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与生命权对决
“你们有没有弄错呀!这真的不是我丈夫的孩子吗?”一位小腹微微隆起的
准妈妈,拿着自己刚刚收到的产前亲子鉴定报告,在北京华大方瑞司法鉴
定中心狭长的走廊里,伤心地哭起来。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北京科技
报》,这样的情景已经上演过太多回了。“2002年我们中心成立的时候,
就面向社会提供‘亲子鉴定’与‘产前亲子鉴定’两项业务,不过当时鲜
有人问津。近两年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要求进行产前鉴定的人以每年10
%的速度递增,2008年更是飙升到600例。”
北京华大方瑞司法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说,近来“产前亲子鉴定”在不少
城市迅速升温,但由于相应机构的数量有限,因此能够比较明显地感觉到
在现有机构的人数增幅。目前,在北京开展产前亲子鉴定业务的,主要是
一些独立于公检法系统之外的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大概有四五家,此外
还包括一些生物技术公司。“公立医院介入的相对较少,目前大概只有朝
阳医院基础医学研究中心一家。同时,由于该鉴定业务需要一定的资质认
证,所以私立医院一般也不能进行操作。”
所谓“产前亲子鉴定”,是一种“三联体”鉴定,即父亲、母亲加腹中胎
儿的DNA鉴定,一般要在怀孕16周以后才可以进行。胎儿的DNA来自羊水,
父母双方则需要提供血痕或带毛囊的毛发。
首先,孕妇要去正规医院检查身体,在得到医生允许的情况下,在妇产科
以“羊水穿刺”的方式进行3至5毫升的羊水采集,然后自行带往相应鉴定
中心。由于羊水极易腐败变质,须注意冷藏保存。“一般而言,怀孕16周
时胎儿尚小,子宫中的羊水较多,此时在b超监控下穿刺抽取不易伤及胎
儿。且所需样本数较少,亦很难使子宫突然变形而引发流产,总风险率不
超过1%。”鉴定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在当事人提供了全部样本,并填妥
DNA鉴定申请表后,等待7个工作日即可拿到结果。
鉴定的过程,与普通亲子鉴定大致无异。实验人员从羊水、毛发或血样中
提取细胞放入专用试剂,接着从中提取DNA。然后将这些微小的DNA放在一
种类似放大镜原理的专业仪器上进行扩增,再对其加热,进行变性处理,
也就是使DNA由双链变为单链,方便仪器读取数值。
“我们分别选取父亲、母亲、胎儿的16个DNA位点,每个位点都对应2个数
字。如果在每处相同位点上,孩子的两个数字,一个与父亲相同,另一个
与母亲相同,亲权概率就大于%,即可确定亲子关系。若有大于两个
以上的位点对不上,那么便可以100%地排除血缘关系。如有一两个位点不
同,则可能存在基因突变的情况,还要进行进一步检测。”
从华大方瑞司法鉴定中心了解到,目前来做产前亲子鉴定的当事人,大多
是刚怀孕的、三十岁左右、具有一定经济能力和教育程度的中高层人士。
大概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未婚先孕,男方怀疑孩子不是自己的,女方要求
鉴定以证清白;二是女方有过婚外情,自己确实不确定孩子的生父身份;三
是涉及到遗产继承,男方提出对婚外子女进行鉴定。
“来鉴定的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鉴定结果和鉴定的准确性,最明显的特
征是特别心急,恨不能马上知道结果。”工作人员说,曾经有一个怀孕七
八个月的孕妇,基本上就是一天一个电话催,说如果确定不是丈夫亲生的
就马上去做引产。
“由于经过数天的等待与心理压抑,一旦结果与期望相符,当事人难免会
流露出抑制不住的兴奋;反之,则很可能当场情绪崩溃,还有人私下重金
央求试验员更改结果。虽然我们仅仅是鉴定机构,不能提供正规医院的引
产等服务,但那些被证实‘非亲生’胎儿的命运可想而知。”2009年2月
,一项由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上海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专家提供的调
查数据显示,中国每年大约有1300万人次接受流产手术。
亲子鉴定从“育后”提早到“产前”,且问津者渐趋增多,这究竟是文明
的进步还是倒退?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仝宗锦告诉《北京科技报》:“从当事人的角
度来看,人们希望通过产前亲子鉴定明确亲子关系,是合乎情理的。任何
人都对自己的后代血统享有知情权,且没有义务去抚养非亲生的孩子。”
历史上,男方要求享有知情权的传统自古有之。父系氏族时期,部落首长
为了保证后代血统的纯正,会对男性家奴实施阉割。到了后来的封建社会
,皇帝更是为此煞费苦心:选妃时层层把关,并在宫中使用太监等。相应
的处女情节,更是遗留至今。
“但无论如何,从伦理学的角度而言,由‘产前亲子鉴定’导致的引产行
为,都是不仁道的。它扼杀了胎儿的出生权,是一种对生命的漠视。”北
京大学医学部伦理教研室主任李本富并不十分提倡这种做法,“产前亲子
鉴定的问世,无疑是技术的进步,也的确是获得知情权的有效手段。但由
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尚未健全,怀有‘非婚内子女’的母亲势必要承受
很大的精神压力与日后的生活压力,因此难免选择终结妊娠。小生命从‘
有’到‘无’,某种程度上也是文明的倒退。”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李莹同时表示:“享受知情权必须附
有一定的条件,不能滥用和扩大。”男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比如证明女
方出轨的人证、物证,否则如果单凭怀疑就强拉女方进行鉴定,就是对知
情权的滥用,也是对女方的不尊重。
“产前亲子鉴定,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有一定道理,但从整个社会的角度
来看,则反映了社会诚信的缺失和道德意识的下滑。部分现代人对自己的
婚姻关系,以及夫妻间的忠诚义务,已经导向一种消极漠视。”中国人民
大学法律社会研究所所长、著名社会学家周孝正则说。
然而尽管争议颇为强烈,但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产前亲子鉴
定做出明确的限制。在1987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工
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也只是针对亲
子鉴定有简单的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
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
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也就是说,不鼓励,亦不禁止。
“公民的知情权需要保障,但胎儿的生命权同样重要。”在仝宗锦看来,
产前亲子鉴定的另一客观效果,的确与做b超检测胎儿性别类似——
导致父母对“不满意”的胎儿进行引产。“因此比较科学的方法是,国家
尽快进行立法论证,通过法律手段对进行‘产前亲子鉴定’后的行为加以
规范和约束,不要让‘知情权’成为扼杀‘生命权’的凶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