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处罚
一、税务违法处罚的含义及法律依据
税务违法处罚,或称税务违法责任,是指税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承担违法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法人,也包括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2)违法行为的实施是承担违法责任的核心要件;(3)违法责任是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即一种法律上的惩戒性负担;(4)税务违法责任只能由有权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即不同的违法事实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性质和特点,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刑事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责任;征税主体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责任;其他侵害税收法律关系行为者的违法责任。根据具体承担方法的不同,又可分为财产责任和人身责任等。
从责任法定的角度看,税务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二、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含义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税务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2、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3、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4、税务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制裁只能是行政制裁,而不能是刑事制裁或民事制裁。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它是行政活动合法性要求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为:
(1)处罚设定法定。首先必须是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规范要合法。这种规范的制定权或者说有关处罚的设定权由行政处罚法作了具体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才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2)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由具有法定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实施。
(3)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按照法治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不能对相对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实施处罚的主体在确定相对人是否构成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
(4)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做出处罚决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这是防止行政主体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滥用权力,实现实体合法的根本保证。
2、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做到过罚相当。税务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处罚决定。
处罚公开原则表现为: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未经公布的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行政主体作出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拒绝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
3、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行政处罚以惩戒为目的,对一个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就已达到了惩诫的目的,如果再对其处罚,就是重复处罚,违背了过罚相当原则,有失公允。这一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类型的行政处罚。二是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的罚款,应当折抵罚金。
4、保障利益原则
保障权利原则是指在行政处罚中要充分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基本要求是不能让无辜的人遭受处罚,要使违法的人得到公正的处罚,使受到违法处罚的人得到行政救济。为此,法律赋予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和赔偿请求权。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通常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种类主要有:
1、责令限期改正
这是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义务的当事人的谴责和申诫。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作用,因而为税收法律、法规广泛采用。
2、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正是由于罚款在税务行政处罚中运用很广,而且意味着对相对一方当事人财物的剥夺,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和程序及形式。
3、没收财产
这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二是财物虽系相对一方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程序的设定主要考虑到两个因素:一是违法事实清楚与否;二是处罚轻重。对于事实清楚、处罚轻的,可以当场处罚。而一般程序是适用最广泛的程序,其具体步骤有:
1、受理和立案
税务机关根据管辖的规定,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受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包括通过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系统选案发现的、有关单位移送的、群众举报的、当事人自述或者申诉的以及国际情报交换获取的。然后对这些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了解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经过初步审查认为有税务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税务违法事实或者税务违法事实显著轻微的,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
立案的违法案件,税务机关都要派员进行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了便于工作,也为了防止舞弊,要求进行调查的税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开始时,调查人员必须表明身份——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然后按照征管法授予的职权进行调查。调查取证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同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责任替被调查人保密。对于能够证实当事人有税务违法行为或者无税务违法行为,以及税务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的各种证据均应收集,要特别注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当事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税务违法案件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写出调查报告。这个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及性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的态度及意见;处罚意见及处罚依据,以及调查人签名和报告时间等。同时,对于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审理
这一程序的设立,目的在于确保案件查处的质量,防止征纳双方之间的舞弊。案件审理人员在接到调查人员的调查报告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审理把关:一是其所办案件是否应属其管辖;二是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三是对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量罚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案件涉及的其他重要问题。
4、执行
当事人自收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要实际履行,即当事人要以实际行动来履行处罚决定所设定的义务,如缴纳罚款;(2)要按时履行,处罚决定都要对当事人履行义务规定一定的期限,那么当事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就应当如期缴纳罚款;(3)要全面履行,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应当全面履行处罚决定所规定的内容,不能只履行其中的一部分,比如处罚决定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如果当事人只缴清非法所得而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就是没有完全履行处罚决定。
三、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一)税务违法刑事处罚的含义
税务违法刑事处罚是指享有刑事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税收刑事法律规范,依法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税务违法刑事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刑事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刑事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刑事法律规范行为的处罚。
3、税务违法刑事处罚所采取的制裁是刑事制裁。
(二)税务违法刑事处罚的种类
适用于涉税犯罪的刑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拘役
剥夺犯罪分子的短期自由,就近实行改造的刑罚。适用于罪行较轻而又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执行期间,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到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拘役的期限为15天以上6个月以下。
2、判处徒刑
徒刑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由于刑期幅度大,它既可以适用于较轻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较重的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有的在监狱执行,有的在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对于不必判死刑,但判有期徒刑又嫌轻的罪犯,宜判无期徒刑。执行场所主要是监狱。
3、罚金
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是一种轻刑,单处罚金一般只适用于轻微犯罪;在主刑后附加并处罚金适用于较重的犯罪。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本人实际经济负担能力决定。罚金执行有四种情况:限期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4、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是重于罚金的财产刑,主要适应于严重经济犯罪。财产没收一部分还是全部,要根据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税务刑事处罚的程序
刑事处罚的程序由刑事诉讼法规定,涉税刑事案件的处罚是刑事处罚的一个分支,其程序也应遵循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涉税犯罪案件的查处要经过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按照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的分工,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批捕、起诉由检察机关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1、立案
与税务行政处罚相同的是,公安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案件行为,也有一个受理线索和材料的环节。这些线索中既有公安机关自行查获的,也有税务机关移送的(如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税务机关就要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这些线索和材料经过初步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2、侦查
凡是立案的涉税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都要逐一进行侦查,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赋予的手段和方法,收集证据。一旦证据确凿,公安机关就会提请检查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3、批捕
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侦查预审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就会签发逮捕令,交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4、提起公诉
犯罪嫌疑人被捕后,检察机关就要进一步审查案情,审阅案卷,决定是否起诉。凡是决定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就要准备好起诉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5、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的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就会决定开庭审判,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检察机关不服可以抗诉),法院将依法做出终审判决。
6、执行
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就要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三种:(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