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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卫生检查的法律框架
厦门检验检疫局 卫生处
杨清双
提 纲
• 国际卫生条例
• WHO技术性文件
•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 国质检卫 [2008] 544号文
国际卫生条例
1、历史沿革
• 1830-1847: 欧洲霍乱大流行
• 1851: 第一次国际公共卫生大会(巴黎)
• 1948: 世界卫生组织(WHO)成立
• 1951: WHO 成员国通过了《国际公共卫生条例》(WHA4)
• 1969: 更名为《国际卫生条例(1969)》(IHR 1969)
• 1973, 1981: 分别于1973和1981年做了细微修改
• 1995: WHA48通过一项决议,要求修订IHR 1969
• 2003: WHA56 决议成立政府间工作小组
• 2005: 2005年5月23日,WHA58决议通过了IHR 2005
国际卫生条例
2、主要变化
边境控制措施 边境控制+源头遏制措施
疫区名录 所有紧急公共卫生威胁
预设的卫生措施 实时适宜的应急响应措施
国际卫生条例
3、IHR与卫生文件
IHR1969 IHR2005
航海健康申报单 航海健康申报单
国际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或
复种证书
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 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
DC/DEC SSCEC/SSCC
国际卫生条例
4、IHR2005与船舶卫生检查及证书签发
• 第20条(机场和港口)
——受训人员(附件1)
——授权港口
——检查和签证
• 第39条(船舶卫生证书)
——有效期
——证书样式(附件3)
——检查条件
——控制措施(第27条第1款)
国际卫生条例
5、存在的问题
一些国家、地区仍在签发除鼠/免予除鼠证书;
证书样式未按照附件3设计;
签发SSC的港口未在WHO公布的名录中,或者与名录中的港口
名称不同;
在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情况下仍然签发SSCEC
在SSCC上标注所发现的证据或所采取的措施
……
6、宣传、培训、制定技术指南
WHOWHO入境口岸能力建设指南和工具入境口岸能力建设指南和工具
航空卫生指南
(第三版)
WHO 航空运输
中甲型H1N1流
感病例管理的技
术建议
WHO 陆路口岸
IHR (2005)核心能力
建设指南(起草中)
指定机场、港口、陆路
口岸核心能力要求评估
工具
结核与航
空旅行
船舶医疗指南
(2007)
船舶检查及卫生证
书签发手册
(2011)
船舶卫生指南
(2011)
DVD (3min.)
入境口岸核心能
力简介
WHO航空器专用
杀虫剂有效性检
测规程
指定入境口岸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WHO出版物(船舶卫生)
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 国际法基础——IHR 1969
• 修改情况
——国境卫生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2007
年12月)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
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
出。”
——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国务院令第574号,2010年4月)修改为:“
卫生检疫机关应当阻止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
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外国人入境。”
——国质检通[2007]996号 、国质检卫[2008] 544号,SSCEC/SSCC代
替船舶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
——修改方向:IHR 2005
国质检卫 [2008] 544号文
• 2008年10月印发
• 试行工作规范
• 法律基础——IHR 2005
• 技术基础——关于检查和签发船舶卫生证
书的临时技术建议(WHO,2007)
• 内容:检查要求、签证规范、申请书、检
查记录
国质检卫 [2008] 544号文
• 关于检查和签证人员的资质
——第6条:现场检查小组至少由2名工作人员组成。
检查人员应为卫生专业并接受过船舶卫生检查业
务知识培训,其中至少有1名检查人员具有2年以
上船舶卫生检疫工作经验。检查人员能够熟练地
运用英语开展工作。
——第10条:船舶卫生证书须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
发。签证人员应为卫生专业人员并从事船舶卫生
检疫工作3年以上,接受过船舶卫生检查业务知识
培训,并经各直属局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
方可签发船舶卫生证书。
138 Seaports (or River ports)
138海港/11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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