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税指南
(一般纳税人)
浙江财税服务热线:1236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
(封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编
编写说明
经国务院批准,浙江省于2012年12月1日开始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有利于减少重复征税,使市场分工与协作不受税制影响,对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确保试点纳税人办税事项正常运转,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围绕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差额征税、发票管理、税控管理、优惠政策、纳税申报等重要涉税事项进行了归类整理,为试点纳税人办税提供了引导帮助。本手册为宣传辅导资料,具体办税事项仍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如有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目 录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和时间……………………………()
二、税务登记…………………………………………………………()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定…………………………………()
四、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
五、发票管理…………………………………………………………()
六、税控管理…………………………………………………………()
七、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
八、纳税申报…………………………………………………………()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办税指南
(一般纳税人)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和时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应税服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省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税务登记
2012年12月1日前,试点纳税人需要对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的税务登记相关信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件上盖有国地税两部门公章的企业,继续保留其税务登记证件,无需换发;原税务登记证件上只盖有地税部门公章的企业,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2012年12月1日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规定
(一)2012年12月1日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二)2011年8月-2012年7月期间,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原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纯经营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在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送达的确认通知书后需要对该期间应税服务销售额进行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及相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未在规定期限报送的,暂时视同确认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于2012年10月31日前完成已确认超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并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试点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在2011年8月-2012年7月期间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但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四、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
试点地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规定范围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为销售额的征税方法。目前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包括以下五类: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交通运输业服务、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和代理业务等。
符合应税服务增值税差额征税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五、发票管理
(一)发票种类
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省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其他试点纳税人自2012年12月1日起不得再开具地税部门印制的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除外)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以及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试点地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二)票种、票量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许可
试点纳税人普通发票票种、票量核定,由主管国税机关参照地税部门的票种、票量核定情况确认核定。
试点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要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2012年12月1日之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申请调整最高开票限额的,应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票量则由主管国税机关参照地税部门的票种、票量核定情况进行核批。
2012年12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核定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
(三)发票领购
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发售工作将在操作培训结束并已领购税控设备后,凭发票领购簿、报税盘或传输盘等即可到办税服务厅办理购票手续。
(四)发票开具
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运服务的纳税人除外)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货运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网络发票信息管理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浙江省通用机打发票)。
纳税人于2012年12月1日前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提供改征增值税的营业税应税服务并开具发票后,如发生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应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和红字货运专用发票。对于需重新开具发票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用发票。
试点纳税人在主管国税机关领购的发票,自2012年12月1日起方可开具,不得提前开具。
试点纳税人按照现行各项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
(五)发票抵扣时限
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当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认证或者申报抵扣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六、税控管理
(一)操作培训
货运税控纳税人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派1-2人免费参加服务单位组织的货运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
新增的防伪税控纳税人凭《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派1-2人免费参加服务单位组织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操作培训。
(二)发行安装
1、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发行安装。新增的防伪税控纳税人携带《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购买金税盘和报税盘,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由主管国税机关对其空白的金税盘和报税盘进行初始化发行,由服务单位进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具体选择自行安装、服务单位电话指导安装还是服务单位上门安装,由纳税人和服务单位自行确定。
2、货运税控开票系统发行安装。新增的货运税控纳税人携带《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开票系统安装使用通知书》到服务单位购买税控盘和报税盘,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由主管国税机关对其空白的税控盘和报税盘进行注册发行,由服务单位进行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调试。具体选择自行安装、服务单位电话指导安装还是服务单位上门安装,由纳税人和服务单位自行确定。
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重新发行其在用的税控专用设备并升级开票软件,也可以购买带USB接口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并进行注册发行、开票软件安装等操作(原有的税控盘和传输盘由主管地税机关处置)。其他货物运输纳税人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需购置带USB接口的税控盘和报税盘,并进行注册发行、安装开票软件等操作。
原使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盘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有兼营货运业务需开具货运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可直接对其原有税控盘和传输盘办理注册发行。
七、增值税应税服务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规定
(一)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规定了以下优惠政策种类。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
2、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免征增值税。
3、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4、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5、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属于试点地区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我省仅限于杭州)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6、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7、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8、美国ABS 船级社提供船检服务免征增值税。
9、随军家属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1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11、城镇退役士兵就业3年内免征增值税。
12、失业人员就业限额扣减增值税政策。
2012年12月1日前,如果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规定
1、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原适用营业税“服务业税目”)提供应税服务即征即退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政策。
(四)管理规定
纳税人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填写《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一律不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上述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报《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税务资格认定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
八、纳税申报
浙江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自2012年12月税款所属期的申报期(2013年1月1日至15日)开始,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2年第11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必报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两类。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一般纳税人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应税服务扣除项目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防伪税控企业还应携带税控IC卡或报税盘报送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汇总表及明细表。
(三)纳税申报期限和申报方式
自2012年12月1日起试点一般纳税人应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申报期为税款所属期的次月1日起至15日(遇节假日顺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后的第一个申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15日。
所有试点一般纳税人都应进行电子信息采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或其他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发票认证和抄报税。有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远程抄报税和网上认证办理报税和发票认证。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填表说明见附件。
附件:
增 值 税 纳 税 申 报 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表。纳税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均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期填报本表,并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
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所属行业:
纳税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
营业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
电话号码
项 目
栏次
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本月数
本年累计
销售额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
1
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
2
应税劳务销售额
3
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4
(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
5
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6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7
——
——
(四)免税销售额
8
——
——
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
9
——
——
免税劳务销售额
10
——
——
税款计算
销项税额
11
进项税额
12
上期留抵税额
13
——
进项税额转出
14
免、抵、退应退税额
15
——
——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16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17=12+13-14-15+16
——
——
实际抵扣税额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应纳税额
19=11-18
期末留抵税额
20=17-18
——
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21
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22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23
应纳税额合计
24=19+21-23
税款缴纳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25
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26
——
——
本期已缴税额
27=28+29+30+31
①分次预缴税额
28
——
——
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29
——
——
——
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30
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
31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32=24+25+26-27
其中:欠缴税额(≥0)
33=25+26-27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34=24-28-29
——
——
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35
——
——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36
——
——
本期入库查补税额
37
——
——
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38=16+22+36-37
——
——
授权声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
申报人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填报的,我相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授权人签字:
声明人签字: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项目及栏次
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其他发票
未开具发票
纳税检查调整
合计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扣除后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价税合计
含税(免税)销售额
销项(应纳)税额
1
2
3
4
5
6
7
8
9=1+3+5+7
10=2+4+6+8
11=9+10
12
13=11-12
14=13÷(100%+税率或征收率)×税率或征收率
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全部征税项目
17%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
——
——
——
——
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
13%税率
3
——
——
——
——
11%税率
4
6%税率
5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
——
——
——
——
——
——
——
——
——
——
——
——
即征即退应税服务
7
——
——
——
——
——
——
——
——
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全部征税项目
6%征收率
8
——
——
——
——
——
——
5%征收率
9
——
——
——
——
——
——
4%征收率
10
——
——
——
——
——
——
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1
——
——
——
——
——
——
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
12
——
——
其中:即征即退项目
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3
——
——
——
——
——
——
——
——
——
——
——
——
即征即退应税服务
14
——
——
——
——
——
——
——
——
三、免抵退税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5
——
——
——
——
——
——
——
——
——
——
——
应税服务
16
——
——
——
——
——
——
——
——
四、免税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7
——
——
——
——
——
——
——
——
——
应税服务
18
——
——
——
——
——
——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1=2+3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2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3
(二)其他扣税凭证
4=5+6+7+8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6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7
——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8
9
——
——
——
10
——
——
——
(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11
——
——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2=1+4+11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栏次
税额
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13=14至23之和
其中:免税项目用
14
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15
非正常损失
16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17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8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19
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20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21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22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23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4
——
——
——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5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26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27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28
(二)其他扣税凭证
29=30至33之和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30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31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32
——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33
34
四、其他
项目
栏次
份数
金额
税额
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35
代扣代缴税额
36
——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项目及栏次
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扣除项目
期初余额
本期发生额
本期应扣除金额
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期末余额
1
2
3
4=2+3
5(5≤1且5≤4)
6=4-5
17%税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1%税率的应税服务
6%税率的应税服务
3%征收率的应税服务
免抵退税的应税服务
免税的应税服务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项目
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
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合 计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
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一、名词解释
(一)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货物”,是指增值税应税的货物。
(二)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劳务”,是指增值税应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是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
(四)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按适用税率征税”、“按适用税率计算”和“一般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五)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和“简易计税方法”,均指按“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征税方法。
(六)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允许其从取得的应税服务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项目。
(七)本申报表及本《填表说明》所称“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包括以下三种:
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实际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反映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除第13栏、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0、25、32、36、38栏外,“本年累计”列中其他各栏次,均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十七)第3栏“其中:应税劳务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4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7列第1至5行之和。
(十九)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8至12行之和-第9列第13、14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3、14行之和。
(二十)第6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经纳税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而应填入“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7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5、16行之和。
(二十二)第8栏“免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7、18行之和。
(二十三)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10栏“其中:免税劳务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11栏“销项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10列第6行)+(第14列第2、4、5行之和-14列第7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6行+第14列第7行。
(二十六)第12栏“进项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
(二十七)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八)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二)》第13栏“税额”。
(二十九)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征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8列第1至5行之和+《附列资料(二)》第19栏。
(三十一)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 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10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三)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
(三十四)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五)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2行-14列第14行)
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10列第13行+第14列第14行。
(三十六)第22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税法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25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26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27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机构试点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款,也填入本栏。
(四十三)第29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30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31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32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四十七)第33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八)第34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九)第35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36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37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因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1至2列“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5至6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7至8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9至11列“合计”:填写“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开具其他发票”列、“未开具发票”列和“纳税检查调整”列之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第1至11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1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三)》第5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7.第13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的,本列各行次=第11列对应各行次-第12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税服务,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应税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征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7行“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的即征即退应税服务”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2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应税服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征税
本列各行次=第13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3)应税服务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1至5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本部分反映的是按一般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6至7行“一、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6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7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该栏不按第14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8至12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本部分反映的是简易计税方法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13至14行“二、简易计税方法征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征税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13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应税服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纳税人应依据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14行“即征即退应税服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9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9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10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10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14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应税服务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应税服务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10列填写。
5.第15行“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6.第16行“三、免抵退税”“应税服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应税服务。
7.第17行“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8.第18行“四、免税”“应税服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税服务。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1至12栏“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1)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发票“税率”栏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2)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且发票“税率”栏为“***”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栏应等于第5至8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栏。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填写本期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情况。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栏“税额”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中准予抵扣的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发票填写本栏。
9.第11栏“(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0.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13至23栏“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14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15栏“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16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5.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税法规定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6.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开具红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通知单》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21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抵减额。
10.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列明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四)第24至34栏“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24至28栏均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1)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发票“税率”栏为“11%”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发票票面“金额”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税额”填写本栏“税额”。
(2)发票票面左上角注明“代开”字样且发票“税率”栏为“***”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填写本栏“金额”,按发票票面“价税合计”乘以7%扣除率计算填写本栏“税额”。
2.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余额数。
3.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4.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余额数。
5.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第29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该栏应等于第30至33栏之和。
7.第30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止本期期末仍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8.第31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9.第32栏“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情况。
10.第33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反映已取得但截止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止本期期末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五)第35至36栏“四、其他”各栏
1.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2.第36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的增值税额和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扣缴的应税服务增值税额之和。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1列“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应税服务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一)》第11列对应行次。
(四)第2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三)》第6列对应行次。
(五)第3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凭证金额。
(六)第4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5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本列各行次应小于或等于第4列对应各行次,且小于或等于第1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6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
六、《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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