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证券
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
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
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年 "%月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行为)维护
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遵守本
办法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和清算机构的业务规则*
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
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对作为其会员的证券经营机构的证券自营业务活动进行监
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经营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具
有法人资格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本办法所称证券专营机构)指前款所称证券公司,证券兼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营机构指前款所称信托投资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经营机构
为本机构买卖上市证券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证券的行为!
前款所称上市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下列
证券#
$一%人民币普通股&
$二%基金券&
$三%认股权证&
$四%国债&
$五%公司或企业债券&
前款所称人民币普通股’基金券’认股权证以及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证券统称为权益类证券!
第二章 自营资格
第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取得证
监会认定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并领取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证
券自营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未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证券
自营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五条所称证券自营业务
以外的证券自营业务!
第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同
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净资
,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证券营运资
金$
%二&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净资
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 ’###万元的净证券营运
资金$
本办法所称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
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
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本办法所称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
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三&"/-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
会颁发的0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1!在取得0证券业从业人
员资格证书1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3金融3法律等有关知
识!近 "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 "/-以上具有 "年
以上证券业务或 -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4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
近 "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 "/-以上具有 "年以
上证券业务或 -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四&证券经营机构在近 ’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
在近 "年内未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取消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处
罚$
%五&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4证券
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公开经营3分帐管理$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六"设有证券自营业务专用的电脑申报终端和其他必要
的设施#
!七"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所列各项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申请
取得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资格须向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经营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申请
表&’
!二"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
本"&’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
本"&’
!四"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五"证券自营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情况说明’
!六"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
一年度末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七"由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
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
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九"上一年度经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正式开业未超过
一年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报送从开业时起到上一年度末的经
营证券业务情况说明’
!十"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 *+个工作日
内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
,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
不受理其重新申请#
第十条 资格证书自证监会签发之日起 $年内有效"$
年后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证券经营机构如需要保持
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格"应在资格证书失效前 %个月内"向证监
会提出申请并报送第八条第&七’(&八’(&九’项和证监会要求
的其他有关材料"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换发资格证书#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
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从事
下列操纵市场的行为)
&一’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约定与其他证券投资者在某
一时间内共同买进或卖出某一种或几种证券!
&二’以自己的不同帐户或与其他证券投资者串通在相同
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三’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并且大量地连续买卖某种或某类
证券并导致市场价格异常变动!
&四’有关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的法规规定的其他操纵市场
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
行为)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一"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二"以自营帐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三"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四"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证券经营机构
%&’以上的股份时(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自营买卖该上市公
司的股票$
前款所称关联公司(由证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认定$
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将买进
或卖出的证券逐笔交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登记清算机构办理
交割(不得以当日卖出或买进的同种证券抵充$
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建立
和完善内部监控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始
终保持遵规守法意识(防范和制止公司内部各种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欺诈客户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证券专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得超
过 %&*%(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
券营运资金之比不得超过 %&*%$
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其流动性
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 +&’$
第二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帐户上持有的权
益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或证券
,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营运资金的 !"#$
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持有一
种非国债类证券按成本价计算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或证
券营运资金的 &"#$
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买入任一上市公司股票按当
日收盘价计算的总市值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流通股总市值
的 &"#$
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出现盈利时%
该机构应按月就其盈利提取 ’#的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直
至累计总额达到其净资本或净营运资金的 ’#为止$
前款所指自营买卖损失准备金除用于弥补证券自营买卖
损失之外%只能用于形成非股票类高流动性资产%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保
持风险意识%贯彻稳健经营方针%防范各种风险因素%制定证
券自营风险控制和每日风险自查制度%在内部设立专门机构
和人员对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证监会可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对第十八至
二十三条规定的风险控制比例进行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应当以
公司名义建立证券自营帐户%并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同时经营证券自营与代理业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务!应当将经营两类业务的资金"帐户和人员分开管理!并将
客户存入的保证金在二个营业日内存入指定银行的信托帐
户!将公司证券自营资金设立专门帐户单独管理核算#
第二十八条 证监会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检查!并可要求证券经营机构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
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 证监会和由证监会授予监管职责的地方证
券期货监管部门对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本办法
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证券经营机构!可进行调查!并可要求提
供"复制或封存有关业务文件"资料"帐册"报表"凭证和其他
必要的资料#
对证监会和被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
查!证券经营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资料!
或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在调查过程中!证券经
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调
查#证监会和被授权的地方证券期货监管部门还可要求证券
经营机构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供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 证监会可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专业性中介机构!依据本办法有关条
款并在证监会要求的事项内对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自营业
务情况进行稽核#
证券经营机构对前款所称稽核!应视同为证监会的检查
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证券自营业务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
$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件!资料!帐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应当至少妥善保存 "
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在取得资格证书前或在资格
证书失效后从事或变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单处或并处警
告!没收非法所得!%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
条!二十四条规定$又不作及时调整和建立相应风险控制制度
的$处以警告$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
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 (年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二十
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万元
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纠正’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
要求的$处以暂停自营业务资格半年至 (年的处罚#
第三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
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万元以上 %&万元以
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 (年的处罚)
*一+不接受!不配合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二+不按规定上报自营业务资料和情况报告’
*三+由上市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持有 (&,以上股份的证
券经营机构自营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务管理办法
!六"委托其他证券经营机构代为买卖证券#
!七"其他违反自营业务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
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万元以上 ’(万元以
下罚款&暂停自营业务半年至 )年&取消自营业务资格%并在
*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
!一"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二"从事或参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
第三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屡次违反本办法%在 )年的
时间中受到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的处罚累计达 ,次以
上%或受到暂停自营业务处罚累计达 *次以上%取消自营业务
资格%并在 *年内不受理自营业务资格申请#情节严重的%可
同时暂停或停止其他证券业务$
第三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涉嫌严重违法违规或严重亏
损%在被证监会或国家有关部门调查期间%可以暂停其证券自
营业务资格%暂停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并根据调查结论作相
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除第二十条外%本办法各条款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第二十条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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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营资格
第三章 禁止行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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