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土地增值税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
第三节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节 减免税和申报缴纳
第一节 概述
开征的意义
1.开征土地增值税,可以抑制房地产的投机、炒卖活动,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
2.开征土地增值税,增加财政收入。
第二节 征税范围、纳税人
和税率
一、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二、纳税人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为30%-60%。
第三节 转让房地产增值额的确定
一、收入的确定
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扣除金额的计算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即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即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
(五)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印花税不单独扣除)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即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土地增值额
土地增值额=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
-扣除项目金额
2.计算土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比例
土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比例=(转让房地产的总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
3.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
第五节 减免税和申报缴纳
一 、土地增值税的减免税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另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征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有住房的,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征税。
4.其他减免税规定
2005年5月31日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之后的,要满足以下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米以下
二、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缴纳
(一)缴纳程序
1.纳税人应在签订转让房地产合同后,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到指定银行缴纳。
3.纳税人持纳税凭证到房产、土地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二)征收管理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一章 房产税、契税
和车船使用税
第一节 房产税
第二节 契税
第三节 车船使用税
第一节 房产税
一、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照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于1986年10月1日在全国实施。
二、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三、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房产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四、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具体为: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为纳税人。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五 、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
(一)从价计征
房产税从价计征,是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余值是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
(二)从租计征
房产税从租计征,是指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六、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分别为:从价计征的是为%;从租计征的为12%。
八、征收管理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纳税地点为房产所在地。
第二节 契税
一、概念
契税是指在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权属转移过程中,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在全国实施。
二、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发生使用权转移的土地、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房屋。具体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三、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四、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具体分为: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计税依据,由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的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土地收益。
五、税率
契税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幅度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六、减免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育、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七、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凭完税凭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节 车船使用税
一、概念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我国境内公共道路上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
1.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
动车辆
2.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船舶
非机动车辆
三、纳税人
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四、计税依据
1.按辆计征:除载货车以外的各
种车辆
2.按净吨位计征:载货车和机动船
3.按载重吨位计征:非机动船
五、税率
车船使用税实行定额税率
1.车辆:实行幅度定额税率
2.船舶:实行分类分级定额
税率
六、减免税规定
免税车船包括: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2.载货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七、征收管理
车船使用税按年计征,分期缴纳。
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三章 其他各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
第一节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的一定比例征收,专门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
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全国范围内征收
三、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四、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
五、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体是:
1.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六、减免税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具体规定为:
1.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2.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也可以同时退库。
3.对个别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审批,酌情给予减免税照顾。
4、进口产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5、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不征税
七、征收管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比照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维护建设税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征收。
第二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占用城镇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三、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四、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五、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按每平方米规定固定税额:(1)大城市-10元;(2)中等城市-8元;(3)小城市-6元;(4)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4元。
六、减免规定
下列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设施、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设施。
七、征收管理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第三节 耕地占用税
一、概念
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二、 征收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
三、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四、计税依据和税率
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税率采用地区差别幅度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将税额分为四个档次。
1.人均耕地在1亩以下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10元。
2.人均耕地在1-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
3.人均耕地在2-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元。
4.人均耕地在3亩以上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3元。
五、减免税
下列耕地免税: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六、征收管理
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行为发生时一次性征收,以后不再征纳,纳税期限为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30天内。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
一、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意义
1.开征车辆购置税是“费改税”的一项重要突破 。
2.开征车辆购置税可以降低征收成本,纳入政府预算收入。
三、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四、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具体包括:
1.汽车
2.摩托车
3.电车
4.挂车
5.农用运输车
五、税率
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六、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本条例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七、减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八、征收管理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章 我国税收制度改革
及展望
第一节 新一轮税制改革展望
第二节 经济全球化--税制改
革的国际背景
第一节 新一轮税制改革展望
一、增值税改革
(一)扩大征收范围
(二)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三)缩小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
(四)清理税收优惠
二、消费税改革
(一)调整征收范围
(二)将燃油税、车辆购置税并入消费税
(三)将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三、统一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的界定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三)税率的调整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
四、个人所得税改革
(一)改变税制模式,建立综合和分类向结合的混合税制
(二)规范纳税人范围,调整和扩大税基
(三)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
(四)调整综合所得税税率表
(五)调整非居民纳税人的扣除和税率标准
五、开征社会保障税
六、完善其他地方税
(一)改革完善现有税种
(二)将部分收费改为地方税
(三)合并重复设置或性质相近、征收交叉的税种
(四)取消或停征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
七、改革农业税
第二节 经济全球化--税制改
革的国际背景
一、经济全球化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是指一国经济发展超越国界,与国际经济的联系不断扩大和深化,进而达到相互融合的过程,其实质是资源配置的国际化。
二、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要素流动的税收影响
三、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税收主权的相对侵蚀
(一)经济贸易区域化对国家税收主权的侵蚀
(二)跨国公司对国家税收主权的侵蚀
(三)国际资本市场对国家税收主权的侵蚀
(四)轨迹税收协定对国家税收主权的侵蚀
五、现代世界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政府和税收
六、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税收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