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退股的手续
案情简介:股东离开公司 退股纠纷
交通公司系2004年6月由国有的南京市交通工程总公司改制而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交通公司2004年成立时(注册资本3575万元)其认购了公司1.
5%的股份,合计金额万元,同年9月经股东大会决议,交通公司注
册资本从3575万元增加到7000万元,按照杨某持股比例,经过公司配股后
,杨某持股增至105万元,2009年股东闻某离开公司时将其持股中的
万元转让给杨某,至2009年10月,交通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达11000万元,
此时登记在杨某名下股权数为万元(股比%,其中21万为委托
持股)。但交通公司在2004年9月注册资本增加后未更新或换发股权证。2
009年11月,杨某离开公司,交通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及《股权管理办
法》规定,强制要求杨某退股。由于对股权转让方面知识不了解,2010年
10月28日,杨某已与尤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持有的股份合计万
元转让给尤某。2010年10月28日交通公司冒用杨某的签名与尤某签订了数
额万元股权转让协议,交通公司在上述作假协议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全面主导并实施了作假行为,未向杨某作任何说明,使杨某的股权利益
被侵害且处于毫不之情的状态中。杨某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同股同权,
而尤某、交通公司利用作假的手法,虚构股权转让的事实,严重损害了作
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一、南京公司冒用杨某签名与尤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