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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主题1:UCP600解析
UCP600的结构
第一部分:总则及定义,第一条~第六条
第二部分:信用证的业务环节,第七条~第十七条
第三部分:单据,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第四部分:杂项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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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 年修订本,国际商会
第600 号出版物,适用于所有在正文中标明按本
惯例办理的跟单信用证(包括本惯例适用范围内
的备用信用证)。除非信用证中另有规定,本惯
例对一切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统一惯例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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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定义
就本惯例而言:
通知行意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
申请人意指发出开立信用证申请的一方。
银行日意指银行在其营业地正常营业,按照本惯
例行事的行为得以在银行履行的日子。
受益人意指信用证中受益的一方。
相符提示(Complying presentation)意指与信用证中
的条款及条件、本惯例中所适用的规定及国际标
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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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兑(Confirmation)意指保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于
相符提示做出兑付或议付的确定承诺。
保兑行意指应开证行的授权或请求对信用证加具
保兑的银行。
信用证(Credit)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
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
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第二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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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付(Honour)意指:
a. 对于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付款。b. 对于延期付
款信用证发出延期付款承诺并到期付款。c. 对于
承兑信用证承兑由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并到期付款。
开证行意指应申请人要求或代表其自身开立信用
证的银行。
第二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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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意指被指定银行在其应获得偿付的银行日或
在此之前,通过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
预付款项的方式购买相符提示项下的汇票(汇票
付款人为被指定银行以外的银行)及/或单据。
被指定银行意指有权使用信用证的银行,对于可
供任何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而言,任何银行均为被
指定银行。
提示(Presentation)意指信用证项下单据被提交至
开证行或被指定银行,抑或按此方式提交的单据。
提示人意指做出提示的受益人、银行或其他一方。
第二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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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释义
就本惯例而言:
在适用的条款中,词汇的单复数同义。
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信用证中对此未作指
示也是如此。
单据可以通过手签、签样印制、穿孔签字、盖章、
符号表示的方式签署,也可以通过其它任何机械
或电子证实的方法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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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信用证含有要求使单据合法、签证、证实或对
单据有类似要求的条件时,这些条件可由在单据
上签字、标注、盖章或标签来满足,只要单据表
面已满足上述条件即可。
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设立的分支机构均视为另一
家银行。
诸如"第一流"、"著名"、"合格"、"独立"、"正式"、
"有资格"、"当地"等用语用于描述单据出单人的身
份时,单据的出单人可以是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
人 。
第三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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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确需在单据中使用,银行对诸如"迅速"、"立
即"、"尽快"之类词语将不予置理。
“于或约于”或类似措辞将被理解为一项约定,
按此约定,某项事件将在所述日期前后各五天内
发生,起迄日均包括在内。
词语"×月×日止"(to)、"至×月×日"(until)、
"直至×月×日"(till) 、"从×月×日"(from) 及“在X
月X 日至X 月X日之间”(between) 用于确定装运
期限时,包括所述日期。词语“X月X日之
”(before) 及“X 月X日之后”(after) 不包括所
述日期。
第三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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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从X月X日”(from)以及“X月X 日之后
”(after) 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括所述日期。
术语“上半月”和“下半月”应分别理解为自每
月“1日至15日”和“16 日至月末最后一天”,
包括起迄日期。
术语"月初"、"月中"和"月末"应分别理解为每月1
日至10 日、11 日至20 日和21 日至月末最后一天,
包括起迄日期。
第三条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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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 性质而言,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
合同或其它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
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亦与该合同完全无关,且
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 银行作出兑付、议付或
履行信用证项下其它义务的承诺,并不受申请人
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在已有关系下产生
的索偿或抗辩的制约。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
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
系。
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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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开证行应劝阻申请人将基础合同、形式发票或
其它类似文件的副本作为信用证整体组成部分的
作法。
第四条 信用证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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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单据与货物/服务/行为
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
服务或其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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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有效性、有效期限及提示地点
a. 信用证必须规定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
或者信用证是否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对于被指
定银行有效的信用证同样也对开证行有效。
b. 信用证必须规定它是否适用于即期付款、延期
付款、承兑抑或议付。
c.不得开立包含有以申请人为汇票付款人条款的
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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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i 信用证必须规定提示单据的有效期限。规定
的用于兑付或者议付的有效期限将被认为是提示
单据的有效期限。
ii. 可以有效使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的地点是提示
单据的地点。对任何银行均为有效的信用证项下
单据提示的地点是任何银行所在的地点。不同于
开证行地点的提示单据的地点是开证行地点之外
提交单据的地点。
第六条 有效性、有效期限及提示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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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除非如29(a)中规定,由受益人或代表受益人提
示的单据必须在到期日当日或在此之前提交。
第六条 有效性、有效期限及提示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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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
a. 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
以及开证行必须对提示的单据进行审核,并仅以
单据为基础,以决定单据在表面上看来是否构成
相符提示。
b. 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
以及开证行,自其收到提示单据的翌日起算,应
各自拥有最多不超过五个银行工作日的时间以决
定提示是否相符。该期限不因单据提示日适逢信
用证有效期或最迟提示期或在其之后而被缩减或
受到其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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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提示若包含一份或多份按照本惯例第19 条、20
条、21条、22条、23条、24条或25条出具的正本
运输单据,则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按照相关条
款在不迟于装运日后的二十一个公历日内提交,
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d. 单据中内容的描述不必与信用证、信用证对该
项单据的描述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完全一致,
但不得与该项单据中的内容、其它规定的单据或
信用证相冲突。
第十四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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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除商业发票外,其它单据中的货物、服务或行为描述若
须规定,可使用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描述相矛盾。
f.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示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和商
业发票以外的单据,但未规定该单据由何人出具
或单据的内容。如信用证对此未 做规定,只要所
提交单据的内容看来满足其功能需要且其它方面
与十四条(d)款相符,银行将对提示的单据予以
接受。
第十四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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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提示信用证中未要求提交的单据,银行将不予
置理。如果收到此类单据,可以退还提示人。
h. 如果信用证中包含某项条件而未规定需提交与
之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并对
此不予置理。
i. 单据的出单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但
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提示日期。
第十四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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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当 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显示在任何规定的单
据上时,不必与信用证或其它规定单据中显示的
地址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述及的各自地址处
于同一国家内。用于联系 的资料(电传、电话、
电子邮箱及类似方式)如作为受益人和申请人地
址的组成部分将被不予置理。然而,当申请人的
地址及联系信息作为按照19 条、20 条、21 条、
22 条、23 条、24 条或25条出具的运输单据中收
货人或通知方详址的组成部分时,则必须按照信
用证规定予以显示。
第十四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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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显示在任何单据中的货物的托运人或发货人不
必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假如运输单据能够满足本惯例第19条、20条、21
条、22条、23条或24条的要求,则运输单据可以
由承运人、船东、船长或租船人以外的任何一方
出具。
第十四条 审核单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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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
a. 信用证中规定的各种单据必须至少提供一份正
本。
b. 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不是正本,银行将视任何
单据表面上具有单据出具人正本签字、标志、图
章或标签的单据为正本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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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除非单据另有显示,银行将接受单据作为正本
单据如果该单据:
i. 表面看来由单据出具人手工书写、打字、穿孔签字或
盖章;或
ii. 表面看来使用单据出具人的正本信笺;或
iii. 声明单据为正本,除非该项声明表面看来与所提示
的单据不符。
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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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果信用证要求提交副本单据,则提交正本单
据或副本单据均可。
e. 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一式两份”、“两张”、
“两份”等术语要求提交多份单据,则可以提交
至少一份正本,其余份数以副本来满足。但单据
本身另有相反指示者除外。
第十七条 正本单据和副本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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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
a. 商业发票:
i. 必须在表面上看来系由受益人出具(第三十八条另有
规定者除外);
ii. 必须做成以申请人的名称为抬头(第三十八条(g)
款另有规定者除外)
iii. 必须将发票币别作成与信用证相同币种。
iv. 无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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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保兑行(如有)
或开证行可以接受金额超过信用证所允许金额的
商业发票,倘若有关银行已兑付或已议付的金额
没有超过信用证所允许的金额,则该银行的决定
对各有关方均具有约束力。
c. 商业发票中货物、服务或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
用证中显示的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商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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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提单
a. 无论其称谓如何,提单必须表面上看来:
i. 显示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承运人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
船长或船长的具名代理或代表。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表明其承运人、船长
或代理的身份。
代理的签字必须显示其是否作为承运人或船长的代理或代表签
署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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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
载上具名船只:
预先印就的措词,或
注明货物已装船日期的装船批注。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
期的装船批注,在此情况下,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
装运日期。
如果提单包含“预期船”字样或类似有关限定船只的词语时,
装上具名船只必须由注明装运日期以及实际装运船只名称的装
船批注来证实。
第二十条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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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注明装运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至卸货港。
如果提单未注明以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作为装货港,或包含“
预期”或类似有关限定装货港的标注者,则需要提供注明信用证
中规定的装货港、装运日期以及船名的装船批注。即使提单上已
注明印就的“已装船”或“已装具名船只”措词,本规定仍然适
用。
iv. 系仅有的一份正本提单,或者,如果出具了多份正本,应是提
单中显示的全套正本份数。
Iv. 包含承运条件须参阅包含承运条件条款及条件的某一出处(简
式或背面空白的提单)者,银行对此类承运条件的条款及条件内
容不予审核。
vi. 未注明运输单据受租船合约约束。
第二十条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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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
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将货物由一艘船
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
c. i. 只要同一提单包括运输全程,则提单可以注
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
ii. 银行可以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
的提单。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只要提单上证实
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或子母船运输,银行
仍可接受注明将要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
d. 对于提单中包含的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
条款,银行将不予置理。
第二十条 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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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货装舱面”、“托运人装载和计
数”、“内容据托运人报称”及运费之外的费
用
a.运输单据不得表明货物装于或者将装于舱面。
声明货物可能被装于舱面的运输单据条款可以接
受。
b.载有诸如“托运人装载和计数”或“内容据托
运人报称”条款的运输单据可以接受。
c.运输单据上可以以印戳或其他方式提及运费之
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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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清洁运输单据
银行只接受清洁运输单据。清洁运输单据指未载
有明确宣称货物或包装有缺陷的条款或批注的运
输单据。“清洁”一词并不需要在运输单据上出
现,即使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为“清洁已装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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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a.保险单据,例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
证明书或者声明书,必须看似由保险公司或承保
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
代理人或代表的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保险公司
或承保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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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
本均须提交。
c.暂保单将不被接受。
d.可以接受保险单代替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
书或声明书。
e.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
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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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
的货币表示。
ii.信用证对于投保金额为货物价值、发票金额或
类似金额的某一比例的要求,将被视为对最低保
额的要求。
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作规定,投保金额须至
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0%。
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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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 或者CIP 价格,投保金
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
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
高者。
iii.保险单据须标明承包的风险区间至少涵盖从信
用证规定的货物监管地或发运地开始到卸货地或
最终目的地为止。
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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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信用证应规定所需投保的险别及附加险(如有
的话)。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通常风险”或“
惯常风险”等含义不确切的用语,则无论是否有
漏保之风险,保险单据将被照样接受。
h.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
载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无论是否有“
一切险”标题,均将被接受,即使其声明任何风
险除外。
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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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保险单据可以援引任何除外责任条款 。
j.保险单据可以注明受免赔率或免赔额(减除额)
约束。
第二十八条 保险单据及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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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信用证金额、数量与单价的增减幅度
a.“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
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或数量
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b.在信用证未以包装单位件数或货物自身件数的
方式规定货物数量时,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
幅度,只要总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
c.如果信用证规定了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
发运,及如果信用证规定了单价,而该单价又未
降低,或当第三十条b 款不适用时,则即使不允
许部分装运,也允许支取的金额有5%的减幅。若
信用证规定有特定的增减幅度或使用第三十条a款
提到的用语限定数量,则该减幅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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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
a.允许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
b.表明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
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
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
的发运日期不通或装卸港、接管地或发送地点不
同。如果交单由数套运输单据构成,其中最晚的
一个发运日将被视为发运日。
含有一套或数套运输单据的交单,如果表明在同
一种运输方式下经由数件运输工具运输,即使运
输工具在同一天出发运往同一目的地,仍将被视
为部分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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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含有一份以上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
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块地或邮政机构在
同一地点和日期加盖印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
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
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
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
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第三十一条 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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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回答
UCP600的全称是什么?
UCP600是否是法律?信用证相关当事人
是否有遵循它的义务?
信用证条款是否优先于统一惯例?
信用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
的英文如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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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回答
某事on or about某日期发生,含义是什么?
当使用from或者after某月某日确定到期日时,
是否包括所述日期?
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的英文表述
各是什么?
汇票的付款人是否通常是开证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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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回答
所有单据的货物描述是否应该与信用证完全
一致?
如果单据表面看来是正本单据复制的单据,
可否被视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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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回答
发票是否必须手签?
发票中的货物描述可以使用统称吗?
散装货的提单银行接受吗?
如果运输单据上批注"shipper's load and
count"是否代表不清洁单据?银行接受否?
总结各种单据的时间顺序
信用证开证日期
发票 日期在各单据日期之首
保险单 日期早于或者等于提单日
产地证 不早于发票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
商检证 不晚于提单日
提单 日期不能迟于L/C规定的最迟装期
汇票 出票日期一般应该晚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
但不能晚于L/C的效期
信用证的交单期
信用证的有效期
STEP1: 出口交单
出口商需要向议付行提交的单证:
• 出口结汇申请书
• 信用证
• 信用证项下的全套单据
STEP2: 结 汇
了解交单议付
%E7%A9%BA%E7%99%BD%E5%87%BA%E5%8F%A3%E6%94%B6%E6%B1%87%E7%94%B3%E8%AF%B7%E4%B9%A6%20%E7%BB%93%E6%B1%87%E5%A4%87%E6%9F%A5%E8%A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