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仲裁案例讲解
郭天玉
主要内容
一、前言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征补偿分配纠纷分类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征补偿分配纠纷仲裁案例解析
一、 前 言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是农
民安身立命之所。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农村土地承包法》、
《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
地承包经营权,奠定了新时期农村经济发展的法律和制度基础,更有利
于发展农业,稳定农村,富裕农民。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化
进程的迅速推进,以及国家对农业和农村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进一步
落实,农业比较效益大幅度提高,土地价值明显回升,农民更加重视和
珍惜土地。因此,近几年来许多以前不要地、甚至弃耕撂荒、外出打工
经商的农民纷纷回乡要地;也有的地方因为
一、前 言
干部尊重和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识较差,违法收回或
调整承包地,随意搞“三年一调整”或“两年一承包”,有的以搞规模经营
为由,随意强行收回农民承包地,搞长期发包一次性收费,或搞以地抵
债,将土地集体中在少数大户手中,严重地侵害了多数农户的利益。因
土地发包、土地流转、特别是城市近郊地区或城镇集体土地征占用等而
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件大量增加,农民为维
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上访曾一度呈多年少有的高发态势,农村土地承包
纠纷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解决好农民问题,最关键、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好农
一、前 言
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维护和实现农民根本利益、维护
农村社会长期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治本之策。面对纷
至踏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妥善处理相关案件是农村各级党委、政府
以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容推卸的政治责任和崇高使命。《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的纠纷,
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
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
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各地
多年的实践证明,
一、 前 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是新形势下方便快捷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的有效形式和重要手段,为农民依法解决农村土地问题,化解社会矛盾,
实现公平正义开辟了一条新的救助渠道。
为了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便于指导仲裁实践,提
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水平。在省农经处站及各方面支持和帮助下,
我依据大量的工作实践积累,曾编撰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解析与
仲裁文本应用》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手册》等工作用书。书中编
辑了大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集体
一、前 言
土地征地补偿分配 纠纷仲裁典型案例,并对案例做了解析。按照
农村承包纠纷仲裁受理范围,将这些案例分为九个大方面:土地承包经
营权纠纷;后迁入外来户要求获得承包经营权纠纷;收回承包地抵顶欠
款纠纷;侵害或剥夺妇女土地承包益纠纷;在承包期内,调整或收回承
包地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纠纷;以
其它方式承包的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和管理纠纷;征用土地补偿分配
纠纷。
一、 前 言
按照省农委的安排,在这次培训班上,我与大家交流一
下我归纳的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和征地补偿分配纠纷案例,从仲
裁角度谈一谈对调处这些纠纷的理解,供大家参考。不妥之处,恳请得
到省农委农经处站领导及各市、县(区)同行们的指正。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纠纷分类
近十年来农村发生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流转及征
地补偿分配纠纷),大致分为七大类,共六十多种。
这七大类纠纷具体是: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权益侵权纠纷(包括征地补偿费分
配纠纷);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和继承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纠纷分类
●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
七、土地承包其他纠纷。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1.发包方没有按约定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引发纠纷;
2.发包方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权引发纠纷;
3.发(转)包方提高约定的承包费引发纠纷;
4.承包方违约不交纳承包费等引发纠纷;
5.承包方将农地用于非农建设引发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纠纷分类
6 .承包方破坏性、掠夺性使用承包地引发纠纷;
7.发包方随意收回承包地而引起纠纷;
● 8.发包方随意缩短承包期而引起纠纷;
9.发包方随意调整承包地而引起纠纷;
10.土地承包合同不规范、权利义务不对等和不明确(特别是四至
不明)而引起纠纷;
11.土地承包(流转)合同或经营权记载与实际(含四至、面积、
地类等)严重不符引发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纠纷分类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12.剥夺、侵害妇女、入赘男子(包括妇女结婚,在新居住
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被原发包主收回;妇女离婚,在原居住地生
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被发包
方收回等情形)引发纠纷;
13.剥夺、侵害外出务工、经商、服役、就学及出国、入狱等
人员土地承包权引发纠纷;
14.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等民间
法侵害少数承包户合法权益引发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纠纷分类
15.质疑以其他方式发包土地的程序、条件等问题剥夺、侵害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的纠纷;
16.因发包方发包农村土地其他不公平行为而引起侵权纠纷;
17.发包方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而引起纠纷;
18.出生、婚嫁等新增人口要求承包土地而引起纠纷;
19.农户户主或非户主书面或口头表态放弃承包地后,现重新要
求承包土地而引起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纠纷分类
20.因撂荒、未依约交纳承包费等原因,承包地被发包方收回
后,原承包户索要承包地而引起纠纷;
21.村里不依土地承包(流转)合同内容申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导致权证记载与合同不符而引起纠纷;
22.因机动地与家庭承包地混在同一个合同或权证内发包而包
而引起纠纷;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23.因发(转)包主体不合法问题引发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纠纷分类
24.发包方违法干涉(强迫或阻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引发
纠纷;
25.发包方擅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引发纠纷;
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
2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纠纷;
2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
2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 ;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纠纷分类
3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纠纷;
3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纠纷;
3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再流转纠纷;
3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与第三人发生纠纷;
34.代耕代种承包地发生矛盾引发纠纷;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衍生权益侵权纠纷
35.因承包期满或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发包方重新统一发包
给其他农户,原承包户投入较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未相应补偿而引起纠
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纠纷分类
36.流转获得的承包地被征、占用或收回后,因经营者对该承包
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未获得相应补偿而引起纠纷;
37.原承包地或已经流转的承包地被征、占用,因补偿分配问题
与发包方产生的纠纷;
3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双方争
夺土地经济补偿产生纠纷;
39.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该地块被征、占用,原承包户因补
偿分配问题与发包方或接包人产生纠纷;
40.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包括教师、医生)
以曾经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享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纠纷分类
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用补偿费分配引发的纠纷;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分割和继承纠纷
● 41.因分户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纠纷;
42.因夫妻离婚分割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纠纷;
43.权利人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
44.权利人要求继承承包土地收益的纠纷;
45.以其他方式发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和继承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纠纷分类
(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
46.当事人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包括“外来迁入的农
业人口”,以获得或维护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失地补偿权的纠纷;
47.未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确权分享集
体土地被征、占用补偿纠纷;
48.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四至登记不明,或因各种原因造成四
到变化,要求确认承包土地位置;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纠纷分类
(七)土地承包其他纠纷
49.村(组)未申报或扣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等证书而引起纠纷;
50.农村土地承包发包程序不合法,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引发纠纷;
51.机动地预留过多或发包不公正(“关系地”或“人情地”)以及
发包期限过长(指超过“三年”)而引起纠纷;
5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不服“两田制”等承包方式产生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纠纷分类
53.其他方式承包中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明而引起的纠纷;
54.承包方未依法向发包方交回承包的耕地或草地而引起的纠纷;
55.因承包在被征或被占用,原承包户要置换农村土地而引起的纠
纷;
56.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资源被征、占用补偿而引起的纠纷;
57. 因土地所有权纠纷而引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纠纷分类
58. 承包地相邻矛盾(含地界、排灌、通道、遮荫、病虫害防治等)
引发的纠纷;
59.因买卖“农民住房带地”引发纠纷;
60.因其他原因引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三、仲裁案例解析(共 20 例)
案例一 申请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理
案例二 对外嫁女要求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衍生权益的处
理
案例三 当事人申请撤消无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问题
案例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的效力认定问题
案例五 农业承包合同(其他承包方式)的效力认定问题
案例六 对原放弃土地承包的农户要求重新获得承包权的处理
案例七 对原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户要求获得相应土地征收补
偿的处理
案例八 对承包地被征收时实际测量多出面积的性质认定问题
三、仲裁案例解析(共 20 例)
● 案例九 对历史上村集体占用家庭承包土地的纠纷的处理
● 案例十 对当事人争夺已故老人承包土地继承权纠纷的处理
案例十一 对后迁入的“外来户”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处理
案例十二 对以专业承包方式承包机动地、“四荒”、果园、林地、
鱼塘等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处理
案例十三 对要求给死亡人口和几种类型迁出人口分配征地补偿
费用问题的处理
案例十四 “买房带地”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处理
案例十五、独生子女因享受双份承包地而要求获得双份征地补偿
费纠纷的处理
三、仲裁案例解析(共 20 例)
案例十六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定流转价格偏低,原承包户(土
地转出方)要求提高流转价款或终止流转合同的纠纷处理
案例十七 发包方擅自将原承包农户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
给其他农户引发纠纷
案例十八 农户土地流转后因征占地补偿费分配引发的侵权纠纷
案例十九 转为非农户口进城居住又回村争夺土地承包权纠纷
案例二十 部分村民随意主张重新打乱村民组的土地所有权界限,
平均分配承包地引发纠纷
三、仲裁案例解析 (案例一)
案例一 申请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
理
【法律事实描述】申请人因离婚、丧偶或分户,要求分割户
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组织以不介入家庭事务为由予以拒绝,申请人
诉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职责(或诉原共同承包人)。
【 仲裁处理意见】对此类案件应区别情况,实践中作如下处
理:
1.对因离婚、结婚后与父母、兄弟分家等合理理由拆分承包
地的,应予以支持。
2.申请人未与原共同承包人协商过拆分方案的,要求申请人
先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要求其自行追加
三、仲裁案例解析 (案例一)
或由仲裁委依职权追加原共同承包人为第三人参加仲
裁活动。
3.对分户后有承包权的对象,原则上按申请时实际人口平均拆
分承包地,但需要考虑各方实际赡养负担情况和便于耕作,尽可能地避
免耕地过于零散细碎。
4.在上一轮土地承包期间离婚的,本轮应在户口所在村落实承
包权。
【法律与现实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5 条规定:“家庭
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三、仲裁案例解析 (案例一)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七条
最后一款规定“承包方家庭分户并分别签订签订承包合同的,依照前款
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变更手续。”既是按户承包,分户
另立户后要求得到独立的承包经营权合理、合法,但由于在承包期内中
途分户,当然应当从原来承包户中拆分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5 条规定:“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
权利。”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一)
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
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侵害妇女应当
享有的土地承包权。”就是说,对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来说,无论
男女老少,人人平等。对作为共同共有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权,无论家
庭内部人口增减,原则上都实行人均权利平等共进退。但考虑到农村家
庭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分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
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34 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
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未达
成协议,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一)
且双方均具有承包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
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情况,对其承包
经营权进行分割。”
3.严格地说,本案本来只需直接将第三人作为被申请方。
但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的现实,将集体列为被申请人,一是申请人的意愿,
仲裁委无权撤消;二是村组织参加仲裁活动,有利于了解详细案情,便
于配合做好调解并执行仲裁结果;三是防止村集体在没有参与仲裁活动
的情况下拒绝执行仲裁结果、当事人又要另案申请裁决村集体履行职责,
一次性解决问题。
三、仲裁案例解析 (案例二)
案例二 对外嫁女要求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衍生权益
的处理
【仲裁事实描述】农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原村集体不再承认
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补助和其他福利分配时,
不再将其列为受益对象。当事人提出自己的名字还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经
营权证上,有的甚至连户口也未迁出原村,因此,诉请维护其土地承包
经营权及其衍生权益。
【仲裁处理意见】在 30 年的承包期限内,几乎所有的承包
户都会发生正常的人口变动,如:生、死、婚嫁、户口迁入、迁出等。
由于现行对承包合同或
三、仲裁案例解析 (案例二)
承包经营权证未因此作强制性变更的规定,所以承包证只能反
映该户的承包经营权情况,往往在证书上没有记载的人也不一定没有该
户的承包权。因此,在仲裁实践中,决不能简单地凭经营权证的记载作
出判断。对此类案件应区别 情况作如下处理:
● 1.对婚嫁女在本承包期内通过合法登记结婚嫁
入男方家庭,在男方家没有获得家庭承包地的,不管女方有无将户口迁
往男方,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二)
原居住地(娘家)都应保留其承包权。但如果男方家承包的
土地被征收、占用时,婚嫁妇女应当视为被征地农户中应当予以安置的
农业人口,与其他成员同样享受被征地农户家庭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
2.对嫁入夫家后,因夫家为非农业户口(属“农嫁非”类型),
或夫家承包地已全被征用、且已得到补偿安置等原因,该妇女不可能再
得到承包地的,应支持其在娘家保留其原有承包权利。
3.对非法同居、未迁入户口且男方村也未给予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待遇者,维持其原有权益;若在前一承包期内迁入户口,也无特殊约
定的,
三、仲裁案例解析 (案例二)
在本轮发包时应予安排。
● 4.虽已合法结婚,但由于特殊原因女方确实长期在
娘家生产生活,且男方村也未给予成员待遇的,应支持其娘家拥有承包
权益,并通知其男方村不再给付其双重权利。
5.生育的子女,一般随女方,但也有权自主随男方(关键要看
子女户口落在哪里)。
6.男方到女方家庭入赘的,比照以上分类处理。
7.在婚前已经获得安置补助的,嫁到另一个集体后,一般不予
支持再给其分配安置补助。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二)
上述处理, 总的原则是确保不因婚姻而丢失承包权利,同时,
又要防止重复享受权利,造成新的不公平。
【法律与现实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5 条规定:“家庭
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 20 条规定:“耕地的承包
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到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到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延长”。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可见,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主体是“农户”,即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而且
在承包期内对承包地实行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三、仲裁案例解析 (案例二)
这里的“增人”不但指新出生的人口,也包括因合法婚嫁、收养增
加的人口;同理,“减人”,不仅指死亡人口,也包括出嫁、提干等减少
的人口。故因婚嫁增加的人口应当理解为在落户方内部通过户内稀释权
重的方式获得承包权益,而不应该简单地认定未获得承包地。当然,如
果是按人头调整承包地时未将其计入则另当别论。
2.《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 6 条规定,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的,属于具有土地
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经过结婚登记的并将其户口迁入夫家的婚嫁妇
女应该按
三、仲裁案例解析 (案例二)
新增人口对待,如果该地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应该获得征地
安置补助费。(略谈一些地方按区片价分配或承包经营证的面积分配的
弊端。)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6 条规定,“农村
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
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嫁到夫家后,如果男方没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权,该妇女就无法在
丈夫家庭内部通过稀释权重的方式重新获得承包权。因此,应依法继续
保留该妇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
三、仲裁案例解析 (案例三)
4.目前土地征收后,许多地方不搞农转非,因此,婚前因征
地已经获得安置补助的,实际上已经获得了全部的土地承包权利。如果
从夫家再一次获得承包权或土地补偿安置权益,就会造成新的不公平。
但如果婚前只被征收一部分土地,就要酌情处理。
案例三 当事人申请撤消无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问
题
【仲裁事实描述】当事人提出诸如:①某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的证明事项不符合原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内容,发包方拒绝办理修
改手续; ①发包方行为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三)
不合法;①第三人的承包不合法,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等
理由,诉请仲裁委撤消无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仲裁处理意见】经审查属实的,对第①种情况,裁决当事
人有权要求发包方办理申请发证机关更正手续;对第①、①种情况,只
能裁决变更或者撤消原发证所依据的合同,并要求有关当事人及时办理
变更或调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关判断和理由只能在裁决书的论证部
分说明,不能在裁决主文中裁决原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效或者予以撤
消。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三)
【法律与现实分析】颁发或更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属于法律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农户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事实作出
行政确认的一种行政行为。如果需依法撤消或更正、注消已发出的上述
权证,须由原发证机关自行决定,或经行政诉讼由法院判决。农村土地
承包仲裁机构依法只受理特定范围的民事纠纷,有权对涉及土地承包的
民事行为合法性作出认定,但无权撤消或变更行政机关与之相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因此,若在仲裁活动中查实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三)
确实有误,一是可以发出仲裁建议书加以纠正;二是作出如
上裁决。但仲裁建议虽不违法,却没有法律效力。故原则上还是采用裁
决变更或者撤消原发证所依据的合同的方式。当事人可凭仲裁裁决书要
求发包方办理申请现发证机关更正手续 (原发证机关有可能已经撤
并)。
相关法律条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权证管理办法》第 2 条、11 条、16 条、21 条,以及《辽宁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第 7 条、8 条、13 条。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四)
案例四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家庭承包方式)的效力认定问
题
【仲裁事实描述】申请人以承包方未签字、不是户主签字、
签字后被发包方凃改等理由申请裁决该合同无效。
【仲裁意见】
1.只要是符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轮土地承包方案的承包
合同,原则上均只认定为程序或形式瑕疵、要求补正而不裁定为无效。
2.在符合本轮土地承包方案的基础上,承包方依法书面申请
放弃部分承包地后签署的合同,只要是有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四)
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户内成员或者其他直系亲属签署的,原
则上均视为表见代理,依法有效。
3.承包方未书面申请放弃部分承包地,并由不识字的老人等
替户主签订合同直接减少了承包面积,可以考虑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
节,但从稳定大局出发,应当从严掌握。
4.不符合本轮土地承包方案的承包合同,即使是其他形式
要件都健全,也应原则上裁决不符合集体决议部分为越权发包,依法无
效。第三人因此多得的土地承包权应视为不当得利退还给集体,并应优
先满足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四)
原来因此遭受侵权农户续包的愿望。但由于农业的特殊性,第
三人以前因此获得的生产经营承包收益原则上不应追回。
【法律与现实分析】
1.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是国家给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定权利,而发包土地首要的合法程序是村民(代表)
会议关于本轮土地承包方案的决议。换句话说,本轮土地承包方案是该
集体土地承包合同的合法基础。因此,承包合同是一种特别的合同,只
要是符合本轮土地承包方案的,无论其在程序还是形式上有何瑕疵,都
不能剥夺法定承包人的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四)
合法权利。
2.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有许多农户
户主因外出谋生不在家,而由其家庭成员代为签署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近年来,有一些农户为后悔放弃了部分承包地的行为而质疑该承包合同
的合法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32 条规定: “当事人采用
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 49
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四)
代理行为有效。”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4 条规定,因重大误
解或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变更或者撤消。但第 55 条又同时规定了撤消权消灭的两种情形(一是
在一年内未行使撤消权的;二是当事人知道撤消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行为放弃撤消权的,法院不再支持)。
4.在一些决议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基础上直接延包 30 年的地
方,因多种原因所致,其他农户放弃承包的土地被直接以家庭方式加到
某一户的承包面积(即承包合同)上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四)
法》第 19 条的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后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也就是说,
集体决议通过的承包方案是分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合法依据。因此,上述
行为应被认定为缺乏合法基础而无效,多出的承包土地应视为集体机动
地重新发包另签合同。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五)
案例五 农业承包合同(其他承包方式)的效力认
定问题。
【仲裁事实描述】村委会班子换届后,发包方或者多数村
民以程序违法或者显失公平等为理由,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以其他方式承
包的“四荒”以及场、圃、园、塘等承包合同为非法、无效,或者在审理
相关案件中需要确认此类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
【仲裁处理意见】
1.原则上,只要合同形式合法,应确定合同的效力,特别是
发包方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有的承包项目在承包合
同签订中没有履行法定民主程序,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五)
明显偏低, 显失公平的,应对该项目的承包合同予以完善。
2.多数村民以违反民主程序议定原则为由,主张村委会与他
人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如承包方种植 1 年以上的,原则上不予支持;承
包方种植不足 1 年的,原则上认定合同无效;投入不大的可以适当补偿;
有大量投入,主要针对承包费不合理且调解无效的,必要可针对承包期
作出调整。
3.若决策程序有瑕疵等的,确认合同效力后,如发包方主张
增加承包费的。可视其情况增加。
4.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确之处,如“两委”班子成员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五)
口头答复,合同条款不全、原村委会成员以个人名义出具答复意
见等,此情形下,作出不利于合同继续履行的解释。
5.如果承包方不按承包合同条款规定履行责任和义务的,
发包方(即村委会)又不认真坚持追究承包方的责任的,应裁决其终止
承包合同,并支持追回承包方欠缴的承包费,以及承包方因未履行合同
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所造成损失的赔偿。
【法律与现实分析】我国法律对农村集体重要承包事项都
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律依据是土地的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五)
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相关法条有:
《土地管理法》第 14 条第 2 款、第 15 条,《村民委员会组法》第 19
条第 2 款(5)、(6)项,《土地承包法》第 18 条第 2 款(3)项、第 27
条第 2 款、第 48 条第 1 款。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违反民
主程序,越权发包,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
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
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9]15 号)第 2 条、第 25
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五)
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
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 但可对该承包
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 号的文义解释来
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
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
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
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六)
不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
主议定原则 的无效请求设定了一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
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
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
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案例六 对原放弃土地承包的农户要求重新获得承包权
的处理
【仲裁事实描述】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申请人
放弃了部分或全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轮承包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六)
土地发包时,发包方未将申请人原放弃的土地发包给
申请人继续承包。现申请人称,申请人当初仅仅放弃了承包土地的经营
权,并未放弃土地的承包权,请求仲裁支持索回承包地。
【仲裁处理意见】对上述仲裁请求应区别不同情况分类处理:
1.对于申请人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曾经书面放弃承包权,
或已签订减少了承包面积的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予以驳回,但应告
知其并未丧失土地征收补偿
等经济权利;
2.对口头申请放弃承包,意思表达真实、清楚且有确切证明,
或在领到已减少承包面积的土地承包经营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六)
权证后两年以上未有异议的,同上处理;
3.申请人虽已表示放弃承包,但发包方未实际收回土地并发包
给他人或统一经营,原承包人也继续耕种的,视为实际并未放弃,裁决
补签合同。
4.在第一轮土地承包期间,申请人自行将承包地无偿乃至贴钱
交由第三人耕种,发包方据此直接将该承包地发包给第三人的,应裁决
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无效,诉争的土地重新归申请人承包。但第
三人增加该承包地块已获得村民(代表)会议批准的除外。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六)
法律与现实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9 条规定:“承
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
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交回的承包地的,在
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在采用该条法律时,有的办案人员只把
“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当做放弃承包权成立的要件,这是一个误解。
实际上这主要是在法定期间内对承包人免除义务的一个约束,譬如说,
承包人现在申请放弃承包,但在还没有其他人接包的情况下,不管你有
没有在耕种,原承包人都得继续负担半年以 内的承包费或合同规定的
其他责任和义务等;但超过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六)
法定期限后,它就是原承包人行使权力的保障。因此,放弃承
包权成立的要件是:①原承包人书面申请的,在半年之内,自发包方收
回承包地时即行生效;①有书面申请的,到半年后,只要原承包人确实
放弃了即可生效,无须得到发包方批准实际接收;①只有口头申请的,
即使超过半年,只要发包方实际收回时即行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8 条规定,土地承
包应当遵循承包程序合法的原则。发包方将申请人原承包地直接发包给
第三人,显然缺少了该程序合法的两个要件:一是获得原承包人放弃承
包的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七)
真实意思表示;二是将该宗土地增发给第三人已获村 民
(代表)会议批准。
案例七 对原放弃土地承包权的农户要求获得相应土地
被征收补偿的处理
【仲裁事实描述】本集体农用土地被征收后,原放弃土地承
包权的农户申请仲裁,要求重新获得承包权,以及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
被征收补偿利益。
【仲裁处理意见】首先,经审查放弃土地承包权的行为依法
成立的,驳回重新获得承包权的仲裁请求;其次,对于要求与本集体经
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地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被征收补偿利益的仲裁请
求应予以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七)
支持;最后“平等”并不等于“相等”,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
员有合理的差距应予准许。
对各种应有土地承包权而未获得承包权的农户,比照
以上原则处理。
【法律与现实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6
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
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在其他法规、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因
此有些干部和群众据此就认为,只有承包地被征收的农民才有权获得补
偿和安置。这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7 规定:“征
收土地的,按照被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七)
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
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
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
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
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
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十五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七)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 号)第 24 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
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
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
性法规、自治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
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分配
应与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挂钩;土地补偿费作为集体土地资产变现,
当然也是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八)
所有成员都有份;只有青苗的补偿费才可能与被征收的承包地
面积挂钩。
但在承包地分配得比较合理,群众没有意见的地方,
过去集体土地被征收后的补偿分配也一直是与承包地挂钩的。也没有必
要去干涉。
案例八、对承包地被征收时实际测量多出面积的性质认定
问题
【仲裁事实描述】申请人因承包地被征收时,实际测量的面
积比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证上登记面积多出较大的面积,故要求裁决以
实际测量面积作为征地的数量依据。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八)
【仲裁处理意见】在计算青苗损失补偿时,可以实际测量所
得的田块面积计算,但对其他补偿,应以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登
记的面积为准。比权证登记多出的面积,视为集体机动地处理。而实测
面积不足承包经营权证上登记面积的,则应以集体机动地或被征收的田
间道路、水沟等非承包面积予以补足。
【法律与现实分析】从现实上看,在第一轮土地发包时,有
些农村地方考虑不同田块间的耕作条件、地力肥沃程序以及路途的远近,
或者是否有路树遮荫影响产量等多种因素的差距,为公平起见,实行了
“大小亩”(即好的地块一亩算一亩,差的地块一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八)
给一点五亩算一亩)的办法发包。这从生产资料平等分配的角度
看是合理的,但以此作为财产的分配依据就不合理了。此外,也有的农
户在长期耕作中拓边展沿,使承包地面积有所扩大,因此,对多算的面
积的请求应予以驳回;对补足面积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从法律的角度来
看,合法的权利数量有合同为依据的,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数据为准。所
以,无论是超标承包还是不足额承包,都属于违约行为,故不当得利者
不能以此为由得寸进尺;被侵权方当然有权追偿利益。特别是一些没有
按人均地权延包,还存在“两田制”的地方,一定要从严掌握。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九)
案例九 对历史上村集体占用家庭承包土地的纠纷的
处理
【仲裁事实描述】历史上村集体因各种原因占(征)用了本
村农户承包的土地,现在因土地大幅度增值或国家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大
幅度提高,而与原家庭承包户在土地使用(承包)权或补偿利益上产生
了纠纷,原承包户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处理意见】应当区别不同类型,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妥
善处理:
1.村集体为兴办集体公益副业或社队企业占用土地时已在合
理期限内比照当时国家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九)
标准落实了被占用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户经济利益的,
应裁决维持不变。
2.占用土地是为兴办集体公益副业或社队企业,且该项目已
经集体合法决议批准,其他承包户也已履行,但个别承包户当时就不同
意,并一直拒绝领补偿费的,应裁决仍按原来的方案补偿安置,但应加
付合理利息;如果以上前提不存在,原土地尚可退还或调整的,给予退
还或调整;该地块此后已经或最近将被国家正式征收的,按照国家征收
时政策标准给予补偿。
【法律与现实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规定,村民委员会自身或代行农村合作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九)
经济组织的职能、权属有:“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
业”、“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村办学校、村建道路”、“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43 条第 1 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
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
乡镇企业和村民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
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可见,村集体为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九)
了集体的利益,是依法有权占用本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的,但
若需占用农户承包地的,应当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参照国家正式征收集
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永久性赎买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也可以通过
调整承包地来保护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对农户来说,如果同意了上述安
排,只要不是恶意欺骗或当时就显失公平,就不存在被侵权的问题,就
应当遵守公序良俗和诚信原则,不能随意反悔。否则,大家都要无原则
地翻历史老账,社会将永无宁日。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
案例十 对当事人争夺已故老人承包土地继承权纠纷的处
理
【仲裁事实描述】当事人的老人亡故后,已分户的兄弟之间
为继承老人的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
【仲裁处理意见】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原则上按以下方式妥
善处理:
1.亡故人原与当事人兄弟中之一为同一承包户的,驳回另一
当事人户的继承请求。
2.亡故人原为独立承包户的,裁决其承包地由原发包方收回,
但该承包地当季或当年的收益,以及原承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
包户投入的地上附着物建设资金等原承包人依法有权收回的
其他资金,应由合法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收回分配。
【法律与现实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15
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 26 条第 1 款
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 31 条规定:“承包人应
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
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农户”的法律概念
不同于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构成的“家庭”,也不同于通过户籍登记形成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
的“户”的概念,而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向集体申报或申请拆分
所形成的“户”的概念,其书面依据如农业家庭承包合同的记载、村集体
编制的成员登记簿等;而在家庭承包的法律关系中,“承包人”指的就是“承
包户”。因此,只要原来的农户还未消亡,老人亡故后,该户的承包地
依法不能随意变动,户内成员继续经营本户的承包地,不存在“继承”问
题;如果原来的农户消亡了,该户承包的耕地或草地依法应由发包方收
回。无论何种情况,本“农户”以外其他家庭成员依法无权继承该户的承
包地(林地除外),只有权继承该生产周期的承包收益和可回收资金。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
案例十一 对后迁入的“外来户”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的处理
【仲裁事实描述】农村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制以后从原居住
地迁往新的居住地落户的农业户籍人口,农村中习惯称这类人员为“外
来户”。他们有的在迁入时与新居住地有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表示以后
不要承包地,有的在迁入时村里没有给承包地(当时没有明确是否以后
再给承包地)。然而,近年来由于一些城镇四周及城市郊区的农用耕地
被征收、占用,土地价值迅速攀升,这类人员就以自己是农民身份(即
农业户籍)为由,向新居住地村委会要求获得家庭承包地或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
征地补偿费。当地政府和村委会不给承包地或征地补偿,他们
就屡次上访,或诉请仲裁委予以仲裁。
【仲裁处理意见】解决此类问题的纠纷的焦点,实际上是确
认“外来农户”在新居住地的集体地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问题。依据《辽
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 6 条第 5 款和辽
政办发[2011]5 8 号文件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
做好农村“后迁入”农户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沈阳市农村经济委
员会《关于解决“后迁入人口”土地权益问题的指导意见》(沈农发
[2006]56 号)的规定,对此类人员的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
待遇,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应区别三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初迁入时有约定的,按当事人迁入时的约定办理。当初
无论与村里约定了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的,都要依照当初的约定办理。
如果迁入时约定不要地(或规定不给地)的就不能给;如果原来约定等
将来村里调整土地或下一轮承包时给地的,就应该按当初的约定发包给
承包地。
2.第二轮承包之前迁入新居住地的,如果在原居地没有承包地,
在新居住地愿意承担相应义务和缴纳公共积累,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
)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代表)同意接纳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获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待遇。
凡是在第二轮承包之后迁入新居住地的,因其土地承包经
营权在原籍,所以对他们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予以确定。
3、如果他们在迁入后虽未经上述程序,但新居住地已经发
给承包地,并承担了相应义务,享受其他成员同等待遇的,原则 上应
视为已经实际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要维持已经获得的土地承
包关系。但其在新居住地能否获得与本地原成员同等。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
【法律与现实分析】此类纠纷在全市乃全省和全国各地都有
发生,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身份问题,但是目前国家层面的现行法律、政策尚无明确规定。关于“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词,早就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中,经
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
正案》的中的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虽然都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概念,但是,至今全国人大以及各级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这一法律、政策概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
念,没有立法及政策解释,导致目前许多基层法院、农村政策主
管部门以及信访部门在调处此类纠纷过程中,在如何界定“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很难将农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
律概念区别开来,给基层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增加了难度。但有些省、市、
县从本地实际出发,研究制定了本地的解决办法。《辽宁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 6 条第 5 款和和辽政办发[2011]
5 8 号文件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做好农村“后迁入”
农户有关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对此类人员的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
遇,即土地承包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
权益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在理解和处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资格界定的问题上,应作如下理解:
目前,我国法律中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实
际上是由过去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所有制形式演变
过来的,(根据:1982 年 11 月 26 日至 12 月 2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彭真委员长在关于修改宪法报告中指出,“改变农村人
民公社的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人民公社将只是农村集体经济
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讲,我国农村现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实际是由“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演变而来的。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
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时期,人民公社社员就是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那么,现今所指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前身应当是当年的人
民公社社员。按照这样的历史演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①到原生产
队解体时户口在该生产队的社员且至今仍在该村民组的农业户口人员;
①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①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结婚且户口迁入的(含因结婚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的);①本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的;①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落
户的。以上人员都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
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
但实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实行了以农民家庭承包为
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终止了原生产队的经济活动,许多农
民脱离了原来集体经济组织,如:有的从原居住地到新居住地(农村)
落户。对解决此类问题应该指出的是,城市近郊或城镇四周本来就人多
地少,人地矛盾突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制以后特别是近年来,近郊农
村和小城镇从外地涌进来大量农业人口落户。如果,这些地方将后迁入
的外来农业人口当作本地无地农户同等对待,势必加大了该区域内人口
与土地资源的“负压差”,更加剧了本来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
就突出的人地矛盾,也严重地侵害了本地老户的利益。因此,
许多地方在允许外来户迁入的同时,也采取控制和缓解人口增加与人均
土地资源减少的矛盾加剧的相应措施。如有的地方对外来农户迁入时要
有约定,要签订“不要(或不给)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协议等,实践证明,
这些做法都是有效的、可行的,以现实的法律和政策衡量,也是站得住
脚的。凡是原来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没有任何约定的,就按照辽宁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 6 条第 5 款和辽政
办发[2011]5 8 号文件规定办理。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一)
即“外来农户”“将户口迁移到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
交纳公共积累,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的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提一下
享受份额问题) 。
对外来农户中的“空挂户籍”人员在新的居住地落户,由于
他们并不是在该村生产生活,不需要以土地经营为基本生活保障,而且
并未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形成较为固定并具有延续性的联系,因
此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应当明确对此类人员的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予以排除。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二)
案例十二 对以专业承包方式承包机动地、“四荒”、果园、
林地、鱼塘等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的处理
【仲裁事实描述】申请人(即承包户)因采取专业承包形式
承包集体机动地或者 “四荒”、果园、林地、鱼塘等资源,在承包合同
期内,因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国家依法对征用地给予了补偿。集体经
济组织决定对承包方所承包的机动地以及“四荒”、果园、林地、鱼塘等
资源的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果树、林木、鱼苗等损失给予了相应补偿,
但对所承包的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留归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或
使用。该承包户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像家庭承包土地征用一样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二)
获得全部补偿费用。
【仲裁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专业承包方式(即其他承包方式)发包的集体预留
的机动地或者“四荒”、果园、林地、鱼塘等资源所占耕地的征地补偿费
用的分配中,可依法获得地上附着物(即生产设施)和青苗、果树以及
鱼苗等损失补偿费,依法驳回申请人要求获得该宗承包地征地的土地补
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的请求。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归该集体
经济组织所有。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二)
【法律与现实分析】本案反映的核心问题是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的归属问题。
调处此类问题纠纷,需明确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二)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
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以及辽政发[2004]27 号文件中的关于支
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份额的规定,其所指的耕地是指农户家庭
平均承包的土地,亦即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占有的土地资源的
前提下的补偿,而不包括以其它方式承包即非平均承包土地的补偿。其
它方式承包的土地是通过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形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二)
式取得的,是属于土地资源非平均承包的情况,因而也不适用将
不少于 80%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承包人的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经济组
织 成 员 集 体 所 有 。 下 列 事 项 应 当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经 本 集 体 成 员 决
定:……..(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的规定,集体
预留的机动地或者 “四荒”、果园、林地、鱼塘等资源所占耕地的征地
补偿费用中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应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
体所有。如果承包人将以其他方式承包集体预留的机动地或者“四荒”、
果园、林地、鱼塘等资源所占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三)
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据为己有,属不当得利,
就是侵害了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案例十三、对要求给死亡人口和几种类型迁出人口分配征
地补偿费用问题的处理
【仲裁事实描述】当事人因家庭成员死亡或部分成员户口
迁出未获得征地补偿费而申请仲裁,要求集体经济组织对死亡人口或迁
出人口发给与其他人口相同份额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仲裁处理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
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三)
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
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
到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依据此项规定,土地
补偿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分配。另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
七条“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之规定,
死亡人口以及迁出人口已经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予以
驳回申请人要求给死亡人口和迁出人口发放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
助费的仲裁请求。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三)
【法律与现实分析】农村土地被征收后的土地补偿费,在性
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因此,《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
十六条确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与土地补偿费的性质相
适应的。土地补偿费在土地被征收后,应该统一支付给作为被征地单位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怎样公平、公正地进行分
配,就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问题。虽然,目前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标准问题是我国法律上的空白点,对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尚缺少具体明晰规定,但对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丧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三)
失的确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一般不宜认定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在这一原则的基础上,对于以下五类情形被注
销或者迁出人员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确定丧失:①死亡人口。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终止,因此从死亡时起,该死亡人口的
户口即被注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然丧失。①已经取得了其他
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只能拥有在一个集体
经济组织的成员资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三)
格,不能同时在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成员资格。自其
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起,其原拥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
格随即丧失。①取得设区的市非农业户口人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
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
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的,发包方
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和草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保障与家庭承包具有相
同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在取得设区的市非农业户口之后,原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已经被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之内,所以在取得了设区市
非农业户口之时,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三)
即丧失其原拥有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①原来户籍在农
村的已经转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人民解放军三级以上
士官的军官。在这部份人员中虽然有的原来在户口迁出时(有个别农村
干部仍然保留了农业户口)保留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但他们已经脱
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有了固定工薪收入。应
当认定这部分人员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①取得非设区市城
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因其脱离了原集体
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基本生活保障,亦应当认定其丧失了原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综上根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三)
据分析,死亡人口和上述几种类型迁出的人口由于已经丧失了
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不但不能获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土地补偿费。而且,也没有资格获得被征地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因为,
安置补助费,是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安置被征地单位由于征地造成的
多余劳动力的补助费用。通过支付安置补助费,保障以土地为主要生产
资料和生活来源的失地农户的基本生活,因而安置补助费具有强烈的人
身性,安置补助费只能补助给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成为安置补助费的给付对象。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四)
案例十四、“买房带地”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
【仲裁事实描述】申请人因购买农村住宅时将原房主的家庭
承包地一并转让,后遇国家建设高速公路征用该村耕地,申请人买房时
一并转让的原房主的家庭承包地也被征用。该村集体发放征地补偿费时,
仅给申请人发放了买房时一并转让的原房主的家庭承包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的补偿费。申请人以“买房子带地”为由,诉请仲裁委员会要求获得
转让承包地的全部补偿。
【仲裁处理意见】仲裁庭经查本案申请人虽属本村第二组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申请人在购买本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四)
组另一村民住宅之前已经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样获
得本村民小组平均发包的家庭承包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
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 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依法
获得买房时一并转让的原房主的家庭承包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补偿费。驳回申请人要求获得该宗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的仲裁请求。
【法律与现实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
定第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四)
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在农村农户之间虽然可以
进行房屋交易,但农民家庭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买卖,只可以依法
流转。农村中一些人由于不学法不懂法,以为卖房(或买房)也可以将
自己(别人)的承包地一并卖出(买进)。因此,买房者以为买房子带
来的承包地,与买的房子一样,所有权就是自己的了。这是对农村土地
承包法律、政策的误解。“买(卖)房子带地”的做法是违法的。家庭承
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民生存的基本物质资料。农村集体土地实
行家庭承包制,是建立在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以人口平均等份承包为基
础的。农村集体经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四)
济组织成员在本组织内都有权拥有自己的一份承包地。本案申
请人既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获得了家庭承包平均所得的土地,
就不可能再获得双份的家庭承包地或超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所
得的家庭承包地。原房主如果仍保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虽然
有权将自家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但是以转让方式流转家庭
承包地的,必须经发包方批准。本案申请人私下转让家庭承包地的行为
不仅是违法违规的,而且,按照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分配的相关法律、
政策规定,无权获得该宗地块的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五)
只能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费。
案例十五、独生子女因享受双份承包地而要求获得双份征地
补偿费纠纷的处理
【仲裁事实描述】前些年,农村一些地方为贯彻落实计划生
育国策,鼓励农民实行计划生育,采取了给独生子女户的孩子奖励一份
承包地,即获得了“双份承包地”的鼓励措施。近几年有些地方在国家征
用土地分配征地补偿费时,虽然独生子女的“双份承包地”均被征用,但
该集体经济组织只发给该独生子女一份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由此引发
独生子女户上访不止,请求仲裁,要求获得独生子女的双份地征地补偿
费。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五)
【仲裁处理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国理法》第四十七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村集
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
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安
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二)规定:“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依据上述法律规
定,仲裁庭依法裁决,获得双份承包地的独生子女只享受一份承包地的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五)
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原来比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
员多得的一份承包地只有权获得该宗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费。依法驳回独生子女户要求比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多得的一份承
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的仲裁请求。
【法律与现实分析】处理此种类型涉地纠纷,应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
定,正确地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一方面,要理解我国农村土地的家庭
承包经营制是建立在以农户家庭为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五)
单位,按人口平均等额分配的基础上的。独生子女获得得双份承
包地,虽然是各地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采取的一项奖励政策,但它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
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的规定是相抵触的,应理解为给独生子女奖一
份承包地是奖励承包地的承包收益,而不是奖励了该宗土地的所有权
(即征地的全部补偿权)。近年来全市乃至全省许多地方在完善农村二
轮土地延包过程中,及时改变了过去给独生子女户的孩子双份承包地的
做法,抽回过去多给独生子女的那份承包地给其他新增人口解决承包地,
是符合现行法律政策的,应予以支持。辽农经发[2011]163 号文件 规定: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独生子女获
得的两人份承包地的,当其年满十四周岁,作为独生子女奖励的承包地,
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并纳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予以
管理。
案例十六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定流转价格偏低,原承包
户(即土地转出方)要求提高流转价款或终止流转合同的纠纷处理
【仲裁事实描述】前些年,由于种植业比较效益偏低,加上
国家和集体收缴的税赋较重,农民种地不挣钱,农民流转土地的价款一
般都很低。但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对农民实施免收各种税赋,并对种粮
农户给予补贴政策后,种田成本下降,土地产出效益较过去明显提高,
因此出现了许多原来流转土地的农户要求提高土地流转价格,或者收回
流转土地的情况。然而,受让方(即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接包方)往往以合同条款不能由单方意志改变为由,拒绝
提高流转价款。因此引发了流转纠纷,当事人诉请仲裁解决。
【仲裁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区别不同情况按如下方式处
理。
1.如果流转双方原协议(即流转合同)规范,协议条款规
定清楚,即表达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原则上对此类型流转应维护
原流转合同的有效性。但由于流转价款确实偏低或者过低的(明显与周
边的同类土地流转价格不符的),可通过先行调解,建议双方人参照当
地目前土地收益情况和周边同类土地流转价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格,重新约定公平的土地流转价款。如双方当事人始终不能达
成协议的,再予以裁决合同部分无效,对无效部份约定予以调整或修正。
2、如果流转双方协议(即流转合同)不规范,协议中有的条
款约定不明,如流转价款以及流转期限约定不够明确的,导致一方当事
人利益明显受到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协议中的约定不明确的
条款予以补充和完善,对于约定显失公平的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如果协商不成,原合同予以撤消。
【法律与现实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有农民的生存价值,
也包含着土地使用价值,在流转时应该有相应的、公平的对价,土地流
转费应体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值。虽然土地流转合同是双方协商
一致的结果,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有一方改变主意,要求对方调整
土地流转费数额的情况。如果简单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关于“合同条款不能由单方意志改变”的规则,可能有的法官就以此为据
裁决驳回一方要求调整土地流转费数额的诉求。这里需要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指出的是,土地流转费直接涉及原承包农户生存利益,农村中由
于流转费过低,确实有导致原承包土地的农户生活难以为继的现象,为
了生存而改变原来的意思表示,是可以理解的,从社会的角度看也是符
合人权的。对此,司法解释已有所肯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
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
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
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虽然合同条款不能由单方意志改变
是合同法的一个规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则,但这一规则是以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为基础的。签订和履行
合同是为了公平的交易,正是为了公平才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形
成不能单方改变的规则,以免失去公平。如果交易本身就显然不公平,
意思表示一致就失去了合同的本质和意义,以合同不能单方改变为由拒
绝农户提高土地流转费数额是不应该的。对原来流转价款明显偏低或者
过低的,不让流转方提高流转费数额,其实是剥夺农民应有的利益。如
果受让方不愿意提高流转费数额,可以将土地退还给农户,这并不损害
受让方的合法权益。流转方式,流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转的实质仅仅是在约定的一定期限内流转了原承包农户承包土地
的使用权,但不是最终流转了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因此,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户承包土地流转后被国家依法征占用时,原承包
农户(即流转出让方)应依法获得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而不
能将这两种补偿费分配给土地流转的受让方。受让方只能依法获得流转
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果基层法院法庭随意将承包农户
的土地补偿权益判决土地流转的受让方,不仅是违反了现行法律政策规
定,更为严重的是剥夺了原承包农户土地补偿权益,必然引起承包农户
的反抗。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六)
本案诉争 2 亩土地是申请人在后桑林子村承包的人均等份家
庭承包地,所获得的是 30 年不变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
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
定”。即 30 年到期后或更长的期限内,还将继续延期承包给申请人。这
是国家法律赋予农民长期而稳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侵犯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经营权就是用益物权。如果在承包期内申请
人所承包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占用,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发生了根本
改变,申请人就成了永久失地农民,不再享有下一轮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七)
案例十七 发包方擅自将原承包农户流转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给其他农户引发纠纷
【仲裁事实描述】近年来,在农村中有许多农户因外出经商
务工或患病等原因把自家的承包地转包给其他农户,一些地方在“小调
整”或进行第二轮土地延包,村委会或个别干部以承包方外出不归,或
调整土地时承包人没回来要地为由,未经合法程序或原承包人同意,擅
自将承包农户的土地发包给其他农户(即受让方)经营,有的将流转来
的承包土地纳入受让方家庭承包合同,并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导致
原承包农户失去家庭承包土地。目前这在沈阳近郊及各县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七)
仍有许多这样的问题没有解决。
【仲裁裁决意见】调处此类纠纷的大体路径是:发包方应
为被申请人,原来受让方应为第三人……
第一、先裁定原承包人是否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然后再裁决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流转行为是否合法有
效,并且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相关法律规定,先解除当事人双方的合
同。(鉴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租种土地协议中没有约定租种
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即“当事
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裁决申请人与第三人签订的租种合同终止。 )
第三、裁决被申请人即发包方在本裁决生效的三十日内,
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关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方案的决议,与原承包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七)
即申请人户签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并代办
申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第四、裁决发包方被申请人重新更正与第三人户签订的
土地承包合同,收回错划入的承包地,并办理原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变更手续。
第五、第三人户应当在本裁决生效的二十日内,将其原从申
请人户划入的承包地返还给申请人户。并向被申请人村集体上交原发的
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第六、第三人户应当在本裁决生效的三十日内,赔偿申请人
户多种原承包人亩承包土地租金(多种几年就赔偿几年租金 )。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七)
【法律与现实分析】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规定,农户通过依
法平等自愿有偿流转自家的承包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强制和阻
挡,但往往有不少地方的干部无视法律政策规定 ,擅自作主将原承包
人的承包地划入受让方户中,纳入长期家庭承包合同,这是极其错误、
违法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承包农户的承包权益。当这部分农户向发
包方要求归还土地时,村委会以往往以各种理由(如:那是前届村班子
整的,我们管不了;当时你干啥去了,现在才想起来入往回要地?村委
会就是错了,但没法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七)
纠正了,因为村里没有地给你,等等 ) 拖着不给解决。法院按
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往往也不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十四
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等项规定,此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更正有关合同。第三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应属申请人的土地承包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八)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属不当得利,依法应当将该地
的承包权返还给申请人户。
案例十八 农户土地流转后因征占地补偿费分配引发的
侵权纠纷
【仲裁事实描述】这是沈阳某区发生的一起因流转土地被征
占后引发的侵权纠纷。后桑林村农户金某于 2003 年因家庭困难将自家
2 亩承包地转包给本村农户沈某经营,流转期限为剩余承包期共计 26 年。
申请人一次性收取转让包费人民币 万元(即每亩 万元),双方签
订了流转合同,并经村委会做了鉴证。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八)
2009 年,因修建高速铁路占地,该争议地块被征占。沈某
以此地块是转让来的为由,要求获得这 2 亩地的全部征地补偿。金某为
争得征补偿就到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金某的诉求不当--要求裁
决原转让合同无效。后来金某又到区法院申诉,区法院仍按原告要求裁
决原转让合同无效的申诉——一审判决合同有效,区法院判决书中未谈
及其征地补偿费归谁问题。金某又上诉到市中级法院,中院二审维护一
审判决。但村委会和街道领导就将这 2 亩争议地块 19 万多元补偿费全
部补偿支付给受让方沈某。金某又多次到政府上访,并请求仲裁,要求
获得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当仲裁机构准备受理此案时,各方都来干
预,特别是法院和律师说仲裁机构不能受理征地补偿纠纷。区政法委召
集相关部门开会研究这个案子,甚至拿出很不利于金某的意见,给仲裁
部门施加压力。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八)
这时候,区仲裁 部门向市仲裁指导中心汇报并请求支持,我本人
及省仲裁 指导中心非常支持申请 人维权,支持区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
交主动协调和督促区领导区相关方面重视此案,主动表明态度,促进这
一纠纷的调处。区仲裁委员会依法大胆公正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四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
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
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东陵区农林局 10 号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八)
文件《东陵区农村土地承包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
下:
1、被申请人沈某在收到本裁决书生效 10 日内给付本案诉争 2
亩土地上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共计人民币 182, 元。
2、申请人在收到本裁决书生效 10 日内返还给被申请人剩余年
限流转费人民币 45, 元。
3、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双方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
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八)
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
【法律与现实分析】依据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
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
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 号)
等法律政策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论采取转包、出租、
互换或转让以及其他申请人将承包的家庭承包地流转给被申请人,无论
是转租、转包还是转让;不管是“一次性让渡”还是和发包方变更了经营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八)
权证登记手续,其流转的都是二轮土地延包期剩余年限的土地使
用权,不是长久的土地使用权。而在下一轮承包期或更长的期限内,申
请人本身仍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使用的权利。申请人承包的 2 亩土地被
依法征占后,国家给予的是该土地上永久性补偿,被申请人虽是该流转
土地的耕种者,但其不具有该土地上长期承包经营权,失去的仅是二轮
延包剩余不到 26 年的使用权,不是永久失去该土地的失地农民。被申
请人是该诉争土地的短期经营权人,而申请人才是该诉争土地的长期经
营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承包地被征
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八)
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所以应
得到补偿权的将是永久失去该土地的长期经营权人。
从平均地权的角度看,被申请人沈某系后桑林子村的村民,
在该村有承包家庭人均土地的权利,但决不是该诉争土地上的二轮家庭
人均承包经营权。被申请人不能同时获得双份的二轮家庭人均土地承包
经营权,只能得到自己的家庭人均承包权和其土地被征用的补偿权。因
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经征收而消灭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对需要
安置人员丧失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经营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是对
财产和财产性权利丧失的补偿,而不是一种收益。作为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八)
一种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集体土地的形成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个人劳动和贡献没有关系。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权是基于
成员身份而来,只能是均等的。因此被申请人无权得到该诉争 2 亩土地
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但可享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及土地
流转未到期的土地流转费。依据国家和地方的补偿政策,申请人有权得
到相应的补偿。其土地补偿费、人员安置费的补偿对象是具有二轮承包
经营权永久失去土地的申请人。
二审法院判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
效是正确的,因为该土地的流转是双方,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八)
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该《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只
能局限在流转的期限内,即二轮延包期的剩余年限,还剩不到 26 年。
在流转期内,该土地一旦遇国家依法征用,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承包经
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便自行终止,结束了双方当事人合同的权利和义
务,合同不再履行。而接下来需要履行的是该土地上产生补偿分配问题。
而二审法院没有判决该土地补偿费该由谁来领取,只是判决《承包经营
权流转合同》有效,那么这个《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不是领取国家
补偿的依据呢?结果是否定的,因为此时这个《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只能证明谁是该土地流转期内有效的使用权人,这个期限内的使用权不
是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八)
长期的使用权,不是领取该诉争土地上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
费的依据,所以被申请人领取该土地上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是错
误的,应予退回。
在流转期内,该土地一旦遇国家依法征用,双方当事人签订
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效力便自行终止,结束了双方当事人合同
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不再履行。而接下来需要履行的是该土地上产生补
偿分配问题。而二审法院没有判决该土地补偿费该由谁来领取,只是判
决《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有效,那么这个《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
不是领取国家补偿的依据呢?结果是否定的,因为此时这个《承包经营
权流转合同》只能证明谁是该土地流转期内有效的使用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八)
权人,这个期限内的使用权不是长期的使用权,不是领取该诉争
土地上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的依据,所以被申请人领取该土地上的
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费是错误的,应予退回。。
那么,双方当事人流转的 2 亩土地被依法征占,后桑林子村
委会在该 2 亩诉争土地上共发放补偿费人民币 182, 元,该笔补偿
款应归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可获得该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费及未到期的流转费。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九)
案例十九 转为非农户口进城居住又回村争夺土地承包权
引发纠纷
【仲裁事实描述】多年来农村中有不少农户因各种原因或通
过各方式将家庭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有的户口转非后迁入城市居
住,其家庭承包土地被集体收回,近年来原居住地由于城市化或城镇化,
土地征用价格攀升,一些进城落户居民又回到原居住地要求获得土地承
包经营权。还有少数全户转非并迁入城市落户的的人员的承包土地没有
被收回,当集体收回其承包土地时,他们就到处上访,甚至请律师诉讼。
(例举郊区近年来出现的“还乡团”回原居住地要地,出嫁妇女、妇女、
已经就业的公职人员 。在城里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九)
出生的孩子等等人员将户口迁回老家,目的就一个要获得承包地、
最终目的是要获得征地补偿费。)
● 【仲裁处理意见】仲裁委员会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
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做如下裁决:
1、驳回当事人保留家庭承包土地的请求。
2、仍在继续耕种家庭承包地的,要依法收回。
【法律与现实分析】国家和省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
策都明确规定,享有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户口在本村的农户。
已经全户转非并迁入设区的城市居住,已经属于城市居民,失去构成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个重要的要件,村集体经济组织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二十)
内部“农业户口”条件失去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个重要
的要件,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业户口”条件丧失,所以应认定为非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类人员在农村不再享有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当
集体土地征用时也不再享有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案例二十 部分村民随意主张重新打乱村民组的土地所有权
界限,平均分配承包地引发纠纷
【仲裁事实描述】地延包时,第 4 组以王某为代表的部分农
户,以第 7 组人口平均地多为由,要求重新将第 4 组、第 7 组合并,
重新打乱两个组的土地 。
申请人:北荒地村村民委员会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二十)
被申请人:王某等第 4 组部分村民
该村于 1981 年经原新民县政府批准,从原第 4 生产队划分出
来第 4 与第 7 两个生产小队,后来叫第 4 组和第 7 组。1983 年实行土
地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第 4 组、第 7 组与其他村民小组一样一直单独
核算,但在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 15 年之后,该村于 1996 年底进行
二轮土地延包时,第 4 组以王某为代表的部分农户,以第 7 组人口平均
地多为由,要求重新将第 4 组、第 7 组合并,重新打乱两个组的土地所
有权界限,再平均分配承包地。当时此案经过新民县、沈阳市两级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二十)
政府调处,省农业厅调查组最后裁定,按当时中央、国务院和辽
宁省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落实 30 年长期不变政策,“不准随意打破原
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的要求,对被申请人第 4 组以王某为代表的部
分农户的要求不予支持。但王某等人始终对上级政府的调处决定不服,
多年来一直到镇、市两级政府缠访、闹访不止。特别是王某将自己七十
四老父多次用手推车推到镇党委书记办公室,给镇党委、政府“安墩
子”,长期赖着不走。最长的一次赖访长达 86 天。镇政府无奈不仅对七
旬赖访老人管吃管住,有病还得包住院治疗。镇政府多次给两位老人补
粮补钱,安慰其回家。但过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二十)
一段时间王某又将其老父送到镇政府缠访闹访,一直到老人去世。
多年来,县、乡两级政府多方采取措施调处这一无理访案件,曾经专为
此案请市有关方面人士开过听证会,还曾承诺从村里的机动地给 4 组补
一部分耕地,但王某等人仍不满意。王某因长期无理上访达不到目的,
处于骑虎难下的尴尬境地,更加变本加厉地策动本组其他农户阻挠二轮
土地延包。因此,该组至今没有进行二轮土地延包,导致本组在二轮承
包之前出生或婚入人口至今没有获得土地承包权。2007 年末这部分人口
为获得二轮土地承包权曾去农业部和国家信访局上访。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二十)
【仲裁处理意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 号
文件)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物权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
定,对被申请人该村第 4 组王某等人提出的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
限,重新合并村民小组再延包的要求,不予支持。
【法律与现实分析】此纠纷成为该县多年来农村土地承包纠
纷的典型的老大难案件,曾给当地镇党委和政府带来严重困扰。十多年
来,镇、县政府以及农经部门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可谓仁至义尽。
但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二十)
被申请人无视法律、政策,无理纠缠,无理取闹,多次在本组群
众中集资敛钱做为上访经费,蛊惑煽动本组群众多次阻挠土地延包工作,
导致该组二轮土地延包工作滞后十多年,造成部分有承包资格的人口长
时期没有获得土地承包权,侵害了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严重地破坏了
该村的和谐稳定。引发此案的主要原因,是农民法律意识不强,自身素
质不高,在承包过程中主观臆断、随心所欲而引发矛盾和纠纷。同时此
案也给各级党委和政府以深刻教训:对这样一个影响极坏、时间较长、
违反社会治安条例,干扰破坏镇党委和镇政府正常工作的违法行为,当
地政府过于姑
三、仲裁案例解析(案例十九)
息迁就,成为危害性较大的涉地案件。主要当事人蓄意阻挠本组
进行土地延包工作,并多次违反社会治安条例,干扰破坏镇党委和镇政
府正常工作的违法行为,当地政府过于姑息迁就,教育不力、惩治手软,
导致少数不守法农民的无理访愈演愈烈,致使此案成为涉地访的老大难
案件。因此,农村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广大农民法律、政策
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的综合素质,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等经济行为,
推动农村法制建设。
三、仲裁案例解析
此外,还有些纠纷
案例,我只能简要例举几个,提示一下:
1、村委会将多数农户的地块统一包给外来大户,大户
经营不善,干部不经农户同意就转到自己手中,再倒手转给别人,从中
获得大笔收入问题;
2、死亡人口特别是全市消亡人口要求获得全额征地补
偿问题;
3、征地补偿分配时,未出生孩子也要获得征补偿费问
题;
4、农村中在外国已经获得外国国籍人员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问题;
三、仲裁案例解析
5、农村中有些村干部提拔后成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
位公职人员,因为原来有承包地或者转干后至今天没变农业户口,是否
能获得集体征地补偿分配问题;
6、郊区有些本干部前些年将全家户口转迁入市区又
要享受征地补偿问题;
7、农户子女考学后结婚夫妇户口转非生了孩子又落原
籍爷爷叔叔或其他家族、或亲属户口上,目的就要获得征地补偿;
8、近郊农村从外地嫁入或入赘人员将父母从外地
三、仲裁案例解析
农村迁入现居住地(即所谓的“三投靠” )要求享受迁入地征
地补偿问题;
9、农嫁农妇女、或农嫁非、农嫁城妇女的征地补偿权
问题。
10、来近郊打工、但户口还在原居住地,却获得居住地
的土地承包权,要求获得全部 征地补偿分配问题。
以上这些纠纷我在实践中都调处过,特别是通过对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研究探讨,都找到了比较妥当的 答
案 ,实践中都依法妥善处理了,如果有机会我愿意与大家一起交流探
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