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证据需要保全
我国的保全制度分为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如果当事人有转移财产的可能
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果证据是可能毁损、灭失的,
当事人是可以申请证据保全的。那么,哪些证据需要保全呢?
所谓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
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民事诉讼或仲裁均是以证据为基础展开的。依据有关证据,当事人和法院
、仲裁机构才能够了解或查明案件真相,确定争议的原因,从而正确地处
理纠纷。但是,从纠纷的产生直至案件开庭审理必然有一个时间间隔。在
这段时间内,有些证据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可能会灭失或难以取得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可能给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法院、仲裁机构的审理带来
困难,《民事诉讼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
动采取保全措施。
证据只要具备如下条件,申请人或诉讼参与人即可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
措施,法院也可以主动进行证据保全。
1、证据有灭失的可能。如证人因衰老、疾病有死亡的可能,将来作为证
据的物品容易腐坏、变质等。
2、证据将来有难以取得的可能。例如,证人将要出国。虽然难以取得不
等于无法取得,但会影响案件的及时处理,甚至影响办案的质量,因此应
当及时保全。
3、证据的保全应在开庭前进行。“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因
此,证据保全也应在开庭前完成。如果是属于在庭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由人民法院收集,没有必要进行证据保全。
上述情况,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就可采取保全措施。诸如证人证言、物证
、书证等都可能成为保全的对象。
民事诉讼证据保全程序
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
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7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通常应提出书面
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据存在地点
,以及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和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和理由。另外,对
于诉讼前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可依照有关公证程序进行。公
证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只能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来进行,不能依职权主
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如
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
,并要在裁定中指明应保全那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
么方法实施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根据《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
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
录等方法。”因此,保全证据的方法,可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
的措施。例如,对书证,可以复制拍照;对物证,可以录像、拍照、制作
勘验笔录;对证人证言,可以预先询问、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不管
采取何种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同时,人民法院在进行
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4、保全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备将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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