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中央银行与
金融监管
一、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二、中央银行性质与职能
三、中央银行独立性
四、中央银行业务
五、金融监管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
专门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统一管理金融活动并代表政府协调对外金融关系的金融管理机构。
在现代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是一国最重要的金融管理当局。
第一节 中央银行产生与发展
一、中央银行产生的客观经济基础
统一发行银行券的需要。
集中办理全国票据清算的需要。
为商业银行提供最后的资金支持的需要。
代表政府管理全国金融业的需要。
二、中央银行产生
(一)由私人银行逐步发展演变而成
瑞典银行
瑞典银行成立于1656年,是最早的中央银行;
1668年改组为国家银行;
1897年独占货币发行权。
英格兰银行
世界上最早的私人股份制银行,成立于1694年;
1844年法律赋予该行独占货币发行权;
1854年成为英国银行业的票据交换和清算中心;
在19世纪的多次经济金融危机中,充当了最后贷款人的角色
(二)由政府直接出面组建中央银行
美国联邦储备系统
美联储成立于1913年;
联邦储备理事会是美联储的最高权力机构,由7名理事组成(包括1名理事会主席);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和联邦咨询委员会;
12个联邦储备区和12家联邦储备银行。
三、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过程
(一)中央银行的初创时期(1844—1912)
只有少数国家建立中央银行
(二)中央银行逐步成熟时期(1914-1945)
1920年比利时的布鲁塞尔会议;
从1921年至1942年,世界各国改组或设立的中央银行约有40多家。
(三)中央银行制度的发展(1945-今)
欧美国家中央银行以国有化为主要内容的改组和加强;
亚洲、非洲等新独立的国家普遍设立中央银行。
四、中国的中央银行
(一) 解放前的中央银行
户部银行(1905年)和交通银行(1908年)都曾部分行使过中央银行的职能;
1928年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了中央银行;但在1942年之前,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中国农民银行均享有发钞权。1942年之后,才由中央银行统一货币发行,统一代理国库、统一外汇管理。
(二)新中国的中央银行
1948年在石家庄成立中国人民银行,1949年总行设在北京;
1984年以前的中国人民银行“一身二任”;
1984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五、中央银行的类型
(一)单一中央银行制
由国家单独建立中央银行机构,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元式:只设一家统一的中央银行。
二元式: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相对独立的中央银行。
(二)复合中央银行制
国家不专门设立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银行,而是由一家大
银行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又经营一般银行业务的银行管
理体制。如苏联和东欧及我国在1983年以前。
(三)跨国中央银行制
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设立共同的中央银行。
一般是与一定的货币联盟联系在一起的。如欧盟中央银行。
(四)准中央银行制
国家不设通常完整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设立类似的中央银行的金融管理机构,或由政府授权某个或几个商业银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制度形式。如新加坡、中国香港。
第二节 中央银行的职能
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从中央银行的业务活动特点看,它是特殊的金融机构;
从中央银行发挥的作用看,它是保障金融稳健运行、调控宏观经济的国家行政机构。
二、中央银行的特点
不以盈利为目的;
不经营普通银行的业务。
三、中央银行的职能
发行的银行
垄断货币发行权;
一部分形成金融机构的库存现金,大部分则形成流通中的现金。
在决定一国的货币供给量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银行的银行
集中存款准备金;
充当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后贷款人”;
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
国家(政府)的银行
代理国库;
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
为政府融通资金,提供特定的信贷支持;
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外汇、黄金储备及其他资产形式的国际储备;
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项国际金融活动;
对金融业实施监管;
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政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Central Bank Independence)
中央银行独立性是指央行与决策机构设置,决策权力划分,预算支出审批等方面与国会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的关系;
问题实质就是如何处理中央银行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的问题,是直接对政府负责还是相对对政府负责的问题。
一、独立性问题的历史追溯
(一)高度独立阶段(中央银行的产生—第一次世界大战)
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金本位体制下金融秩序比较的稳定;货币的流通比较稳定,国内的物价和外汇行市可以通过市场自发的调节;
人们对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缺乏认识;
中央银行的实际的职能还限于维持银行券和黄金的自由兑换。
(二)基本上不独立 (一战—20世纪70年代初)
为政府筹集战争经费的需要和战后对于经济恢复的需要,政府加大对于中央银行的控制,从而扩大货币的发行,刺激经济增长;
凯恩斯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的流行。
(三)相对独立阶段(20世纪70年代—今)
滞胀;
以弗里得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思潮的抬头 ;
1990年,美国哈佛大学的学者利用实证方法,对中央银行独立程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进行了研究,提出了哈佛报告。报告认为,中央银行的独立程度与经济的良性发展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
二、衡量独立性的标准
中央银行自有资本的所有权;
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
总裁和理事的任命;
与财政部的资金关系;
决策机构中是否有政府的代表。
(一)中央银行自有资本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多数国家所采取的形式
公私股份混合所有:日本、比利时、墨西哥;
由私人股东持有央行股份:
※美国FED资本完全由会员银行持有;
※意大利央行的股份也由储蓄银行、全国性银行、公营信贷机构持有。
私人股东得权益受到严格限制,不象一般所有者那样享有剩余索取权和财产控制权。如美国,作为股东得各会员银行都只能得到固定为6%的股息,而且没有控制权。
(二)中央银行的隶属关系
独立性较大:(美国、德国、瑞士)
对国会负责,独立制定货币政策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政府不得直接对它发布命令、指示,不得干涉货币政策。
如果中央银行与政府发生矛盾,通过协商解决。
独立性稍次: (英国,日本)
财政部对中央银行有广泛的指示权。
独立性较小:(意大利、法国)
中央银行接受政府的指令,货币政策的制定及采取的措施要经政府批准,政府有权停止、推迟中央银行决议的执行。
(三)总裁和理事的任命
美联储
理事会7名成员由总统任命,并经参议院核准,任期14年,期满后不再连任;
理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总统在理事会成员中挑选,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14年;
理事任期相互错开,正常情况下每两年才有1人届满,即总统在任期内只能提名2名理事,总统想控制整个理事会是不大可能的;
理事不得连任,不必为争取连任而迎合总统的意见。
(四)与财政部的资金关系
为防止央行沦为弥补财政赤字的工具,多数发达国家都对央行向财政部提供直接贷款或透资的数额或期限进行严格控制;
政府主要通过发行国债弥补赤字,央行则积极配合,为国债发行创造条件;央行也可通过在一级或二级市场上购买国债的的方式对政府融资。
(五)决策机构中是否有政府的代表
美国、英国等的央行内部没有政府代表;
德国、日本的政府在央行则有代表,可参加理事会,但无表决权;
在比利时、意大利等国的央行决策机构中,财政部代表占支配性地位。
1998年起施行新的《日本银行法》
虽然大藏大臣仍保留有很大的权力,如业务审批权、监督权和经费预算审批权,但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的业务命令权和内阁的总裁解任权等被取消;
新法明确规定,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不接受政府的指示,拥有独立决定官方利率、金融调控等方面的权限;
新法对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的人事构成进行了调整,取消了两名政府代表专任政策委员会委员的做法,但政府可以委派两名代表出席政策委员会会议,并有要求延期执行政策委员会决议的权力;
另外,新法在日本银行的财务独立及其与国会的关系等方面也进行了调整。
各国央行独立性与通货膨胀
和经济增长情况对照表
央行独立性 代表国家 通货膨胀指数 经济增长率
非常高 德国、瑞士 % %
比较高 美国、荷兰、 % % 日本、加拿大
比较低 法国、英国、 % % 丹麦、瑞典、 比利时
非常低 澳大利亚、 % % 新西兰、爱尔兰
注:通货膨胀指数为1951年至1988年期间的平均值;经济增长率为1955至1987年期间的平均值
三、中国人民银行相对独立性问题
(一)行政隶属上归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是国务院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直属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大任命,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任免;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领导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
在法定权限内,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和履行其他职责。
(二)从实际运行的结果来看,独立性较小
重大决策必须报经政府首脑批准;
与财政部之间没有割断直接融资关系;
政府其他一些部委也经常向中国人民银行施加压力,要求它对某些行业增加专项贷款或优惠利率贷款的数额;
地方政府对中国人民银行按行政区划设置的分支机构的行政干预十分普遍。
(三)货币政策委员会构成
11名成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行副行长;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财政部副部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金融专家。(其中除1名金融专家外,其余10名代表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说是政府官员)
通过议案时采取一人一票,经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这样的政策议案显然体现了极强的政府意志)
第四节 中央银行业务
一、中央银行业务活动的一般原则
非盈利性;
流动性;
主动性;
公开性。
银行性业务
清算业务
资产负债业务
经理国库业务
会计业务
货币发行业务
准备金及其存款业务
发行中央银行证券
再贴现业务和贷款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
黄金、外汇业务
管理性业务
存款准备金管理,货币流通管理,
货币市场监管,黄金、外汇管理,
征信管理,金融风险的评估与管理,
反洗钱和金融安全管理,金融统计业务,
国际金融活动与协调管理,
对金融机构的稽核、检查、审计。
二、中央银行的业务
简化的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
有价证券(A1)
再贴现贷款(A2)
财政借款或透支(A3)
黄金、外汇(A4)
在途资金(A5)
其它资产(A6)
合计
通货发行(L1)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L2)
财政性存款(L3)
其它负债(L4)
延期支付(L5)
资本(L6)
合计
资产
负债
三、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
(一)中央银行的资产
A1有价证券
指中央银行持有的本国政府债券、外国政府债券以及高质量的商业票据等
中央银行持有证券和从事公开市场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通过证券买卖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节。
A2 贴现及放款
反映的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和再贷款余额。
A3财政借款
中央银行对财政的贷款;
通常,许多国家的法律禁止中央银行直接给予政府贷款,所以这一项目并不具有普遍性。
A4黄金和外汇储备
是中央银行行使国家的银行这一职能保管黄金和外汇储备,并进行适当的黄金和外汇买卖产生的余额。
中央银行通过买卖外汇和政府债券等可以及时地调节银行信贷、利率水平、汇率和国内货币供应量等金融变量
A5在途现金
在途现金项目是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提供票据清算服务过程中因存在时滞而设计的科目;
收到票据,贷计收款银行准备金帐户,同时借记付款银行准备金帐户;结算结束时,反之
A6其他资产如固定资产等
(二)中央银行的负债
L1通货发行
流通中的现金
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
L2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
反映了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余额,包括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
通常,通货发行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存款两项合计被作为基础货币。
L3财政性存款是中央银行作为国家的银行代理国库接受的存款;
L4其他负债如外国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的存款等;
L5延期支付项目与资产负债表资产方的“在途现金项目”相对;
第五节 金融监管
(Financial Supervision)
一、金融监管的概念
狭义:金融主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约束、管制,使它们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
广义:除上述主管当局的监管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
二、金融监管产生的原因和背景
金融脆弱性
金融市场风险
金融危机
二、金融监管发展的四个阶段
20世纪30年代以前:最后贷款人制度。
20世纪30-70年代:严格监管、安全优先
20世纪70-80年代末:金融自由化、效率优先
20世纪90年代以来:安全与效率并重
三、金融监管体制的主要模式
分权多头式(又称双线多头式)
集权多头式(又称单线多头式)
集中单一式
跨国式
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
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1+3 、一行三会”的格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金融监管的原则、方式和内容
(一)原则
监管主体的独立性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
“内控”与“外控”相结合的原则;
稳健运营与风险预防原则;
母国与东道国共同监管原则。
(二)方式
非现场监管:监管当局通过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连续的监控,对存在的风险因素和问题进行及时的排除和纠正。
现场监管:监管当局指派专人或专门小组进入金融机构进行实地检查。现场监管的内容包括:对业务报表报告、经营状况、管理层能力、风险管理制度等各方面的检查。
(三)内容
市场准入监管:对新设金融机构、新开金融业务的审批即市场准入。
市场运作过程的监管:金融机构经审批开业后,金融监管主体还要对其业务运作过程实施有效监管。
市场退出的监管 :收购兼并、接管、破产清算。
五、国际金融监管的现状和趋势
(一)金融监管国际协调的形式
双边的谅解备忘录;
多边论坛;
制订统一的监管标准;
统一监管,即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进行跨国金融监管。
(二)主要组织:巴塞尔委员会
1974年,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支持下,银行法规与监管事务委员会成立,即现在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巴塞尔委员会现有13个成员国: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西班牙、英国、美国
《巴塞尔协议》
1988年7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
主要内容:
关于资本的组成:把银行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其中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准备金,其总额至少占总资本的50%;
关于风险加权的计算:制订出对资产负债表上各种资产及表外科目的风险度量标准,并将资本与加权计算出来的风险挂钩,用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
关于标准的目标:研究制定出银行的资本对风险加权化资产的标准比率(即通常所称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通过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范银行监管提出了国际统一的准则。
其主要内容:
※实施严格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制度;
※重申《巴塞尔协议》关于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
※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内部控制系统;
※根据统一的会计准则,保持完备的会计记录;
※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监管者有权撤销银行执照;
※对跨国银行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在新的国际金融环境的背景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9年起开始对《巴塞尔协议》进行修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于2005年实施,全面取代1988年《巴塞尔协议》。
其主要内容
最低资本要求
监管当局的监管
市场纪律
(三)国际金融监管的趋势
进一步强化风险监管;
强调对创新业务风险的监管;
强调金融机构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风险管理体系;
强调审慎性监管;
强调并表监管与资本控制;
强调信息披露与市场约束;
强调各国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