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汇核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
项 目 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出口单位登记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1、出口单位介绍信、备案登记申请书
;
2、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
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
印件;
4、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
本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及复印件;
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2、所有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
加盖单位公章;
3、
外汇局对出口单位提供的材料
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
记手续,建立电子档案信息。
出口单位核销员登记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
作员IC卡及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
按各分局自行制定的核销员管
理办法进行审批。
外汇局录入员管理 业务主管在“录入企业出口报
告系统”中的“录入员管理”
项对录入员信息情况进行逐项
登记。
外汇局业务员管理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
统”中的“业务员管理”项对
业务员情况进行逐项登记,根
据业务员的岗位设定其权限。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出口单位核销员登记 “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
作员IC卡及规定的其他有效凭证。
按各分局自行制定的核销员管
理办法进行审批。
1、《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
2、《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其他相关文件规定。
外汇局业务员管理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
统”中的“业务员管理”项对
业务员情况进行逐项登记,根
据业务员的岗位设定其权限。
注意事项
1、企业电子档案信息发生变更时,
应要求其在工商、海关等部门办理
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持变更通知
,到外汇局办理备案和电子口岸相
关信息的变更手续;
2、出口单位因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
经营终止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
格,应在一个月内,持相关部门的
有关文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和
注销电子口岸IC卡权限手续。
核销员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
出口收汇核销出口单位登记及核销人员管理
录入员发生变动,应在三日内更改
录入员信息。
业务员发生变动,应在三日内更改
业务员信息。
核销员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后执行
。
业务员发生变动,应在三日内更改
业务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