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商品交易所制度汇编
二OO九年四月十五日更新
目 录
1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会员资格
3第三章 会员资格变更
5第四章 监督管理
7附 则
8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8第一章 总则
8第二章 席位管理
11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
12第四章 交易编码制度
13第五章 价格
15第六章 信息管理
17附 则
18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18第一章 总 则
18第二章 结算机构
19第三章 日常结算
25第四章 交割结算
25第五章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28第六章 风险与责任
29附 则
30附录1 结算准备金利息支付标准
31附录2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手续费标准
32附录3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3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33第一章 总则
33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
33第一节 小麦
34第二节 棉花
35第三节 白糖
36第四节 精对苯二甲酸
36第五节 菜籽油
37第六节 早籼稻
37第三章 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37第四章 交割流程
38第五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39第六章 期货转现货
39第七章 交割费用
40第八章 交割违约处理
41附 则
42附件一:优质强筋小麦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44附件二: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47附件三:菜籽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52附录1:硬白小麦期货交割质量标准-国标
55附录2 一号棉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69附录3 精对苯二甲酸交割质量标准
70附录4 早籼稻期货交割质量指标
75附录5 小麦交割包装物计价标准
76附录6 小麦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77附录7 棉花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78附录8 白糖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82附录9 PTA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83附录10 关于期货交割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厂家的通告
85附录11 菜籽油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86附录12 早籼稻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88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88第一章 总则
88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90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93第四章 限仓制度
95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96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98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98附 则
100附件一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101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102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102第一章 总 则
102第二章 稽 查
104第三章 违规处理
112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114第五章 纠纷调解
115附 则
116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116第一章 总则
116第二章 套期保值的申请与审批
118第三章 套期保值交易
118第四章 套期保值的监督与管理
118附 则
119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119第一章 总则
119第二章 标准仓单
119第一节 通用标准仓单
120第二节 非通用标准仓单
120第三章 交割预报
121第四章 交割商品入库
121第一节 小麦入库
122第二节 棉花入库
123第三节 白糖入库
124第四节 PTA入库
124第五节 菜籽油入库
126第六节 早籼稻入库
126第五章 标准仓单注册
127第六章 标准仓单有效期
128第七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128第八章 标准仓单注销
129第九章 交割商品出库
129第一节 小麦出库
130第二节 棉花出库
131第三节 白糖出库
131第四节 PTA出库
131第五节 菜籽油出库
131第六节 早籼稻出库
131第十章 入库和出库复检
131第一节 入库复检
132第二节 出库复检
133第十一章 监督、争议和处理
134附 则
135附录1 适用于通用仓单的品种
136附录2 关于优质强筋小麦交割商品品质指标检验时间的通告
137附录3 硬麦、强麦、白糖、PTA、菜籽油、早籼稻指定质检机构
139附录4 关于2008/09年度交割棉重量溢短计价标准的通告
139附录5 早籼稻陈稻交割贴水
140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140第一章 总则
140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142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143第四章 日常业务
145第五章 监督管理
146附 则
147附录1 硬白小麦指定交割仓库一览表
148附录2 优质强筋小麦指定交割仓库一览表
150附录3 一号棉指定交割仓库一览表
151附录4 白糖指定交割仓库一览表
154附录5 PTA指定交割库一览表
155附录6 菜籽油指定交割仓库一揽表
157附录7 早籼稻指定交割库一览表
159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合约文本
160郑州商品交易所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
161郑州商品交易所硬白小麦期货合约
162郑州商品交易所一号棉花期货合约
163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货合约
164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期货合约
165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期货合约
166郑州商品交易所早籼稻期货合约
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会员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交易所会员按业务范围分为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吸纳、设定特别会员,对其相关权利和义务作出特别规定。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和业务规则; (三)申请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的,须拥有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以及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成为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
(四)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股东情况说明;
(六)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申请成为期货公司会员的,除提供前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提供:
(一)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公司章程和期货经纪业务规则;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期货业务主要负责人简历、期货从业人员名册。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三)交易所要求说明的其他情况。
自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会员管理部门应当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
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初审通过,并报理事会批准后,交易所对符合会员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入会通知书。
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单位应当办理如下事项:
(一)缴纳会员资格费40万元;
(二)期货公司会员交纳年会费2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交纳年会费1万元;
(三)汇入不低于交易所规定数额的结算准备金;
(四)在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其他必须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入会手续办理完毕后,申请单位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
会员享有交易所章程及业务规则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及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会员资格变更
经交易所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
转让方必须是实际缴纳了会员资格费并享有相应财产权利的交易所会员。受让方必须是已按本办法规定的入会程序,向交易所交验了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文件、资料,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并报理事会批准,收到入会通知书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提前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转(受)让双方向交易所提交双方签订的《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经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并报理事会批准,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到交易所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
自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应当办理完毕如下事项:
(一)了结期货合约持仓;
(二)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
(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受让方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按照第十条除第一款外的规定办理相关入会手续。
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受让会员资格。
受让方必须在转让方办理完退场手续后方能进场交易。
交易所根据批准通知及入退会手续,将转让方的会员资格权益(会员资格费)调整至受让方名下,并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转让:
(一)因经济纠纷、违法或者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但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拍卖或者强制转让的除外;
(二)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业务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四)与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五)会员资格权益被国家执法机构依法冻结的。
凡自动放弃会员资格以及按照交易所章程、规则被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不予清退,但可将该会员资格费所代表的相应财产权利参照本办法规定予以转让。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者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承继会员资格的,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交易所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业务细则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注册资本总额或者股权结构变更;
(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变更;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关闭;
(五)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5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者经济纠纷;
(七)停止期货业务;
(八)取得其他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因违法、违规受到期货市场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或者其他交易所处罚。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每年对会员执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会员应当根据交易所的安排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者清偿能力明显下降;
(二)年度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
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期货交易或者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从事经纪业务时应当履行对客户的忠实及注意义务,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接受客户开户申请时,须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及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要求客户签字确认已了解《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与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业务细则的内容,并在经纪业务合同中承诺遵守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网上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并对客户进行网上交易风险的特别提示。
第三十二条 会员应当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出现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时,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做好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当事先报交易所同意。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从业人员在交易所内从事交易、交割、结算业务的,须经其会员授权,会员从业人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员资格转让、被取消会员资格,该会员对其从业人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5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细则
(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期货交易,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顺利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会员、客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席位管理
交易席位是会员将交易指令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交易席位分为场内交易席位和远程交易席位。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设置特别席位,与席位使用人约定相关权利和义务。
禁止私下将交易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发包、转包、转租、抵押、转让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即可取得一个场内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以增加交易席位。
会员增加交易席位仅是增加该会员的交易通道,交易所对会员的持仓限额、风险控制及其他有关方面的管理规定不变。
会员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增加席位申请、近一年期货交易业务的基本情况、申请增加场内交易席位说明等材料。
增加场内交易席位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后,会员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入场手续。逾期未办的,视为放弃。
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每个每年使用费为2万元人民币,按年收取。
会员申请终止使用增加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办理有关终止使用手续。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
远程交易席位是指会员在其营业场所、通过同交易所计算机交易系统联网的电子通信系统直接输入交易指令、参加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通道。
远程交易席位的权利和义务与场内交易席位等同。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规违约记录;
(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及参与交易所竞价交易所需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和必要的备份措施。
(四)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具有开设远程交易席位的理由、条件、可行性论证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远程交易管理的业务制度(包括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三)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包括通讯线路)、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配置清单;
(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自收到会员提交的远程交易席位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所应当作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会员收到交易所批准回复后方可向交易所申请进行模拟测试,通过模拟测试后,方可投入使用。启用起始日期由交易所通知会员。
会员开通远程交易的,其场内交易席位应当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当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会员未委派出市代表进场导致的后果应当由会员承担。
会员应当加强对其远程交易席位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主要交易设施需要更换或者远程交易系统升级时,必须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公共通信网络及第三方交易软件导致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非交易所管理原因,会员席位机或者前置服务器自身发生故障,导致交易所为会员更换交易设施或者重新连接交易系统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增加的交易席位予以撤销:
(一)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经交易所批准的;
(二)私下发包、转包、转租或者转让席位的;
(三)管理混乱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利用增加席位窃密或者破坏交易系统的。
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的,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因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时,交易所应当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所交易大厅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与期货业务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经交易所登记备案的出市代表、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及交易所特许人员方可进入交易大厅。
出市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
(二)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与其业务要求相适应的职业能力。
会员办理出市代表证件应当向交易所提交委托书、出市代表申请等材料。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须经交易所批准。
出市代表应当遵守交易所制定的出市代表行为守则,服从交易所的业务管理。
会员应当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席位空缺、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会员应当加强出市代表管理,需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者出市代表从会员处离职的,应当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者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第四章 交易编码制度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
交易编码是由交易所分配给会员、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是进行交易、结算、交割和标准仓单确认的依据。
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
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编号两部分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四位是会员号,后八位是客户编号。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原则上为一个,确需增加交易编码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阐明理由。交易所根据交易情况决定是否添加。
一个客户同一时期内在交易所只能有一个客户编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是四位会员号不同,而八位客户编号必须相同。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为客户提出开户申请。
期货公司会员为客户开户时,应当将客户申报材料输入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系统自动查询该客户是否已在交易所注册客户交易编码;已经注册的,客户使用原客户编号;尚未注册的,由系统自动分配客户编号。
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提出客户交易编码注销申请。
每个交易日下午4时30分以后,交易所将会员服务系统中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开户的客户交易编码审批为同意开户,并将客户交易编码输入计算机交易系统,自下一交易日起进行交易。同时,交易所将会员服务系统中所有申请注销的客户交易编码的状态审批为同意注销,填写注销日期,并将客户交易编码从计算机交易系统中予以注销。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保证备案客户资料的真实、准确。
交易所定期或者不定期将会员服务系统中的数据资料同会员单位保存的客户资料、期货经纪合同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通知会员单位整改。
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或者连续一年没有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可对其交易编码实施暂停开新仓、限期平仓、注销等措施。
非期货公司会员及客户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或者期货公司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限期平仓;平仓后取消交易编码,同时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价格
交易所应当及时发布以下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一)开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开市前 5 分钟内经集合竞价产生的成交价格。集合竞价未产生成交价格的,以集合竞价后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第一笔成交价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有关撮合原则的规定确定,此时前一成交价为上一交易日收盘价。
(二)收盘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三)最高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高成交价格。
(四)最低价,是指一定时间内某一期货合约成交价中的最低成交价格。
(五)最新价,是指某一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即时成交价格。
(六)涨跌,是指某交易日某一期货合约交易期间的最新价与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
(七)最高买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买方申请买入的即时最高价格。
(八)最低卖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卖方申请卖出的即时最低价格。
(九)申买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高买价申请买入的下单数量。
(十)申卖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未成交的最低卖价申请卖出的下单数量。
(十一)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当日结算价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相关规定执行。结算价是进行当日未平仓合约盈亏结算和制定下一交易日涨跌停板额的依据。
(十二)成交量,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当日交易期间所有成交合约的双边数量。
(十三)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双边数量。
交易指令分限价指令、市价指令、套利指令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指令。
限价指令指执行时以限定价格或者更好价格成交的指令。集合竞价结束后,剩余未成交的限价指令于开市后继续执行。
市价指令指没有标明具体价位,按当时市场上可执行的最好价格(报价)成交的指令。市价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交易期间,市价指令先于限价指令执行;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未成交的市价指令自动撤销。
套利指令分跨期套利指令和跨品种套利指令。跨期套利指令指同时买进(卖出)和卖出(买进)两个相同标的物但不同到期日期货合约的指令;跨品种套利指令指同时买进(卖出)和卖出(买进)两个不同标的物期货合约的指令。套利指令不参与集合竞价;行情出现单方无报价时,不得下达套利指令。
适用跨品种套利指令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单量为1手,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市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手。
开盘集合竞价在某品种某月份合约每一交易日开市前 5 分钟内进行,其中前 4 分钟为期货合约买、卖指令申报时间,后1分钟为集合竞价撮合时间,开市时产生开盘价。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六章 信息管理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交易所拥有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期货交易信息,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交易所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即时、每日、每周、每月和每年期货交易信息。
即时信息内容主要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每笔成交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和前结算价。
即时行情信息由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
每日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日行情: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和成交额。
(二)最近交割月及活跃月份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及所有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量、期转现量。
(三)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情况。
(四)交割配对结果、实物交割量。
每日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每周信息内容主要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和成交额。
每周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每月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月行情: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和成交额。
(二)所有品种成交量、成交金额,分品种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三)月度实物交割量。
每月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每年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所有品种总交易量和总交易金额,分品种交易量和交易金额;
(二)会员成交量及成交金额排名;
(三)总交割量和分品种交割量,期转现量。
每年期货交易信息由交易所在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
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并通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业对社会公众发布。
交易所应当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
交易所和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者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者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者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附 则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
(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结算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他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的期货业务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 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 交易所的期货结算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和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结算机构包括交易所和会员的结算部门、存管银行。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期货交易、交割的统一结算,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以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所有在交易所交易系统中成交的合约必须通过结算部门进行统一结算。
交易所依据有关规章制度有权检查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
第八条 会员须设立结算部门。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会员结算部门应当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
第九条 存管银行由交易所指定,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经交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须与交易所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条 存管银行的权利: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
(二)吸收交易所和会员的存款;
(三)了解会员在交易所的资信情况。
第十一条 存管银行的义务:
(一)向交易所提供会员专用资金账户的资金情况,根据交易所要求对会员保证金实施必要的监管措施;
(二)根据交易所提供的票据优先划转会员的资金;
(三)协助交易所核查会员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标准仓单的质押情况;
(五)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会员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六)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必须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七)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八)接受交易所对其期货业务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结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交易所和会员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日常结算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会员的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四条 会员须在存管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保证金及相关款项。
第十五条 交易所与会员之间期货业务资金的往来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会员专用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会员存入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会员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存入会员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保证金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客户设立明细账户,按日序时登记核算每一客户出入金、盈亏、保证金、手续费等。
第十八条 会员开设专用资金账户时,须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提交《印鉴授权书》等相关资料;会员使用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须与交易所签订《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
交易所有权在不通知会员的情况下,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收取各项应收款项,并且有权随时查询该账户的资金情况。
第十九条 《印鉴授权书》中被授权的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章或者被授权人章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资金管理电子化会员服务协议》确定的电子签章均为会员的有效印鉴,会员应当对使用以上印鉴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会员更换专用资金账户的,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一条 会员更名或者资格转让,须重新向交易所提交《印鉴授权书》,并办理相关专用资金账户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
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会员须以自有资金足额缴纳。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对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3月、6月、9月、12月存管银行支付利息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内,将利息转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第二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和规定的比例收取交易保证金。
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折抵头寸申请并征得同意后,与其标准仓单所示数量相同的卖持仓(不含按照本细则规定已经取得交易保证金优惠的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会员向交易所提交申请之前须取得客户授权。最后交易日交割配对时,客户需要配对交割的仓单处于折抵状态的,交易所根据交割配对情况解除其相应的仓单折抵,同时对已进行交割配对的空头持仓释放相应的交割配对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比例及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比例按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套利持仓和同一会员、同一客户、同一合约月份双向持仓按照单边收取交易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及相关规定计收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 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受托为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禁止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同时划转,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当日有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是指该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期货合约,其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如果当日收盘时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该合约有买、卖双方报价的,按照最优的买方报价、卖方报价和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格三者中居中的一个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二)如果当日该合约收盘前连续五分钟报价保持停板价格,且交易所计算机系统中只有单方报价时,则以该停板价格为该无成交合约的当日结算价。
(三)除上述第(一)、(二)项之外的其他情况,该无成交价格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1、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小于等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
2、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其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大于当日无成交合约当日的涨跌停板,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1±该合约的当日涨跌停板)。
3、如果当日无成交合约前面所有月份合约当日均无成交,无法找到该合约当日前一有成交的最近月份合约结算价的涨跌幅度,则当日无成交合约结算价=上一交易日该合约的结算价。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结算部门根据会员的平仓、持仓情况及各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计算各个会员的当日盈亏,当日盈亏 = 平仓盈亏 + 持仓盈亏 + 交割差额。
(一)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平仓合约计算会员平仓盈亏。平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平仓盈亏 = 平历史仓盈亏 + 平当日仓盈亏
平历史仓盈亏 = Σ [( 卖出平仓价-上一交易日结算价 ) ×卖出平仓量 ]+ Σ [(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买入平仓价 ) ×买入平仓量 ]
平当日仓盈亏 = Σ [( 当日卖出平仓价-当日买入开仓价 ) ×卖出平仓量 ]+ Σ [( 当日卖出开仓价-当日买入平仓价 ) ×买入平仓量 ]
(二)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持仓合约和当日结算价计算持仓盈亏。持仓盈亏的计算公式如下:
持仓盈亏 = 历史持仓盈亏 +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历史持仓盈亏 = Σ [( 上一日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 ×卖出历史持仓量 ]+ Σ [( 当日结算价-上一日结算价 ) ×买入历史持仓量 ]
当日开仓持仓盈亏 = Σ [( 卖出开仓价-当日结算价 ) ×卖出开仓量 ]+ Σ [( 当日结算价-买入开仓价 ) ×买入开仓量 ]
(三) 结算部门根据会员交割配对合约、当日结算价和交割结算价计算交割差额。交割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差额 = Σ [( 当日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 ×卖出配对量 ]+ Σ [( 交割结算价-当日结算价 ) ×买入配对量 ]
第三十三条 当日盈亏在每日结算时进行划转,当日盈利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当日亏损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低于上一交易日结算时的交易保证金部分划入会员结算准备金。
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三十四条 结算准备金余额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 = 上一交易日结算准备金 + 上一交易日交易保证金-当日交易保证金 + 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上一交易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 当日盈亏 + 入金-出金-手续费等
第三十五条 当日结算完毕后,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会员发送结算结果。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低于最低余额时,该结算结果即视为交易所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
交易所发出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可以通过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
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时,禁止开新仓;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时,交易所有权对该会员持仓强行平仓。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和保证金变动情况,在交易期间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结算准备金未按时补足且余额为负数的,交易所有权对其持仓强行平仓。
第三十六条 会员划拨资金的方式:
(一)会员出金:会员可在每交易日下午 3时之前提出书面划款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填写资金划拨单或者期货交易专用转账凭证,并加盖预留印鉴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使用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的会员以电子签章发出出金指令,经交易所审核后办理出金手续,同时调减结算准备金。会员、交易所分别以银行的收、付款人回单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辅助使用交易所资金调拨管理系统的会员,应当有会员的资金调拨指令且转出的保证金只能等于该指令显示金额,不符合规定的,不能办理出金手续。
(二)会员入金:会员可用专用资金账户转账凭证、资金管理电子化系统向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划入资金。会员划入的资金,经存管银行确认到账后,交易所将及时增加会员的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会员出金必须符合交易所规定。
会员的出金标准为:
(一)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大于等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20%-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二)当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小于交易保证金的80%时,可出金额=实有货币资金-(交易保证金-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实际可用金额)-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会员出金标准做适当调整。
第三十八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限制会员出金: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每一会员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款项进行结算。结算结果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并对客户结算的依据,会员可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于每交易日下午4时以后核收结算结果。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时,交易所另行通知提供结算结果的时间。
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每天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报表,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
第四十一条 会员对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后 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结果提出异议的,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结果的正确性。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会员提供上月的《会员保证金核对单》,作为会员核查交易账簿记录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因故不能从事期货业务时,由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客户移仓。
客户移仓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期货公司会员同意移入和移出仓位的申请书、客户同意移仓的申请书及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
第四十四条 移仓申请经批准后,交易所与期货公司会员约定具体的客户移仓结算日。
客户移仓结算日当日结算完成后,交易所为期货公司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供客户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期货公司会员确认。
移仓内容仅包括客户的持仓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保证金等其他款项。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四十五条 会员进行交割,应当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具体标准在交割细则中载明。
交割手续费在交割日结算时由交易所直接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四十六条 交割货款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同时划转。
第四十七条 交割结算价的规定见交割细则。交割商品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加减相应的升贴水和包装款。包装款按交易所公布的标准结算。
第四十八条 交割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交割月份配对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交割差额计入会员当日盈亏中。
第五章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四十九条 有价证券充抵的保证金仅用于交易担保,会员发生的亏损、交割货款、出金、费用等款项均须以货币资金及时结清。
第五十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由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办理。交易所受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的下午2时30分之前。
第五十一条 会员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须将有价证券移转交易所占有,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登记手续后,交易所享有有价证券的质押权。
非期货公司会员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须以自己的名义到交易所办理。客户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须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并以期货公司会员名义办理,并向交易所申明愿为期货公司会员名下期货交易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 交易所接受以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一)可在交易所流通的标准仓单;
(二)可流通并能够实现质押权登记的国债;
(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有价证券。
依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有价证券的有效期,每次充抵的有价证券价值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第五十三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会员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应当按交易所规定填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申请;
(二)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由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人审批; 以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须经交易所结算部门和法律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交易所主管领导批准;
(三)会员以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须将标准仓单提交交易所,并办理交存和充抵登记手续;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的验证交存和充抵登记须依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有价证券价值的确定标准:
(一)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时,以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
(二)国债充抵保证金时,以充抵办理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价计算其价值;
(三)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价值由交易所核定。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有价证券价值的80%;
(二)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第五十六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生效当日,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充抵金额进行账务核算,同时增加会员保证金。
第五十七条 有价证券每次充抵保证金的期限为6个月。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状况调整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金额及实际可用充抵金额。
充抵期限内,交易所结算部门负责对因有价证券价值变化导致的充抵金额进行核查调整。有价证券的价值涨跌幅度达到10%及以上(含10%)时,交易所可以对充抵金额作相应调整;交易所结算部门按照核算后需要调整的充抵金额出具调增(减)充抵金额通知书,同时调整会员保证金。
充抵期限内,会员配比货币资金不足时,交易所按照充抵保证金配比规定即时对该会员的实际可用充抵金额作相应调减;会员增加货币资金时,交易所按照充抵配比规定即时调增其实际可用充抵金额。
第五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取消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额度:
(一)使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或者客户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二)充抵期内,市场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三)有价证券所对应的货物出现瑕疵或者发生重大风险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
取消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额度的当日,交易所结算部门减少会员保证金,同时计算并收取充抵保证金手续费。会员保证金不能满足结算要求的,有价证券充抵关系不得解除。
第六十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期满,交易所解除充抵关系,应当减少会员保证金,向会员返还有价证券。充抵期内,会员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充抵保证金的,必须在弥补应交保证金之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取回充抵的有价证券。
解除标准仓单充抵关系时,结算部门当日办理仓单解除充抵保证金手续。
解除国债及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时,结算部门按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解除充抵保证金手续,归还其原有的有价证券。
第六十一条 有价证券所充抵的保证金不能全额及时清偿时,交易所有权将用作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按市场价兑现或者变现,用于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清偿后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退还会员;兑现或者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的,交易所有权向会员追索。
兑现或者变现时,有价证券可以分割的,按其不能清偿的保证金数额、充抵费用、兑现或者变现费用以及相关费用等的合计数额进行分割兑现或者变现;有价证券不能分割的,全部兑现或者变现。
第六十二条 会员应当承担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期内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有价证券的仓储费、保管费等相关费用。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手续费在充抵关系解除时收取。
有价证券的仓储费、保管费等按有关规定交纳。
第六十三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相关资料的保管制度,完善相关手续。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相关资料保管期限与会计档案相同。
第六章 风险与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期货交易风险防范实行分级负责制度。交易所防范会员风险,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
第六十五条 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六十六条 会员不能履行合约义务时,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动用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二)暂停开仓交易;
(三)按规定强行平仓,直至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能够履约为止;
(四)将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变现,用变现所得履约赔偿。
第六十七条 采取前条措施后会员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交易所可采取以下清偿措施:
(一)转让会员资格,用转让所得抵偿;
(二)经理事会批准,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三)动用交易所的自有资产进行履约赔偿;
(四)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会员追偿。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由交易所设立,用于维护期货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交易所难以控制的风险带来的亏损。
第六十九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按手续费收入20% 的比例提取;
(二)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当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一定规模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不再提取。
第七十条 风险准备金必须单独核算,专户存储。
第七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必须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录1 结算准备金利息支付标准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1月27日起交易所对会员结算准备金中的货币资金计付利息的标准按年利率%执行。
附录2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手续费标准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手续费收取标准继续沿用郑商发【2007】30号文的规定,即按年利率%执行,同时对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资金未占用部分不再支付利息。
附录3 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结算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将会员的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予以公布:期货公司会员200万元,非期货公司会员50万元。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期货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必须遵守本细则。
期货交割指期货合约到期时,按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期货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客户的期货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交割结果由客户承担。
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得交割;持仓量为非交割单位整数倍的相应持仓不得交割。
进入交割月前,不得交割的客户应当将交割月份的相应持仓予以平仓。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自然人客户不得开新仓,交易所有权对自然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行平仓。不得交割的持仓被配对的,交易所对其处以合约价值(按配对日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给对方,终止交割;买卖双方均属上述情况的,交易所按本条规定比例核算的金额对双方进行处罚,终止交割。
第二章 期货交割标准
第一节 小麦
小麦包括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和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
交割单位:10吨。
硬麦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GB 1351-2008《小麦》的三等硬白小麦。
交割硬麦入库时的降落数值应在260-420S之间。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不完善粒≤%(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生霉粒小于等于%),其他指标符合GB1351-2008的二等以上硬白小麦可替代交割,不升水;
(二)水分超%,但在%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扣量%;
(三)、杂质超%,但在%以内的,交割仓库应接收,每超%扣量%。
强麦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Q/ZSJ 001-2003)(以下简称《强麦所标》,见附件一)的二等优质强筋小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强麦所标》的一等强麦升水30元/吨;
(二)同等级强麦不完善粒大于%小于%的(其中霉变粒小于等于%),贴水10元/吨。
包装方式:采用麻袋包装或散装散运。
硬麦接收、储存、发运采用散粮方式。
强麦采用麻袋包装,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强麦包装采用长107±5(cm)、宽74±3(cm) 、不破、不漏、无缝补、重量不超过公斤的1号、2号麻袋。
(二)麻袋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炭、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
(三)包装采用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均可。强麦手工缝口为24针死扣缝包,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
(四)入库时,平均每包净重为90公斤,单包重量误差不得超过(公斤;麻袋以公斤/条计。
第二节 棉花
棉花合约按序号排列,分为一号棉和交易所公告的其他序号棉花。
一号棉交割单位:公定重量20吨。
一号棉交割适用国家标准。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棉花 细绒棉》(GB1103-2007)规定的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GB1103-2007规定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一级升水450元/吨;二级升水300元/吨;四级贴水600元/吨;五级及以下不得注册仓单;
(二)长度28毫米以上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同品级30毫米及以上长度升水100元/吨,28毫米以下不得注册仓单;
(三)马克隆值为A级的国产锯齿细绒白棉可以替代交割,无升贴水;马克隆值为C级的不得注册仓单;
(四)每批公定重量为20±吨,且抽样总包数中含危害性杂物包数在10%(含10%,四舍五入)以内的棉花方可用于期货交割;
第十三条 N年产锯齿细绒白棉从N+1年9月合约(包括9月合约)交割起,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0元/吨,即9月贴水200元/吨,11月贴水40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四条 棉花包装及包装物应符合国家有关棉花包装规定。
第三节 白糖
第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十六条 白糖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Q/ZSJ002-2005)(以下简称《白糖所标》,见附件二)规定的的一级白糖。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符合《白糖所标》的一级和二级(色值小于等于170IU)的进口白糖(含进口原糖加工而成的白糖)可以交割;
(二)色值小于等于170IU,其他指标符合《白糖所标》的二级白糖,可以在本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的9月和该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合约替代交割,贴水标准为50元/吨;
第十七条 N制糖年度生产的白糖,只能交割到N制糖年度结束后的当年11月份,且从当年9月合约交割起(包括9月合约交割)每交割月增加贴水20元/吨,即9月贴水20元/吨,11月贴水4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第十八条 白糖包装应符合《白糖所标》的规定。
进口白糖的标志、标签,除应含有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厂商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外,其他内容不作要求。
白糖包装有霉变、严重污染或者出现潮包、流包、真结块、有异味的,不得入库。
第四节 精对苯二甲酸
第十九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条 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交割质量标准适用《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SH/T -2005)。
基准交割品:符合SH/T -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基准交割品必须是经交易所认定的PTA生产厂家生产的商品。具体生产厂家由交易所公告。
交易所有权调整交割品生产厂家。
第二十一条 出现破包、潮包、结块、严重污染等情况的,不得入库。
第五节 菜籽油
第二十二条 交割单位:5吨。
第二十三条 菜籽油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Q/ZSJ 003-2007)(以下简称《菜籽油所标》,见附件三)四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
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菜籽油所标》三级、二级、一级质量指标的菜籽油可以交割,无升贴水。
第二十四条 自每年6月1日(含该日)起至当年12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 红不超过。
自每年12月1日(含该日)起至次年6月1日止(不含该日)入库的菜籽油,其酸值不得超过 红不超过。
菜籽油出库时,应符合《菜籽油所标》四级菜籽油质量指标。
第六节 早籼稻
第二十五条 交割单位:10吨。
第二十六条 早籼稻交割适用国家标准、国家相关规定及本细则规定。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谷》(GB1350-1999)及本细则规定的三等及以上等级早籼稻谷。
替代品及升贴水:
(一)早籼稻的整精米率小于50%但不小于44%的,无升贴水。
(二)早籼稻入库时,水分≤%的,足量入库。%<水分≤%的,以%为基准,水分每超%,扣量%(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三)早籼稻出库时,水分<%的,水分减量部分由提货人承担。水分>%的,以%为基准,水分每超%,补量%,由交割仓库承担(仅适用于江西、湖南、湖北等主产区)。
(四)早籼稻杂质超过%但不超过%的,扣量%。
第二十七条 早籼稻生产年度为每年的8月1日至次年的7月31日(以下同)。
入库早籼稻的脂肪酸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1mg/100g(干基),高于21mg/100g(干基)的,视为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脂肪酸值不得高于25mg/100g(干基)。
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入库时,黄粒米不得超过%。出库早籼稻的黄粒米不得超过%。
第二十八条 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交割时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三章 交割基准价与升贴水
第二十九条 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各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交货的含税价格。
PTA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的汽车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菜籽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出库时的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交货的含税价格。
早籼稻期货合约的交割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的基准交割品在基准交割仓库的散粮交货(不含包装物)含税价格。
第三十条 交割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第三十一条 通用仓单的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由交易所每年公告一次。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品种的替代品升贴水、交割仓库升贴水和重量溢短价款在仓单注册、注销时划转,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标准仓单注册人向标准仓单注销人开具,交割仓库负责监督。交割仓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收取押金,增值税发票开具后押金应予退还。
第四章 交割流程
第三十二条 自进入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持有交割月合约的买方会员和持有交割月合约、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每个交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的交易时间内,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提出交割申请。
买方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响应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未得到买方会员响应的,卖方会员可于申请当日下午2时30分之前撤销交割申请,没有撤销的,由计算机系统判为作废;买方会员响应的,即视为确认,买卖双方均不得撤销。申请当日闭市后,交易所依据买卖双方相对应的持仓量、买卖双方确认申请量和卖方持有标准仓单量,取最小数进行配对(即配对日)。卖方配对后,其相应的标准仓单予以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予以释放。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会员同一交易编码客户所持有的该交割月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由计算机自动平仓,平仓价按当日结算价计算;其他未平仓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由计算机按数量取整、最少配对数原则予以配对(配对日)。
第三十三条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
第三十四条 配对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通知日),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确认《交割通知单》。会员未收到《交割通知单》或者对《交割通知单》有异议的,应在通知日下午5时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割通知单》的认可。
第三十五条 通知日后的下一交易日(即交割日)上午9时之前,买方会员应当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账户,卖方会员应当持有可流通的标准仓单。交易所结算部门为买卖双方办理交割结算手续,买卖双方在《交割通知单》注明的时间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查收交割结算结果,同时,买方会员把客户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后,于交割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同时将卖方会员的仓单交付买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结清。对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会员均应按本细则第四、五章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前10个交易日(含配对日)交易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
第五章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转
第三十七条 期货交割由交割卖方向对应的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
第三十八条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7个交易日内,卖方应当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延迟1至10日(公历日)的,卖方会员应当每天支付货款金额‰的滞纳金;超过10日(公历日)仍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视为拒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会员应当按货款金额的规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硬麦、强麦、菜籽油、棉花和早籼稻的违约金比例为13%;白糖和PTA的违约金比例为17%。滞纳金或者违约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偿给买方会员,剩余货款属于卖方会员。卖方会员先行支付滞纳金或者违约金后,有权向客户追偿。
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的,买方会员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7个交易日,买方会员仍未提供有关资料的,交易所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买方自负。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对违约金比例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期货转现货
第四十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应当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四十二条 期转现流程:
(一)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二)买卖双方可以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布期转现意向。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的下午2时30分之前向交易所提交期转现申请;
(三)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持仓,由交易所在审批日的下午闭市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应当在审批日合约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四)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可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提交期转现申请前应当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或者办理。
2.期转现申请批准后的下一交易日,交易所为平仓成功的期转现买卖双方办理仓单过户。货款的划转参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执行。
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卖方客户向买方客户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的相应持仓平仓后,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五)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货款划转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1.买卖双方应当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
2.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六)交易所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买卖双方各自负担标准仓单期转现中仓单转让环节的手续费。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发现会员或者客户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章 交割费用
第四十五条 硬麦、强麦、一号棉、白糖和早籼稻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从指定货位到装上车、船(汽车、火车、轮船)板的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
PTA和菜籽油运达交割仓库指定货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装到汽车板(菜籽油包括火车、轮船)后的一切费用由买方客户承担。出入库费用由卖方客户承担,货物入库时向交割仓库支付。
第四十六条 交割商品出入库费用收取标准,每年由各交割仓库申报,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后公告执行;当年度没有公告新标准的,沿用上年度标准。
第四十七条 各品种出入库费用、交割手续费、仓储费及检验费等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菜籽油、早籼稻入库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其他品种的入库检验费由卖方货主承担。
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交易所代交割仓库收取仓储费,交易所在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按月计算划转上个月发生的仓储费;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交割仓库直接向货主收取。
第四十八条 硬麦无包装物。棉花、白糖、PTA、早籼稻包装物不另行计价。
强麦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包装物价款在标准仓单的所有权转移时一并结算。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每年核定并公布。未公布的,执行上年度标准。
第四十九条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交易所需要调整有关费用标准时,另行公告。
第八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五十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十一条 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交易所应对违约部分预扣合约价值3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张)-已交标准仓单数量(张)]×交割单位÷交易单位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3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第五十二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上午9时30分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应当在当日上午10时30分以前将终止交割或者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五十三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10%的违约金。违约金支付后,根据违约主体的不同另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二)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此处指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五条 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一)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二)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此处指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0%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五十六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0%,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80%。
第五十七条 买卖双方同时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者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五十九条 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附 则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一:优质强筋小麦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Q/ZSJ 001-2003
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490-1985 检验一般规则
GB 5491-1985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
GB/T 5492-1985 色泽、气味检验
GB/T 5494-1985 不完善粒、杂质检验
GB/T 5497-1985 水分检验
GB/T 5498-1985 容重检验
GB/T 10361-1989 谷物降落数值测定法
GB/T 14608-1993 小麦粉湿面筋测定法
GB/T 14614-1993 小麦粉吸水量和面团揉合性能测定法粉质仪法
GB/T 14615-1993 面团拉伸性能测定法拉伸仪法
3 要求
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卫生检疫和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表1 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品质指标
项 目
指 标
一等
二等
籽粒
容重,g/L ≥
770
水分,% ≤
不完善粒,% ≤
杂质,%
总量 ≤
矿物质 ≤
降落数值,s ≥
300
色泽,气味
正常
小麦粉
湿面筋,%(14%水分基) ≥
拉伸面积,cm2 (135min) ≥
90
面团稳定时间,min ≥
4 试验方法
容重
检验按GB/T 5498-1985规定进行。
水分
检验按GB/T 5497-1985规定进行。
不完善粒、杂质
检验按GB/T 5494-1985规定进行。
降落数值
检验按GB/T 10361-1989规定进行。
色泽、气味
检验按GB/T 5492-1985规定进行。
湿面筋
检验按GB/T 14608-1993中手工洗法进行。
拉伸面积
检验按GB/T 14615-1993规定进行。
面团稳定时间
检验按GB/T 14614-1993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 5490-1985规定进行。
扦样、分样按GB 5491-1985规定进行。
可使用有皮磨、心磨系统的制粉设备制备检验用小麦粉。出粉率应控制在60%~70%,灰分值应不大于%(以干基计)。制成的小麦粉充分混匀后直接进行粉质检验和拉伸检验。
6 包装、贮存
包装和贮存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件二: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Q/ZSJ 002-2005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期货交易用白砂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签、包装、运输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或者甜菜为直接或者间接原料生产的白砂糖。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17 白砂糖
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13104 食糖卫生标准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琏球菌检验
GB/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食糖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
3 要求
期货交易用白砂糖按技术要求的规定分为一级、二级共二个级别。
感官指标:
晶粒均匀、粒度在下列范围内应不少于80%:
——粗粒:~;
——大粒:~;
——中粒:~;
——小粒:~。
——细粒:~。
晶粒或者其水溶液味甜、无异味。
干燥松散、洁白、有光泽,无明显黑点。
期货交易用白砂糖的理化指标见表1
表1
项目
指标
一级
二级
蔗 糖 分, % ≥
还 原 糖 分, % ≤
电 导 灰 分, % ≤
干 燥 失 重, % ≤
色 值, IU ≤
150
240
混 浊 度, MAU≤
160
220
不溶于水杂质,mg/kg ≤
40
60
卫生要求
白砂糖的二氧化硫、砷、铅、铜、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螨项目的指标按GB13104执行,酵母菌(cfu/g)≤25,霉菌(cfu/g)≤25。
4 检验方法
感官项目
检验按GB317规定进行。
理化项目
检验按GB317的规定进行。白砂糖样品的混浊度=X1-X2,其中X1为过滤前溶液衰减指数,MAU,X2为微孔膜过滤后糖液色值指数,MAU。白砂糖样品混浊度的单位为毫衰减单位(MAU),计算结果取整数。两次测定值之差不应超过其平均值的10%。
二氧化硫、砷、铅、铜
检验按GB/的规定进行。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酵母菌和霉菌
检验按GB/ 、GB/、GB/、GB/、GB/、GB/、GB/、GB/的规定进行;
螨
检验按GB317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白砂糖期货交割检验按GB317交收检验进行,项目为理化指标要求的全部项目。
6 标志、标签、包装、贮存和运输
标志、标签
期货交割白砂糖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须有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级别;
c) 净含量(千克或者克);
d) 制造包装或者经销单位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e) 产品标准号;
f) 生产日期。
包装
包装袋
期货交割白砂糖须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袋包装,应有牢固的外包装袋(如编织袋)。
包装计量
期货交割白砂糖执行单件50kg包装,单件净含量的负偏差不得超过100g,批量平均偏差应大于或者者等于零。
每批期货交割白砂糖,由生产厂附产品合格证、运输与保管条件说明书各一份。
贮存和运输
期货交割白砂糖入库时,运糖工具必须清洁、干燥,严禁白砂糖与有害、有毒、有异味和其他易污染物品混运,用船运载时糖堆下面应有垫层,以防受潮。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郑州商品交易所负责解释。
附件三:菜籽油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Q/ZSJ 003-2007
期货交易用菜籽油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524 植物油脂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525-1985 植物油脂检验 透明度、色泽、气味、滋味鉴定法
GB/T 5528 植物油脂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法
GB/T 5529 植物油脂检验 杂质测定法
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1 植物油脂检验 加热试验
GB/T 5539 植物油脂检验 油脂定性试验
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制备
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
GB/T 17756-1999 色拉油通用技术条件
GB/T 15687 油脂试样制备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压榨菜籽油 pressing rapeseed oil
油菜籽经直接压榨制取的油。
浸出菜籽油 solvent extraction rapeseed oil
油菜籽经浸出工艺制取的油。
低芥酸菜籽油 rapeseed oil-low erucic acid
芥酸含量不超过脂肪酸组成3%的菜籽油。
成品菜籽油 finished product of rapeseed oil
经处理符合本标准成品油质量指标和卫生要求的直接供人类食用的菜籽油。
脂肪酸 fatty acid
脂肪族一元羧酸的总称,通式为R-COOH。
色泽 colour
油脂本身带有的颜色。主要来自于油料中的油溶性色素。
透明度 transparency
油脂可透过光线的程度。
水分及挥发物 moisture and volatile matter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油脂中所含的微量水分和挥发物。
不溶性杂质 insoluble impurities
油脂中不溶于石油醚等有机溶剂的物质。
酸值 acid value
中和1g油脂中所含游离脂肪酸需要的氢氧化钾毫克数。
过氧化值 peroxide value
1kg油脂中过氧化物的毫摩尔数。
溶剂残留量 residual solvent content in oil
1kg 油脂中残留的溶剂毫克数。
加热试验 heating test
油样加热至280℃时,观察有无析出物和油色变化情况。
冷冻试验 refrigeration test
油样置于0℃恒温条件下保持一定的时间,观察其澄清度。
烟点 smoking point
油样加热至开始连续发蓝烟时的温度。
4 分类
菜籽油分为压榨成品菜籽油和浸出成品菜籽油两类。
5 质量要求
特征指标见表1。
表1 一般菜籽油和低芥酸菜籽油脂肪酸组成
脂肪酸组成/(%)
一般菜籽油
低芥酸菜籽油
十四碳以下脂肪酸
ND
ND
豆蔻酸 C14:0
ND~
ND~
棕榈酸 C16:0
~
~
棕榈一烯酸 C16:1
ND~
ND~
十七烷酸 C17:0
ND~
ND~
脂肪酸组成/(%)
一般菜籽油
低芥酸菜籽油
十七碳一烯酸 C17:1
ND~
ND~
硬脂酸 C18:0
~
~
油 酸 C18:1
~
~
亚油酸 C18:2
~
~
亚麻酸 C18:3
~
~
花生酸 C20:0
ND~
~
花生一烯酸 C20:1
~
~
花生二烯酸 C20:2
ND~
ND~
山嵛酸 C22:0
ND~
ND~
芥酸 C22:1
~
ND~
二十二碳二烯酸 C22:2
ND~
ND~
木焦油酸 C24:0
ND~
ND~
二十四碳一烯酸 C24:1
ND~
ND~
注1:上列指标除芥酸含量外,其他指标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CODEX STAN 210-1999《指定的植物油法典标准》的指标一致。
注2:ND表示未检出,定义为%。
期货交易用菜籽油品质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压榨成品菜籽油、浸出成品菜籽油质量指标
项 目
质量指标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色 泽
(罗维朋比色槽) ≤
—
—
黄35 红
黄35 红
(罗维朋比色槽) ≤
黄20 红
黄35 红
—
—
气味、滋味
无气味、口感好
气味、口感良好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具有菜籽油固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透明度
澄清、透明
澄清、透明
—
—
水分及挥发物/(%) ≤
不溶性杂质/(%) ≤
酸值(KOH)/(mg/g) ≤
过氧化值/(mmol/kg) ≤
加热试验(280℃)
—
—
无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
微量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增加小于, 蓝色值增加小于
烟点/℃ ≥
215
205
—
—
冷冻试验(0℃储藏)
澄清、透明
—
—
—
溶剂残留量/(mg/kg)
浸出油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50
压榨油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注1:划有“—”者不做检测。压榨油和一、二级浸出油的溶剂残留量检出值小于10mg/kg时,视为未检出。
注2:黑体部分指标强制。
卫生指标
按GB 2716、GB 2760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其他
菜籽油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
6 检验方法
透明度、气味、滋味检验
按GB/T 5525—1985中的第1章、第3章执行。
色泽检验
按GB/T 5525—1985中的第2章执行。
水分及挥发物检验
按GB/T 5528执行。
不溶性杂质检验
按GB/T 5529执行。
酸值检验
按GB/T 5530执行。
加热试验
按GB/T 5531执行。
过氧化值检验
按本标准附录A执行。
冷冻试验
按GB/T 17756-1999附录A执行。
烟点检验
按GB/T 17756-1999附录B执行。
溶剂残留量检验
按GB/T 执行。
油脂定性试验
按GB/T 5539执行。以油脂的定性试验和菜籽油特征指标()作为综合判断依据。
脂肪酸组成检验
按GB/T 17376、GB/T 17377执行。
卫生指标检验
按GB/T 执行。
7 检验规则
抽样
菜籽油抽样方法按照GB/T 5524的要求执行。
检验
按本标准和的规定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判定规则
产品的各等级指标中有一项不合格时,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8 贮存和运输
贮存
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及避光处,不得与有害、有毒物品一同存放。
运输
运输中应注意安全,防止日晒、雨淋、渗漏、污染。散装运输要有专车,保持车辆清洁、卫生。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油脂过氧化值测定
原理
油脂氧化过程中产生过氧化物,与碘化钾作用,生成游离碘,以硫代硫酸钠溶液滴定,计算含量。
试剂
饱和碘化钾溶液:称取14g碘化钾,加10mL水溶解,必要时微热使其溶解,冷却后贮于棕色瓶中。
三氯甲烷-冰乙酸混合液:量取40mL三氯甲烷,加60mL冰乙酸,混匀。
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
淀粉指示剂(10g/L):称取可溶性淀粉,加少许水,调成糊状,倒入50mL沸水中调匀,煮沸。临用时现配。
分析步骤
称取~混匀(必要时过滤)的试样,置于250mL碘瓶中,加30mL三氯甲烷-冰乙酸混合液,使试样完全溶解。加入饱和碘化钾溶液,紧密塞好瓶盖,并轻轻振摇,然后在暗处放置3min。取出加100mL水,摇匀,立即用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
计算结果
试样的过氧化值按式(A1)和式(A2)进行计算。
………………………(A1)
………………………(A2)
式中:
----试样的过氧化值,单位为毫克当量每千克(meq/kg);
----试样的过氧化值,单位为毫摩尔每千克(mmol/kg);
----试样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体积,单位为毫升(mL);
----试剂空白消耗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体积,单位为毫升(mL);
----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浓度,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精密度
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
附录1:硬白小麦期货交割质量标准-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小 麦
GB 1351-2008
代替GB1351-1999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麦的相关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以及包装、储存和运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商品小麦。
本标准不适用于本标准分类规定以外的特殊品种小麦。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话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15 粮食卫生标准
GB/T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GB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3 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GB/T 5494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GB/T 5198 粮食、油料检验 容重测定法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21304 小麦硬度测定 硬度指数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容重 test weight
小麦籽粒在单位容积内的质量,以克每升(g/L)表示。
不完善粒 unsound kernel
受到损伤但尚有使用价值的小麦颗粒。包括虫蚀粒、病斑粒、破损粒、生芽粒和生霉粒。
虫蚀粒 injured kernel
被虫蛀蚀,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病斑粒 spotted kernel
粒面带有病斑,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黑胚粒 black germ kernel
籽粒胚部呈深褐色或黑色,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赤霉病粒gibberelln damaged kernel
籽粒皱缩,果白,有的粒面呈紫色,或有明显的粉红色霉状物,间有黑色子囊壳。
破损粒broken kernel
压扁、破碎、伤及胚或胚乳的颗粒。
生芽粒 spcouted kernel
芽或幼根虽未突破种皮但胚部种皮已破裂或明显隆起且与胚分离的颗粒,或芽或幼根突破种皮不超过本颗粒长度的颗粒。
生霉粒 moldy kernel
粒面生霉的颗粒。
杂质 foreign material
除小麦粒以外的其他物质,包括筛下物、无机杂质和有机杂质。
筛下物throughs
通过直径圆孔筛的物质。
无机杂质 inorganic impurity
砂石、煤渣、砖瓦块、泥土等矿物质及其他无机类物质。
有机杂质organic impurity
无使用价值的小麦,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类物质。
注:常见无使用价值的小麦有:霉变小麦、生芽粒中芽超过本颗粒长度的小麦、线虫病小麦、腥黑穗病小麦等颗粒。
色泽、气味 colour and odour
一批小麦固有的综合颜色、光泽和气味。
小麦硬度 wheat hardness
小麦籽粒抵抗外力作用下发生变形和破碎的能力。
小麦硬度指数wheat hardness index
在规定条件下粉碎小麦样品,留存在筛网上的样品占试样的质量分数,用HI表示,硬度指数越大,表明小麦硬度越高,反之表明小麦硬度越低。
4 分类
硬质白小麦
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小麦。
软质白小麦
种皮为白色或黄白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小麦。
硬质红小麦
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低于60的小麦。
软质红小麦
种皮为深红色或红褐色的麦粒不低于90%,硬度指数不高于45的小麦。
混合小麦
不符合至规定的小麦。
5 质量要求和卫生要求
质量要求
各类小麦质量要求见表1。其中容重为定等指标,3等为中等。
表1:小麦质量要求
等级
容重(g/L)
不完善粒%
杂质%
水分%
色泽、气味
总量
其中:矿物质
1
≥790
≤
≤
≤
≤
正常
2
≥770
3
≥750
≤
4
≥730
5
≥710
≤
等外
<710
注:“-”为不要求。
卫生要求
食用小麦按GB 2715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饲料用小麦按GB 13078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用途小麦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扦样、分样:按GB 5491执行。
色泽、气味检验:按GB/T 5192执行。
小麦皮色检验:按GB/T 5493执行。
小麦硬度检验:按GB/T 21304执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GB/T 5494执行。
水分检验:按GB/T 5497执行。
容重检验:按GB/T 5498执行。
7 检验规则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 5490执行。
检验批为同种类、同产地、同收获年度、同运输单元、同储存单元的小麦。
判定规则:容重应符合表1中相应等级的要求,其他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 标签标识
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9 包装、储存和运输
包装
包装应清洁、牢固、无破损、封口严密、结实、不应撒漏;不应给产品带来污染和异常气味。
储存
应储存在清洁、干燥、防雨、防潮、防虫、防鼠、无异味的仓房内,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或含水量较高的物质混存。
运输
应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过程中应注意防止雨淋和被污染。
附录2 一号棉期货交割质量标准
前 言
本标准、、条款为推荐性,其余为强制性。
本标准与GB1103-1999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重新修订了“主体品级 、准重 、公定重量、危害性杂物”的定义。
增加了“异性纤维、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色特征级”的定义。
明确将成包皮棉的抽样及检验分为“按批检验”和“逐包检验”两种情况。
明确棉花长度采用手扯尺量法检验或大容量快速棉纤维测试仪(以下简称“HVI”)检验。HVI检验采用上半部平均长度。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根据HVI测定的棉花上半部平均长度结果定值。采用手扯尺量法检验时,应经常采用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进行校准。
将马克隆值级由三级修订为三级五档。
增加了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分档内容。明确了棉花加工单位对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检验的抽样、检验方法和质量标识的要求。棉花交易时,要求对批量交易成包皮棉异性纤维进行定量或定性检验的,可由交易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具体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明确成包皮棉按批检验可采用HVI检验。
增加了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的分档内容。
明确了本标准所涉及的断裂比强度均采用隔距,HVI校准棉花标准(HVICC)的校准水平。
增加了成包皮棉逐包检验的抽样方法、数量和检验顺序。
明确了逐包检验的成包皮棉在加工后先行顺序堆放,取得检验结果后,棉花加工单位可按检验结果和买方需求组批销售。
取消了“七级以下为级外棉”的规定。
取消了“五级棉花长度大于27mm,按27毫米级计”的限制。
增加了“32毫米”长度级。
棉花回潮率最高限度由%改为%。
明确了皮棉成包时可使用回潮率在线自动检测装置测定回潮率。
明确了采用“逐包检验”的棉花的杂质检验,按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棉包作为一个含杂率检验单元,检验结果作为该单元每包棉花的含杂率。
本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纤维检验局、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中国棉花协会、中国棉纺织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水波、杨照良、何永政、于小新、熊宗伟、王丹涛、刘孝峰、康玉国、程隆棣、唐淑荣、江风。
本标准历次版本:GB 1103-1972,GB 1103-1999。
引 言
2003年9月,国务院批准了《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同年12月,国家发改委会同质检总局、财政部、供销总社和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3〕2225号)。
国务院批准的《方案》确定,由专业纤检机构对棉花加工企业生产大包型棉花逐包实行仪器化公证检验,并要求抓紧研制中国棉花色特征图,制定仪器化检验棉花质量标准,从2004棉花年度开始在改革试点中试用和验证,在试用和进一步扩大验证试验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发布实施。
据此,中国纤维检验局牵头成立仪器化检验国家标准起草小组,制定了《仪器化检验棉花质量标准(草案)》,并在2004棉花年度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试点期间进行验证。针对验证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有关情况,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发布了《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仪器化检验技术规范),从2005棉花年度开始,在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推行中试行,并扩大了验证范围和覆盖面。
因此,当前我国棉花流通中同时实施两套棉花质量标准:一是GB1103-1999《棉花 细绒棉》(以下简称GB1103),其适用范围是按现行体制要求加工生产的小包型棉花;二是《棉花质量仪器化公证检验技术规范(试行)》,其适用范围是按新体制要求加工生产的大包型棉花。与此相对应,对加工成包皮棉质量有两种检验方法:一种是依据GB1103标准,以目测手扯感官为主,辅之以常规仪器的检验方法,并按批检验出证;另一种是依据仪器化检验技术规范,采用棉花大容量快速测试仪(简称HVI)的检验方法,并逐包检验出证。
在目前GB1103与仪器化检验技术规范并行中,暴露出两套质量评价体系之间不统一,存在一些不相衔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HVI检验的棉花色特征级与现行感官检验的棉花品级不一致,HVI检验的上半部平均长度与现行感官检验的手扯长度不一致等,由此给棉花市场交易、贸易结价带来一定困难。为此,有关部门要求尽快对GB1103棉花标准进行修订。要求修订后的标准既适用于感官检验,又适用于仪器化检验;既要符合中国国情现实可行,又能体现仪器化检验作为棉花标准改革的方向。修订后的棉花标准是适用于棉花流通的唯一标准,适用于棉花流通各个不同环节,适用于符合规定的不同包型。本标准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修订的。
棉花 细绒棉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细绒棉的质量要求、分级规定、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检验证书、包装及标志、储存与运输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收购、加工、贸易、仓储和使用的细绒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
GB/T 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电测器法
GB/T 6498 棉纤维“马克隆值”试验方法
GB/T 6499 原棉含杂率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
GB/T 13786 棉花分级室的模拟昼光照明
GB/T 19617 棉花长度试验方法 手扯尺量法
GB/T 20392 HVI棉纤维物理性能试验方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主体品级 cotton modal grade
按批检验时,占80%及以上的品级,其余品级仅与其相邻。
毛重 gross weight
棉花及其包装物重量之和。
净重 net weight
毛重扣减包装物重量后的重量。
准重 conventional weight
净重按棉花实际含杂率折算成标准含杂率后的重量。
公定重量 conditioned weight
准重按棉花实际回潮率折算成公定回潮率后的重量。
籽棉准重衣分率 conventional lint percentage of seed cotton
从籽棉上轧出的皮棉准重占相应籽棉重量的百分率。
籽棉公定衣分率 conditioned lint percentage of seed cotton
从籽棉上轧出的皮棉公定重量占相应籽棉重量的百分率。
异性纤维 foreign fiber
混入棉花中的非棉纤维和非本色棉纤维,如化学纤维、毛发、丝、麻、塑料膜、塑料绳、染色线(绳、布块)等。
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 the content of foreign fiber in a baled cotton
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是指从样品中挑拣出的异性纤维的重量与被挑拣样品重量之比,用克/吨(g/t)表示。
危害性杂物 dangerous foreign matters
混入棉花中的硬杂物和软杂物,如金属、砖石及异性纤维等。
色特征级 cotton color grade
依据棉花色特征划分的级别。棉花样品的反射率(Rd)和黄色深度(+b)测试值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对应的级别。
质量要求
品级
根据棉花的成熟程度、色泽特征、轧工质量,棉花品级分为7个级,即一至七级。三级为品级标准级。
品级条件
棉花品级条件见表1。
品级条件
品级
籽 棉
皮 辊 棉
锯 齿 棉
成熟
程度
色泽
特征
轧工
质量
成熟
程度
色泽
特征
轧工
质量
一级
早、中期优质白棉,棉瓣肥大,有少量一般白棉和带淡黄尖、黄线的棉瓣,杂质很少
成熟好
色洁白或乳白,丝光好,稍有淡黄染
黄根、杂质很少
成熟好
色洁白或乳白,丝光好,微有淡黄染
索丝、棉结、杂质很少
二级
早、中期好白棉,棉瓣大,有少量轻雨锈棉和个别半僵棉瓣,杂质少
成熟正常
色洁白或乳白,有丝光,有少量淡黄染
黄根、杂质少
成熟正常
色洁白或乳白,有丝光,稍有淡黄染
索丝、棉结、杂质少
三级
早、中期一般白棉和晚期好白棉,棉瓣大小都有,有少量雨锈棉和个别僵瓣棉,杂质稍多
成熟一般
色白或乳白,稍见阴黄,稍有丝光,淡黄染、黄染稍多
黄根、杂质稍多
成熟一般
色白或乳白,稍有丝光,有少量淡黄染
索丝、棉结、杂质较少
四级
早、中期较差的白棉和晚期白棉,棉瓣小,有少量僵瓣或轻霜、淡灰棉,杂质较多
成熟稍差
色白略带灰、黄,有少量污染棉
黄根、杂质较多
成熟稍差
色白略带阴黄,有淡灰、黄染
索丝、棉结、杂质稍多
五级
晚期较差的白棉和早、中期僵瓣棉,杂质多
成熟较差
色灰白带阴黄,污染棉较多,有糟绒
黄根、杂质多
成熟较差
色灰白有阴黄,有污染棉和糟绒
索丝、棉结、杂质较多
六级
各种僵瓣棉和部分晚期次白棉,杂质很多
成熟差
色灰黄,略带灰白,各种污染棉、糟绒多
杂质很多
成熟差
色灰白或阴黄,污染棉、糟绒较多
索丝、棉结、杂质多
七级
各种僵瓣棉、污染棉和部分烂桃棉,杂质很多
成熟很差
色灰暗,各种污染棉、糟绒很多
杂质很多
成熟很差
色灰黄,污染棉、糟绒多
索丝、棉结、杂质很多
品级条件参考指标
品级条件参考指标见表2。
品级条件参考指标
品级
成熟系数
(≥)
断裂比强度
cN/tex
(≥)
轧工质量
皮辊棉
锯齿棉
黄根率
%
(≤)
毛头率
%
(≤)
疵点
粒/100g
(≤)
毛头率
%
(≤)
不孕籽
含棉率
%
一级
30
1000
20~30
二级
28
1200
20~30
三级
28
1500
20~30
四级
26
2000
20~30
五级
26
3000
20~30
1、疵点包括:破籽、不孕籽、索丝、软籽表皮、僵片、带纤维籽屑及棉结七种。
2、轧工质量指标也是对皮棉的质量要求。
3、断裂比强度为隔距,HVI校准棉花标准(HVICC)校准水平。
根据品级条件和品级条件参考指标,制作品级实物标准。品级条件也是籽棉“四分”(分摘、分晒、分存、分售)的依据。
品级实物标准
品级实物标准分基本标准和仿制标准。
同级籽棉在正常轧工条件下轧出的皮棉产生同级皮辊棉、锯齿棉基本标准。
符合表2轧工质量参考指标要求,视为正常轧工条件。
基本标准分保存本、副本、校准本。保存本为基本标准每年更新的依据;副本为品级实物标准仿制的依据;校准本用于仿制标准损坏、变异等情况下的修复、校对。
皮辊棉、锯齿棉仿制标准根据基本标准副本的品级程度进行仿制。
皮辊棉、锯齿棉仿制标准是评定棉花品级的依据。各级实物标准都是底线。
黄棉、灰棉、拔杆剥桃棉,由各产棉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基本标准副本的品级程度制作参考棉样。最高品级不高于四级。
基本标准和仿制标准应每年更新,并保持各级程度的稳定。
基本标准和仿制标准使用期限为一年(自当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
长度
长度以1mm为级距,分级如下:
25毫米,包括及以下;
26毫米,包括~;
27毫米,包括~;
28毫米,包括~;
29毫米,包括~;
30毫米,包括~;
31毫米,包括~;
32毫米,及以上。
长度规定
28毫米为长度标准级。
六、七级棉花的长度均按25毫米计,记为。
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
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根据HVI测定的棉花上半部平均长度结果定值。
马克隆值
马克隆值分三个级,即A、B、C级。B级分为B1、B2两档,C级分为C1、C2两档。B级为马克隆值标准级。
马克隆值分级分档范围见表3。
马克隆值分级分档表
分级
分档
范围
A级
A
~
B级
B1
~
B2
~
C级
C1
及以下
C2
及以上
回潮率
棉花公定回潮率为%,棉花回潮率最高限度为%。
含杂率
棉花标准含杂率,皮辊棉为%,锯齿棉为%。
断裂比强度
断裂比强度分档见表4。
断裂比强度分档表
断裂比强度范围
cN/tex
分档
<
很差
~
差
~
中等
~
强
≥
很强
断裂比强度为隔距,HVICC校准水平。
长度整齐度指数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见表5。
长度整齐度指数分档表
长度整齐度指数范围
%
分档
<
很低
~
低
~
中等
~
高
≥
很高
危害性杂物
采摘、交售、收购和加工棉花中的要求
在棉花采摘、交售、收购和加工中严禁混入危害性杂物。
采摘、交售棉花,禁止使用易产生异性纤维的非棉布口袋,禁止用有色的或非棉线、绳扎口。
收购、加工棉花时,发现混有金属、砖石、异性纤维及其它危害性杂物的,必须挑拣干净后方可收购、加工。
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分档及代号
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分档及代号见表6。
成包皮棉异性纤维含量分档及代号表
含量范围
g/t
<
~
~
>
程度
无
低
中
高
代号
N
L
M
H
色特征
反射率和黄色深度
反射率和黄色深度用于反映棉花的色特征。
色特征级
棉花按色特征分为白棉、淡黄染棉、黄染棉3种类型,共13个色特征级。
色特征级用两位数字表示,第一位是级别,第二位是类型。
白棉分6个色特征级,代号分别为:11、21、31、41、51、61;
淡黄染棉分4个色特征级,代号分别为:12、22、32、42;
黄染棉分3个色特征级,代号分别为:13、23、33;
31为色特征级标准级。
色特征图
色特征级的分布和范围由色特征图表示,见图1。
棉花色特征图
色特征级的确定
棉花样品表面反射率和黄色深度的测试结果,在棉花色特征图上的位置所对应的色特征级,即为该棉花样品的色特征级。
抽样
抽样原则
抽样应具有代表性。
抽样分籽棉抽样和成包皮棉抽样。
籽棉抽样
收购籽棉每500kg(不足500kg的按500kg计)抽样数量不少于。
籽棉大垛以垛为单位抽样,抽样数量:10t及以下大垛抽样10kg;10t以上,50t及以下大垛抽样20kg;50t以上大垛抽样25kg。
收购籽棉采取多点随机取样方法。
籽棉大垛采取在不同方位、多点、多层随机取样方法,取样深度不低于30cm。
成包皮棉抽样
成包皮棉抽样分按批检验抽样和逐包检验抽样。
按批检验抽样
成包皮棉抽样:每10包(不足10包的按10包计)抽1包。从每个取样棉包包身上部开包后,去掉棉包表层棉花,抽取完整成块样品约300g,形成批样。抽完批样样品后,再往棉包内层于距棉包外层10~15cm处,抽取回潮率检验样品约100g,装入取样筒内密封,形成回潮率检验批样。严禁在包头取样。
皮棉滑道抽样:棉花加工单位可以从皮棉滑道上抽样。在整批棉花的成包过程中,每10包(不足10包的按10包计)抽样一次。每次随机抽取约300g,形成批样。供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和含杂率检验;每次随机抽取约100g样品供回潮率检验;每次随机抽取约2kg样品,全部样品合并作为该批棉花异性纤维含量的检验批样。
逐包检验抽样
逐包检验抽样仅适用于包重为(227±10)㎏的棉包。
使用专用取样装置,在每个棉包两侧面中部分别切取长260mm、宽105mm或124mm、重量不少于125g的切割样品。
取样时,将每个切割样品按层平均分成两半,其中一个切割样品中对应棉包外侧的一半和另一个切割样品中对应棉包内侧的一半合并形成一个检验用样品,剩余的两半合并形成备用样品。棉花样品应保持原切取的形状、尺寸,即样品为长方形且平整不乱。
检验用样品供品级、含杂率检验和HVI的长度、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马克隆值、反射率、黄色深度和色特征级检验。
异性纤维抽样:棉花加工单位在加工过程中,对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棉包,从皮棉滑道上每10包随机一次抽取约2kg样品,全部样品合并作为相应棉包异性纤维含量的检验批样。
棉花交易时,要求对批量交易成包皮棉异性纤维进行定量或定性检验的,可由交易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具体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检验方法
品质检验
品级检验
检验品级,以品级实物标准结合品级条件确定。
品级检验应在棉花分级室进行,分级室应符合GB/T 13786标准或具备北窗光线。
逐样检验品级。检验时,手持棉样,压平、握紧,使棉样密度与品级实物标准密度相近,在实物标准旁进行对照确定品级,逐样记录检验结果。
按批检验时,计算批样中各品级的百分比(计算结果保留1位小数)。有主体品级的,要确定主体品级,检验结果按主体品级和各相邻品级所占百分比出证;无主体品级的,按各品级所占百分比出证。
逐包检验时,逐包出具品级检验结果。
长度检验
棉花长度检验分手扯尺量法检验和HVI检验,以HVI检验为准。
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作为校准手扯尺量长度的依据。采用手扯尺量法检验时,应经常采用棉花手扯长度实物标准进行校准。
按批检验时,长度采用手扯尺量法检验或HVI逐样检验,分别按GB/T 19617或GB/T 20392执行。计算批样中各试样长度的算术平均值及各长度级的百分比。长度平均值对应的长度级定为该批棉花的长度级。
逐包检验时,长度采用HVI检验,按GB/T 20392执行。逐包出具长度和长度级检验结果。
长度检验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马克隆值检验
按批检验时,马克隆值按GB/T 6498或GB/T 20392进行检验。按GB/T 6498检验时,随机抽取批样数量的30%作为马克隆值试验样品,逐样测试马克隆值;按GB/T 20392检验时,逐样测试马克隆值。各个试验样品,根据马克隆值分别确定其马克隆值级及档次。计算批样中各马克隆值级所占的百分比,其中百分比最大的马克隆值级定为该批棉花的主体马克隆值级;计算批样中各档百分比及各档平均马克隆值。检验结果按主体马克隆值级及各级、各档所占百分比和各档的平均马克隆值出证。
逐包检验时,马克隆值采用HVI检验,按GB/T 20392执行。逐包出具马克隆值及相应值级及档次检验结果。
马克隆值检验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异性纤维含量检验
异性纤维含量检验仅适用于成包皮棉,采用手工挑拣方法。
棉花加工单位对从皮棉滑道上抽取的异性纤维检验批样进行检验,其结果作为该批样所对应棉包的异性纤维含量检验结果。
异性纤维含量检验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断裂比强度检验
断裂比强度按GB/T 20392逐样进行检验。
按批检验时,计算批样中各档百分比及各档平均值,检验结果按各档所占百分比和各档的平均值出证。
逐包检验时,逐包出具断裂比强度和档次检验结果。
断裂比强度检验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长度整齐度指数检验
长度整齐度指数按GB/T 20392逐样进行检验。
按批检验时,计算批样中各档百分比及各档平均值,检验结果按各档所占百分比和各档的平均值出证。
逐包检验时,逐包给出长度整齐度指数检验结果和档次。
长度整齐度指数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反射率、黄色深度和色特征级检验
反射率、黄色深度和色特征级检验仅适用于逐包检验,执行GB/T 20392,逐样给出检验结果。
反射率、黄色深度检验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重量检验
含杂率检验
收购时可机检或估验,估验结果应经常与GB/T 6499检验结果对照。对估验结果有异议时,以GB/T 6499检验结果为准。
按批检验时,成包皮棉含杂率检验方法执行GB/T 6499。
逐包检验时,以同一籽棉大垛、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加工的棉包为一个含杂率检验单元。检验结果作为该单元每包棉花的含杂率。含杂率检验方法执行GB/T 6499。
含杂率检验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回潮率检验
回潮率批样取样后即验或密封后待验,待验须在24h内完成。回潮率检验按GB/T 或GB/执行,以烘箱法为准。
皮棉成包时使用回潮率在线自动检测装置的,由该装置确定每包棉花的回潮率,以烘箱法为准。
回潮率检验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籽棉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检验
每份试样称量 1kg。籽棉试样用衣分试轧机加工。要求不出破籽,不带油污棉,轧工质量应符合表2轧工质量参考指标要求。将轧出的皮棉称量。称量都精确到1g。
按式(1)、(2)计算籽棉准重衣分率,修约到个百分点:
式中: Gn ————从籽棉试样轧出的皮棉准重,g;
G ————从籽棉试样轧出的皮棉重量,g;
Z ————轧出皮棉实际含杂率,%;
Z0 ————皮棉标准含杂率,%;
Ln————籽棉准重衣分率,%;
G0————籽棉试样重量,g。
一个以上试样时,以每个试样准重衣分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籽棉平均准重衣分率,计算修约到个百分点。
籽棉公定衣分率按式(3)计算,修约到个百分点:
…………………(3)
式中: L0 ————籽棉公定衣分率,%;
R0 ————棉花公定回潮率(),%;
R ————轧出皮棉实际回潮率,%。
一个以上试样时,以每个试样籽棉公定衣分率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籽棉平均公定衣分率,计算修约到个百分点。
籽棉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按式(4)计算,修约到;
WL =L×W0 …………………………………(4)
式中: WL ————籽棉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kg;
W0 ————籽棉重量,kg ;
L ————相应籽棉公定衣分率,%。即一个试样时为L0,一个以上试样时为各试样的平均公定衣分率。
成包皮棉公定重量检验
按批检验的成包皮棉,由棉花加工单位逐包称量并标注毛重;逐包检验的成包皮棉,由棉花加工单位逐包自动称量并标注毛重。出厂后,以批为单位进行公定重量检验。称量毛重的衡器精度不低于1‰ 。称量时,应尽量接近衡器最大量程。
根据批量大小,从批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棉包2~5包,开包称取包装物重量,计算单个棉包包装物的平均重量,修约到。
按式(5)计算每批棉花净重,修约到:
W2 =(W1 - N×M)/1000 ………………………… (5)
式中: W2 ————一批棉花净重,t;
W1 ————一批棉花毛重,kg;
N ————一批棉花棉包数量;
M ————单个棉包包装物平均重量,kg。
按式(6)计算每批棉花准重,修约到:
式中: ————一批棉花准重,t;
————一批棉花平均含杂率,%;
按式(7)计算每批棉花的公定重量,修约到:
……………………………(7)
式中: W ————一批棉花公定重量,t;
————一批棉花平均回潮率,%。
数值修约均按GB/T 8170标准执行。
检验规则
检验项目
籽棉收购检验项目:品级、长度、回潮率、含杂率、籽棉公定衣分率、籽棉折合皮棉的公定重量。
成包皮棉检验项目分按批检验的检验项目和逐包检验的检验项目。
按批检验项目包括: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回潮率、含杂率、公定重量,如采用HVI检验,增加长度整齐度指数和断裂比强度检验项目。
逐包检验项目包括:品级、长度、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回潮率、含杂率、毛重、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反射率、黄色深度、色特征级。
检验顺序
籽棉收购检验:籽棉倒包检验危害性杂物、籽棉称量、抽样、试样称量、试轧及轧出皮棉称量、从轧出皮棉中分别抽取样品检验回潮率、含杂率,其余样品供品级、长度检验。
成包皮棉按批检验:先从批样中抽取含杂率检验样品供含杂率检验,应避免杂质失落;剩余样品在检验品级后,再分别抽取样品进行长度和马克隆值检验或用HVI进行长度、马克隆值、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回潮率批样供回潮率检验。
成包皮棉逐包检验:先按检验单元逐样抽取含杂率检验样品供含杂率检验,应避免杂质失落;在逐样对剩余样品先后进行品级和异性纤维定性检验之后,再用HVI进行长度、马克隆值、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反射率、黄色深度和色特征级检验。
成包皮棉组批规则
按批检验
棉花加工单位应按相同类型、轧花方式对成包皮棉进行组批,并具有主体品级、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不符者应挑包整理。
成批棉花可以分证,不宜合证。如零星棉包需要合证,必须类型、轧花方式、主体品级、长度级及主体马克隆值级相同,回潮率相差不超过1%,含杂率相差不超过%。合证后的回潮率、含杂率按加权平均计算。
逐包检验
逐包检验的成包皮棉在加工后先行顺序堆放,取得检验结果后,棉花加工单位可按检验结果和买方需求组批销售。
检验证书
棉花检验证书是棉花的质量凭证。按批检验的成包皮棉和逐包检验的成包皮棉均应出具棉花检验证书。
按批检验
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公证检验的棉花,以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棉花的质量凭证;未经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检验的棉花,以供方提供的出厂检验证书为棉花的质量凭证;需方对供方提供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申请检验,以其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
供方提供的按批检验的出厂检验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批号、包数、产地、加工单位、检验项目及检验结果(主体品级及各相邻品级的百分比,长度级及各长度级百分比,主体马克隆值级及各级、各档所占百分比和各档的平均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含量,回潮率,含杂率,毛重,公定重量)、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签发证书日期、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及备注(合证棉花需在备注中注明)。
专业纤维检验机构按批检验的棉花检验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产品名称、检验依据、批号、包数、产地、加工单位、检验项目及结果(主体品级及各相邻品级的百分比、无主体品级的提供各品级百分比,长度级、各长度级百分比及平均长度,主体马克隆值级及各级、各档所占百分比和各档的平均马克隆值,异性纤维定性检验结果,回潮率,含杂率,毛重,公定重量)、检验单位、检验人员、签发证书日期、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及备注。如采用HVI检验,证书内容应增加的检验项目及结果有长度整齐度指数、断裂比强度各档百分比及各档平均值。
逐包检验
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逐包出具公证检验证书。证书应载明下列内容:棉包条码号及其载明内容(产品名称、产地、加工单位、流水包号、加工单位提供的回潮率、毛重和异性纤维含量等)、检验项目及结果(品级、长度值及长度级、马克隆值及相应马克隆值级及档次、异性纤维定性检验结果、长度整齐度指数及档次、断裂比强度及档次、反射率、黄色深度、色特征级和含杂率)、检验单位、签发证书日期、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及备注。
棉花检验证书有效期一年,从签发之日起计算。超过证书有效期的棉花应重新进行检验,按重新检验结果出证。
包装及标志
包装
棉花成包时,必须包装完整,包型相同的各包重量相当。不得将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及危害性杂物等混入包内。
棉花质量标识
按批检验的成包皮棉应标示棉花质量标识。
棉花质量标识按棉花类型、主体品级、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顺序标示。
类型代号:黄棉以字母“Y”标示,灰棉以字母“G”标示,白棉不作标示;
品级代号:一级至七级,用“1”…… “7”标示;
长度级代号:25毫米至32毫米,用“25” ……“32”标示;
马克隆值级代号:A、B、C级分别用A、B、C标示;
皮辊棉、锯齿棉代号:皮辊棉在质量标示符号下方加横线“—”表示;锯齿棉不作标志。
例如:二级锯齿白棉,长度29毫米,主体马克隆值级A级,质量标识为:229A;
四级锯齿黄棉,长度27毫米,主体马克隆值级B级,质量标识为:Y427B;
四级皮辊白棉,长度30毫米,主体马克隆值级B级,质量标识为:430B;
五级锯齿白棉,长度29毫米,主体马克隆值级C级,质量标识为:529C;
五级皮辊灰棉,长度28毫米,主体马克隆值级C级,质量标识为:G528C;
六级锯齿灰棉,长度27毫米,主体马克隆值级C级,质量标识为:G625C。
标志
按批检验
对用棉布包装的棉包,在棉包两头用黑色刷明标志,内容包括:棉花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棉花加工单位、棉花质量标识、批号、包号、毛重、异性纤维含量代号、生产日期。
对用塑料包装的棉包,在棉包两头采取不干胶粘贴或其它方式固定标签,标签载明内容同。
逐包检验
采用条码作为棉包标志。
对用棉布包装的棉包,棉包两头用黑色刷明标志:棉花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棉花加工单位、包号(加工流水编号,不得重复)、毛重、异性纤维含量代号、生产日期。
棉布包装的棉包条码应固定在棉包两头。
对用塑料包装的棉包,在棉包两头固定条码作为标志,其标志内容同。
储存与运输
成包皮棉在贮存时要注意通风、防潮,防止发生霉变和火灾。
棉花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火灾、水浸、雨淋和污染。
棉花运输要货证相符,货证同行。按批检验的,一批棉花原则上不得分开装运,特殊情况下确需分开装运的,要证书或证书复印件、码单或码单复印件及货运单据齐全;同一车(船)内装有几个批次等级的,要做到批次、等级分舱、分层装运。
在中转环节,供、需双方不得更改质量标识,不得伪造检验证书。
附录3 精对苯二甲酸交割质量标准
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质量指标 SH/T 1612·1-2005
项目
优等品指标
试验方法
外观
白色粉末
目测
酸值,mgKOH/g
675±2
SH/
对羧基苯甲醛mg/kg ≤
25
SH/(仲裁法)、SH/T1687
灰分,mg/kg ≤
8
GB/T7531
总重金属(钼铬镍钴锰钛铁),mg/kg ≤
5
SH/ SH/
铁,mg/kg ≤
1
SH/
水分,%(质量分数) ≤
SH/
5g/100mL DMF色度,铂钴色号 ≤
10
GB/T3143
对甲基苯甲酸,mg/kg ≤
150
SH/(仲裁法)、
SH/T1687
附录4 早籼稻期货交割质量指标
一、稻谷国家标准 GB135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稻谷 GB1350—1999
(代替GB 1350—1986 )
前 言
GB1350-1986《稻谷》实施发布12年以来,对我国稻谷的生产和流通起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稻谷品种的不断改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标准中的一些指标已不相适应,需对其加以修订。 新增内容: ——质量要求增加“整精米率”和“谷外糙米”指标。 主要修订内容: ——将原分类修改为五类,即: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粳稻谷、粳糯稻谷、籼糯稻谷。 ——粳稻谷、粳糯稻谷出糙率统一为一个标准,中等质量为不低于%,不再划分一、二、三类地区。 ——将“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水分修订为不超过%,与早籼稻谷相同。粳稻谷、粳糯稻谷水分修订为不超过%。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50—1986。 本标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粮食储备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参加起草单位:湖北省粮食局、广东省粮食局、上海市粮食局、国家粮食储备成都粮科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瑞明、龙伶俐、余敦明、王志明、刘光亚、管景诚、王杏娟。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稻谷的有关定义、分类、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及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收购、贮存、运输、加工、销售的商品稻谷。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5490―1985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 GB 5491―1985 粮食、油料检验 扦样、分样法 GB/T 5492―1985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 GB/T 5493―1985 粮食、油料检验 类型及互混检验法 GB/T 5494―1985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 GB/T 5495―1985 粮食、油料检验 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T 5496―1985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 GB/T 5497―1985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早籼稻谷
生长期较短、收获期较早的籼稻谷,一般米粒腹白较大,角质粒较少。 晚籼稻谷
生长期较长、收获期较晚的籼稻谷,一般米粒腹白较小或无腹白,角质粒较多。 粳稻谷 粳型非糯性稻谷的果实,籽粒一般呈椭圆形,米质粘性较大胀性较小。 籼糯稻谷 籼型糯性稻的果实,糙米一般呈长椭圆形和细长形,米粒呈乳白色,不透明,也有呈半透明状(俗称阴糯),粘性大。 粳糯稻谷 粳型糯性稻的果实,糙米一般呈椭圆形,米粒呈乳白色,不透明,也有呈半透明状(俗称阴糯),粘性大。 出糙率 净稻谷脱壳后的糙米(其中不完善粒折半计算)占试样质量的百分率。 整精米
糙米碾磨成精度为国家标准一等大米时,米粒产生破碎,其中长度仍达到完整精米粒平均长度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的米粒。 整精米率
整精米占净稻谷试样质量的百分率。 不完善粒
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 未熟粒:籽粒未成熟不饱满,米粒外观全部为粉质的颗粒。 虫蚀粒:被虫蛀蚀并伤及胚乳的颗粒。 病斑粒:糙米胚或胚乳有病斑的颗粒。 生芽粒:芽或幼根已突出稻壳,或检验糙米芽或幼根已突破种皮的颗粒。 霉变粒:稻谷生霉,去壳后糙米胚或胚乳变色或变质的颗粒。 谷外糙米
稻谷由于机械损伤等原因形成的糙米粒。
杂质
除本种粮粒以外的其他物质,包括下列几种: 筛下物:通过直径圆孔筛的物质。 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无机物质。 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稻谷粒、异种粮粒及其他有机物质。 黄粒米
胚乳呈黄色,与正常米粒色泽明显不同的颗粒。 色泽、气味
一批稻谷固有的色泽和气味。
4 分类
稻谷分为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粳稻谷、籼糯稻谷、粳糯稻谷五类。
5 质量要求
早籼稻谷、晚籼稻谷、籼糯稻谷按出糙率和整精米率分等级,质量指标见表1。
表1 籼稻谷质量指标
等级
出糙率,%
整精米率,%
杂质,%
水分,%
色泽、气味
1
≥
≥
≤
≤
正常
2
≥
≥
3
≥
≥
4
≥
≥
5
≥
≥
注:水分含量大于表1规定的稻谷的收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粳稻谷、粳糯稻谷按出糙率和整精米率分等级,质量指标见表2.
表2 粳稻谷质量指标
等级
出糙率,%
整精米率,%
杂质,%
水分,%
色泽、气味
1
≥
≥
≤
≤
正常
2
≥
≥
3
≥
≥
4
≥
≥
5
≥
≥
注:水分含量大于表2规定的稻谷的收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类稻谷以三等为中等标准,低于五等的为等外稻谷。 稻谷中混有其他类稻谷不超过%。 各类稻谷中黄粒米不超过%。 各类稻谷中谷外糙米不超过%。 卫生检验和植物检疫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6 检验方法
检验的一般规则按GB/T 5490执行。 扦样、分样按GB 5491执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按GB/T5492执行。 类型及互混检验按GB/T 5493执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GB/T 5494执行。 出糙率检验按GB/T 5495执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按GB/T 5496执行。 水分测定按GB/T 5497执行。 谷外糙米检验按GB/T 5494―1985中进行检验,拣出糙米粒,称量,计算。 整精米率检验按附录A执行。
7 包装、运输和贮存
包装、运输和贮存按国家有标准和规定执行。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整精米率检验方法
A1 仪器和用具
天平,感量; 实验室用砻谷机、碾米机; 谷物选筛。
A2 操作方法
称取净稻谷试样(W0),经脱壳后称量糙米总量(W1),然后从中称取一定量的糙米(W2),用实验碾米机磨成国家标准一等大米的精度,除去糠粉,再拣出整精米粒,称重 (W3)。
A3 结果计算
H(%)=(W3/W0×(W2/W1))×100 ------------- (A1)
式中:H——整精米率; w0——稻谷试样质量,g; w1——糙米总质量,g; w2——实验碾米机的最佳碾磨质量,g; W3——整精米粒质量,g。 双试验结果允许差不超过%,求其平均值即为检验结果。
二、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0月(略)
附录5 小麦交割包装物计价标准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2007/08年度小麦仓单麻袋计价标准为为每张仓单140元。
附录6 小麦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一、入库费:
汽车运输: 6 元/吨(卸车、搬运、码垛等)
火车运输:19 元/吨(铁路代转、卸车、库内运输、码垛等)
罩棚站台:8 元/吨 (铁路代转、卸车、码垛等)
二、出库费:
汽车运输:5 元/吨(扒垛、搬运、装车等)
火车运输:18 元/吨(扒垛、库内运输、装车、铁路代转等)
罩棚站台:8 元/吨 (扒垛、装车、铁路代转等)
货物存放在罩棚站台,指定交割仓库先对卖方按不超过19元/吨的标准收费。该交割月接到提站台货物通知的,指定交割仓库至少返还卖方8元以上部分;该交割月未接到提站台货物通知的,指定交割仓库对卖方不予返还。
三、检验费:
(一) 硬冬白小麦为1元/吨;
(二) 优质强筋小麦正常检验费为600元/垛(每垛≤300吨);应投资者要求加急检验,每垛加收投资者300元。
四、仓储费: 元/吨/天(优质强筋小麦);
五、交割手续费、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1元/吨。
通告(调整小麦有关费用标准)
(2009)第5号
经研究决定,对强筋小麦的出入库费用及硬白小麦的仓租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一、强筋小麦出入库费用标准
汽车出入库费用8元/吨(含:卸/装车、搬运、码/拆垛);
火车出入库费用25元/吨(含:卸/装车、库内运输、码/拆垛)。
二、硬白小麦仓租费用标准
仓租费标准:元/吨/天(含保险费)。
以上费用标准,强筋小麦、硬白小麦自<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
特此通告,请及时转告广大投资者。
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
附录7 棉花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一、入库费:
火车运输:小包28元/吨;大包38元/吨(铁路代转、卸车、库内运输、码垛等)。
汽车运输:15元/吨(卸车、搬运、码垛等)。
二、出库费:
火车运输:小包30元/吨;大包40元/吨(下垛、库内运输、铁路代转、装车等)。
汽车运输:15元/吨(下垛、搬运、装车等)。
三、检验费:
入库配合公检费:25元/吨(挑号费、搬倒费等)。
入库复检费:15元/吨。
出库复检费:15元/吨,出库复检的搬倒、抽样费25元/吨。
四、仓储费:元/吨·天。
五、交割手续费、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4元/吨。
附录8 白糖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一、入库费(2008/09年度):
(一)陕西西瑞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8元/吨,集装箱加收2元/吨;
火车入库:34元/吨
(二)广西柳州国家粮食储备库
汽车入库:10元/吨
火车入库:23元/吨
(三)广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6元/吨
集装箱入库:25元/吨(含掏箱费)
(四)广西南宁国家粮食储备库
汽车入库:12元/吨
火车入库:26元/吨
(五)湛江糖库储运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2元/吨
(六)南海华商实业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2元/吨,集装箱增加2元/吨掏箱费;
火车入库:24元/吨
船运入库:26元/吨(卸船、搬运、码垛等,不含港杂费)
(七)昆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8元/吨
(八)上海东方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6元/吨,集装箱加收8元/吨掏箱费;
火车入库:29元/吨
轮船入库:28元/吨(元/吨港务费另计)
(九)广西荣桂贸易公司
汽车入库:11元/吨
(十)广西储备物资管理局九三一处
汽车入库:12元/吨(含75吨以下及集装箱车)
(十一)云南广大铁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6元/吨
(十二)广西鼎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2元/吨
(十三)广西柳州桂糖有限责任公司
汽车入库11元/吨
(十四)浙江糖业烟酒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8元/吨
火车入库:50元/吨(短驳运输、理货、卸车、库内搬运、整理、堆垛)
集装箱入库的,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增加8元/吨的掏箱费
(十五)天津中糖华丰物流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6元/吨,20英尺集装箱加收6元/吨,40英尺集装箱加收10元/吨
火车入库:38元/吨
(十六)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0元/吨
轮船入库:38元/吨
火车入库:25元/吨(含火车、汽车对装、短途运输、上垛)
集装箱入库的,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增加6元/吨的掏箱费
(十七)中国糖酒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
火车入库:28元/吨(火车站至库房短运、库内运输、卸车、码垛)
(十八)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汽车入库:10元/吨(包括堆码加高费)
火车入库:24元/吨
(十九)佛山市顺德区中糖储备糖库
汽车入库:10元/吨
轮船入库:26元/吨
采用集装箱入库的,在以上费用的基础上增加2元/吨的掏箱费
(二十)东莞市制糖厂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4元/吨;
轮船入库:26元/吨
(二十一)日照凌非华商仓储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4元/吨;
轮船入库:58元/吨(港口作业费、安保费、短倒、卸车、码垛)
(二十二)青岛中糖海湾物流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2元/吨
集装箱入库的,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增加每吨4元的掏箱费
(二十三)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天津直属库
汽车入库:12元/吨,集装箱入库的,增加每吨4元的掏箱费
火车入库:30元/吨
(二十四)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
汽车入库:9元/吨;
火车入库:23元/吨;
轮船入库:25元/吨
(二十五)武汉市大花岭粮食储备库
汽车入库:10元/吨;
火车入库24元/吨
集装箱入库的,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增加每吨2元的掏箱费
(二十六)安徽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
汽车入库:8元/吨;
火车入库:34元/吨
(二十七)安徽省双风粮食储备库
汽车入库:8元/吨;
火车入库:34元/吨
(二十八)广东湛江金海粮油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2元/吨;
火车入库:24元/吨;
轮船入库:26元/吨(含短运、卸车、堆叠、杂工)
集装箱入库的,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增加每吨2元的掏箱费
(二十九)徐州恒富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1元/吨;
火车入库:26元/吨;
集装箱入库的,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增加每吨2元的掏箱费
(三十)河北藁城永安国家粮食储备库
汽车入库:9元/吨(含卸车、码垛)
火车入库: 28 元/吨(含火车-汽车对装、短途运输、卸车、码垛)
(三十一)河北藁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汽车入库:9元/吨(含卸车、码垛)
火车入库:28元/吨(下站、短运、卸车、码垛)
(三十二)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分库有限公司
汽车入库:10元/吨(卸车、码垛)
火车入库:30元/吨(下站、短运、卸车、码垛)
(三十三)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寨分公司
汽车入库:12元/吨(卸车、搬运、码垛)
集装箱入库:20元/吨(掏箱、卸车、码垛)
火车入库:30元/吨(卸船、短运、码垛)
(三十四)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汽车入库:15元/吨(卸车、搬运、码垛)
集装箱入库:20元/吨(掏箱、卸车、码垛)
火车入库:30元/吨(卸车、短运、码垛)
二、出库费:
(一)广西区仓库的汽车出库费用(扒垛、搬运、装车等)8元/吨;其它地区10元/吨。
(二)火车出库费用24元/吨(扒垛、库内运输、装火车等)。
(三)轮船出库费用26元/吨(扒垛、搬运、装车、库内短运及装船等,不含港杂费)。
采用集装箱出库的,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增加2元/吨的装箱费。
三、检验费:
检验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蔗糖分
75
入库全项目理化指标检验合计350元/样品。单项复检执行左侧收费标准。单项合计450元/样品。
还原糖分
70
电导灰分
50
干燥失重
55
色值
85
混浊度
50
不溶于水杂质
65
备注:1、以上检验费用不包含扦样、寄样费用。
2、仲裁检验在以上费用基础上加收75%的检验费。
四、仓租费
白糖交割商品在仓单有效期间:5月1日至9月30日为元/吨.天,其它时间为元/吨.天。
五、交割手续费、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1元/吨。
附录9 PTA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一、入库费:
入库(吊卸、码垛):10元/吨;
二、出库费:
出库(扒垛、装车):10元/吨。
三、检验费:
序号
项 目
试验方法
费用(元)
1
外观
目测
100
2
酸值,mgKOH/g
SH/
200
3
对羧基苯甲醛mg/kg
SH/(仲裁法),SH/T1687
300
4
灰分,mg/kg
GB/T 7531
300
5
总重金属(钼铬镍钴锰钛铁),mg/kg
SH/ SH/
700
6
铁,mg/kg
SH/
200
7
水分,%(质量分数)
SH/
300
8
5g/100mL DMF色度,铂钴色号
GB/T 3143
200
9
对甲基苯甲酸,mg/kg
SH/(仲裁法)、SH/T1687
300
10
品名
GB/T6040-2002
300
备注:
1、1-9项指标全检的,费用为2100元/样;分项目检验的,按单项标价收费。
2、委托指定质检机构扦样的,扦样费用为2000元/样,交通费另计。
四、仓储费:元/吨·天。
五、交割手续费、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2元/吨。
附录10 关于期货交割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厂家的通告
关于期货交割精对苯二甲酸生产厂家的通告
(2006)第21号
通 告
现将用于期货交割的精对苯二甲酸(PTA)生产厂家通告如下:
生产厂家
简称
1
中
国
大
陆
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扬子石化
2
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仪征化纤
3
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石化
4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洛阳石化
5
亚东石化(上海)有限公司
亚东石化
6
浙江华联三鑫石化有限公司
华联三鑫
7
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
逸盛石化
8
翔鹭石化企业(厦门)有限公司
翔鹭石化
9
珠海碧辟化工有限公司
BP珠海
10
中
国
台
湾
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台化
11
东展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东展
12
中美和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台湾中美和
13
英威达远东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英威达远东
14
韩
国
三星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SAMSUNG PETROCHEMICAL CO.,LTD.
韩国三星
15
高合化学公司
KP CHEMICAL CORP.
韩国KP
16
三南石油化学株式会社
SAM NAM PETROCHEMICAL CO.,LTD.
韩国三南
17
株式会社晓星
HYOSUNG CORPORATION
韩国晓星
18
泰光产业株式会社
TAE KWANG INDUSTRIAL CO.,LTD.
韩国泰光
19
日
本
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MITSUI CHEMICAL, INC.
日本三井
20
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日本三菱
特此通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录11 菜籽油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一、入、出库费(2007/08年度):
江苏、浙江地区交割仓库:30元/吨;
其他地区交割仓库25元/吨。
二、检验费:
交割仓库检验费:0元。
指定质检机构的全项目(不包括掺伪)检验费不超过610元/样(不含抽样、差旅等杂费);
指定质检机构的分项目检验费:
(一)安徽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重庆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1. 色泽40元/样;
2. 气味、滋味30元/样;
3. 水分及挥发物70元/样;
4. 不溶性杂质90元/样;
5. 酸值100元/样;
6. 过氧化值150元/样;
7. 加热试验80元/样;
8. 溶剂残留200元/样;
9. 掺伪(定性):棕榈油200元/样;大豆油120元/样;棉籽油120元/样。其它油脂检验费用按该质检机构对外公开价格执行。
(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张家港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1. 色泽60元/样;
2. 气味、滋味50元/样;
3. 水分及挥发物100元/样;
4. 不溶性杂质140元/样;
5. 酸值120元/样;
6. 过氧化值150元/样;
7. 加热试验90元/样;
8. 溶剂残留200元/样;
9. 掺伪(定性):棕榈油300元/样;大豆油150元/样;棉籽油150元/样。其它油脂检验费用按该质检机构对外公开价格执行。
三、仓储费: 元/吨/天 。
四、交割手续费、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1元/吨。
附录12 早籼稻交割各种费用收费标准
入出库费用
早籼稻指定交割仓库入出库费用
收费
名称
项目
出入库方式
主要作业内容
费用(元/吨)
入库费用
汽车运输
散粮
卸车、入库、检验等
6
包装粮
卸车、拆包、入库、检验等
9
铁路运输
包装粮
卸车、库内运输、拆包、入库、检验等
26
出库费用
汽车运输
散粮
出仓、装车等
6
包装粮
出仓、灌包、装车等
14
铁路运输
包装粮
出仓、灌包、库内运输、装车等
30
备注:
轮船出入库费用:交割商品到达库房后或驶离前参照汽车入出库费用标准执行,其他环节的费用由货主和仓库协商解决。
检验费用
交割仓库检验费:0元
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费用如下表:
早籼稻指定质检机构检验费用 单位:元/样
序号
项目
安徽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湖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江西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
出糙率
60
100
60
2
整精米率
60
100
80
3
水分
60
100
60
4
杂质
50
100
40
5
色泽、气味
50
50
40
6
黄粒米
50
50
40
7
脂肪酸值
200
260
120
8
谷外糙米
50
50
40
9
互混
50
50
40
合 计
630
860
520
注:早籼稻复检按指定质检机构的检验费用双倍收取。
三、仓储费: 元/吨·天。
四、交割手续费、仓单转让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1元/吨。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和客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硬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5%。
白糖、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为期货合约价值的6%。
第五条 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以前的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依次管理。
第六条 一般月份期货合约按持仓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70
70<N≤90
90<N≤100
N(100
白糖、PTA
6%
8%
10%
12%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40
40<N≤50
50<N≤60
N(60
硬麦、菜籽油
5%
7%
10%
12%
双边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标准
品种
N≤30
30<N≤40
40<N≤50
N(50
强麦、一号棉、早籼稻
5%
7%
10%
12%
N表示某一月份期货合约的双边持仓总量,单位:万手。
第七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期货合约按上旬、中旬和下旬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具体见下表:
品种
交割月前一个月
上旬
中旬
下旬
强麦、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早籼稻
8%
15%
25%
第八条 交割月份所有品种的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均为30%。
第九条 交易过程中,当日开仓按照该期货合约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当日结算价收取相应标准的交易保证金。
某交易日闭市时,某期货合约持仓量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要求的,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在结算时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一条 某期货合约所处期间符合调整交易保证金要求的,自该期间首日的前一交易日闭市起,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照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二条 某期货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格变化,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3倍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累计涨(跌)幅(N)达到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幅的倍的,交易所有权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幅度不高于期货合约当时适用的交易保证金标准的3倍。
N的计算公式如下:
N=(Pt—P0)/P0×100% t=4,5
P0为D1交易日前一交易日结算价
Pt为t交易日结算价,t=4,5
第十三条 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的,交易所可以在休市前调整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四条 某期货合约交易行情特殊致使市场风险明显增大时,交易所可根据某期货合约市场风险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限制出入金;
(二) 限制开、平仓;
(三)调整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
(四)调整该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
当某期货合约市场行情趋于平缓时,交易所可以将上述措施恢复到正常水平。
交易所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或者涨跌停板幅度的,应予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同时适用本办法规定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有关调整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期货合约,其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最高值收取。
第十六条 会员未能按时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的,交易所有权对其相关期货合约持仓执行强行平仓,直至保证金能够维持其持仓水平为止。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七条 期货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停板制度,由交易所规定各上市期货合约的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
第十八条 强麦、硬麦、一号棉、早籼稻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菜籽油、白糖和PTA期货合约每日涨跌停板幅度为前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
第十九条 新品种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3倍;新月份期货合约上市当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期货合约规定涨跌停板幅度的2倍。
当日如有成交,下一交易日恢复到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
当日如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
第二十条 某期货合约以涨跌停板价格成交的,成交撮合原则为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
第二十一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以下简称单边市)。
第二十二条 某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D4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D1交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在原交易保证金标准基础上提高50%;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在原涨跌停板幅度基础上扩大50%。
D2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3交易日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2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当日结算时和D3交易日维持提高后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变,D3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维持提高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D4交易日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恢复到调整前水平;D3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仍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即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D4交易日该期货合约暂停交易一天。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场情况,D4交易日交易所决定在D4交易日或D5交易日对该期货合约选择采取相应措施。
在D4交易日强制减仓。
在D5交易日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提高交易保证金标准;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暂停开、平仓;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强制减仓是指D4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该客户(包括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以D3交易日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盈利持仓按规定方式和方法自动撮合成交。
强制减仓前,同一客户在该期货合约的双向持仓首先自动对冲。强制减仓后,下一交易日该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按照调整前水平执行。强制减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会员及其客户承担。
第二十五条 强制减仓的方法和程序:
(一)申报数量的确定
D3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但没有成交的,且该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D3交易日结算价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因自动对冲客户双向持仓造成客户持仓少于平仓单所报数量时,系统自动将平仓数量进行调整。客户不愿按上述方法平仓的,可在收市前撤单,不作为申报的平仓报单。
客户单位持仓盈亏的计算方法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的总和(元)
客户该期货合约单位持仓盈亏 = ─────────────
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手)
客户该期货合约持仓盈亏总和,是指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按其实际成交价与当日结算价之差计算的盈亏总和。
(二)持仓盈利客户平仓范围的确定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的客户单位持仓盈利的所有持仓(包括套期保值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
1.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
(1)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分成三级,逐级进行分配。
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以D3交易日结算价计算,下同)2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2倍的持仓)。
其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规定价幅1倍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的持仓)。
再次分配给单位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期货合约价幅1倍以下的持仓(以下简称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
(2)以上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2.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若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2倍的客户等比例分配实际平仓数量。
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则根据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2倍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客户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1倍的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分配;仍有剩余的,不再分配。具体方法与步骤见本办法附件一。
分配平仓数量以“手”为单位,不足一手的按如下方法计算。首先对每个交易编码所分配到的平仓数量的整数部分进行分配,然后按小数部分由大到小的顺序“进位取整”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采取上述措施后该期货合约风险仍未释放的,交易所宣布进入异常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新挂盘期货合约成交首日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中旬起期货合约出现单边市的,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不受本章以上条款限制。
某期货合约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出现第三个连续同方向单边市的,则当日闭市后,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对该期货合约先执行强制减仓之后配对交割或者直接配对交割。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期货交易实行限仓制度。
限仓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按单边计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货合约投机持仓的最大数量。
第二十九条 期货合约的限仓数量按照该期货合约上市交易的“一般月份”、“交割月前一个月份”、“交割月份”三个期间的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标准。
第三十条 一般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持仓限制(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品种
期货合约月份单边持仓量(N)
一般月份最大单边持仓
占市场单边持仓比例或绝对限仓量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强麦 早籼稻
N≥20万
15%
10%
5%
N<20万
30000
20000
10000
硬麦、一号棉、菜籽油、白糖、PTA
N≥30万
15%
10%
5%
N<30万
45000
30000
15000
第三十一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按照上旬、中旬和下旬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仓(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品种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上旬
中旬
下旬
强麦、早籼稻
18000
10000
6000
4800
3600
2400
2400
1800
1000
硬麦、一号棉、菜籽油、
27000
18000
9000
15000
7500
3800
6000
4500
2000
白糖
30000
20000
10000
20000
10000
5000
8000
6000
3000
PTA
30000
25000
20000
20000
10000
8000
10000
8000
3000
第三十二条 交割月份各品种期货合约分别对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最大单边持仓的绝对量限制(不含跨期套利持仓)。具体见下表(单位:手):
品种
期货公司会员
非期货公司会员
客户
强麦
3000
1000
300
硬麦、早籼稻
3000
1000
500
一号棉
2000
800
400
白糖
2000
1000
500
PTA
4000
2000
1000
菜籽油
6000
3000
2000
自进入交割月起,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所拥有的投机持仓与跨期套利持仓之和,不得超过各品种在交割月前一个月下旬的最大限仓量。其中投机持仓不得超过交割月最大限仓量。
第三十三条 交割月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会员及客户应当将其期货合约持仓调整为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自进入交割月起,会员及客户的持仓应当是最小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可根据期货公司会员的净资产和经营情况调整其持仓限额。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
基数:是期货公司会员持仓限额的最低水平,由交易所规定。
信用系数:以期货公司会员净资产1亿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
业务系数:期货公司会员业务系数以年交易金额800亿元、客户数1000个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期货公司会员年交易金额及客户数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具体见下表:
档次
限仓增额条件(须同时具备)
限仓增额系数
年交易金额(C1,亿元)
投资者总数(C2,个)
1
C1≤800
C2≤1000
0
2
800<C1≤1000
1000<C2≤1200
3
1000<C1≤1200
1200<C2≤1400
4
1200<C1≤1400
1400<C2≤1600
5
1400<C1≤1600
1600<C2≤1800
6
C1>1600
C2>1800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由交易所每一年核定一次。
期货公司会员须在当年4月15日前向交易所提供上一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交易所统计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货公司会员的交易量,核定持仓限额后于当年4月20日前通知期货公司会员,并予公布;该持仓限额适用于其当年4月21日起至次年4月20日止期间(含起、止日)的各品种期货合约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 到期未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或所提供证明文件、统计材料无效的,则均以基数水平论。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调整持仓限额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名下全部客户所有持仓的合计数(多头部位、空头部位分别计算,下同),不得超出该会员的限仓数额。
第三十九条 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
第四十条 会员或者客户的持仓数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会员或者客户超过持仓限额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实行强行平仓。
第五章 大户报告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或者客户持有某期货合约数量达到交易所对其规定的持仓限量80%以上(含本数)的, 应当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持仓等情况。根据市场风险状况,交易所可调整持仓报告水平。
第四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会员或者客户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应当主动于下一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会员或者客户履行首次报告义务后,需再次报告或者补充报告的,交易所通知有关会员。
第四十三条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见附件二) ;
(二)持仓前十名客户的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四条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应当向交易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二)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符合大户报告条件的客户,应当按单位或者自然人属性类别,分别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对客户所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保证报告材料的真实性。
第六章 强行平仓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实行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规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第四十七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进行强行平仓:
(一)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
(二)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三)进入交割月份的自然人持仓;
(四)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五)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
(六)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第四十八条 强行平仓的原则和程序:
强行平仓前先由会员自行平仓,除交易所特别规定的时限外,一律为开市后30分钟内。会员未在规定时限内平仓完毕的,交易所强制执行。
由会员自行平仓的,属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由会员自行确定,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定即可;属前条第(四)、(五)、(六)项情形的,由交易所确定。
由交易所强行平仓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交易所按照会员提供的平仓名单进行强行平仓。
(二)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一)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期货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期货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期货合约,再按照该会员客户该期货合约的净持仓亏损由大到小确定。多个会员均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强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三)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的,属前条第(二)项的,按照先强平客户超仓后强平会员超仓的原则进行。客户超仓的,按照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多个会员超仓的,按照会员超仓量由大到小的顺序作为强行平仓的对象;对具体会员的强行平仓,由交易所按会员超仓数量与会员持仓数量的比例确定有关客户的平仓数量,并对客户按持仓由大到小的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四)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三)项的,按照上一交易日闭市后自然人期货合约持仓由大到小顺序进行强行平仓。
(五)会员没有提供平仓名单,属前条第(四)、(五)、(六)项的,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六)会员同时满足属前条第(一)、(二)、(三)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二)、(三)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一)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由于市场原因无法满足上述原则和程序的,交易所有权择机强行平仓。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实施强行平仓,应当通知会员,会员应当通知客户。
属第四十七条第(一)、(二)项情况的,以交易所提供的结算结果为通知依据;属第四十七条第(三)、(四)、(五)、(六)项情况的,交易所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通知书》。
第五十条 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按第四十八条所确定的原则以市场价对会员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交易所强行平仓完毕后,应当将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向会员发送,并将强行平仓记录予以存档。
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第五十一条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剩余持仓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行平仓,直至平仓完毕。
第五十二条 由于涨跌停板或者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会员或者客户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须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者交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除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外,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均归持仓人。持仓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客户所在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偿。
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实施的强行平仓,亏损由持仓人承担,盈利记入交易所营业外收入。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五十四条 期货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者同时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对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者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者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
(一)会员或者客户交易异常;
(二)会员或者客户持仓异常;
(三)会员资金异常;
(四)会员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五)交易所接到涉及会员或者客户的投诉;
(六)会员涉及执法调查;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交易所通过电话提醒的,应当保留电话录音;通过当面谈话的,应当保存谈话记录。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者客户报告情况的,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十六条 会员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可以对会员或者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提示函。
第五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向全体或者部分会员和客户发出风险提示函:
(一)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三)国内期货价格和国际市场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件一 :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及步骤
步骤
分 配 条 件
分配数
分 配 比 例
分配对象
结果
1
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数量÷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
盈利2倍的客户
分配完毕
2
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
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申报平仓数量
申报平仓客户
有剩余再按步骤3,4分配
3
盈利1倍的持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盈利1倍的持仓数量
盈利1倍的客户
分配完毕
4
盈利1倍的持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盈利1倍的持仓数量
盈利1倍的持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有剩余再按步骤5,6分配
5
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数量
盈利1倍以下的客户
分配完毕
6
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数量
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
剩余申报平仓客户
有剩余不再分配
注:1.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申报平仓数量-盈利2倍的持仓数量;
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剩余申报平仓数量1-盈利1倍的持仓数量;
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3=剩余申报平仓数量2-盈利1倍以下的持仓数量;
4.持仓数量是指在平仓范围内盈利客户的持仓数量;
5.分配数量以该期货合约的最小下单量为单位,按比例计算出的应平仓数量不足最小下单手数整数倍时,向上取够最小下单量整数倍。
6.上表“申报平仓数量”指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且单位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一定比例(该期货合约规定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所有持仓。
附件二:郑州商品交易所大户报告表
客户名称: 客户编码: 合约月份:
资金情况
说明
客户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交割情况
说明
持仓意向
说明
会员单位对上述信息的真实性说明
会 员 签 章
年 月 日
注:“资金情况说明”须表明报告客户的资金来源、性质等;“客户关联交易情况说明”须表明报告客户是否存在其它关联交易客户及关联客户编码等情况;“交割情况说明”须表明报告客户持有仓单、交割预报数量等情况;“持仓意向说明”须表明报告客户的持仓性质(投机或者套期保值等)。上述说明须由客户填写。
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
(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期货市场管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障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违反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 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违规行为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交易所在决定处罚时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第五条 从事交易所期货交易相关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稽 查
第六条 稽查是指交易所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和立案调查。 第七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交割仓库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客户、交割仓库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五)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会员、客户、交割仓库及期货市场相关参与者应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 第九条 交易所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人应身份真实、明确;投诉、举报人不愿公开其身份的,交易所为其保密。 第十条 对日常稽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期货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交易所应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对已立案的期货违规案件,交易所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所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指令其回避。 调查人员的回避由交易所主办部门负责人决定。主办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 第十三条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调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材料、电子记录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证据应当调查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四条 调查笔录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书证、物证的提取应当制作提取笔录,注明提取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调查人签名。被调查人无法签名的,由见证人签名。 视听资料、电子记录的收集应当注明收集或制作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设备及保存的条件,并由被调查人或见证人签名。 鉴定结论必须由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有权鉴定单位做出,并由签定单位和鉴定人盖章签字。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在日常稽查和立案调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交易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六条 会员、客户和交割仓库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对其采取下列限制性措施: (一)限期说明情况; (二)暂停登录新的客户编码; (三)限制出入金; (四)限制开新仓;
(五)限制交割仓库的交割业务; (六)降低持仓限量或标准仓单持有限量; (七)调高保证金比例; (八)限期平仓、暂停平仓、强行平仓。 采取前款(五)至(八)项措施须经交易所理事会决定。
第三章 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有多种违规行为的,分别定性,数罚并用。多次违规的,从重或加重处罚。 第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资格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5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至25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5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诈手段获取从事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 (二)擅自设立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分支机构的; (三)聘用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和未经交易所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经纪业务的; (四)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对交易所会员经纪业务资格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会员具有下列违反经纪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没有违规所得或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5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为未履行开户手续或未按规定履行开户手续的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
(二)违反交易编码管理制度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审核义务,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办理开户手续的;
(四)未如实向客户说明期货交易的风险或不签署风险声明书的;
(五)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与客户私下约定分享赢利或共担风险损失的;
(六)利用客户账户名义为自己或他人交易的;
(七)未按客户的委托事项进行交易,故意阻止、延误或改变客户下单指令,诱导、强制客户按自己的意志进行交易的; (八)场外交易、私下对冲的; (九)未将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户存放的; (十)无正当理由拖延客户出金的; (十一)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时开仓交易的;
(十二)挪用或擅自允许他人挪用客户资金或套用不同账户资金的;
(十三)故意制造和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的;
(十四) 泄露客户委托事项或其他交易秘密的;
(十五) 出市代表接受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委托指令进行交易的;
(十六) 未按规定向客户提供有关成交结果、资金结算报表的;
(十七) 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交易所可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至6个月或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 (一)会员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地等变更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的期限要求向交易所报送财务报表等有关材料的;
(三)未按大户报告制度向交易所履行申报义务,或作虚假报告、隐瞒不报的; (四)未按交易所规定及时缴纳年会费等有关费用的; (五)不按规定保管有关交易、结算、财务、会计等资料的; (六)伪造、涂改、买卖各种凭证或审批文件的; (七)非经纪会员从事经纪业务或经纪会员从事自营业务的; (八)假借期货交易之名从事非法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 (一) 被中国证监会吊销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或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 私下转让会员席位,将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三) 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四) 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 (五) 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六)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会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强行平仓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处罚,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1至20万元的罚款: (一) 会员未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 (二) 结算报告书、交易月报表和其他结算文件资料作不真实记载的; (三) 对客户保证金未进行分帐管理的; (四) 未对客户实行每日结算的; (五) 伪造、变造交易记录、会计报表、帐册的; (六) 开具空头支票、虚开增值税发票及其他伪造票证的。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对会员(客户)套期保值申报过程中协助提供或出具虚假材料以及违反交易所其他规定的,除取消其套期保值申请资格外,可并处不超过其持有的虚假套期保值持仓总金额5%的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没收违规所得、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会员或客户违反交易所持仓管理规定的,给予强行平仓、警告、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信息和计算机通讯等设备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1至5万元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罚,可并处5至20万元的罚款: (一) 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发布交易所信息的; (二) 擅自动用其他会员席位上的计算机或通讯设备的; (三) 通过交易席位非法窃取其他会员的成交、结算资金等商业秘密或破坏交易系统的。 交易所可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1至6个月或取消其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从事标准仓单交易时,违反交易所规定的,交易所将对其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1至10万元、暂停其从事标准仓单交易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八条 期货市场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期货业务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5万元以下的,可并处5至2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5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强行平仓、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没有违规所得或者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10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 通过合谋集中资金, 统一指令, 联手买卖, 操纵市场价格的; (二) 利用移仓、分仓、对敲等手段, 规避交易所的持仓限制, 超量持仓, 控制或企图控制市场价格, 影响市场秩序的;
(三) 不以成交为目的或明知申报的指令不能成交,仍恶意或连续输入交易指令企图影响期货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或转移资金的;
(四) 为制造虚假的市场行情而进行连续买卖、自我买卖或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制造市场假象,影响或企图影响市场价格或持仓量的;
(五) 利用内幕信息或国家机密进行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影响期货交易的;
(六) 以垄断、囤积标的物和不当集中持仓量的方式, 控制交易所大量交割仓库标准仓单,以及通过各种手段虚占交割仓库库容的;
(七) 以操纵市场为目的,用直接或间接的方法操纵或扰乱交易秩序,妨碍或有损于公正交易, 有损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
(八)参与出具虚假仓单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为出具虚假仓单提供便利的;
(九)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诋毁交易所信誉,破坏交易所形象的;
(十) 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交易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出市代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给予暂停出市交易1个月以内或取消出市代表资格的处罚,可并处1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一) 违反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管理规定的; (二) 未按规定程序操作,给交易系统造成损害的; (三) 随意拆卸、搬动交易厅内各种设备或私接电话和其他设备的; (四) 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当手段骗取出市代表资格的; (五) 伪造、涂改、借用出市代表证件的。 具有本条第(二)、(三)项行为之一造成损害的,由其委派会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结算交割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 给予暂停结算交割员资格1个月以内或取消结算交割员资格的处罚,可并处1千元至1万元的罚款: (一) 采取虚假、欺骗和不正当手段骗取结算交割员资格的; (二) 伪造、涂改、借用《结算交割员证》的。
第三十一条 交割仓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规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并处1至1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务1个月以内的处罚,可并处1至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交割业务、取消其交割仓库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没有违规所得或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下的,可并处10至50万元的罚款;违规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并处违规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务1至6个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可并处5至20万元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参与期货交易的;
(二)出具虚假仓单的;
(三)盗卖交割商品的;
(四)泄露与期货有关不宜公开的仓储信息或散布虚假信息误导市场的;
(五)与会员或客户联手,影响或企图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六)标准仓单所示商品中有牌号、商标、规格、质量等混杂的; (七)交割商品与单证不符的; (八)交割商品没有或缺少规定证明文件的; (九)交割商品的捆数、块数、包装要求和交易所规定不符的; (十)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而开具仓单的; (十一)错收错发的; (十二)因保管不当,引起储存商品变质、灭失的; (十三)在搬运、装卸、堆码等作业过程中造成包装和商品损坏的; (十四)商品交割中滥行收费的; (十五)蓄意刁难,造成卖方或买方违约的; (十六)违反期货交割业务规则,限制、故意拖延交割商品的入库、出库的; (十七)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监督检查的; (十八)其他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蓄意违约, 影响或企图影响实物交割的正常进行, 牟取非法利益的, 交易所对违约会员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的处罚, 有违约所得的,没收违约所得,可并处违约部分合约价值10%至30%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未履行《郑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第十一条有关存管银行义务的,交易所对其处以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存管银行资格。 第三十四条 会员或客户以各种手段扰乱交易管理秩序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务1个月以内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至6个月、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对直接责任人暂停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务1至6个月、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被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自宣布生效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清理原有持仓,了结交易业务, 结清债权债务。 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期货交易所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在市场禁入期限内不得从事本交易所期货业务。 第三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对其交易行为、经纪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 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开仓交易1个月以内的处罚, 可并处1至20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会员或客户违反期转现规定,弄虚作假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人事管理制度及有关廉政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交易所协助冻结、划拨非期货公司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资金的,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超过现有持仓合约三个停板以外部分的,交易所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予以协助;冻结、划拨期货公司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资金的,交易所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说明无法协助执行的原因。
第四章 裁决与执行
第四十条 交易所作出取消会员资格、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处罚应当由交易所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对违规行为核查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本办法规定予以裁决。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作出裁决应制作处理决定书。 处理决定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规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应将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为会员的,处理决定书送至交易席位视为送达;当事人为非会员的,可邮寄送达。邮件寄出后,市内3日、市外7日视为送达。处理决定书同时分送有关协助执行部门。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需要抄报违规处理情况的,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于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交易所书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应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四十六条 经交易所作出处理决定承担履行义务的会员拒绝履行义务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当事人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罚没款项如数缴纳至交易所指定账户。逾期不付罚没款项的, 交易所从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划付。对会员工作人员的罚没款项,由会员代缴。 会员应当配合执行交易所对客户的处罚,划拨客户在该会员处的资金。 第四十八条 违规处理决定中,具有罚没款项的,受处罚的交割仓库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将罚没款项缴纳至交易所指定账户;对交割仓库工作人员的罚没款项,由交割仓库代缴。逾期不缴的,交易所从该交割仓库交割担保金中划转。
第五章 纠纷调解
第四十九条 会员、客户、交割仓库之间发生的期货交易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交易所调解。 第五十条 交易所的调解机构是交易所理事会下设的调解委员会,其常设办事机构设在交易所法律事务部。 第五十一条 调解应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期货交易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进行。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应当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调解申请书; (二)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属于调解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调解申请书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或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请求调解的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有关证据。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负有举证的责任。调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调查收集证据。 第五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和自愿的基础上调解,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协议。 第五十七条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应记录在案,并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员署名,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 (二)争议的事项和请求; (三)协议结果。 第五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受理调解后30天内结案,到期未结案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双方当事人要求继续调解的,调解委员会应继续调解。有一方要求终止调解的,应当终止调解。 第六十条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套期保值额度审批制度。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 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必须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必须填写《郑州商品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套期保值交易的操作说明;
(三)企业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四)期货公司会员担保企业套期保值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申请套期保值的,还应出具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同意进行相关套期保值业务的证明。
第七条 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原材料加工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货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买入套期保值另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原材料加工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加工能力、生产经营计划或生产商品的购销合同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原材料生产企业、流通经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保值商品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套期保值申请应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的第15个交易日之前提出(不含该交易日),交易所不再受理逾期提出的该交割月份合约的套期保值申请。
第十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申请,根据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套期保值历史交易和交割等情况是否相当进行审核,确定其套期保值额度。套期保值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第十一条 自收到套期保值申请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交易所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回复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交易所审批套期保值由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进行。
套期保值审核委员会由交易所领导及市场监察部、交割部、结算部、法律事务部、市场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所批准的套期保值建仓期限最迟至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前一个月份最后一个交易日。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放弃套期保值交易额度。
套期保值额度自交割月第1个交易日起(含该日)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在正常情况下不受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量的限制,未超出持仓限额的套期保值交易无需审批,按正常投机持仓对待。
第四章 套期保值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及客户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时,会员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 交易所强制减仓的,套期保值持仓与投机持仓适用相同原则和程序。
第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申请和交易时,存在欺诈或者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交易所有权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额度,并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交易所对审批套期保值时知悉会员或客户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因交易所工作人员失职造成会员或客户商业秘密泄露的,按国家法律及交易所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2009年3月28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为保障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标准仓单的管理,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标准仓单的注册、流通和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及指定质检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等后,经交易所注册,可用于证明货主拥有实物或者可予提货的财产凭证。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交割、转让、充抵保证金和注销等业务。
会员或客户使用标准仓单向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提供担保的,须向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质押登记手续。未经交易所办理质押登记的,不得约束其他会员或客户等第三人。
标准仓单的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入库验收、质量检验、交割仓库申请注册及交易所办理注册等环节。
标准仓单分为通用标准仓单和非通用标准仓单两种。
第一节 通用标准仓单
通用标准仓单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可以到仓单载明品种所在的交易所任一交割仓库选择提货的财产凭证。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交割仓库向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质量及数量责任。通用标准仓单流通转让的,其载明货物的权利及风险相应转移。
第二节 非通用标准仓单
非通用标准仓单是指仓单持有人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和程序只能到仓单载明的交割仓库提取所对应货物的财产凭证。
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具体品种由交易所公告。
非通用标准仓单载明的内容包括:会员号、会员名称、客户交易编码、品种、标准仓单数量、交割仓库、检验时间、标准仓单编号、冻结数量、充抵数量等。
非通用标准仓单由交割仓库承担正常仓储保管责任。仓单转让人向仓单受让人承担质量责任。
自接受仓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非通用标准仓单受让人应当对仓单所载明货物的质量进行检验;逾期未检验的,风险自担。
第三章 交割预报
客户或者非期货公司会员向交割仓库发货前,应当由会员填写《交割预报单》,并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向交割仓库预报。
预报数量较大的,交易所可以要求货主提供拥有商品的相关证明。特殊情况下,交易所可以要求交割仓库优先批准有近期月份持仓的交割预报。
自接到会员《交割预报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形式回复会员能够接收的商品数量。自接到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之日起2个工作日之内,会员应当向交割仓库缴纳30元/吨的交割预报定金。交割仓库在收到交割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
对已存放在交割仓库的商品申请期货交割的,仍应提交交割预报,无须交付交割预报定金。
《入库通知单》自开具之日起生效。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公历日)分别为:
(一)硬白小麦(以下简称硬麦)、优质强筋小麦(以下简称强麦)、一号棉、菜籽油和早籼稻为40天。
(二)白糖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广东、广西及云南三省(区)等交易所认可的白糖主产区交割仓库为15天(公历日);其他时间和其他地区交割仓库为40天。
(三)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统称PTA)为15天。
交易所可视情况,调整《入库通知单》的有效期。
《入库通知单》有效期内相对应数量的商品全部到库的,自商品入库完毕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预报定金予以返还;部分到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到库部分,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交易所公告暂停交割仓库入库业务的,自公告之日(含该日)下午闭市起,该交割仓库发生的交割预报视为无效预报,交易所不再受理相关商品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货主应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发货前,须将运输方式、车(船)号、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交割仓库。
第四章 交割商品入库
交割商品入库时,商品的重量、包装相关单证等的验收及扦样由交割仓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货主应到场监督,验收结果须经双方认可。交割仓库、货主应对验收结果签章确认,并共同对入库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入库商品未经交割仓库、货主签章确认的,不得用于期货交割。
棉花样品的扦取由承检机构实施,交割仓库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交割仓库及货主有权对样品扦取进行监督。
入库商品质量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的,自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客户。
交易所认可的免检商品和适用非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入库后,交割仓库应当对货主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商品数量、生产厂家、存放库房及垛位等事项登记造册,并由货主签字确认。
入库商品质量由交割仓库检验的,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留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寄送至交易所。
入库商品质量由质检机构检验的,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质检机构留存,一份留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寄送至交易所。
交割商品质量检验结果确定后,质检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报告寄送交割仓库或由交割仓库领取。货主或者交割仓库业务急需的,质检机构可先行传真检验报告。
第一节 小麦入库
硬麦、强麦重量验收应当在库内整车过地磅,同时强麦应抽包检斤;强麦不能整车过磅的,实行抽包检斤的方法,抽检率不低于15%。
抽检样包重量的平均值为该垛商品的平均包重,并以此推算该批商品的总重量。
强麦不同品种须分开码垛,不得混垛。
强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易所组织实施。强麦降落数值、稳定时间、拉伸面积和湿面筋指标由质检机构检验;其他质量指标由交割仓库或质检机构检验。
硬麦入库质量检验由交割仓库组织实施,交易所进行抽查。
需由质检机构检验的小麦质量指标,样品由交割仓库扦取,交易所、客户到场监督。客户未到场监督的,视为对扦样无异议。样品扦取后由交易所进行封样,并寄(送)质检机构。
质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论为小麦入库质量检验的最终结果,不予复检。
强麦样品的检验时间由交易所公告。
第二节 棉花入库
自每年九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含该日)起,交易所接受新年度一号棉的报验申请。
棉花入库时,交割仓库按《入库通知单》、原验证书和码单接收棉花。
棉花重量和质量检验实行公证检验制度。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包装及包装物验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一号棉入库过程中和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割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一)掺杂使假的; (二)混批的; (三)棉包出现严重污染、水渍,发现火烧、霉变等,或者有异味的以及包装不完整的; (四)棉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五)崩包率大于5%的;
(六)非本棉花年度生产的;
(七)单包回潮率大于10%的;采用塑料套包法包装的,一批棉花中单包回潮率超过9%,或者按批计算的平均回潮率超过%的; (八)无主体品级的; (九)其他不符合交割规定的。
第三节 白糖入库
白糖包装应当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商品期货交割细则》规定。
白糖入库的,应当按以下要求提供单证:
(一)国产白糖:《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厂家检验报告等。
(二)进口白糖:允许该批白糖在中国境内销售(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该批商品报关口岸当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该批商品出具的《卫生证书》;生产厂商或者该批商品出口商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并签署《进口白砂糖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见附件)。
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方式,或者单独抽包检斤方式。
质量检验:一个垛位扦取一个样品,样品一式两份,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货主也可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第三方扦样,交割仓库配合并监督扦样,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包括交割仓库配合扦样费)由货主承担。
自收到每批白糖样品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交割仓库。
第四节 PTA入库
生产日期超过90天的境内生产的PTA和自境外发运之日起超过60天的进口PTA,交割仓库不得接收入库。
境内生产的PTA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交割仓库提交本批PTA生产厂家出具的符合交割标准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质量证明书》须载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适用的质量标准和该批产品的质量检验结果等信息。
境外生产的PTA申请入库的,应当向交割仓库提交本批商品的船运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地证明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商品所有人应当对所提供的单证签署《进口PTA单证合法、真实、有效保证书》。
不同生产厂家生产的PTA应当分开预报。
重量验收:PTA单包净重为1吨或者吨。重量验收可采用过地磅同时抽包检斤或单独抽包检斤的方式进行。
PTA质量检验按每300吨一个样品扦取;不足300吨的按300吨计。样品一式三份,双方封样后寄(送)质检机构两份。自收到每批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质检机构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通知交割仓库。
货主向交易所和交割仓库提交指定生产厂家出具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责任承诺书及相关材料的,入库PTA质量可以免检。
第五节 菜籽油入库
菜籽油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入库菜籽油应当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以及随货同行的产品化验单。
产品化验单中须载明产品名称、产地(包括原产国)、压榨或者浸出、产品执行标准、等级、是否转基因产品及编号等。
采用汽车运输的,菜籽油重量验收以地磅计量为准;采用火车运输的以火车罐打尺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采用船舶运输的,以过磅或者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经交易所批准,菜籽油重量验收可以使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其他先进衡器计量。
菜籽油运达交割仓库时,质量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货前扦取。每次扦取的样品分为两份,每份不低于1公斤。交割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交割仓库签字封样,由交割仓库妥善保存。
入库菜籽油的质量检验和掺伪检验由交割仓库负责。交割仓库可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自每批商品样品扦取结束时起,交割仓库应当于48小时内提供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对检验合格的菜籽油,交割仓库应当按商品到库先后安排储油罐,并于检验报告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入库完毕。
转基因菜籽油应当与非转基因菜籽油分罐储存。入库客户未在交割预报单中注明菜籽油是否转基因产品,导致转基因菜籽油和非转基因菜籽油混罐储存的,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该客户承担。责任主体以入库时交割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
菜籽油储油罐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规定。
货主应当保证入库菜籽油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混罐储存的菜籽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根据入库时交割仓库保留的样品确定责任主体。
入库过程中和标准仓单注册前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割仓库应当拒绝转存为期货交割商品,并及时通知会员或者货主:
(一)掺伪的菜籽油;
(二)菜籽油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
(三)入库菜籽油不符合交易所其他交割规定的。
第六节 早籼稻入库
货物重量验收采取在交割仓库内整车过地磅方式进行。
入库质量检验由交割仓库负责。
交割仓库可全部或部分委托指定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入库检验样品由交割仓库在卸货前抽取,检验结果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不允许入库。
入库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部分不允许入库。
每次抽取样品就库分为二份,每份1公斤。交割仓库任选一份用于检验;另一份由货主和交割仓库签字封样,由交割仓库妥善保存。
货物入库时,达不到交割质量标准的商品,经双方协商,指定交割仓库可提供整理等服务。
自每批货物样品抽取结束时起,交割仓库应于24小时内做出检验结果,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五章 标准仓单注册
自出具或者接到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并通知货主。货主无异议的,自通知货主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申请注册标准仓单。同时向交易所报送《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和应当由交易所留存的《检验报告》原件一份。
每年的8月1日之前不得申报注册二级白糖仓单。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应当按要求填写,并加盖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受托负责人签章、交割仓库经办人签章,同时注明开具日期。
交易所可在自交割仓库提出仓单注册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注册。
自交割月第5个交易日(硬麦、强麦、PTA、早籼稻为最后交易日)下午3时起,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仓库提出的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该日下午3时以后的注册申请所形成的标准仓单可以参与当月标准仓单的征购及后续月份交割。
交易所规定的可予质量免检的商品用于期货交割的,最迟应当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前一日申请注册。
经交易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方可适用于与期货相关的业务。
第六章 标准仓单有效期
各品种标准仓单有效期分别如下:
强麦:N年生产的小麦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2年7月最后1个工作日。
硬麦:N年注册的仓单,在N+1年的7月份合约贴水30元/吨,9月份合约贴水60元/吨。N+1年9月合约交割结束后,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含该日),N年注册的仓单必须全部注销。
一号棉:N年生产的、《公证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在N年11月30日(含该日)之前的一号棉标准仓单为C1类标准仓单,C1类标准仓单的有效期至N+1年九月份合约的交割日之后第3个工作日(含该日);N年生产的、《公证检验证书》出具日期在N年11月30日(不含该日)之后的一号棉标准仓单为C2类标准仓单,C2类标准仓单的有效期至N+1年11月份合约的交割日之后第3个工作日(含该日)。
白糖:N制糖年度(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生产的白糖所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为该制糖年度结束后当年11月份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菜籽油:N年6月1日起注册的菜籽油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5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
PTA:每年9月第12个交易日(不含该日)之前注册的PTA标准仓单,在该月第15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前全部注销;该月第16个交易日(含该日)之后开始受理新仓单的注册申请。
早籼稻:N年8月1日起注册的标准仓单,有效期至N+1年7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含该日)。到期注销的上生产年度产早籼稻标准仓单,经检验符合交割有关规定的,可以重新申请注册。到期注销的非上生产年度产早籼稻标准仓单,不允许注册。
标准仓单到期日前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交易所可在到期日将其注销,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标准仓单持有人承担,交易所不保证全部交割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七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标准仓单的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的交割和转让。
处于冻结状态和充抵保证金状态的标准仓单不能流通。
客户的标准仓单的流通应当委托会员办理,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流通结果由客户承担。
标准仓单交割按《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标准仓单的转让是指会员自行协商买卖标准仓单的行为。交易所受理标准仓单转让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交易时间的下午2时30分之前。
转让标准仓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客户的标准仓单转让须委托会员办理;
(二)达成转让意向的买卖双方会员应当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转让申请;
(三)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转让申请审核后,为买卖双方会员办理标准仓单过户和货款结算划转等手续;
(四)标准仓单转让的货款划转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传递参照《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执行。
标准仓单转让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公告。
第八章 标准仓单注销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持有人直接或者委托会员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提货手续的过程。
客户注销标准仓单应当通过会员向交易所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
对于已经注销的PTA标准仓单,货物尚未出库但仍符合入库条件的,可重新申请注册。
标准仓单注销时,交易所结算部门办理仓单升贴水结算,交易所交割部门开具《提货通知单》。
适用通用标准仓单的商品需要提货的,交易所根据会员申请及交割仓库的具体情况,确定《提货通知单》对应的商品。
自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应当持《提货通知单》(原件)、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到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确认商品质量、确定运输方式、预交各项费用。
《提货通知单》持有人在提货期内向交易所提出商品质量复检申请的,自交易所收到申请之日起,《提货通知单》持有人的提货期间停止计算,待复检结果通知《提货通知单》持有人之日起重新计算。
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交割仓库不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交割商品出库
期货交割商品出库的重量检验由货主与交割仓库共同实施,具体办法参照入库规定。
货主提供运输工具的,自货主凭《提货通知单》与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运输工具到达交割仓库之日起,交割仓库开始发货,并停止收取已装运货物的仓储费;货主委托交割仓库代办运输的,自客户凭《提货通知单》与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包括铁路代办费、港杂费等)之日起,交割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10日,火车20日)发出商品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
由于货主变更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商品装运推迟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一节 小麦出库
硬麦出库时,降落数值不得低于260S,对高限不作要求。在标准水分、杂质范围内,交割仓库保证足量出库;水分超%,在13%的以内的,或杂质超1%,在%以内的,客户应接收,分项目按超每%扣%的标准扣量,由交割仓库补足。
强麦出库时每包平均重量在水分溢短范围之内的,按标准包计算提货数量。破包、漏包应当重新标重。
强麦出库水分溢短数量由货主承担,非水分减量的货款按照最近配对日结算价计算,由交割仓库承担并向货主支付。出库水分检验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强麦出库水分溢短数量的计算方法:商品水分溢短数量=提货数量×(合约规定的上市水分指标-提货时的实际水分指标)((1-提货时的实际水分指标)。
强麦出库时,客户与交割仓库发生质量争议的,由入库时的质检机构按Q/ZSJ 001-2003规定的检验法检验。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高于(包括等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或复检结果在初检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内(以初检结果为基准,湿面筋允许绝对误差为-%,稳定时间允许相对误差为-15%,拉伸面积允许相对误差为-10%,降落数值允许相对误差-10%),以入库检验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化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在入库检验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外,且低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交割仓库负担。
第二节 棉花出库
交割仓库应将与所提棉花相对应的《公证检验证书》随货同行联一份交货主。货主可在商品发运前逐批核对棉花的产地、包装、批次和件数等项目,验收结果应当经货主、交割仓库双方认可。
因自然变异导致标准仓单品级下降或者无主体品级的,仍可正常办理出库手续,客户不得拒绝接货。
因自然变异造成品级下降未超过一个品级的,由货主承担。交割仓库承担变异超过一个品级以上部分的品级差价,差价的计算根据交易所规定的品级之间升贴水标准执行;降至四级以下部分的品级之间的差价按800元/吨执行。
因自然变异造成无主体品级的,将各品级所占比例从高品级起依次降级累计,直至累计比例大于等于80%为止,以累计终止部位的品级为结算品级,同时参照本条前款规定按此品级确定交割仓库和货主的权利和义务。
出库过程中,发现棉花崩包的,交割仓库应当免费回包。
第三节 白糖出库
因自然变异导致白糖色值变化在规定范围内的,仍可正常出库,货主不能拒绝接货。
一级白糖的色值小于等于190IU的,由货主承担;大于190IU小于等于240IU的,色值每增加10IU(不足10IU按10IU计),交割仓库给提货方每吨10元的补偿。白糖色值大于240IU时,交割仓库承担赔偿责任。
白糖出库时,出现包装霉变、严重污染,潮包、流包、真结块、异味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PTA出库
交割仓库正常保管情况下,PTA水分指标变化不影响使用的,货主不得拒绝接收。
出库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库。
第五节 菜籽油出库
出库数量发生损耗短少的,交割仓库按实际出库数量补足。不能补足的,交割仓库按菜籽油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买方货主。
第六节 早籼稻出库
出库数量发生损耗造成短少的,交割仓库应及时补足。不能及时补足的,交割仓库按《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前(含当日)早籼稻期货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核算短少商品价款,赔偿买方货主。
第十章 入库和出库复检
第一节 入库复检
第八十条 货主或者交割仓库对入库检验结果(强麦除外)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提出复检申请,并预交复检费用。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同意检验结果。
第八十一条 白糖、PTA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
交易所同意由交割仓库检验的小麦质量指标,复检机构由交易所指定;
菜籽油、早籼稻复检机构由货主和交割仓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交易所指定。
第八十二条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样品由复检机构重新扦取,交割仓库应予以配合。复检机构应当自抽样完毕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果(如样品量较大,可适当延迟),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的品种,复检机构只对其保留的样品进行复检,不再重新扦样。复检机构自收到交易所复检通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复检结果,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交易所,交易所通知异议方。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八十三条 由交易所指定复检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交割仓库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货主承担相关费用(检验费、抽样费、差旅费、交通费等。下同);复检结果与交割仓库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交割仓库承担。
复检机构为原检验机构的品种,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由复检申请方承担相关费用;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相关费用由质检机构承担。
第八十四条 一号棉入库复检按《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节 出库复检
第八十五条 自《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仓单持有人对商品质量有异议的,可向交易所申请一次复检,并预交复检费用。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确认出库商品质量。
第八十六条 复检仅限于复检申请方提出的有异议的项目。
菜籽油复检项目限于酸值、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和掺伪。
由交割仓库检验的项目,参照入库复检进行;由质检机构检验的项目,由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第八十七条 交易所不受理超出规定时间或者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复检,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第八十八条 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交易所通知交割仓库。复检机构在交割仓库协助下重新扦样,样品经三方共同认可后封样。复检结果由交易所通知会员与交割仓库。
复检结果符合交易所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货主承担。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复检及相关费用由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
第八十九条 复检结果不符合出库规定的,在双方约定或者规定的出库时间内,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商品调换,提货方不得拒收。商品调换不得影响商品及时出库,调换增加的运输、检验等费用由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调换后商品的出库按交割商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条 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未能用符合出库规定的其他商品调换,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可以与客户(提货方)协商处理。
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须及时对不合格的交割商品加工处理以达到出库规定,并承担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相应品种期货交易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3%计算。加工处理且补偿后,客户(提货方)不得拒绝接受商品。
(二)无法加工处理或者加工处理后仍不能达到出库规定的,交割仓库或者标准仓单转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相应品种期货交易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结算价的120%计算,货物归交割仓库或标准仓单转让人所有。
第九十一条 一号棉复检按照棉花国家标准(GB1103-2007)和《期货交割棉公证检验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一章 监督、争议和处理
第九十二条 交易所有权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抽查。
对期货交割商品抽查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对已经注册成仓单的商品质量和数量抽查中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者数量有差额的,责成交割仓库或者仓单持有人采取限期提供足量、合格商品等补救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交割仓库或者仓单持有人承担。出现违规行为的,交易所按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第九十三条 标准仓单转让人与受让人(提货方)之间、客户与交割仓库及仓单质量免检承诺人之间产生交割纠纷的,双方可先行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纠纷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依约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九十四条 交割商品出库时,对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发生争议的,交易所按本办法规定对责任归属进行确认,最终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九十五条 交割仓库或标准仓单转让人不能向客户(提货方)交付符合合约出库规定标准的商品,造成客户(提货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交割仓库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交易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录1 适用于通用仓单的品种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小麦、白糖、棉花、PTA、菜籽油、早籼稻品种标准仓单为通用仓单。
附录2 关于优质强筋小麦交割商品品质指标检验时间的通告
(2003)第9号
关于优质强筋小麦交割商品
品质指标检验时间的通告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与指定优质强筋小麦质检机构签定的质检协议,对指定交割仓库送样、用于仓单注册的优质强筋小麦样品四个项目(降落数值、湿面筋、粉质、拉伸)的检验时间通告如下:
正常样品委托检验中,同批样品不超过3个的,检验结果在签收之日起(含签收日)10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检验报告形式向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优质强筋小麦交割仓库出具。同批样品数量每增加1个,可延长1天。
加急样品委托检验中,同批样品不超过3个的,检验结果在签收之日起(含签收日)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检验报告形式向交易所或交易所指定优质强筋小麦交割仓库出具。同批样品数量每超过 2个,可延长1天。
指定质检机构联系方式:
(1)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址:郑州市红专路97号
邮编:450000
电话:0371-5952394,5683662
(2)新乡市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邮编453000
电话:0373-2198776 2098680
(3)农业部谷物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地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
邮编:100081
电话:010-68918625,68975717
特此通告。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录3 硬麦、强麦、白糖、PTA、菜籽油、早籼稻指定质检机构
一、硬白小麦指定质检机构
名称
联系电话
地址
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0371-65683662
郑州市红专路97号
河北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0311-85881974
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27号
新乡市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0373-2198776
新乡市解放大道(南)147号
二、优质强筋小麦指定质检机构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地址
邮编
农业部谷物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蒋国华
010-68918625
010-68975717
010-68918742
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
100081
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张红云
0371-65683186
0371-65683662
0371-65683004
郑州市红专路97号
450000
新乡市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罗映英
0373-2198776
0373-2098680
0373-2098680
新乡市解放大道(南)147号
453000
二、白糖指定质检机构
名 称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邮 编
广州甘蔗糖业研究所(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郭健雄
020-84168056
020-84179675
广州市赤岗石榴岗路10号
510316
广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食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程晓冲
0771-5869795
5851577
0205842517
5860161
广西南宁市新竹路12号
530022
三、PTA指定质检机构业务联系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业务电话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宁波市马园路9号
0574-87022860
南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南通市人民西路428号
0513-83517973
张家港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175号
0512-56302802
四、菜籽油指定质检机构业务联系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业务电话
安徽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合肥市芜湖路275号机关服务中心四楼粮油检测站
0551-2870544
张家港检验认证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港镇长江中路175号
0512-58386781
重庆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重庆市沙坪坝区华岩一村51号
023-65252779
五、早籼稻制定质检机构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业务电话
安徽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
合肥市芜湖路275号机关服务中心四楼粮油检测站
0551-2870545
湖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长沙市中山路493号
0731-4862384
江西省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南一路5号省粮食局大楼
0791-6203339
附录4 关于2008/09年度交割棉重量溢短计价标准的通告
(2008)第40号
关于2008/09年度交割棉重量溢短计价标准的通告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调研并征求意见,确定2008/09年度生产的交割棉重量溢短的计价标准为13000元/吨。
特此通告,请及时转告广大投资者。
郑州商品交易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录5 早籼稻陈稻交割贴水
非本生产年度产早籼稻交割时贴水为40元/吨,贴水随货款一并结算。
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商品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2008年1月7日第五届郑州商品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2009年3月28日修订,自2009年4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实物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商品交割仓库(以下简称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指定的,为商品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提供仓储等服务的经营组织。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交割仓库进行管理,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载明“仓储”或“储运”业务;
(二) 净资产和注册资本应当达到交易所要求的数额;
(三) 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未发现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规定;
(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交割商品的仓储管理经验;
(七) 有储存相应交割商品的条件,库容有一定规模,设备完好、计量符合规定要求;
(八) 有相应交割商品所需要的出入库、储存、管理、检化验等制度;
(九)交通便利,具有较强的中转、进出装卸能力;
(十)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割仓库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或经交易所认可的相关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四) 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
(五)交易所要求的担保文件;
(六)租赁场房经营的企业,应提供与场房所有者之间的租赁合同(协议)等文件;
(七) 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八) 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交易所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对仓库提供材料的要求。
第六条 交易所对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根据初审结果对申请仓库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 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签订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经交易所审定批准,取得交割仓库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宜:
(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所需印章到交易所备案;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建立交割业务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期货交割商品的管理,办理标准仓单业务,并将授权书及授权人签字报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交割担保金;
(四)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交易所要求的操作规程或细则;
(五)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六)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交割仓库放弃交割仓库资格,应当向交易所递交放弃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 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全部变成现货;
(二) 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结清与会员、客户的债权债务;
(四) 按交易所规定清退交割担保金。
第十条 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取消或同意放弃资格,交易所应当及时通告会员及交割仓库。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请标准仓单注册权;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经交易所核准,可以租用库房,存储交割商品;
(五)交易所交割细则和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交割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按规定保管好交割商品,确保安全;
(三)按标准仓单要求及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提供交割商品,协助货主安排出库;
(四)保守与商品交割有关的商业秘密;
(五)接受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六)缴纳交割担保金;
(七)配合并监督指定质检机构取样;
(八)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权结构、仓储场地等,出现可能危及交割商品安全、法律诉讼等问题,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发生交割仓库土地或房产质押、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事先向交易所通报;
(九)交易所交割细则、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和交割仓库协议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交割仓库应当保证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优先办理入库、出库。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的存放应符合国家或品种所属行业及交易所提出的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交割仓库应当对交割商品实行挂牌管理,挂牌标识应符合交易所规定。
第十七条 交割仓库应当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检验结果。商品验收合格、入库完毕起24小时内向交易所通报。
第十八条 未持有《提货通知单》的客户,不得进入库内查看储存的交割商品。小麦、菜籽油客户可以到交割仓库的样品室查看存储货物对应的样品。
样品室的管理应符合交易所规定及要求。交易所不定期对样品保管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交割仓库对交割商品的存储或堆码方法应符合交易所提出的技术规范要求。未经交易所同意,交割仓库不得擅自改变交割商品的存储或码垛方法。
第二十条 存放交割商品的设施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保持库区、库内清洁卫生。
第二十一条 交割仓库应按照交割商品的存放和养护要求,以及交割仓库协议书的约定做好交割商品的管理,切实保证交割商品质量和商品安全,并做好储存记录。
第二十二条 未经交易所同意,交割仓库对交割商品存放仓位或垛位不得移动;擅自移动造成的损失,由交割仓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货物出库时,交割仓库要及时、认真办理出库手续,做好复核工作:
(一) 复核《提货通知单》是否有效;
(二) 核对《提货通知单》与之相对应的货物是否完全相符等内容。
核对无误后,尽快办理出库。
以下所报送地速度办理出库事交割白糖的安全。品混装存放交割仓库应及时向交易所通报商品发运的进度、仓号、货位的变动情况及发运方向等。发运结束后,根据要求向交易所报送相关出库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割仓库应当对库存交割商品全额投保财产险。
第二十五条 交割仓库应当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对交割仓库实行抽查和年审制度,并可要求交割仓库自查。
在自查、抽查和年审过程中,发现交割仓库有违规等行为的,交易所可采取限期整改、暂停入库业务、取消交割仓库资格等措施。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交割仓库承担。
第二十七条 禁止交割仓库实施下列行为:
(一)不按交易所要求对交割商品进行管理的;
(二)擅自移动或处理交割商品的;
(三)与会员或客户联手,以虚占库容等方式影响或企图影响期货市场价格的;
(四)在未完成入库、取得检验结果或未完成规定的检验项目情况下,申请注册仓单的;
(五)交割中滥行收费的;
(六)蓄意刁难客户,不配合交割商品的出入库的;
(七)拒绝、阻挠交易所依法、依规监督检查的;
(八)弄虚作假,影响期货交割业务正常进行的;
(九)违反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交割仓库应当向交易所缴纳交割担保金作为交割仓库履行义务的保证。交割担保金数额和缴纳方式在《交割仓库协议书》上明确。交割担保金利息归交割仓库所有,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每年计息一次。
第二十九条 由于交割仓库的原因造成标准仓单持有人不能行使或不能完全行使标准仓单权利的,交割仓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交易所按有关规定补充赔偿,补充赔偿后,交易所有权对交割仓库进行追偿。
附 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附录1 硬白小麦指定交割仓库一览表
省份
编号
仓库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升贴水
(元/吨)
地址
邮编
铁路到站
江苏
067
南京铁心桥国家粮食储备库
沈 忠
025-52891674
13605152082
025-
52890972
40
南京市栖霞区石埠桥河西里1号
210012
江苏南京石埠寨粮库码头:(南京铁心桥国家粮食储备库石埠桥库区粮食码头
220
中央储备粮徐州直属库
沈克锋
0516-83530510
13805207361
0516-
83408519
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
221116
高家营站 中央储备粮徐州直属库专用线
226
江苏省扬子江现代粮食物流中心
朱铭淳
0523-84206589
13382588868
0523-
84206589
40
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
214514
码头:靖江经济开发区新港园区安宁港闸物流中心码头
227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南通粮油接运有限责任公司
郭 强
0513-83508460
13951411759
0513-
83554727
40
南通市任港路62号
226006
南通粮油接运有限责任公司
228
中谷江阴工贸储运有限公司
束旭强
0510-86408269
13961613775
0510-
86403415
40
江阴市经济开发区定山路2号
214434
码头:江阴滨江粮油码头
陕西
070
中央储备粮西安大明宫直属库
王松波
029-86717588
13571800588
029-
86734081
0
西安市北二环东段井上村
710016
西安东(中央储备粮西安大明宫直属库)
河南
221
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
薛占杰
0393-8111921
13903933600
0393-
8117472
0
河南省濮阳市石化路东段
457000
濮阳站 河南濮阳国家粮食储备库专用线
230
河南新乡铁西国家粮食储备库
潘云福
0373-2627355
13603930939
0373-
2627355
0
新乡市卫滨区立东路3号
453000
新乡市二库专用线
231
河南安阳安林国家粮食储备库
魏天林
0372-8888318
13803729628
0372-
2730931
0
安阳县柏庄镇青春村
455111
郑州铁路局安阳站南货场
河北
222
河北石家庄国家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陈运慧
0311-86977388
13932184320
0311-
86083170
6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工人街10号
050000
石家庄站(河北石家庄国家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专用线)
223
河北藁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李进学
0311-88198156
13731185811
0311-
88199310
60
藁城市永安路新桥西169号
052160
藁城站(京局)第一粮库专用线
224
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分库有限责任公司
张俊华
0319-2024128
13932972669
0319-
2023338
50
邢台市守敬南路119号
054000
河北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专用线
232
河北柏乡国家粮食储备库
李月巧
0319-7705295
13831932508
0319-
7705295
50
河北省柏乡县镇内(柏镇路南侧)
055450
临城站柏乡粮库专用线
山东
225
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刘兰兰
0534-2561179
13639483168
0534-
2561179
60
德州经济开发区湘江路1号
253034
北京铁路局长庄站
229
济宁市兖州粮库
谢存才
0537-3418565
13953761548
0537-
3412048
20
兖州市酒仙桥北路3号
272100
济宁市兖州粮库
附录2 优质强筋小麦指定交割仓库一览表
省份
编号
仓库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地址
邮编
铁路到站
山东
14
山东济宁国家粮食储备库
王映忠
0537-2250416
13345198339
0537-
2250438
山东省济宁市车站西路67号
272043
济宁站
40
荷泽市粮油中转储备库
姚香蕊
0530-5967760
13853050340
0530-
5967760
菏泽市人民南路43号
274023
菏泽粮库专用线
陕西
21
陕西西瑞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索王平
029-84416564
13991944341
029-
4429980
西安西站108专线
710077
西安西站108专线
河北
31
河北藁城永安国家粮食储备库
王占方
0311-88199902
13582165195
0311-
88199092
河北藁城永安路18号
052160
藁城站
32
河北省粮食局直属机械化粮油储备库
赵彦兵
0311-84626134
1391129002
0311-
4626133
河北省元氏县城北
051130
元氏(省粮局直属库专用线)
37
河北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库
张齐鸣
0319-2166003
13503289866
0319-
2166561
邢台市中兴西大街36号
054000
邢台
38
河北衡水和平路国家粮食储备库
席景涛
0318-2057008
13603189586
0318-
2057008
衡水市和平东路道岔街4号
053000
衡水粮库专用线
河南
30
河南新乡新华国家粮食储备库
鲍耀宾
0373-2099231
13603930213
0373-
2098493
新乡市解放路425号
453000
新乡站(新乡新华国家粮食储备库专用线)
64
河南濮阳皇甫国家粮食储备库
孔维川
0393-8951008
13303930368
0393-
8951008
河南濮阳市高新区黄河路西段
457000
濮阳西站皇甫粮库专用线
65
河南郑州兴隆国家粮食储备库
景耀东
0371-63752525
13838149938
0371-
63750956
郑州市南阳路北段粮仓路1号
450053
海棠寺站粮食专用线
江苏
45
徐州国家粮食储备库
张传义
0516-83643222
13705213101
0516-
87776465
徐州市下淀路174号
221004
徐州北(徐州国家粮食储备库专用线)
河南
3
河南省粮食局第二直属库(暂停入库)
胡东晓
0392-3303118
15903994656
0392-
3327860
鹤壁太行路北段
458030
鹤壁粮食专用线
16
中央储备粮沈丘直属库
(暂停入库)
王松山
0394-5678319
13803946466
0394-
5677231
河南省沈丘县纸店镇东关
466315
纸店站
35
河南延津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暂停入库)
武磊
0373-7918341
13603985669
0373-
7918341
延津县火车站路1号
453200
河南延津中谷库专用线
73
中央储备粮商丘直属库
(暂停入库)
何方
0370-3602208
13937077761
0370-
3601515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谢集镇道南
476144
谢集站粮专线
天津
49
天津市军粮城机米厂
(暂停入库)
杨金廷
022-24360077
13920730286
022-
24360539
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大街193号
300301
军粮城(天津市军粮城机米厂专线)
安徽
54
安徽省粮食储备库(安徽省机械化粮库)(暂停入库)
荚强健
0551-5585137
13505514559
0551-
5585006
合肥市望江西路388号
230031
合肥北(安徽省机械化粮库专用线)
江苏
67
南京铁心桥国家粮食储备库(暂停入库)
赵家福
025-52890848
13805157968
025-
52890972
南京雨花台区铁心桥镇铁心村吴尚组
210012
南京市中华门铁路货运站
北京
69
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暂停入库)
王书全
010-60281851
13501193888
010-
60281355
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路东
102600
北京黄村站(北京大兴国家粮食储备库专用线)
山东
72
山东良友储备粮承储有限公司(暂停入库)
张恒
0633-8306135
13963060710
0633-
8306135
山东省日照市石臼海宾五路
276826
日照站
74
山东黄岛国家粮食储备库(暂停入库)
王高明
0532-86852901
13573284156
0532-
86851964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澎湖岛街2号
266500
黄岛站
注:上述仓库间没有升贴水
附录3 一号棉指定交割仓库一览表
省份
编号
仓库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升贴水
(元/吨)
地址
邮编
铁路到站
河南
82
河南储备物资管理局四三二处
原忠民
李运生
0373-5965905
13569868886
0373-5965918
13598695666
0373-
5965916
0
河南省获嘉县史庄镇南
453833
获嘉(432处专用线)
83
南阳市棉花储运有限公司
关 仲
卢 柯
0377-63293168
13507638377
0377-63578818
13937789030
0377-
63298868
0
河南省南阳市光武西路万商街9号
473006
南阳站(棉储专用线)
84
河南豫棉物流有限公司
李占青
13598003516
0371-66713195
0371-
66711395
0
河南郑州管城区南曹乡小李庄火车站
450048
小李庄(棉麻专用线)
河北
86
衡水市棉麻总公司
王西振
0318-2140719
13191693901
0318-
2149000
0
衡水市人民西路西段98号
053000
前磨头(储备库专用线)
山东
88
菏泽市棉麻公司
李宏庆
0530-5110055
13805302233
0530-
5110033
0
菏泽市长江路东段
274023
荷泽市(棉麻公司巨野棉麻站)、荷泽(棉麻公司荷泽转运站)
96
山东省禹城棉麻有限公司
孟凡顺
0534-2126265
13505449155
0534-
2126265
0
禹城市人民路777路
251200
禹城棉麻专用线
江苏
90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徐州直属库
张守强
0516-83409128
15996961037
0516-
83508755
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新区二堡
221116
高家营站(棉专线)
湖北
92
湖北银丰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赵国权
13387589316
027-
83258241
—20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余氏墩
430040
舵落口(棉花专用线)
码头:湖北省棉花总公司中转储备库专用码头
安徽
93
芜湖市棉麻有限责任公司
张可良
0553-5809370
0553-
5809370
0
芜湖市褐山路79号
241009
芜湖西站铁路货运中心
码头:芜湖市朱家桥外贸码头
山东
89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青岛直属库(暂停入库)
郭洪波
0532-4816703
0532-4811393
13606429519
0532-
4816703
0
青岛市城阳区仙山路中段
266108
娄山站(棉麻线)
码头:青岛港
河北
87
中棉集团廊坊储运有限公司
(暂停入库)
李素芹
0316-6077161
13831658456
0316-
6077161
0
廊坊开发区云鹏道北
065001
廊坊站
湖南
94
湖南六九零一单位
(暂停入库)
胡先桂
0730-7860150
13807402550
0730-
7860715
0
湖南省岳阳县鹿角镇
414107
荣家湾站
天津
95
天津市天棉棉花有限公司
(暂停入库)
穆建刚
022-27391248
13602028272
022-
27396330
0
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胜利路增1号
300380
杨柳青站(京局)
附录4 白糖指定交割仓库一览表
仓库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升贴水标准
地址
邮编
铁路到站
021
陕西西瑞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索王平
029-84416564 13991944341
029-84429980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100元
西安市丰禾路56号
710077
铁路:108专线
031
河北藁城永安国家粮食储备库
刘俊海
0311-88199837
13582026903
0311-88199092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260元
藁城市永安路18号
052160
藁城(京局第一粮库专用线)
052
广西柳州国家粮食储备库
莫敏 吴春平
0772-3915278 13907725196 0772-3915275 13978052686
0772-3915271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0元
广西柳州市柳太路11-1号
545007
柳州站(面粉厂专用线)
101
广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
梁广成 张喜中
0779-3900531 13607792398 0779-3905169 13877930305
0779-3905103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0元
广西北海市深水港旁
536000
北海港口专用线 码头:北海港口一区、二区
102
广西南宁国家粮食储备库
邵旭忠 刘福良
0771-3851818 13077783980 13607886198
0771-3851818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0元
广西南宁市新阳路292号
530003
南宁站(南宁面粉厂铁路专用线) 码头:南宁港上尧码头
103
湛江糖库储运有限公司
郑小玲
0759-3306501 13802828047
0759-3304199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0元
湛江市霞山区南山村
524013
湛江南站 码头:湛江港
104
南海华商实业有限公司
李炬 李霞
0757-86667500 0757-86668226 13318213260
0757-86665585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80元
佛山市南海区小塘新境区港
528222
小塘省糖专用线 码头:佛山市南海区小塘省糖烟酒码头
105
昆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公司
石慧斌
0871-7330035 13888171852
0871-7330194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110元
云南省昆明市东郊小石坝黄龙山
650208
昆明铁路局金马村站昆粮四库专用线
107
上海东方海通物流有限公司
林忠民
021-64501854 13386161203
021-64507117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100元
上海市凉闵行区吴泾镇通海路315号
200241
吴泾糖库铁路专用线 码头:吴泾糖库码头
108
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李军
0371-66250707
13703955700
0371-66250909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220元
新郑市和庄镇道西北4号
451100
新郑(206专线)
111
广西荣桂贸易公司
庞 挺 黄永锋
0771-5844838 13878149898 0777-3888538 13877726676
0771-5866932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 0元
手续:南宁市民族大道93号新兴大厦24层A1室 提货:钦州市钦州港经济开发区勒沟作业区
530022
铁路到站:钦州港(站) 船运到港:钦州港务局码头、水产码头、中山码头、边贸码头、丰隆码头、钰龙码头
112
广西储备物资管理局九三一处
邓群,邱晋昌
0771-4985887 13907712293 0771-4981516 13768272377
0771-49822526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 0元
广西南宁市五一西路15-2号
530031
南宁南九三一专线
113
云南广大铁路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刘瑛张芬
13987072245 0878-3399195
0878-3399825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200元
云南祥云火车站、大理东火车站
675000
祥云站、大理东站
114
广西鼎华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曾素娟
0771-4862156 13707882787
0771-4862156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0元
南宁市五一西路48号
530031
115
广西柳州桂糖有限责任公司
付向荣、徐春群
0772-3213992 13977219332 13768896068
0772-3217378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0元
柳州市航生路9号
545005
116
浙江糖业烟酒有限公司
方晓华
0571-88041202 13605711816
0571-88043569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150元
杭州市拱康路158号
310015
艮山门,杭州北 码头:谢村码头
117
天津中糖华丰物流有限公司
张孟行 高瑞立
022-27515349 27513708 13702162792 13920103115
022-27513708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180元
天津市西青区东姜井村南
300112
西营门(京)
118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高宝星
0417-6268751 13841790121
0417-6268923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210元
营口市鲅鱼圈新港大路1号
115007
码头:鲅鱼圈港
200
中国糖酒集团成都有限责任公司
肖启琼
0838-2801297 13508010267
0838-2801297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50元
德阳市旌阳区经济集中发展区
618000
铁路:德阳
201
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卢建兰梅金平
027-83603206 83603469 13907105562 13907157793
027-83601953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150元
武汉市解放大道1127号富商大厦六楼
430030
铁路:滠口站糖库专用线
202
佛山市顺德区中糖储备糖库
何子昕
王盛华
0757-22321735 13702439595 13302259978
0757-22321511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80元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沙头
528333
码头:顺德容奇港
203
东莞市制糖厂有限公司
赖东平汪月秀
0769-88881332 13602390162 13712175056
0769-88811851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80元
东莞市中堂镇
523243
码头:东糖码头
204
日照凌非华商仓储有限公司
凌清海
秦玲
0633-3601359
13906339731
13306338709
0633-3601359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140元
日照市西安路南首
276826
码头:日照港
205
青岛中糖海湾物流有限公司
薛成路
0532-66965886
13606481186
0532-66965897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160元
青岛高新区新产业团地(青岛市城阳区红岛街道北)
266114
铁路:胶济线城阳站或即墨站
码头:青岛岛大港
206
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天津直属库
刘政民
022-84828884
13902002715
022-84988091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180元
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镇北坨村北
300300
铁路:(京)局大毕庄站
207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
冯以立
魏萍
027-86537378
8653738
13308622508
13476166548
027-86532764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150元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建设一路四号
430081
铁路:八大家(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
码头:中国华粮物流集团青山港口库(原武汉市第五粮库)
208
武汉市大花岭粮食储备库
史乾
027-81949291
15827603864
027-81949291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150元
武汉市江夏区大桥街环岭路18号
430212
铁路:大花岭站
209
安徽省双凤粮食储备库
朱学松
0551-6391172
13909698089
0551-6391094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160元
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中粮工业园
231131
铁路:合肥北站安徽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专线
210
广东湛江金海粮油有限公司
李丹青
0759-2201352
13922088699
0759-2287492
2277642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0元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新尚路13号
524009
铁路:湛江站粮专一线
码头:湛江港一区
211
徐州恒富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佟鑫
0516-83643363
13952208895
0516-87776518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190元
徐州市下淀路160号
221004
铁路:徐州北(徐州国家粮食储备库专用线)
212
安徽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
宋在亮
0551-2686661
13956951955
0551-2686686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水:160元
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中粮工业园
230000
铁路:合肥北站安徽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专线
213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寨分公司
张合锋
0371-63720132
13613842271
0371-63754269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220元
郑州市兴隆铺路9号
450053
南阳寨\郑州中储南阳寨仓库专用线
223
河北藁城国家粮食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李进学
0311-88198155
13731185811
0311-88199310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260元
藁城市永安路新桥西169号
052160
藁城(京局第一粮库专用线)
224
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分库有限公司
张俊华
0319-2024128
13932972669
0319-2023338
该库白糖仓单比期货合约价每吨升贴水:260元
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南路119号
054000
河北省邢台国家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粮食专用线
附录5 PTA指定交割库一览表
仓库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地址
邮编
121
国家物资储备局浙江八三七处
高 芳
0574-86378767
13566523632
0574-86370854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大通路331号
315200
122
江苏省江海粮油贸易公司张家港储运部
徐文
0512-58388128
13906249916
0512-58380903
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宝岛路1号
215634
123
太仓新港物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方正
0512-53706218
13606246878
0512-53706227
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北环路9号
215434
124
上海京鸿实业有限公司 (暂停入库)
曹芝林
021-58682846
021-50640027
13501995985
021-58668857
上海浦东外高桥保税区荷丹路68号
200131
125
张家港保税区华瑞物流有限公司
毕冠群
0512-56308901
13773225051
0512-56308902
张家港保税区福建南路
215634
126
杭州临港物流有限公司
马丽
龚小刚
0571-82551297
13867174778
0571-82553576
13588254111
0571-82551033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友谊路89号
311241
127
宁波保税区高新货柜有限公司
林挺
0574-87270612
27866669
13806669798
0574-87282881
宁波保税东区兴业四路2号
315000
128
江阴市协丰棉麻有限公司
朱惠金杨同安
0510-86060699、86060698
13656155100
13801522007
0510-86060698
江阴市华西村物流园(沿江高速华西出口处)
214420
注:上述仓库间没有升贴水
附录6 菜籽油指定交割仓库一揽表
省份
编号
仓库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升贴水
(元/吨)
地址
邮编
铁路码头到站
江苏
130
张家港江海油脂接运有限公司(暂停业务)
孙芳
0512-58388151
0512-56221320
0512—
58388100
0
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宝岛路
215634
江海码头
131
中粮东海粮油工业(张家港)有限公司
章海云
0512-58388228
13812990889
0512—
58388235
0
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
215634
东海粮油码头
132
南通永芳仓储有限公司
周晰
0513-85928998
13301487795
0513—
85928982
0
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营船港西路2号
226010
新大港码头
133
江苏中苏储油脂仓储有限公司(暂停业务)
华建国
0523-7671533
13775730678
0523-
7676277
0
江苏省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沿江路8号
225442
泰兴过船万吨码头
142
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
史红兵
0523-87671116
13852843398
0523-
87671292
0
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沿江路2号
225404
码头:泰州市过船港务有限公司万吨级通用码头
安徽
134
中谷集团安徽粮油有限公司
吴玉公
0551-6391102
13855180651
0551-
6391007
0
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中谷园
231131
合肥北站(安徽中谷国家粮食储备库)
湖北
136
武汉长江沙鸥植物油有限公司
熊卫国
027-88113341
13986083109
027-
88113341
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特1号
430064
余家湾站(武汉沙鸥高级食用油总厂专用线)
码头:沙鸥号
137
新元粮油(武汉)有限公司(暂停业务)
于俊尚
027-83899687
13367279366
027-
83240539
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慈惠工业园
430040
舵落口(武)金恒源专用线
益海物流码头
138
中粮祥瑞粮油工业(荆门)有限公司
廖克公
0724-4285729
13774057872
0724-
4283663
0
湖北省钟祥市莫愁湖经济开发区
431900
火车到站:钟祥
中粮祥瑞专用码头
146
湖北奥星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张宏战
0710-8222177
13995721181
0710-
8222655
0
老河口市城东工业园区汉江大道中段7号
441800
铁路:老河口站
147
荆州金楚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暂停业务)
詹德群
0716-4308905
13972153599
0716-
4308996
0
荆州市开发区三湾路72号
434000
码头:荆州市沙市区粮食码头(万福油脂专用码头)
浙江
140
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沈为民
0572-8444090
13867268279
0572-
8450600
0
浙江省德清县新市县塔园路1号
313201
浙江新市油脂股份有限公司码头
湖南
141
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
廖新伟
0731-4497989
8482699
13907316619
0731-
4497523
8482699
0
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2号
410008
长沙北站
长沙霞凝港(湖南长沙霞凝国家粮食储备库油脂专用码头)
144
湖南金健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
罗贻锦
0736-7302707
13807427100
0736-
7312960
0
常德市德山经济开发区德山北路155号
415001
码头:常德市德山老码头、常德市津市洋湖口码头
铁路:常德市德山货运站、常德市临澧新安火车站
149
岳阳鲁良新元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徐潼
0730-8597099
8571570
13395516689
0730-
8573716
0
湖南省岳阳城陵矶港长江路2号
414002
铁路:岳阳北(城陵矶港务局专用线)
码头:城陵矶港
四川
145
绵阳市游仙粮油购销公司
贾文刚
0816-6282780
13708121625
0816-
6282359
340
绵阳市游仙路328号
621000
铁路:绵阳站20线
148
益海(广汉)粮油饲料有限公司
李红蕾
0838-5303973
13881091003
0838-
5304956
340
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湘潭路一段80号
618300
铁路:广汉站
重庆
139
重庆市油脂公司
罗林
023-63834094
15902367680
023-
63703331
100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九尺坎66号泰安大厦10楼
400011
重庆南站九龙坡油库九作区一线
重庆九龙坡港务公司七码头
附录7 早籼稻指定交割库一览表
仓库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升贴水(元/吨)
地址
邮编
铁路到站
码头
湖南金霞粮食产业有限公司
吴明斗
电话:0731-4471311
手机:13808470780
传真:0731-4471311
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一段160号
410008
长沙北站
长沙新港
湖南金健粮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李子华
电话:0736-7308680
手机:13873659639
传真:0736-7308680
0
湖南省常德市德山开发区崇德路
415001
常德德山站
常德港德山码头
湖南永州下河国家粮食储备库
陶晓华
电话:0746-8466615
手机:13874607385
传真:0746-8467446
0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路411号
425000
永州东站
无
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城陵矶港口库
李奇勇
电话:0730-8571866
手机:13975090668
传真:0730-8571235
0
湖南岳阳城陵矶桂花园路1号
414002
城陵矶站
城陵矶港口库码头
湖南益阳粒粒晶粮食购销公司
刘星强
电话:0737-3279800
手机:15898409228
传真:0737-3279800
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
413045
益阳东站、中储粮益阳直属库铁路专用线
益阳水运码头
湖南赤山国家粮食储备库
段德海
电话:0737-2288858
手机:13973713258
传真:0737-2286005
0
湖南省沅江市南嘴镇沅南路8号
413103
益阳(中储粮益阳直属库专用线)
沅江市南嘴镇陈家塘村赤山粮库码头
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
武奇
电话:0731-4497989
手机:13975129872
传真:0731-4497523
0
湖南省长沙市新河路470号
410008
长沙北站
长沙霞凝新港
江西省温圳粮库
王珍璋
电话:0791-5540486
手机:13807001492
传真:0791-5540985
0
江西省进贤县温圳镇城北大道169号
331721
南昌铁路局温家圳站(温圳粮库粮专线)
无
九江市粮油总公司储备仓库
刘革新
电话:0792-8138902
手机:13979289831
传真:0792-8224553
0
江西省九江市滨江路577号五丰大厦9楼
332000
九江北站
九江乌石矶粮食专用码头
江西樟树国家粮食储备库
辛国平
电话:0795-7348681
手机:13907050889
传真:0795-7348126
0
江西樟树市药都北大道15号
331201
樟树站
樟树港四码头
江西吉安河东国家粮食储备库
张继明
电话:0796-8188130
手机:13807969801
传真:0796-8188718
0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学苑路19号
343009
吉安火车站
无
武汉市大花岭粮食储备库
史乾
电话:027-81949291
手机:15827603864
传真:027-81949291
-4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街环岭路18号
430212
大花岭
无
浙江嘉善银粮国家粮食储备库
周天纵
电话:0573-84163295
手机:13506835071
传真:0573-84161602
80
浙江省嘉善县开源路298号
314100
嘉善(粮食专用线
嘉善银粮库码头
广东华南粮食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胡斌
电话:020-38811797
手机:13760696786
传真:020-38811216
150
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118号财富广场6楼
510620
东莞东站
蛇口
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合约文本
郑州商品交易所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
交易时间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七个交易日
交割日期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
交割品级
标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优质强筋小麦标准(Q/ZSJ 001-2003)二等优质强筋小麦,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
2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WS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硬白小麦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
交易时间
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七个交易日
交割日期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
交割品级
基准交割品:三等硬白小麦符合GB 1351-2008《小麦》
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
2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WT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一号棉花期货合约
交易单位
5吨/手(公定重量)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5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
交易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30 下午: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2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
基准交割品:328B级国产锯齿细绒白棉(符合GB1103-2007);替代品及其升贴水见交易所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棉花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易手续费
8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CF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白砂糖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 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 / 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4%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 — 11:30 下午 1:30 — 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12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
标准品:一级白糖(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砂糖期货交割质量标准》(Q/ZSJ002-2005)); 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6%
交易手续费
4元 / 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SR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精对苯二甲酸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精对苯二甲酸(PTA)
交易单位
5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 吨
最小变动价位
2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个交易日结算价±4%
合约交割月份
1、2、3、4、5、6、7、8、9、10、11、12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 — 11:30 下午 1:30 — 3:00
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交割月第12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
符合工业用精对苯二甲酸SH/T -2005质量标准的优等品PTA
详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6%
交易手续费
不高于4元 /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TA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菜籽油
交易单位
5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2元/吨
每日价格最大波动限制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5: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第10个交易日
最后交割日
合约交割月份第12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
基准交割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用菜籽油》(Q/ZSJ 003-2007)四级质量指标及《郑州商品交易所菜籽油交割细则》规定的菜籽油。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最高交易手续费
4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RO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早籼稻期货合约
交易品种
早籼稻
交易单位
10吨/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吨
最小变动价位
1元/吨
每日价格波动限制
上一交易日结算价±3%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合约交割月份
1、3、5、7、9、11月
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0-3:00
最后交易日
合约交割月份的倒数第七个交易日
交割日期
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五个交易日
交割品级
基准交割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谷》(GB1350-1999)三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及《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规定的早籼稻。替代品及升贴水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割细则》。
交割地点
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最高交易手续费
2元/手(含风险准备金)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ER
上市交易所
郑州商品交易所
按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通告(调整小麦及菜籽油有关费用标准)》执行。
按二OO九年二月二十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的《通告(调整小麦及菜籽油有关费用标准)》规定,菜籽油仓租费标准调整为:元/吨/天(含保险费),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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