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劳动争议的法律事项
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
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
予受理。
根据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和
仲裁庭制度。仲裁庭审的主要程序如下:
六、申诉与答辩
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进行答辩,申请人当庭变更、追加、撤回仲
裁请求时被申请人表示当庭答辩有困难的,仲裁庭可安排适当答辩时限。
七、调查与质证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案件争议的事实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
紧跟仲裁庭的调查进程陈述事实;经仲裁庭的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才
可就仲裁庭未主动调查的其他事实作补充陈述。
经仲裁庭询问,当事人明确表示对案件事实没有其他补充后,仲裁庭对案
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告一段落,转入证据质证程序。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前准
备好全部证据的复印件(准备足够数量的副本)、按顺序理清相应原件。质
证前,仲裁庭将询问当事人是否有其他证据需要当庭提交或有证据线索需
要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当事人应当将已准备好的证据一次性提交仲裁庭
,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证据的申请,但是否准许,需经仲裁庭许可。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包括证据形式和内容)、关联性(
与争议焦点或对方证明目的的关联性)、合法性(证据来源、取证方式或证
据内容本身是否合法),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
明和辩驳。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
行质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被申请人
对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第三人对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出
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前提交申请证人作证申请,申请
书包括证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方式、拟证明事实。证人作证时,应当
如实向仲裁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
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应
当注意发问方式,不得进行诱导或威胁),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
的提问。
质证完毕,仲裁庭告知当事人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并根据案件情况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当庭不能认定的,仲裁庭
将在闭庭后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