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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化权始于传统的人格权中的隐私案。在美国隐私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90年华伦和布兰蒂斯所写的论文“关于隐私的权利”。1902年的“罗伯逊”一案中,原告是一位年轻漂亮的女性,被告未经许可就在有关面粉的广告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原告称,她被人认出后被讥笑,感到非常耻辱,并惊吓而卧病在床,要求法院下达禁令,禁止对方使用自己的肖像,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失和身体损失1万5千美元。纽约州法院认为于法无据,没有支持。这激起了社会公众的愤怒和舆论,1903年该州议会颁布了法律,规定为了广告或商业的目的,未经许可而使用他人的姓名和肖像,属于侵权和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