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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中国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法规简介适航管理法规简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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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名称 适航管理法规简介(1)
课程代号 PX-FG-01 课件编号 DKH-WX-C02?
版本编号 版本日期 2011-01-10
规定课时 3 考核评估
编 者 陈元武 联系方式
课程目标 了解与其工作相关的适航规章及其要求
适用学员
航线维修的相关岗位(机1/技1、机2/技2、机3/助工)
的人员岗位培训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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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Ⅰ 概述
Ⅱ 航空器航线维修AC-145-6R1
Ⅲ 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大纲AC-121-65
Ⅳ 维修记录和档案AC-121-59
Ⅴ 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AC-121-60
Ⅵ 合格的航材AC-121-58
Ⅶ 维修工时管理AC-14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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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Ⅰ 概述
Ⅱ 重要术语和定义
Ⅲ 航空器维修实施依据文件
Ⅳ 维修实施
1、航线维修
2、保留故障与保留工作项目
3、结构维修
4、使用困难报告
5、合格的航材
6、维修工时管理
Ⅴ 维修记录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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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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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一种状态,即通过持续的危险识别和风险管理过程,将人员伤害或财
产损失的风险降至并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或其以下。
11、安全、安全
现代航空器
的安全评价
设计/制造的
可靠性
使用/维修/
的可靠性
决定固有的
可靠性水平
保持固有的
可靠性水平
整体的可靠
性水平
按
照
要
求
进
行
必
要
的
维
修
工
作
排
除
航
空
器
运
行
中
出
现
的
故
障
/缺
陷
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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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飞行的条件:
——适航的飞机: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
——合格的人员:
——充分的保障:
适航的飞机涉及:
设计
生产
制造
使用 维修
初始适航 持续适航
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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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架航空器的质量首先取决于它的初始设计和制造(初始适航),但
在整个营运过程中,这种质量必须依照各种维修规则、标准使之得到
保证(持续适航)。
保证航空器的适航性是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部门及代表公
众利益的政府部门的共同责任。
民用航空器一旦得到适航证并投入使用,为保证其始终处于适航状态
所实施的管理就是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
适航管理——
管理机构。
管理依据——法规
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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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及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
其它民用航空规章
(如航务管理、机场管理等)
适航规章
管理性规章
适航标准(含适航指
令(AD/CAD)、中国
技术标准规定
(CTSO)
适航管理程序
(AP)
咨询通告
(AC)
监察员手册
(CASM)
文件、函件、
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管理条例
其他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2、规章框架复习、规章框架复习
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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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
生产
制造
使用 维修
CCAR-23、25、27、29、
33、34、35、36、37
CCAR-145、
CCAR-43
CCAR-121、CCAR-129、-
135、-91
民用航空器运
行适航管理
维修单位合格审
定与维修规则
CCAR-66、
CCAR-147
人员执照管理
与培训学校
航空器审定
CCAR-21,CCAR-39、 CCAR-
45、 CCAR-183AA …
初始适航 持续适航
维修行业标准
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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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121R4 大型飞
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CCAR-145-R3正式版 民
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
规定
维修许可证
维修单位
合格证持有人
CCAR-21-R3 民用航空产
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183号令)
型号合格证书、补充型号
合格证书、零部件制造人
批准书和技术标准规定项
目批准书等16种证件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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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适航管理证件体系(国内)持续适航管理证件体系(国内)
航空器——三证三证
国籍登记证:CCAR-45
适航证:CCAR-21/91/121/135/129
无线电台执照:
营运人:
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大型飞机公共运输:CCAR-121R2、CCAR-91
小型航空器公共运输:CCAR-135、CCAR-91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CCAR-129、CCAR-91
其他:CCAR-91
维修单位:
维修许可证:CCAR-145
维修人员:
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管理人员证书:CCAR-66
维修培训机构:
维修培训许可证:CCAR-147
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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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21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
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16种证件)——适用范围
((一一) ) 型号合格证;型号合格证;TCTC、、TCDS (TCDS (二二) ) 型号设计批准书;型号设计批准书;TDATDA
((三三) ) 补充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STC (STC (四四) ) 改装设计批准书;改装设计批准书;MDAMDA
((五五) ) 型号认可证;型号认可证;VTCVTC、、VTCDS (VTCDS (六六) ) 补充型号认可证;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VSTC
((七七) ) 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民用航空器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设计批准认可证; VDAVDA
(八) 生产许可证;PC (九) 生产检验系统批准书;APIS
(十) 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PMA (十一) 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
(十二) 适航证; AC (十三) 出口适航证;EAC
(十四) 外国适航证认可书;VAC (十五) 特许飞行证;SFP
(十六) 适航批准书/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AA/ ARC/AAT
型号合格审定/
认可
生产许可
审定
适航合格审
定
Ⅰ—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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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的
航空器维修
航空器部件更换 AC-121-58合
格的航材
航空器使
用困难
AC-121-60航空
器使用困难报
告和调查
维修
记录
与档
案
维修计划
和安排
航空器持续
维修方案
航空器修
理和改装
缺陷和不适航
AC-145-4 维
修记录与报告
填写指南
维修依据
文件
维修
工具
与设
备 CCAR-43 维
修和改装一
般规则
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
理和改装
…… ……
AC-121-59
航空器维修
纪录和档案
AC-121-53
民用航空器维
修方案
AC-121-49
MMEL、MEL的
制订与批准
…… ……
故障保留与工作保留
AC-121-63 航
空器保留故障和
保留工作项目
Ⅰ—概述
33、维修、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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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重要的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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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用航空器(Civil aircraft)
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2. 航空器部件(Aircraft Component)
是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任何装于或者准备装于航空器的部件,包括整台动力
装置、螺旋桨和任何正常、应急设备等。
3. 航材
指除航空器机体以外的所有航空器部件和原材料。
4. 航空人员
是指下列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
(一)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
(二)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
空电台通信员。
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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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维修(Maintenance)
是指对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或者民用航空器部件(以下简称航空器
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改装工作。
——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的制造厂家的保修或者因设计制造原因的索赔修理
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维修的范围。
6. 经批准的标准
是指经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者认可的持续适航性资料、技术文
件、管理规范和工作程序。
7.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Maintenance Program ) (MP)
是指民用航空器维修活动的依据和标准。其针对每一架飞机制定,经局方
审查批准后按照方案准备和计划维修任务。
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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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适航性资料
是指下述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文件:
(a) 民航总局颁发的与航空器维修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航空管理程序、咨
询通告、管理文件及其他形式的文件,包括上述文件所引用的有关国家标准;
(b) 维修工作所必需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规定的有关适航性资料或
者民航总局批准或者认可的其他资料,包括与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有
关的各类手册、文件、服务通告、服务信函以及上述资料中所引用的有关国
际组织和行业的标准;
(c) 送修人按照维修合同中的维修项目提供的有关资料,包括航空营运人的维修
方案、手册和工作单卡等。
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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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保留故障项目
是指航空器在飞行后和/或维修检查中发现的故障、缺陷,因工具设备、器材短缺
或停场时间不足等原因,不能在起飞前排除的故障项目。
10. 保留工作项目
是指在航空器计划维修工作中,因工具、设备、器材、工作条件等原因不能正常地
计划完成的维修工作项目。
11. 主最低设备清单建议书(PMMEL)
是由制造厂家或运营人起草的主最低设备清单的草稿,提交给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
作为制定主最低设备清单的基础。
12. 航空器评估组(AEG)
是以组织评审委员会的方式,对航空器有关的持续适航文件、运行配置、机组和执
照训练要求、MMEL等文件进行评审的机构。
13. 飞行运行评审委员会(FOEB)
是指由具体负责航空器型号审定的当局有关人员组成的委员会,由运行、电子、
维修监察员和航空器型号审定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或修订MMEL。
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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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是指民航总局批准的在特定运行条件下可以不工作仍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
设备项目清单。MMEL包含这些设备项目部工作时航空器运行的条件、限制和程序,
是运营人制定各自最低设备清单的依据。
15. 最低设备清单(MEL)
是指运营人依据MMEL并考虑到航空器的构型、运行程序和条件为其运行所编制的
设备项目清单。MEL经局方批准后,允许航空器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项目不
工作时继续运行。MEL应当遵守相应航空器型号MMEL的限制,或者比其更为严格。
16. 构型缺损清单(CDL)
是指由负责型别设计的机构制定的,经设计所在国批准的清单,它指明在飞行开始
时某航空器型别上可以缺少哪些外部部件,并且包含与使用限制和性能损失相关
的任何必要资料。 CDL属于飞行手册第二章,该清单中列明了在某些非主要结构
件丢失下飞行是允许的。任何不在此清单中的部件丢失是不允许的。
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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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CMR-审定维修要求(CMR-Certification Maintenance Requirements)
是在航空器设计、审定期间,作为型号合格审定运行限制而要求的定期维护\检查
任务。CMR是基于一个与MRB报告(MSG-Maintenance Steering Group分析方法)
完全不同的分析过程发展的维修任务。CMR仅是一种失效发现任务,用于探测和
发现潜在的、存在显著安全隐患的危险或致命的失效状况。CMR仅仅确认危险或
致命的失效状况是否发生,但并不提供任何预防性维护措施而是通过必要的修理
或更换使航空器恢复到正常的适航状态。原则上不得对CMR任务规定的要求和范
围进行更改。
18. 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Maintenance Review Board Report):
是由制造国当局制定和批准的、针对衍生型号或新型号审定航空器的初始最低
维护\检查要求,该报告包含了对航空器、在翼发动机维修方案的初始最低维护
\检查要求,但并未包含对独立未装机发动机的维修方案。该报告将成为航空器
运营人建立自己维修方案的一个基础,其中的要求对相同型号的航空器都是适
用的。
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版本&修订日期:R0, ©版权所有㊣ §22维修工程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编)
19. 适航性限制项目(ALI-Airworthiness Limitation Instructions):
是在型号审定过程中规定的某些结构项目(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的使
用限制。ALI是基于MSG分析方法发展的维修任务,ALI的更改必须由初始型号
审定部门作出。
20. 维修计划文件(MPD-Maintenance Planning Document):
是由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供的该型航空器所必须的维护信息和方案,航空器运营
人可依据该方案制定适合自己机队情况的维护计划。该方案包含了所有制造厂
家推荐的、满足制造国当局的持续适航要求的维修任务和计划。
21. 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SDR)
是指航空器在运行和维修过程中所发生或发现的航空器系统、结构和部件的失效、
缺陷或故障等降低飞行品质、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并以规定的表格进行记录。
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分为两类,即: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运行)和航空器使用困
难报告(结构)。
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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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串件
是指将两架飞机/发动机/APU上同型号零部件对调使用,或将一架飞机上同型号零
部件在不同位置之间对调使用,或将另一架飞机/发动机/APU等高级组件上的零部
件转移到所急需的飞机或高级组件上(如换发)的操作。
区别: 航材缺料拆件:从库房可用的上一级部附件上拆下生产所需的航材,用于
保证航班生产需要而装在运行飞机上的过程。包括从备发上拆用零部件、从上一
级组件上拆用下级零部件。
23. 维修记录(Maintenance records)
是指对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所进行的任何检测、修理、排故、定期检修、翻修和
改装等不同形式维修工作的记录。
24. 维修证明文件(Maintenance proving documents)
是指对航空器或其部件完成了维修工作的证明性资料。
25. 履历文件(log book)
是指记载航空器及其部件及工具设备的使用、维修历史的记录性文件。
Ⅱ—重要术语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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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航空器维修实施依据文件
Ⅲ 航空器维修实施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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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L 章飞机维修章飞机维修
第 条 总则
第 条 适航性责任
第 条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
第 条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第 条 飞机维修方案
第 条 可靠性方案
第 条 维修系统的机构和人员
第 条 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
第 条 飞机的修理和改装
第 条 飞机的适航性检查
第 条 飞机放行
第 条 维修记录
1、CCAR-121-R4要求
Ⅲ—航空器维修实施依据文件
做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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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① 作用作用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是民用航空器维修活动的依据和标准,编制民用航空器维
修方案就是航空运营人维修工程管理的重要内容。编制和控制维修方案的基本
要求是能保证航空器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②② 初始维修方案的编制依据初始维修方案的编制依据
——根据该机型现行有效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制造厂家提供的有关持续适航文件(如:维修计划文件MPD、审定维修要求
CMR)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有关要求
注:航空器维修方案的制定要求考虑许多因素,不同情况方案也不同,进一步
就的知识请参考《AC-121-53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2、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
Ⅲ—航空器维修实施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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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③ 内容内容
航空器的维修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一般信息(维修方案的使用说明和控制):包括方案的适用性、航空器使
用特点和利用率、名词术语解释、维修方案控制和使用说明等;
(2)载重平衡控制:包括空重及重心的控制、称重计划等,但可不包括客、货
配载控制部分。
(3)航空器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指按规定的间隔进行日常检查、测试和维修
工作,还包括以工作单卡形式说明正确实施、记录这些工作的详细指南和标准。
(4)航空器非计划检查和维修工作:指由计划的检查和维修工作、机组报告、
故障分析或其他迹象而导致的需要进行维修工作及其记录的程序、指南和标准。
(5)发动机、螺旋桨和部件的修理和翻修:包括发动机、螺旋桨和部件有关的
计划和非计划离位修理和翻修工作,还应当包括这些维修工作及其记录的指南和
标准。
2、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续)
Ⅲ—航空器维修实施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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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构检查/机身翻修:包括按照规定的间隔进行的有关结构检查和机身翻修,
还应当包括这些维修工作及其记录的指南和标准。
(7)必检项目(RII-Required Inspection Item):指那些如果不正确的实施
维修工作或使用了不当的部件将会危及飞行安全的维修项目,运营人应当以明显
的方式在工作单卡中标明,并规定实施这些工作的人员资格要求和程序。
(8)维修资料的使用:包括在实施所有上述维修工作所应依据的航空器及其部
件制造厂家提供的、民航总局批准的技术资料的说明,还包括实施这些工作所应
遵循的航空运营人本身制定并得到批准或认可的具体管理手册、工作程序。维修
资料的使用可以集中说明,也可以在维修方案的各部分及其有关的工作单卡中分
别说明。
航空营运人还应当根据其运行的航空器适用情况,按照AC-121-65的要求制定保
持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的文件。这些文件可以以单独的形式或者结合到整体的
航空器维修方案中,但不论何种形式都应当随同维修方案获得局方的批准。
2、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续)
Ⅲ—航空器维修实施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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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有关适航性资料及送修人的要求制定的符合有关规定的维修工作单卡。
B. 根据有关适航性资料制定符合下列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
(1) 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是指载明某一具体维修工作实施方法和标准的技术
文件。维修单位在已核准其适用性并且保证维修人员能够正确理解的情况下,
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可以直接使用有关适航性资料中的内容;
(2) 当由于语言、使用替代的工具设备或者器材等原因,使有关的适航性资料
无法直接使用时,维修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在有关
的适航性资料修改时,应当评估本单位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是否需要修订
并记录,需要修订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3) 维修单位制定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应当使用所有维修人员能正确理解
的文字。国内维修单位制定的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应当至少使用中文。
——CCAR-145-R3、AC-145-8 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文件
3、维修工作实施依据文件
Ⅲ—航空器维修实施依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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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民用航空器维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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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121-R4第 条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规定:
(a)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
责任,并由总工程师负责落实其飞机工程技术管理责任的维修系统。维修系统
应当具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工作程序来实施或者安
排实施维修工作。
(b)维修系统应当至少包括一个获得CCAR-145 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这
个维修单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其他维修单位(以下
简称协议维修单位)。
——航空器航线维修AC-145-6R1,针对:
(a)在航空营运人的主基地或独力申请维修许可证的单位。
(b)对本身执管航空器的异地(外站)航线维修(在其主基地管理的基础上申请
在外站的航线维修许可,允许在书面落实责任的情况下采取条的等
效安全措施;如外站单独申请维修许可证,则不能采取类似的等效安全措施.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1、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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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① 内容内容
航线维修, 指按照航空营运人提供的工作单对航空器进行的例行检查和按照相
应飞机、发动机维护手册等在航线进行的故障和缺陷的处理,包括换件和按照
航空营运人机型最低设备清单、外形缺损清单保留故障和缺陷。
②② 责任和权利责任和权利
——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对航线维修工作符合CCAR-145部的法规要求及维修
工作满足经批准的标准承担全部责任。
——在符合本咨询通告要求的情况下,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可以派人或选择
外站当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航空器进行航线维修及放行工作,可以租用或
协议使用外站当地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
1、民用航空器航线维修(续)——工作内容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版本&修订日期:R0, ©版权所有㊣ §33维修工程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编)
①① 依据规章依据规章
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AC-121-63
②② 保留规则保留规则
2、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版本&修订日期:R0, ©版权所有㊣ §34维修工程部安全质量管理处(编)
航空器运行中出
现的故障/缺陷
按照要求进行必
要的维修工作遇
到一些意想不到
的意外情况
经济性和航空
器运行成本
航班的计划性
航班的正常性
保留故障/缺陷
保留工作项目
整
体
可
靠
性
水
平
不
低
于
预
期
的
安
全
水
平
在
一
定
的
时
间
内
运行
运行
效益 无限制保留?
保留
规则
保持整体的
可靠性水平
尽
早
改
正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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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故障部分保留故障部分
AC-121-63航空
器保留故障/缺陷
和保留工作项目
保留故障的管理要求
基本原则 修复要求 控制要求 续保要求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版本&修订日期:R0, ©版权所有㊣ §36
((11)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
① 保留故障应当以按照航空器持续适航文件确认航空器故障/缺陷或故障/缺
陷件为前提,对于没有确定故障/缺陷或故障/缺陷件的航空器不得投入运
行。
② 保留故障一般应当以飞机最低设备清单(MEL)和构型缺损清单(CDL)
为依据。如不能在MEL和CDL找到明确依据,对于明显影响航空器的适航
性和飞行安全的故障/缺陷则不能保留。
③ 对于以MEL和CDL为依据的保留故障,其修复期限应当符合MEL和CDL或
民航总局相关文件的规定。
④ 对于以MEL和CDL为依据的保留故障,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完成其规定的维
修(M)任务并在飞行记录本中明确记录,在运行中应当遵守其规定的操
作(O)和运行限制;对于不是以MEL和CDL为依据的保留故障,也应当
视情对影响使用的项目进行必要的使用限制。
保留故障的管理要求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版本&修订日期:R0, ©版权所有㊣ §37
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续):
④ 保留故障的信息应当在航空器投入运行前以保留故障控制单的形式通报飞
行机组和有关的维修人员,并按照MEL和CDL的规定对不工作、禁止或限
制使用的设备以明显的标志挂牌警告,但这些标志挂牌不应当影响飞行机
组的正常操作。涉及到运行限制的保留故障,还应当在投入运行前以书面
的方式通报运行控制部门。
⑤ 对于按照MEL和CDL的规定可以保留,但会造成飞行机组不适当的工作负
荷的多个保留故障,应当在投入运行前修复保留故障至适当的数量。
⑦ 对于MEL和CDL允许申请再次保留的故障/缺陷,因在修复期限内无法修复
的,需经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再次保留,再次保留后仍无法
在修复期限内修复的应当停止运行。不允许以飞机之间串件的形式延长保
留故障的修复期限。
⑧ 航空运营人应当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及相关的工作程序中明确符合本文件
要求的保留故障管理要求、批准和控制程序,并在实际工作中遵守这些要
求和程序。其中保留故障的首次批准必须至少经过总工程师或其授权的质
量部门人员的审核或批准。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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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保留故障的修复要求)保留故障的修复要求:
① 尽管以MEL和CDL为依据的保留故障有明确的修复期限,但任何保留故障
的修复时间应当以首次出现的修复时机为准。如首次修复的时机超出了
MEL和CDL规定的修复期限,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向主管民航地区管理局申
请再次保留并获得批准。
② 为确保在首次修复时机能修复保留故障,因工具设备、器材不足造成保留
故障的情况,应当在保留后立即进行相应的修理或订货。保留故障修复期
限较短或工具设备、器材的修理或订货周期较长的情况,还应当申请紧急
订货(如AOG)。
③ 因停场时间不足的情况,一般应当在保留后航空器的首次过夜基地完成保
留故障的修复,如主基地以外的过夜基地不具备相应的工具设备、器材,
则应当在首次返回主基地时完成保留故障的修复,但最迟不得超过规定的
修复期限。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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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故障的修复要求(续)保留故障的修复要求(续):
④ 除因不具备工具设备、器材原因外,航空器在经过A检或相当级别定期检
修以上的维修工作后,应当完成依据MEL保留故障的修复;除因不具备工
具设备、器材原因外,航空器在经过C检或相当级别以上维修工作后,应
当完成所有的保留故障的修复;航空器在经过D检或翻修或相当级别后,
应当完成所有的保留故障的修复。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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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保留故障的控制)保留故障的控制:
① 航空运营人应当建立保留故障控制单的形式记录、控制和通报保留故障。
保留故障控制单的格式可由航空运营人自定,但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航空器注册登记号
(b)保留故障单控制号
(c)故障/缺陷描述(包括故障/缺陷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象)
(d)保留原因
(e)保留依据
(f)修复期限
(g)需要采取的维修(M)措施、机组操作(O)措施和运行限制或者具
体参考(h)挂牌警告要求
(i)所需工具设备、器材的名称、件号
(k)预计首次修复时机
(l)分发部门或人员
(m)审核和批准人员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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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保留故障的控制)保留故障的控制(续)
② 保留故障控制单的填写应当字迹清晰、内容明确,专用名词术语应当易于
理解并不会产生歧义;保留故障的申请人应当具备相应机型的维修放行资
格,审核和批准人员应当在确认所有内容填写清楚、准确后才能签署审核
和批准意见。
③ 当航空器在基地以外的航站发生保留故障的情况时,可以在飞行记录本记
录保留故障,但在航空器返回基地时或最迟不超过24小时完成保留故障控
制单(保留故障已修复的除外)。
④ 所有保留故障单及其修复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或反馈到航空运营人的维修
控制中心和质量部门。质量部门应当根据这些信息建立保留故障控制清单,
在到达保留故障的首次修复时机时应当确认是否已修复保留故障,在接近
保留故障的修复期限时应当书面给维修计划和控制部门颁发预警通知。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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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 ))再次保留的申请和批准再次保留的申请和批准
① 只有因工具设备、器材原因造成的保留故障才能申请再次保留,但也应当
满足保留故障的基本原则,并且是因非航空运营人可控制的原因无法在首
次保留的修复期限内具备该工具设备、器材。
② 再次保留的申请应当以由航空运营人总工程师或由其授权质量部门负责人
签署的书面的形式提出,并说明已完成的工作和无法具备工具设备、器材
的理由。首次保留故障控制单及工具设备、器材的订货和修理合同应当作
为申请资料的附件一同提交。
③ 再次保留应当向航空运营人相应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相应的民航地区
管理局在确认符合上述原则和要求后,将以书面的形式批准再次保留。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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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① 依据规章依据规章
AC-121-65 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大纲
②② 内容内容
——针对保持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特别是老龄飞机结构完整性的问题。
——应当充分地认识到,虽然航空器进入老龄后结构持续完整性的问题更为突
出,但结构持续完整性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将涉及到航空器进入老龄前的工作,
尤其是发生结构修理和改装的情况,因此在每次进行结构修理和改装时都要考
虑保持结构持续完整性的因素。
③ 结构持续完整性的评估和检查工作
补充结构检查方案————经过型号合格审定当局批准的补充结构检查大纲
(SSID)
3、结构维修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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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改装方案——按照型号合格审定当局颁发的适航指令完成结构改装方
案并按照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服务通告确定哪些结构区域需要终止改
装改为检查。这些包括终止改装的服务通告的改版可能被组合到一个文件
中去或者单独颁发,但都是强制性的。
腐蚀预防和控制大纲——根据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
提供的持续适航文件(如维护手册、防腐手册、活物运输手册、维修计划
文件、腐蚀预防与控制基本大纲等)制定自己的腐蚀预防与控制大纲。
机身增压边界结构修理评估方案——使用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
修理评估指南,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对机身增压边界结构修理的评估
广布疲劳损伤的评估——按照预防和消除广布疲劳损伤大纲或者有关的服
务通告的要求评估。
民航总局的检查和评估——对至2005年8月30日使用时间达到14年以上的航
空器进行保持航空器持续结构完整性的检查,并在此之后以5年到7年的周期
重复检查。
3、结构维修(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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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① 依据规章依据规章
AC-121-60 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
②② 内容要点内容要点
——航空运营人正确收集、调查和提交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
——来源于1995年10月颁发的适航管理程序AP-121AA-02“民用航空器适航
维修信息管理程序”
——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是航空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和发现符合规章
和708要求的故障报告。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和航空器持续适
航的要求,航空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国民航当局和航空器制造厂家提交使用
困难报告。
——使用困难报告的时限要求:航空运营人应在故障事件发生或发现后的
24小时内(节假日不顺延)填写和提交使用困难报告。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4、使用困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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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使用困难报告的范围
略。 见AC-121-60 或程序
④ 报告责任
(1) 对航空运营人所属航空器实施维修的人员在发现航空器故障后,应在规定的时
限内向所管辖的维修控制中心(MCC)报告,维修控制中心在接到报告并确认属于使
用困难报告范围内的事件后,通过互联网提交。
(2) 航空运营人主基地外的航站委托维修单位应在发现航空器故障后按时向所管辖
的维修控制中心上报使用困难报告。
(3) 航空运营人应向相应型号的航空器制造厂家报告使用困难报告。
⑤ 使用困难报告的核实和调查
(1) 航空运营人应对每起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进行核实和调查,确认使用困难报告
数据准确,查明故障件或失效系统,以及失效模式。
(2) 航空运营人的质量部门负责对使用困难报告的调查,并通过互联网填写和提交
调查报告表。
其他——略
4、使用困难报告(续)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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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① 依据规章依据规章
AC-121-58 合格的航材
②② 内容要点内容要点
——在使用和维修中涉及的航材的合法性和适航性。
——在航空器的使用和维修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航材的使用问题。使用
合格的航材对保证航空安全和维护航空营运人的合法利益都是非常重要。
详件航材检验课件。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5、合格航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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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材的来源:
——由航材管理处订货、索赔、修复或租借的航材;
——从其他航空公司的租借航材及借出航材的归还;
——维修机务人员领出未使用的航材。
——从飞机、发动机、APU等高一级组件上拆下可继续使用的航材。
采购的来源:
(4)航材供应商;
(5)航材分销商;
(6)FAA PMA制造厂家;
(7)航材共享、租用或者借用单位。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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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人
航材维修供应商
(外委修理单位)
航材供应商
航材供应商
第三方保障单位
航材供应商
航空器及附件
制造厂家
航空器修理厂家
(修理及后续服务)
航材供应商
其他营运人
(借件)
航材供应商:含航材制造商。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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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检验
证件的归档
扣查
航材供应商
合格证件
证件提供
与备查
办理可用签署
航材库
航材
检验
入库
航材部门
商务检验
航材部门 航材供应商
(提供单位)
PPC
时控件管理
外借
借件使用证明
否
是
借件归还
航材证件
(复印件归档)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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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① 依据规章依据规章
AC-145-14 维修工时管理——未正式颁布。
Ⅳ—航空器维修实施
6、维修工时管理AC-145-1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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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航空器维修记录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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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维修记录和档案》课件
航空器维修记录和档案
Ⅴ—航空器维修记录和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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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与维修工作相关的术语与定义。
2、了解维修实施依据文件的范围
3、了解维修方案的内容
4、掌握航线维修的内容
5、了解故障保留的基本原则和修复要求
6、了解合格的航材的内涵
问题