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
方 宇
西交大医学院药事管理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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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概况
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制定
2004年8月10日卫医发
[2004]269号文件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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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丁某因鼻炎到医院就
诊,医生为其开出了5盒鼻炎
舒片。按照药品包装上规定15
片/天的用药量,这5盒250片
药品够他连续使用半个多月。
而医生并没有对这种处方行为
做任何说明。
典 型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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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三级甲等医院,记者
称牙疼要求医生开10盒环丙沙星
的处方,医生无条件“满足”了
记者要求,并又开出了灭滴灵、
三抗素等药品,价值120多元。
这两张处方上均无任何诊断及说
明。
典 型
案 例
4
住院处方中却出现一些常用
药品的简写,一位住院患者家属
对自己处方上标注为“%
”的药品产生疑问,经询问医
生后才知道是生理盐水。
典 型
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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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和意义
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
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
提高处方的开具质量和调
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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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不合理用药和差错事
故的发生,充分发挥医师、
药师在促进不合理用药方面
的专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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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开具、审核、
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机
构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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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方定义
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
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
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
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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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处方的格式
前 记
后 记
正 文
包括机构名称,
处方编号,费
别、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
门诊或住院病
历号,科别或
病室和床位号、
临床诊断、开
具日期等。
以Rp或R标示
(拉丁文Recipe
缩写),分列药
品名称、规格、
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签名和/或
加盖专用签章,
药品金额以及
审核、调配、
核对、发药的
药学专业技术
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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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方的有效期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
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
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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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方的颜色
麻醉药品:淡红色
急诊处方:淡黄色
儿科处方:淡绿色
普通处方:白 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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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处方书写规则
(1)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
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只限一名患者
的用药;
(3)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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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
或英文名称书写。
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
或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
嘱”、“自用”等含糊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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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
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
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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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
要分别开具处方。西药、中成
药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
品。中药饮片处方书写可按君、
臣、佐、使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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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处方用量。
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
的常用剂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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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
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某些慢性病、老年病处方用量可
适当延长;
麻、精、毒、放药品处方按国家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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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
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
临床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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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处方完毕后的空白处应划
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0)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
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
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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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药品的名称、剂量、数量
(1)药名以《中国药典》、
《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
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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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
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
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与
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
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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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
拉伯数字;
(3)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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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医师的要求
应当遵循安全、有效、
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
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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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方权的取得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
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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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
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
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
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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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方权的取消
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
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
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
方权即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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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具处方的依据
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
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
说明书中的规定开具处方。
麻、精、毒、放药品遵循
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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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范围
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
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
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和资质的人员。
9.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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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人员的总体要求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
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
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
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
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
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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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
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
师处方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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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格要求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
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
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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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
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
及安全用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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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
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
药品调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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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
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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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
零售企业执业时,其处方调剂
权即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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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处方进行检查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
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
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
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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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
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包括下列内容:
①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
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
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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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③剂量、用法;
④剂型与给药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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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⑥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
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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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处方审核发现用药安全
问题的处理
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
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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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
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
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
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
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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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
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
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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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调剂处方时的“四查十对”
查处方 ——对科别、姓名、
年龄;
查药品 ——对药名、规格、
数量、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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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配伍禁忌 ——对药品性状、
用法用量;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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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发出药品的要求
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
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
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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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
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
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
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
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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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其 他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
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
处方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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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
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
的处方,不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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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处方的保存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或药品零售企业应妥善保存
处方,保存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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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急诊、儿科处方 1年
毒性、精神、戒毒药品处方 2年
麻醉药品处方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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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得限制处方外购行为
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
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
品外,任何医疗、预防、保
健机构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
处方到其他单位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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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起,处方开始
强制"变脸"
变脸之一:颜色变成四种
新处方最明显的变化是外
观“变色”。淡红、淡黄、淡
绿和白色分别为麻醉药品、急
诊、儿科和普通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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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麻醉、急诊和儿科药
品都很特殊,用鲜明的颜色可
以提醒医生和药师开处方和拿
药时要特别注意,保证病人用
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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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脸之二:医生不得再写 “
天书” 、不得限制患者院外
购药
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
涂改。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
或英文名称书写。
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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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脸之三:不能用同一张处方
帮亲戚朋友开药
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
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
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
患者的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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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上的每一种药必须与
患者的病情相对应。以前许多
可以公费医疗报销的人用同一
种处方为亲戚朋友开药,现在
不行了,对国家来说也是一种
节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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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脸之四:处方栏目细化
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
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
婴幼儿要注明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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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对用药的剂量特别敏
感,新的淡绿色儿科处方要求
填写儿童的年龄到月甚至到天,
这样药师就好估算儿童的体重
与其用药剂量的合理性,有利
于保护患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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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脸之五:处方的法律效应凸显
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
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
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
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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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处方是一种医疗文书,
也就是说,在医疗纠纷发生时,
处方可直接按照《医疗事故处
理办法》的规定引用,它的法
律效应得到了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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