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讲人 陈萍生
税务稽查应对与风险防范
内容安排
• 一、税务稽查风险分析
• 二、主要税种稽查风险分析与防范
• 三、如何正确应对税务稽查
• 四、税务稽查账外账检查方法
• 检查案例
• 我公司是模具生产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自2006年1月1
日至2008年12月31日,享受模具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 财税[2005]33号《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
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增值税返还收
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
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 在本次税务稽查中,税务机关指出,我公司在2005年度取
得返税款元,2006年度取得返税款467870元,免
征了企业所得税。按照规定,减免税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由于我公司未向税务机关备案,不能够享受免税政策。需补
交税款,并处以倍罚款,同时缴纳滞纳金。
• 可是我公司从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备案。我们向
专管员咨询时,他都不知道还需备案,税务人员都不知道,
难道要求我们必须知道吗?天理何在?
• 由于不同意税务机关的处理意见,我们现在需要提交《被
查单位申诉意见书》?请问如何申诉?
一、税务稽查风险分析
• (一)涉税风险
• (二)涉税风险的种类分析
• (三)稽查处罚的主要依据分析
• (四)税务稽查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企业纳税
影响分析
• (五)控制税务稽查风险的措施
(一)涉税风险
• 涉税风险就是指税务责任的一种不确定
性,纳税人在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时,
所可能涉及的风险,是指纳税人因未能正确、
有效地遵守税收法规而导致未来利益的可能
损失。如企业被税务机关检查,承担补税、
罚款的责任。
• 目标:零风险
(二)企业涉税风险的种类
• 1、多缴税款。如时间性差异调整、进项税金抵扣、
营业税差额纳税等
• 2、多预缴税款。如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 3、少申报缴纳税款。如小税种漏申报等
• 4、不申报税款。如视同销售等
• 5、少扣缴税款。如个人所得税方面
• 6、税收优惠政策错失。如新办企业等
• 7、税务机关执法过错损失
(三)税务稽查处罚主要依据
• 《征管法》第63条偷税的处理
• 《征管法》第64条不申报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理
• 《征管法》第69条未履行好扣缴税款义务处理
• 《征管法》第70条不配合税务检查的处理
• 《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第39条违反发票管理规
定处理
• 《征收管理法》第68条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偷税的处理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
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
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
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
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
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
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
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实施上列行为之一,
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
税额的10%以上的(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
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构成
本罪。
•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
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两次行政
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均可构成本罪。
• 实施偷税行为,偷税数额在5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
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
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
处罚。
不申报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
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
通知 (国税函[2005]190号)
•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
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
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
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
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
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未履行好扣缴税款义务处理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
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
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国税发[2003]47号规定:
• 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应按照征管
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
代为扣缴,对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暂停支
付相当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一日之内报告主管税
务机关。
•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
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
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
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不配合税务检查的处理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
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提供虚假资
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
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在检查期间,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处理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
规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
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
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
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 《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
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
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
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
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
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
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四)税务稽查存在的问题
• 程序违规问题
• 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 显失公正
• 实体法规错误
• 适用法规错误
• 政策理解偏差
• 缺乏政策依据
• 发票越权处罚
• 不听取陈述申辩
• 不从轻减轻处罚
程序问题
•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
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
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调账方面(查封、扣押文件资料柜;不按规定期限
随意调取账薄、资料)问题;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
施、处罚不及时告知及罚款执行时限等。
处罚案例分析
• 某县地税局在检查中发现A货运公司接受B饭店白条
一张,内容为业务招待费2万元。税务机关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相关规定,认为白条列支的费用不符
合税前扣除的凭证要求,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补
征企业所得税6600元(20000×33%)。同时认定
其“多列支出”20000元造成少缴税收,构成偷税,
处一倍的罚款;另外,税务机关还同时认定由于A
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导致B饭店未缴营业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未缴、少缴或
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
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对A
公司处以罚款1000元(20000×5%)。
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
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
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造成偷税的,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对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
关应当书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显失公正
• 处罚幅度的自由选择没有按照公平一致的原则处理。
要贯彻“过罚相当”和“横向公平”的原则。
实体法规错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1995]015号)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
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
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
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规定,对
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
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适用法规错误
• 如计税工资工会专职人员和食堂人员计算范
围问题;企业所得税中真实性、合法性原则
(非正式税务票据税前列支)和权责发生制
原则(预提费用列支)的适用问题。
• 标题: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是否纳税调减
内容: 留言原文:
企业根据财会处理规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
本医疗保险费用,是否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减处
理?
留言回复: 应付福利费在计提的时候已经允许在
税前扣除,所以不存在保险费用的调减问题。
• 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 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
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在应付
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
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税收规定标准部分
不得纳税调减)。
政策理解差异问题
• 如应纳税额是否包括减免税问题;自产产品用于
管理部门、样品视同销售调整问题;自制固定资
产是否视同销售问题;所得税视同销售与营业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问题;房地产预收账款预计利润
时哪些税收可以扣除问题;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
住宅与其他开发产品分开核算问题;增值税营业
税混合销售、兼营问题等。
• 某企业年度有分得同税率被投资企业的免税投资收
益30万元,还有股权投资处置转让损失40万元。对
于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现了两种不同的
意见(假设主营业务实现利润50万元):
• 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
投资损失+纳税调增额-免税所得=50+30-40+
(40-30)-(30-30)=50(万元),企业应该
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50×33%)
• 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主营业务利润+投资收益-
投资损失+纳税调增额-免税所得=50+30-40+
(40-30)-30=20(万元),企业应该缴纳企业
所得税万元(20×33%)
缺乏政策依据
• 如核定的应纳税款金额是否可以作为定性偷税
金额?
• 最近我们查处了一户纳税户,其某年度采取大
头小尾的方式开具发票,隐瞒收入少申报流转税和
所得税,对其所偷流转税是可以直接算出来的。可
是由于企业账务不健全,无法计算企业所得税,所
以只能以查出的少开发票金额根据应税所得率10%
计算应税所得和应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把这个
核定出来的企业所得税金额认定为企业偷税的金额
?
发票越权处罚及缺乏陈述申辩笔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五条第二款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
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或没收非法所得款
额在1000以下的,可由税务所自行决定。
• 《行政处罚法》规定: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
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稽查执法中,应当把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申辩请求整理在案。当事人有
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整理归档;口头陈述申辩的,
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有的税务部门规定,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
的,也应制作申辩笔录,并填写“当事人无陈述、
申辩意见”,并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存档。
不从轻减轻处罚
•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予行政处罚。
• 《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
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
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
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
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
(10万元以上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 《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
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
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 《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违反税收法律、行
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
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五)控制税务风险的措施
• 重视税务风险、加强涉税管理
• 设立专门机构
• 提高专业能力和应对技巧
• 选择有利的税务环境
• 正确处理好社会关系
• 加强与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合作
二、主要税种稽查风险分析与防范
• (一)增值税涉税风险分析防范
•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分析防范
• (三)营业税涉税风险分析防范
• (四)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分析防范
(一)增值税涉税风险防范
• 1、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 2、正确认识视同销售行为
• 3、划清混合销售和兼营
• 4、及时转出不得抵扣税金
• 5、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6、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处理
序号 行业 平均税负率
1 农副食品加工
2 食品饮料
3 纺织品(化纤)
4 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5 造纸及纸制品业
6 建材产品
7 化工产品
8 医药制造业
9 卷烟加工
10 塑料制品业
增值税行业平均税负率
• 1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12 金属制品业
• 13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 14 电子通信设备
• 1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 16 电气机械及器材
• 1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 18 商业批发
• 19 商业零售
• 20 其他
• 税负评估案例
•
某冶炼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主要
从事铁合金产品的生产与销售,铁合金产品耗用的
大宗材料为硅石、蓝碳、钢屑、氧化铁及电力等,
工艺流程主要分为备料、煅烧、出炉、冷却、破碎、
过磅、袋装。该企业于2005年12月被认定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税负分析法发现:该冶炼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
1月-12月销售收入为5925万元,缴纳增值税118万
元,税负率为%。这与该局确定的行业税负率
%相差较远,与行业预警值%相比,仍低
个百分点。
• 企业对税负率偏低解释为:是由销售采用分期
收款发出商品核算方式、生产工艺差、损耗大、产
品质量不过关等因素所导致。
(一)投入与产出比例的核查分析
从大额原材料的投入产出情况看,该企业吨耗
的硅石、蓝碳、钢屑、氧化铁基本上与同行业的投
入产出比例相当,只是电力消耗超过同行业比例,
每生产1吨铁合金多耗用电200千瓦时。经询问核实,
主要原因是该企业为新办企业,因冶炼技术掌握不
熟,在2006年度发生炉底烧穿1次,造成停炉大修,
企业每次恢复生产都要耗费较多电力。
(二)对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进行核查
(三)对库存铁合金的评估核查
• 经查看账簿、记账凭证、纳税申报表和保管
员账簿,同时到库房对产成品库存情况进行认真
盘库。发现截至2月底,会计账上结存铁合金1148
吨,而保管员账上结存铁合金只有726吨,相差
422吨。
• 企业已发生了销售行为,应在3月份申报纳税,
但却未申报纳税,这是造成该企业税负率偏低的
主要原因。按照铁合金市场销售价格每吨
元计算,企业应申报销售收入元〔
(422×)/(1+17%)〕,补缴增值税
元。经详细询问,是货款未及时收回,
故未作销售处理。
补税后,企业增值税税负率为%,超过了
该局确定的%行业税负率。
1、小规模纳税人风险分析
• 国税发[2005]150号: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
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
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
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
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
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2、正确认识视同销售行为
•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 销售代销货物;
•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
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
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
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
者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 国税发[1998]13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
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
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
缴纳增值税。
讨论分析:视同销售税收处理
• 某市国税稽查局在检查某水电公司2005年度纳税
情况时,对管理部门使用自己生产的电力20万元
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万元
(200000×17%)。同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补税万元(200000×33%)。并按照《税收征
管法》第63条作偷税处理。
• 税务机关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参考政策
• 财税字[1996]079号:企业将自己生产的
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
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
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
处理。
3、划清混合销售和兼营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
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
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
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
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
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
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
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
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讨论
• 甲公司是一家销售装修、装饰材料的流通
企业。乙公司请甲公司为其装修办公楼,采
用包工包料的方式。结算时,甲打算提供给
乙的发票为国税发票。但甲公司觉得装修工
程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于是,甲公司想将
此项收入分成两部分处理,即:对材料价款
部分,开具商品销售发票,注明销售“材料
”价款;对材料以外价款部分,开具地税建
筑安装发票结算,注明装修劳务价款。这样,
就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不知这
样处理是否可行?
4、及时转出不得抵扣税金
•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 (1)购进固定资产;
• (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
• (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九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
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 第二十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
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等。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
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前款所称固定
资产在建工程。
非正常损失
• 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
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
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
损失。
• 国税函[2002]1103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
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
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
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
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A公司年初购进一批2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进项税金
34000元,由于露天堆放,导致雨淋腐蚀毁坏,清理后作价
出售,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万元。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发生
损失进入清理时,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20万元,贷记原材
料20万元。因此,进项税金34000元应全部转出不能抵扣。
同时,清理销售取得的50000元收入应按17%的税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应纳税:50000÷(1+17%)×17%=7265
(元)。
• 那么,A公司应该转出多少进项税金呢?不含税清理收入为:50000÷
(1+17%)=42735(元),损失部分金额为157265元
(200000-42735)。企业会计处理: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
157265元,贷记原材料157265元。据此,非正常损失部分
应转出的进项税为:34000×157265÷200000=26735(元),
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26735元,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26735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7265元(34000-26735)。清理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为:50000÷
(1+17%)×17%-7265=0。
5、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
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
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
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
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
代销清单的当天;
• 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
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 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财税[2005]165号
• 二、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
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
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
天。
• 6、增值税专用发票特殊处理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 专用发票的作废处理
•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
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
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
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 发生销售退回的发票处理
•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
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
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单》。
•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
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通知单》。
•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
具。
• 哪些情况可以重新开具发票
•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
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
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
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
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
号码不一致。
• 国税发〔2007〕18号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
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
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
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
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
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
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
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
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
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
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
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
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
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出具
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
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
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
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
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防范
• 1、及时提出各项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申
请
• 2、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
• 3、把握费用扣除标准,调减超标费用
• 4、调减各项免税收入
• 5、注意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和视同销售调整
• 6、自行弥补亏损
• 7、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评估通用分析指标
• (一)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
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
• (1)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
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 (2)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
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
• (3)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
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 (二)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
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比值接近1。
• 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
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 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
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
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 (三)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
率配比分析
正常情况下,二者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1且
相差较大,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
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当比值>1且相差
较大,二者都为正时,可能企业存在多列成本费用、
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题;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
正后者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
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四)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利润变
动率配比分析
当两者比值大于1,都为正时,可能存在多列成
本的问题;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视为异常,可
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除范围等问题。
• (五)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销售利润率
配比分析
如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
>0,本期销售利润率-上年同期销售利润率≤0,
而本期资产利润率-上年同期资产利润率≤0时,
说明本期的资产使用效率提高,但收益不足以抵
补销售利润率下降造成的损失,可能存在隐匿销
售收入、多列成本费用等问题。
(六)存货变动率、资产利润率、总资产周转率
配比分析
比较分析本期资产利润率与上年同期资产利润
率,本期总资产周转率与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
若本期存货增加不大,即存货变动率≤0,本期总
资产周转率-上年同期总资产周转率≤0,可能存
在隐匿销售收入问题。
• 新疆某综合购物中心评估案例分析
• 疑点一:该购物中心2006年6月税负为零,明
显低于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发布的第二季度零售业行
业税负%。
• 疑点二:2006年6月的存货变动率为-%<
0,2006年6月总资产周转率为-%,2005年总
资产周转率为%,两者的差为-%<0。
据此判断,企业可能存在让利销售或少计收入,多
列成本的问题。
• 疑点三:通过指标计算,该购物中心2005年6
月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小于主营业务费用变动率,
两者比值为<1。可能存在少计收入,多列费
用的问题。
• 疑点四:2006年6月的综合折旧率高于上年同
期,可能存在税前多列固定资产折旧的问题。
• 疑点五:2005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为%,
2004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为%,2005年主营业务
成本率较上年同期上升了%;2005年主营业务
成本变动率为%,而2005年主营业务收入变动
率为%,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小于主营业务成
本变动率,两者比值为<1,两者不同步增长,
并且2004年毛利率为%,而2005年毛利率却
为%,2005年收入在增长的同时,毛利率却
出现了下降。可能存在让利销售或少计收入,多列
成本的问题。
• 疑点六:企业2005年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为
%,2005年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为%。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为正、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为
负时,视为异常,可能存在多列成本、扩大税前扣
除范围等问题。
及时提出各项减免税或其他涉税申请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
生的有关税务事项需报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批的,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 减免税受理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
期不再办理。
• 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
了后15日内(30)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
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
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
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
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 下列财产损失,经审批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
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
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
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
直接借款损失。
• 转让未提足折旧的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报税
务部门审批?
• 第三条 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申报扣除程
序分为自行申报扣除财产损失和经审批扣除
财产损失。
• 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
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
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
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
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 2、按照规定提取各项可以税前扣除的费用
• 《扣除办法》规定,税前扣除应该遵循权
责发生制原则,即费用应该在发生时而不
是在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 财税字[1996]0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
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
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
度补扣。
• 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可以在所属年度
补扣吗?
• 3、把握费用扣除标准,调减超标费用
• 汇算清缴时,必须调减超标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还要注意各项费用合法票据的审核,对不符合
规定的票据,一般不能税前列支。
• 4、调减各项免税收入
• 企业年度内有些收入和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计入了
利润总额,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属于免税收入,可
以不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
主要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的财政性补贴收入、
免税的退税、事业单位的捐赠收入、没有地区所得
税税率差的投资收益、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纳入
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等等。
• 5、注意时间性差异的调整特别是视同销售调整
• 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
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
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
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如折旧时间不同的差额、广
告费结转以后年度、开办费摊销时间不同的年度差
额等等。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
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
• 如某单位对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折旧时,将税法规定
10年的折旧按5年计提,每年多提折旧10000元。税
务检查时,每年调增10000元。属于时间性差异。
第六年开始,企业每年可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0000元,直至第十年。所以,第六年开始,就要
转回调整。
• 6、自行弥补亏损
• 国税发[2004]第082号规定,取消企业亏损弥补由税
务机关审核的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
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
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 7、认真填好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纳税
申报
• 所得税汇算清缴后,企业要填好一个主表和13个附
表(18)。所有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必须在4月30
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期间,税务机
关不应对汇算清缴年度的所得税进行检查,即使检
查发现问题,也只能作为纳税申报调整数额,不能
处罚和加收滞纳金。
(三)营业税涉税风险防范
• 不动产投资免税
• 装修工程差价征税
• 关联企业资金占用
• 差额计税
• 核算单位内部劳务免税
• 混合销售与兼营
1、不动产投资免税
• 是煤矿转让行为吗?
一煤矿矿主将煤矿产权,以股权转让的形式分两次
全部转让,第一次转让80%,又过了一段时间(一
年),又将剩余的20%转让了,请问是否征收营业
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要征收如何征收?依据是什
么?
• 财税[2002]191号
•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
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
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装修工程/勘察设计差价征税新规
• 财税[2006]114号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
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
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
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
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 国税函〔2006〕1245号
• 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
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
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
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3、关联企业资金占用
• 国税发[2002]13号
•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委托企业集团所属
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
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
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
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
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
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
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
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
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
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4、差额计税
• (一)交通运输业
• 1、运输企业自国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
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
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2、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
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
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
的余额。
• 3、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
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
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
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
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建筑业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
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
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
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
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
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
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
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
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
• (五)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
使用权
•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抵债所得的不
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
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
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无论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
上一环节是否已缴纳营业税,均应按照税法的有
关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
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核算单位内部劳务免税
• 财税[2001]160号
• 《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
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
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
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
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
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
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
益。
6、混合销售与兼营
• 营业税规定
•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
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
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
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
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
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
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
征收营业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5]165号 )
•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
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
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
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
征收增值税。
超市收取的返点收入如何纳税?
• 某大型超市对供货方按照销售收入比例收取
一定的返点管理费用。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
值税?
• 该超市另外还收取广告费、店庆费、卫生费
等,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 国税发〔2004〕136号
•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
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 1、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
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
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
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
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
征收营业税。
• 2、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
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
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
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四)个人所得税涉税风险防范
• 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检查新动向
• 掌握非应税项目
• 投资者风险防范
• 借款费用消费性支出风险
股东增资风险
• 个人所得税检查
• 1、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资金来源、股东
姓名)
• 2、股权转让
• 3、增资来源(评估增值、资本公积或往来
账户等)
• 4、股东个人消费性支出和借款
• 5、隐瞒收入的去向
• 6、投资损失和往来损失
• 7、清算分配
个人所得税非应税项目
• 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
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
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 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
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 破产企业的安置费收入
• 据实报销的通讯费用(各省规定的标准不同)
• 个人按照规定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的手续费
• 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
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 独生子女补贴
• 托儿补助费
•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贴等等
财税[2006]10号
•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
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
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
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
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
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
征个人所得税。
借款费用消费性支出风险
• 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
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
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
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在该
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
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
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计征个人所得税。
股东增资风险
• 国税发[1997]198号:
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
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
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国税函发[1998]289号: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
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
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
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
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
所得税。
三、如何正确应对税务稽查
• (一)选案环节应对
• (二)稽查环节应对
• (三)审理环节应对
• (四)执行环节应对
• (五)正确行使陈述申辩权
应对税务稽查的策略
选案环节策略
稽查环节策略
审理环节策略
执行环节策略
(一)选案环节策略
• (1)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按时、齐全纳税申报;
• (2)保持各项经济指标的总体平衡;
• (3)随时掌握生产经营变化情况,以便解释说明;
• (4)注意内外部信息的一致性;
• (5)尽可能选择有利的主管税务部门;
• (6)注意关联单位的公开程度。
(二)稽查环节策略
• (1)查看检查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 (2)申请回避
• (3)询问、政策咨询,自查或补税
• (4)配合检查,提供有利于企业的资料;应急解释
对策
• (5)征管单位责任分析
• (6)提出理由,降低处罚金额,尽量少计算滞纳金
(三)审理环节策略
• (1)书面陈述申辩,降低处罚金额。
• (2)可以要求听证。
• (3)分析复议,避免盲目诉讼。
• (4)征管单位管理责任承担。
• (5)关注定性的问题。
(四)执行环节策略
• 避免直接转移隐匿财产现象。
• 采取自我保管扣押。
• 避免加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
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 可以采可以采
取下列措施:取下列措施:
•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
分之三加处罚款;分之三加处罚款;
•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
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
•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如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 一是直接向检查人员陈述。
• 二是向实施处罚或处理的税务机关陈述。
• 陈述、申辩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 (1)会计、办税人员不要以个人身份进行陈述、
申辩;
• (2)陈述、申辩时应尽量提供相关章程、合同、
业务处理等方面的书面资料以及其他有利于本单位
的资料;
• (3)要充分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 (4)注意陈述、申辩的时限,按照规定须在收到
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否则即视为当事人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 三是可以向税务机关的单位领导陈述。
陈述申辩书案例(企业所得税)
•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
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费
用中包含劳动保护费。老保用品、洗衣粉、肥皂、
工作服等按照老保条例属于正常的劳动保护费用支
出。因此,请税务部门考虑税前扣除。
• (2)根据《扣除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费用
是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
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其中包含外事费等。
我单位领导出国考察是根据省局统一安排,与本单
位经营活动有关的学习考察,同时,也符合税收扣
除中的相关性原则,因此,请税务部门认可。
• (3)税务部门认为我单位支付临时人员工资万元已经
超过核定工资。这部分支出实际不是工资性质费用,而是属
于营销费用中的佣金支出。我单位为了促进销售业务,与销
售人员签订有销售协议,规定每销售一定数额香烟提取一定
比例的佣金,而且这部分人员不是我单位正式雇用人员,他
们的个人收入只与销售挂钩,类似保险营销员。根据《扣除
办法》第53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以计入销售费用:A、有合法真实凭证;B、支付的对象是独
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
C、支付给个人的佣金,不超过服务金额的5%。我们认为,
我单位的佣金符合税法规定。
• (4)为了扩大卷烟的影响,根据厂家和我单位惯例,需要
进行礼品赠送宣传,在业务宣传费中列支,符合会计制度规
定。税法也规定,可以在销售收入%范围内据实扣除。
而视同销售只是增值税中的规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中没
有此项规定,而且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只调增销售利润,不
是全额调整。
听证
•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
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
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
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
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机关应当在
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
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
当事人,
五、税务稽查账外账检查方法
• (一)突击检查法
• (二)逻辑推理分析法
• (三)异常情况分析法
• (四)外围查证法
• 账外账的三种主要形式
• 1、电脑作弊型。电脑账和纸制手工账并行,电
脑账记录真实的业务,纸制账记录虚假业务并对外
提供,以此进行申报纳税。小型的工业企业和商业
企业通常使用这种手法。
• 2、两账并行型。设置内、外两套帐,内、外帐
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企业的资金、生产、费用和销
售从开始就被分为两部分,分别进行记账,一部分
作为对外申报纳税的依据,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的小
金库。大型的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通常使用这种方
法。这种形式将资金和生产经营以及相关的制造费
用、工人工资等支出在体外循环。
• 3、内外联系型。内、外账之间相互关联,只是
将某笔业务或某部分业务自账内分离出来单独记账,
设立小金库或挪作他用,主要手法是将原材料或下
脚料销售单独记账等。
• (一)突击检查法
• 突击检查法是查前不事先通知进行检查的一种检查
方式。此种方法主要适用于举报有帐外帐的案件和
已掌握一定证据帐外帐案件的检查。
• 具体操作方法:
• 在实施检查前,首先做好查前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
析,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对被查对象
的经营规模、生产状况、行业特点、财务核算以及
生产流程进行综合分析,寻找检查的切入点,确定
突击检查的重要环节或部门。
• 然后对检查人员进行明确分工,对确定的检查目标
如产品仓库、销售部门和生产经营场地以及分支机
构一并同时展开检查。
• 税务检查重点
• 重点检查该单位供应、生产、销售及财务部门
有关人员的保险柜、文件柜及办公桌,检查是否有
“帐外帐”及相应的存款单、存款存折及现金,充
分地取得有关供应、生产、销售及财务和统计资料,
如:有关材料、产成品,入库、出库的单据,生产
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材料保管帐、产成品
保管帐,材料帐、产成品帐、供销合同,产品的配
方(配料单),出门证、微机中的有关资料等等。
• 检查化验、检验部门的化验单、检验单记录,如:
在检查水泥生产行业时,就发现其化验单与实际销
售数量相差较大。
• 存货监盘
• 对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中数量、金额有疑
问的品种进行核实数量。将仓库产品的实际数量与
“产成品”明细帐结存数量相核对
• 观察
• (1)到企业的生产车间观察、了解(询问)其生产
过程、材料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是否产生边角
余料、副产品、废品等,有无销售边角余料、副产
品、废品不作销售处理
• (2)观察、了解(询问)其机器机械等固定资产的
实际情况。因为固定资产原值反映生产和加工能力,
有的企业从固定资产、原材料的购进到销售收款均
不入帐
• (3)生产人员的数量及组成情况
• (4)经营场所的大小
• 例:一生产竹筷的福利企业,主要的原材料为原竹,
凭自行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50名生产人员中有26人为“四残人员”。
• 经到该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等经营场所察看后发
现:厂内的生产人员就有50人、“四残人员”也与
“四表一册”相符;但在厂内没有见到其主要的原
材料—原竹,只有已经过加工的统一尺度的竹片。
• 经过检查后:该企业与某乡的几个村签订了购买成
片原竹的合同,全年购买原竹的金额为160万元;再
由该厂雇请80人上山采伐,并按该厂要求的尺寸截
成竹段并加工成竹片,该厂开具收购发票的金额为
所有支出320万元(购买原竹160万元、采伐、加工
工资110万元、运费25万元,另有25万元为该厂管理
人员的奖金)。
• 盘查票证
• 检查收支凭证是否齐全,所填写的收入是否足额入
帐。在检查时,对该单位所有外购的、自制的或领
用的发票、收款收据进行清点,并与已使用的发票、
收据(包括作废收据)和结存未用的发票、收据核
对、检查其号码能否衔接、检查票证是否齐全、填
写收据的收入是否全部进行会计核算。
• (1)到产成品仓库检查出库单、提货单等出库票
据与“产成品”帐户贷方核对,看是否有将产成品
发出而未作销售的情况
• (2)“产成品”明细帐与仓库产品保管明细帐户
相核对,看是否有由仓库直接销售产品,隐瞒销售
收入的问题
(二)逻辑推理分析法
• 此种方法主要是根据被查对象的财务核算指标和生
产业务流程进行分析论证,通过对资料之间的比率
或趋势进行分析,从而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某
些数据的意外波动。
• 分析中,既可以选用财务指标进行分析,也可以根
据稽查的选案指标进行分析。将通过分析得到的数
据在横向上与同行业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较,纵
向上与本公司不同时期的数据资料进行比对,查找
疑点,寻找突破口。
• 具体分析方法
• 1、将本期与上期的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
较,分析产品销售的结构和价格的变动是否
正常,并分析异常变动的原因。某些单位历
年有些相对稳定的收入,突然在财务帐上消
失了;还有的单位某些收入年年有增加,而
骤然减少了。
2、比较本期各月各种主营业务收入的波
动情况,分析其趋势是否正常,是否符合被
查单位季节性、周期性的经营规律,并查明
异常现象和重大波动的原因。
• 3、计算本期重要产品的毛利率以及重要客
户的销售额及其产品毛利率,分析比较本期
与上期同类产品毛利率变化情况,注意收入
与成本是否配比,并查清重大波动和异常情
况的原因。
• 4、分析不合理支出。如帐面上记载供销人
员多次到某地出差,但没有与该地发生业务
往来,就要考虑是否存在“帐外帐”。
5、分析成本费用中运费、劳务费的含量是
否正常。是否用最小的支出使其非法或者超
限额支出合法化,如:非法取得运费发票、
劳务发票虚列成本、减少纳税所得额
• 检查案例
• 某矿业公司2005年销售收入6944万元,增
值税税负率%;2006年1-9月5111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
• 分析发现:精矿粉平均单价元/吨,
其中运费115元/吨,行业平均5元/吨。而
2006年为15元/吨。怀疑用运费发票虚抵进
项税额,多列成本。
• 查处结果:补缴增值税万元;企业
所得税万元,滞纳金万元。
• 6、比较前后各期及本年度内各个月份生产成
本总额及其单位成本、制造费用总额及其构成,
进行投入产出分析、产供销(进销存)分析。
• ⑴、根据产品的配方(产品配料单)所列生产某
种产品耗用各种材料的比例,用一种(或几种)
材料的实际耗用量计算出应生产的产量
• ⑵、根据单位产品包装物的耗用量,用实际包装
物的耗用量计算出应生产的产量
• ⑶、根据单位产品燃料或动力的耗用量,用燃料
或动力的实际耗用量计算出实际生产量
• ⑷、根据产品的出品率计算出产品的生产量用计
算出的产量与帐载产量相比较
• ⑸、对特殊行业根据投料的标准,通过生产产
品的图纸计算出边角余料的体积,然后根据所
用材料的比重即可计算出边角余料的重量,与
帐面记载边角余料的重量相比较
• ⑹对一些特殊产品生产企业,可从考核成品率
或合格率着手,查寻副品、残次品、下脚料的
数量,然后与入帐的数量相比。
如:一个印刷器材企业,该企业的原材料
主要是铝,产成品为PS版(彩印需要的感光版)
。根据以上思路找出两个关键计算式:
产成品数量=原材料铝的投入量÷铝的比重×产
成品的厚度×(1-损耗率)
边角余料的重量=原材料铝的投入量×损耗率
• 案例:2004年,稽查局接到了一封举报信,称A
发酵有限公司销售煤渣、湿蛋白不入账。县局迅速
成立了专案检查组,对企业的账面进行了认真、全
面的检查,账面上没有煤渣和湿蛋白的销售记载。
那么煤渣从那里来?湿蛋白又是如何产生的?
• 检查人员进入了企业,直接来到了公司的各个车
间,详尽地了解了整个生产工艺流程。原来,热电
公司生产需要燃烧大量的煤炭,形成的煤渣可作为
生产砖瓦的原料。而淀粉生产过程中,随水冲走的
那部分淀粉中的提炼物就是湿蛋白,可以用来作为
饲料。
• 7、比较前后各期及本年度内各个月份工资费
用的发生额,特别是:⑴对计件工资环节的分析,
根据单位产品工资的耗用量,用实际发放的工资量
计算出生产量;⑵对销售大包干方案中规定的销售
量和工资的比例,用实际发放的工资量计算出产品
销售量;⑶管理人员的月工资数额、年度工资总额、
年终分红、股利分配等进行分析。
• 8、比较前后各期及本年度各个月份内的营业
费用的发生额,特别是企业产品销售费用中的“运
杂费”,因其与销售收入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成正
比关系。假如运杂费发生额大量发生,而销售收入
却变化不大等。
• 检查前逻辑分析案例
• 某生产企业的财务指标:
• 主营业务收入元,主营业务成本
元,主营业务利润元,营业
费用元,管理费用元,财务费
用元,利润总额-元。
全年耗用生铁1125490公斤、废钢1088800公斤、
废盘12570公斤、锰铁33930公斤、锡铁硅铁43360
公斤,合计投入原材料2304150公斤,焦炭518433
公斤,产成品期初库存10000公斤,本期入库
1660000公斤,期末库存104000公斤
企业指标% 行业指标% 指标差
销售利润率 6
成本利润率 12 22
材料能耗率 20
产值工资率 10
投入产出率 80
各项分析指标比对
• 指标比对可能存在问题:
1.销售利润率-%,低于正常指标,
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成本、费用不实的问题
2.没有反映部分下脚料铁屑收入,可能
存在未作销售的问题(铁屑是机械加工行业
的必然产物)
• 3.产值工资率高于正常指标%,可能
存在多列支工资问题
• 4.焦炭耗用率超过正常指标%,可能
存在多列成本问题
• 检查结果:
1.材料用废比:该项指标低于确定的正常指标
• 2.材料能耗比:企业当年为减半期第一年,而免
税年度能耗率为15%。一是免税年度使用后进先出法,
减半期使用移动加权平均法。二是上年度购进并耗
用焦炭未及时取得发票,在当年取得发票后直接计
入成本,造成减半期多转成本28万元。
• 3.投入产出率:经核实企业有395吨的下脚料—铁
屑销售未作销售,销售价格万元未入账。
4.销售利润率:通过销售明细账同类产品价格比
对,发现产品销售给关联企业1025吨产品,价格低
于销售给非关联企业销售价格,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额77万元。
5.产值工资率:经与企业车间工资计算单、实际
工资发放表核对,发现多列18人工资17万元。
(三)异常情况分析法
• 此种方法主要是在认真检查企业各种帐证之间的勾
稽关系,仔细分析每一处疑点的基础上,注重结合
企业产品的性能和用途,了解和熟悉企业生产中各
环节之间的勾稽关系,发现企业帐务中不合乎企业
产品实际、不合乎常规的疑点和问题,从而快速发
现检查工作的突破口。
• 具体操作中,重点对异常数字、异常科目、异常行
为等进行分析(如借款尾数、往来账户、员工身份
证号等)。
• 异常指标:
• 1、F公司疑点。2005年度其他应付款大幅增加,变
动率为1159%。根据了解的信息,该款项主要是用
于筹集主楼的建造成本,并且该公司辅楼与裙楼建
造在前,主楼建造在后,两者建在同一个地块上,
公共部分成本合理是否分摊是评估关注点
• 2、Y公司疑点。2005年往来款项大,且长期挂账;
2004年-2005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变动为-70%,
与销售收入变动的44%呈反向波动
• 3、J公司疑点。其他应付款亿元,数额巨大,且
2005年较2004年增长幅度达65%,引人关注。财务费
用2423万元,与经营收入611万元不配比
• 4、H公司疑点。2005年末应付款项较高,为3435万
元,与当年703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
• F公司—多结转销售成本
针对F公司疑点,发现:该公司裙楼(含地下
二层)和辅楼已销售完毕,所有开发成本均已结转
当期销售成本。开发商起初并无建造主楼的计划,
后来由于楼市前景看好,董事会决定在裙楼、辅楼
旁边增建51层的主楼,2005年刚开工,未进入销售
期。
问题: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
等是主楼、辅楼、裙楼三者共有的,应按销售面积
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进行合理分摊。
企业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255万元,
自查补缴外资企业所得税2394万元。
• Y公司—减收增支
• 1、公司分别于03年、04年预提土地增值税
万元,实际缴纳万元
• 2、“其他应付款”中挂账万元,是1994年
-1995年计提需支付给外方的服务费,未支付
• 3、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与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发
现:Y公司与香港C公司联合开发××山庄,Y公司负
责提供土地,香港C公司提供开发资金,2005年9月
全部销售完毕。香港C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楼
盘销售使用的是Y公司的发票,并由Y公司缴纳营业
税,但收入属C公司
• J公司—关联企业融通资金减少利润
该公司2005年财务费用2423万元,为同期收入
的4倍,是造成企业2005年亏损的主要原因。约谈发
现,J公司有9家子公司,为了便于资金控管,由J公
司一家负责向银行贷款,再分配给集团内部子公司
使用。同时,J公司也是一个内部资金拆借的平台,
子公司将富余资金上交J公司,再由J公司在集团内
统一调配使用。表现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部应收科
目中,2005年借方发生额高达110220万元,贷方发
生额高达137678万元,年末贷方余额为27458万元,
所有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往来均未支付或收取利息
• H公司—未付款项长期挂账
针对H公司较高应付款项且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
不配比的疑点,评估人员约谈后发现:1995年起收
取的业主住房维修基金仍然挂账万元一直未
予支付,且企业不能提供相应资料,证明需要付款
(四)外围查证法
• 此方法是检查程序的最后阶段,是目前帐外帐检
查中最普遍采用的方法。
• 此方法主要是将前三种检查方法中所排查出的问
题,逐笔落实清楚,进行搜集证据,调查取证,
找出事实的真相。此方法的具体操作主要是对资
金流向和货物流向进行检查。
• 对于以现金形式进行款项收取和支付的,通过对
被查对象在银行设立的个人储蓄存款帐户的检查,
了解其资金流向。
• 案例: 在检查某医药公司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
税发票一案时,外调另一医药公司,后者从帐面
上看没问题,货物流、资金流的记载一应俱齐,
但第二天到银行取证资金的流向时,发现其实际
付款除开票手续费3万余元通过银行付给了前者,
其余货款50多万元均通过转帐支票转入后者的分
公司,其帐内的转帐支票存根联所注明的收款单
位(前者)与实际收款单位(后者的分公司)不
一致,这是转帐支票的阴阳票。
查“账外账”从消费者开始
• 山东省国税局稽查局就青岛市国税局账外账检查
方法在汽车销售行业中的应用,专门编写检查指
导手册,在全省稽查(检查)部门推广运用。
• 所谓“从消费者开始”账外账检查法,就是税务
机关明知道纳税人存在偷税行为,但却找不到证
明其偷税的有效证据,在无法确定纳税人如何隐
匿收入的情况下,通过对消费者的全面调查,从
而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准确认定其账外
账收入数据,达到查处不法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
的目的。
• 今年以来,青岛车市一片繁荣,许多型号的
小轿车供不应求,经销商纷纷收取数额不菲的“
提车费”等额外费用。但调查发现,许多车行无
一例外地隐匿了这块收入,账簿上丝毫没有任何
价外费用的记录。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没有把
重点放在对账簿的检查上,而是瞄准了车行的客
户资料和购车发票存根联上。通过这些资料获取
购车车主资料,进而取得车主购车实际支付款项,
来证实车行取得价外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证据。
当检查人员提出要检查客户服务资料时,车
行拒不配合,采取断电、删除电脑资料等手段逃
避检查。但检查人员还是通过强制证据保全措施,
扣押电脑主机,利用技术手段恢复了客户服务资
料。
• 恢复的客户资料显示,该车行在不到一年
的时间里,销售某畅销轿车150部。检查人
员按图索骥,几经周折,一一取证,终于
查出该车行向客户收取“提车费”等价外
费用共计100余万元,均未申报纳税。在随
后对36家车行的检查中,依靠此法查处存
在账外账问题的车行25家,查补税款140万
元。
本讲结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