4、质权实现的方式不同。权利质权实
现的主要方法是质权人取代出质人的地
位,向入质权利的义务主体直接行使入
质权利,从而使被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
二、权利质权的客体
可以作为权利质权客体的权利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财产权利;
2、必须是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
3、必须是依法适于设定权利质权的财产权利。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75条和《担保法解释》
第97条的规定,可作为权利质权客体的权利:
n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为表现形式的财产权利;(有价证券)
•(2)依法可转让的普通债权,从担保债权的担保价
值出发,入质债权应是可转让的以金钱、实物为标的
的,已确定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债权;
•(3)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权质权的客体仅为股
份公司股东的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份,并且
要受公司法中的有关规定的限制;以股权为质权的客
体时,质权的效力并非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
于其中的财产权利;
•(4)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
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5)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的收益权;
•(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权利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准交付
(一)订立质押合同;
(二)移转出质权利的准占有:
1.有价证券质权—交付证券+背书(记名有价证券必须背书)
2.一般债权质权—通知债务人;
3.股权质权—记载于股东名册或办理质押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质权=质押合同+登记(证券登记公
司)
其他公司股权质权=质押合同+记载(公司股东名
册)
4.知识产权质权—质押合同+登记(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
四、权利质权的实行方式
1、依法处分入质的权利;
2、依法行使入质的权利;
3、收取入质权利的收益。
近年司法考试题
[练习1] 周某以公司债券出质,债券上未进行任何
记载。周某按约定将债券交付给质权人。下列说法
哪项是正确的? ( 2003年司考试题. 11.)
A.质押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B.质押合同不成立
C.质押合同生效,但不具有对抗效力
D.质押合同生效且具有对抗效力
答案及解析:C 。《担保法》 第76条 以汇票、支
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
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
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该
债券质押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担保法解释》第99
条 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
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该债权质押合
同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不具有对抗效力。故选C.
[练习2] 甲将所持有的A公司债券交付乙,作为向乙
借款的质押物。双方签订了书面质押合同,但未在
债券上背书“质押”字样。借款到期后甲未还款。
甲的另一债权人丙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券。下列
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 ( 2004年司考试题. 9.
)
A.质押合同无效
B.质押合同自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C.乙对该债券不享有质权
D.乙以债券已出质对抗丙的执行申请,不能得到
法院的支持
答案及解析:D 。以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或公
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质押”
字样,这种票据或债券的质权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练习3] 甲急需资金经营商店,于是向乡信用社借
款3万元。乡信用社要求甲用其中万元购买信用
社发行的有奖无息定期一年的无记名的存单作质押,
并对号码作了登记,但存单仍由甲持有。后甲将存
单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套现。存单到期后乙
拿到乡信用社要求兑现,乡信用社认为这是甲借款
作了质押的,拒绝兑现。下列有关本案性质与处理
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2002年司考试题.40. )
A.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协议无效
B.甲与乡信用社之间的质押协议未生效
C.甲与乙之间转让存单的行为有效
D.乡信用社应将存单兑现给乙
答案及解析:B、C、D。
本题考存单之权利质押的效力。
《担保法》第76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
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B当选。
《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
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的规定。”质押虽依担保法规定未生
效,但借款人提供担保非影响借款合同效力的因素,
担保合同只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故A错误。存单是
可转让有价证券,这亦可从担保法关于权利质押的
规定中推知:若存单不可转让,则不可设立权利质
押。C、D应选。
【案例分析】 张某去深圳打工,临走前将自己的数
码摄像机委托朋友马某保管。马某在此期间因急需
钱用,向牛某借款5000元,并在张某的摄像机上设
定了质押,将摄像机交给了牛某,牛某并不知道数
码摄像机属于张某。2001年1月,张某从深圳回来过
春节,找马某要摄像机,马某告之已经质押给了牛
某。张某于是找到牛某,要求取回摄像机,遭到牛
某的拒绝。张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牛某返还摄
像机。
问:牛某和马某间就摄像机质押是否有效?
【案例152】 1998年3月18日,个体户李文斌欲开
一饮食店,因资金不足,与孙占武协商签订了一借
款合同,约定李从孙处借款4000元,期限1年,利
息15%;并协议由李将一架高档电子琴交给孙作为
担保。因电子琴被朋友借走,李又急需用钱,孙便
将4000元交给了李,李说过几天一定将电子琴交给
孙,否则,电子琴任由其处置。此后不久,李由于
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又将电子琴交给邻居马万成
作质押,向马借款3000元。孙某见李某迟迟不交付
电子琴,遂到李家要求马上交还电子琴,否则解除
合同。李请求宽限几日,孙不同意,表示要将电子
琴折价抵偿。李无奈,只好讲明电子琴在马万成处。
于是孙找到马万成索要电子琴,遭到拒绝。孙认为
自己设质在先,便强行将电子琴搬走。马万成不服,
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孙返还电子琴。
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
本案属于质押合同纠纷。李与孙之间虽订立了质押
合同,但因质押物没有发生占有的转移,因而孙的
质押权不成立;
李与马之间的质押合同由于已经转移了质押物的占
有,质押权成立。
法院应当判决孙占武返还原告马万成电子琴, 由其
行使对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如电子琴的价值还有
剩余,方可由孙万成受偿。
[思考题]
1.法律为什么禁止“流质”预约?
“流质”预约的效力如何?
2.结合抵押权和质权的法律规定,
试分析这两种担保物权的优点和缺
点。
3.如果你是债权人,你比较愿意设
定抵押权还是质权?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