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虞国税稽告字〔2010〕2 号
现将二O一O年五月份、六月份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如
下:
1、上虞市范氏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至 2010 年 5 月 27 日对你(单
位)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
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9 年 1 月至 12 月期间,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在
发出商品后一直在“应收帐款”贷方挂帐。具体为:3 月 20 日,
发货太阳伞 1000 把,金额 50000 元;5 月 15 日,发货太阳伞
1000 把,金额 50000 元;10 月 25 日,发货太阳伞 1000 把,金
额 50000 元。三项合计发货太阳伞 3000 把,金额 150000 元
(含税),并用现金直接冲减应收帐款,未作销售收入,少缴
增值税 元。同时应调增 2009 年应纳税所得额,因
检查时尚处于纳税申报期,由企业自行调整申报。
二、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缴
增值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款处 50%的罚款即 10898 元。
2、上虞市鹤王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至 2010 年 5 月 27 日对你(单
位)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
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公司于 2009 年 12 月,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货广
告伞 1500 把,金额 106500 元(含税),未申报销售收入,
少缴增值税 元。同时应调增 2009 年应纳税所得额,
因检查时尚处于纳税申报期,由企业自行调整申报。
二、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 元并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税款处 50%的罚款即 7738 元。
3、上虞市建发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至 2010 年 5 月 15 日对你(单
位)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
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公司 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12 月,通过收款收据收取
货款,帐外废料销售收入 25000 元 (含税),未申报纳税。其中:
1、2008 年 12 月销售废料,取得收入 11000 元(含税),
未申报增值税 元。
2、2009 年 11 月销售废料,取得收入 14000 元(含税),
未申报增值税 元。合计少缴增值税 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 134 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第(一)项,(93)
财法字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1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 538 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 50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 2 点违法
事实,追缴增值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款处一倍的罚款即 元。
4、上虞市龙腾物资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5 月 7 日至 2010 年 5 月 17 日对你(单位)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
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9 年 9 月,该企业从上海购进镀锌卷,收受由广州九
喜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号码:
00345855,金额: 元,税额 元,其进项税
额已申报抵扣。由于所购进货物原材料 元,已全部
结转成本并已作销售,故应调增 2009 年应纳税所得额,因
检查时尚处于纳税申报期,由企业自行调整申报。
二、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 号),《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
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增值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款处一倍罚款即 元。
5、上虞市天庭伞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至 2010 年 6 月 1 日对你(单位)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
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9 年 1-12 月, 公司账外销售的部分帐篷产品,以开具
送货单的形式进行销售,并用现金收取货款,未按规定申报纳
税,具体为:(1)2009 年 5 月,收入 9300 元(含税),少
缴增值税 元;(2)2009 年 6 月,收入 17400 元(含
税),少缴增值税 元;2009 年 7 月,收入 5300 元(含
税),少缴增值税 元。2009 年合计收入 32000 元(含
税),应补缴增值税: 元。同时因账外销售收入未计
入收入申报纳税,而相应的成本费用已在税前列支,故应调增
2009 年应纳税所得额,因检查时尚处于纳税申报期,由企业
自行调整申报。
二、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 元并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款处一倍的罚款即 4650 元。
6、浙江享威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至 2010 年 6 月 1 日对你(单位)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
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9 年 9 月,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后
在“应收帐款”贷方挂帐,金额 元(含税),未作销售收
入,少缴增值税 元。同时应调增 2009 年应纳税所得额,
因检查时尚处于纳税申报期,由企业自行调整申报。
二、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追缴
增值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款处 50%的罚款即 296 元。
7、上虞市雨中乐制伞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5 月 11 日至 2010 年 5 月 22 日对你(单
位)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
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8 年 1 月-2009 年 12 月期间, 公司发往义乌销售的部
分伞件产品,通过现金收取货款,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年 11 月,取得收入 5625 元(含税),少缴增值税
元。2008 年应补缴增值税: 元。
2. 2008 年,因帐外销售收入未计入收入申报纳税,而相应
的成本费用已在税前列支,故应调增 2008 年应纳税所得额
元,少缴 2008 年企业所得税 元。(适用 20%
的税率)
年 8-12 月:(1)2009 年 8 月,收入 10500 元(含
税),少缴增值税 元;(2)2009 年 9 月,收入 8160
元(含税),少缴增值税 元;(3)2009 年 12 月,收
入 15300 元(含税),少缴增值税 元。2009 年合计收
入 33960 元(含税),应补缴增值税 元。
年,因帐外销售收入未计入收入申报纳税,而相应
的成本费用已在税前列支,故应调增 2009 年应纳税所得额
元,少缴 2009 年企业所得税 元。(适用
20%的税率)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 134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93)财法字第 38 号《中
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
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之规定,对第1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 元并按规定
加收滞纳金。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 538 号)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0 号)第三
十八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 3 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三
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 2、4 点违法
事实,追缴企业所得税 元(2008 年 元,2009
年 元) 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之规定,对所偷税款处一倍的罚款即 12519 元。
8、上虞市恒盾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6 月 2 日至 2010 年 6 月 15 日对你(单位)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
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08 年 3 月, 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
后在“应收帐款”贷方挂帐,金额 10000 元(含税),未作销售收
入,少缴增值税 元。
2、 2008 年,因未作销售收入进行申报纳税,而相应的成
本 费 用 已 在 税 前 列 支 , 故 应 调 增 2008 年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元,少缴企业所得税 元。
3、2008 年 3 月,发生礼品费 7342 元,在应付福利费开
支,未按规定计入业务招待费支出,且超过按税法规定可税
前列支的发生额,故应调增 2008 年应纳税所得额 7342 元,少
缴企业所得税 元(适用 20%的税率)。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 134 号)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第(一)项,(93)
财法字第 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1点违法事实,追缴增值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
项、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
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 2 点违法事实,追
缴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
三条、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第 3 点违法事实,追
缴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款处 50%的罚款即 元, 对
所偷企业所得税款处 50%的罚款即 元。
9、上虞市宇恒电子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4 月 13 日至 2010 年 4 月 23 日对你(单
位)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
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9 年 3 月,取得深圳市富华精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虚
开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2 份 , 号 码 分 别 为 02167356# 、
02167357#,已入帐申报抵扣税额 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国税发[1997]13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追缴增值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款处一倍的罚款即
元。
10、绍兴高博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至 2010 年 5 月 27 日对你(单
位)2007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
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7 年 8 月至 2008 年 5 月,已收取货款 元(含
税) ,货已发出,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申报收入
元 , 其 中 2007 年 度 元 , 2008 年 度
元。偷逃增值税 元,偷逃 2007 年度外商
投资企业所得税 元, 偷逃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
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 134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
缴增值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国
务院关于扩大沿海经济开发区范围的通知》(国发[1988]2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之规定,追缴 2007 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元并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
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 2008 年度企业
所得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处 50%的罚款即 元,对
所 偷 2007 年 度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所 得 税 处 50% 的 罚 款 即
元,对所偷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处 50%的罚款即
元。
11、上虞市顺达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5 月 17 日至 2010 年 5 月 28 日对你(单
位)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
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08 年度在税前列支非本单位的运输费 元,
少缴企业所得税 元。
2,2009 年 11 月至 12 月取得产品及废料收入
元(含税),未入帐申报收入 元,偷逃增值税
元。偷逃企业所得税 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
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八)项、第二
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之规定,追缴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 元并按规定
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 538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 50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增值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
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之规定,对所偷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处 50%的罚款即
元,对所偷 2009 年度增值税处一倍的罚款即
元,对所偷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处一倍的罚款即 元。
12、上虞市星宝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对你(单
位)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
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9 年 12 月少申报废料收入 元(含税),少缴
增值税 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 538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令第 50 号)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增值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所偷税款处一倍的罚款即 元。
13、上虞市万事达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5 月 12 日至 2010 年 5 月 31 日对你(单
位)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
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8 年 1 月至 2008 年 6 月,已收取货款 元(含
税 ),货已发出,未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申报收入
元,偷逃增值税 元,偷逃 2008 年度企业
所得税 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第 134 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
缴增值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
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 2008 年度企业
所得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之规定,对所偷增值税处 50%的罚款即 元,对
所偷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处 50%的罚款即 元。
14、上虞兴诚家俱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6 月 3 日至 2010 年 6 月 18 日对你(单位)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
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2008 年度在税前列支个人名义的车辆养路费、保险
费 元,偷逃企业所得税 元,2008 年度属“两
免三减半”的减半期。
2,2009 年度在税前列支个人的商业保险费 元,
偷逃企业所得税 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
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八)项,国发[2007]39 号《国务
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财税
[2008]2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
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
定,追缴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 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
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
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缴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 元并按
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之规定,对所偷 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处 50%的罚款即
元,对所偷 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处 50%的罚款即
元。
15、上虞市心诚电器有限公司
我局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至 2010 年 6 月 1 日对你(单位)
2009 年 10 月 1 日至 2010 年 4 月 30 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
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0 年 5 月 18 日,未按规定开具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
发票三份,号码为 00337351—53#。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
(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
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处罚款 元。
16、上虞市上浦镇大湖岙制砖厂
我局稽查局于 2009 年 8 月 18 日对你企业 2007 年 1 月
至 2008 年 12 月期间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
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企业在 2007 年 1 月至 2008 年 12 月期间,存在以下违
法事实:
企业有销售红砖不入账、不开发票的偷税事实。具体情
况如下: 1、2007 年度 1-12 月份共计销售 元(含
税),应缴增值税 元,已经缴纳增值税
元。应补缴增值税 元,共计偷逃增值税款
元;2、2008 年度 1-12 月份共计销售 元(含
税),应缴增值税 元,已经缴纳增值税
元。应补缴增值税 元,共计偷逃增值税款
元;以上 07-08 年度共计应补缴增值 元。
二、处理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追缴企业所偷的增值税 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追缴企业所偷的增值税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并处所偷税款(即增值税元)一倍的罚款即 326252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