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 类 号 学号 M200973473 学校代码 10487 密级 硕士学位论文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开放教育资源下的中国本土化研究 学位申请人: 江 江 学科专业: 经济法学 指导教师: 余翔 教授 答辩日期: 2011年12月15日
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Degree of Master of Economic Law Research of the Applicability of Creative Commons in China of Open Educational Resources Candidate : Jiang Jiang Major : Economic Law Supervisor : Prof. Yu Xiang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Wuhan 430074, P. R. China December, 2011
独创性声明 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本论文属于保密□,在 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不保密□。 (请在以上方框内打“√”)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摘要 本文从开放教育资源这一实例出发,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美国的推广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从而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中国本土化进程提出建议和思考。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最初由劳伦斯•莱思格(Lawrence Lessing)建立的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发布。知识共享组织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该组织提供六种主要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主要宗旨是帮助著作权作品的流通、传播以及再创作。开放教育资源是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下进行传播和使用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此同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开放教育资源的存在和传播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开放教育资源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之间存在着互相促进彼此发展的良好关系。对开放教育资源在中国的推广情况进行实例研究,有助于更直观具体地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中国本土化进程进行了解和总结。 本文的目的有三:首先是介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发展历程和内容,同时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美国的推广和运作情况进行总结;其次从法律和经济层面上简要分析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中国推广和本土化的基础;最后从开放教育资源这一实例出发,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中国的推广和运作进行实例研究,从而得出推进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的建议。通过网络调查问卷的方式收集对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布的开放教育资源的认知和使用情况,在进行了解和总结后提出了推进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的建议:首先应该加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与中国著作权法的对接,其次应该避免对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发布的作品的商业性传播,最后应该加大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宣传力度。 关键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开放教育资源 中国本土化 I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Abstract This article takes open education resources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the CC protocol promo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to draw a conclusion, so as to bring up a suggestion about the localization progress of CC license in China. Open Education Resource are those education and research resources issued under open authority in public domain and OER can help relative practice and operators copy, use and share resources so as to support the high quality and regional teaching and study. .As one of the products authorized by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OER is very important . The research into the examples of OER promotion situation in China helps to get an intuitive knowledge of CC localization progress in China. This paper has three purpose :First, outline the history and content of CC license and summarize the CC license promotion situation in United States. Second, analyze the localization foundation of CC license in China from the point of view in law and economy. Third, make a instance research into the promotion of CC license based on open education resources and bring up a suggestion to promote CC localization in China. This paper elaborates the relative problems consistent with the three purposes. After outlines CC license and tells the research target, content and the key problem to be solved and elaborates the promotion progress of CC license in USA. It tells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the two points of view about the copyright and the birth of CC and its development. Analyzes the application foundation of CC in China from legal and economic point view, takes OER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the CC localization progress in China. It illustrat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the problems when CC license is promoted in China and brings up a feasible suggestion of the CC localization in China. Keywords: Creative Commons Applicability Open Educational Resources II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目 录 摘要 ............................................................................................................. I Abstract ..................................................................................................... II 1.绪论 研究目的及意义................................................................................ (1) 国内外研究综述............................................................................... (3) 研究内容与方法............................................................................... (6) 2.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发展历程 ...................................................... (8)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内容 ............................................................ (11) 3.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美国的推广 关于版权的两种不同的观点 ........................................................ (15) 知识共享的诞生............................................................................. (17) 知识共享如何推广和运作 ............................................................ (19) 4.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的基础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的法律基础 ................................ (21)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的经济基础 ................................ (23) III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实例研究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下的开放教育资源 ........................................ (25) 开放教育资源在中国的推广情况 ................................................. (29) 6.推进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的建议 加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与中国版权法的对接 ............................. (32) 避免基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作品的商业性传播 ................. (34) 加大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宣传力度 ............................................ (36) 致谢 ........................................................................................................ (38) 参考文献 ................................................................................................ (39) 附录一: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大陆版 .................................... (43) 附录二:surveymonkey网络调查问卷 ............................................. (49) IV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绪论 研究目的及意义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最早起源于美国,在美国的政治法律框架下发展得最为完善和成熟,因此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美国的推广情况进行梳理、分析和总结,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中国本土化更加具有借鉴意义。 本文的研究目标是,借鉴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美国的适用情况和推广经验,结合中国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进行比较研究,试图寻找到其中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中国的推广以及本土化提出一些建议;通过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下开放教育资源在中国的传播与应用作为实例研究,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中国本土化给出具体的案例研究,并针对实际传播运用过程中出现呢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本文从开放教育资源这一实例出发,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美国的推广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从而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中国本土化进程提出建议和思考。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最初由劳伦斯•莱思格(Lawrence Lessing)建立的知识共享组织(Creative Commons)发布。知识共享组织是一个非营利组织,该组织提供六种主要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主要宗旨是帮助著作权作品的流通、传播以及再创作。开放教育资源是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下进行传播和使用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此同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开放教育资源的存在和传播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开放教育资源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之间存在着互相促进彼此发展的良好关系。对开放教育资源在中国的推广情况进行实例研究,有助于更直观具体地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中国本土化进程进行了解和总结。 本文的目的有三:一是在概述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发展历程及其内容的同时,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美国的推广情况进行总结。二是从法律和经济层面上简要分析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中国推广和本土化的基础。三是从开放教育资源这一实例出1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发,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中国的推广进行实例研究,从而得出推进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的建议。对应于上述三个目的,本文的六章内容分别对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一章是绪论部分,包括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章主要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进行介绍,包括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发展历程以及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内容;第三章阐述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美国的推广过程,包括由关于版权两种不同的观点引发的争论和知识共享的诞生及其运作过程;第四章针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中国的运用基础进行了分析,包括法律层面和经济层面;第五章是由开放教育资源这一实例出发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中国的本土化进行案例分析,其中概述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中国推广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六章对推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中国本土化提出了一些可行性的建议。 2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国内外研究综述 国外研究现状 由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起源于美国,因此国外尤其是美国的学者研究较多,许多著名的知识产权学者都对涉及版权法的公有领域问题以及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有过争论以及进行过细致的论述。近年来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时代的全面到来,数字时代的版权问题越来越成浮现出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我国便已有学者针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问题进行研究和发表著述[1],随后的其他研究成果也循步渐进地展开。国外的研究相对于国内而言具有很多先天的优势,除了拥有更加开阔的视野和更加深入的研究之外,许多学者都针对网络版权问题出版了大量的学术论文,此外还有相关的专著发表。针对版权不断扩张导致公共领域不断被侵蚀,法律措施、合同措施、技术措施并进的模式将版权保护上升到越来越严密无懈可击的情况,国外学者中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保守派认为作品是作者的私有财产,作者理所当然享有其作品的经济利益,换言之,保守派派认为作者可以享有其作品带来的一切可能的利益,因此他们不遗余力地支持这一状态的发展,呼吁对版权的强保护,要求继续加强对版权的保护,进一步加强对盗版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对传统的限制版权的原则如合理使用等原则加以限制。另一派则对这一观点针锋相对,他们认为不能简单的将版权视为私有财产,在为版权制定权利范围的同时也必须平衡社会公众的利益。他们不赞成对版权的强保护,强烈反感版权的扩张趋势,认为这一趋势违反了人类自由交流、共享知识的天性,是对公共领域的践踏,必须对其加以遏制[2]。作为知识共享组织的创始人之一,也是限制网络版权维护公有领域主张的代表人物,劳伦斯•莱思格(Lawrence Lessig)教授的研究涉及技术与法律方面,特别是技术影响著作权制度时所产生的各类问题,被称 1 如,薛虹:“因特网上的版权及有关权保护”,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袁泳:“数字版权”,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2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2 易建雄. 技术发展与版权扩张[J]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08 3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为“是因特网时代最重要的一位知识产权思想者”(the most important thinker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ternet era)[3], 劳伦斯•莱思格将他的限制网络版权扩张的理论根植于更加广阔的因特网这样一个背景下面,他的立论依据是通过分析数字技术的发展带来的版权扩张从而由因特网放大后导致的对美国社会格局的深层次影响 [4]。劳伦斯•莱思格认为,内在的理念和理念的外在表达形式在付印出来之后则摒弃了私权的特性,而是具有纯粹的“公益物” (public good)特性,知识是全人类所共有的,它并不具有竞争性,知识的价值不会因为某一个人的使用而减少它自身的价值,更不会因此损害知识可能给他人带来的效益 [5]。劳伦斯·莱斯格反对对知识产权的强保护,他认为由于数字技术的进步和网络时代的来临,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更多是在保护特定利益集团的利益,侵蚀了社会的公共利益,主张对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进行改革,恢复它们促进创新的本来目的 [6]。劳伦斯·莱斯格认为,对于人们的正常生活而言,对人们的文化、政治、知识加以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违背了版权制度鼓励创新的目的,相反,这种过于严格和强烈的保护是大型的商业企业、媒体、文化娱乐公司垄断的最好借口,大型的商业企业、媒体、文化娱乐公司借此利器打压社会的创新源头,抑制大多数人的创新能力和需求从而牟取高额垄断利润。对于劳伦斯·莱斯格来说,在他的观点里,过于严格的版权制度不适合这个高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前者将把互联网和人们的文化引入一个“黑暗的深渊”,不合理的版权制度将持续不断地威胁互联网和文化的健康发展。在利益天平的两端一端是数字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急速扩张带来的知识生产和传播的新格局,另一端则是在现有的垄断利益面前强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包括了商标法、版权法、专利法,这些法律规则强调私权,过于保护由私权带来的商业性成果和利润的保护,而对于更为重要的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则没有很好的顾及到。如何平衡天平的两端,既保护私权的合理利益,同时解决私权领域和公有领域的利益冲突问题,随着数字时代和网络的不断发展慢慢显现出来并且越来越迫切得到合 3 时飞. 网络空间的政治架构——评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及网络空间的其他法律》[J]. 北大法律评论,2008 4 同上 5 Lawrence Lessig. Free culture: how big media uses technology and the law to lock down culture [M] .New York: The Penguin Press, 2004 6 费兰芳. 劳伦斯•莱格斯网络知识产权思想述评[J]. 电子知识产权,2003 4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理的解决。 面临这种需要找寻平衡点的情形,劳伦斯·莱斯格推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他呼吁对现行的版权法蚕食公共领域利益的问题不能坐以待毙,现有的利益格局已经遭到了不断发展的技术的公开挑战,因此已经到了迫切的、必须解决的地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劳伦斯·莱斯格提出解决现有的利益竞合困境的一个大胆尝试。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与现有的版权制度并不冲突,它并不要求放弃或者破除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而是转而以一种更加灵活、更加开放的形式来管理知识产权和其带来的收益。对于某些知识产权权利人而言,他们并不愿意完全按照知识产权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去享受知识产权带来的利益和权利,因此对于他们而言,需要一种在私权和公有领域之间进行平衡的制度。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对他们而言并非即刻放弃了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也并非即刻让自己的作品进入了公有领域,而是通过知识产权共享许可协议以一种他们所更接受的方式释放出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公有领域。相比于传统的“保留所有权利”的版权制度而言,这种灵活的制度使得版权有了更加弹性和灵活的选择,他们可以选择“保留部分权利”,不必严格按照版权法律的两个极端,要么“保留所有权利”,要么“放弃所有权利”,有选择性地“保留部分权利”更适合版权人的需求。劳伦斯·莱斯格曾经这样设想:“如果能够通过一个可行的方式在不与现行的法律规范冲突的前提下实现知识无障碍共享的目标,使得消费者和知识生产者都能更自由,那么我们有非常好的理由来推动这个自由的体制,这个抉择,换句话说,这项新的计划不是介于产权与盗版之间,而是介于不同的产权制度与自由相互容许的范围之间。[7]” 国内研究现状 由于知识产权引入我国的时间较晚,再加上数字技术和网络时代的跃进也并非由我国主导,因此从客观上来讲,我国由于先天的条件不足,对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研究滞后于国外的研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数字时代的新生物,它在2004年才得以引进我国,因此我国学者关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集中于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内容和含义,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在国外的应用情况研 7 时飞. 网络空间的政治架构——评劳伦斯•莱斯格《代码及网络空间的其他法律》[J]. 北大法律评论,2008 5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究。在我国学者的理论研究中,对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我国的本土化研究大多数都是理论层次的研究,由具体实例展开实践层次研究的较少。目前关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我国适用性的观点大致分为三种,一种是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春燕为首的积极观点,认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了一种更加灵活并且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方法[8],是数字时代下知识传播尤其是知识创新的解决方案[9]。一种是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持反对观点,认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并不适应当今中国国情,在我国版权制度并不完善、盗版猖獗的情况下引入这样一种“与人分享知识”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恰好为侵权者提供了最好的工具,不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10]。另外还有观点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持谨慎态度,认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我国适用有其对鼓励知识创新的一面,但同时也存在局限性,适用范围、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不力、可能引发法律风险等都是阻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的因素[11],认为我国学者应该从其在我国的实际运作中及时发现问题,整合协议和我国的法律规定,使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更加本土化[12]。 研究内容与方法 结合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拟定以下四个层次的研究内容。(1)第一个层次的研究,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美国的推广和运作情况进行分析,梳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美国发展的渊源、如何诞生、推广和运作情况,归纳出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中国本土化可供借鉴的经验。(2)第二个层次的研究,基于第一层次所研究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美国的推广与运作,分析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我国的适用的法律和经济基础。(3)第三个层次的研究,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下的开放教育资源在我国的推广情况进行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对开放教育资源的使用者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出开放教育资源推广过程中成功以及不足的地方,并对如何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 8 王春燕. 为创造性成果提供合法共享空间[N] 光明日报,2009-05-18 9 王春燕. 数字时代下知识创新与传播的解决方案[J]. 电子知识产权,2009 10 宋学超. “CC”应当缓行参加“简体中文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布会”后的思考[J] 法律适用,2006,10 11 杨蔓,何华刚.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我国适用性初探[J] 图书情报工作,2008,2 12 余慧婷. 著作权保护的另一种选择——浅析CC许可协议[J] 网络法律评论, 2009,00 6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现实可行的建议。(4)第四个层次的研究,结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推广的比较研究以及实例分析,提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的建议 本文的研究方法为:(1)文献调查分析法,通过对大量文献进行阅读并整理,总结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美国的发展与推广历程。(2)网络资源分析法,通过对网络上大量开放教育资源的访问与查看,获得直接的数据。(3)个案研究法。运用网络问卷(例如survey monkey)作为调查工具,对选定的开放教育资源进行个案研究,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收集个案情况进行研究。 7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发展历程 知识共享起源于美国,是由哈佛大学教授劳伦斯·莱思格(Lawrence Lessing)建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该组织提供六种主要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主要宗旨是帮助著作权作品的流通、传播以及再创作。Creative Commons的中文译名为知识共享,它既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也是该组织所提供的一系列弹性著作权授权方式的名称,知识共享组织成立于2001年,由网络法和知识产权法专家劳伦斯•莱思格(Lawrence Lessing),詹姆士•博乐(James Boyle),米歇尔•卡罗(Michael Carroll),麻省理工学院计算机科学教授哈尔•艾伯森(Hal Abelson),公共领域网络出版商埃里克•艾瑞德(Eric Eldred)等于2001年共同创立[13]。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由“来自科技、法律业界与学界人士在版权和公共域之间要求打通的一座桥梁”[14]。 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带领著作权人走向了两个极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另一端则是“公有领域”(Commons)。公有领域理论是著作权法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同时也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起人之一,现任哈佛大学教授劳伦斯•莱思格(Lawrence Lessing)网络知识产权思想体系的关键[15]。公有领域理论认为著作权保护的真正领域是被私人所占有的专有领域,在著作权人的专有权之外的领域则被定义为公有领域[16]。著作权中的公有领域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已超过著作权法定保护期限的作品,自动进入公有领域;二是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不享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从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来看,随着技术的发展,被列入保护范围的著作权作品不断增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对作品的使 13 14 瞿旭展. 互联网平台上的知识生产[D]. 上海:复旦大学,2010 schloman,2003 15 费兰芳. 劳伦斯•莱格斯网络知识产权思想述评[J]. 电子知识产权,2003 16 冯晓青. 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J] 湘潭大学学报,2006,06 8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用方式不断增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不断延长,这些情况都导致公有领域面临着著作权的不断扩张而带来的日渐缩小的威胁。 数字革命和互联网的到来使得信息和知识传播的传统方式焕然一新,作品的创作方式由纸本形式转变为作者与读者之间的“互动式”,作品的使用方式展现出越来越多的“创造性使用”[17]。在这种创作方式与使用方式日渐多元化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对智力成果自由共享,即从 “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转换到“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更大的极端甚至是“放弃所有权利”(no rights reserved)。在人们的这种呼声下,开源运动(Open Source Movement)逐渐发展起来,而知识共享正是由开源运动所发展起来、在开源运动产生的产物之一[18]。当涉及到如何寻找对创造性控制的平衡点的讨论时,又会有两种极端的现象发生。一个极端是所有的作品都被保护,人们在进行创作时如履薄冰,不敢越界,思想受到压制。另一个极端则是创作者的作品得不到保护,人们在无政府、无法律、无规则的混乱状态下享受着“广泛的自由”,而实际上每个人却并不自由,严重的权力滥用不断侵蚀着这种“广泛的自由”。对于如何在“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与“公有领域”(Commons)中寻求平衡,知识共享组织提出了“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即“允许将创造性作品自由地用于某些用途,就像自由软件和开源运动那样,我们的目标是合作和共享思想,但是我们所采取的方式是自愿和自由选择。[19]”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保留所有权利”与“放弃所有权利”两个极端中保留了弹性和供选择的余地,使得创作者可以拥有自主选择保留部分权利[20],因此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普遍欢迎。为了加快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本土化进程,知识共享组织建立了知识共享国际(International Commons)项目。在2004年5月推的适合各国法律文本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基础上加以改进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也已经推出并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范围内使用, 17 晁丽静. 知识共享许可机制研究[D]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 18 程文婷. Creative Commons在中国的本土化:彼岸花还是乌托邦? [J] 网络法律评论, 2009,00 19 20 瞿旭展. 互联网平台上的知识生产[D]. 上海:复旦大学,2010 9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也处于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阶段。 在中国大陆地区,知识共享国际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于2005年1月正式合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成为知识共享国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合作机构。2006年3月,经过本土化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问世 [21]。与此同时,为了适应数字化时代用户日新月异的需求,知识共享组织不断更新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版本,“知识共享学科协议中国大陆版草案专家座谈会” 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举行, 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计划在2012年初正式推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大陆版 [22]。 21 22 10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内容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内容 在中国大陆现阶段使用的许可协议中,有6个不同的协议(图1),其中由四个主要选项组成。它们分别是:署名:允许他人对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在这些过程中使用者必须保留作者对原作品的署名;非商业性使用:允许使用者对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仅限于非商业性目的使用;禁止演绎:允许使用者对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不得进行演绎创作;相同方式共享:只有在使用者对演绎作品使用与原作品相同的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者发行作者的演绎作品[23]。对于这四个主要选项,权利人可以对其进行灵活的选择和搭配,从而可以构成6套不同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24]。这6套不同的协议分别是:署名:这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授权范围最为宽松、给予使用者最大利用程度的一项许可协议,该协议规定使用者需要在作品上保留作者的署名,使用者可以以商业性目的传播、演绎该作品[25];署名-禁止演绎:该协议规定,使用者需要保证作品的完整性并保留作者的署名,使用者在不改动作品和保留署名的前提下,可以以商业性目的对作品进行利用和再次传播;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这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限制最为严格的一项许可协议,又被称为“免费广告”许可,该协议规定,他人需要在保证作品的完整性并且保留署名的前提下使用与传播作品,同时禁止对作品进行演绎和以商业性为目的的传播和使用[26];署名-非商业性使用:该协议规定使用者在保留作者署名的前提下,可以以商业性目的演绎和传播作品;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该协议规定,只要使用者保留作者的署名并在以该作品为基础创作的新作品上适用 23 何兵. 基于标签的在线内容共享机制研究[D]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08 24 25 于佳亮. 机构知识库知识产权战略研究[D] 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2008 26 杨志宏. 弥合知识鸿沟的制度尝试——关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积极意义的思考 [J] 中国出版,2011 11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同一类型的许可协议,该使用者就可以非商业目的为由对该作品进行演绎创作,与此同时,基于作者的作品所演绎的所有新作品都要适用同一类型的许可协议,对以该原作为基础创作的演绎作品不得进行以商业性为目的的使用;署名-相同方式共享:该项协议规定,使用者需要在其基于著作权人的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上保留作者的署名并且在该演绎作品上适用相同类型的许可协议,在此前提下,该使用者就可以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目的为由对作者的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和传播,以原作品为基础创作的所有演绎作品都要适用相同类型的许可协议,因此所有演绎作品都可以商业性为目的进行使用。著作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这6种协议中灵活选择,在不同的协议下选择将自己的部分权利灵活授予公共领域内的使用者。 表1[27]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特点 (1)广泛适用性 首先,为了能够在各个司法管辖区有效合理运用起来,知识共享组织分别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法律制度,对以英文文本写成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进行了相应的本土化,这样就从客观上加强和保障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广泛适用性。知识 27 杨雁. 版权问题新思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J] 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08,3 12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共享组织推出的知识共享国际(International Commons)在2004年5月成功推出了适合各国法律文本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此后知识共享国际根据用户的需求和时代的发展,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的反馈一直进行着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本土化工作,到目前为止,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已经在世界许多国家范围内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也处于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阶段。 其次,针对著作权人不同的权利需求,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相对应的提供了六种不同的弹性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这六份协议是四个主要选项组合而成,每项协议都对著作权人所保留的权利和所放开的权利有所涉及,著作权人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喜好和需要,选择想要保留的权利和想要交予公共领域的权利,甚至可以选择如何让公众使用自己释放出去的权利。 (2)简明易懂性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标示十分的简明易懂,在图表中由文字解释配合形象地字母标示,并配备有以一般大众的理解能力写成的普通文本。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普通文本加上形象的图表和标示,使得一般大众都能够轻易读懂和了解标示的含义。对于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来说,这种形象的图表和标示也给他们带来了许多的便利,他们不必去事先了解许多复杂的法律条款和步骤,只需要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图表和标示中选择相应的组合,就能够轻松选择想要使用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对于使用者而言,也可以轻松地阅读这些标示,从而明确自己使用作品的过程中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以及能够在何种范围内演绎作品。 (3)不可撤销性 为了保护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当著作权人已经为自己的作品选定了一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进行授权后,那么该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效力将一直持续到作品的著作权消灭为止。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同时也具备合同的性质,之所以规定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不可撤销,是出于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保护作品的使用者和善意第三人不因法律效力的不稳定性遭受利益损失,防止因为合同内容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带来的利益损失和社会不稳定。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呈现形式 13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知识共享组织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设计了三种不同的形式:普通文本、法律文本以及元数据,这三种形式是分别为可能采取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受众层次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可能的用途而设计的。普通文本是针对一般大众所设计,从一般大众的理解能力出发设计了简洁易懂和配有图示的版本,以其能够让对方快速简便地获得关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相关信息。法律文本的使用者面向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完整的表述和包涵了所有的法律用语,确保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元数据形式主要面向计算机而设计,它是为将获得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作品能够方便地被计算机所读取而设计,通过计算机和网络的协助,人们可以轻松的查找和获得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布的作品。 在现代社会中,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运用越来越广泛,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布的作品数量也增长得越来越快。以网络资源为例,维基百科是一个由网友共同创作内容集合而成的网站,它在首页就已声明所有内容都是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布的,与此类似的还有涉及图片、音乐等内容的网站也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布内容。与此同时,大量的开放式教育资源也是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布到网络上供公众使用。在科学领域,运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典型例子有公共科学图书馆(PLoS),它旗下有很多的杂志都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14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3.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美国的推广 关于版权的两种不同的观点 1995年,American Camping Association(以下简称ACA)[28] 接到ASCAP[29]的投诉,被告知ASCAP将对其2300个在登山协会中演奏的享有版权的音乐收取版权费用。ACA的副总裁John Miller还以为ASCAP是在开玩笑,直到律师告诉他ASCAP要求即使没有营业利润的登山协会也将被要求收取版权费。1996年3月,ASCAP做出了进一步举动,给美国境内的6000家登山协会发去律师函,要求他们如若在商业环境下演奏音乐,则必须负担版权费用。这一案件引起了美国社会关于版权问题的广泛讨论,关于版权的两种不同观点[30]也开始激烈的交锋:第一种观点支持ASCAP收取版权费用;第二种观点反对ASCAP收取版权费用,而将注意力放在公共利益上。这两派观点被分别叫做私有产权派(private property)和公共政策派(public policy)。私有产权派认为作品是作者的私有财产,作者理所当然享有其作品的经济利益,换言之,私有产权派认为作者可以享有其作品带来的一切可能的利益,对于ASCAP来说,要求American Camping Association付费只不过是发现了市场上的空白,及时填上而已,为音乐付费就像为面包、胶水等一切有形商品付费一样自然。站在这样的理论上,私有产权派可能没有意识到他们所描绘的更像是无比惨淡的未来:所有人都拥有对自己作品的绝对产权,所有人都独自进行创作,牛顿那句著名的“我只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已”没将不再成立,不再有巨人的肩膀可以站,每位作者都只能依靠自己,灵感的来源变得越来越少,创作的土壤反而变得原来越稀薄[31]。 28 美国露营协会 29 ASCAP的全称是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美国作曲家、作家与出版商协会, 30 更准确的讲,当时存在着不止两种观点。有一个名叫“copyright anarchist”的组织,观点是希望所有的著作权都被取消。 31 Laura N. Gasaway, Lead Article: Copyright Ownership & the Impact on Academic Libraries, 13 DePaul LCA J. Art & Ent. L. 277,308-10(2003) 15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反观公共政策派的观点,他们认为不能简单的将版权视为私有财产,在为版权制定权利范围的同时,必须平衡社会公众的利益。公共政策派侧重于如何让公众自由获取版权作品,但同时也没有否认私权在鼓励人们的创造性方面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公共政策派更多的是寻求对版权合理的限制,既能够保护和鼓励作者的创作,同时也能满足社会公众对创造性作品的需求,不断努力寻求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当公共政策派的观点逐渐占据舆论上风时,连ASCAP的主席也不得不站出来支持音乐在普通人尤其是年轻人生活中的流行与运用。公共政策派宣称,这就是为什么必须给版权设置合理的限制的原因,社会必须给创作提供土壤而不是过度保护,扼杀灵感与思维。 版权法诞生的三百多年里,这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就一直存在,而信息时代(digital era)的到来更是将争论推上了顶峰(a boiling point)[32]。私有财产的支持者希望新发展的传播技术能够帮助每件版权作品收取使用费,但同时他们也注意到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量的侵权案件逐渐增加。公共政策的支持者则寄希望于快速发展的信息技术能够推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但是越来越严格的版权法则让他们担忧会阻碍创新。 32 COPY FIGHTS:THE FUTUR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 THE INFORMATION AGE xv (Adam Thierer et ., 2002) 16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知识共享的诞生 在这种争论的浪潮中,公共政策的支持者们创造出了一个全新的组织:知识共享.知识共享的诞生源于许多公共政策派的法学教授的担忧,他们担心版权的持有者们会借助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过分保护其作品,从而阻碍使用者的自由。来自加利福利亚大学的教授巴拿马·萨缪森(Palema Samuelson)在其论述中写到:随着当前的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主要的版权机构担心对其作品失去实际的控制,因此他们对版权开始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和控制[33]。杜克大学的法学教授詹姆士•博乐(James Boyle)写到:现行的版权法律在摇摆中将我们社会的文化引入了歧途;要求每个国家每个地区都提高自己的版权保护标准来配合对事实最强程度的保护、对版权最长期限的保护、对专利权最大范围的保护是非常有困难的[34]。 知识共享由哈佛大学的法学教授劳伦斯•莱思格(Lawrence Lessing)和一些拥护“建立一个灵活的可靠的版权制度来对抗现有的越来越严格的错误的版权制度”的公共政策支持者共同建立[35]。2002年12月,知识共享面向社会公众发布了免费的许可协议条款。如果一名作者想要为自己的作品发放知识共享许可(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他只需要进入到知识共享的网站,从多种协议中选择一款,轻点鼠标就可以了。如果作者为自己的作品选择了非商用许可协议, 那么就意味着作者在保留著作权的同时,授予了其他人不经他允许、不付任何报酬将其作品用于非商业性用途。在鼠标的点击之后,知识共享的网站会提供元数据代码,作者可以复制并粘贴到自己的网站上面,访问者在访问网站时就会看到知识共享的标志(a Creative Commons logo: CC and some rights reserved)和标志下面的一段话:这部作品是基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a 33 Pamela Samuelson, Tightening the Copyright Noose: Why You Should Be worried About the White Paper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 at – 34 Property, Commons, and the First Amendment: Towards a Core Common Infrastructure. Yochai Benkler 35 See “Some Rights Reserved”: Building a Layer of Reasonable Copyright, at 17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知识共享的标志和这段话的下面会有一个直达知识共享网站的链接,带领访问者了解该授权协议的全部内容。与此同时,如果一名使用者想要寻找基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作品进行使用和创作,他只需要登陆知识共享网站和使用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搜索相关的作品。 当在因特网上可以找到大部分基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作品,在线下,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同样可以为众多的作品使用。2004年11月出版的《连线杂志》(《Wired Magazine》) 随刊发行了大约750,000张基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下的名为“The Wired CD: Rip. Sample. Mash. Share”的唱片。包括毕思提男孩(Beastie Boys) 和大卫·碧昂斯(David Byrne)在内的16名艺术家为这张唱片创作了歌曲。这些艺术家允许人们将他们的歌曲应用于非商业的用途,例如将歌曲自由转换到电脑上,上传到类似Kazaa的文件交换网站上自由传播,模仿歌曲的旋律创作自己的作品等[36]。 36 Dawn C. Chmielewski, Rip. Sample. Mash. Share: the Wired CD’s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Lets Listeners Sample and Swap Songs Online—Legally, MERCURY NEWS, Nov. 8,2004, at 18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知识共享如何推广和运作 对于“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的传统版权法,知识共享的“保留部分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是一种有效的替换模式。版权人在保留部分权利的同时,可以自由决定他人可以在何种条件下使用他们的作品。起先由公共政策派提出的知识共享,在发展过程中却慢慢显现出解决公共政策派和私有产权派的争论的潜力。要成为解决争论的有效方式,知识共享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它必须准确地反映出人们的创作性成果;其次,它必须服务于创作者的利益;最后,它必须服务于社会公众的使用利益。 有一些证据可以表明知识共享已经成为两种存在分歧的观点的潜在解决方式。首先,知识共享越来越受欢迎。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4年9月,已经有5,000,000件基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作品[37],并且根据搜索引擎谷歌的统计,每1200个网页中,就有一个网页上带有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标记[38]。同时,基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作品也非常丰富,从音频(例如音乐、演讲)、图片(例如照片、插图)、视频(例如电影、动画)、文本(例如书本和博客)到教育资源(例如教学计划、课程)等都包括其中。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那就是电脑软件和计算机程序并不是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作品的范围内[39]。 对于知识共享的作用,尽管在美国并没有深入的研究报告,但是它的风靡证明了它满足前两个条件,至少满足了那些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使用者的利益。选择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自己作品授权的创作者认为知识共享的主张与他们的创作方式一致并且能够满足他们的利益。一些音乐家将知识共享看作是“重建艺术家的灵感”和“助力音乐产业去拥抱不可避免的共享潮流”[40]。就连私有产权派的主要倡议者, 37 Movements Seeks Copyright Alternatives, ASSOCIATED PRESS, Oct. 10,2004, at 38 Email Interview with Neeru Paharia, Assistant Director of Creative Commons (Sept. 1,2004) 39 Creative Commons recommends software developers to use the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s GNU License. 40 Chmielewski, supra note 24. 19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美国唱片工业联合会(RIAA)41的主席米契·宾吴(Mitch Bainwol)也并不反对这一模式,他说知识共享“正好代表了唱片业长久以来的奋斗目标:解除对艺术家的限制”[42]。而且有些创作者相信知识共享能够为他们带来商业上的成功。小说家科瑞·多特劳(Cory Doctorow)说,自从他将他的作品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放到网站上供人们免费阅读后,他的作品通过互联网的迅速传播有了更高的知名度,直接导致他的书销量剧增[43]。 知识共享的受欢迎聚集了大量的基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作品供公共免费使用,而这又恰好满足了第三个条件:服务于社会公众的使用利益。一些法律工作者已经注意到了知识共享对公众利益的服务。卡罗来纳州立大学的教授劳拉·噶萨维(Laura N. Gasaway)认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可以帮助学术作品在更大的范围内为公众可用[44]。加利福利亚大学的法学教授罗伯特·美即(Robert P. Merges)认为扩张公众主导权的一个有益尝试[45]。他认为由于知识共享让所有作品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下进入公共领域,它将使“一个潜在的巨大力量使得作品聚集在一起供无数的使用者有无数的用途” [46]。 41美国唱片工业联合会(RIAA)全称是Record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of America,是一个代表了音乐唱片行业知识产权的组织。 42 Chmielewski, supra note 24. 43 Movements Seeks Copyright Alternatives, supra note 25. 44 Laura N. Gasaway, Lead Article: Copyright Ownership & the Impact on Academic Libraries, 13 DePaul LCA J. Art & Ent. L. 277,308-10(2003) 45 Robert P. Merges, Clloquium: A New Dynamism in the Public Domain, 71 U. Chi. L. Rev. 183,183-84(2004) 46 Robert P. Merges, Clloquium: A New Dynamism in the Public Domain, 71 U. Chi. L. Rev. 183,183-84(2004) 20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的基础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的法律基础 首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具有宪法基础。我国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47]。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支持[48]。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以知识共享的方式帮助更多的作品进入公共领域,同时使社会公众获取作品的途径和方式简便快捷,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的信息交换,从而保障了人民获取信息的自由 其次,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具有著作权法基础。我国著作权法第1条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49]。在这个层面上,尽管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看似削弱了对作者的保护,但实际上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与著作权法的宗旨并不矛盾,相反,还能够促进文化交流与繁荣,同时又对作者提供有效的激励。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提供的是一种灵活的著作权管理模式,作者可以自由选择保留想要保留的权利而放开部分权利。在每一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类型中,都附有如下声明:“本许可无意削减、限制、或约束您基于以下法律规定对本作品的合法使用、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原则及著作权法或其他相关法律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 [50]”。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作为从国外传过来的一种新的著作权管理模式,弥补了信息时代著作权法在鼓励作品传播与使用上的不足,给予了作者和使用者更大的灵活空间,同时也给了社会的文化发 47 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 第三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8 王迁. 网络版权法. 第三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49 李明德,许超. 著作权法.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50 晁丽静. 知识共享许可机制研究[D] 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 21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展更大的发展空进。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源于美国,最初是基于美国的版权法律体系所写成,因此从理论上来讲,知识共享许可协议适用于所有能够被著作权法纳入保护范围内的客体。在著作权法的法律框架下,著作权人可以选择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适用在许多客体上,其中包括传统的书籍、文章、照片、歌曲、录像品等,以及新兴的网络博客、视频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也纳入保护客体,但由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无法提供控制有力的控制手段对其进行合理规制,因此计算机软件并非知识共享组织推荐的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对象。 最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具有合同法基础。我国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51]。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正是这样一个著作权领域内版权人与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订立的自愿合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订立以合同法为基础,它的当事人包括版权人、使用者、社会公众,当版权人决定采取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布自己的作品,便是与使用者和社会公众订立了一份权利与义务的合同:首先,版权人承诺放弃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同时对使用者在传播和使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的一些条件进行了约束,例如保留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相同方式共享等;其次,使用者在获得作品的同时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使用者应该遵循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关于传播和使用过程中的条件和限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一种灵活性非常高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合同,任何人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均可以参与。这样一种简便、灵活的协议形式,更能够适应信息社会快速传播的要求。 51 王利明. 民法,第二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22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的经济基础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协调了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从经济利益的角度来看,版权法是对版权人的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调剂与平衡。版权人为了创作作品付出了劳动和心血,理应获得一定的垄断利益,因此版权法赋予了版权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一定的专有权利并以此获得垄断的经济利益。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形式多样的作品,各种各样的作品在丰富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对版权人专有权的承认是保护和鼓励创作的重要方式,因此版权人基于私权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具有天然的正当性。然而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一部作品的诞生不仅是版权人努力的结果,同时也是耗费了社会公共资源的产物,作品天生具有社会公共性和私人专有性两种性质,版权人要想取得一定的专有权,需要向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让步并受到限制。对版权人私有利益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权利和时间的限制以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上。版权制度的建立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版权人的利益,鼓励创作,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促进作品的交流与传播。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讲,促进作品的交流与传播显得更为重要,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目的正是为了帮助作品的扩散和知识的交流,在私权和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的适当分配,对于不愿意选择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版权人来说,版权法最大化的保护了他的私有利益,对于选择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版权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将私有利益释放了一部分,从而达到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实现了知识专有权与知识共享权之间的利益分配。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给版权人带来了经济利益。对于版权人而言,选择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自己的作品出于一定的经济利益考虑。从版权人的角度来讲,由于版权人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表达成本”,包括创作作品期间所投入的时间,为了创作作品而消耗的脑力以及机会成本等,这些都属于为了将作品创作出来而付出的成本,从一个理性人的角度来看,为了作品创作所付出的成本只有当参加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不仅能够抵扣这一成本,并且同时能够有多余的“净利益”,23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这一行为才是理性的经济行为,版权人才有动力去积极参加,单纯从道德上对版权人进行呼吁只会有暂时的“表面繁荣”,版权人内在动因去参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会带来积极的发展。“净利益”分为“眼前的利益”与“长期的利益”,对于版权人而言,放弃传统的著作权保护而将作品置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之下,相当于放弃了部分权利而主动将作品送入公共流通领域,短期内看起来要比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得到的利益要少,“眼前的利益”看起来没有那么多。然而对于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作品来说,它们的价值更重要的体现在它们的传播与流通上。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比传统的著作权更有利于作品的传播,尤其在当今的数字时代,网络上的作品以几何级的速度在不断增长以及传播,上网获取信息和资源的人群越来越多,由于没有传统著作权法的限制,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喜好随意获取网络上的授权作品,当一部基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作品在网络上流传开来,版权人会发现自己的作品传播的速度、范围以及广度是传统的出版方式无法想象的,互联网的触角伸到哪里,作品就能够到达哪里,如此宽广范围和深远的影响力,从长期来看,不仅可以给版权人带来巨大的自我满足感,更能够给版权人带来极大的知名度,伴随而来的经济利益诸如社会地位的提高、作品改编权和电影拍摄权的转让和许可更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即使在“眼前的利益”上没有传统的著作权丰厚,由“长期的利益”带来的经济回报足以得到抵消。 24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实例研究 2011年11月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与学习共同体(Commonwealth of Learning, COL)共同发布了一份政策文件,即《高等教育开放教育资源政策指导》,该文件的目的在于鼓励政府和相关机构的决策者进一步投资开放教育资源(Open Educational Resources, OER)的系统产品、引进以及使用,并使之进入高等教育的主流领域以便提高课程教学质量,降低成本[52]。 UNESCO和COL这样解释道:“OER指的是在公共领域下并以开放授权协议(如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布的教育与研究资源。OER使相关实践者和营运者能够合法且自由地复制、采用及分享资源,以便支持高质量及地域性的教学和学习。[53]”开放教育资源是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下进行传播和使用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此同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开放教育资源的存在和传播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开放教育资源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之间存在着互相促进彼此发展的良好关系。对开放教育资源在中国的推广情况进行实例研究,有助于更直观具体地了解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中国本土化进程。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下的开放教育资源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远程教育的角色正在发生转变。传统的远程教育受制于效率和通信费用,只能为一定数量的人服务。在过去,学校需要资源和精力去准备每一门课程,并且花费额外的精力去重现并展示给学生。而现在,科技的发展几乎将课程的重现和展示所需的花费降低为零。一门课程可通过网络进行传输或者放在网络上,任何学生都可以随时上网获取。数字时代使得远程教育极大地降低了成本,远程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效率也得到了极大的保障和提升:只需要花费极少的成本,大学课堂上的教学内容就可以呈现在数以亿计的人们面前。开放教育资源能 52 53 25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够从实质上大幅度提升远程教育的质量和受众的数量。 2001年4月4日,麻省理工学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简称MIT)的院长查理斯·韦斯特(Charles M. Vest)对外界宣布,麻省理工学院在未来十年内将在网上免费发布其所有数字化教学资源。这就是被叫做麻省理工网络公开课的活动(MIT Open Course Wave)[54]。麻省理工网络公开课有着多重使命:首先,为全世界的学生、老师以及个人免费提供麻省理工学院的所有教学视频资源。其次,扩大麻省理工网络公开课(MIT Open Course Wave) 以及开放教育资源运动(Open Course Wave,简称OCW)的知名度。 开放教育资源运动是开源运动中的产物,开放教育资源运动的目的是为公众取得高质量的开放教育资源提供与课堂教学相比更加便捷和高效的通道。有许多高校、机构和组织都参与了进来。例如Internet Archive[55]、Project Gutenberg[56]、Creative Commons[57]、Sun Microsystems Global Education Learning Community[58]、Open Course Ware Consortium[59] 等组织。随着开源教育运动的不断发展,这些组织的数量每年都在发展壮大。 Hewlett形容开放教育资源运动是开源运动催生的开创性举措之一。开放教育资源运动用一种数字的形式将免费的教育资源收集起来,并为人们获取它们提供公平的渠道. 开放教育资源运动提供的资源有可能是全校范围某位教授的授课笔记,某门课程的教学视频,阅读材料,或者大学课堂上教学所需要的任何资源和材料。 开放教育资源运动最初由麻省理工学院的各个院系、广大学生和教职员工共同出资出力维持。他们的责任是告诉麻省理工学院在提供在线远程教育资源的环境下,如何确定自己的定位。当网络课程刚刚起步的时候,人们担心会为了接触到这些课程而不得不向大学支付高额的费用。但是麻省理工学院并没有像人们想象中那样因为提供了课程而收取费用,相反,麻省理工学院鼓励人们在开放自由的环境下免费使用所有的课程教学资源。麻省理工学院推出这一有远见的倡议,为大学和组织向 54 see 55 see 56 see 57 see 58 see 59 see 26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全世界提供接受先进教育的机会搭建了更大的平台。通过开放教育资源运动,大学的研究成果和专业知识可以搭载一种远比课堂教学更为开放和便捷的方式与更多的人共享。 越来越多的大学和其他组织纷纷加入开放式教育资源的运动中来。截止到2007年11月,有将近160多个高校和附属机构承诺开设OCW网站,并分享10门课程,这是加入OCW联盟的要求之一。OCW联盟在全世界范围内已有超过100个成员,已有28所高校拥有活跃访问量的OCW网站(OCW Consortium, 2007)[60]。2007年11月28号,麻省理工学院为开放教育资源运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举办了庆祝仪式,这一成果“标志着麻省理工学院在网络上出版了超过1800种的教学大纲、讲义、作业、考试和几乎所有麻省理工学院的课程。麻省理工学院的OCW网站的建设有90%来自教师的自愿捐款[61]”。 除了麻省理工学院,美国其他院校的开放教学资源也吸引了很多的注意。英国开放大学(The Open University of the United Kingdom)开设的“公开课倡议”网站(Open Content Initiative)仅仅上线一年便拥有超过百万的访问量。 在开放教育资源运动的早期,麻省理工学院和其他提供开放教育课程的院校的资金来源是民众的自发捐款和私募基金,现在政府也开始为开放教育资源运动注入资金。2007年,犹他州成为美国第一个为开放教育资源运动提供资金的州。犹他州的立法机关给犹他州的七所学校专门拨款用于“犹他州开放式课程联盟”(Utah Open Course Ware Alliance)。 除了在校学生,开放教育资源运动还有不胜枚举的来自更多其他领域的访问者。犹他州立大学的开放教育资源运动开设有生物灌溉技术的课程,详细介绍灌溉系统的设计和建造,这些课程资源可以给予阿塞拜疆(Azerbaijan)寻求更好的方法灌溉作物的农民指导[62]。荷兰开放大学(The Open University of the Netherland)在网上分享的计算机科学的自学课程,可以让来自马来西亚(Malaysia)的自学者通过课程学习掌握网络管理的知识。巴黎圣母院关于和平的课程很容易就可以分享 60 61 MIT Marks OpenCourseWare Milestone. November 2007 Newsletter. Retrieved November 29, 2007 from: 62 See 27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给来自巴西的大学师生。委内维拉(Venezuela)的罗格里奥·马格拉斯(Rogelio Morales)说:“OCW让许多原本无法参与大学课堂学习的人也能够有机会获得大学教育,它对我们国家的影响将是巨大的[63]”。 有许多的机构、组织甚至个人都纷纷参与到制作开放教育资源内容的潮流中来。拥有1800节课程的麻省理工学院一度是开放教育资源运动最大的资源提供者,但是由其他学校和组织提供的课程数量也在不断攀升,甚至已经超越了麻省理工学院。在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彭博公共卫生学院(Johns Hopkins Bloomberg School of Public Health), 塔夫茨大学(Tufts University), 圣母大学(University of Notre Dame),犹他州州立大学(Utah State University)都是开放教育资源运动的积极参与者[64]。在其他地区,有大约20个国家和地区的学校参与到这项运动中来,其中包括中国(China)、越南(Vietnam)、西班牙(Spain)、南非(South Africa)、沙特阿拉伯(Saudi Arabia)、法国(France)、日本(Japan)和韩国(Korea)。 其他的一些组织和机构也在分享着自己的OCW内容,尽管这些组织和机构并未向外界宣称他们加入了OCW。其中比较知名的是苹果公司旗下的iTUNEs面向外界推出的由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Berkeley)提供的音频教学系列资源,此外还有莱斯大学通过Connexions项目在网上推出的在线学前教育资源,尽管并非全部以课程的形式推出。 Novell Open Course Ware 是一个以OCW形式推出的网站,它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下提供培训以及教育资源,在它的"Novell OpenCourseWare" 网站上,已经推出了不同类型的文档、知识库和培训材料65。 英国开放教育资源项目(UKOER)是作为第一个由国家主导的开放教育资源项目,表明了开放式教育资源渐渐走向国际化,该项目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9年4月到2010年4月,主要研究基于现有的有关开放教育资源的技术、法律问题以及如何支持在线资源的存存取等。第二阶段从2010年8月到2011年8月,主要内容是将扩展开放教育资源的发布工作,研究准备开放教育资源的搜索和使用技术[66]。 63 Profiles: From diving to surfing. Retrieved June 7, 2007 from: 64 65 66 张轶斌. 英国开放教育资源项目UKOCR述评[J] 电化教育研究,2011,07,120-121 28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开放教育资源在中国的推广情况 在2003年,中国开放教育资源联合体(China Open Resources for Education,简称CORE)这一由中国各大学及教育组织共同创建的组织就已经加入了由麻省理工学院发起的Open Course Ware运动。在OCW的号召下,CORE积极引进国外开放教育课程并将其开放的思想传播进中国,但是由于世界名校精品课程绝大多数是英语教学,因此在国内的推广中存在着语言障碍,推广的范围比较小。直到著名的互联网分享平台电驴(Very CD)将美剧字幕翻译组“人人影视”翻译的哈佛大学公开课课程挂在平台上供网友免费下载,这种情况才开始改善。 直到2010年,互联网资源分享平台Very CD与知名字幕组“人人影视”介入——前者提供课程资源和发布平台,后者负责将课程的英文字幕翻译成中文——这些课程才流行起来。由于形式新颖,内容与国内的课堂教学相比更加生动活泼——老师在课堂上与大家共同探讨公正与死亡,探究幸福的定义,国外公开课程迅速火爆起来。在搜索引擎Google上键入“公开课”三个字,可以得到26,300,000 条搜索结果,国内各论坛的公开课程下载量也不时攀升。公开课的在网友中受追捧的热度也可以从作者所做的一项网问卷调查中体现出来。在回答“您是否了解或听说过网络公开课程?例如MIT公开课,哈佛公开课”这一问题时,有%的网友表示“完全了解”,而仅有%的网友表示没有听说过或不了解。在回答“您是否下载过或者观看过网络公开课程?例如哈佛大学著名的Justice”这一问题时,有%的网友自己下载过或者观看过,而仅有%的网友表示没有,但在随后的反馈中表示自己“身边的朋友时不时会推荐自己去看”或者“感觉很有意思,正准备去看”。在回答“你怎样评价网络公开课程?”这一问题时,95%的网友表示“很特别,对我有用”,而仅有不到2%的网友认为“对自己没有帮助”、“枯燥”等。 网络公开课的大受欢迎使得中国互联网的几大门户网站纷纷跟进,网易、新浪29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等门户网站推出公开课频道。网易视频专门设立公开课频道[67],包含哲学、文学、历史、经济、金融、伦理、心理、社会、计算机、物理、生物、学校、TED和下载专区,其中的内容都是配有中文字幕的网络公开课资源。网站内还专门设有投票区,由网友的投票票数决定翻译哪门课程以及课程的翻译进度。CICI study是一家专门提供网络公开课程的网站,其内容涵盖历史、工程学、美术、健康与医学、商学、科学、语言学、文学、数学、人文学、社会科学、社会学、教学与教育等,提供给网友免费下载以及使用[68]。在所有提供公开课程的网站上,都标注了明显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标志,允许网友免费观看、传播和下载,但是不允许对其进行商业性使用。 在网络公开课程在国内掀起的热潮之下,国内的一些大学也开始纷纷关注并有所动作。2011年4月,复旦大学联合网易视频推出国内高校首场“网络公开课”,内容主要为复旦大学的各类讲座。2011年4月7日,西安交通大学在其建校115周年之际也正式对公众发布了网络公开课程,其内容涉及8大学科门类,包括2000多场学术讲座、1900余小时学术视频,成为公开课数量最多的高校[69]。与此同时,国内的九校联盟(C9)[70]也开始投入网络公开课程的制作与开发。2011年6月15日,浙江大学推出完全免费的开放课程网站,这是国内首家由高校免费建设的“公开网络课堂”[71],首推的三门公开课程分别为《世界文学名著导读》《中国的公民社会建设》《孔子与〈论语〉》[72]。 然而对比国外公开课程数以亿计的访问量,国内高校的公开课程就略显尴尬了。一方面是由于国内高校的公开课程教学内容缺乏新意,没有渗透自己的观点,难以引起观看者的共鸣。另一方面则反映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创作共用在我国的本土化 67 See 68 See 69 郝孟佳. 网络公开课,也是一流大学的指标. [J/OL]. Available from: 70 九校联盟(C9),中国首个名校联盟,北大,清华等九名校结盟。类似于美国常春藤盟校、澳大利亚“G8”高校联盟,2009年10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9所国内名校结盟,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领域加强合作与交流,优势互补,这使我国诞生了首个名校联盟——“C9”。 71 浙江大学开放课程网站的网址为 72 浙大免费“网络公开课”之:世界文学名著导读 30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与国外相比,还有进一步的提升空间。作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重要的应用场合之一的个人博客和社交网站,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我国的本土化也并不乐观。根据笔者的网络调查问卷显示,在学历普遍为本科以上、每天上网时间超过6小时的受访者中,拥有个人博客的比例占到了%,使用过社交网络的比例占到了86%,有%的受访者曾经上传过个人作品(例如照片、视频、文章等)到个人博客或社交网站上,而在这一人群当中,了解或听说过“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或者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人只占%,完全不了解的人占到了%;只有%的人在上传个人作品到博客或社交网络上时“非常担心被侵权”,%的人“比较担心被侵权”,%的人只是“担心一些被侵权”,%的人“完全不担心被侵权”;在回答“您是否在您的博客或社交网络上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您的作品授权?”这一问题时,%的人回答“已经使用”,%的人回答“打算使用”,%的人回答“不使用,从没考虑过”。这一调查的结果虽然不具有代表性,但是它说明了在我国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群中,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并没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使用率,这一现象值得进行多层次的分析。 31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6.推进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的建议 加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与中国著作权法的对接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的重要一步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与中国著作权法的对接。首先是将基于英文文本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翻译为中文版本。由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原始版本是由英文写成,在中国的法院审理著作权案件时需要将其翻译为中文,这样不仅增加了权利人的诉讼成本,而且容易在法庭上造成误解。其次是根据中国著作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基于美国版权法体系写成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在法律概念和用语上都与中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会导致在法庭上出现一些技术问题,而经过对接后的本地化版本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则会避免上述两个问题。 由于信息时代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用户的需求不时在发生着变化,这时就需要根据这些需求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及时作出调整。目前在我国适用的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中国大陆组织正在研究发布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相比,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的使用范围更广、使用人数更多。这种情形并不意味着对我国的著作权人来说就限制了他们只能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版本,只要不违背我国的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同样可以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对于一部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的作品而言,当产生诉讼纠纷的时候,法院在法律适用上选择发布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版本所在国的著作权法,为了避免语义产生歧义,法院更倾向于采用已经本地化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因此,加快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本地化进程十分重要。 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由于并非官方机构负责和发行,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需要对其效力进行确认。而经过与中国著作权法对接后,本土化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则可以避免与本司法辖区内的法律冲突问题,免除了效力确32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认的步骤,但是在诉讼过程中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性质问题仍然需要明确。知识共享许可协议首先是一个格式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73],格式合同具有订立对象不特定、内容部分确定(格式化)的特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是由四个主要元素组合而成的六种不同类型的协议,且表现形式分为元数据、法律文本、普通文本三种不同的形式,这六种不同的协议都具有确定的含义,只提供使用者使用或者不使用的选择,并没有开放参与制定、协商的功能,因此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从它自身的形式上来说可以称之为格式合同,但与此同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也与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两点:首先是一般的格式合同存在着合同提供方与合同使用方,合同的使用方只有选择接受和不接受该格式合同的权利,而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合同提供方既非著作权人也非作品的使用者,是知识共享组织这样一个非官方机构,著作权人和作品的使用者一样,只有选择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与否的权利,著作权人本身并非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提供者。其次知识共享许可协议释放了著作权人的一部分权利出去,并没有产生一般意义上的格式合同强化著作权人的权利的效果,而是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在对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与中国法律的同时,需要从两方面来认定它的性质,一方面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与格式合同具有某些共性,一方面又以放在公共领域的视角来解读它。 73 王利明. 民法,第二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3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避免基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作品的商业性传播 目前大部分的开放教育资源是选用“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相同方式共享”协议发布的。该项许可协议规定:只要他人注明著作权人的姓名并在以著作权人的作品为基础创作的新作品上适用同一类型的许可协议,该他人就可基于非商业目的对该作品重新编排、节选或者以该作品为基础进行创作。基于著作权人的作品创作的所有新作品都要适用同一类型的许可协议,则对任何以该原作为基础创作的演绎作品自然同样都不得进行商业性使用。然而在对开放式教育资源的传播与使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侵权行为及不规范行为,比较典型的是商业性传播的问题。以我国的几大门户网站提供的公开课平台为例,任何网民通过互联网登陆公开课网页后,根据自己的喜好可以通过网站提供的公开课平台获取哈佛、耶鲁、斯坦福、MIT、牛津等国外著名高校基于“署名-非商业使用-相同方式共享”等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发布的公开课,这一过程表面上看来没有任何问题,网站传播这类公开课的行为无可厚非,是为公开课的传播与使用做出贡献,但是门户网站在大力推行公开课的同时存在着商业性传播的行为,利用在公开课播放页面刊登商业广告来进行盈利,违反了公开课所采用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非商业性使用的要求。以新浪视频为例,笔者打开一部名为《成功是一条延续的旅程》的TED演讲集时,发现在播放页面有15秒钟的广告等待时间,这15秒钟的时间不能够点击快进跳过,要想观看《成功是一条延续的旅程》这一部视频,就必须耐心等待15秒钟广告播放完毕才会出现播放页面。当点击这则广告上方的链接时,笔者被带入到另外一个与《成功是一条延续的旅程》完全无关的广告页面,新浪网站很显然通过这种方式与广告商进行商业合作,通过在公开课视频播放页面投放广告的方式进行推销,与广告商进行盈利分成。门户网站在传播公开课资源的同时,利用插播广告和提供广告链接给广告商带来流量的方式进行盈利,这已经成了一种商业行为,违反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非商业性使用”的要求。对于基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作品,使用者应该遵守相应的协34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议要求。由于耶鲁等高校采用的是“署名-非商业使用-相同方式共享”协议(BY-NC-SA),那么网站公开课平台在使用基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布的开放式教育资源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依照著作权人在协议中指定的方式保留作品的署名;2.不得将该作品用于商业目的;3.采用与本作品所采用的相同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发布基于本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如翻译作品、音频作品等)。在遵守上述三项条件的情况下,网站才可以自由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相关公开课作品[74]。否则将视为侵权行为。 开放教育资源是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下进行传播和使用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此同时,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开放教育资源的存在和传播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开放教育资源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之间存在着互相促进彼此发展的良好关系。那么在使用以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开放式教育资源的过程中,遵守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条款要求,避免商业性使用,这样才能促进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和开放式教育资源这两者的良性发展,从而推进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中国本土化进程。 74 CC中国大陆项目负责人:商业网站公开课植入广告违反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35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加大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宣传力度 笔者通过surveymonkey这一网络问卷统计工具发放的网络调查问卷统计结果显示,在学历普遍为本科以上、每天上网时间超过6小时的受访者中,拥有个人博客的比例占到了%,使用过社交网络的比例占到了86%,有%的受访者曾经上传过个人作品(例如照片、视频、文章等)到个人博客或社交网站上,而在这一人群当中,了解或听说过“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或者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人只占%,完全不了解的人占到了%;只有%的人在上传个人作品到博客或社交网络上时“非常担心被侵权”,%的人“比较担心被侵权”,%的人只是“担心一些被侵权”,%的人“完全不担心被侵权”;在回答“您是否在您的博客或社交网络上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您的作品授权?”这一问题时,%的人回答“已经使用”,%的人回答“打算使用”,%的人回答“不使用,从没考虑过”。这一结果表明,在我国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中,社交网站十分流行,但是成熟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使用群体并没有培养起来。网络是传播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重要媒介,每个互联网的使用者都可以成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使用者,但是我国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推广与宣传存在不足,造成了大部分高素质网民甚至没有听说过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因此,加大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宣传力度也应该成为推进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本土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首先,向在校的大学生进行重点性推广。在当今的数字时代,网络是重要的传播工具之一,在校大学生作为网络的主要使用者之一,是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宣传的重要对象。借助开放教育资源这一优势资源,以及各大门户网站和中国部分高校推出的公开课平台,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组织搭载这一绝好的宣传媒介,向在校大学生宣传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利用网站和高校联合推出的公开课这一平台,可以在网站上贴出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科普知识或者相关链接,利用较为吸引注意力的方式例如互动游戏、抽奖、有奖问答等方式与访问者互动,从而推广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并深36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入人心。在校园里则可以尝试设立俱乐部和校园大使,定期举办讲座活动与大学生进行互动,使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了解范围进一步扩大。 其次,向社会大众进行针对性推广。社会大众对于网络的接触不多,对于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认识较少,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推广。例如针对不同的认知程度制定不同的宣传手册,对于完全不了解的人,制定初步扫盲手册;对于已经有初步了解的人,制定初步认知手册;对于了解较多的,打算使用、已经使用或者正在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人,可以针对他们制定高级认知手册。在手册中可以分别针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发展、条款、使用要求等分门别类的编写,在手册中还可以附有光盘,里面的内容可以是开放教育资源的热门课程,这样可以激起受众的兴趣,使得他们更有动机去主动了解知识共享许可协议。通过这种方式进行推广,可以有针对性的对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进行推广,推广范围更广效果更好。 37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致谢 衷心感谢所有曾经给予我无私关怀和帮助的所有人! 首先我要感谢我的导师余翔教授,感谢他对我的悉心指导,余翔教授生活上给予我的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帮助,在学术上以身为范给予了我珍贵的榜样。这篇学位论文,从选题、资料收集、论文撰写,到论文的修改以及最终定稿,一直都是在余翔教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受。余翔教授的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给了我极大的榜样力量,余翔教授对我的谆谆教导将使我受益终生。在此,向余翔教授致以衷心的感谢! 感谢管理学院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系的各位老师:朱雪忠教授、杨为国教授、袁晓东副教授、刘平副教授和蒋逊民副教授,各位老师在我的硕士学习期间给予了我无微不至的教育与关怀,我的成长离不开老师们的悉心教育与指导。在此,对各位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感谢我的各位同门,2009级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系的各位同学:王杰、郑婉婷、陈静、蔡神喜、余江、黄星、庄子昂、陈薇、易敏、秦玉萍,以及管理学院2009级联合班的各位兄弟姐妹,是你们给予了我丰富多彩的研究生活,也是你们给予了我无私的帮助,与你们的深厚友谊是我人生最大的财富!在此,对各位同门表示衷心感谢! 最后,感谢我的父母给予我的支持,没有他们,就不可能有我的今天,他们是我永远的坚强后盾!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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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附录一: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中国大陆版 署名 中国大陆 知识共享组织(知识共享 Corporation)不是一家律师事务所也不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本许可文本并不导致 “律师—当事人” 关系的建立。知识共享组织按其现状(As Is) 提供这些信息。知识共享组织对于所提供的信息不提供任何担保,也不对因使用该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许可 本作品(定义如下)的提供是以适用知识共享组织的公共许可( 简称“CCPL” 或 “许可”) 条款为前提的。本作品受著作权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保护。对本作品的使用不得超越本许可授权的范围。 如您行使本许可授予的使用本作品的权利,就表明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许可的条款。在您接受这些条款和规定的前提下,许可人授予您本许可所包括的权利。 1、定义 a. “汇编作品”是指如期刊、文选、百科全书这类作品。在这类作品中本作品以未被修改的形式出现,和其他组成部分一样,它们本身都是单独、独立的作品,集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在本许可定义之下构成汇编作品的作品不被视为演绎作品(定义如下)。 b. “演绎作品”指基于本作品,或本作品与其他已存在作品之上而创作的作品,如翻译、编曲、编剧、小说改编、摄制电影、艺术再现、节选、缩写,或其他任何对本作品改造、转换、或改写后的形式。在本许可定义之下构成汇编作品的作品不被视为演绎作品。为避免疑义,并为本许可之目的,当作品是43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乐曲时,将该作品依时间序列关系与动态影像配合一致而形成的结果,视为演绎作品。 c. “许可人”指根据本许可提供本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d. “原始作者”指创作本作品的自然人或者依法被视为本作品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 “本作品”指在本许可条款下提供的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录音制品不属于“本作品”的范畴,但是,对它的许可适用本协议中可适用录音制品的条款。 f. “您”指以前就本作品没有违反过本许可条款,或曾违反过条款但已获得许可人明确同意,依据本许可行使权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g. “著作人身权”指作者对其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 2、本许可无意削减、限制、或约束您基于以下法律规定对本作品的合法使用:合理使用,权利穷竭原则,及著作权法或其他相关法律对版权人专有权利的限制。 3、授予许可。根据本许可的条款和条件,许可人在此授予您全球性、免版税、非独占并且在本作品的著作权存续期间内均有效的许可,就本作品行使以下权利: a. 复制本作品,将本作品收入一个或多个汇编作品中,复制汇编作品中收录的本作品; b. 创作和复制演绎作品; c. 发行本作品(包括汇编作品中收录的本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包括汇编作品中收录的本作品); d. 发行演绎作品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演绎作品; e. 为避免疑义,当本作品是乐曲的时候,许可人放弃收取以下两种情形下的使用费的权利: i. 一揽子许可的使用费。 44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许可人放弃由个人或者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的使用费的专有权。 ii. 录制权与法定许可使用费。 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或者其他司法管辖区相对应的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将本作品制作成录音制品(“翻录版”)并发行,则许可人放弃由个人或者借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其他受委托的机构,向您就制作并发行本作品的录音制品收取使用费的专有权。 以上权利可在任何现有的或者以后出现的媒体和形式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为在其他媒体和形式上行使权利而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的权利。许可人在此保留所有未明示授予的权利。 4、限制。第3条的授权须受以下条款的限制: a. 只有在遵守本许可条款的情况下,您可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在您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的每份复制件或录音制品中,您必须附上一份本协议的复制件或本协议的网址(Uniform Resource Identifier)。 您不得就本作品提出或增加任何条款,从而变更或限制本许可条款或者获得本作品的第三方在本许可条款下所享有的权利。您不得对本作品进行分许可,并且必须完整保留所有与本许可条款及责任限制相关的声明。 在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时,您不得使用任何技术性的措施以不符合本许可协议条款的方45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式来控制对本作品的访问和使用。以上限制同样适用于收录在汇编作品中的本作品,但并不要求本作品外的汇编作品受本许可条款的约束。 在创作汇编作品时,若接到任何许可人的通知,您必须按照其要求,在可行范围内删除汇编作品中根据第4条第b款的要求所作的有关原始作者的身份及其他有关原始作品的相关信息的标注。在创作演绎作品时,若接到任何许可人的通知,您必须根据其要求,在可行范围内删除演绎作品中根据第4条b款的要求所作的有关原始作者的身份及其他有关原始作品的相关信息的标注。 b. 在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或任何演绎、汇编作品时,您必须完整保留所有关于本作品的著作权声明,并以适合所使用的媒体或工具的形式:(i)在原始作者的姓名(或笔名)已被提供的情况下,给出该姓名(或笔名),和/或(ii)在原始作者和/或许可人以许可人的著作权声明、服务条款或其他合理的方式,指定可以在作品上署名的他方当事人的情况下,给出该他方当事人的名称;在本作品标题已被提供的情况下,给出本作品的标题;并在合理可行的程度上,标明许可人指定需与本作品同时出现的网址,除非该网址没有涉及到本作品的著作权声明或者关于本作品的许可信息;如果是演绎作品,须指明演绎作品中使用的本作品的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例如,“某作者作品的法语译本”,或“基于某作者作品的电影剧本”)。对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指明可采取任何合理方式,但在演绎作品或汇编作品中,对本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的指明须同时出现在任何其他作者姓名出现的地方,并至少与对其他作者的指明一样显著。 c. 在创作演绎作品,以及以任何形式复制、发行、公开展览、公开表演、公开放映、公开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本作品的演绎作品或汇编作品时,您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 5、声明、保证和免责条款 46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除非本许可的当事人相互以书面的方式做出相反约定,许可人按其现状提供本作品,对本作品不作任何明示或者默示、依照法律或者其他规定的陈述或担保,包括但是不限于任何有关权利归属、可否商业性使用、是否符合特定的目的、未侵害他人权利、不具有潜在的或者其他缺陷、准确性或者不论能否被发现的错误不存在的担保。有些司法管辖区不允许排除前述默示保证,因此这些排除性规定并不一定适用于您。 6、责任限制条款 除非属于相关法律所要求的范围,许可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对您因本许可或因使用本作品而产生的任何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或惩罚性赔偿负责,即使许可人已被告知发生此类损害的可能性。 7、终止 a. 在您违反本许可任何条款时,本许可及其所授予的权利将自动终止。然而,根据本许可从您处获取演绎作品或汇编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他们仍完全遵守相关许可,则他们的许可不会随之终止。即使本许可被终止,第1、2、5、6、7、8条仍然有效。 b. 在上述条款及条件的前提下,此处授予的许可在法定著作权保护期限内有效。即便如此,许可人保留依其他许可条款发行本作品及在任何时候停止发行本作品的权利;但是,许可人的上述权利不能被用于撤销本许可(或任何其他在本许可条款下授予的或必须授予的许可)的目的, 除本条a款指明的终止外,本许可将保持其完全效力。 8、其他 a. 当您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本作品或汇编作品时,许可人给获得作品的第三方提供本作品的许可,其条款和条件与您所获得的许可相同。 b. 当您发行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演绎作品时,许可人给获得作品的第三方提供本作品的许可,其条款和条件与您所获得的许可相同。 c. 如因相关法律,本许可的某一条款无效或不能履行,本许可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和可履行性不受影响。如本许可的当事人未采取进一步措施,此类无效条款应在最小的必要范围内修改以使其有效和可履行。 47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d. 除非当事人书面同意并签字放弃某条款和允许某违约行为,本许可的任何条款或规定都不应被视为已被放弃,或被视为允许此违约行为。 e. 本许可构成相关当事人与本授权作品相关的全部协议。除已在此处确认的之外,并不存在任何与本作品相关的谅解备忘录、协议或声明。许可人不受您提出的任何附加规定约束。未经许可人与您双方书面同意,本许可不得更改。 48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附录二:surveymonkey网络调查问卷 (一)个人背景 1. 您的性别 男 女 2. 您的年龄 20岁以下 20岁到30岁 31到40岁 41岁以上 3. 您的学历 高中及以下 大专 本科 研究生及以上 4. 您每天花多长的时间在网络上? 2个小时以下 2-4个小时 4-6个小时 6个小时以上 5. 您是否拥有个人博客?例如网易博客,QQ空间等 是 否 6. 您是否使用过人人网、新浪微博、开心网等社交网络? 是 否 7.您是否上传过您的个人作品到个人博客或社交网络上?例如照片,视频,文章等 是 否 (二)关于知识共享 8. 您是否了解或听说过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或者知识共享许可协议? 完全不了解 了解一些 比较了解 完全了解 9. 您上传个人作品到博客或社交网络上时,是否担心过被侵权?例如不经您的允许就将您的照片用作商业用途 完全不担心,从没考虑过 担心一些 比较担心 非常担心 10. 您是否在您的博客或社交网络上使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为您的作品授权? 已经使用 打算使用 不使用,从没考虑过 49
华中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三)关于开放教育资源 11. 您是否了解或听说过网络公开课程?例如MIT公开课,哈佛公开课 完全不了解 了解一些 比较了解 完全了解 12. 您是否下载过或者观看过网络公开课程?例如哈佛大学著名的Justice 已经看过,打算去看,没有,从没考虑过 13. 你怎样评价网络公开课程? 很特别,对我有用 比较有用 枯燥,没有什么用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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