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失犯罪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司法界中偏重于对故意犯罪的研究,相关的成果可谓汗牛充栋,而过失犯罪成为刑法理论中一个相对薄弱的领域,有关的论著寥寥可数,这同过失犯罪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同惩治过失犯罪的实践需要是不相谐调的。本文以过失犯罪在我国日益严峻的现状及特点为切入点,通过对刑法中过失犯罪构成进行了法理分析,陈述主张单位成立过失犯罪构成之原因,最后阐述了过失犯罪所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从而浅显的论述了加强关于过失犯罪的理论研究在我国刑法中的重要性与必要行。
的苹果园时,即由家中赶往果园前去制止。到果园门口,被某乙及数名村民挡在门外,不许入内。某甲闻听园内人声吵杂,坚持要进园内,双方推拉中致某乙倒地,某乙自行回家,约一小时后昏倒,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认为,某乙系对冲性脑损伤及脑组织水肿而死亡。法院审理该案时,仍然争论在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三种定性之间,最后以某甲犯有过失杀人罪而定案。[3]
过失行为的意志,是指主体对其过失行为所持的知错而为的主观心态。过失行为的主观意志,与故意犯罪的主观故意,具有质和量的差别。从质上说,前者追求的是一般的不法目的;而后者追求或者放任的则是犯罪结果。从量上讲,前者主动实施过错行为,但对行为的结果并无意识;而后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但明知会发生危险结果,而且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既要看到过失行为中的意志因素,又不能将不法的意志和犯罪的故意混为一谈。主观意志没有犯罪内容,但却具有明显的不法性,这是过失行为的本质所在。主体即使不能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对其行为的不法性或者不当性,则是应当意识到的。无论是推人一把还是打人一拳,行为主体不仅能够意识到其行为的不法性,而且必然追求着特定的不法意图。即便是举铁镐在他人头顶喊不许动,其动机也可能是开玩笑。但把玩笑开到这种不当的危险程度,他完全能够意识到对方抬头时,有可能碰疼或者撞伤头皮。明知是不法或者不当的行为,却执意为之,且又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结果,岂是意外事件能够解释的吗?
犯罪作者》谢玉童 ()200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