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企业重组兼并的税
收筹划
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刘蓉
第四章 企业重组兼并的税收筹划
1
2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原理
1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2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3
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4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5
第四章 企业重组兼并的税收筹划
本章要点:本章主要介绍企业重组兼并与税收筹
划的一般原理、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企业合
并中的税收筹划、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以及企
业股权转让中的税收筹划。通过本章的学习,应
掌握在企业的几种重组兼并形式中,企业需要承
担哪些纳税义务,以及企业可以怎样根据不同的
纳税义务,选择重组兼并的形式,以及如何处理
重组兼并中遇到的诸如清算日起选择等技术性问
题。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概念与分类概念与分类 原理分析原理分析 会涉及哪些税会涉及哪些税
内容一 内容二 内容三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一、企业重组兼并的概念与分类
企业重组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内部通过产权流动、整合带来的企业
组织形式的调整,是企业为改善其经营状况,获取对资产的最大利益,
对存量资产进行企业间转移,进而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与组
合,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
分立等。
按照企业所有权变更的方向,可以把企业重组分为三种类型:一是
减少企业所有权的重组,称为收缩型重组, 如企业分立,资产出售、
资产与负债剥离等;二是扩大企业所有权的重组,称为扩张型重组,
如企业的合并,购买资产收购股份、合资或联营组建子企业等;三是
所有权总量不变,仅改变企业所有权结构的重组,称为内变型重组。
在企业实施资产重组战略中,如何进行税收筹划,通过产权流动与
整合,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将成为市场经济中企业理财的重
要课题。尤其是企业在进行分离和合并的过程中,更涉及到许多税收
问题。我国现行税法主要针对企业合并分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改
组改制等少数重组方式进行了规范。
二、企业重组兼并中税收筹划的原理分析
(一)企业边界影响和约束流转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
重组兼并映射出产权在市场中的交易成本,同样的交易通过市
场和通过企业内部花费的交易成本是不同的,市场交易成本高,
企业内部交易成本可能会相对低,如果追加交易通过企业内部
来完成,就会无形中扩大了企业的边界。企业内部边界扩大,
其成本也在增加,比如组织协调内部管理的成本、失误成本等
等。如果这种成本超过了通过市场来交易的成本,那就说明边
界过大了。考虑税收的因素,通过市场会增加一道交易环节,
由于存在商品所有权或者劳务交易,需要缴纳流转税。而在企
业内部完成的时候,由于没有所有权的转移或者劳务交易的确
认,这种税收负担就会消失。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二)产权和投资形成复杂的关联关系,关联价格的调整影响
税收
企业在重组兼并中,通过合并或者分立的方式,可以实现关联
性企业或者上下游企业流通环节的增加或者减少,通过关联价
格调整影响税收,同时,也可能会改变一些税收环境和税收要
素,比如纳税地点,纳税时间、纳税主体、纳税环节等等,这
为企业提供一些税收筹划的空间,从而达到合理避税。
产权关系和企业边界的改变会造成税收待遇的差别。比如一
个公司兼并了另一个行业的公司,进入这个新的行业享受国家
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意义上,税收筹划的一部分功能
其实是寻求产权关系和企业边界对税负的影响,并尽力打破这
种边界的“束缚”,寻找税负最小化的“安全”边界,创造最
佳的产权关系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三、重组兼并中的税收筹划:会涉及哪些税
(一)所得税
财税[2009]59号文《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和财税[2009]60号文《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
干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以下均简称《办法》)规定了企业重组
兼并所涉所得税的具体规定。
1.在企业重组的定义中增加了定量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企业重组的定义是采取定性加列举
的方式,并没有“量”的规定,也就是说,究竟多大比例以上的资
产转让行为才能构成税法上所谓的企业重组呢?如果仅仅是小量资
产的转让,可以按所得税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没有必要将其纳入
企业重组的范围。《办法》将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界定为被收购企
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企业75%以上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交
易;将企业合并、分立涉及企业的资产也界定为75%以上。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2.增加了对多步骤交易予以合并的表述
(1)发达国家企业重组税收规定一般要求在一定时间内
对整个重组计划中所涉及多个关联步骤的交易在税收上予
以合并看待,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如美国税法
对股权收购的规定中,强调作为整体收购计划的各关联步
骤应合并看待,整体收购计划应在12个月或更少的时间内
完成。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也规定,
在计算重大资产重组的比例时,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
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
计算相应数额。
(2)《办法》增加了多步骤交易合并看待的表述,即企
业应将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互为条件的交易,作为一项企
业重组交易分多步骤进行处理。这样处理有利于防止企业
通过分步交易避税。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3.增加了“特殊重组”中“合理的商业目的”的条件
给子“特殊重组”的待遇,主要是为了鼓励重组行为
的正常进行,促进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出于反避
税的考虑,《办法》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具
有“合理的商业目的”的条件。参照《实施条例》对一般
反避税条款中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表述,《办法》表述
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
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4.突出了“特殊重组”中“经营的连续性”的条件
“特殊重组”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重组中企业转让资产后,
受让企业应将资产继续用于同样目的的经营业务,保持“
经营的连续性”。《办法》中增加了这一条款,即法律形
式被改变、资本结构被调整、被收购、被合并或被分立企
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5.明确了“企业法律形式和住所的改变”的所得税处理
《办法》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变为个人独资企
业或合伙企业时,或企业将住所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有关资产应视为转让,按规定进行清算和分配。前者主要考虑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独立法人,在其法人地位消失前,其
所有资产应一律视同销售,应将其资产所隐含的增值按可变现
价值计算清算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才能向股东进行
分配;后者考虑涉及税收管辖权的变化,因此企业住所向境外
的转移应视同资产转让,计算转让所得。但是,企业只改变法
律形式(如从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或相反),或只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改变住所,《办法》规定,有关资产可
不视为转让,不进行清算和分配。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6.明确了跨境特珠重组的条件
考虑到跨境重组中存在境外当事方,要给予其特殊重组待
遇,除满足“特殊重组”的一般条件外,还应该保证被重
组企业资产所隐含增值的税收管辖权仍保留在中国境内。
为给纳税人重大重组业务提供政策确定性环境,同时防止
滥用跨境重组交易避税,《办法》明确了股东与税务机关
签署“利得确认协议”(GRA)的做法,对跨境重组能否按
特殊重组处理给予事先裁定或事后确认。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二) 流转税
1.增值税
国税函[2011(13)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
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
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
国税函[2011(51)号]文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
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
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
定的通知》 (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的规定,在企业兼并中,
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户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
税。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四)契税
财税[2012]4号文对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做了如下
规定:
1.企业公司制改造
(1)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
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
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
为。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
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
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
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
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2.公司股权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
,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
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
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
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
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5.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
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
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
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
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
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
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
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
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
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
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
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资产划转
(1)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
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
契税。
(2)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
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
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
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9.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过程中,投资
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对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
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改制后
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妥
善安置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与原事业单位全部职工签订
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原事业单
位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事业单位超过30%的
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
契税。
10.其他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
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
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一节 重组兼并与税收筹划的一般
原理
(五)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
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号)的规定: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帐
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
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
新设分立。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分立概念企业分立概念 企业分立中的企业分立中的
所得税筹划所得税筹划
企业产品分立企业产品分立
的税收筹划的税收筹划
内容一 内容二 内容三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分立的概念
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
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
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
法分立。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存续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
或数个新的企业。例如:A公司将部分资产剥离,转让给B公司,
同时为A公司股东换取B公司100%股权,A公司继续经营。在该
分立重组中,A公司为被分立企业,B公司为分立企业。
新设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
的企业。例如:A公司将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新设立B公司,同
时为A公司股东换取B公司100%股权,A公司解散。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分立前企业的股东(投资者)可以决定继续全部或部
分作为各分立后企业的股东;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
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
承继。总之,原企业从本质上并没有消灭,只是有了新
的变化,也正是这种实质上的存续,为进行税收筹 划提
供了可能。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技巧主要包括:在企业所得税
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通过分立使原来适用高税率的
一个企业,分化成两个或两个以上适用低税率的企业,
使其总体税负得以减轻;将特定产品的生产部门分立为
独立的企业,以获得流转税的税负降低;在混合销售行
为中,通过分立,实现税收筹划等。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二、企业分立中的所得税筹划
(一)企业分立中所得税的基本规范
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该文件规定,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
行所得税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
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
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
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
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
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
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
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
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
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
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
”),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
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
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
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
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
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
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其他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
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
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
资产的比例计算。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二)企业分立中的筹划
在企业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的情况下,企业分立后,可能
分别适用相对较低的税率级次,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我国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名义上虽采
用25%的比例税率,但对小型微利企业制定了特殊的20%优
惠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分立后,就有可能适用相
对较低的20%税率级次,从而降低企业整体税负。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1.案例一
A公司主要生产M和N两种产品,某年共实现销售额100万元,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率。经过内
部大概核算,其中M和N产品的销售额分别为30万元和7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分别约为万元和万元。
筹划方案:
该企业可以选择将生产不同产品的部门分立出来,各自成为
一个独立的企业。
从企业所得税角度来看,分立出来的生产M产品的企业应适
用20%的优惠税率,生产N产品的企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万元正好处于3万元的临界点附近,可以筹划使其降低。考
虑通过增加600元12月份的办公费用,扣除这部分后,应纳
税所得额降低为3万元,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前后的所得税负担分别为:
分立前,A公司:
应纳税所得额=6×25%=万元
分立后:
应纳所得税额=×20%+3×20%=万元。
比企业分立前降低税负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这项分立筹划有一定局限性,如在分离企
业需要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该项筹划企业不会采纳。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2.案例二
某房地产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花园洋房,电
梯公寓等开发商品,目前拍卖下一宗3000多亩的商业用地,
拟自行开发或者出售。
房地产投资是一个高回报企业,就税收政策来说,出让净
地块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负,税负
较重。因此详尽的税务筹划对避免未预期的、可能导致丰
厚回报尽失的某些税务陷阱至关重要,税务安排在房地产
投资项目中贯穿始终,事前对若干战略性交易事项的税务
安排是获取企业目标利润率的保障。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筹划方案: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从B公司的资产地块剥离分立出C公司(或D公司 E
公司等等,分别拥有分宗后地块。所有分立公司均以法人形式设立,不能采
取个人股东,目的是规避资产出售或股份转让以后的个人所得税
方案解析: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分立是指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
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
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在这一个步骤中,政策把握有两个问题.一是分立情形.二是分立支付对价
的形式.
i如果公司考虑同一股东控制下的企业分立,则不涉及税务负担问题.如果
公司考虑在新设分立时立刻引入其他新股东,会很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
应税企业重组.
ii不需考虑免税重组,因为59号文要求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
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且59号文对于免税重
组有非常多的限定条件。根据企业的情况,由于新拍土地,土地增值幅度不
大,可以直接考虑分立,并建议直接以土地拍卖价作为分立账务确认价格。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三、企业产品分立中的筹划
(一)利用免税项目进行企业分立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增值税的免税项目包括: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
图书、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等8项。
案例分析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经营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产
品外,还兼营免税项目的产品。其两类产品的购销情况如
下: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类别 销售收入 占全部产品比例 进项税额
免税产品K 20 20% ——
非免税品M 80 80% ——
合计 100 100% 8
A企业购销情况表 单位:万元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1.筹划原理
我国现行税制对增值税纳税人兼营行为的规定为:纳税人兼营免
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
税额时,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根据上表中的数据及以上公式可以计算如下:
• 合并经营时,A企业可抵扣的全部进项税额为:
• 可抵扣进项税=8-8×20%=万元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2.筹划方案
设立一个独立企业生产免税产品K产品时:
(1)如果新企业中K产品的进项税为1万元,则新企业有1万元的进
项税不能抵扣,但A企业的存续部分(即生产非免税产品M的部分)
可以抵扣7万元(即8万元-1万元)进项税。
此时两企业一共可以抵扣的进项税7万元大于合并经营时的
万元,可以多抵扣万元,所以此时分立经营较为有利;
(2)如果新企业中K产品的进项税为2万元,则新企业有2万元的进
项税不能抵扣,A企业的存续部分(即生产非免税产品M的部分)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变为6万元(即8万元-2万元)。
此时,分立经营可抵扣的进项税(6万元)小于合并经营时可以抵
扣的进项税(万元),所以应选择合并经营。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3.分析
免税产品的比例直接决定了企业应分立经营或合并经营。
如果我们假设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重
为X,那么则其平衡点为:
80000×[(1-X)×100%]=64000,即X=20%
也就是说,免税产品的进项税额愈大时,其可抵扣的
进项税额愈少,对合并经营者愈不利。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本例中免税产品的
进项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20%以下时,应采用合并经营法
较为有利;反之,如果在20%以上时,则应分立一独立的B
公司专门经营免税产品更为有利。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在以上计算和分析的基础上,我们还可以把以上筹划思路一般
化,即:
全部进项税额×[(1-免税产品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
×100%]=全部进项税额×可抵扣比例移项,得平衡点为:
当 时,采用合并经营法
较为有利;
当 时,应将免税产品
的经营分立为一个新的公司,才可以实现税收筹划。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二)利用进项增值税进行企业分立
案例分析
某食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市场需求,该食品厂自行种植猕猴桃,并将猕猴桃加
工成果脯、饮料等(以下简称“加工品”)对外销售。
2011年2月该食品厂共销售猕猴桃加工品100万元(不含增
值税价格),产生17万元的销项增值税。但企业经核算,
发现与该项业务有关的进项增值税数量很少,只有化肥等
项目产生了1万元的进项增值税。这样,该食品厂需要就
该项业务缴纳16万元的增值税。为了降低增值税负担,该
企业在购进可抵扣项目时,十分注重索取合格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但收效不大。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1.未筹划时企业增值税负担分析
2.筹划原理
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该食品厂应采取企业分立的方法降低增
值税负担。即:食品厂将猕猴桃的种植业务分立为一个独立的
企业,并使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也就是使
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
进项税1万元 食品厂 销项税17万元
市场
销售100万元
应纳增值税
17-1=16万元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我国增值税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的免
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准予
按照购买价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
额中扣除。将种植业务独立后,食品厂就可以按照购买价
格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增值税,而种植企业也不必缴
纳增值税,因为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
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当
然,相应的进项增值税也不能再抵扣。结果是,种植企业
没有因为分立而多承担任何税收,而食品厂却在原有进、
销项增值税不变的前提下,因为有了“向农业生产者购买
的免税农业产品”,而可以增加大量的进项增值税。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3.筹划后企业增值税负担分析
进项税
1万元 食品厂
销项税
17万元
市场
销售100万元
应纳增值税
=万元
种植场
销售60万元
进项税
60*13%=
免征增值税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根据以上分析,食品厂分立后的税收负担及有关的变化,体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立后的食品厂,销项增值税不变,仍为17万元。
(2)分立后的食品厂增加了进项增值税。假设按照市场正常
的交易价格,该食品厂2011年2月用于生产猕猴桃加工品的
原料价值60万元,那么分立后的食品厂就可以按照60万元买
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增值税,即万元。(如果企业
进行转移定价操作,还可以计算更多的进项税)
(3)种植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但同时,有关的进项增
值税也不再能够抵扣。根据前文介绍,这部分进项增值税为
1万元。
所以,分立后食品厂的这项业务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应纳增值税=17-=万元
第二节 企业分立中的税收筹划
以上税收筹划操作之后,与筹划前相比,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降
低了万元(即:16万元万元)。
同时,从所得税角度看,种植企业增加的销售收入就是食品厂增加
的成本,因此种植企业增加的利润就是食品厂减少的利润。所以,
二者之间的猕猴桃销售价格最终不会影响二者总的所得税负担。
另外,前述的税收筹划方案没有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如果企业
分立后能够适用照顾性税率,此方案的筹划效果会更好。
4.案例解析
这一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
(1)新增加的进项增值税的数量,即根据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
增值税。这一数额越大,这项税收筹划的方案就越好。实际上这一
数量直接取决于种植企业和加工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交易价格越
高,可抵扣的进项增值税就越多。
(2)原有的进项增值税的数量。这一数额会直接增加这项税收筹
划方案的机会成本。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内容一:企业合
并的基本概念及
分类
第三节
企业合并税收筹划
内容二:企业合
并中税收筹划的
主要形式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合并的基本概念及分类
(一)基本概念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规定程序合并为
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广义上的企业合并还包括企业收购行
为。收购是指企业对其他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购买行
为。虽然两者的结果都是形成了一个经济单位,但兼并是由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形成一个新的实体,而收购是指被收
购方纳入收购方公司体系中。
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定义,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
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
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
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
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二)分类
企业合并包括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
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例如:
A公司系股东X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将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
给B公司,B公司支付A公司股东X公司银行存款500万元作为对价,A公司
解散。在该吸收合并中,A公司为被合并企业,B公司为合并企业,且为
存续企业。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例如:现
有A公司和B公司均为X公司控股下的子公司,现A公司和B公司将全部资产
和负债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X公司支付30%股权作为对价。合并完成后,
A公司和B公司均解散。在该新设合并中,A公司和B公司为被合并企业,C
公司为合并企业。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二、企业合并中税收筹划的主要形式
(一)合并目标企业类型与税收筹划
如果选择横向合并,即合并同行业生产同类型商品的
企业,从税收上,一般不改变合并企业的纳税税种和纳税
环节,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可能变为一般纳税人;不
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可能会因合并而改变成为
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从而享受税
收优惠。如果选择纵向合并,即跨行业合并或者选择与供
应商或客户的合并,会将原来的外部购销关系变为企业的
内部购销行为,减少流转税的纳税环节,也有可能改变纳
税主体的属性,增加税种。比如钢铁企业合并汽车企业,
会增加消费税税种。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二)合并目标企业财务状况与税收筹划
1.筹划原理
一家盈利的企业选择一家亏损企业实行合并,可以实现其
盈利与亏损的抵消,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整
体税负。如果合并中出现亏损还可以实现延迟纳税的好处。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2.案例分析
2009年,甲公司收购乙公司45%的股权后并增资,最终占
乙公司总股权的59%,成为乙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乙公司
的名称、税号等其他事项均没有变化,乙公司当时有2000
万元的经营性亏损需递延至以后年度由税前利润弥补。合
并前甲公司第1-3年度盈亏情况如下表所示: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合计
利润总额 800 900 1200 2900
减所得税 200 225 300 725
所有者净
资金收益
600 675 900 2175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1)筹划方案
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其第1-3年度盈亏情况变为:
第1年 第2年 第3年 合计
利润总额 800 900 1200 2900
减亏损 800 900 300 2000
应税利润总
额
0 0 900 900
减所得税 0 0 225 225
所有者净资
金收益
800 900 975 2675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通过企业合并的税收筹划,使甲、乙两公
司三年内的整体税负由原来的725万元降低到225万元,减少了
500万元,归属于所有者的资金流入相应增加了500万元。
(2)筹划结果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18条规定、《中午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
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10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 规定,此种股权收购形式适用一般性重组的税务
处理,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被收购
的乙公司实现的利润是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三)企业合并中支付方式选择的税收筹划
1.筹划原理
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该文件规定,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
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
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
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
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
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
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
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
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一般性税务处理
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
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
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特殊性税务处理
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
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
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
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
购股权的原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
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特殊性税务处理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
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
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
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
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其他:
(1)重组交易各方按以上各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
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
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
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
资产的公允价值)
(2)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
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
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
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3)关联企业之间通过交换普通股实现企业合并的,必须符合
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否则,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造成
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2.案例分析
(1)一般性税务处理案例
2011年3月,A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B汽车股份有限公
司,A集团向B公司现有股东发行股票,换取B公司现有股份。本
次换股吸收合并中,换股股东所持的每1股B公司股票可以换取
股A集团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交易完成后以A集团为合并后
的存续公司承继及承接广汽长丰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
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 B公司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
资格。
A集团需要以发行股份换股或者以现金购买B公司
369,818,687股股票。其中,C公司持有的75,997,852股B公司股
份均选择申报行使首次现金选择权,即A集团将以现金向C公司
购买其持有的B公司股票。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税务处理及评论
所得税:
(1)合理商业目的原则的判定:本次交易的商业目的是贯彻落实国家汽车产
业政策;提高广汽集团的核心竞争力;解决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从上述
对交易目的的描述上看,A集团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同业竞争问
题,并非出于税收目的,应该说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2)权益连续性原则的判定:本次交易中A集团以自身股份和现金作为支付
对价的手段,由于C集团持有的75,997,852股股票需要A集团以现金支付获
得,至此非股权支付部分已经接近20%(75,997,,818,687),已经
无法满足财税[2009]59号文件中规定的非股权支付金额不得超过15%的规
定。从上述分析看来,本次交易
已经无法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权益连续性原则”的限制条件。
(3)经营连续性原则的判定:本次交易完成后原有资产的经营活动不会改变。
从上述分析来看,本次交易中,可以满足“经营连续性原则”的限制条件。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中,由于股份支付比例不能够满足85%的条件,
进而不能够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 B公司及其股东要按照清算进行企业
所得税处理。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货物和劳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
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规
定, B公司无需就货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缴纳增值税
和营业税。
财产和行为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
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 B公司无需就土地使
用权和不动产的转移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的规定,A集团无需就其受让B公
司的土地房屋权属缴纳契税。
由于A集团发行股票吸收合并B公司,A集团账面上的”股本”
和“资本公积”会增加,A集团应该就增加部分按照万分之五比例
贴花。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2)特殊性税务处理案例
2009年12月,E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
司)换股吸收合并S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市公
司),交易完成后S航空的所有资产、负债、业务、人
员、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包括但不限于S航
空所有的运营许可证照、与飞机有关的许可证照及备
案登记以及航线经营权等,将转移至E航空或其指定
的接收方,S航空终止上市并注销法人资格。在本次
吸收合并交易中,每股S航空的A股股票,可以按照协
议规定换成股E航空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而发行的
A股股票。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税务处理及评论
所得税:
(1)合理商业目的原则的判定
本次交易的商业目的提高运营规模、增强竞争实力;整合资
源,实现协同效应;推进上海“两个中心”的建设。从上述对交
易目的的描述上看,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规模、整合
资源,并非出于税收目的,应该说是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2)权益连续性原则的判定
本次交易中东方航空以自身股份和现金作为支付对价的手段,
可以满足股份支付超过85%的条件。
取得东方航空股份的股东也承诺在12个月内不会转让股份。
从上述分析来看,本次交易已经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权益
连续性原则”的限制条件。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3)经营连续性原则的判定
本次交易完成后原有资产的经营活动不会改变。
从上述分析来看,本次交易可以满足”经营连续性原则
”的限制条件。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能够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S航
空无需就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转让行为确认所得或者损
失。S航空的有关企业所得税事项由E航空来承继,S航空
的原股东取得E航空的股份计税基础以其原来持有S航空股
份的计税基础来确定。S航空原股东取得的E航空股票计税
基础应该按照其原来持有S航空股票的计税基础来确定。
第三节 企业合并中的税收筹划
货物和劳务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关于纳税人资产重
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
规定,S航空无需就货物、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缴纳增值税
和营业税。
财产和行为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
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的规定,S航空无需就土地使用
权和不动产的转移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E航空无需就其受让S航空
的土地房屋权属缴纳契税。
由于E航空发行股票吸收合并S航空,E航空账面上的“股本”和“
资本公积”会增加,E航空应该就增加部分按照万分之五比例贴花。
第四节 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企业清算概念企业清算概念 企业清算的企业清算的
涉税问题涉税问题
企业清算企业清算
的税收筹划的税收筹划
内容一 内容二 内容三
第四节 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虽然永续经营是任何一个企业设立之初,都毫无例外采用
的理想假设,但在现实中,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相
应决定了在众多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有许多企业因种
种原因而清算破产。据统计,从1981-1985年,日本每年
都有近二万家企业清算倒闭;1992年美国共有62767家企
业破产清算,瑞典有22449家企业破产[1]。 从1994年到
1996年,我国共有6753家企业由法院宣布破产清算,此外
还有很多是庭外清算[2] 。
[1]曹思源:《兼并与破产操作实务》,工商出版社1997
年11月第1版,第246-247页。
[2]张维迎:《企业理论与中国企业改革》,北京大学出
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34页。
第四节 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清算的基本概念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宣告终止以后,除因并购事由外,了结
终止企业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清算
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
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第四节 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二、企业清算的涉税问题
根据财税[2009]60号文《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
知》规定,企业清算基本涉税问题如下:
1.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
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
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2.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3.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
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第四节 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4.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
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5.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
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
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
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
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
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
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
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第四节 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三、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方式
企业清算中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推迟或
提前企业清算开始日期,合理调整清算所得和正常经营所
得,降低企业整体税收负担;二是将原有减免税到期的企
业消灭后,重新设立新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节 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一)调整清算所得与正常经营所得
1.筹划原理
通过改变企业清算日期,可以减少企业清算期间的应税所得数额,
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
2.案例分析
I公司董事会于8月18日向股东会提交了公司解散申请书,股东会8
月20日通过决议,决定公司于8月31日宣布解散,并于9月1日开始
正常清算。I公司在9月1日至9月30日共发生费用160万元,清算所
得90万元。
I公司在成立清算组前进行的内部清算中发现,当年1至8月份公司
预计盈利100万元(公司适用税率为25%)。于是在尚未公告和进行
税务申报的前提下,股东会再次通过决议将公司解散日期推迟至9
月30日,并于10月1日开始清算,全部清算所得也推迟至10月份实
现。
进行以上税收筹划操作前后有关纳税情况如下:
第四节 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1)清算开始日为9月1日时,
1-8月应纳所得税额=100×25%=25万元
清算所得=90-160=-70万元,不纳税。
(2)清算开始日为10月1日时,
1-9月亏损60万元,本期不纳企业所得税。
清算所得为90万元,应先抵减上期60万元亏损后,再纳
税。
清算所得税额=(90-60)×25%=万元
两方案比较,后者的税收负担降低了万元(即25万
元-万元)。
第四节 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3)结果分析
该案例税收筹划的关键在于,1-8月份有大量利润需要纳税,
而清算期有大量费用得不到弥补。把清算期的部分费用提前,
就可以在不提高清算期税负的前提下,降低清算期之前的税收
负担。为简化起见,本案例假设全部清算费用仍旧在9月份支出,
而清算所得全部推迟至10月份之后。在实际操作中,只要能够
充分利用清算期这个纳税年度,以及本日历年度中清算期之前
的纳税年度,进行亏损弥补,就可以实现有效的税收筹划。例
如,本例中只需将100万元的清算费用调整到9月份发生,其余
60万元费用仍在清算期发生,其筹划效果是一样的。
第四节 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二)重新设立新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
策
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制中有许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针对这种定期减免税优惠,我们可以通过适时进行企业清
算,重新设立新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当企业享受
一定年限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之后,适时安排将
该企业解散,通过清算结束企业的原有业务,另行注册一
个新的企业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于企业的机器设备
与员工,甚至厂房都可通过清算转让给即将设立的新企业,
故原企业所有者的持续经营不会受到影响。
第四节 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由于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很多是针对新
办企业的,如高新技术企业优惠、软件企业优惠等等,因
此有些老企业为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纷纷设立新的
企业,并通过各种渠道将老企业经营利润转移到新企业中,
以逃避税收。
当然,运用这一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应特别关注国家的
反避税措施。
第四节 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为堵塞税收漏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月下发了《关
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
[2006]1号),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必
须符合两个条件:
(1)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
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25%。
*企业在筹划的时候应该充分关注这些新政策的变化,以便衡量是否
采用这种筹划方法。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股权转让概念股权转让概念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
的涉税规定的涉税规定
股权转让股权转让
的税收筹划的税收筹划
内容一 内容二 内容三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一、股权转让的基本概念
1.企业股权转让属于“股权重组” 的一种方式,即企业
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2.股权转让所得是指其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
额,其公式如下: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其中,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
包括现金、非货币性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
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
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二、企业股权转让的涉税规定
1.营业税
免缴。依据《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
号)第2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
免缴。此行为属于非增值税征税范围。
3.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不缴土地增值税,因为不属于转让不动产行为;不缴契税,依据《关
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财税
[2003]184号)。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4.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
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发[2009]698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
起,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
市场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将应自合
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
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
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
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 [2010] 79 号)第3条规定,转让股权收入扣除
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 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
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 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
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三、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方式
(一)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是否分配利润将影响纳税
案例分析:某境外投资者A公司以美元现汇500万元于2006
年100%投资设立了一家中国居民企业B公司,投入当天人
民币对美元汇率为1:,B公司账列实收资本金额为
人民币万元。2009年12月,A公司欲将其持有B公
司的股权转让给香港投资者C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000万元,包含B公司未能分配的税后利润人民币1500万
元,其中:2008年以前的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2008年以
后来分配的税后利润500万元。转让当日人民币对美元的
汇率为1:。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1.未筹划前
A公司在转让B公司股权时,及C公司在后期分配B公司税后利润时
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如下:
1.境外A公司在转让股权时的企业所得税
依国税函[2009]698号文第4条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
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
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
由于A公司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为美元,则上述股权转让价
和股权成本价均以美元计算。股权转让当日的美元兑人民币汇率
为1:,则其股权转让价人民币5000万元应依美元兑人民币
汇率1:折算为万美元,股权转让成本500万美元。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万美元-500万美元=万美元
股权转让所得税=万美元×10%×=万元人民
币。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2.香港C公司受让股权后,取得受让前税后利润分配的企
业所得税
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4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之
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
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
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则C公司在受让股权后分配B公司2008年以前
的未分配利润仍然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分配2008年以后的
未分配利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C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500×10%=50(万元)。
3.上述两项所得使A公司和C公司共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0=(万元)。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
上述案例中,假如A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先把被投资企业B公
司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再转让,则A、C两公司各自纳税
情况将完全不同。
即境外A公司在股权转让前先将B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再
以3500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转让给香港C公司。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1)境外A公司取得B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所得税
A公司在分配B公司2008年以前的未分配利润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分配2008年以后的未分配利润将缴纳企业所得税。
A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1000×0%+500×10%=50(万元)。
(2)境外A公司转让股权时的企业所得税
由于A公司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为美元,则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
本价均以美元计算。股权转让当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1:。
股权转让价3500万人民币依的汇率折算为万美元,
股权转让成本500万美元。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万美元-500万美元=万美元
股权转让所得税=万美元×10%×=万元人民币
(3)实行先分配后转让后,只有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0+=(万元),香港C公司则由于股权转让价中未包含有
未能分配的利润,不存在受让后因分配受让前产生的未分配利润
而缴企业所得税的可能。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3.结果分析
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的股权时,如被投资企业账上存
在有税后未能分配的利润时,先分配再转让将对转让双方
有利。从上述案例可知,境外A公司股权转让前如将B公司
的税后利润先分配再转让比直接转让将少缴企业所得税
100万元(-),香港C公司也因此将少缴企业
所得税50万元。可见国税函[2009]698号的下发,将会直
接影响到非居民企业未来股权转让策略的选择。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二)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风险提示
1.基本涉税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
知》(国税函[2009]285号),提出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的具体措施。
转让股权形式一般有:零转让、净资产价值转让、原始投资股本
转让、溢价转让、低于净资产价值转让等等。无论怎样转让,对
于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事项主要是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1)零转让
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继承上,如果股权持有人死亡或其
他原因,需要将股权无偿转让给子女、亲属(有继承权的人),这
种转让行为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
涉及印花税(以下都涉及该税)。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2)净资产价值转让
投资人将资本投入到企业后,股权会发生变化。可能投入每股1元,
经过几年后每股净资产变成了元或元,这时进行股权转让时
就有两种情况:
A、低于面值1元转让,以净资产元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B、高于面值1元转让,以净资产元转让,多出的元就是
财产转让所得。转让人可减除转让过程发生的合理费用后,按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原始投资股本转让
投资人投入原始股本每股1元,转让时仍以1元转让,这时,税务机
关要核实企业净资产。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
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
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以上例分析,如果面值1元,企业净资产元,税务机关可以确定
转让所得为元。同样减除转让过程发生的合理费用后,按20%的
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4)溢价转让
投资人投入原始股本每股1元,企业净资产元,转让
价元。这里可能有商誉或潜在的盈利空间,作为转让
人的所得应该是元。
(5)低于净资产价值转让
投资人投入原始股本每股)元,企业净资产元,转让
价元。这里可能有不利因素,比如土地使用证还有三
两年就到期,经营前景有巨大的潜亏因素等。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2.案例分析
投资人和他爱人在某地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一个速冻玉
米加工企业,每年的盈利空间很大。几年后,以股权转让形式
将他的股份和他爱人的股份全部转让给了当地某人。当时投资
400万元,转让时净资产500万元,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价400万元,
受让人口头答应暗中再给他100万元。签订意向合同时先付100
万元,正式实施时又付给他300万元,再后来受让人对口头答应
的100万元不再兑现了。
这里有两点:一是合同中的400万元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通过法
律诉讼索要。暗中的100万元是良心帐,如果受让人不兑现,吃
亏的是转让人。二是如果这件事和盘脱出,转让人有偷税嫌疑。
另外,当税机关检查时,也会按国税函[2009]285号规定实施补
税处理。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按上述文件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
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
《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
)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这里应注意两方面:一是支付人要履行代扣代
缴义务;二是转让人也要自行申报。所以双方都有法律责任。更重要的
是,如果不提供这个《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工商部门不会进行
股权变更登记。
税务机关在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时。对双方申
报的股权转让资料审核,判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
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所以,当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事先考虑
涉税事项,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
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关于应扣除的“合理费用”没有具体相关规定,
但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另外,关于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
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第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
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所以,对股权转
让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三)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区别
1.基本原理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件)对资产收购进行了相关规定。
(1)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
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
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2)实质性经营资产是指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与产
生经营收入直接相关的资产,包括经营所用各类资产、企业
拥有的商业信息和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项、投资资
产等。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3)资产收购中的交易内容仅仅包括资产权属的转移,
并不涉及与资产相关的负债、劳动力等的转移,这也是与
企业分立、合并、股权收购的重要区别之一。
(4)资产收购如果不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则转
让方应该在当期确认有关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收购
方取得资产的计税依据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
资产收购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应该同时满足特殊性重
组的条件,即合理商业目的原则、权益的连续性原则(股
份支付不少于交易总额的85%、原股东重组后持股时间不
少于12个月)、经营的连续性原则(收购资产不少于被收购
企业资产的75%等、12个月内交易资产不改变原有的经营
活动)。同时,还要;隹备一系列的文档,例如重组协议、
评估报告及承诺书等。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2.有关股权收购案例
A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后,以土地投资入股成立项目公
司B,C房地产公司通过收购A房地产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权
实现对土地的实质占有,这样操作的意义何在?
案例分析:
现有房地产公司以上地投资入股成立新的独立法人项目
公司,然后通过股权转让退出新项目开发,是当前颇为常
见的实质土地转让的纳税筹划方案,详细内容阐述如下。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1)土地直接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以出让
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两个条件:①按照
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书;②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
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因此,未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而进行转
让的,其转让合同无效。另外,该法还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
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
年来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
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所以,本案例中A房地产公司取得土地后,因资金短缺无力开发,为
了避免收回土地,A房地产公司想把土地出售以赚取差额利润,但是根
据现行政策规定,土地不允许直接转让,必须达到土地投资规模的25
%或者进行土地成片开发的要使土地达到熟地条件方可转让,否则只
能政府收回。因此,A房地产公司为达到土地转让目的就会另辟蹊径,
与受让方C房地产公司共同筹划股权转让的运作方案。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2)股权转让下的税收处理及政策应用
A、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此,
对股权转让国家政策没有限制,土地购买方取得了新公司100%
的股权,土地过户到新公司名下,从税收上比较,相对于直接
转让土地使用权,A房地产公司减少了转让环节的流转税。
B、印花税
转让股权按照印花税条例规定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
花税,印花税税率为%。
C、个人所得税
在本案例中,B公司股东为A房地产公司,因此,不涉及个
人所得税。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D、土地增值税
A房地产公司转让B公司股权给C房地产公司,从目前的有
效文件来看,单纯的股权转让原则上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特殊的以转让房地产为营利目的股权转让,根据国税
函[2000]687号文件倾向于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该文件未
被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有效文
件目录中,因此,实务中以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为宜。
E、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59号)相关规定进行纳税。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3.有关资产收购的案例
2009年10月,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上
市公司,以下称“天坛生物”)向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以
下称“北京所”)收购其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
南里4号(东区)的68,平方米工业用地(以下称“该
宗地”),天坛生物以其自身股份作为支付对价,向北京
所发行5,365,383股股票,交易完成后北京所将持有天坛
生物%的股份。该宗地账面价值万元,评估
作价7,万元,评估增值7,,增值率
%。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税务处理及评论
(1)所得税
A、合理商业目的原则的判定
本次交易的商业目的是实现中国生物的战略部署,减少同业竞
争和关联交易,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收购北京所标的土地将减少
公司与北京所之间的关联交易,也将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规范化
运作水平。
解决公司有关房产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问题,明确资产产权,
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通过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
有关房产因“房地不合一”原因未能及时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将得
到基本解决,明确了相关资产权属,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
性和独立性。
从上述对交易目的的描述看,天坛生物本次交易的主要目的是
为了解决“房地不合一”的问题,并非出于税收目的,应该说是
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B、权益连续性原则的判定
本次交易天坛生物以自身股份作为支付对价的唯一手段,超过59号文
件中85%的股份支付比例标准。北京所承诺自本次交易结束之日起36个月
内不转让其拥有的天坛生物的股份,足以满足59号文件中“取得股权支付
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的规定
条件。从上述分析,本次交易已经满足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权益连续性原
则”的限制条件。
C、经营连续性原则的判定
本次交易天坛生物收购北京所的该宗土地账面价值为万元,而交
易基准日北京所的总资产为14,万元,交易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仅
为3%,不满足59号文件中规定的“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
全部资产的75%”的比例标准。
本次交易完成后该宗土地原有的经营活动不会改变。
从上述分析来看,本次交易中,由于转让资产比例较小,不足75%,
无法满足”经营连续性原则”的限制条件。
综上所述,天坛生物收购北京所的土地资产,本次交易由于该宗土地
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仅为3%,进而无法满足特殊性重组的要件。北京所应
该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处理有关的所得税事项,即北京所应在当期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
第五节 企业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2)货物和劳务税
北京所将该宗土地转让,取得的是收购方自身的股份,属于北京。
所以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13号和51号文
件的规定,北京所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
(3)财产和行为税
A、印花税:天坛生物以定向增发形式收购资产,其账面的”股本”和”
资本公积”会增加,天坛生物应该就增加部分缴纳印花税。
B、城镇土地使用税:天坛生物在收购北京所的土地,需要办理土地使用
权证过户,即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这过程中应该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在交易完成后,天坛生物用于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应该按照规定去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C、房产税:天坛生物在交易完成后,在该宗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会取得房
产证,在计算房产税时,根据《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
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
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因此,天坛生物应该按照“房
地合一”的价值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复习思考题
1. 企业重组可以划分为集中类型?
2. 在企业分立中,税收筹划的方式有哪些?
3. 在企业合并中,税收筹划的方式有哪些?
4. 如何进行企业清算的税收筹划?
5. 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6.企业资产收购的税收筹划应该如何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