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对待私力救济
一、关于私力救济的追
且在文明日益发达的今天,许多国家越来越大力弘扬通过非司法方式实现正义,私力救济的作用不可忽视。私力救济不但现今广泛存在,未来仍将持续。按照马列经典作家的论述,在人类发展最高阶段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和法律将消亡,纠纷解决将主要依靠私人交涉即合作型私力救济。因此,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私力救济就长期、一直且永远存在。私力救济的边缘化在很大程度上来自忽视和误解,有必要认真对待私力救济
之,不坐。” (《隋书?刑法志》)但不久后即“除复仇之法,犯者以杀论”(霍存福,1999:36)
断在我国还有政治传统(如等级森严的官僚制)、法律传统(如因袭大陆法传统,更强调法律与国家权力的联系)等多方面的影响。纳粹德国的暴行被堂而皇之地披上法律盛装,将法律实证主义的缺陷推向极致,对它的批判开始受到重视,并出现了哈特与富勒的世纪之争。新自然法学、法社会学、法人类学、法经济学等流派对私力救济的态度有所改变
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Ellickson,1991)一书揭示,法律远没有人们想像得那么重要。在加州夏斯塔县,无论是牲畜越界纠纷,还是栅栏修建、维护费用的纠纷,人们往往不诉诸法律,而通过一套基于长期交往所内生出的非正式规范来调节,关系密切的邻里间相互合作、彼此依赖、由众多纽带联系、以非正式制裁为威慑、以成为公认的“好人”为目标的社会规范排斥了法律。他主要运用法经济学、尤其是博弈论来解释:法律提供了充分的规则,但人们为什么很少援用。他主张,在社会控制体系中,非正式控制在促进关系密切群体之间形成的合作和总体福利最大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超过了正式的法律制度。事实上,社会生活中有相当多的部分都处于法律的影响之外,私力救济现象普遍存在(Ellickson,1991:143-144)。埃里克森质疑法律中心论有关法律是社会秩序之源的主张,“法律的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Ellickson,1991:286
n,Douglas Ivor et al…… “Self-Help: Extrajudicial Rights, Privileges and Remedies in Contemporary American Society,” Vand. L. (1984): 845
eties,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