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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预合同
沪 松 永 丰 农 联 社 ( 2016) 出 让 合 同 第 1 号 ( 版 )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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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 让 人: 上海市松江区永丰地区农民集体经济联合社
通讯地址: 上海市松江区松汇西路 1188 号
邮政编码: 201600
电 话: 57818320
传 真: 67813813
受 让 人:
出资比例:
联 系 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1
受 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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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精神和
《上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农民集体所有,出让人授权出让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资
源、埋藏物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在出让年限内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按约处分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
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成果号
为 201617430755451303 ,宗地总面积大写 贰万陆仟陆佰陆拾肆点肆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 贰万贰仟
叁佰叁拾陆点肆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 松江区永丰街道:四至范围东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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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路,南至松蒸公路,西至河道,北至花园二路[松江区永丰街道 H 单
元 H41-04 号(集体土地试点入市)地块]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 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上竖向界限以 ﹨ 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
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2。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平面界址点坐标及界址图见附件 3。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地下竖向界限以﹨米高程平面为上界限,
以﹨米高程平面为下界限,高差为﹨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 4。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商办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付清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
时该出让宗地应达到 净地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 40 年 ,
按交付土地之日(即交地确认书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定金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的 %,定金抵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自本合同
签订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即 年 月 日之前,受让人应当
向出让人指定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户号: )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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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余额,即 年 月 日之前;
(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价款余额。
第一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
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
第二期 为土地出让价款的﹨ %,付款时间:签订出让合同之日
起﹨个工作日内,即﹨年﹨月﹨日之前。
第 期 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付款时间:﹨年﹨月﹨日之
前。
分期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 90 个工
作日,其中第一期付款需在签订合同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
土地出让总价款 50%的比例(含定金)缴交。
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时,应当按照
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
人支付利息。
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的计息期为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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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土地出让价款限缴之日(含当日)即﹨年﹨月﹨日,至受让人在
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余额之日(不含当日)。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出让宗地全部出让价款
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区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
规划条件(见附件 5)。其中:
(一)地上部分规划条件:
地上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商办 ;
地上建筑容积率: ,计容面积 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混合用地各用途建筑面积比例: 商业 70%,办公 30% ;
地上建筑限高 40 米;
地上建筑密度: 不大于 50% 。
(二)地下部分规划条件:
地下建设用地规划性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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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深度: ﹨ 米;
地下总用地面积: ﹨ 平方米;
地下总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地下经营性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其中:
商业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办公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单建停车库建筑面积: ﹨ 平方米,
非住宅配套停车库建筑面积: ﹨ 平方米。
工业建筑面积: ﹨ 平方米,
仓储建筑面积: ﹨ 平方米。
本合同未约定但在建设阶段需进行地下空间经营性开发的,受让
人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征得出让人和协调机构的同意,
并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和更改监管协议,同时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建设要求:
1、公共空间:地块内新增不小于地块面积 10%(计 2233 平方米)
公共环境空间(公共绿地或广场),沿地块西北侧、临花园二路布局,
地块短边原则上不小于 12 米,乔木覆盖率 50%,公共绿地或广场不得
设置围墙,须满足 24 小时对外开放。公共空间中设置的公共艺术作品
的相关建设内容应在建筑规划设计方案中明确,公共环境空间建成后
产权归土地受让人所有,由土地受让人负责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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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通道:地块内设置一条宽度不小于 6 米、长度不小于 120
米,建议布局与地块中部,东西走向的公共通道。与建筑结合设置的
公共通道净空高度一般不低于 米,确保满足连续舒适的步行要求、
满足机动车应急救助通行要求,并应处理好与相邻地块的关系,通道
位置、线型可结合建筑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公共通道建成后产权归受
让人所有,24 小时向公众开放。
(四)其他规划条件: ﹨ 。
第十三条 受让人应按本条第(一)项规定进行后续开发建设:
(一)受让人须在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风貌区保护规划
或村庄规划(见附件 6)基础上进行方案设计,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
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二)本地块为附带建设方案(见附件 7)出让,受让人须以该方
案为基础实施深化,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地块的开发建设。
(三)其他设计开发要求: ﹨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涉及商业、办公用途的,受让人应
按以下规定进行开发建设:
(一)办公地块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商业地块未经约定不得建设
公寓式酒店。
(二)商业、办公地块建筑外部空间需对外开放,合理布局室外场
地,与周边地块对接,形成连续舒适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慢行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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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保护、保留建筑(包括文物保
护单位及优秀历史建筑)的位置: ﹨ (见附件\),占地面积: ﹨ 平
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房屋用途: ﹨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
定保护、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需现状保留建筑的位置 ﹨ (见附件),
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房屋用途: ﹨ ,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利用和管理上述建筑: ﹨ 。
其他保护、利用和管理要求: ﹨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交付土地后
10 个月内开工,在交付土地后 34 个月内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 30 日向出让人和协调机构提出延建
申请,经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
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的绿地率为 30% ,绿化面积不
小于 平方米,集中绿地率: ﹨ ,屋顶绿化实施面积 ﹨ 平方米,
受让人应按以下约定建设及管理: 1、绿化其他的有关规定请按照《上
海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
第十八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应当符合节能、节地
等资源能源节约的要求,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实施装配式建筑应满足相关政策、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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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等文件要求,装配式建筑面积的比例为: 100 %,建筑单体预制装
配率不低于 40 %,应按以下规定建设及管理: 应按沪建建材联
【2016】24 号文的规定建设及管理 。
(二)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建筑应当达到的绿色建筑标准为:
项目应按照上海《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14)创建
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 。
(三)其他资源能源节约要求: ﹨ 。
第十九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
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出让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
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建设的地下铁道、隧道、综合管
廊、地下道路、民防工程、地下管道等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
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
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的功能管理要求如下:
(一)功能业态要求: ﹨ 。
(二)引入行业要求: ﹨ 。
(三)其他功能管理要求: ﹨ 。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成物业的运营管理要求如下: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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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应按照本条第 2、3 项规定自持物业。
1、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
用地配套商业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
物业除外);
2、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商业物业;
3、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办公物业;
4、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公寓式酒店物业。
5、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自持建筑面积不低于﹨%(计﹨平方米
以上)的住宅物业(除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应当移交政府及政府
有关部门的保障房等物业外),以上自持面积须用于租赁;
6、受让人应当按出让年限整体持有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
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
7、其他物业自持要求: ﹨ 。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在开发建设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期间,出让宗
地范围内渣土应按以下规定处置:
地下空间利用产生的渣土,鼓励综合利用,需要外运的,应当优
先运输到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指定的滩涂造地、景观营造等区域;区
县渣土管理部门无法指定区域的,应当运输到符合《上海市建筑垃圾
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 50 号)规定的消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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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受让人应履行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上海市地面沉降
防治管理条例》、《上海市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地质灾害危
险性评估管理规定》,承担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和建设工程岩土工程
勘察报告的汇交义务,并对用地范围内布设的地面沉降监测和防治设
施,以及浅层地热能监测设施等进行保护。
第二十五条 受让人应当做好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竣工档
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按规定向市城建档案馆或区(县)城建档案
管理部门报送。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
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年限内,经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改变
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二)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
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
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登记。监管协议亦应相应变更或重新签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出让年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
同项下出让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出让宗地已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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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出让年限内该出让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
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
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设项目在按照合同约定竣工
后,受让人应向出让人申请规划土地综合验收。
出让人应委托协调机构依据本合同约定组织征询相关部门的验收
评定意见,作为合同履行情况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在综合验收阶段,实测计容建
筑面积超过合同约定总量的,但在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内的,
超出面积部分以本合同约定的地价补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再予以验收。
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允许误差控制范围的,对超出建筑
面积部分依法处理后,再予以验收。对于违法面积补缴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应将全部超出面积(含规划允许误差范围超出面
积)按照届时补缴的时点进行地价市场评估,并在经出让人、协调机
构集体决策后,按市场评估价与本合同约定地价两者择高补缴。
第三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
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
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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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需将本合同项下宗地征收为国有
并提前终止合同的,区(县)政府应按届时土地征收规定,给予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相应补偿。
(二)因农村集体公共利益的需要,经集体决策通过,并向乡(镇)
以及区(县)政府报备同意,出让人可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终
止合同。出让人应按届时的相关规定,给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相
应补偿。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出让价款,领取不动产权证后,应按本合同约定,进行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同时应当完成房屋建设开
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应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自持物业,不得整
体、分幢、分层、分套转让;如遇破产、重组、撤销等特殊情形需整
体转让约定自持部分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一)向出让人和协调机构提出申请,经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后
执行;
(二)由 出让人指定单位 以 成本 优先收购。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为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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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的,应由受让人
按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自持。确需整体转让的,按照本条第 ﹨ 项
规定执行:
(一)向出让人和协调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二)由 ﹨ (出让人或其指定单位)以 ﹨ 优先收购。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中由受让人自持的物业应与本
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其他房屋一并申请办理初始登记,不得单独办
理不动产权证。
第三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的约定,
不得违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精神和《上
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
约定。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监
管协议和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的转让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
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
监管协议和不动产权证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
应持本合同、监管协议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不动产权证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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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登记。
受让人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的物业持有期间内办理转移登记,
或变更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记的相关约定内容,需经出让人和协调
机构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应当符合
基本单元的规定,其中商业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 ﹨ ,销售最小单
位为: ﹨ ;办公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 ﹨平方米 ,销售最小单位
为: ﹨ ;部分登记最小单位为: ﹨ ,销售最小单位为: ﹨ ;其
他登记和销售等要求: ﹨ 。
第三十九条 未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
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等不得整体或分割转让,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
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均不得改变。在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转让条件后,
受让人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的,应提前书面
告知出让人和协调机构。
第四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所担保的主债权仅限于开发
建设该出让地块的贷款,且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土地出让价款总额。
以房屋在建工程、新建房屋连同土地抵押等情形,应当按照《上海市
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行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办理。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需自持部分物业,应当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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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应执行本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
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和协调机
构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宗
地的,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应同意。
根据履约及监管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后,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
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
地有偿使用合同及监管协议,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
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
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
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
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上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一)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
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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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
复场地平整。
第四十三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
地使用者应当交回不动产权证,并依照规定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出让
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
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
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
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
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四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
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
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
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四十五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 7 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
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和协调机构,并在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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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后 15 日内,向另一方和协调机构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
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
金,延期付款超过 60 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和
协调机构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经出让人报经原批
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
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
息),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
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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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
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 60 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有权扣除本
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出让价款 20%扣除违约金后,将剩余的已付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四十八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受
让人应向出让人支付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20 %的违约
金;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九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
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
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
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总额 ‰的违约金。
第五十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及附件的,受让人应承担以下违
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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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
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
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
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
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
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集体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条件,违法情节严重、拒不整改、拒
不接受处罚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
3、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约定,擅自改变出资比例、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等,拒不整改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出让人有权解除本合
同,收回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
4、 ﹨ 。
第五十一条 受让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的,受让人应承担土壤
和地下水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的相关费用。经相关部门认定,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出让人可无偿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有
权追缴土壤和地下水地质环境治理修复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二条 受让人违反本合同中相关职能部门等提出的出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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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由出让人或相关职能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若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
出让文件的相关规定而致出让人取消其竞得资格的,出让人应解除本
合同,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之后,
返还剩余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第五十四条 因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出让活动中违反出
让文件的相关规定或违反本合同约定,出让人解除本合同并收回集体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范围内
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第 (二)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
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受让人相应
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三)由受让人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
复场地平整。
第五十五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
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占有延期的,
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照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出让价款的 1 ‰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
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 60 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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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
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
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
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
直接损失。土地出让年限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按照本条第(二) 款约定处理。
(一)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八条 特别约定:
根据沪松府[2016]197 号文《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
海市松江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使用管理实
施细则>的通知》第五章第十七条规定,受让方须按成交价款的 3%征
收与契税相当的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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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出让方案经 松江区 人民政府批
准。出让人和受让人应同时签署本合同和监管协议,本合同与监管协
议自共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监管协议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签
订补充合同变更出让合同的,须经出让人、受让人和协调机构一致同
意。
第六十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
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
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和协调机构,
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出让中产生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
限于地块出让公告、出让文件、答疑纪要、补充公告、受让人提交的
材料(如申请表、投标文件)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上
述文件与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三十五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
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经协调机构同意后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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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出让人、受让人、协调机构各执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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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人(章)*: 受让人(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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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清单
1、出让宗地地上平面界址图
2、出让宗地地上竖向界限
3、出让宗地地下平面界址图
4、出让宗地地下竖向界限
5、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6、附加图则
7、建设方案
8、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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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出让宗地地上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28
附件 2
出让宗地地上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
h= m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29
附件 3
出让宗地地下平面界址图
北
比例尺:1:
30
附件 4
出让宗地地下竖向界限
上界限高程
高程起算基点
h= m
h= m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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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
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32
附件 6
附加图则
33
附件 7
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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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8
不动产权证应注记内容
1、自持商业物业建筑面积不低于 平方米,年限不少于 年;自持办公物业不低
于 平方米,年限不少于 年;自持住宅物业不低于 平方米;自持营利性教育、科
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体育设施等应整体持有。
2、自持部分物业转让时需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
3、自持物业应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
4、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实际控制人:
变更以上内容的需出让人和协调机构同意。
5、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整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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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说明
本合同首页括号内为合同版本号,首次签订时为 版,若签订补充合同,版本号升级为
版,再有修改版本的,依次类推。七
夕,只因有你,
总有一些人牵肠挂肚难以忘记,
总有一些日子温暖甜蜜最为珍惜
从春夏到秋冬,从陌生到熟悉,
虽不能时时联系,却总在特别的日子想起你,
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因为有你,再苦生活也不觉得累,
再大的险阻也无所畏,
再大的波折也不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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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痛的经历也会忘记,
因为有你,我就拥有了整个世界,
谢谢你出现在我的生命里。
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相识,是最珍贵的缘分,
牵挂,是最真挚的心动,
思念,是最美丽的心情,
问候,是最动听的语言,
在这七夕到来之际,最美的祝福送给你,
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雨点轻敲窗,风吹散了梦想,
唯有你的模样依旧在脑海里徜徉,
夜深人静时,你占满了心房,
舍半生轻狂,半世时光,
只为拥有一段和你相处的珍贵情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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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虽然相距很远,但两颗心却紧紧相连
虽然不常见面,音容笑貌犹如眼前,
悄悄的挟一缕情丝,放飞在炎炎夏日
默默的拽一丝牵挂,悬挂在无垠宇宙
静静的捎一声问候,盛开在七夕佳节
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祝福,是一种真实的心意,
是一种甘甜的快乐,
是一种浪漫的味道,
是一种温馨的记忆,
是一种美丽的幸福,
更是我们情谊永远不变的纽带,
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七夕,只因有你,
爱是种体会,即使心碎也觉得甜蜜,
爱是种感受,即使痛苦也觉得幸福,
爱是种缘分,即使分离也觉得快乐,
七夕到了,最真诚的祝福送给你,
七夕快乐,我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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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只因有你,
愿天下有情人终成眷属,
愿单身人士找到爱的方向,
愿情侣们找到幸福的天堂,
愿夫妻找到温暖的避风巷,
愿岁月抚平生活的忧伤,愿爱的花瓣轻舞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