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银行法(上)
第四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职能、商业银行组织体制、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中国现行金融机构体系
(一)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二)商业银行
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制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等。
(三)特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农信社
(四)政策性银行
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非银行金融机构
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汽车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职能、种类
(一)概念
商业银行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收受存款、提供资金信贷为主要业务的银行。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性质:是特殊的金融企业
二、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职能、种类
(三)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
2、支付中介
3、信用创造
4、金融服务
(四)种类:国有、股份制、合作制、外资、中外合资及外国银行分行
三、法律地位:独立的企业法人
(一)总行与分支行:全行一级法人制
(二)与金融监管机构
1、与银监会:机构监管
2、与央行:宏观调控
(三)与政策性银行:各自独立和平等
(四)与地方政府及各部门:政企分开,保障独立性
四、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二)商业银行依法接受监管原则
第二节 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
组织形式与治理结构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
(一)商业银行组织体制的主要类型
1、单元制
2、总分行制
3、集团制
4、连锁制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我国商业银行实行总分行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是商业银行的组成部分,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
(1) 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只是在本商业银行直接管理下的分支机构;
(2) 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名称;
(3) 不能有独立于本商业银行的资产;
(4)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债务由本商业银行负责清偿。
案例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一)国有商业银行
(二)股份制的商业银行
(三)合作制商业银行
(四)中外合资、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
案例
三、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依照新公司法
(一)实施银行股权多元化改革
(二)建立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1.建立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制衡机制
2.建立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制衡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四)建立和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渤海银行组织架构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设立、危机救助及退出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制度
我国对商业银行的设立实行核准制,即只有经过严格审查获得批准的银行才能经营银行业务,非银行机构不得经营银行业务,且不得使用“银行”字样。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二、商业银行的危机救助
(一)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
问题:一是拯救标准不明确,对哪些机构应该拯救,哪种程度应该拯救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致实践中对危机金融机构的救助基本上是无限度的支持;二是救助工具单一,目前主要是再贷款,再贴现等手段运用不多,且再贷款中多是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很少;三是中央银行在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时缺乏清楚的配套措施以惩罚银行不谨慎行为的决策者和受益各方。
(二)接管与并购制度
1、接管
(1)概念:接管是指中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对该银行采取的整顿和改组等措施。接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2)条件
商业银行已经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
(3)接管程序
1)接管决定
2)接管的执行——由中国银监会组织实施
3)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4)接管终止——是指由于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停止接管工作。有下列情形:
① 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②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③ 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接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关于接管标准
二是关于重整措施
重整措施一般应包括:对被接管的银行进行整顿和改组;人民银行发放临时贷款,给予资金援助;清理财产,催收债权等。
三是关于对接管组织行为的必要限制
2、并购
在并购制度方面,我国目前既没有银行并购的专门立法,其他有关银行并购的法律规定也比较欠缺。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规定,而商业银行的并购与一般公司企业的并购是不同的。商业银行并购后一个最核心的要求是能挽救银行、承担银行债务、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持银行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它涉及面广、综合性强、政策灵敏度高,因此对并购方的资格必须有严格的限定。我国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金融机构并购法》,对并购主体的资格、权利与义务,并购的标准及方式、对并购方的资金援助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通过立法确立完善的银行并购制度。
(三)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规定费率向法定的专门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在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或面临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资金援助或直接向其存款者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特殊的保险制度。它通常与最后贷款人制度一起构成各国拯救危机银行的核心法律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通过保险费支付、资金援助等手段使危机金融机构走出困境;最后贷款人制度则通过流动性援助,使陷入困境的金融机构走出困境,两种制度共同组成一国保护性监管体系,构成一国金融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防线。
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上,应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投保方式、投保机构范围、保险标的、保险基金的筹集及保险费率核定、存款保险限额、保险金给付等内容进行设计与规范,以立法形式构架存款保险制度。
三、商业银行的退出(终止)
(一)商业银行的解散
解散是指银行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或公司章程规定情形,而停止对外的经营活动,清算未了结的债权债务,使银行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二)商业银行的撤销
撤销是指中国银监会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
(三)商业银行的破产——原则适用新破产法的规定
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可以经中国银监会同意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1、商业银行实施破产的前置程序——银监会的批准(经过接管与重整后)
2、商业银行破产程序的启动
申请人:债权人
债务人
金融监管机构——国有银行的破产
3、破产重整措施
政府注资、接管与托管、央行再贷款
4、破产金融机构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证券化、打包出售、拍卖等
5、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个人债权有限偿付的原则
包括全额偿付与有限偿付两种
6、建立金融机构投资者保护基金
包括存款保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已建立)、投保者保护基金、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等
南方证券因资不抵债121亿元 正式破产
深圳中院于06年8月16 日宣告:因资不抵债121亿余元,南方证券破产还债,这是继大鹏证券折翅之后,第二个走向破产清算程序的深圳券商,也是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破产案。
负债高达228亿元
法院在裁定其破产时称,据会计师事务所所出具报告显示,截至去年12月31日,南方证券的物业资产以及全国74家营业机构资产总和,包括其股票当时的市值总和资产总额为亿元,而其负债总额为亿元,资不抵债金额为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
负债中包括挪用的个人保证金约80亿元,机构债务120多亿元以及其他负债,总额为亿元。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与业务规则
一、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
(一)负债业务
是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主要包括:存款、发行债券和境外借款、同业拆借
(二)资产业务
是商业银行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主要包括:贷款、投资
(三)中间业务
是商业银行不动用自己的资产,凭借其业务条件经营的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业务。
二、商业银行业务范围的法律规定
各国商业银行法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规定,采取列举式、禁止式和折中式三种形式。
列举式即明确具体地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种类。
禁止式则是原则性规定商业银行一般业务,对不得经营的业务种类则做出具体的禁止性规定。
我国商业银行法采取折中式即列举式与禁止式的结合。
《商业银行法》第3条第1款列举了商业银行可以从事的14项业务,包括: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从事信用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一)存款业务基本规则
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并应当保证存款人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和拒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3、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人的储蓄存款。
4、对于单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划。
(二)投资业务禁止规则
1、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业务
2、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3、在中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
4、在中国境内不得向其他企业投资
5、在中国境内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6、兜底条款: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商业银行与客户的关系
一、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性质
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法律性质,应是一种合同关系。如存款、储蓄、贷款、拆借、信托、代理等。因此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往来,应遵守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种类
1、存款关系
2、贷款关系
3、委托、信托、代理、居间等关系
三、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成立
(一)意义:成立时间意味着双方权利义务的开始
(二)成立时间
1、存款合同:法律未作规定,应为实践性合同
?进入银行营业场所
?交付资金
?工作人员收受资金
?清点
?登录存折
2、借款合同:合同法规定,为诺成性合同
——双方达成协议(非民间借款,书面形式完成)
3、其他合同(如代理合同):合同成立时
四、银行与客户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一)商业银行的权利与义务
1、商业银行的权利
(1)完全支配客户存款资金的权利。
(2)收回本息的权利。
(3)抵消的权利。
(4)收费的权利。
2、商业银行的义务
(1)执行客户支付委托或命令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3)违约或侵权的赔偿义务
(二)客户的权利与义务
1、客户的权利
(1)请求兑付存款本金的权利。
(2)取得利息的权利。
(3)签发支票的权利。
2、客户的义务
(1)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和透支本息的义务。
(2)向银行交付服务费的义务。
(3)自我保护的义务。
(4)赔偿责任
第六节 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一、银行业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03年4月28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2003年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该法规定了中国银监会的机构、职责、措施与责任。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监管主要为商业银行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业务规则的制定及监督执行及风险监管。
二、银行同业协会的监管
2000年5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中国银行业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是我国银行业的自律组织。
中国银行业协会主要发挥三大职能:加强同业约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业规章,规范执业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为银监会加强监管发挥补充作用,督促各家银行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供行业服务,抵制侵害银行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行业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调解业务纠纷,组织员工培训等。
三、国家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
商业银行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商业银行?它的性质、职能?
2、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有哪些?
3、商业银行的组织体制有哪些类型?
4、我国商业银行的组织管理体制是什么?
5、商业银行接管的概念、条件?
6、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包括哪些内容?
7、我国法律规定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8、简述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9、简述商业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性质、种类以及与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
10、试述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章
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
重点内容:政策性银行的概念、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特征及法律地位、政策性银行与政府、中央银行、商业银行的关系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及其立法
一、政策性银行的概念
政策性银行是专门经营政策性货币信用业务的银行机构。它是非营利性的专业银行。
二、政策性银行的分类
1、专为经济开发提供投资性贷款的银行,各国一般称其为开发银行;
2、支持和扶植农业开发的农业信贷银行;
3、专门经营对外贸易信用业务的银行;
4、为便利居民购买房屋、支持房地产业发展的住宅信贷银行。
三、政策性银行立法——我国:缺失
政策性银行法是规定政策性银行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包括政策性银行的性质、地位、资金来源与资金运作、业务范围、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内容。
第二节 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特征及法律地位
一、 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一)一般职能——金融中介职能
(二)特殊职能——倡导性、选择性、弥补性和服务性职能。
二、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一)由政府创立
(二)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特定的融资途径
(四)特定的服务领域
(五)不普遍设立分支机构
三、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一)法律地位——隶属于国务院的特殊的法人(企业抑或事业单位?)
(二)政策性银行与外部各方的关系
1、与政府的关系——与中央及地方政府关系密切
2、与中央银行的关系——业务上接受监督
3、与商业银行的关系——各自独立,有相互竞争的趋势(尤其是国开行)
第三节 中国政策性银行及其业务
一、国家开发银行
(一)资金来源业务——发行本外币债券为主
(二)资金运用形式
1、传统业务——贷款
原:两基一支,包括电力、公路、铁路、石油石化、煤炭、邮电通讯、农林水利、公共基础设施
现:新农村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国家助学
2、创新性业务
(三)转型——重新定位为以发债筹资为主,从事中长期批发型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不与普通商业银行在吸收存款、发放零售贷款方面展开竞争。
2、创新性业务
(1)财务顾问服务
财务顾问服务是国开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行储备了项目、为未来业务拓展了空间。2006年,我行进一步改进相关政策和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共开展了239个顾问项目,比2005年增长31%。
(2)债券承销
是国内唯一一家同时具有承销企业债券和短期债券资格的承销商。2006年,成功完成41支企业债券与短期债券的主承销和副主承销工作,承销总额达人民币亿元,比去年增加210%,继续保持市场领先地位。
主承销的“06鲁能债”首次采用交易所网上发行的方式,开创了国内企业债券在交易所公开发行的先河,从发行完毕到挂牌上市仅5个工作日,实现了企业债券发行上市一体化的创新目标。
(3)股权投资
为响应国家债转股战略,从1999年起,国开行开展债转股及股权投资业务。2006年,国开行继续推进不良股权化解及股权处置,处置了所持的中石化等股权,实现收益人民币亿元;此外,本年度累计收回股权投资分红人民币亿元,投资收益率%。目前国开行尚持有11个股权投资项目。
(4)基金投资
自1998年以来,国开行创立和投资了四支产业投资基金,包括:
◆ 中瑞合作基金(“SSPF”)
◆ 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ACIF”)
◆ 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CBF”)
◆ 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目前,中瑞基金、东盟基金及中比基金均运行良好。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为2006年新设立的产业基金,该基金旨在支持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基金总规模为人民币200亿元,一期规模亿元,国开行承诺出资人民币10亿元,已出资人民币1亿元。此外,2006年,国开行还分六次向东盟基金累计出资219万美元(已累计向东盟基金出资867万美元)。
另外,还投资控股了中瑞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投资参股了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兰新铁路复线
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塔里木油田
国家开发银行项目——三峡水利电力工程
国家开发银行项目——浦东机场
国家开发银行项目
——上海磁悬浮列车
国家开发银行项目——宁波港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
1、资金来源业务
2、资金运用业务
案例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
1、资金来源业务
2、资金运用业务
3、其他业务
第四节 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资本、组织体制与治理结构
一、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都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银行金融机构,是独立的法人,属国有独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和保本经营、企业化管理。
二、中国政策性银行的资本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注册资本为200亿元人民币,从中国农业银行资本金拨出。
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注册资本为亿元人民币,由财政部核拨。
三、中国政策性银行的组织体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机构设置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制,总行设在北京。总行对分支行实行垂直领导,其分支机构的设置须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国家开发银行实行总分行制,总部设在北京,设置若干职能部门,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分支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实行单一体制。本部设在北京,不设营业性分支机构。信贷业务由中国银行或其他商业银行代理。
四、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治理结构
政策性银行隶属于国务院,行长、副行长均由国务院任免。
政策性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其业务方针、计划和重要规章、行长的工作报告、筹资方案和贷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行长主持的行长会议研究决定。
政策性银行设立监事会,其成员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其他人员组成。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政策性银行?它的法律地位、分类?
2、简述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特征。
3、试述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4、我国三大政策性银行采用什么组织体制?
5、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治理结构具有什么特点?
第六章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
律制度
重点内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征、种类及其职能、金融控股公司
第一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概述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与特征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
1、政策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2、经营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经营非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3、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不能吸收存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4、单元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总分机构制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征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创造货币和创造信用的能力大大低于银行。
2、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经营信托、保险、证券等业务,法律关系更复杂,业务规则更详细具体,监督更严格。
3、非银行金融机构必须冠以与自己所经营的业务相适应的名称,不能冠以“银行”字样。
二、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立法
第二节 金融租赁公司法律制度
一、金融租赁概述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
(二)特征(与经营性租赁的区别)
1、融资租赁的特点
(1)它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
(2)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
(3)租赁物件和供货商是由承租人选定的。
(4)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责任。
(5)出租人可在一次租期内完全收回投资并盈利。
(6)融资租赁的标的物是特定设备,承租人也是特定的,因此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不能中途解约。
(7)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对租赁物几乎都要留购)
2、经营租赁的特点
(1)涉及两个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只签订一个合同,即租赁合同。
(2)租赁物件的选择是由出租人决定的。
(3)租赁目的主要是为短期使用设备。
(4)租金的支付具有不完全支付性,出租人无法只通过一个承租人租用设备,并在一个租赁合同期内就收回全部或部分投资。
(5)承租人是不特定的复数。
(6)租赁物件一般是通用设备。
(7)租赁物件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8)租赁期限比较短。承租人可以提前告之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
(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1、租赁期内所有权:归于出租人
2、租赁期内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租赁物的财产保险费用:归于承租人
3、租金的构成及支付:
租金的构成:由租赁物的买价、贷款利息、费用及合理的利润等项组成,由承租人分期支付
4、租赁保证金:可要求承租人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期满后可归还或抵扣租金
5、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承租人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方式,由合同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所有权仍归出租人
6、违约责任
(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
权利:
1、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2、收取租金
3、一般条件下的瑕疵担保免责权;
4、租赁物的取回权(根据合同约定)
义务:
1、出资购买租赁物
2、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
承租人
权利:
1、对租赁物件和出卖人的选择权
2、对出卖人的请求权
3、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
4、以名义价格留购的选择权
义务:
1、接受标的物
2、按期支付租金
3、保管、维护保养租赁物
4、不能擅自处分租赁物
(五)融资租赁的主要形式
1、直接租赁(自营租赁)
2、回租租赁
承租人 出租人 承租人
3、转租租赁
国外出租人 承租人(租赁公司)
(出租人 ) 承租人
4、杠杆租赁
资产出售
融资租赁
直接租赁流程
直接租赁是典型的金融租赁。典型的金融租赁,一般有以下步骤:①承租人于出卖人(制造商或经销商)处选定所需设备,并向出租人提出金融租赁申请;②出租人经审查同意后,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③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④出卖人按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交付租赁物与承租人,承租人验收并向出租人出具收据,作为出租人支付货款和起租的依据;⑤在租赁期间内,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按约定定期给付租金;⑥租期届满,根据双方约定,承租人退租或续租,或就租赁物残值支付相当金额购买租赁物。
二、金融租赁公司
在我国,目前依法能够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机构有三类:金融租赁公司主营金融租赁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兼营金融租赁业务。此外,经商务部批准,经营性租赁公司也可以经营金融租赁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监会2007年1月23日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一)设立
(二)种类
1、银行或金融机构附属型租赁公司
工银租赁、交银租赁、华融租赁等
2、制造商附属型租赁公司
美国:汽车厂商租赁
3、独立型租赁公司
4、复合型租赁公司
日本最大的租赁公司东方租赁是由美国租赁公司、三家日本商社(日棉、日商、岩井)、五家银行(三和、东洋信托、兴业、神户、劝业)共同出资兴建的
(三)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寺;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外汇借款;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案例: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1)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 (2)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3)甲公司承租该设备, 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 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一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支付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5)现设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丁银行的借款,戊公司应承担何种性质的保证责任?为什么?
(6)现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甲公司可否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7)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8)现设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使用过程中部分部件正常磨损,需要维修,该维修费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第三节 信托公司法律制度
第四节 财务公司法律制度
一、财务公司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向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中国银监会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各企业集团。
二、设立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三、业务范围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五节 汽车金融公司法律制度
一、汽车金融公司及其立法
二、汽车金融公司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批准设立的,为中国境内的汽车购买者及销售者提供贷款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法人。
三、汽车金融公司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一)设立
(二)变更与终止
四、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人民币业务:
(一)接受境外股东及其所在集团在华全资子公司和境内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二)接受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
(三)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四)从事同业拆借;
(五)向金融机构借款;
(六)提供购车贷款业务;
(七)提供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和零配件贷款以及维修设备贷款等;
与银行汽车消费信贷的比较
(八)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售后回租业务除外);
(九)向金融机构出售或回购汽车贷款应收款和汽车融资租赁应收款业务;
(十)办理租赁汽车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一)从事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十二)经批准,从事与汽车金融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
(十三)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六节 其他新型金融机构
一、农村新型金融机构
(一)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
是指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村镇银行
村镇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代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有条件的村镇银行要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对部分地域面积大、居住人口少的村、镇,村镇银行可通过采取流动服务等形式提供服务。
经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批准,村镇银行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从事银行卡业务;(七)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八)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九)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
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二、消费金融公司
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主要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前者通过经销商发放,后者直接向借款人发放。
其特征是短期、小额、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
复习思考题
1、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征、职能、分类?
2、各国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特点。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法律地位?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
5、财务公司的性质及业务范围?
6、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及对现代经济的意义?
7、金融控股公司的含义及其意义。
案例1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也达到100多亿元,现欲在无锡、常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资本金13亿元,向人行报批,因为违法被人行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后领取了营业执照。1999年,该行设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的划到丙公司帐户。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达20万元。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问:1、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之处
2、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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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工行上市
工行两地平稳登陆 刷新资本市场多项纪录
中国工商银行(,)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挂牌交易,首开A股和H股同时上市的先河。当天工行在上证所和港交所的成交额分别为亿元和亿港元。
中国工商银行A股H股分别在上海、香港两地挂牌上市,在全球最大IPO等诸多光环的照耀下,这艘世界级“航母”正式启航,由此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和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取得又一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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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东北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的主要粮食作物的重要产区,但由于农业生产要素价格高居不下,形成农业增产不增收的局面,既抑制农民种田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农民的生活水平,因此,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1997年,吉林省在某市准备上马一个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就地消化农产品,并解决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该项目投资1000万元。1999年,该项目正式完工并试投产,并带来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问:
1、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关系
2、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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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融资租赁物瑕疵出租人应否担责
2003年6月,某租赁公司根据某电视机厂的委托,向电视机厂推荐广东某实业公司为供货商,随后三方就买卖片状电阻生产线设备的事宜进行了洽谈。同年9月,租赁公司按照电视机厂与广东某实业公司协商的条件与实业公司签定了购货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货物质量保证、设备验收等直接由实业公司向电视机厂负责。电视机厂也在该合同签字,表示同意。同年12月,电视机厂与广东某实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片状电阻生产技术合作合同,对设备应达到的技术指标作了具体规定。随后,租赁公司与该电视机厂签订了以该设备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广东某实业公司直接向电视机厂交付设备,交付之日为租金起算日;若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则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由电视机厂向深圳某实业公司索赔,租赁公司协助。该设备于今年1月交付,电视机厂进行了验收,并会同广东某实业公司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发现该设备未达到设计标准。为此,租赁公司会同电视机厂与广东某实业公司签订了处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片状电阻生产线设备由电视机厂负责修整,广东某实业公司向电视机厂赔偿16万元。后来,租赁公司因电视机厂拖欠租金,多次索要未果,向当地法院起诉,电视机厂在答辩中称:租赁公司交付的租赁物在使用中未达到设计标准,而租赁公司又未及时对外索赔,故拒绝支付租金。
案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244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因此,我们应该首先观察一下本案的租赁物是如何选择和确定的。在本案中,出租人只是向承租人推荐了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最终是由承租人决定的。例如,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与出卖人协商的条件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并且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随后承租人又与出卖人签订了有关片状电阻生产线的技术合作合同。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出租人并未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另外,如果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出租人应该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但事实上,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日后发生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而由承租人负责索赔,出租人只是负责协助。因此,本案承租人电视机厂在诉讼中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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