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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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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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的界定
劳动法的目的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
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的特点
1、基于雇佣行为发生
2、劳动者需依照雇主的指示提供劳务
(1)为他人提供劳务
劳动合同与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区别:
合同目的不同
工作过程中有无独立性不同
(2)劳动者具有从属性
在雇主的指挥监督下劳动
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获得工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下列哪些关系适用我国劳动法?
周某是某市法院的审判员,其与法院之间因工作岗位的变更发生争议。
王某在甲企业工作,其因工伤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
张某是某军区陆军少校,因职务晋升与单位发生争议。
钱某是某市税务局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其因加班工资与税务局发生争议。
附随关系
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及其前后为实现劳动关系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内容:
劳动力资源开发和配置的社会关系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和实施工资保障的社会关系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关系
社会保险及其管理的社会关系
集体谈判和协商的社会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的社会关系
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社会关系
案例:
王某是甲企业的技术员,由于其技术好,在当地同类型的企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1998年春节期间,当地的乙公司请其帮助维修机器设备。在劳动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造成重伤。在治疗过程中,在王某是否应享受工伤待遇的问题上,王某与乙公司产生了分歧。王某认为,自己是为已公司服务过程中出的事故,应当属于工伤,乙公司应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工伤待遇;而乙公司认为,王某与其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王某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造成伤害的原因是由于其本人不谨慎造成,应当由其本人承担主要的责任。
王某与乙公司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吗?请说明理由。
王某的伤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答案:
本案关键的问题是王某和乙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我们认为,王某与乙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王某提供劳动的内容来看,王某为乙公司检修机器设备,是短期的、一次性的劳动服务行为,双方的关系不是具有稳定性的劳动关系;
2.从王某与乙公司在劳动中的关系来看,王某在劳动过程中,不需要遵守乙公司的内部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双方在劳动过程中是平等的协作关系;
3.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在外兼职的行为,其实质是提供有偿的技术服务。王某没有成为乙公司员工中的一员,以乙公司员工的身份提供劳动。
综上所述,王某与乙公司之间的关系应是民法上的普通的合同关系,而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因此,王某的受伤不是劳动法上的工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王某与乙公司之间因受伤引起的争议,应当依照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区别雇佣与承揽考虑的因素: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三、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倾斜保护劳动者是否为劳动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
倾斜保护与利益平衡
在调整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倾斜保护的目的是改善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实现其与用人单位的实质平等,最终实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失去了利益平衡的目标,倾斜保护就不符合正义的要求,不具有正当性。
第二节 劳动法的体系
一、形式体系
劳动法的形式体系,亦称劳动法的渊源体系,是指劳动法规范得以存在的法律文件的体系,实质就是劳动法规范载体的体系。
具体包括:
1、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其他的相关立法
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各种批复和劳动部的行政解释以及关于某些具体问题的复函
6、地方劳动立法
二、劳动法的内容体系
劳动法的内容体系是指劳动法各具体制度的逻辑结构,反映着劳动法各制度的内容及其相互关系。
1、就业和促进就业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
3、工资制度
4、工时制度
5、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6、职业培训制度
7、社会保险制度
8、工会与集体谈判、集体合同制度
9、劳动监察制度
10、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
一、劳动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学界的观点
劳动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学界通说)
(二)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
劳动法律制度是民事法律制度的的发展
1、主体的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
劳动者弱者性的体现
2、对劳动契约自由的限制
3、自己责任到社会责任
二、劳动法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一)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
(二)法学界对社会法的理解
1、“社会法”指的是一种法学思潮,即是一个相对于“个人法”的概念
2、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考察和认识“法源”问题时,所使用的“社会法”概念。即是一个相对于“国家法”而言的概念。
3、“社会法”是指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系统,即相对于公法和私法的“第三法域”意义上的概念
4、从划定具体的法律部门这一角度来认识“社会法”的,即认为社会法是现行法律体系(主要是大陆法系或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推荐阅读书目及论文
1、梁慧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20世纪民法回顾》,载《民商法论丛》第7卷。
2、程信和:《公法、私法与经济法》,《中外法学》1997年第1期。
3、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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