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 值 税项目二
纳税实务
增值税征收管理
0 5
目
录
C
O
N
T
E
N
T
S
0 2
0 3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
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0 1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0 6
0 4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PART 01
PART 02
PART 03
PART 04
情形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日;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
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日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货物发出的当日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日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 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 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日
发生视同应税交易 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
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具体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PART 01
PART 02
PART 03
PART 04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日。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日。
二、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PART 01
PART 02
PART 03
PART 04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
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以1个季
度为计税期间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
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
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
内申报纳税;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
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上述规定执
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PART 01
PART 02
PART 03
PART 04
情 形 纳税地点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
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
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
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
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
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
务
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
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的纳税人 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
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
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四、增值税的纳税申报
PART 01
PART 02
PART 03
PART 04
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
育附加申报表整合,启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增值税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实填写并报送纳
税申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