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在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中,经济主权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早已是定论。经济主权原则在有
的论著里也被称为经济主权与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1〕它是指国家对于本国领土上的一
切人和物,除国际法上规定的少数例外,都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和支配权。〔2〕
国际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部门法。部门法一般都有自己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法也概莫例外。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精神,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
活动的基本原则。它们应该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经济法的一切领域,并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
础。〔3〕
以上观点已经构成中国国际经济法学界的通说。各种国际经济法论著和教科书均从积极意义上
对国际经济法的经济主权原则进行了正面论述。然而,随着以南北关系为主轴的国际经济秩序的不断
发展变化,以及中国对国际经济参与度的不断提高,有必要对国际经济法的经济主权原则进行重新审
视,客观分析其局限性,以使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为我国政府、企业决策更客观地提供法律依据,为维
护我国国际经济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局限
何 力*
内容摘要: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推论的必然结果,在理论上完美无缺,很难直接找
到理论漏洞。然而,完美的理论不一定符合社会现实。经济主权原则在经过战后几十年发展
演变之后的今天,在很多方面已经和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现实脱节了。对于处于不断发展变
化的中国来说,应该客观分析经济主权原则对中国的利弊所在,解除以往固守的发展中国家
国际经济法学传统的束缚,在一个崭新的视角上更加灵活地看待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
原则。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学 发展中国家 经济主权原则 南北关系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1〕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第 112页。
〔2〕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专论》上编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年,第 265页。
〔3〕前引〔1〕,曹建明、陈治东书,第 111页;张光杰主编:《法理学导论》,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年,第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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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法学 2008年第 4期
一、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与实际的脱节
国际经济法的经济主权原则的理论基础是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核心的国家主权原则。根据国家
主权原则,国家有主权,主权就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的统一体。国家的独立权是全面
的,包括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方面。〔4〕所以,理论上国家可以对经济事务享有完全的排他权力,不受
来自他国或国际机构的干预,独立自主地决定本国参与的各种国际经济事务。具体来说,根据属地管
辖权对境内任何经济活动和从事经济活动的任何自然人及法人(特别是跨国公司的投资行为)行使管
理和控制的权力,对于本国的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即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力。
因此,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推论的必然结果,在理论上完美无缺,很难直接找到理论漏
洞。然而,完美的理论不一定符合社会现实。经济主权原则在经过战后几十年发展演变之后的今天,
可以说,在很多方面已经和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现实脱节了。在这里,只从以下两个方面就可以证实:
第一,经济主权原则与经济全球化的冲突。经济主权原则的本来含义就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经济交
往方面的完全的独立自主权。但是我们看到在经济全球化,特别是在WTO体制下,经济主权原则实
际上受到极大的限制。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哪怕是在经济上最封闭保守的国家也被卷入国际经济
大循环中,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成为各国立国和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在国际经济自由化程度
不断加深的大趋势下,大多数国家成为WTO、IMF等国际经济组织的成员,缔结或加入大量的多边或
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其结果是使得自己在行使经济主权的时候受到了极大的约束和限制。比如在
WTO的场合下,一个WTO的成员方必须要承担不得违反WTO规则的国际义务。而 WTO规则作为
一种强制性的不得保留的“一揽子协议”,对于各成员方在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所有立法、行政或司法措
施方面进行了限制,也就是限制着各国在国际贸易规制领域的自主权。各成员方理论上仍然保留着国
家的经济主权,但是在这里经济主权的主要体现为:如果不愿意受到 WTO规则义务的约束,WTO规
则并不限制该国退出WTO。但是这样一来,无疑自我孤立于国际经济秩序之外,也就断绝了该国生存
之路了。即使积极主张经济主权的发展中国家也不例外。其实,虽然从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理论上可
以推论出经济主权原则,但是国际经济社会现实是,当代经济早已经突破了当年的国别经济模式和国
境对经济的限制,各种经济因素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跨越国境相互交织在一起,经济全球化正是经济基
础发生变化的外在表现,也就导致经济主权原则与现实的脱节。正如德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马迪亚
斯·赫德根(M. Herdegen)写道:“目前的世界经济秩序由国际上的市场经济主导思想所决定。其中最
根本的是各国为每个经济主体留下的自由空间,让他们共同创建一个自治的,脱离国家管辖的独立秩
序。这种秩序能把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并存而产生的市场进入代价减到最低。”〔5〕
第二,经济主权原则与经济区域化的冲突。经济区域化也叫区域经济一体化,从战后欧洲经济共
同体、经互会等开始,现在已经发展成为遍及全球各地域的普遍趋势。在这样一个趋势之下,经济主权
原则也不得不让位于区域经济利益。以当今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有代表性的欧盟为例,国家经济主
权的理论已经衰微,让位于国家主权让渡论。马迪亚斯·赫德根写道:“随着欧洲各大共同体机构特征
的‘超国家性’的不断增强,它们也有了自己越来越独立的根基,通过国家主权的让渡(用共同体权力
来代替成员国权力),各大共同体机构在更高的级别上迎合越来越独立地形成自己的意志。”〔6〕欧盟
成员国已经把自己的相当一部分关于经济贸易主权让渡给欧盟机构了。既然国家的经济主权可以分
割、让渡,那么死守经济主权原则就无必要。更何况经济主权的让渡并不意味着政治主权的丧失。而
〔4〕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1995年,第 108页。
〔5〕[德]马迪亚斯·赫德根:《国际经济法》,汪清云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7年版,第 46—47页。
〔6〕[德]马迪亚斯·赫德根:《欧洲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第 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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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欧盟的模式不会是仅有的例子。西非国家共同体等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也进行
着与欧盟相似的实践。其他还有若干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未来发展也有着欧盟模式的趋向。即使是一
体化程度不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运动,我们也可以看到各成员方不得不在其经济主权行使的自主性
和自由度上进行大量的自我限制。
在理论与现实社会脱节的情况下,无论这个理论多么完美而天衣无缝,也必须要修正,使之适合
于现实社会。否则这样的理论也无存在的价值。应该说,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还是具
有不可动摇的基础,但是不能把它简单地套用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使之变身为经济主权原则。在当代国
际社会,国家主权主要体现为政治主权,并且具有绝对性,而在经济主权方面则体现了更多的灵活性。
比如,经济主权的可分割性,可让渡性,国境与关境的统一与分离,单独关税区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经济
实体加入像WTO、WCO(世界海关组织)、APEC等国际经济组织等等现象,就不可能用传统的经济主
权原则加以解释和说明。
二、经济主权原则并非总是能够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国家主权原则也是理所当然地包含国家的经济主权的。当时的主权国家
(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除外)对于自己国家的一切国际经济事务,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际投资,无
论是产品还是自然资源,都行使着完全独立自主的管辖权,他国乃至国际组织是没有任何干预插手余
地的。这是一种国家经济主权绝对化时代,没有谁会对国家的经济主权进行怀疑,因而也没有国家经
济主权这一提法的必要。这样的国家经济主权绝对化导致战前国际经济秩序无法建立,国与国之间的
经济贸易投资矛盾除了诉诸武力外,难以找到有力的解决方法,因此世界大战反复爆发,国与国之间
就经济利益大打出手的场合屡见不鲜。正是鉴于这样的教训,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成为当务之
急,GATT、IMF、IBRD、ECC等事实上限制国家经济主权的国际经济组织出现和发挥机能,为国际贸易
和投资的发展和世界经济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是随之而来的非殖民化运动和拉丁美洲反经济殖民意识的觉醒,广大发展中国家出于对殖民
时代后遗症和经济贸易投资自由化带来新的贫富两极分化的不平,根据国家主权原则的理论旗帜鲜
明地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发展中国家的数量不断增多形成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内表决的优势,并且对
殖民主义的谴责带有了国际道德上的制高点,使得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主权原则的提法虽然不合一些
发达国家的意愿,但是还是在从 20世纪 50年代到 70年代的联合国舞台上得到了肯定,即作为一个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基本确立。在 1952年 1月第 6届联大通过的《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
的决议》中,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同年 12月的第 7届联大通过的《关于自由开
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也专门重申了经济主权。1962年第 17届联大通过了《关于自
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1974年的第 6届特别联大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
新秩序行动纲领》,以及同年第 29届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则更是明确宣布国家对
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对于境内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有权对境
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7〕这把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体系中推向了高潮。
不可否认,这一时期国际经济关系中存在极不公正的现象,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
事实上的极不平等关系。发达国家垄断市场,操纵价格,从发展中国家用极低价格进口原料等初级产
品,用极高的价格向发展中国家销售工业制成品,形成国际经济中的不等价交换。许多发达国家跨国
公司为了获取超额利润把触角伸向发展中国家每一个角落,疯狂掠夺矿产资源,破坏环境,贿赂官员,
〔7〕《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 2条规定:“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
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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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参见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 76—80页。
〔9〕参见Wenhua Shan(单文华),“Is Calvo Dead?”,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操纵政局。这一切造成了南北关系极度紧张,南北矛盾不断加深。在以美国为首的很多发达国家不愿
向发展中国家作出必要的让步,以换取和谐发展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奋起抗争,提出了建立国际经济
新秩序的主张,而经济主权原则就是其核心。在国际经济法领域里除了经济主权原则被确认之外,具
体的国际经济法制度方面则是“卡尔沃条款”盛行,出现了对跨国公司实行国有化的浪潮,鼓励发展民
族工业,实行必要的保护主义,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金融方面实行严格限制等等。这一时期的
经济主权原则的伸张,大大维护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打击了跨国垄断资本主义的不良做
法,迫使发达国家作出了让步。发展中国家强调经济主权之上的主张也影响到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国
际经济法理论与实践,比如美国从 20世纪 90年代出现了“主权大辩论”绝非偶然。〔8〕
然而,从 20世纪 70年代中后期开始,南北关系开始发生重大变化,逐步从对抗变为缓和。这就导
致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的意义和作用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发展中国家集团自身出现了分化。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的开始,发展中国家中出现了顺应
经济全球化的国家群和对抗经济全球化的国家群。前者则彻底改变了以往经济主权之上的国策,通过
一系列涉外经济立法、缔结国际经济条约和协定、加入国际经济组织等方式,开始开放国内市场,积极
引进外资和给予其各种优惠,国内经济进行市场化改革,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后者则仍然维持以
往的经济主权之上的国策。尔后的形势发展表明,顺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家群获得了更多的发展
机会和实绩,“亚洲四小龙”(其中有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拉丁美洲的巴西、墨西哥、智利等,东南
亚的泰国、马来西亚,东亚的中国,以及现在的印度、越南等都有过或正在有着外向经济带来的高速经
济增长和繁荣。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对抗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国家群继续对经济对外开放抱有戒心,
固守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底线,但是很多国家的经济由于得不到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所以发展相
对滞后。而越是落后其经济体制就越是脆弱,即使想搞改革开放也心有余而力不足,陷入恶性循环的
怪圈之中。亚非的若干最不发达国家就是实例。
其次,发达国家也开始改变以往的做法,对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愿望和经济主权原
则的主张有了一定的理解。1975年,欧洲共同体率先和发展中国家签署了第一次《洛美协定》,包括贸
易、稳定出口收入制度和财政援助等制度,开创单方面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惠制的先河。后来《洛美协
定》多次续订,而其中的普惠制则被 GATT和WTO所吸收,成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贸易普遍实行
的单向优惠制度,再加上世界银行集团等国际金融机构对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形式的财政援助。就连
“卡尔沃主义”的故乡拉丁美洲也在这样的“糖衣炮弹”攻势下陷入了“卡尔沃困局”,有人惊呼“卡尔沃
主义”已经死亡。〔9〕通过发达国家各种 NGO活动和政府有识之士的努力,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已经充
分意识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是共处地球的命运共同体。发达国家的态度转化大大缓解与发展中
国家的矛盾,促进了发展中国家融入到经济全球化潮流之中。而这样的全球化潮流正是对经济主权原
则的减损。
第三,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弱化着经济主权原则的作用。20世纪 50年代到 70年代是一个发展
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法上高度对抗的时代,经济主权原则是其中的一个焦点。而当时的国际
经济法的内容也比较单纯,虽然有 GATT、IMF等国际经济组织,但是其体制还没有发展到直接介入
国内法的程度,从而国际经济法制度上还没有形成对经济主权原则的巨大冲击。可以说,当时的经济
主权原则是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法学的出发点。而与此平行的则是发达国家的国际经济法学。然而自
20世纪 70年代中后期开始,国际经济法的内容不断更新,学说和规则也趋于一致。GATT体制中出现
了《反倾销守则》、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得到迅猛发展,国际投资成为主要的国际经济活动,由此带来
了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自由化,国际税收制度协调的必要。以WTO的建立为标志,意味着国际经济
法的组织规制时代的到来。所有这些发展都不断弱化着经济主权的作用,比如说,WTO的争端解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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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余劲松、吴志攀主编:《国际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第 23页。
〔11〕国家统计局:
〔12〕商务部新闻发言人 2006年 12月 31日在例行发布会上的发言,载 en
t 。
〔13〕中国经济网:
制、TRIPS协定和WIPO体制、GATS相关制度等等。
因此在人类社会进入 21世纪的今天,经济主权原则的作用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以往坚持经济
主权原则有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但是现在国际经济已经在向统一规则方向发展,国际经
济法学也出现了脱离以往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法学与发达国家国际经济法学对立格局的倾向。可以
说,在当今严守经济主权原则不一定能够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国家利益。
三、经济主权原则绝对化不能有效维护中国的国家经济利益
我国大多数代表性国际经济法著述在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内涵方面基本定位于纯粹的发展中国家
国际经济法学。比如,余劲松教授提到的国家经济主权的内涵具体表现为: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
久主权,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
归国有或征用。〔10〕这也是我国自 20世纪 60年代以来的外交、外贸一贯政策,我国正是以国家经济主
权原则为核心,一贯主张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展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贸易关系。当然,这使得我国
这些年来一直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为我国赢得了国际尊重,从而也维护了我国的国家利益。
但是自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数年间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我国政府、人民和企业的努
力下,我国已经顺利地完成了入世后的过渡。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GDP总额从入世当年的 95933
亿元上升到 2006年的 209407亿元,〔11〕按照当时的汇率换算大约为 26500亿美元,居世界第 4位,而
人均 GDP也达到 2040美元。对外贸易总额达到 17610亿美元,居世界第 3位。〔12〕2006年接受海外直
接投资超过 700亿美元,并且当年我国也向海外投资近 200亿美元,累计总额 2006年底达 亿
美元。〔13〕国家外汇储备 2007年 8年底超过 14000亿美元。在这一切骄人的宏观经贸数据下,我国的
国际经济环境也出现了一系列变数。
首先,我国总体上已经成为一个能源、矿产品和农产品净进口国。经济膨胀带来了我国对能源、矿
产品和农产品需求的高涨,使得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天然气进口量大增,煤炭出口
量减少,总体上,我国能源消耗量的 6%依赖进口,而且这种势头还在加剧。铀、铜、铁、铝等矿石以及
金属材料等的进口也急剧上升,成为可以影响或左右国际市场的头号大买家。特别是铁矿石进口超过
3亿吨。农产品和水产品方面,虽然我国继续保持生产量世界第一和出口大国地位,但是由于人们生
活水平的提高,使得以大豆、玉米、水果等为代表的农产品进口量以更高的速度增长。我国庞大的制造
业产品出口为我国的能源、矿产品和农产品进口提供了外汇支付能力的支撑。
其次,我国已经出现大规模的资本、产业和技术向海外输出现象。当初我国实行改革开放的本意
是通过引进外资和技术发展我国经济。然而在我国的产业技术水准大大提高,具有一定的国际竞争力
的今天,我国在仍然作为世界上最能够吸收外国投资的国家的同时,也出现了资本、产业和技术输出
的逆向流动。我国对能源和矿产品的确保已经成为生死攸关的国家安全战略问题,以中国石油天然气
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五矿进出口总公司为代表的大型国有企业开始向海外进军。我国
的家用电器、摩托车、计算机等行业大型企业也开始跨国并购,在海外投资设厂,成为跨国企业,以求
成本利润的最佳组合和规避贸易壁垒。我国的中小民营企业为了从激烈的国内竞争环境中解脱,也开
始到东南亚一些国家、非洲等地投资从事生产或贸易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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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新华社供《新闻晚报》特稿:《中国加入 21国集团实力涨》,2004年 7月 29日。
〔15〕罗文燕:《S2006圆满结束“超越了与会者的期望”》,新加坡《联合早报》2006年 9月 21日。
〔16〕参见何力:《物权法与国际投资的国有化与征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5年 4月第 7卷第 2期,第 49—50页。
〔17〕王春捷:《卡尔沃主义的“复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理论学刊》2006年第 12期。
最后,我国已经对国际经济开始具有大国影响力,正在从国际经济规则适应者变为制定参与者。
经过 15年复关入世的漫长艰苦谈判,我国全面接受了WTO规则。但是以后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增
强和长期保持高速经济增长势头,我国已经从被动的国际经济规则的适应者转变为积极参与者。在
WTO多哈回合谈判中,中国和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组成 G21集团,要求欧美发达国家削减农业补
贴,发挥着影响WTO新规则制定的进程。〔14〕在 2006年 9月新加坡召开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
银行年会上,高票决定大幅度增加我国表决权比例和出资比例。〔15〕在其他很多重要国际经济组织以
及重大国际经济会议的场合也出现了如果没有我国参与就不能决定许多重大国际经济事务的事态。
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和股市指数,外贸政策、人民币货币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相关法规动态
等已经成为世界性话题和足以影响欧美日本股市、期货和汇率的动态。
所有这一切表明,我国虽然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是从国力上已经和其他发展中国家拉开差
距。更何况中国并不是发展中国家七十七国集团的成员国,而且不仅是发达国家,若干发展中国家也
鉴于中国的经济规模、外贸规模、外汇储备、对外投资能力和援助能力、对全球能源和矿藏的巨大需
求,也不是简单把中国定位于一个普通的发展中国家。所以对于中国来说,围绕经济主权原则进行简
单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分,然后把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定位于发展中国家立场,已经不适合中
国当今的现状,并不能有效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中国应该是一个特殊的发展中国家,即发展中大国。
目前在世界上这样的国家只有中国一个。但是随着印度、巴西等国经济实力的增强也可能加入到这一
行列中,共同构成国际经济法格局中的一个特殊的国家群。发展中大国既有发展中国家的特点,需要
在一定程度上利用经济主权原则维护自己的根本国家经济利益。但是鉴于其国际地位和影响,以及对
国际经济乃至一般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外向辐射力,也应该要求避免经济主权原则的绝对化,以免损害
自己的海外经济利益。
比如强调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并且对其内涵进行向发展中国家倾向性解释,其结果也许会使我
国难以从海外获得稳定的能源矿产品的供应。因为对方如果是发展中国家,完全可以利用我们传统
的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法学关于经济主权原则的解释,对我国的石油公司通过国家契约获得的海
外石油勘探权和开采权动辄实行国有化或征用,甚至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根据“卡尔沃条款”使得我
国进出海外的企业也不能获得充分及时有效的补偿。〔16〕我国向海外投资或进行的公司合并也可能
因此遭受到政治或法制原因的侵害。现在已经出现了“卡尔沃主义”的复苏,如在拉丁美洲若干国家
已表现得很明显。〔17〕如果继续蔓延到中国海外投资比较多的非洲,也将对中国国家和企业利益带来
更多的危害。
结 语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明确,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特别是对于处于不
断发展变化的中国来说,应该客观分析经济主权原则对中国的利弊所在,解除以往固守的发展中国家
国际经济法学传统的束缚,在一个崭新的视角上更加灵活看待国际经济法中的经济主权原则。
必须考虑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成为受益者这个事实,一方面坚持国家经济
主权原则,以确保我国经济安全,另一方面反对将经济主权绝对化。毕竟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政
府是有能力将跨国公司的不利影响加以抑制的,这点也和许多中小规模发展中国家的国情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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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世纪之交的主权之争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的定位以及明确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具有重大借
鉴价值,否则我国国际经济法学不能为我国企业和海外投资提供有效的法理支持。
发展中大国不仅要利用大国的地位确保自己的国际经济权益不受侵害,而且还应该承担历史使
命。这就要求我国对经济主权原则的内涵作出我们独特的判断,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经济主权原则的
局限性,汲取日本、美国和欧盟等国在保护海外投资方面的丰富经验和成熟的法律机制。另一方面则
利用它在国际经济规则制定舞台上提出自己的方案,有机会改变目前国际经济秩序中的不公正的机
制,必要的时候对发展中国家的合理主张提供道义上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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