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办法操作规程
汇综发(2007)166号
刘钢
1
江苏省保税监管区域简介
– 保税监管区域是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殊区域,包
括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等。
– 目前江苏省有5类18家保税监管区,分别是出口加
工区13家(南京、苏州高新区、无锡、南通、连云
港、镇江、昆山、扬州、常州、淮安、常熟、吴江、
吴中出口加工区);保税区1家(张家港保税区);
保税物流中心2家(南京龙潭港、苏州高新区保税
物流中心);保税物流园内1家(张家港保税物流
园区);综合保税区1家(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
区)。
– 已验收的有2家,江阴、太仓保税物流中心。
2
–至2008年底,全省进区企业4345家,投资总
额169亿美元。08年区内进出口量776亿美元,
同比增长33%,占全省进出口量的%;
贸易外汇收支442亿美元,同比增长37%,
占全省贸易外汇收支量的%;结售汇量
31亿美元,占全省的%。
–出口加工区与保税区的区别:
• 功能不同。出口加工区只能加工;保税区包括仓
储、物流、加工三大功能;保税物流中心只能仓
储、物流。
• 退税程序不同: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货物
进区退税;保税区进区不退税,出境后退。
3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
办法操作规程
¨一、外汇登记;
¨二、外汇账户管理;
¨三、外汇收支和结售汇管理;
¨四、核销管理;
¨五、附则。
4
第一章 外汇登记
¨ 1、外汇登记程序;
¨ 2、《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的使用;
¨ 3、外汇登记其它事项。
5
¨ 1、外汇登记程序:
–区内企业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30个工作日内,
持下列资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手
续:
• 1、批准证书;
• 2、营业执照副本;
• 3、经批准的合同、章程;
– 合资企业持合同、章程;
– 独资企业、国内企业持章程;
•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5、区内管委会同意企业进区的文件。
• 以上材料应包括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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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登记证》的使用:
–(1)《登记证》是区内企业在外汇管理领
域的身份证明,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始终;
–(2)企业办理有关外汇收支活动,必须出
示《登记证》,外汇局、银行应审核其真实
性;
–(3)《登记证》由江苏省外汇局统一印制。
7
¨ 3、外汇登记其它事项:
–(1)变更:区内企业如有变更名称、地址、
经营范围或发生股权转让、增资、合并及分
立等情况的,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变更后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证》
变更手续:
• 1、批准证书;
•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 3、经批准的合同、章程;
•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8
–(2)补办:区内企业遗失《登记证》的,
应当在登报声明后5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报
告,外汇局凭遗失声明给予补办。
–(3)注销:区内企业经营期满或经营终止,
经有权机关批准解散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
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以下资料到外汇局
办理注销手续:
• 《登记证》;
• 企业清算证明文件;
• 工商部门注销企业证明文件;
• 审计报告。
• 需汇出清算结业资金的,应向外汇局申请汇出,
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清算结业资金汇出。
9
–(4)出口核销备案登记:保税区或保税物
流中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需办理
出口退税,应持以下材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
出口核销备案登记手续:
• 1、介绍信或书面申请;
• 2、营业执照副本;
•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4、《登记证》;
•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6、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 8、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资格审查表;
10
–(5)名录登记:保税区或保税物流中心内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如凭进口报关单对
外付汇,应持以下材料到当地外汇局办理进
口名录登记手续:
• 1、书面申请;
• 2、营业执照副本;
•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 4、《登记证》;
•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银行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付汇时,须先审核其是
否在《名录》。
11
–(6)年检:外汇局在每年对区内企业的外
汇收支和外汇经营情况按年度进行外汇检查,
将检查结果在《登记证》中进行批注。
• 为避免重复、交叉审核,总局规定保税监管区域
内企业《登记证》年检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安排在同一时间进行。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
检的企业,外汇局在《登记证》上批注;
• 中资企业不需办理年检手续,但需每年核证一次。
• 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查验《登记证》是否年检,
如未年检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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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外汇账户管理
¨ 1、外汇账户的开立;
¨ 2、外汇账户的变更
¨ 3、外汇账户的撤销;
¨ 4、异地开户;
¨ 5、境外开户;
¨ 6、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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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外汇账户的开立
–区内机构外汇账户按照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
外汇账户区分。
–(一)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 (1)区内企业持下列资料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
本项目外汇账户:
• 1、营业执照;
• 2、组织机构代码证;
• 3、批准证书;
• 4、合同、章程;
• 5、外经委的合同、章程批复;
• 6、境外投资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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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
《登记证》相应栏目填写开户银行名称、账号、
币种、开户日期等,并加盖公章;
• (3)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只能在当地银行开立,
不得在异地开立。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
• 1、区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不需外汇局
审批,企业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机构基本信
息登记:
• (1)营业执照;
• (2)组织机构代码证。
• 2、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限额限制,企业开立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无个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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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外汇账户的变更:
–一、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变更:
• (一)境内机构开立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后,如有
增减资、换银行、增加币种等情况的,应当持下
列资料向开户所在地外汇局申请账户变更:
– 1、书面申请;
– 2、《登记证》;
– 3、原账户开立核准件;
– 4、增减资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证书;
– 5、换银行的,提供账户对账单。
• (二)外汇局审核材料后,发给企业核准件;
– 一般情况下,区内企业在银行开户满6个月后,外汇局
才同意其更换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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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变更:
•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变更不需要外汇局核准,区内
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开户银行凭账户系统电
子数据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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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外汇账户的关闭和撤销:
–(1)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关闭和撤销:
• 一、区内机构如需关闭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应当
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
– 1、书面申请;
– 2、《登记证》;
– 3、原开户核准件;
– 4、对账单。
• 二、外汇局审核同意后,发给企业核准件;
• 三、企业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关闭账户
手续;
• 四、开户银行为企业关闭外汇账户后,应当在
《登记证》上注明,并加盖公章;
18
• 五、企业关闭外汇账户后,又开新账户的,其外
汇账户余额可转入新账户;终止经营的,其外汇
账户中属于外方投资者的,可汇出境外,属于中
方投资者的,应当调出区外,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关闭和撤销:
• 区内机构关闭和撤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直接
在银行办理。开户银行为企业关闭外汇账户后,
应当在《登记证》上注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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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异地开户:
–(1)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只能在当地银行开
立,不得在异地开立。
–(2)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异地开立经常
项目外汇账户。确有需要的,报外汇局核准。
–(3)异地开户银行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
应当在《登记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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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境外开户:
–区内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须经当地外汇
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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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外汇账户注意事项:
–(1)区内企业原则上在当地开发区内银行
开立外汇账户;
–(2)区内机构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
管理信息系统。其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如结
汇、售汇均应通过外汇账户进行;
–(3)区内企业资本项目、经常项目外汇账
户参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
–(4)区内机构不得出借外汇账户、不得利
用外汇账户代其他企业和个人收付、保存外
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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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规定,银行应当区分区内企业与区
外企业外汇账户。
–(6)同一企业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
相同性质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
金。
–(7)银行应按照规定的收支范围、使用期
限,监督区内机构使用外汇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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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外汇收支与结售汇管理
¨ 1、外汇收入管理;
¨ 2、外汇支出管理;
¨ 3、结、售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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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汇收入管理
¨ 1、外汇收入规定;
¨ 2、外债管理规定;
¨ 3、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 4、国际收支申报;
25
¨ 1、外汇收入规定:
–(1)原理原则:过去的外汇管理政策是“
重流出管理,轻流入管理”,现在是“流入、
流出管理兼顾”。
–(2)外汇收入管理具体规定:
• 1、区内企业的所有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存
放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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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银行按不同情
况办理:
– 区内企业保税货物项下出口收汇,不需要联网核查,银
行直接入区内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 区内企业非保税货物项下出口收汇,银行须先入企业
待核查账户,按相关规定对企业出口收汇进行电子数
据核查。
– 区内企业预收货款,银行须先入企业待核查账户,按
相关规定对企业预收货款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 3、企业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银行凭外汇局核发
的开户核准件入企业外汇账户。
27
¨ 2、外债管理规定:
–(1)区内外资企业借用外债,应到外汇局
办理登记手续。
• 外债包括:
– 1、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2、向境外企业、其他机构和自然人借款;
– 3、境外发行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和短期债
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 4、买方信贷、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贸易融资;
– 5、国际融资租赁;
– 6、非居民外币存款;
– 7、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
– 8、其它种类国际商业贷款。
28
–(2)区内外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
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
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
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企业可自行举借外
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
项目总投资。
–(3)企业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日内,持下
列资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 1、申请书;
• 2、外债合同;
• 3、《登记证》;
• 4、境内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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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须注册资金到位后才能借用外债。
–(5)外汇局审核上述资料后,对符合规定
的,核发外债登记证。
–(6)国家对外债资金的流入流出实行专户
管理。企业开立外债专户和还债专户应当经
外汇局批准,开户银行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
件办理开户手续。并在《登记证》上注明;
–(7)外债资金收入,企业须持《外债登记
证》、银行资金收入凭证到外汇局办理变动
反馈登记。银行凭外汇局《外债登记证》入
外债账户。
30
–(8)企业外债资金经常项目下的支付直接
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下的每笔债务变动,
如分期进账的资金、还利息、还本等,企业
须到外汇局办理外债变动反馈,银行凭外汇
局核准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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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预收、预付、延收、延付登记:
• 区内企业预收、预付、延收、延付货款纳入贸易
信贷登记系统。企业发生上述业务的,应在网上
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银行根据外汇局确认
的企业可办理额度,为企业办理付汇、结汇手续。
• 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和对外债
权,区内企业应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 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发生的贸易信贷行为,除区
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收取的预收货款,区外企业需
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外,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
均无需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32
¨ 3、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区内企业自担保合同订立之日起15天内持
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 1、申请书;
• 2、 《登记证》;
• 3、担保合同;
• 4、为自身债务担保的,带《外债登记证》;
• 5、为他人提供的,带主债务合同。
–外汇局审核上述资料后,对符合规定的,核
发《对外担保登记表》
33
¨ 4、国际收支申报
–(1)申报原则:区内与境外间的所有经济
往来,均要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区
内与境内的所有经济往来,不需办理国际收
支统计申报手续。
–(2)申报范围:区内中国居民与非居民之
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34
二、外汇支出管理
¨ 1、区内企业外汇支付管理规定;
¨ 2、区外企业外汇支付管理规定;
¨ 3、其它事项;
35
1、区内企业外汇支付管理规定;
¨(1)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规定;
¨(2)区内企业向境内区外支付规定;
¨(3)区内企业向区内支付规定;
¨(4)区内企业预付货款规定;
¨(5)区内企业异地付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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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
式的,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 1、向境外购买货物,货物直接从境外进口的,
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
– 1、《登记证》;
– 2、进口合同;
– 3、发票;
– 4、正本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 5、正本运输单据;
– 若提单上的“提货人”和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
进口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
间的代理进口协议;若企业提供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上的“经营单位”为其它企业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
买卖合同以及货权证明。
37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38
• 2、向境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区内的,企业
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
– 1、《登记证》;
– 2、进口合同;
– 3、发票;
– 4、正本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 5、正本运输单据;
– 6、供货方区内企业的正本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
清单(防止供货方区内企业重复付汇);
– 7、境外企业与其它区内企业签订的仓储合同;
– 8、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供货方区内企业的证明。
39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区内
40
3、向境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的,企
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
– 1、《登记证》;
– 2、进口合同;
– 3、发票;
– 4、正本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 5、正本运输单据;
– 6、供货方企业的正本出口报关单 ;
– 7、境内区外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
41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42
4、向境外购买货物,再将货物转卖给境内区外企
业,由境内区外企业直接在境内区外报关进口的,
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区内企业再向境
外支付的,区内企业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
外汇支付:
– 1、《登记证》;
– 2、与境外企业签订的进口合同和境内区外企业签订的
出口合同;
– 3、收账通知;
– 4、境内区外企业的正本进口报关单。
• 银行须在该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签注付汇企业名称、付汇日
期、金额。
• 如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付汇时,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
存付汇银行,还应出具注明“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已留存”和
签注付汇金额、日期及收款企业的报关单复印件或者电子底账
核注、结案证明。
43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44
–(2)区内企业向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
式的,凭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 1、向区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区外,企业直
接向区外支付的,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外
汇支付:
– 1、《登记证》;
– 2、进口合同;
– 3、发票;
– 4、海关正本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 5、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
45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46
• 2、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出口合同,货物应
从区内出境,但区内企业从区外采购后直接报关
出境,区内企业向区外支付的,企业持下列有效
凭证到银行办理外汇支付:
– 1、《登记证》;
– 2、与境外企业签订的出口合同和与区外企业签订的购
货合同;
– 3、发票;
– 4、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
– 5、收到境外企业出口收汇的收账通知。
47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48
• 3、向境内区外购买货物,货物来源于区内,企
业直接向区外支付的,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
理外汇支付:
– 1、《登记证》;
– 2、进口合同;
– 3、发票;
– 4、海关正本进口报关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
– 5、境内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签订的仓储合同或协
议;
– 6、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内区外企业的证明;
49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内
区内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区内
50
–(3)区内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货款,凭以
下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
• 1、《登记证》;
• 2、合同;
• 3、发票。
– 区内企业之间货款可以用人民币,也可用外汇支付,
但不得购汇支付。
51
–(4)区内企业预付货款规定。
• 区内企业预付货款凭合同、发票在银行办理;
•区内企业付汇时无法提供相关凭证和商业单据的,
应在付汇后90天内向付汇银行提供,由付汇银行
按规定办理核注结案及签注手续,并留存备查。
未在规定时间提供的,付汇银行应在每季度结束
后3个工作日内上报该注册地外汇局。
52
–(5)区内企业异地付汇规定:
• 根据苏汇发〔2009〕14号文,江苏省区内企业可
在省内办理异地付汇。
• 付汇银行必须凭“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
”海关电子数据为区内企业办理异地付汇,并办
理相应的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
• 区内企业需办理“异地付汇”的,应向注册地外
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拟付汇银行的基本信息,
经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审核后,签发《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企业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异地付汇备案登
记表》。
• 区内企业凭《备案表》并向付汇地外汇局登记,
在省内办理的贸易项下异地付汇业务视同本地付
汇,凭规定的相关有效单证直接到付汇银行办理
购付汇手续。
53
• 付汇银行办理区内企业异地付汇,应当按照国际
收支申报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申报单》(旧版
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或境内/境外汇款申请书、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新版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以下简称《付汇凭证
》)的“付汇性质”填写为“异地付汇”,备案
表号码填写为“BBBBBB”。
• 付汇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付汇手续后5个工作
日内,将《付汇凭证》寄送至区内企业注册地外
汇局。
• 对于货到付款项下的付汇,付汇银行须按规定即
时办理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并在核注或
结案的纸质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上签注付汇金
额、日期,同时加盖“进口付汇已报审章”,留
存相关凭证备查。
54
• 对于非货到付款项下的付汇,企业无法在付汇时
提供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付汇银行应督促企
业在付汇后的90天内提供,并按规定办理核注结
案及签注手续。
• 付汇银行须按月将区内企业异地付汇清单及相关
资料报送区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还应于每季季
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未按规定提供付汇项下对应
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付汇情况上报区内企业
注册地外汇局。
55
2、境内区外企业外汇支付管理规定
¨ (1)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内支付规定;
¨ (2)境内区外企业向区外支付规定;
¨ (3)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支付规定。
56
• (1)货物来源于区内,或来源于境外直接在区
外报关的,区外企业向区内支付的,持下列有效
凭证到银行办理:
– 1、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2、进口合同;
– 3、发票;
– 4、海关正本进口报关单。
– 5、 正本运输单据。
57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58
• (2)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从区内报关进口,向
其它区外企业支付的,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
理:
– 1、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2、进口合同;
– 3、发票;
– 4、海关正本进口报关单。
– 5、 正本运输单据。
– 6、其它区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
– 7、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其它区外企业的证明。
59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内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区内
60
• (3)货物从区内报关进口,境内区外企业向境
外企业支付的,持下列有效凭证到银行办理:
– 1、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2、进口合同;
– 3、发票;
– 4、海关正本进口报关单。
– 5、正本运输单据。
– 6、正本进境货物备案清单(防止重复付汇)。
61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
62
• ()货物来源于境内区外而从区内报关进口,
境内区外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持下列有效凭
证到银行办理:
– 1、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
– 2、进口合同;
– 3、发票;
– 4、海关正本进口报关单;
– 5、区内企业进口报关单;
– 5、正本运输单据。
– 6、其它境内区外企业正本出口货物报关单。
– 7、境外企业与区内仓储企业的仓储合同;
– 8、区内仓储企业出具的货权属于境外企业的证明。
63
甲企业
乙企业
境外
境内
区内
海关
货物流
资金流
丙企业丁企业
64
3、其它事项
¨(1)区内企业利润汇出;
¨(2)区内企业外债项下的外汇支付规定;
¨(3)区内企业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规定;
¨(4)其它注意事项。
65
¨(1)区内企业利润汇出。凭下列凭证直接
到银行办理:
• 1、董事会决议;
• 2、完税证明;
• 3、验资报告和审计报告;
66
¨(2)区内企业外债项下的外汇支付规定:
• 1、偿还外债本金,持以下凭证到外汇局办理审
核手续:
– 《外债登记证》;
– 借贷合同;
– 债权机构还本通知单;
• 2、对外担保履约用汇,持以下凭证到外汇局办
理审核手续:
– 担保合同;
– 外汇局核发的《外汇担保登记证》;
– 境外机构支付通知;
67
¨(3)区内企业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支付规定:
• 3万美元以下,凭合同、发票直接在银行办理;
• 3万美元以上,凭以下凭证直接在银行办理;
– 1、合同;
– 2、发票;
– 3、税务证明。
– 4、特殊交易类别如引进无形资产、商标等还需提供技术进
口许可证。
• 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支付超过10万美元
的,企业需凭以下凭证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
– 1、合同;
– 2、发票;
– 3、税务证明。
68
¨(4)其它事项:
• 1、区内机构凭《登记证》可直接在银行办理付
汇手续,不需要进《进口付汇名录》;
• 2、区外机构向区内机构的所有外汇支付,视同
向境外支付。
• 3、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进口货款,应按规
定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 4、区内机构凭进境备案清单在异地付汇的,应
向注册地外汇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拟付汇银行
的基本信息,经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审核后,签发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异
地付汇备案登记表》,付汇银行凭《备案表》办
理异地付汇,并要进行网上核注。
• 5、区内企业所有贸易项下对外付汇,银行应办
理网上核注手续,数据没有上网的,要在正本备
案清单上注明。
69
三、结、售汇管理
¨ 1、结汇管理规定;
¨ 2、售汇管理规定;
70
¨ 1、结汇管理规定:
–(1)区内企业资本项目项下结汇规定:
• 1)资本金结汇规定:
– 一次结汇金额在5万美元以下的小额结汇,银行凭企业
申请直接将外汇资金结汇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
– 一次结汇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应提供有关结汇
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
行支付。
71
• 2)外债项下结汇规定:区内企业外债资金结汇,
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核准手续:
– 结汇申请书;
– 外债登记证;
– 外债账户银行对账单;
– 合同、发票等结汇用途证明;
– 结汇金额20万美元以上的,要提供支付凭证。
72
–(2) 区内企业经常项目项下结汇规定:
• 每月一次等值2万美元以下的结汇,企业提供书
面申请、支付清单或人民币账户银行对账单(加
盖银行或企业印章),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的
人民币账户。
• 超过等值2万美元的,凭证明交易真实性的有效
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企业提供以下凭证:
– 1、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境备案清单;
– 2、购货合同、发票;
– 3、支付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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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售汇管理规定:
–(1)区内企业经常项目购汇按照境内区外
相关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
–(2)区内企业资本项下购汇凭外汇局核准
件办理。
74
–(3)区内企业偿还外债、境内外汇贷款和
外汇担保,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凭《登记
证》、银行外汇账户余额证明、备案清单、
外债或贷款合同及其登记证、还款通知等有
郊凭证向外汇局申请购汇,银行凭外汇局核
准件办理。
–(4)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应当持《登记
证》、合同或协议、发票等证明交易合法、
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以人民币或者
以自有外汇支付,不得购汇支付。
75
第四章 核销管理
¨一、进口核注;
¨二、出口核销;
¨三、其它事项。
76
¨ 1、进口核注:
–(1)区内企业货到付款项下,凭进口报关
单或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境外支付的,或者
以货到付款以外方式向境外支付但按规定应
向付汇银行提供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
境货物备案清单的,付汇银行应按规定办理
电子底账核注、结案等手续,并在纸质正本
进口货物报关单上进行签注。
–(2)若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未纳入中国电子
口岸执法系统,银行暂不须办理电子底账核
注、结案等手续,但须在纸质正本进境货物
备案清单上进行签注,留存相关凭证备查。
77
¨ 2、出口核销:
–(1)区内企业向境外出口货物,在海关办
理货物出境备案的,收汇后无需办理出口收
汇核销;
–(2)在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的,区内企
业应当按照境内区外相关规定到外汇局办理
出口收汇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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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其它事项:
–(1)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区内货物,需办理
进口核销手续。
–(2)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出口收汇,区外
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在出口收
汇核销专用联上编写22位核销收汇专用号码
并注明“保税监管区域外转汇”字样。区外
企业凭此办理出口核销手续。
–(3)区内企业凭《进口付汇备案表》异地
付汇的,按照境内区外异地付汇的相关规定,
凭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相关凭证到注
册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79
第五章 附则
¨一、报表报送;
¨二、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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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表报送:银行应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
作日内,统计本银行办理区内企业结汇、购
汇情况,报注册地外汇局。
– 2、外汇局于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
未按规定提供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付汇项下
对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的区内企业名单,
向辖内银行进行发布。银行自外汇局发布之
日起不得直接为列入名单的区内企业办理非
货到付款支付方式的外汇业务。由外汇局逐
笔审核其收支真实性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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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所提问题:
–浙商银行:若有分支机构在南京地区的上海
企业在南京办理出口交单,要求收汇划回上
海,问收汇后续核查申报事项如何办?
82
谢谢大家
¨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Tel:025-84790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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