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
第一节 合同法基本原理
第二节 担保制度
第三节 保险制度
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第一节 合同法基本原理
一、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概述
(二)合同法律关系
(三)代理关系
(四)合同分类
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一)合同概述
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为目的
(4)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合同的特征
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所调整
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合同法律关系客
体、合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
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合同法律关系
(1)合同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行为、智力成果
(4)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 义务
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代理关系
1、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
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
担的法律行为。
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
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0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
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
而产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
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1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3.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
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
以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1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四)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5.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6.主合同和从合同
1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合同的订立
(一)订约主体
(二)合同的内容
(三)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一)订约主体
订约主体是实际参与订立合同的人,他们
可以是合同成立后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合
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15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
同条款。
1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合同的基本条款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合同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办法
1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1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四)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订立合同的过程,就是双方当事人采用要
约和承诺方式进行协商的过程。
1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1、要约
(1)要约的概念
(2)要约邀请
(3)要约的效力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20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1)要约的概念
1)要约是要约人向他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
3)要约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要约邀请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
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
约。
2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3)要约的效力
口头要约自受要约人了解时方能发生法律
效力,
书面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
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要约撤回只能适用于要约没有效力的情况下
要约撤销则适用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下
25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下列两种情况,要约人不得撤销其要约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
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情况
下,要约人也不得撤销要约。
2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是指受
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
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承诺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时间内作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3)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
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
生效。
2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4)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
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0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5)迟发的承诺和迟到的承诺
1)迟发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
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
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迟到的承诺。迟到的承诺又称为承诺迟
延,是指承诺的表示在发出时虽然不构成
迟延,但由于传递故障等原因,到达要约
人时超过了承诺的期限。
3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6)承诺的内容
1)对承诺内容的要求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承
诺应当是对要约的接受。
2)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新要约。
3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3.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通常情况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
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
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3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
立的地点。
2)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
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4.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
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
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赔偿责任。
35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
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3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三)无效合同
(四)可撤销合同
3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
法律约束力。
3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1.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生效条件或
者附生效期限的,自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
至时合同生效。
3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1)附条件合同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2)附期限的合同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40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又称为可追认的合同,是
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
能生效的合同。
4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类型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4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
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以承认和保护的
合同。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4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下列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
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
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返还给第三人
收归国家所有
45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四)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3.撤销权的消灭
4.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
4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1.可撤销的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成立,但
由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非真意,经向法院或
仲裁机关请求可以消灭其效力的合同。合同被
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4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4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3.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
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4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4.合同被撤销后财产后果的处理
返还财产
折价补偿
赔偿损失
50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四、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三)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法律规定
(四)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
(五)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六)履行抗辩权
(七)债的保全
5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原则
1.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
行为
5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5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1.协议补充
2.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5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3.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
时的法律适用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55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的法律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
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
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
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
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
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
5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四)合同履行中的债务履行变更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是指经当事人双方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变,第三人并不因
履行债务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5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五)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
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
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5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六)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 不安抗辩权
3.先履行抗辩权
5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在对方当
事人未履行合同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
所负担的义务的权利。
前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
合同的哪一方当事人应当首先履行
60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 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约定先后顺
序的,如果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
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履
行。
6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3.先履行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
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
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6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七)债的保全
1.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
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
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6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
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
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
务人的这种行为。
6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两者联系
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
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两者都是为了排除对债权的危害,实现债
务人的财产权利或者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使之能够以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清偿。
65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五、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四)合同的解除
(三)合同的终止
6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一)合同的变更
1.合同变更的含义
广义:指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变更和合同
内容的变更
狭义:仅指合同内容变更
6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合同变更的程序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
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6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3.合同变更的效力
经变更的那部分合同内容发生法律效力,
原有的失效。
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
利
6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合同的转让
1.合同转让的概念
合同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
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合同转让类型
合同权利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的概括承受
70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合同权利转让
①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
②债权转让的方式有全部权利转让和部分
权利转让;
③债权转让的对象是合同中可以转让的债
权。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7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3.合同义务的转让
(1)合同义务的转让
合同内容和标的不变的情形下,债务人将
其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
7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
1)承受人在受移转的债务范围内承担债务,
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不再承担已移转
的债务。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3)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由新债务人承担。
7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4.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意概括转让
法定概括转让
7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含义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法律
事实的发生,使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归于
消灭。
75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合同终止的原因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 债务相互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7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四)合同的解除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
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或法律规定
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
一种法律行为。
7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合同解除必须通过解除行为实现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
7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法定解除情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
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
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
违法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7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3.解除权的行使程序
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
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
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
应遵循其规定。
80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4.合同解除的效力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性质,当事
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并
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
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8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六、违约责任
(一)违约的概念与具体形态
(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8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一)违约的概念与具体形态
1.违约的概念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受的法律后果。
8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违约形态
(1)拒绝履行
(2)迟延履行
(3)不能履行
(4)不适当履行
8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
2.赔偿损失
完全赔偿原则
合理预见原则
减轻损失原则
3.支付违约金
4.采取补救措施
85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违约责任的免除
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一般称为免
责条款。
8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8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合同的全面与正常履行,
对于合约双方的交易利益
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由于
各式各样的原因,合同的
履行经常受到干扰,从而
导致违约。给没有违约的
一方造成巨大损失,因此
在合同订立时就要约束各
方履行合同,担保的意义
就在于此。
8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一、担保的概念
合同的担保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
约定,为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
得以实现所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
8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担保方式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90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
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分
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
9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9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区别: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的责任重于一般保
证保证人的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在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不论债务人能否履
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
义务承担保证责任。
9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
2、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的债权人、债务人以
外的第三人
3、保证合同当事人(债权人与保证人)的权
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4、属诺成合同,即无须交付财产
5、相对于主合同而言,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
9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2)国家机关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95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3.保证合同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9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4.保证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
责任。
9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
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
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9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抵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抵押人和抵
押权人
抵押人----------债务人本人或第三
人
抵押权人-------主合同的债权人
抵押物----------为提供担保的不动
产 9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抵押物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
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
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
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
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100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
事人也可以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
10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4.抵押权的实现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
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1)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
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
登记的,按照第(1)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
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
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
的受偿。
10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质押
1.质押的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
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
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
价款优先受偿。
10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2.质押的分类
10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而质押必须
转移对出质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占有。
105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四)留置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
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
款优先受偿。
10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仅适用于某些合同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
10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五)定金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
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0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订金
不是担保方式,一般被视为预付款
10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保证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
1.投标保证金
2.履约保证担保
3.预付款保证担保
110
工程承包保函的分类
投标保函
履约保函
预付款保函
11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并不是对于合同行为的担保,而
是对于要约行为的担保------保证投标人
的要约不能够撤回
11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履约保函
保证投标人成为承包商以后,能够遵守合
同的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建设,并保证完
成工程建设后的有效维修与服务的担保文
件。
担保金额一般为工程总合同报价的10%
11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预付款保函
保证投标人成为承包商并获得业主工程预
付款后,能够及时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
在工程进程中归还预付款的信用担保文件。
预付款一般为总报价额度的10%~15%
11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第三节 保险制度
115
一、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
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
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
行为。
11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工程保险基本功能
微观层面
宏观层面
11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从微观层面来看
第一,保护工程承包商或分包商的利益.
第二,保护业主的利益.
第三,减少工程风险的发生.
11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从宏观层面来看
1.引入了除业主、政府部门之外的第三方面监督者
2.有利于健全我国金融体系,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3.促进了业主和承包商积极投资工程项目
4.银行贷款和投资人投资没有了后顾之忧,可最大
限度地吸引潜在的投资者
11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的比较
1)担保是由业主、承包商和保证人三方组成;而保
险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
2)担保是由被保证人申请,交付保证费来保证他人
(权利人)的利益;而保险则是由投保人申请,交
付保险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3)担保所承担的是被保证人违约或失误的风险;而
保险所承担的是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
意外的风险
120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的比较
4)在担保中,被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根本目的并
非为了转移风险,而是为了满足对方要求提供的
信用保障;而在保险中,投保人购买保险则是为
了转移风险,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
5)在担保中,保证人所承担的风险小于被保证
人,只有当被保证人的所有资产都付给保证人,
仍然无法还清保证人为履约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时,
保证人才会蒙受损失;而在保险中,保险公司作
为唯一的责任人,将对投保人的意外事故负责。
相比之下,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明显要高。
12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的比较
6)在担保中,保证人往往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
担保,保证人有权追索作为履约所支付的全部费
用;而在保险中,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将按
期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
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担赔偿全部或部分损
失,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7)在担保中,被保证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时,
保证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合同得以继续履
行完成;而在工程保险中,当投保人出现意外损
失时,保险公司只需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无须
承担其他责任。
12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工程保证担保与工程保险的比较
8)尽管同属工程风险转移手段,担保是由保证人暂时承
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通过反担保很快追
回部分或全部损失;而保险则是将工程风险从投保人转移
给保险人,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损失。
9)当承包商或业主正常履行合同之后,工程保证金当如
期返还,只有一方没有正常履约,另一方才能没收对方提
供的工程保证金;而在保险中,即使没有发生意外事故,
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也不再返还。
10)担保所要交纳的保证费相当于手续费,因而相对较
低,对成本影响很小;而工程保险所要交纳的保险费则相
对较高。对工程成本影响很大。
12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四) 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2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125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五)保险合同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12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六)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1. 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3. 保险标的
4. 保险责任和责任的免除
5.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6. 保险价值
7. 保险金额
8.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9. 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2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建设工程保险
(一)建设工程保险概述
建设工程保险是指业主或承包商为了建设
工程项目顺利完成而对工程建设中可能产
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向保险公司
投保以化解风险的行为。
12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工程保险的特点
1.承保的风险具有特殊性
2.保障具有综合性
3.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4.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5.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
12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建设工程涉及的主要险种
1. 建筑工程一切险(contractors all risks )
2. 安装工程一切险(erection all risks)
130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与投保
人
1.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
(1)业主(工程所有人,建设单位)
(2)承包商(施工单位或投标人)
(3)技术顾问
(4)其他关系方
13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
(1)全部承包方式:业主作为投保人
(2)部分承包方式: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协
商推举一方为投保人
(3)分段承包方式:业主作为投保人。
(4)承包商只提供劳务的承包方式:承包
商作为投保人。
13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对象与保险标的
1.保险对象
凡领有营业执照的建筑单位所新建、
扩建或改建的各种建设项目均可作为建筑
工程保险的保险对象。
13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保险标的
(1) 建筑工程本身
(2) 安装工程项目
(3) 施工机具设备
(4) 邻近财产
(6) 场地清理费用
(5) 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13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1.物质损失部分的责任范围
2.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135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四)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1. 物质损失的保险项目和第三者责任保
险均适用的除外责任
2.适用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的
特殊除外责任
3.适用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部
分的除外责任
13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1. 物质损失的保险项目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均适用的除外责任
1)战争、恐怖活动、谋反、政变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2)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3)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任何操作、费用或责任;
4)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引
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5)大气、土地、水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责任;
7)工程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8)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9)保险单规定的免赔额。
13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适用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物质损失部分的特殊除外责任
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器装置损坏或建筑用机器、设备、
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
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货物盘点时的盘亏损失。
8)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9)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
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10) 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
产中已由业主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
用接收的部分。
13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3.适用于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部分的除外责任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
及各种费用;
2)业主、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
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3)业主、承包商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
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5)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
房屋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本
项内的事故指工地现场常见的、属于设计和管理方面的事
故,如被保险人对这类责任有特别要求,可作为特约责任
加保。
13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五)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1.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2.物质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
3.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
4.免赔额
140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六)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率项目
1)建筑工程、业主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
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等各项为一个总费
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建筑用机器装置、工具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
如保险期限不足一年,则按短期费率收取保费。
3)第三者责任险部分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4)保证期实行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
5)各种附加保障增加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14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四、安装工程一切险
(一)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特点
(二)安装工程一切的适用范围
(三)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
142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一)安装工程一切险的特点
1.以安装项目为主要承保对象
2.安装工程在试车、考核和保证阶段风险
最大
3.承保风险主要是人为风险
143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适用范围
安装工程保险的承保项目,主要是指安装
的机器设备及其安装费,凡属安装工程合
同内要安装的机器、设备、装置、物料、
基础工程(如地基、座基等)以及为安装
工程所需的各种临时设施(如临时供水、
供电、通讯设备等)均包括在内。
144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三)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
(1)安装项目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3)场地清理费
(4)为安装工程施工用的承包人的机器设
备
(5)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
145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1)安装工程出现的超负荷、超电压、碰线、
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他电气
引起的事故。
2)安装技术不善引起的事故。
2. 责任免除
146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五)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
1)安装项目
2)试车为一个单独费率,是一次性费率。
3)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一次性费率。
4)各种附加保障增收费率,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
费率。
5)安装、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费
率。
6)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147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五、工程保险的赔偿处理
(一)申请理赔程序
(二)赔偿金额的确定与计算
148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一)申请理赔程序
1. 出险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2. 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
的进一步扩大
3. 在保险人的代表进行查勘之前,被保险人应保
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 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索赔所需的有关资料。
5. 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
保险人
6.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
赔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
付款或赔偿。
149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二)赔偿金额的确定与计算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的损失赔偿金额
(1)部分损失
(2)全部损失的赔偿金额
150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
2.责任赔偿部分的赔偿金额
被保险人支付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加上被保
险人在取得保险人的承认后支付的诉讼费、
仲裁、和解或调停所需的费用和支付给律
师的报酬,并从中扣除保单规定的免赔额,
即为责任赔偿部分的赔偿金额。
151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