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经济决定论范式( * )
O 强昌文
〈学术界}(月刊)
A豆、第 160 剿,201 1. 9
ACADEMICS
Sep. 2011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 230039)
〔摘 要〕法律经济决定论范式是当代中国处于支配地位的法学研究范式。它对于
法学的研究元,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其中对中国法学本
体论、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起着奠基性的作用,由此形成的"学术形象"
也是非常鲜明的。但它过分强调经济对法律的决定性也有失公允性,它可能遮蔽和抹
杀人类的认识能力与选择能力。可以说法律经济决定论是由于才已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
筑的原理机地、片面地理解、阐释而导致的,是没有对经济与法律的关系做细致的资料
收集、核实和理论梳理的结果。这些问题催促我们必须坚持普遍联系的原则对其认真
反思和修正。
〔关键词〕法律;经济决定论;研究范式
改革开放三十年了,中国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法学研究开始步
人比较成熟的阶段。一般地认为学术研究成熟和发达的标志在于在学科中形成
或建构起了具有共识性的研究范式。中国法学为摆脱"法学幼稚"的状况,自觉
地进行学术努力。如 1999 年 12 月 17 日至 19 日《法学研究》编辑部和《法商研
究》编辑部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共同主持召开"法理学向何处去"的学术会议;
2∞0 年 11 月 29 日至 30 日由《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中外法学》编辑部和北
京司法研究中心等单位发起在北京召开的"法学研究范式转换研讨会" ;2005 年
10 月 5 日至 6 日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发起在长春召开"中国法学的反思
作者简介:强昌文(1965一),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 )本文为安徽省级《法理学》精品课程建设项目和安徽大学杰出青年基金培养项目( SKJQ1∞1 )
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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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前瞻"学术论坛。无论童之伟教授的"法理学的更新还是谢晖教授的"一元
化价值法学、规范实证法学、诠释法学无论朱苏力教授的"政法学派、注释学
派、社科学派还是张文显教授的"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无论是学
者们概括出来的"阶级斗争范式、义务本位范式、规则模式论范式和权利本位论
范式还是邓正来教授的"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等,都是对中国法学研究范式的
深刻反思。笔者非常赞同这样的观点,法学研究范式主要不是"创造的而是
"正在发生的不是"自评的而是"他评的没有"惟一和绝对的范式只有
"不同和竞争的范式"。每种研究范式都是诸多研究范式中的一种。当然,这不
否认在-个时期诸多研究范式中有一种研究范式可能是最有影响、最有价值
的。 [1) 笔者认为在当代中国处于支配地位、持续时间最长的法学研究范式可以
概括为"法律经济决定论"范式。
一、法律经济决定论范式的表现
范式( paradigm) 概念是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
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认为科学界是由一个流行的范式所控制
的,那个范式是科学界的世界观,它指导和决定问题、数据和理论的选择一一直
到另一个范式将其取代。库恩、明确指出,其范式概念非常接近"科学共同体"这
个词。也就是说,某一时期持同一范式的科学家集团具有共同的信念、价值标
准、理论背景和研究方法而组成一个"科学共同体"。这表明了,范式概念说明
了科学是一个整体、是一种信念,具有历时性、主观性和相对性。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观念、理论可以说在中国法学处于支配地位或主导
地位。这样,在中国法学界就形成了"法律经济决定论"的法学研究范式。
(一)法律经济决定论的理论预设
法律经济决定论作为一种理解系统、一种观点,存在着三个理论预设。 [2)
1.历史主义。历史主义强调人类的观念、制度和价值观完全由历史自身发
展过程决定,即人类社会是一种历史现象,她按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
律向前发展。从古至今,人类社会出现过五种基本社会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
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是社
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方式是社会革命;人类社会的历史,是
从低级发展到高级的过程。以此类推,法律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的历史现象,肯定
按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向前发展。从古至今,人类社会的法律经
历过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种法的历史类型。由于原
始社会没有法,就不存在原始社会的法的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也
是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方式是社会革命;法的历史类
型的更替,也同样遵循着这一历史发展的规律,从奴隶制法发展到封建制法,再
发展到资本主义法,以致发展到社会主义法,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
亡,法也就自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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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在决定意识。存在决定意识,即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意
识是存在的反映。承认存在决定意识,是一切唯物主义哲学的共同特点,是马克
思主义特有的一个理论命题,也是观察社会历史问题的根本的方法。这一根本
方法对于包括法学在内的一切社会科学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社会存在就是
对社会生活过程中所有物质性要素的概括,与此对应,社会意识就是对社会生活
过程中所有精神要素的概括。例如,技术、资金、设备、所有制、国民经济结构、生
产力布局、人口状况、自然地理条件等等众多物质性要素,都属于社会存在的组
成部分;而建立在它们之上的哲学学说、道德观念以及政治思想与政治制度、法
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等,都属于社会意识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存在中,生产方式是
最重要的要素,在社会意识中,国家政权与法律以及与它们直接相关的那些意识
形态,是最重要的要素。从中自然推出,法律由经济来决定,有什么样的经济基
础,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法律意识形态。
3.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一一对应。所谓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一一对
应,就是指每一种社会都可以划分为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原始社会经
济基础的核心内容为生产力低下、生产资料共有、同工同酬等,与此相对应的上
层建筑的核心内容为没有国家、没有法律;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和奴
隶完全归奴隶主阶级所有,那么奴隶制法就维护奴隶制经济基础,特别是严格保
护奴隶主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奴隶的所有制,确认和维护奴隶主阶级的政治统治;
封建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封建主阶级占有生产资料和不完全占有生产者,那么封
建制法就维护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所有权,维护农民、农奴对封建主的人
身依附关系,维护封建主阶级的政治统治;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资本家完
全占有生产资料、资本家与工人之间是以"自由"协议为基础的剥削和雇用关系
等,那么资本主义法维护以剥削雇用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所有制、维护资产阶
级专政和代议制政府、维护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
基础是生产资料以公有为主、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人与人之间平等
等,那么社会主义法就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广泛的人
民性、社会性、民主性和科学性等;共产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力的高度发
展、生产资料完全公有、产品按需分派等,那么国家和剥削就消亡了,法就消亡
了。
(二)法律经济决定论的"理论硬核"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属于意识的范畴,而必然被作为存在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规律。法律是随着经济发展而产生的,在经济发展
到一定阶段之后,作为一种特殊社会规范的法律应运而生,并随着经济类型、经
济形态的发展、更替而发展、更替。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
面,即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
化。这就是法律经济决定论的"理论硬核"。
1.经济基础的性质决定法的性质。有什么性质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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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阶级对立社会的法反映经济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那一阶级的意志;非阶级
对立社会的法反映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虽承认历史传统、阶级力量对比、
科学文化发展水平等其他因素对法的影响,并且也承认由于这些非经济因素影
响的存在,从而导致同一阶级本质的法在不同国家和不同历史时期可能表现出
各种变异和差别,但认为对法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还是经济基础。
2. 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社会的经济基础变了,法或
迟或早会发生改变。当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改变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生
产关系时,代表新生产关系的阶级便会通过社会变革消灭旧的法律体系,建立新
的法律体系以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封建制法取代奴隶制法、资本主义法
取代封建制法、社会主义法取代资本主义法都是适应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发生的。
法的发展变化及其方向归根结底是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所决定的。
(三)法律经济决定论的基本方法
法律经济决定论研究范式的基本思考或分析方法虽总是从经济基础中找出
法律的宏观样式和发展态势,但实质上是阶级分析方法的彻底运用。阶级分析
方法的运用体现在多个方面:
1.阶级分化导致法的产生。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不存在剥削
和压迫,没有阶级划分,因而就没有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剩余产品,出
现了私有制和阶级的划分,从而产生了法。
2. 统治阶级类型的转换推动法的更替。封建地主阶级推翻奴隶主阶级,实
现了封建制法取代奴隶制法,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地主阶级,实现了资本主义法取
代封建制法,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实现了社会主义法取代资本主义法。
3. 阶级胸怀体现法的特点。奴隶主阶级占有一切的意愿体现为奴隶制法保
护奴隶主对生产资料和奴隶人身的双重占有;封建主阶级占有多数的意愿体现
为封建制法保护封建主对土地和农民或农奴人身的不完全占有;资本家占有剩
余产品的意愿体现为资本主义法保护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剥削与雇用关系;无
产阶级解放全人类的意愿体现为社会主义法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
等。
(四)法律经济决定论的"学术形象"
法律经济决定论范式对于法学的研究无论在广度上,还是在深度上,都产生
了相当大的影响,由此形成的"学术形象"也是非常鲜明的。
1.注重对法的本质的研究。强调法律的物质制约性、阶级性、意志性,标明
了中国法学本体论认识的独特性。中国法学的关于法的本体的理论使得其不同
于西方的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等众多流派,造就了中国法哲学
在世界法学舞台上独树一帜的地位,这也是中国法学对世界法学的贡献。
2. 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在经济决定论的背景下,无数的
中国法学学者围绕这个理论硬核而进行着"保护带"性质的理论论证,包括法的
产生与经济的关系、法的性质与经济的关系、法的内容与经济的关系、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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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济的关系、法的变化与经济的关系。形成了非常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
法学。这也是有特色的、初步成熟的中国法学的标志。(3)
二、法律经济决定论范式的功用
法律经济决定论范式上述表现,在中国法学研究和法学发展中,发挥着重要
的作用,具有法学研究的革命化、法学研究的常规化和法学研究的群体化功用。
(一)法学研究的革命化
科学的革命化的实质是新范式代替旧范式的过程,或者说是科学共同体新
概念化的过程,科学理论的变革通过范式的替换最终实现。法律经济决定论范
式的出现和发展,意味着法学的基石范畴、理论体系、理论背景、研究方法的全方
位更新或跨时空的创新,意味着破旧立新、推陈出新。
1.以唯物史观为基础。以往的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有
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认为法对经济起决定性作用;有的认为经济与法有
关,但却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法律经济决定论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
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
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并
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2. 强调法的阶级性。以唯心史观为基础的法学尽管对法的本质有各种不同
的解释,但有一个共同点为,都以不同形式否定法的阶级性,或认为法是超阶级
的"公共意志"的体现。法律经济决定论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掌握国
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法的阶级性是其重要
的本质属性。
3. 否定法的超历史性。历史上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是永恒存在
的。经济决定论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
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到了一定的历史阶
段即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自然会消亡。 (4)
上述三点,足以说明,法律经济决定论在法学史上的革命性意义。在某种程
度上,它使人们看到了以前法学所没有看到的内容、解决了以前法学没有解决的
一些问题。
(二)法学研究的常规化
马克思主义思想传播到中国,中国法学自觉地、不自觉地坚持法律经济决定
论,法学研究总体上说,是处于一个比较常规化的状态。
1.法学研究有了自己的基点。法律经济决定论范式的形成,使得法学研究
有了自己的立场,而不是随波逐流。法律经济决定论的基点就是,经济基础决定
上层建筑,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经济基础决定法律。这是思考一切法
律问题及与法律相关问题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足地。
2. 法学研究具有强大的内聚力。正如库恩所说,前科学与常规科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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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该学科是否形成了从事该门科学研究的科学家共同接受的"范式"。法律经
济决定论促使中国法学形成了共同体,并围绕其基点而产生了强大的内聚力。
在内聚力的作用下,法学家们自觉地坚持唯物主义而反对唯心主义,自觉地与非
马克思主义划清界限O
3. 法学研究有了自己的问题意识。法学界自觉地将法律经济决定论的理论
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从中发现法学理论问题与实践问题,并对理论与实践的问
题提出了独特的解决措施或手段。如"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商品经济是中
国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商品经济对社会契约形成的作用"等命题的提
出,都说明了中国法学界看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历程。
(三)法学研究团队化
法律经济决定论之所以形成了法学研究范式,还在于它促使和推动了法学
研究形成了团队活动。
1.法学语言共同体的存在。库恩明确指出"‘范式'一词无论在实际上还
是逻辑上,都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一种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
共同体所共有的东西"。〔5〕库恩在论述范式概念时强调是由科学家共同体共同
的信念和理论等要素构成学科模型。后来,库恩关于范式是科学共同体和学科
模型的看法又有所变化。他更倾向于把科学共同体、学科模型理解成科学语言
共同体。法律经济决定论对中国法学界而言,其作用之一在于形成了共同的法
学语言,从而形成了法学共同体。俗话说,三句话不离老本行。法学上的问题几
乎都要从经济基础谈起,法学上的所有论争几乎都是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
框架内展开的O
2. 法学研究学术合力的构筑。法学界有了共同的语言为基础,增强了对话
交流的共同语境,法学视野中的法律要素、类型结构及相关社会问题在语言上于
是就具有了可通约性。这样法学研究构筑了学术合力,极大地排除了学术研究
中孤立的、私人性质的和单干的情形,也就是说消解了法学研究中的私人化色
彩,而是在共同的平台上,在共同的思维框架中,进行着成规模化的研究。
共同语言和学术合力的存在,使法学共同体得以凸显。法学共同体在一个
明确规定的根深蒂固的学术传统中进行研究,比没有任何收敛标准的研究具有
更大的学术生产力和创造力 O
三、法律经济决定论范式的困境
法律经济决定论有其合理J性,它警醒人们尊重经济规律而不可冒进,否则会
受到经济规律的惩罚。但过分强调经济对法律的决定性也有失公允性,它可能
遮蔽和抹杀人类的认识能力与选择能力。可以说经济决定论是由于把经济基础
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机械、片面地理解、阐释而导致的,是没有对经济与法律的
关系做细致的资料收集、核实和理论梳理的结果。为什么在资料还不全面、不翔
实的情况下,我们的学者就能做出大胆的结论呢?为什么有人提出相反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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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经济决定论范式
时,多数人却把法律经济决定论当成公理或理论前提,来论述其他或相关问题
呢?这些问题都促使我们必须认真反思经济决定论是如何在中国法学界被机械
和片面理解和运用的。这些梳理与反思是需要花大量时间的。
(一)法律经济决定论的思维根源
人类思维有一种探求事物发展本源的"原"概念、"原"理论的倾向,如早期
的哲人在本体论道路上苦苦求索,试图将整个世界纳入到一个最终的概念和理
论体系中,但世界的复杂性使得哲人们在本体论上的理想未能如愿。法学家在
研究法学的时候也极力想去寻找支配法律发展的那个"原"规律。但同样法律
也是有无数形象的千变娇娃,苦苦求索这个"原规律"最终导致的只能是陷在僵
死的思维框架中不能自拔。
(二)法律经济决定论对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误读
1.法律经济决定论误读马、恩思想的表现。中国理论界、法学界对马克思关
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的误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6) : ( 1 )把经
济基础仅限于生产关系,而把生产力排除在外,对生产关系又只理解为所有制关
系,所有制关系又只限于几种社会形态 ;(2) 把经济基础理解为决定上层建筑的
惟一根源,而忽视其他社会因素对上层建筑的影响 ;(3) 把社会现象只归结为经
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一对范畴,而将其他关于物质与精神、思维与存在、社会存
在与社会意识、内容与形式、理论与实践等等不同范畴,都套入"经济基础与上
层建筑"这一范畴之内; (4) 把经济基础只理解为纯粹的所有制,并将所有制等
同于直接体现阶级关系的生产关系,由此理所当然地认为建立在这种所有制关
系上的上层建筑都是阶级性的。
2. 法律经济决定论误读马、恩思想的具体分析。首先,经济基础是一个非常
宽泛的概念。恩格斯曾说过"我们视为社会历史的决定性基础的经济关系,是
指一定社会的人们以生产生活资料和彼此交换产品的方式说的。因此,这里面
也包括生产和运输的全部技术装备。这种技术装备,照我们的观点看来,同时决
定着产品的交换方式、分配方式,从而在氏族社会解体后也决定着阶级关系中这
些赖以发展的地理基础,和事实上由过去沿袭下来的先前各经济发展阶段的残
余·…..当然还有围绕这一社会形式的外部环境。"[7)其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
筑只是从"最终"意义上立论的,不能用来套用于任何上层建筑,用来解释每一
社会现象的各个过程和不同环节。马克思说"一定所有制所特有的立法观念,
是从这种生产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但另一方面同这种关系又不完全符合,而且也
不可能完全符合这是"极其重要的一点"。〔8] 恩格斯曾多次强调上层建筑的各
个因素间"交互作用"、"相互作用"、"互相作用"。 [9〕经典作家的用意是说明经
济因素不是惟一决定性的因素。再次,社会很多现象不能简单地被归纳到经济
基础和上层建筑范畴之中。有些因素虽然与生产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百
分百地独立,如自然科学规律、很多风俗习惯。有些因素虽说是规章制度,但与
经济基础彼此之间不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如交通规则等;又如 A. 杰汀霍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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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许多法律变化并非回应内在的社会一经济演进或需要,而是社会和历史
外部事件的产物,取决于意料之外的包括战争在内的地缘政治事件和需要。,,[叫
"国家形成和作为这个过程中→部分的法律变化充满了各种偶然性因素……因
此,更适合的做法是,将现代法律体系的出现至少部分地看做复杂力场的结果,
这种复杂的力场在偶然性结果中留下了痕迹。" [ll)最后,上层建筑的很多内容相
对于经济基础而言,具有明显的相对独立性。这是意识的相对独立性的体现。
"任何意识形态一经产生,就同现有的观念材料相结合而发展起来,并对这些材
料作进一步的加工,不然,它就不是意识形态了,这就是说,它就不是把思想当作
独立地发展,仅仅服从自身规律的独立本质来处理了。"问〕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
组成部分,具有意识形态自身发展的特殊机能,必须由它的先驱者传给它,必须
以特定的思想资料作为前提,也就是从法律文化传统中接受优秀的经验,适应法
律发展本身的规律。所以法律的继承性内容和移植性内容,包括变革性一些内
容,很难都归结为某一阶级类型或范畴的法律。正因为如此,周永坤教授认为:
"科学理性的法学存在的认识前提之一是承认存在超越任何社会结构与经济结
构的法律一般原则,承认任何实在法只是具有相对合理性。只有这样,人们才能
确立应然法观念引导实在法;只有这样,人们才能把实在法纳入理性批判的视
野,对它作实证分析从而超越它,这就是法学的任务,这就是法学的存在价值。
经济决定论正是在这两方面抽去了法学生存的根基。" [13)
(三)法律经济决定论的不利后果
经济决定论的不利因素很多,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不利于国家权力的分配。按照法律经济决定论的看法,法律是立法者在
总结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加以制定的,既然法律是经济规律的反映,其他国家机关
只能唯立法权是举和按照法律来办事,不能对法律本身发生怀疑。例如,法官在
上下位法律冲突时而宣布下位法无效时而遭丢乌纱帽的风险,就是一个典型。
2. 抹煞了法学的独立性。法律经济决定论的思维定势很容易推导出法律是
有阶级性的、法律是阶级斗争工具的结论,于是法学也就沦落成政治的姆女,唯
政治方向是瞻。法学成了"负面意义上的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法学失去了独立
的、科学的品格。" [14) 在这里经济决定论与我国古代‘天命论'的逻辑结构和
社会效果是同一的。,,[臼〕
3. 丧失掉法理学体系的科学理性。在以经济决定论为主线索的分析框架
下,法理学失去了应有的丰富内容和独特的个性,法的产生和发展、法的历史类
型、法的本质和作用等无不打上了历史主义的深深烙印,从而失去了科学的概念
体系和逻辑结构,无法指导丰富多彩的部门法学。
4. 钝化了法学批判的锋芒。将经济决定论的绝对化,像对待几何公式对待
经济决定法律的命题,不能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对法律与经济之间的
实证关系梳理,不能按照历史进程的本来面貌去具体地研究经济与法律的交互
作用。这使法学极大地失去了能动性,不能批判性地对待历史,不能批判性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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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经济决定论范式
待外来文化。总之,在经济决定法律的研究范式下,法学失去了科学性、法理思
想失去了应有的哲学品位,法理学无法起到撞击理论思维、激发理论兴趣、提升
理论境界和拓宽理论视野的应有功效O
5. 降低了法学家的作用。法学家自身所拥有的独特的法律知识体系、法律
思维和评判事务的价值标准很难对实在法有所作为和贡献,唯一可做的就是对
实在法进行合规律性、合法性和必然性论证。
6. 阻碍先进法文化的相互交流。法律经济决定论范式过多地关注一些法学
概念、法律制度的阶级属性,给它们打上姓"资"还是姓"社"的烙印,使得很多先
进的法律文化无法正常地在不同国家之间交流。比如我们国家很长时间认为
"法治"是资本主义的法律概念而拒绝接受。
总之,法律经济决定论将复杂的经济与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自身丰富的内容
简单化了,这样一种思维定势的本意是寻求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规律以及支配法
律世界的规律,但结果却是扩大了经济决定法律的适用范围,某种程度上成了法
律实践及法学发展的程桔。
四、法律经济决定论研究范式的修正
我们知道,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这一理论命题,只在两者之间谁是本原、
谁是终极性的东西的意义上才能成立。所以,不能简单地把马克思主义理解为
"经济决定论"。马克思主义从来不认为在社会生活过程的任何方面、任何环节
上都只有经济因素才是起决定作用的东西。 1890 年 9 月 21 日,恩格斯在致
约·布洛赫的书信中,曾专门论述过这一问题政治、法、哲学、宗教、文学、艺
术等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作用并对经济基础
发生作用。并非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
结果。这是在归根结底总是得到实现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而
恩格斯曾郑重声明根据唯物史观,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
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无论马克思或我都从来没有肯定过比这更多的东西。如
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
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 o 口〕马克思对那些自称为"马克思
主义者"、但把唯物史观简单地等同于经济决定论的人,曾借用德国诗人海涅的
一句话来予以辛辣的嘲讽我播下的是龙种,但收获的是跳蚤"。而]
经济现象属于社会存在的范畴,法律现象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在经济与法
律两者之间何为对方的本原这一问题上,马克思主义坚持经济决定法律的观点,
否则,就不能属于马克思主义了。按照历史进程的本来面貌来具体研究经济与
法律的关系,问题和对象总是具体的,结论也是具体的。一方面承认历史进程中
存在着一种起终极性决定作用的力量,另一方面又把这种力量发挥其作用的过
程称作是需要经过许多中介环节,因而是它与各种因素交互作用的过程,并承认
在这过程中,所有参与交互作用的因素具体地扮演什么角色,完全以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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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条件的不同而转移,这就是普遍联系的方法论原则对我们最主要的启示。(19)
(一)坚持普遍联系的方法论原则
唯物主义并不要求在任何问题上都拿出是否坚持了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决
定法律的标尺,而是要求人们按照世界的本来面貌去认识世界,这是具有科学精
神的"唯实主义"。
1.普遍联系的基本含义。对象之间的联系是各种各样的:有些对象彼此间
直接联系在一起,有些则通过一系列中介相联系;有些对象间的联系是裸露的、
可以直接被人所感知的,有些则比较隐蔽、需经过理性的分析后才能被发现;有
些对象间的联系是偶然的,有些则有必然性,等等。不管联系的方式如何不同,
世界总是由相互联系的要素所组成的。因而,它是一个系统、一个整体,而不是
各因素的简单相加之和。
2. 辩证法的基本主张。在认识世界时,辩证法主张在对象的联系中去把握
对象。作为主体的人在与对象发生关系时,总是从具体的对象开始的,而对象总
是以个体的形式存在着,思维一次只能把握一个对象。所以,要克服孤立的观点
去看待对象,实行全新的思维方式,这是辩证法的认识性革命。
3. 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世界上没有绝对孤立的现象,每一种现象都是在与
其他现象的相互依存、相互关系中存在的。社会现象较之自然现象联系更为复
杂,因为纯自然现象受无意识的、盲目的力量的推动,而社会现象有人作为主体
参与其中,而人又是有意识、有目的的社会生物,人的目的确立、为实现目的而对
手段的选择,换言之,也即价值因素,人的价值趋向等也构成社会现象因果链条
的必然环节。所以,社会现象比自然现象更加复杂。辩证法就是要揭示这种普
遍联系,从而科学地解决社会科学所研究的问题。
(二)在联系中考察法律
对于法学而言,普遍联系的原则意味着在法与其他现象的联系中、在法系统
自身各要素中来考察法律,意味着要准确评价法律参与历史交互作用的能力。
1.摆脱就法论法的狭隘思路。"每种现象的一切方面,都是互相依存的,彼
此有极其密切而不可分割的联系,形成统一的、有规律的世界运动过程·…..。叫20)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这种开阔的视野中,为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现象提供了可能。
(1)注重物质基础与法联系的首要地位。全方位地考察法律现象,要站在法律
世界之外,把它放到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中去研究,即要以人类物质生活过程和精
神生活过程所构成的整个自然历史过程为参照系去开展研究。在这里,物质生
活过程与法的联系被放在首要的地位。因为,任何思想、意识、制度等现象包括
法律在内,都是建立在物质的基础上的,它们都是在先前实践基础上所形成的关
于客观世界的反映,离开了先前存在的客观世界,人的思想、意识、制度就成了无
源之水,成了元对象、无内容的东西。当然,物质基础只能在最终意义或归根结
底上起作用。同时,要注意,不能把法与物质因素的某种非根本性联系夸大为根
本性联系。 (2) 注重精神生活与法的联系。法与政治、法与习俗、法与道德、法与
→ 24 一
论法律经济决定论范式
宗教、法与哲学观念、法与民族心理等各种精神生活具有复杂的联系,每种联系
都具有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意义。要了解人类的法律,必须要重视对人类精神生
活过程的梳理和分析,要了解一个民族的法律,必须要认真梳理该民族的精神生
活方式,了解她的文化传统、心理特征、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等直接支配人们思
考与行动的精神生活条件。 (3) 同时也不能忽视在法律世界中一些超历史、超
阶级因素的作用。虽然社会在历时性的向前发展,各个时代、各个国家有各自的
特色,但在法律的内在世界中是有一种超越历史、超越阶级的内在固有因素维系
着法做为法的品格。这些因素既包括法律追求自由、平等价值要素,同时也表现
在法律在技术上也有一定的独立性,汉穆拉比法典时代的立法技术就已经让人
膜目。
2. 深入法律世界之内进行考察。法律不仅与外部各种现象存在紧密联系,
其内部各要素之间也同样存在复杂而紧密的联系。(1)多元性的法律主体间的
联系。社会中的主体多元性,决定了法律主体的多元性,个人、团体、阶层、阶级、
政党等,他们各自的法律主体地位如何?他们各自的权利性要求是如何被法律
加以确认的?在确认的过程中,又是通过哪些中间环节等? (2) 多元性的法律
要素的关系。一般认为,法律要素由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等构成。那
么,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关系如何?原则与概念关系如何?规则与概念关系如何?
(3)法学基本范畴之间的联系。法学范畴很多,其基本范畴主要有权利义务、法
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关系、法律秩序等。这些基本范畴在逻辑上是什么关系?
这些关系都必须要在相互联系中予以考察,否则,他们就是不可理解的东西。
3. 认真对待法律的反作用。经济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只能在归根结底意义上
是成立的,所以,还要在多种方式上认清法律的反作用。恩格斯提出国家权
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以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
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像现在每个
大民族的情况那样,它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崩愤;或者是它可以阻止经济沿着既
定的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的方向一一这种情况归根结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
情况中的一种。" (21) 这)论断同样适用于法律和经济的关系。法律对经济的反
作用可以表现在多个方面: (1)确认经济关系。即法律可以创建新的生产关系
及改造旧的生产关系。 (2) 规范经济行为。即通过法律的调整,使经济在一定
的法律秩序中运行。 (3) 维护经济秩序。即法律可以维护和保障经济关系,保
证正常的经济秩序从而获得良好的发展。
4. 把法律看作一个发展过程。把法律看作一个发展过程,就要求坚持对法
律作动态的考察。(1)要从历史的角度把法律看作是一个发展过程。这就意味
着要注重对法的起源、各种历史类型及其更替以及法的未来趋势与归宿等问题
的研究。如果我们对法是如何产生的,在过去的各个阶段上是如何变化的这类
问题没有科学的认识,就谈不上把握了法律的本质和规律。不了解历史的人就
不会理解现实,也不能预见未来。 (2) 要从现实的角度把法律看作是一个发展
- 25-
学术界 201 1. 9. 学术探索
过程。法律不是一种静止的社会现象,不只是写在法典中的静态的法条,而是依
照自身的运动规律在社会上周而复始地运行着的。法律在运行中存在、在运行
中发展、在运行中演化。我们一定要注意,法律的运行有两个方面构成,一个是
法律的外在运行,即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环节组成,另一个方
面是法律的内在运行,即法律运行也同样进行着其内在的演化过程,由客观法经
社会主体法律行为的中介,不断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关系和归结为社会法
律秩序。 [22) (3)要从社会演化状态把法律看作是一个发展过程。即要从社会生
活的客观存在出发(尚未通过立法程序奉为法律的法一一观念中的法) ,到国家
制度或认可的法(客观法) ,再到客观法与社会主体有机连结而产生的法的形态
(主观法)来全面考察,还要注意社会秩序在很多情况下尚需依仗支配社会实际
生活的社会团体的"内在秩序" (活法) 0
五、简短结语
近代以来,我国社会实践总是沿着单一的线路在发展,即沿着经济一政治一
思想这一单线在发展,但实际上,社会生活应该是三位一体的全方位发展。学术
上的法律经济决定论,表现在论述法律问题时也是过多地从经济基础挖掘原因,
然后再从政治和思想中挖掘基础,遵循的也是经济一政治一思想这一路径。希
望本文的论述能为我们的法学研究带来些什么。
注释:
(1 J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 369 页。
(2J 付子堂主编:{法理学进阶> ,法律出版社,2005 年,第 264 页。
〔盯在库恩看来有了一种范式,有了范式所容许的那种更深奥的研究,这是任何一门科学部分达
到成熟的标志。" , (美〕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 ,李宝恒、纪树立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1980 年,第 9 页 O
[4J 关于以唯物史观为基础、强调法的阶级性和否定法的超历史性的相关论述,参见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第 8 -9 页。
(5 J (美〕库恩:{必妥的张力} ,纪树立、范岱年、罗慧生等译,福建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第 290 页。
[6J 郭道晖:{法理学精义} ,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 年,第 365 - 367 页。
[7J[12J[16J[17J[21J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第 505 、250 、732 、477 、
701 页。
[8 J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30 卷,人民出版社, 1975 年,第 608 页 ο
(9 J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 卷,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第 477 -479 、481 、506 -508 页。
[1O](l1 J (意 J D. 奈尔肯、〔德 J J .菲斯特编;{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 ,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
版社,2∞6 年,第 6 、 143 页。
[13J (14J [15J 周永坤:{法律经济决定论评析},{法学}1996 年第 2 期,第 10 页。
[18J[19J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一←理论与方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 年,第 77 、78 页。
(20J {列宁选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72 年,第 584 页。
[22J 马新福:{法社会学导论> ,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第 192 -226 页。
〔责任编辑:力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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