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11月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 22 卷第 6 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Posts and Telecommunications(Social Science Edition)
doi: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电子交单附则
实施中的法律问题*
孟祥春 ,苏 姗 ,潘 军
(徐州建筑学院 ,江苏 徐州 221116)
摘 要:与 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配套使用的 eUCP(《〈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补充规则》)是国际
贸易无纸化演变的必然产物。 eUCP虽不十分成熟 , 但已前瞻性地引领了未来的信用证电子交单的规范。 eUCP
在电子交单 、电子审单的诸多法律方面, 如责任承担 、实际操作性 、正本唯一性 、新增业务主体地位等, 还有待与商
业实践逐步契合。我国信用证电子交单实践方兴未艾 ,各方已积极运作 ,务实地积极回应了这一挑战。
关键词: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电子交单附则;法律问题;国际商会;商业实践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0)06-0031-06
一 、eUCP的背景
20世纪 90年代以来 ,国际贸易由纸制单据向
无纸化贸易加速演变 ,电子交单被提上议事日程。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 r of Commerce ,
ICC)银行委员会于 2000 年成立专门工作小组①,
起草了《eUCP Supplement to UCP500 fo r Elec-
t ronic Presentat ion Version (以下简称“eU-
”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关于
电子交单的附则(版本 )》)于 2001年 11 月 7
日在法兰克福大会以第 470/941 rev3 号议案 、63
票(总票 66)通过 ,并于 2002 年欧洲时间 3 月 31
日起适用[ 1] 。eUCP 旨在补充 UCP500对电
子交单的空白 , ICC 银行委员会的 Ron Katz曾形
象地比喻:“这也是给 UCP 这一骨头上加肉” [ 2] 。
UCP500经过实践检验后表现出了自身的局
限性 ,由于世界上约有 95%的信用证是根据 UCP
开立的[ 3]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迫切要求相关的
·31·
*
①
②
收稿日期:2010-06-25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电子商务法律纠纷研究(08SJD8200021)
作者简介:孟祥春(1968-), 女 ,黑龙江哈尔滨人 ,讲师 , 硕士 , 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研究;苏 姗(1978-), 女 , 江苏连云
港人 , 讲师 ,硕士 , 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研究;潘 军(1967-), 男 ,回族 , 江苏铜山人 ,副教授 , 北京大学法学院 2009/2010 年度
国内访问学者 , 主要从事国际法 、国际贸易研究。
国际金融服务协会主席 DanTay lor 先生和瑞士信贷贸易融资部主任 ReneMuller 先生为联席主席 , 由美国国际银
行法律和实务研究院主任 教授和 ABNAM RO 银行全球贸易和咨询部主任 GaryColly er先生等 21 位各国
银行家和教授组成的工作小组参加了 eUCP 的起草工作。
为避免与 UCP500产生混淆 , 内各条文号码前均冠上“e”字以示区别 ,共 12 个条款(e1 ~ e12), 重新定义
了信用证的电子单据在适用 、相关定义 、格式 、交单 、审单 、拒绝通知 、正副本 、出单日期 、运输单据 、提交后电子记录损坏及
银行额外免责条款等方面的规定。
惯例做出相应的调整 。2006年 10月 25 日 ,在巴
黎 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秋季例会上 , UCP
600经 71 个国家和地区的 ICC 委员会以 105 票
(中国大陆 3票 、香港地区 2 票 、台北地区 2 票)赞
成通过 ,于 2007 年 7月 1 日正式启用。 UCP600
全面反映了近年来国际银行业 、运输业和保险业
的新变化 , 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尤其表现了与
的配套与衔接 。UCP600 的实施带动了
相关一批国际惯例的修订 ,如:eUCP 升级为 eU-
、ISBP(《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
标准银行实务》)升级为 ISBP 681 、URR(《跟单信
用证 项下银 行间 偿付统 一规 则》)升级 为
URR725 、SWIFT ①最新版电开格式信用证 2008
年 11月生效等。
需要说明的是 , eUCP 的升级只是“形式”上
的 ,即仅版本名称由“”改为“” ,
主要考虑与 UCP 的匹配(与 UCP500匹
配;与 UCP600匹配),而在条目数量 、内
容及编排顺序 、体例等方面均无实质性变更[ 4] 。
随着信用证电子交单实践的快速发展 , eUCP 的实
质性升级也只是时间问题。
二 、eUCP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eUCP 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基于
eUCP的 e1 、e2及 e3条)
与 UCP 之间的补充关系
eUCP 的 e1 确立了一条根本性的原则 , 即
eUCP 是 UCP 的一个补充 ,表明了两个规则之间
实质性的内在关系 ,同时提出了对个案信用证适
用 eUCP 时的版本明示规定。 ICC 秘书长 Maria
Cat taui女士曾强调:“eUCP 是 UCP 的增补而不
是对 UCP 的全面修订 。eUCP 只是现在的 UCP
和电子交单之间的一座桥梁 。”
与 UCP 适用时的优先级别
eUCP 的 e2确立了另一条重要原则 ,即 UCP
的自动适用及 eUCP 的优先适用原则 。根据 e2 ,
个案信用证适用 eUCP 时 , UCP 将不以声明“是否
适用 UCP”为条件而自动适用② ,且 eUCP 和 UCP
冲突时 , eUCP 优先适用。另外 ,该条还体现了一
个相当大的灵活性 ,即使适用 eUCP ,在个案信用
证中仍可规定:允许受益人在提交纸单据或电子
记录两者之间进行选择 , 从而会导致优先适用
UCP ,甚至只适用 UCP。
3.整合 、改进 、吸收有关术语并赋予其在 eU-
CP 中的法律含义
eUCP 的 e3(a)、(b)共限定了 10 项术语③在
eUCP 中的含义。其中的一些术语是在原来 UCP
的基础上注入新的含义以适应 eUCP 的需要 ,另
外一些则直接引自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中的
术语 , eUCP 并未试图突破电子商务法上的定义标
准 ,而是使 eUCP 在电子技术上尽量保持中立 ,换
言之 , eUCP 不解决电子交单处理的特定技术和系
统问题 。
(二)eUCP交单的法律问题(基于 eU-
CP的 e1 、e3 、e4 、e5 、e8 、e9 、e10及 e11条)
1.交单方式
eUCP 对电子交单规定了可供选择 、较为灵活
的提交方式。 e1(b)规定 eUCP 适用于电子记录
的单独提交或与纸制单据混合提交;e5(b)规定在
采用电子交单时 ,电子记录可以分开提交 ,且分开
提交电子记录并不构成不符点 ,但交单方有责任
向受单行提供表明交单完毕的通知 ,否则将被视
为未曾交单 。
2.出单日期及装运日期
eUCP 的 e9 、e10分别规定了明示或未明示情
况下出单日期和装运日期的判定方法。明示情况
无需多言 ,即以明示日期为准 。未明示情况下 , e9
视交单方发送电子记录的日期为电子记录的出单
日期(如发送日期仍无从考据 ,以电子记录收到日
期为准), e10视电子记录的出单日期为装运日期 。
此处的隐患是未明确规定判定电子记录发出 、收
到的具体方法。
3.交单地点
e5(a)(i)规定电子记录单独提交时 ,必须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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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环球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 rld wide Interna tional F inancial Telecommunica tion)的缩写 , 该组织于 1973 年
成立于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 它专门从事传递各国之间非公开性的国际金融电讯业务及国际间账务清算以及银行间的资
金调拨业务等 , 通过该组织开立的信用证简称 SWIFT 信用证 ,世界各地有 2 500 多家银行参加了该组织。
SWIFT 也同时在 MT700 的第 47A 加上额外条件 , 即如果信用证表明受 eUCP 约束 ,那么 UCP 自动适用。
包括:1)在其表面看来(appear sonitsface);2)单据(document);3)交单地点(placefo rpresenta tion);4)签字(sign);
5)附加的(superimpo sed), 批注(no tation), 以图章加盖上的(stamped);6)电子记录(electr onicreco rd);7)电子签字(elec-
tronicsignature);8)格式(fo rmat);9)纸制单据(paperdocument);10)已收到(r eceived)。
电子记录的交单地点;e5(a)(ii)规定电子记录和
纸制单据混合提交时 ,还必须注明纸制单据的交
单地点 。电子记录的交单地点应指定互联网上的
(包括 IP 地址 、E-mail地址等可识别的)电子地
址 ,纸制单据的交单地点应为指定空间实物地址 。
4.单据格式
eUCP 的 e3(b)(iii)将“格式”定义为电子记录
表示或引用的数据组织形式;e4规定了电子记录
的格式 ,以及在电子单据未指定格式时开证行和
保兑行承担风险的问题 ,即 eUCP 信用证必须指
定所提交的电子记录的格式 ,如未指定 ,则可提交
任何格式的电子记录(如 XML 、PDF 、WORD等各
种类型的数据)[ 5] 。
5.单据的正 、副本
eUCP 的 e8基于功能等同原则取消了电子单
据正 、副本的界限 ,即规定仅提交一条电子记录应
视为已满足了 UCP 和 eUCP 信用证对一份或多
份正本或副本电子记录的要求 。此规定埋下的一
个隐患就是无法协调相关单据(提单 、保险单等)
对单据“唯一性”(正本)的要求。
6.电子单据损坏后的重新提交
eUCP的 e11(a)赋予了银行对“看来已经损坏”
的电子记录 ,通知并要求交单方重新交单的权力 ,
e11(b)(iii)则规定如未能在 30天内重新提交 ,银行
可视为未提交 ,且任何期限(重新交单期 、信用证有
效期 、议付有效期等)不得延展 。交单方将承担重
新交单需要的时间与成本 ,而银行依 e11(b)(i)获得
了不如期审单的免责(审单时间中止计算)。
7.超链接方式交单
eUCP 的 e6(a)赋予交单方可提交通过超链
接或参照外部系统才能审核的电子单据的权力 ,
该超链接或外部系统指向的电子记录应视为电子
单据的一部分 ,若银行的处理系统无法正常读取
该指定的外部系统所指向的电子记录 ,则构成一
个交单不符点 。
(三)eUCP 审单的法律问题(基于 eU-
CP的 e3 、e4 、e6 、e7 、e11及 e12条)
1.审单原则
与传统的跟单信用证业务惯例相比 , eUCP 中
“单证相符 、单单一致”的审单原则没有变更 ,但被
赋予了新的内涵 ,即一份电子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将
被视为与同一交易其他合格的电子单据相一致。
2.对于额外单据和信用证中非单据性条款的
审核(无另规定 ,可直接援用 UCP 的规定)
3.审单期限
eUCP 的 e7(a)(i)、(ii)规定了银行审单的开
始日为收到交单方交单完毕通知的银行工作日的
翌日(遇交单完毕通知可延展的情况则顺延)。审
单的具体期限 eUCP 无另行规定 ,直接援用 UCP
中 7个银行工作日的审单期限。 eUCP 工作小组
曾试图缩短当全部单据电子提交时的审核时间 ,
但是 ,该项建议后来被 ICC 否决 , ICC 认为规定不
同的期限将带来混乱[ 6] 。
4.嵌套电子记录(外部信息 、超链接电子记
录)的审核
eUCP 的 e6(a)规定了对嵌套电子记录的审
核 ,即如果所提交的电子记录包含一个通向外部
系统的超级链接或表明电子记录可以参照某一外
部系统审核 ,则该链接或参照的外部系统中的电子
记录应被视为是需要审核的电子记录 ,但交单方须
承担正常情况下 ,银行的数据处理系统无法读取该
指定的外部系统所指向的电子记录的责任。
5.银行审单不能的处理
eUCP 的 e3指明了电子单据的“格式”的定义
(电子记录表示或引用的数据组织形式), e4赋予
了银行指定所提交的电子记录格式的权力(如未
指定 ,交单方则可提交任何格式的电子记录), e6
(c)规定了银行必须承担审单不能的后果:一是指
定了电子数据格式却不能审核该种格式;二是没
有指定格式 ,而不能审核实际提交的某种格式的
电子单据。
6.电子记录损坏的处理
eUCP 的 e11赋予了银行对所收到的“看来已
经损坏”的电子记录 ,通知交单方并要求其重新交
单的权力 ,但重新交单前 ,审单期限中止计算 。
7.审单后单据拒绝的处理
除根据 UCP 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为理由做出
拒付之外 , eUCP 额外规定了拒付的其他理由① ,
e7赋予了银行在发出拒绝通知 30天内未收到交
单方关于电子记录的处理指示情况下 ,可以任何
认为合适的方式自行处理该电子记录 ,而不承担
任何责任 ,但银行应退还交单人以前尚未退还的
任何纸制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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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包括:1)电子记录没有按照 e4规定的格式提交;2)交单方提供未经认证的电子单据或电子交单完毕通知;3)无法
进入外部信息/超链接;4)无法确认电子单据所对应的信用证等。
8.表面真实性(银行额外免责)
eUCP 的 e12规定:银行在审核电子记录表面
真实性时 ,对于发送者的身份 、信息来源不承担责
任 ,并且除了使用商业上可接受的用于接收 、核实
和识别电子记录的数据步骤即可发现的外 ,银行
对电子记录是否完整及未经更改也不承担责任。
该条旨在使银行只负责审核电子单据的表面真实
性 ,而没有义务去审核单据背后的交易[ 7] 。
三 、eUCP的不足与完善
总体而言 , eUCP 在传统信用证与电子商务之
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把信用证带进了电子时代 ,
适应了当代国际贸易的要求 ,填补了国际贸易规
则上的一个空白。但 eUCP 还存在种种不足 ,实
施过程中还存在如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交单方和银行)承担责任的非对
称性失衡
eUCP 的诸多规定明显偏袒银行利益 ,比如:
(1)eUCP 的 e12规定交单方承担电子记录来源不
明的风险;(2)eUCP 的 e11规定当电子单据损坏
时银行可要求重新交单 ,但审单时间中止计算 ,且
任何期限不得延展;(3)eUCP 的 e7规定拒绝通知
发出后 ,若交单方在 30天内未给予处理指示 ,银
行可用任何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电子单据 ,
而不承担任何泄密的责任……电子交单是一项技
术性要求很高的商业活动 ,如将大部分风险都推
给交单方是不公平的。
(二)实际操作性有待进一步细化、具体化
eUCP 的某些规定过于抽象模糊 ,使其实际可
操作性大打折扣 ,比如:(1)e9和 e10没有明确规
定日期的具体确定方法 ,可能使出单期 、发运期无
法确定 ,进而可能会导致因日期不明而交单不符
的后果;(2)e12中对于电子记录的“表面真实性”
及“商业上可接受的数据步骤”都没有明确规定 ,
只能从 e3中关于“电子记录”的部分定义来推断 ,
表面真实性内容应包括电子记录发送者的表面身
份 、数据内容的表面来源 、电子记录的完整性和未
经更改性 ,而后者应指电子签名技术和电子认证
技术等较为成熟的商业实践技术等;(3)e11中“看
来已经损坏”这一表述过于模糊 ,给银行预留了太
多的空间而任意利己解释 ,极易导致重新交单等 。
(三)无法与其他相关单据(提单 、保险
单等)就单据“唯一性”(正本)很好协调
单据正本 ,尤其是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
极为重要 ,当一份正本提单签发之后 ,它就是独特
唯一的 ,通过转让正本提单就可以转让其所代表
的货物(特别是需要转卖在途货物及需要以物权
凭证向银行质押融资时)。但 e8 对电子单据的
正 、副本不再作区分 ,在实践中增大了当事人的法
律风险 。eUCP 应该对电子提单的“唯一性”问题
做出规定 ,比如 ,作为提单替代物的电子记录 ,应
使用某种可靠之方法以保证该电子记录的独特唯
一 ,以便与提单 、保险单等贸易单据中对单据的
“唯一性”(正本)要求进行协调 。
(四)对“电子商务公司”作为信用证电
子交单业务主体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规定
eUCP 各项交单 、审单规则都是以银行为主导
设计的 。但实践中贸易公司独自完成电子交单的
成本相当高(一般的公司根本不具备电子交单的
人员 、技术 、数据系统等方面的条件),该业务基本
以电子商务公司为主导 ,电子商务公司负责电子
交单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技术性业务 ,已经成为该
类业务新的主体。 eUCP 目前并未将电子商务公
司纳入信用证电子交单业务主体范围 ,交单方(电
子商务公司)只能通过合同方法自行确立业务规
则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且五花八门 ,这将不利
于信用证电子交单的规范 、统一和发展。
(五)与其他电子信用证尚不能进行很
好协调
目前 ,许多电子商务公司已纷纷涉足电子信
用证业务。电子商务公司出具的信用证并不具有
像银行信用证那样备受信赖的商业信用 ,且往往
各不相同 ,自成一家 。传统的信用证法律仅调整
银行所经营的信用证 , eUCP 并没有明确表明其是
否适用于其他电子信用证 ,所以 ,电子商务公司的
电子信用证很难纳入 eUCP 的调整范围。但从信
用证商业实践来看 ,电子商务公司的信用证确已
对传统信用证法律制度(包括电子交单)提出了新
的挑战 , ICC在未来 eUCP 的修订 、升级中亦应将
与其他类型电子信用证的协调纳入议事日程 。
四 、中国适用 eUCP的具体问题
(一)中国适用 eUCP 的电子商务立法
基础
在全球信用证电子化的过程中 ,我国政府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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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了积极的回应。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①明确规定:“书面形式纸制合同书 、信件以及
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
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在内容的形式” ;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
《电子签名法》)正式实施 ,是具有开创性意义的第
一部专门立法;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
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5〕13
号 ,以下简称《规定》)出台 ,该《规定》成为了我国
信用证法律制度的里程碑。
(二)中国适用 eUCP需完善的现行法规
1.信用证法律制度的完善
(1)应强化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从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规定》的条文来看 ,
eUCP 能否在我国得以适用是不明确的。 eUCP
得以适用的解释有两种:一是作为“UCP 附则”而
得以适用;二是作为“其他相关国际惯例”得以适
用 。因此 , 《规定》应明确解释 eUCP 在我国的适
用规则 ,将 eUCP 看作 UCP 的一部分 ,还是“其他
相关国际惯例” ,抑或非二者的其他规则?
(2)应针对 eUCP 进行立法补充
对于 eUCP 中诸多模糊性用语 , 《规定》应该
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解释(电子单据“损坏”的标
准 、“商业上可接受的数据步骤”等),以提高可操
作性;对于 eUCP 中单据提交的非唯一性与提单
等正本唯一性的冲突 , 《规定》应强制性明确规定
电子单据保证唯一性的方式;对于电子商务公司
在电子交单中的关键性作用 , 《规定》应反映商业
现实 ,赋予其合法地位等。
2.与 eUCP 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1)电子认证规则的完善
第一 , 《电子签名法》对“第三方认证机构”真
正的要害之处———独立于签名主体和签名依赖
方 ,不偏袒于任何一方利益 ,没有明确规定 ,应明
确第三方认证机构的设立标准 ,并对银行内部认
证机构的独立性进行评审 ,杜绝银行自设的电子
认证机构偏向己方利益的现象;第二 ,应赋予电子
证书交叉认证的法律效力 ,通过交叉认证 ,可使不
同商业系统间的电子单据互通 ,减少电子交单的
障碍;第三 ,《电子签名法》第 26条②只是笼统地规
定了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在我国得到承认的
最低“门槛” ,应将境外证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与证
书交叉认证问题同时解决 ,才能扫除信用证电子
交单国际结算的“认证”障碍。
(2)责任承担制度的完善
第一 , 《电子签名法》实行过错推定制度且赔
偿数额没有规定 ,认证机构可能会陷入高额赔偿 ,
应增设责任限制制度及免责事项来保证责任承担
制度的公平;第二 ,应确定交叉认证中认证机构的
特殊法律责任 ,包括:信息披露责任 、对对方证书
存储及公开的责任 、记录和保管其他认证机构证
书的责任以及由于己方原因造成损失承担民事赔
偿和连带赔偿责任等 。
(3)证据规则的完善
电子证据没有列入我国《民事诉讼法》的 7
种③法定证据类型当中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④是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一类 。但以
录音 、录像为代表形式的“视听资料”更多的是基
于电磁技术 、模拟信号产生 ,与完全基于二进制产
生的电子数据在生成原理上截然不同 ,而且电子
证据不仅包括声音 、图像 ,还应包括电脑的 IP 地
址 、网络监控记录 、服务器日志等许多非直观性形
式 。应将电子证据视为独立的证据类型在相关法
律中单列。
(三)适用 eUCP对中国银行业的挑战
我国已陆续出现电子交单的商业实践 ,银行
业尤其要更新观念迎接挑战[ 8] 。ICC 的 Ron Katz
曾忠告:“那些对变化反映迟钝的银行将会体会到
寒流的到来” 。1993年 ,河北衡水农业银行因不懂
备用信用证的操作规则曾遭受百亿美元备用信用
证诈骗 。ICC的 Kim Christensen也曾指出:“eU-
CP 只是一个`基础' ,银行还必须依靠自己的投入
才能将其建成一座`房子' 。 eUCP 的核心就是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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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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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④
《合同法》在第 11、16 、26、33 、34 条等专门对数据电文做出了相关规定 。
《电子签名法》第 26 条规定: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协议或者对等原则核准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在境外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与依照本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
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 63条规定的法定证据类型:(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
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22 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 、录像等视听资料的 , 应当
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
行能够接收电子提交的单据 ,处理该电子单据的
系统还得由银行投资完成 。”[ 9] 商务部培训中心近
年举办了数期 UCP600及其相关配套的 、
URB725 、ISBP681等的高级培训班 ,为我国推广
信用证电子交单业务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实践。
五 、eUCP发展前瞻
eUCP 能否有效地纳入现代国际贸易的结算
体系 ,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商业实践的效率价值
要求;二是全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完善。
就商业实践来看 ,信用证在长期的发展过程
中 ,从法律领域不断吸收合理的要素形成了相对完
备的信用证法律制度 ,并反作用于信用证商业实
践 ,但有时也不免受“权威们”的影响掺杂进一些脱
离实际 、理想化的规则。因此 ,必须从商业实践和
法律两个角度去解释 eUCP ,如表面相符原则的具
体判断标准 ,结合商业实践考量 ,应取介于绝对一
致和实质一致间的严格一致为宜 ,否则 ,大量滋生
的不符点和遭银行拒付的实践 ,将会剥夺贸易商的
价值 、效率要求 ,迫使他们转向其他便捷 、操作性强
的方式 ,从而使信用证的使用萎缩 ,甚至夭折。
就全球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完善而言 ,一方面 ,
电子交单的规则仍应立足于 ICC 已有的框架 ,以
eUCP 的完善为主线 。这样 ,既能利用现有立法成
果 ,降低立法成本 ,又能够利用 ICC 的影响力 ,加
快市场的认同。另一方面 ,与 eUCP 相关的内国
电子商务基础立法必须进一步加强 ,这是 eUCP
在内国得以适用需要解决的基础。同时 ,如前文
所述 ,由于 eUCP 在目前商业实践中存在的诸多
法律问题 ,可以预见 ,其在近年也必定会实质性地
变更 、升级 ,否则 , ICC 在信用证电子交单领域的
领导地位将会动摇。
总之 , eUCP引领了前所未有的定义与未来的
规范 ,必将会使全球贸易迈向更高的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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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Problem in Implementing eUCP Supplement to Uniform Custom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of Credit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
MENG Xiang-chun , SU Shan , PAN Jun
(X uzhou Instit ute o f Architectural Technology , X uzhou 221116 , China)
Abstract:eUCP supplement to UCP fo r electr onic presentation resulted f rom the trend of non-paper lization in in-
ternational tr has led L/C electronic presenta tion in advance in spite o f its imma many aspects
such as r esponsibility taking , real opera tion , so le origina l document , sta tus o f new ly-appeared business body , eU-
CP is expected to cope with real business C electronic pre sentation is in the ascendant in China nowa-
day s while government , banks , and companies are po sitively taking the role facing challenge.
Key words:eUCP;leg al problem;ICC;commercial practice
(编辑:刘仲秋)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